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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小區安全維護部交接班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9-06 17:30:02 查看人數:75

      x小區安全維護部交接班制度

      第1篇 x小區安全維護部交接班制度

      小區安全維護部交接班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提高物業管理的質量,必須加強交接班制度。

      一、按部門規定時間做好上崗前準備,按交接程序進行。

      二、交班的安全維護人員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繼續注意或待處理的問題以及警械器具等裝備器材,記事本向接班安全維護人員交代,移交清楚。

      三、接班安全維護人員接收時發現問題,應由交班安全維護人員承擔責任。驗收完畢,交班安全維護人員離開崗位后所發生的問題由當班安全維護人員承擔責任。

      四、雙方檢查警械器具等裝備器材是否正常,如果損壞及時上報,然后進行崗位遺留問題的交接處理和登記簿移交。

      五、所有交接事項交代清楚后,交班安全維護人員在離開崗位前在交班前登記本上記錄下班時間并簽名。

      六、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應及時與對方取得聯系,但不得下崗,如出現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

      七、交班人員應負責做好值班室周邊的衛生工作。

      第2篇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14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14

      一、電梯安全管理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查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員證才準予上崗。操作員證每兩年進行復審。

      二、電梯安全管理員每天在開啟廳門進轎廂之前,應看清轎廂是否確實停在該層站。

      三、有司機電梯,必須由專職司機操作,當司機需暫時離開轎廂,應將轎廂電源開關關閉,并關閉廳門。

      四、定時使用的電梯每日工作完畢,安全管理員應將電梯駛回基站,并在離開前斷開轎廂電源,并關閉廳門。

      五、在電梯機房內或附近設置值班室,應有通訊設施,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六、應保持電梯警鈴、電話、應急照明完好,保證轎內外有效地聯絡。

      七、加強對電梯日常檢查,當電梯運行有異響、振動、沖擊等其它異常現象,應停用檢查。

      八、應保證電梯在額定載重范圍內工作,嚴禁超載;不允許裝運或攜帶易燃易爆的危險品乘用電梯;不允許通過安全窗去搬運超長物件。

      九、電梯在運行中,不允許做檢修試驗,不允許抹試、保養任何電梯部件。

      十、嚴禁在廳、轎門開啟的情況下,通過應急按鈕使電梯以慢速作正常行駛乘用;不允許以手動啟閉轎門作為電梯的啟動和停止;不允許用檢修、急停按鈕作正常行駛中消除信號;不允許隨意拆除消防功能;不允許短接安全回路、廳門、轎門回路作正常乘用。

      十一、不允許乘用人員隨意扳弄操縱箱上的開關、按鈕等電器元件。

      十二、禁止轎內吸煙;禁止將煙頭、火種亂丟在梯上和轎廂內。

      十三、應自覺接受安全監察的件查,對其提出的意見應及時整改完善,確保安全運行。

      十四、電梯應實行四級維修保養制(例行周保養、月保養、季保養、年保養),保證電梯隨時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十五、電梯應由專業電梯公司負責維修保養,無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維修保養電梯。

      十六、維修保養電梯時,應在各梯層廳門懸掛警示標牌。

      十七、應自覺接受省安全檢驗機構每年一次的安全檢驗,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凡未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的電梯不得使用。

      十八、發生事故,應立即向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負責保護現場。發生人員傷亡的,應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3篇 安全文明小區常住人口管理制度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常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全面登記的基礎上,開展經常性的人口調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種群防群治的網絡,把各層各類人員納入一定的組織管理系統,進行控制管理。

      二、常住人口在戶口登記上,要建立出生、死亡、遷入、遷出、變更更正、居民身份證等調查統計制度。

      三、在重點人口管理上要實行秘密控制、教育疏導、幫助轉化、監督管理等不同的控制手段。

      五、在管理機制上,要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自治自控相結合方法。

      第4篇 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10

      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十)

      1.目的:確保電梯正常運行,預防不安全隱患

      2.適用范圍:小區內電梯安全管理

      3.管理規定:

      1 必須遵守電梯安全操作制度,及定時、按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檢修保養;

      2 電梯內不準吸煙,嚴禁攜帶瓶裝液化氣,禁止攜帶可能造成傷害他人的動物乘坐電梯;

      3 小孩乘坐電梯必須由大人陪同;

      4 乘客不許在電梯內打鬧、跳躍或大力推電梯轎廂及電梯門;

      5 電梯的開合門絕對不許用硬物或其他物品卡住,影響電梯門正常關閉,以免發生故障;

      6 電梯的開合門嚴禁人為開、關、不得用力推、拉,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到場處理;

      7 電梯門未完全開關的情況下,嚴禁人員進出,以免出現夾人的現象;

      8 電梯的按鈕及轎廂絕對不允許使用硬物按、砸、劃、以免造成損壞,影響電梯的使用壽命;

      9 嚴禁超重、超長、超寬或易燃易爆品進入電梯,特殊情況可到安管部門辦理準運手續;

      10 電梯轎廂地面必須保持整潔,不允許有細小雜物,以免掉進電梯鑿里,影響電梯正常運轉,裝修期間轎廂必須做好防護措施;

      11 若乘坐電梯出現困梯及突然停電的情況,乘客及時按呼救按鈕,等待救援人員,嚴禁私自扒門或由轎廂內爬出,以免發生危險;

      12 電梯正在維修或正常保養過程中,不允許乘坐電梯;

      13 自覺愛護電梯設施設備,不得隨意破壞,若發現嚴肅處理。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5篇 安全文明小區消防應急方案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消防應急方案

      消防值班員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視小區消防安全情況,保持高度警惕。

      一、接警。接到火警報告時迅速趕到現場,搞清火勢情況,報告管理處及有關單位領導。視火情打火警電話119,如電器引起著火,應立即切斷火場電源,隔離易然易爆物品。

      二、召集。通知消防責任人及各部門、各班組到現場,分工負責。

      三、通報。用警鈴通報,電話通報,逐房敲門通報。

      四、疏散。人員有秩序、有步驟的疏散,撤離火場。

      五、滅火。啟動消防水泵、使用水槍、滅火器進行滅火。

      六、防煙。打開門窗、防火門、安全口。

      七、警戒。確定警戒區域,指導無關人員,車輛撤離現場,消除路障,引導消防車進入火場。

      八、防爆。清運易燃易爆物品到安全地點。

      九、救護。通知鄰近醫院前來搶救傷員。

      第6篇 住宅小區車輛安全巡視制度-2

      住宅小區車輛安全巡視制度(2)

      一、目的:

      加強對進入停車場的車輛巡視,確保車輛安全

      二、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對停車場管理的全面指導工作;

      安全主辦負責對停車場管理的具體操作及培訓工作;

      安全員負責停車場車輛管理的具體實施。

      三、方法和過程控制:

      1、車輛出入口崗對進入本小區停車場的所有車輛必須仔細檢查,若發現問題,需現場與車主核實,同時知會車場崗,并做好相關記錄;

      2、車輛出入口崗需與車場崗默契配合,對進入本小區停車場的所有車輛必須向車場崗通報,隨時調整入口處的提醒標識;

      3、對進入停車場的所有車輛,車場崗必須在第一時間跟蹤到位,仔細檢查,若發現問題,需現場與車主核實,并做好相關記錄;

      4、停車場內若有車輛報警,車場崗需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查看,并處理;

      5、車場崗需加大力度對車輛進行檢查,檢查其車窗是否關好,車門是否上鎖,若有異常現象請及時通知車主;

      6、檢查車輛是否漏油,若有問題及時通知車主進行處理,避免存在安全隱患和確保車庫衛生;

      7、上下班高峰期,班長需配合加強對停車場車輛在進出過程中的行駛情況,正確指揮、引導,確保車輛安全;

      8、車場崗在巡視時,注意一些潛在的安全隱患,如私家車位牌是否穩固、停車場的其它設施或物品等,對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若有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9、引導車輛按位規范停放,若發現亂停亂放或占位現象,及時聯系車主進行處理;

      10、發現車主有違章駕駛現象,需及時制止,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第7篇 安全文明小區群防群治隊伍管理制度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群防群治隊伍管理制度

      群隊群治隊伍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輔助力量,受當地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領導,在治安防范業務上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在責任區民警和治保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宣傳教育群眾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落實群眾性的防盜、防火、防破壞和防其它治安災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二、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治安巡邏、安全檢查,維護當地的治安秩序。

      三、發生治安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時,提供有關情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保護現場、查破案件,發現現行違法犯罪人員將其扭送當地公安機關。

      四、配合有關部門及時疏導和調解民間糾紛。

      五、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社區居委會反映居民群眾對社會治安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8篇 小區物業保安部安全防火檢查制度

      小區物業保安部安全防火檢查制度

      1.保安部每月20-30日期間組織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經理參加安全防火巡視檢查。

      2.保安部主管每日上、下午兩次對保安責任范圍、重點保安目標、哨位執勤狀況、安全服務質量、小區治安秩序、施工人員活動情況巡視檢查及時掌握防范動態。

      3.保安部主管每周一組織保安隊長對技防設備監控系統進行檢測,保證可靠有效,發現故障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組織維修排除。

      4.保安部主管每日一次不定時對小區公共部位和施工現場,巡視檢查記錄、防火安全情況及時發現存在隱患,現場協調整改、填寫檢查通知單責任單位或個人簽字備案。

      5.保安部主管每周三次分批巡視抽查公司各部門、各崗位及要害部位安全、防火情況,巡視檢查時填寫檢查記錄,被查部位負責人簽字,對存在隱患,要求整改的向主管部門經理發安全檢查通知,限期整改復查整改情況,存在重大隱患簽發隱患通知書并將隱患通知書復印件轉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

      6.保安部主管每季度一次巡視檢查各部位消防器材分布、數量、質量情況,發現失效及時更換,保證應急情況使用。

      7.保安部主管在工程技術主管配合下每周巡查掌握消防中控室、消防報警設備及分布消防報警探頭的運行狀態,及時排除故障,保證運行,發現重大故障自身努力無法解決時要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

      8.保安部主管以保安部制定的安全、防火規范為安全防火檢查標準,根據不同季節和社會治安形勢,通過經常不斷的檢查巡視監督,掌握公司各項人、財、物安全管理、防火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建立安全防火檢查記錄檔案,防止失控漏管。

      第9篇 s小區物業安全部逐級匯報制度

      小區物業安全部逐級匯報制度

      1.目的

      為了確保安全部工作信息的及時有效傳遞。

      2.范圍

      適用于**管理處。

      3.方法和過程控制

      3.1各崗位在履行自己崗位職責的過程中,必須把履行職責情況向班長匯報。

      3.2各當值人員在值期間接到業主的投訴、建議,遇到裝修糾紛、各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在妥善處理的同時,在第一時間應向班長、中心匯報,中心須做好記錄。

      3.3安全班長在接到班員的求援信息時需在第一時間(1分鐘之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在第一時間把事情經過和處理結果反饋給中心,中心向主管或督辦匯報。

      3.4安全班長(白天)在當值期間若遇到處理不了的各類事件,應在第一時間向安全主管匯報。

      3.5安全班長在夜間當值期間若遇到處理不了的各類事件,應在第一時間向夜間值班督辦匯報;夜間值班督辦在接到信息后應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在第一時間把事情經過和處理結果向主管匯報。

      3.6安全督辦在當值期間若遇到處理不了的各類事件,應在第一時間向安全主管匯報。

      3.7安全主管對所有自己的下屬發出的求援信息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3.8安全主管對安全部所發生的各類事件根據情況,按公司要求需向經理匯報的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經理匯報。

      3.9管理處下班后小區的物資搬運手續由班長辦理并向安全督辦匯報,安全督辦必須及時趕到現場確認并經中心核查后方可放行。

      3.10物資搬運放行手續和陌生人的盤問需上報中心給予核對后才能放行。

      3.11物資搬運放行具體流程為:前臺辦理--知會中心--通知現場崗位跟蹤 知會進出口崗核實--收回《物資搬運放行條》--崗位放行--回復中心--回復前臺

      3.12安全部各崗位必須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執行逐級匯報制度。

      第10篇 z教工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教工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區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每個住戶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為了確保小區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物業管理中心保衛部全體成員員均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衛部部長為消防主要負責人。全體環衛綠化人員和物業管理中心職工均為兼職消防人員,全小區每個職工都有維護小區防火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2、小區配有多個消防栓和消防器材,除治安保衛人員注意保護以外,小區每個職工都要共同保護和維護。如發現消防設施、設備損壞或丟失,必須及時報告小區衛室或校公安處,以備完好,隨時啟用。

      3、消防值班員要階段性對消防加壓泵進行試運行和維修維護,以便隨時啟用。

      4、任何人員一但發現火情,必須與小區門衛、物業管理中心取得聯系,說明火情所在樓號。火警電話:119,物業公司辦公電話:1*******2。

      5、大力宣傳消防知識,提高每個住戶和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和基本操作技能。進行防火演習,鍛煉隊員遇火應變能力。

      6、及時檢查督促占用消防通道人員清理障礙,確保人員及消防車輛通行。

      7、經常對消防重點部位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會同校公安處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令期限期整改。

      8、未盡事宜按消防部門要求進行。

      第11篇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ft>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

      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

      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消防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

      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防火巡查、檢查;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火災隱患整改;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

      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 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

      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

      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 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的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

      (三)

      (四)、

      (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權、玩忽職守、徇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

      第12篇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

      1目的

      規范消防管理工作,保證小區公共財產和生命財產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嘉園物業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職責

      3.1安管隊是消防安全的管理單位;

      3.2維修班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3.3管理處主任負責監督實施本規程要求;

      4、實施程序

      4.1小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貫徹江總書記'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指示,自覺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保本小區的消防安全。

      4.2對新上崗的員工要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對每名員工進行一年不少于兩次的消防安全培訓,對義務消防員進行針對性的業務培訓一年不少于四次。

      4.3管理處加強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管理層處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安管部應制定詳細可行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演習演練,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應組織業主/業主/用戶參與,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本小區各單位應支持和配合管理處組織的初期火災撲救和安全疏散演練。

      4.4 管理處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掌握本小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措施,并監督實施。

      4.5管理處負責組織本小區各單位開展防火自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管理處在進行公共消防設施檢查、試驗、維修、保養前將提前通知本小區各單位加強防范。

      4.6管理處定期對小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使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4.7任何情況下消防設施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必須經業主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管理處及時通知本小區各單位加強防范。

      4.8嚴格控制裝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停放,特殊情況下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9小區各單位應自覺遵守電器安全使用制度,嚴禁亂接電氣線路,嚴禁私拆、改、裝電氣設施和用具。

      4.10小區各單位進行室內裝修、改造,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制度,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4.11嚴禁封閉損壞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標志。樓梯、過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或堆放雜物。

      4.12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一經發現,將對有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4.13管理處對違章用火、用電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有權制止或向業主有關部門報告。

      4.14、實行每日巡查制,對物業轄區所有部位進行安全巡查。巡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二次裝修現場的消防安全情況。

      7)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5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通過對講機、消防電話等方式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4.16管理處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安全安管部組織實施,檢查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3)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4)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質的防火安全情況。

      7)中控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8)防火巡查情況。

      9)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0)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4.17防火檢查中存在的消防隱患應由安管隊長以內部派工單的形式交管理處負責人簽發至相關責任部門整改,系業主/用戶方的派發工作聯系函至業主單位或租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簽收通知書。

      4.18重大節假日前,應成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及管理處負責人及其它相關人員組成的檢查小組對各物業進行全面徹底的防火檢查,并在節假日前消除一切火災隱患,隱患在整改過程中,應加強監控,指定專人管理并制訂出相應的防范措施

      4.19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暢通,各安全出口門嚴禁上鎖封堵,如遇通道被雜物堵塞,應通知保潔人員將雜物清理,并跟進全過程。

      4.20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按臨時動火管理制度(詳見《裝修管理規程》)作業。

      4.21管理處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成績突出的應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管理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制度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對于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2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電梯機房、強弱電機房、中控室、停車場;各樓層的強、弱電井;消防通道、檔案室、機要室、財務室等。

      4.2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識或者通過宣傳使公眾知道具體方位。對客戶的消防安全宣傳:通過宣傳專欄、消防廣播、閉路電視等方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常識,各類宣傳活動每半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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