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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小區安全員交接班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13 07:00:06 查看人數:84

      某小區安全員交接班制度

      第1篇 某小區安全員交接班制度

      小區安全員交接班制度

      1.提前30分鐘到指定地點集合,穿著整齊,佩帶白手套、黑色皮鞋、工作牌戴在左胸前,貝雷帽、帽徽是距左眼上方(帽邊)上額10公分,帽頂右下壓。(呈左高右低、衣服扣子、領帶、必須整齊)對講機掛在腰間右側、接受領班的禮儀檢查、崗前訓練、崗位分配和熟悉自己的崗位職責。

      2.齊步走到接班地點,距當班人員3-5米處,立正(姿勢)站好,待對方轉體后(與你自己面對時),相互敬禮,交、接班者各向左(右)跨一步,雙方相互交換崗位,向后轉各向左、右跨一步對齊敬禮,交接人必須交代清楚本班的遺留事件需下一班跟進的、清點物品、檢查安全交接記錄本并簽名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3.接班人員要詳細了解上一班執勤情況和當班應注意的事宜。

      4.交班人員應將當班發生的情況及處理情況和注意事宜向接班人員講清楚、。

      5.當班人員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移交下一班處理的事情要繼續在崗處理完畢。(或移交當班領班繼續完成)

      6.接班人員要注意檢查崗位范圍內的物品、設施和器械裝備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報告。

      7.交班人員應負責值班場地的衛生。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須填好值班記錄,應做到三清:本班情況清,交接的問題清,物品、器械/重大、特殊事情必須處理完成后,方可交班。

      8.遺留事件交接時要做好記錄并簽名。

      第2篇 某小區變電站安全管理制度

      小區變電站安全管理制度

      1.變電站是保證小區范圍全部用電的供電樞紐部位,屬于重要部位,必須保證24小時間斷的雙人值班,嚴格遵守國家電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運行操作規范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主管部門、主管負責人、崗位值班人員的各級責任,做好巡視檢查、運行、交接班、事故隱患排除等各項文字記錄。

      2.變電站工作人員必須政治可靠、無劣跡、作風正派有高度的責任感和法制觀念、技術過硬、持有國家勞動部門簽發的上崗證,具備安全防范和防火安全意識,掌握應急故障處置方案,保安部要建立要害部位檔案,一經發現不適合該崗位工作應立即調離。

      3.變電站崗位值班員要保證24小時有人留守值班,密切注視設備運行狀況,不準指使非崗位人員替班看守,因工作需要在暫時一人留守時要使用對講機與因公離崗人時刻保持通訊聯系。

      4.因個人特殊情況造成缺崗,必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安排好本崗位其他班次值班員上崗替班,嚴禁私自脫崗,一經發現既追糾在崗雙方責任。

      5.變電站所屬各部位門窗依照技術要求保證安全牢固,各班必須認真檢查交接,發現不安全隱患立即采取可靠措施整改,不得拖延,各部位鑰匙要登記備案存放安全可靠,嚴禁私自配制,交接班時清點登記。

      6.變電站所屬各部位嚴禁無關人員出入,接待來訪參觀必須經部門經理批準并指定專人陪同,非崗位任何人員進入必須遵守登記簽字制度。

      7.變電站所屬部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強酸強堿、腐蝕物品,嚴禁存放與供電系統無關的雜物,嚴禁在機房從事與本供電設備無關的維修裝配工作,嚴禁使用機房電源在機房內從事各類充電。

      8.變電站各部位配備的消防滅火器要妥善保管,放置在明顯易使用的部位,保持清潔排列整齊,經常檢查有效狀況,發現失效及時向保安部報告更換。

      9.變電站值班崗位不準設立床鋪,值班時間嚴禁睡覺,嚴禁從事與值班無關的活動。

      第3篇 s小區游泳安全衛生責任制度

      小區游泳安全衛生責任制度

      安全制度

      為了您的安全,請游泳者遵守以下制度:

      1、凡患有心臟病、嚴重高血壓、低血糖、皮膚病、結核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癲癇病等不宜游泳者及孕婦、弱智者,禁止游泳。

      2、飯后、空腹及劇烈運動后一小時內不宜游泳。

      3、飲酒后嚴禁游泳。

      4、我場水深1.1米至1.6米,禁止在池邊跳水、在池內潛泳、在池內。池岸互相追逐、打鬧。

      5、游泳時,不會游泳及游泳技術較差者,禁止無保護措施下水,請租、帶游泳圈下水游泳。

      衛生制度

      1、領導定時檢查,加強督促,搞好衛生管理工作。

      2、游泳池開放前,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游泳池場所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衛生許可相關手續后才開放。

      3、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體檢、培訓、持有效健康證、上崗證上崗。

      4、專職消毒員每天按規定進行池水消毒、凈化,使池水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5、不銷售含酒精及玻璃制品的飲料和食品。

      6、游泳池內外環境衛生做到分片包干,責任落實到人頭,保持清潔衛生。

      7、不出租游泳衣褲。

      8、每天作好逐日記錄,按月統計,以備檢查。

      9、每天向游泳者公示氣溫、水溫、ph值、余氯量情況。

      10、每周大掃除一次,對游泳池每周應吸塵2次以上。

      消毒制度

      1、每日開放前,專職消毒員對池水進行消毒,使池水余氯量達到0.3-0.5mg/l,每天定時檢測余氯至少4次,池水余氯達不到0.3-0.5mg/l時應適量補充。

      2、浸腳池余氯加到5-10mg/l時,每4小時更換一次。

      3、每天收場后用含余氯量12%的消毒藥物對池邊、跳臺、更衣室、淋浴室和廁所等進行消毒。

      4、若發現藻類生長,可適量增加硫酸銅含量,但不超過1.0mg/l。

      5、更衣用的凳在開放期間由專人負責消毒處理。

      第4篇 x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消防安全法實施條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的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權、玩忽職守、徇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5篇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

      1目的

      規范消防管理工作,保證小區公共財產和生命財產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嘉園物業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職責

      3.1安管隊是消防安全的管理單位;

      3.2維修班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3.3管理處主任負責監督實施本規程要求;

      4、實施程序

      4.1小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貫徹江總書記'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指示,自覺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保本小區的消防安全。

      4.2對新上崗的員工要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對每名員工進行一年不少于兩次的消防安全培訓,對義務消防員進行針對性的業務培訓一年不少于四次。

      4.3管理處加強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管理層處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安管部應制定詳細可行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演習演練,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應組織業主/業主/用戶參與,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本小區各單位應支持和配合管理處組織的初期火災撲救和安全疏散演練。

      4.4 管理處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掌握本小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措施,并監督實施。

      4.5管理處負責組織本小區各單位開展防火自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管理處在進行公共消防設施檢查、試驗、維修、保養前將提前通知本小區各單位加強防范。

      4.6管理處定期對小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使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4.7任何情況下消防設施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必須經業主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管理處及時通知本小區各單位加強防范。

      4.8嚴格控制裝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停放,特殊情況下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9小區各單位應自覺遵守電器安全使用制度,嚴禁亂接電氣線路,嚴禁私拆、改、裝電氣設施和用具。

      4.10小區各單位進行室內裝修、改造,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制度,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4.11嚴禁封閉損壞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標志。樓梯、過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或堆放雜物。

      4.12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一經發現,將對有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4.13管理處對違章用火、用電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有權制止或向業主有關部門報告。

      4.14、實行每日巡查制,對物業轄區所有部位進行安全巡查。巡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二次裝修現場的消防安全情況。

      7)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5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通過對講機、消防電話等方式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4.16管理處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安全安管部組織實施,檢查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3)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4)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質的防火安全情況。

      7)中控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8)防火巡查情況。

      9)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0)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4.17防火檢查中存在的消防隱患應由安管隊長以內部派工單的形式交管理處負責人簽發至相關責任部門整改,系業主/用戶方的派發工作聯系函至業主單位或租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簽收通知書。

      4.18重大節假日前,應成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及管理處負責人及其它相關人員組成的檢查小組對各物業進行全面徹底的防火檢查,并在節假日前消除一切火災隱患,隱患在整改過程中,應加強監控,指定專人管理并制訂出相應的防范措施

      4.19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暢通,各安全出口門嚴禁上鎖封堵,如遇通道被雜物堵塞,應通知保潔人員將雜物清理,并跟進全過程。

      4.20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按臨時動火管理制度(詳見《裝修管理規程》)作業。

      4.21管理處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成績突出的應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管理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制度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對于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2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電梯機房、強弱電機房、中控室、停車場;各樓層的強、弱電井;消防通道、檔案室、機要室、財務室等。

      4.2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識或者通過宣傳使公眾知道具體方位。對客戶的消防安全宣傳:通過宣傳專欄、消防廣播、閉路電視等方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常識,各類宣傳活動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6篇 安全文明小區群防群治隊伍管理制度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群防群治隊伍管理制度

      群隊群治隊伍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輔助力量,受當地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領導,在治安防范業務上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在責任區民警和治保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宣傳教育群眾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落實群眾性的防盜、防火、防破壞和防其它治安災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二、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治安巡邏、安全檢查,維護當地的治安秩序。

      三、發生治安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時,提供有關情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保護現場、查破案件,發現現行違法犯罪人員將其扭送當地公安機關。

      四、配合有關部門及時疏導和調解民間糾紛。

      五、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社區居委會反映居民群眾對社會治安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7篇 安全文明小區暫住人口管理制度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暫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醒督促暫住人口及時辦理暫住人口申報注銷手續。

      二、從事勞務工、經商、修理、服務及單位聘請的臨時工、做雜工或家庭保姆的暫住人口,暫住時間擬定2個月以內的,應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向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擬定暫住超過2個月的,年齡滿16歲的,應申領的《暫住證》。

      三、責任區民警要加強對私人出租屋及暫住人口的管理,對來歷不明的人,責任區民警要認真調查了解,重點控防。

      四、責任區民警要與暫住人口所在的廠、店、外來的建筑隊、特種行業及房屋租戶簽訂治安責任書,落實暫住人口管理責任制,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審查和教育工作,防止發生違法犯罪活動。

      五、責任區民警要經常深入責任區開展了解,摸清重點對象,對暫住人口中的成年人口應及時查清其身份和來歷。情節可疑、符合重點人口條件的,應列入重點人口進行管理。發現違法犯罪,要依法處理。

      七、責任區民警要在暫住人口中注意物建治安信息員和治安耳目,準確及時地掌握社會動態。

      第8篇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14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14

      一、電梯安全管理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查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員證才準予上崗。操作員證每兩年進行復審。

      二、電梯安全管理員每天在開啟廳門進轎廂之前,應看清轎廂是否確實停在該層站。

      三、有司機電梯,必須由專職司機操作,當司機需暫時離開轎廂,應將轎廂電源開關關閉,并關閉廳門。

      四、定時使用的電梯每日工作完畢,安全管理員應將電梯駛回基站,并在離開前斷開轎廂電源,并關閉廳門。

      五、在電梯機房內或附近設置值班室,應有通訊設施,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六、應保持電梯警鈴、電話、應急照明完好,保證轎內外有效地聯絡。

      七、加強對電梯日常檢查,當電梯運行有異響、振動、沖擊等其它異常現象,應停用檢查。

      八、應保證電梯在額定載重范圍內工作,嚴禁超載;不允許裝運或攜帶易燃易爆的危險品乘用電梯;不允許通過安全窗去搬運超長物件。

      九、電梯在運行中,不允許做檢修試驗,不允許抹試、保養任何電梯部件。

      十、嚴禁在廳、轎門開啟的情況下,通過應急按鈕使電梯以慢速作正常行駛乘用;不允許以手動啟閉轎門作為電梯的啟動和停止;不允許用檢修、急停按鈕作正常行駛中消除信號;不允許隨意拆除消防功能;不允許短接安全回路、廳門、轎門回路作正常乘用。

      十一、不允許乘用人員隨意扳弄操縱箱上的開關、按鈕等電器元件。

      十二、禁止轎內吸煙;禁止將煙頭、火種亂丟在梯上和轎廂內。

      十三、應自覺接受安全監察的件查,對其提出的意見應及時整改完善,確保安全運行。

      十四、電梯應實行四級維修保養制(例行周保養、月保養、季保養、年保養),保證電梯隨時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十五、電梯應由專業電梯公司負責維修保養,無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維修保養電梯。

      十六、維修保養電梯時,應在各梯層廳門懸掛警示標牌。

      十七、應自覺接受省安全檢驗機構每年一次的安全檢驗,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凡未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的電梯不得使用。

      十八、發生事故,應立即向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負責保護現場。發生人員傷亡的,應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9篇 小區物業安全保衛制度-9

      小區物業安全保衛制度(九)

      一、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小區安全保衛制度。

      二、小區設置安保機構,負責本小區安全、保衛工作。小區大門設保安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陌生人員進入小區要盤查、登記。

      三、小區要配備安防系統,即閉路監控系統、紅外報警系統、自動消防監控系統、門禁系統、自動呼救系統、道閘系統、煤氣自動報警系統和巡更系統等。

      四、為確保安防系統功能的正常發揮,安防人員要熟練掌握安防系統的技術性能,正確使用、減少誤報、提高管理效率。

      五、安防系統要定期檢查、檢測,定期維護與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配合政府開展社區管理

      (1)在社區組織重大活動時,應及時知會轄區派出所及社區居委會,相互協調,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2)小區內發生治安或意外事故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及善后處理作。

      (3)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法律政策相關教育。

      七、安保人員要注意禮貌、文明執勤。具體要求如下:

      (1)執勤時整潔著裝、佩載工牌號;

      (2)精神飽滿,站立、行走姿態規范;

      (3)執勤中認真履行職責,不脫崗、不做與工作無關事情;

      (4)舉止文明大方、主動熱情、耐心周到;

      (5)辦事高效、堅持原則、禮貌待人。

      八、建立治安巡邏制度,晝夜不間斷巡邏,防止意外治安事故發生。對巡邏人員的具體要求是: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熟悉物業及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基本情況。如業主家庭成員、樓宇結構、消防設備、各類技防設備、各類機電設備分布情況、消防中心應急反應等;

      (3)按規定路線和方式巡邏、簽到,未簽到或不及時簽到要記錄原因;

      (4)熟悉人員和物品出入管理流程,具備條件的,可對外來人員及外搬物品做好記錄及控制;

      (5)觀察細致、反應迅速,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現、處理各種事故隱患及突發事件;

      (6)相互配合、妥善處理各種問題。對于超出職權或無法處理的情況,應及時匯報。

      九、做好治安防范值班記錄。

      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項:

      (1)遇到有人在公共區域聚眾鬧事,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上報上級領導,協助公安機關迅速平息事件,防止事態擴大。

      (2)遇有違法犯罪分子正在進行盜竊、搶劫、行兇和縱火等違法犯罪活動時,應立即報警,協助公安機關制止,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搶救、排險,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已發生的案件,應做好現場的保護工作,以便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破案。

      (3)管轄范圍內公共區域有瘋、傻、醉等特殊人員進入或鬧事時,應將其勸離小區,或通知其家屬、單位或公安派出所將其領走。

      (4)小區內出現可疑人員,要留心觀察,必要時可禮貌查問。

      (5)小區內發生墜樓等意外事故,應立即通知急救單位及公安部門、家屬,并圍護好現場,做好轄區客戶的安撫工作,等待急救單位及公安部門前來處理。

      十一、加強消防管理。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及消防安全檢查并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加強消防設施設備的完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10篇 小區物業安全部內部管理責任制度

      小區物業安全部內部管理責任

      一、目的

      明確各安全崗位管轄范圍,加強各安全崗位工作責任心,及時、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確保管理服務區域零發案率。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服務中心。

      三、方法與過程控制

      3.1崗位執勤責任制

      3.1.1安全班長對本班次各崗位人員的工作狀態、工作積極性、儀容儀表全權負責。

      3.1.2本班次(區域)發生的任何有影響的事件,班長都應在第一時間內向上級匯報。

      3.1.3本班次(區域)如發生治安事件,班長當屬第一責任人。如查實后屬我方原因造成,班長及當事人承擔相應的經濟及其他有關處罰。

      3.1.4各班班長對本班次班員的任何行為有權給予公正處理,且不得徇私舞弊,置于不理。

      3.2交代任務完成制

      3.2.1上級下達于班組及各部門需相互合作的任何事情,班長都應無條件完成。

      3.2.2完成任務的經過及困難可在完成后向上級匯報,的確需及時協調解決的問題可及時匯報。

      3.2.3養成:“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說過就做,做了再說”的工作作風和習慣。

      3.2.4任何顧客或上級交代的任務均不得無故推脫,如需推遲完成時間,必須在交接班記錄上交接清楚,確保下一班明確,防止發生工作被動的現象。

      3.3物品領用制度

      3.3.1各班組如需申領工作文具等物品,須由班長每月底統計后上報主管,經部門經理同意后方可領取。

      3.3.2任何人領用物品均須講明領用原因及物品去向。

      3.3.3任何人不得無使用原因至資料室、倉庫領用物品。

      3.4設備資產使用制度

      3.4.1本班班長對本班次使用的設備全權負責。

      3.4.2如發現設備有細微損壞,應及時上報修理,對人為損壞的設備,將追究班長及當事人責任并須賠償。

      3.4.3本班次損壞的設備應在當天安排修理。

      3.5業余形象責任制

      3.5.1各班組下班后,應整隊集合,不得喧嘩,警備器材應隨身攜帶到安全宿舍,按規定位置掛放,不能亂扔亂放,如有丟失時應立即上報,并照價賠償。

      3.5.2閑時不得在服務區內追逐喧嘩,不得踩踏草坪,在服務區域內不得赤膊,培訓室不得將腳搭于椅子上,不得亂動椅子、在培訓室抽煙。

      3.5.3按時到食堂打飯并且排隊,不能穿拖鞋上食堂吃飯,赤背在娛樂室看電視。

      3.5.4不得酗灑、賭博或打架、惡意破壞公物或顧客物品。

      3.5.5以上各條由各班組長負責監督,如有違反,班組長應按《員工手冊》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除在(月)業績考核中予以體現外,還須按《員工手冊》的規定予以處罰。

      3.6管轄區域責任制

      3.6.1扣分制(2―10分)

      a. 對所屬轄區消防設施不熟悉者。

      b. 對進入車輛不按要求登記,導致質量記錄填寫不完整或不準確者。

      c. 管轄區域內有違章現象不及時制止者,收受他人財物者。

      d. 管轄區域內發生治安糾紛事件不及時趕到現場者或有意回避不盡職者。

      e. 對管轄區域內不明底細人員不聞不問者。

      f.不盡忠職守,遇事隱瞞不報者。

      3.6.2處罰制(5―20分)。

      a. 外圍公共區域內發生被盜事件,將視情況扣罰班長及當事人員50―100元。

      b. 晚上樣板房、辦公室工作人員下班后,如發生樣板房、辦公室等室內發生丟失物品事件,扣罰當值班長、班員100―200元。

      c. 非經公司同意,擅自調動人員或內部調整安排不當造成損失者扣罰當值班長50―100元。

      d. 對所屬班組軍訓督導不力,造成班組軍訓落后,扣罰班長50―100元。

      e. 安全防范意識淡薄,造成轄區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盲目,且不管不問,扣罰當值班長50―100元。

      f. 以上各項將視情況按員工手冊之規定給予通報批評,下發過失通告書、降級或辭退處理。

      g. 交接班時間所發生的各類事件,具體發生時間無法明確界定的,雙方不得推諉、扯皮,由此產生的責任,由雙方分擔。

      h. 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予以降級、辭退處理。

      3.7安全督察責任制

      3.7.1 在安全主管領導下,負責安全工作現場及內部管理。

      3.7.2 全權負責管理服務區域安全崗位安排、業務指導等,及時向主管匯報。

      3.7.3負責對夜間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巡查監督,對在晚班期間發生的任何事件負直接管理責任。

      3.7.4負責對各班的軍訓進行督促指導,對配置的各種設備資產進行管理檢查(如對講機、警備單車、雨衣、雨鞋、巡更棒、電警棍、耳機等),制定表格定時檢查核對,將使用情況上報主管。

      3.7.5協助主管做好班員的培訓與思想工作和內務衛生管理,積極開展業余文化活動。

      3.7.6在當值期間管理服務區域內發生各類事件時,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并視事件的嚴重性處以100-300元不等的罰款。

      3.8 控制中心崗管理責任制

      3.8.1主動收集各類信息,及時準確發布信息,并對信息的正確收集、發布、準確處理、反饋負責。

      3.8.2對信息傳遞不及時、不準確等導致工作延誤或造成后果處以50-100元不等的罰款。

      3.9 安全主管責任制

      3.9.1在服務中心副經理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安全部的日常管理、現場管理、部門內部管理工作。

      3.9.2安排工作計劃、培訓計劃的編制及落實,對安全班工作完成情況及培訓效果負責。

      3.9.3負責各種安全類設備損壞及更換的上報工作。

      3.9.4負責安全員的入職引導工作,同時協助公司進行骨干力量的培訓及選拔工作。

      3.9.5負責管理服務區域各安全崗位的管理及消防工作的具體實施。

      3.9.6對管理服務區域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負管理責任,并根據事件的嚴重性處以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的處罰。

      3.10安全主管、安全督察、各班班長以“誰管轄、誰當班、誰負責”,為責任劃分原則,當發生影響公司及服務中心聲譽的事件時,按管理責任分擔處罰。

      第11篇 z教工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教工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區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每個住戶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為了確保小區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物業管理中心保衛部全體成員員均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衛部部長為消防主要負責人。全體環衛綠化人員和物業管理中心職工均為兼職消防人員,全小區每個職工都有維護小區防火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2、小區配有多個消防栓和消防器材,除治安保衛人員注意保護以外,小區每個職工都要共同保護和維護。如發現消防設施、設備損壞或丟失,必須及時報告小區衛室或校公安處,以備完好,隨時啟用。

      3、消防值班員要階段性對消防加壓泵進行試運行和維修維護,以便隨時啟用。

      4、任何人員一但發現火情,必須與小區門衛、物業管理中心取得聯系,說明火情所在樓號。火警電話:119,物業公司辦公電話:1*******2。

      5、大力宣傳消防知識,提高每個住戶和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和基本操作技能。進行防火演習,鍛煉隊員遇火應變能力。

      6、及時檢查督促占用消防通道人員清理障礙,確保人員及消防車輛通行。

      7、經常對消防重點部位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會同校公安處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令期限期整改。

      8、未盡事宜按消防部門要求進行。

      第12篇 安全文明小區創建無毒社區范圍目標任務標準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創建'無毒社區'范圍、目標任務和標準

      一、創建范圍

      創建'無毒社區'工作,以社區居委會為基本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暫住人員、寄住人員由暫住地社區居委會、安全文明小區,出租屋業主進行管理;人戶分離人員以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安全文明小區為住進行管理。

      二、目標任務

      開展創建'無毒社區'工作,以社區內徹底實現無吸毒、無販毒、無種毒、無制毒為總目標。目前尚未遭受毒品侵蝕的社區,主要任務是保凈土,鞏固無毒成果;有吸毒的社區,要以禁吸戒毒工作為重點,全面落實目標、禁販各項措施,減少毒品的社會危害。總的工作目標是:社區群眾禁毒意識普遍增強,沒有新滋生的吸毒人員;對吸毒人員一律實行強制戒毒,對復吸人員一律實行勞教戒毒;對戒毒出所人員落實接茬幫教措施,復吸率逐年降低。爭取三、五年內轄區實現'無毒社區'。

      三、創建標準

      1、社區無吸毒人員。

      2、社區原有吸毒人員戒斷鞏固3年以上(現有吸毒人員不包括出國、戶口遷出和死亡的;勞動教養3年和服刑3年以上的;下落不明4年以上的)。

      3、社區無制販毒品活動。

      某小區安全員交接班制度(十二篇)

      小區安全員交接班制度1.提前30分鐘到指定地點集合,穿著整齊,佩帶白手套、黑色皮鞋、工作牌戴在左胸前,貝雷帽、帽徽是距左眼上方(帽邊)上額10公分,帽頂右下壓。(呈左高右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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