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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1 17:52:12 查看人數:17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總則:

      安全防護用具是安全施工中的輔助設施,關鍵的時候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證作用,為此,對下列用具制訂本制度。

      2、安全網:

      2.1安全網應使用權用經過勞動部門鑒定的合格廠家的產品,否則不得使用。

      2.2安全網應存放在通風干燥處,以免變質。

      2.3使用前應經過仔細檢查,方能使用。

      2.4每年應定期檢驗一次,并作好記錄。

      2.5應有專人負責管理,超過使用年限,無可靠檢驗依據,一律不得使用。

      3、安全帽:

      3.1使用前必須檢查有無裂紋,彈性帶是否完好。

      3.2安全帽使用期為3年,超過使用年限要作檢定。

      3.3安全帽不準當凳子座。

      4、安全帶:

      4.1凡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4.2使用前應檢查其生產廠家,是否經過鑒定合格,否則不得使用。

      4.3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損壞、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彈跳性能是否良好。

      4.4安全帶應掛在牢固的結構上,防止被尖銳物磨損,防止接觸火源。

      4.5每6個月應檢查一次,并作好記錄,不合格的要報廢,試驗過的不準再用。

      4.6凡應系安全帶作業的場所,不掛安全帶,一經發現,按獎懲辦法中的違章作業處理。

      第2篇 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均應進行登記。

      2、新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

      3、自有及外租設備,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或安全監督局出具的使用許可證,以及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和安裝后的驗收合格報告。

      4、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機具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施工現場設備設施根據具體情況做好防雨、防曬、防潮及避雷保護等措施,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要有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5、外租機械設備必須同租賃方簽定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安全協議內容必須齊全。

      第3篇 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均應進行登記。

      2、新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

      3、自有及外租設備,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或安全監督局出具的使用許可證,以及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和安裝后的驗收合格報告。

      4、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機具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施工現場設備設施根據具體情況做好防雨、防曬、防潮及避雷保護等措施,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要有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5、外租機械設備必須同租賃方簽定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安全協議內容必須齊全。

      第4篇 建筑二公司機械設備設施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均應進行登記。

      2、新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

      3、自有及外租設備,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或安全監督局出具的使用許可證,以及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和安裝后的驗收合格報告。

      4、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機具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施工現場設備設施根據具體情況做好防雨、防曬、防潮及避雷保護等措施,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要有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5、外租機械設備必須同租賃方簽定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安全協議內容必須齊全。

      第5篇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使用維修制度

      安全 防 護

      為加強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臨時設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護用品、臨時設施不合格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和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統計出工

      程所需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費用,在施工中,要專款專用。

      2.嚴把防護用品進貨渠道關,認清所購產品是否為部、省

      推薦產品。凡假冒偽劣及未粘貼(縫制)產品推薦標志和帶復印推薦標志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使用。

      3.購買的配電箱、開關箱都必須是主管部門推薦產品。

      4.防護用品必須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購買、并管理使

      用。

      5.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調試合格并核發《安全準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6.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起重機械準用證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7.處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施工單位1000元罰款,使用假冒偽劣產品要立即更換,若因此造成傷亡事故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實施細則加倍處罰。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充分發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本制度。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后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結構、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工作態度,保證作業質量。并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第6篇 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體檢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手腳殘疾以及無視力、聽力障礙,經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從事起重作業時,必須確定作業項目負責人、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藝及必要的輔助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3、遇大風、雷雨、霧、雪等惡略天氣或在高壓線、公路等特殊作業條件下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1)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天氣等;

      (2)起重設備未經檢測合格或超過檢測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經檢驗、檢查合格,索具規格與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載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質(特指危險化學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單鉤起吊等;

      (5)起重設備的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送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吊鉤不安裝防脫落裝置等;

      (6)捆綁、吊掛不牢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7)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8)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9)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重物等,與電力線路的最小距離應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線路至少為1.5m;1kv~35kv至少為3m;35kv以上至少為5m(不含陰雨或潮濕天氣);

      (10)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其他情況。

      5、起重作業時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不得將被吊物件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設備工作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作業;

      (5)不得未經試吊便起吊與設備額定載荷接近的重物;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業中現場人員應按照“兩書一表”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檢查。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管理狀況及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抽查,發現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進行整改,防止起重過程中發生傷害事件。

      7、起重作業安全要求

      (1)起重作業人員在作業場地范圍內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

      (2)起重指揮(司索)工安全要求

      a、嚴格執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標準的規定,起重過程中必須與起重司機聯絡準確、熟練無誤;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繩受力過大;

      c、繩、鏈索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起重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掛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

      f、多人捆掛時,應服從一人的統一指揮。

      (3)起重機司機的安全要求

      a、服從起重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應及時通知指揮及相關人員。對于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任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b、全面掌握所操縱的起重機的設備構造和技術性能;

      c、嚴格按起重機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d、起重作業過程中及時觀察作業環境周圍的人、物等,避免發生磕碰等傷害事故。

      (4)兩臺以上吊車進行聯合作業時,現場應制定作業計劃和作業程序,明確專人統一進行指揮和監護。

      (5)擁有起重設備單位應建立起重設備檔案,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啟用時間和位置、保養和檢查試驗記錄、設備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等。

      (6)備停用閑置超過規定時間,在重新啟用前應進行檢驗和試運行,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第7篇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機具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機具管理制度的職責、內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范圍內的所有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機具。

      3. 引用標準

      4. 定義

      安全防護裝備是勞動者在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所配備的裝備和工器具。

      防護裝備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防砸鞋、耐酸(堿)手套,橡膠耐油手套、防護眼鏡、耳塞、鉛服等。

      工器具如防墜器(速差器)、攀登自鎖器、漏電保護器、絕緣棒、絕緣夾鉗、驗電筆等。

      5. 職責

      5.1. 倉庫人員負責保管、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 物資供應部門負責防護裝備的采購,驗收、檢查、報廢等工作,并進行定期試驗,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安全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5.3. 安全部門負責審批計劃和選擇廠家、型號等。

      6. 管理內容和辦法

      6.1. 采購

      必須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和零部件。

      6.2. 驗收、檢查、試驗

      6.2.1 需驗收、檢查、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6.2.1.1. 新購置的應進行抽檢;

      6.2.1.2. 經過檢修或更換零部件;

      6.2.1.3. 存在疑問或使用沒有把握的;

      6.2.1.4. 存放時間較長或新轉入的;

      6.2.1.5. 已經檢驗周期的;

      6.3. 保管

      6.3.1. 應按有關規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時可按有關要求進行實驗,實驗結果應填寫《安全用品檢驗單》。

      6.3.2. 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存放在干燥、通風、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并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及尖銳物體,并用色標或標簽加以區別。

      6.4. 使用

      6.4.1. 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

      6.4.2. 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當確認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 安全工器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否則應進行培訓。

      6.4.4. 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 電氣安全工器具應在確認的電壓等級下使用。

      6.4.6. 電動或風動的安全工器具在運行中不得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其能源斷開。

      6.5. 報廢

      下列情況應以報廢:

      6.5.1. 經檢查、試驗幾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 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或制造價格的;

      6.5.3. 超過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第8篇 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管理,防止因選購、使用、檢查和維修保養不當而發生工傷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在全公司范圍內,任何單位、任何部門和每個工程項目部采購密目式安全網、漏電保護器、塔吊、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都必須具有市級以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準用證》。無《準用證》的物品,一律視為不合格產品。

      2、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包括:密目式安全網、漏電保護器、塔吊、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攪拌機、機動翻斗車、木工機械、鋼筋機械和電焊機、打樁機等。

      3、使用舊密目式安全網應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數量為兩片,檢驗部門為省、市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并由其頒發《準用證》,檢驗費用由密目網所在單位或工地承擔,檢驗后使用期限為一年。

      4、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經公司安保部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市安監部門審批,取得驗收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5、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應指定專人操,維護與保養。在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應懸掛或張貼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姓名的標簽。該設備的操作、維修人員應對該設備的安全使用負責。

      6、對于在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各單位和各工地必須經常進行安全性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或修理,防止帶隱患或帶故障使用。

      7、在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庫存期間,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妥善保管,認真搞好維修保養工作,確保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完好性能,對于存在安全缺陷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應及時報損、禁止出庫使用。

      8、對于違反本制度或因此發生嚴重后果的責任者,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有權按違章行為給予處罰。

      第9篇 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是提高生產效率,確保職工身心健康的有力保證,是實現安全目標管理的必備條件。因此,所采購的產品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確保從源頭上杜絕事故的發生及出現事故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為此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的采購

      1、項目用的安全設施主要有:滅火器材、漏電保護裝置、登高器材、起吊設備等,在采購過程中應對生產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和評價。必須有省部級以上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有關證明資料。

      2、項目用安全防護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防塵面具等,在采購過程中必須選擇有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產品合格證的生產廠家,并了解其各種參數,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要求。其他防護用品如防滑鞋、防護手套、眼鏡等必須購買有一定知名度的產品。

      二、產品的檢驗

      1、安全設施進場以后,必須主動與地方縣級以上有關安全部門取得聯系,經過檢驗后發給使用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防護用品進場以后必須請地方有關勞動保護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有必要時可進行破壞性試驗,鑒定合格后方可發放使用。

      三、有毒有害及危險物品的采購與管理

      1、項目常用有毒有害及危險品主要有:乙炔氣、氧氣、硫酸、油漆等。

      2、乙炔氣、氧氣、硫酸、油漆等在采購過程中要實行單獨裝運、不能與其他物品混裝、防止碰撞、擠壓,嚴禁接近火源,并要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檢測。

      3有毒有害及危險品進場以后要與其他物品隔離存放,注意安全高度。

      四、產品的標識及警示

      1、油庫、炸藥庫、配電室、起吊設備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牌,警示標識有“請勿靠近、注意防護等字樣。”

      2、在施工現場特別是隧道、大橋工地,應設立“請帶安全帽、系好安全繩”等醒目字樣,以警示職工時刻牢記“安全”二字。

      3、對有毒有害及危險品也應嚴格表識,注名其為危險物品,按規范操作,不得隨意搬動或使用。

      第10篇 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維修制度

      安全 防 護

      為加強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臨時設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護用品、臨時設施不合格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和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統計出工

      程所需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費用,在施工中,要專款專用。

      2.嚴把防護用品進貨渠道關,認清所購產品是否為部、省

      推薦產品。凡假冒偽劣及未粘貼(縫制)產品推薦標志和帶復印推薦標志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使用。

      3.購買的配電箱、開關箱都必須是主管部門推薦產品。

      4.防護用品必須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購買、并管理使

      用。

      5.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調試合格并核發《安全準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6.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起重機械準用證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7.處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施工單位1000元罰款,使用假冒偽劣產品要立即更換,若因此造成傷亡事故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實施細則加倍處罰。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充分發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本制度。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后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結構、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工作態度,保證作業質量。并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第11篇 施工機械設施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體檢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手腳殘疾以及無視力、聽力障礙,經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從事起重作業時,必須確定作業項目負責人、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藝及必要的輔助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3、遇大風、雷雨、霧、雪等惡略天氣或在高壓線、公路等特殊作業條件下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1)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天氣等;

      (2)起重設備未經檢測合格或超過檢測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經檢驗、檢查合格,索具規格與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載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質(特指危險化學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單鉤起吊等;

      (5)起重設備的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送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吊鉤不安裝防脫落裝置等;

      (6)捆綁、吊掛不牢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7)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8)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9)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重物等,與電力線路的最小距離應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線路至少為1.5m;1kv~35kv至少為3m;35kv以上至少為5m(不含陰雨或潮濕天氣);

      (10)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其他情況。

      5、起重作業時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不得將被吊物件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設備工作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作業;

      (5)不得未經試吊便起吊與設備額定載荷接近的重物;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業中現場人員應按照“兩書一表”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檢查。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管理狀況及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抽查,發現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進行整改,防止起重過程中發生傷害事件。

      7、起重作業安全要求

      (1)起重作業人員在作業場地范圍內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

      (2)起重指揮(司索)工安全要求

      a、嚴格執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標準的規定,起重過程中必須與起重司機聯絡準確、熟練無誤;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繩受力過大;

      c、繩、鏈索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起重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掛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

      f、多人捆掛時,應服從一人的統一指揮。

      (3)起重機司機的安全要求

      a、服從起重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應及時通知指揮及相關人員。對于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任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b、全面掌握所操縱的起重機的設備構造和技術性能;

      c、嚴格按起重機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d、起重作業過程中及時觀察作業環境周圍的人、物等,避免發生磕碰等傷害事故。

      (4)兩臺以上吊車進行聯合作業時,現場應制定作業計劃和作業程序,明確專人統一進行指揮和監護。

      (5)擁有起重設備單位應建立起重設備檔案,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啟用時間和位置、保養和檢查試驗記錄、設備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等。

      (6)備停用閑置超過規定時間,在重新啟用前應進行檢驗和試運行,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第12篇 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體檢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手腳殘疾以及無視力、聽力障礙,經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從事起重作業時,必須確定作業項目負責人、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藝及必要的輔助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3、遇大風、雷雨、霧、雪等惡略天氣或在高壓線、公路等特殊作業條件下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1)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天氣等;

      (2)起重設備未經檢測合格或超過檢測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經檢驗、檢查合格,索具規格與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載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質(特指危險化學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單鉤起吊等;

      (5)起重設備的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送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吊鉤不安裝防脫落裝置等;

      (6)捆綁、吊掛不牢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7)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8)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9)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重物等,與電力線路的最小距離應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線路至少為1.5m;1kv~35kv至少為3m;35kv以上至少為5m(不含陰雨或潮濕天氣);

      (10)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其他情況。

      5、起重作業時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不得將被吊物件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設備工作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作業;

      (5)不得未經試吊便起吊與設備額定載荷接近的重物;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業中現場人員應按照“兩書一表”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檢查。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管理狀況及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抽查,發現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進行整改,防止起重過程中發生傷害事件。

      7、起重作業安全要求

      (1)起重作業人員在作業場地范圍內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

      (2)起重指揮(司索)工安全要求

      a、嚴格執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標準的規定,起重過程中必須與起重司機聯絡準確、熟練無誤;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繩受力過大;

      c、繩、鏈索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起重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掛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

      f、多人捆掛時,應服從一人的統一指揮。

      (3)起重機司機的安全要求

      a、服從起重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應及時通知指揮及相關人員。對于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任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b、全面掌握所操縱的起重機的設備構造和技術性能;

      c、嚴格按起重機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d、起重作業過程中及時觀察作業環境周圍的人、物等,避免發生磕碰等傷害事故。

      (4)兩臺以上吊車進行聯合作業時,現場應制定作業計劃和作業程序,明確專人統一進行指揮和監護。

      (5)擁有起重設備單位應建立起重設備檔案,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啟用時間和位置、保養和檢查試驗記錄、設備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等。

      (6)備停用閑置超過規定時間,在重新啟用前應進行檢驗和試運行,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十二篇)

      1、總則:安全防護用具是安全施工中的輔助設施,關鍵的時候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證作用,為此,對下列用具制訂本制度。2、安全網:2.1安全網應使用權用經過勞動部門鑒定的合格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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