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時安全,以及監護、審批等管理內容和要求。
2 相關文件
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
3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3.1 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度進行的作業。
3.2 在布置高處作業前,申請部門的擔當應組織相關作業人員與安全員到現場勘察,熟悉作業點周圍的環境、作業的內容與特點等,確認后應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可靠的防范措施。
3.3 高處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應填寫并辦理《高處作業審批表》。
3.4 高處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防護用品和設施。
3.5 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抵制;對于違章作業,施工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有權制止與批評教育;對于不聽勸阻者,監護人有權制止作業。
4 高處作業人、現場監護人的條件與職責:
4.1 參加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高度近視、美尼爾氏癥、癲癇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禁止從事登高作業。
4.2 高處作業人員須注意勞逸結合,防止疲勞作業。
4.3 從事高處作業必須設立并明確現場監護人員。
4.4 現場監護人應是工作責任心強,熟悉《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和有關知識,了解本工作的作業內容和作業區域的環境條件。
4.5 現場監護人必須始終堅守在作業現場,負責安全行為檢查和安全措施可靠性的檢查。如發現措施不當或違章作業時,有權制止或停止作業。
4.6 高處作業人和現場監護人應共同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相關規定,互相關心、配合。
4.7 相關管理人員應隨時檢查高處作業情況,堅持安全操作規程,在雷雨、大霧或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的氣象條件下,不得安排露天高處作業。
5 高處作業審批
凡進行高處作業,申請部門須在作業前準確填寫《高處作業審批表》,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安保部門審批,經過審批并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6 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6.1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認完好無損,方
可使用。
6.2 安全帶的掛鉤必須鉤掛在結實牢固的物件上,不準鉤在轉動設備或移動部件上。
6.3 高處作業人員,衣服紐扣要扣好,不得坦胸,避免被物件鉤住。禁止穿塑料底鞋。
6.4 高處作業隨帶的工具等物,應放置工具袋中或穩妥地點。
6.5 嚴禁隨意上下亂丟物件,必須設置用欄桿或紅白旗繩的危險區域,并派專人在現場監護,防止落物傷人。
6.6 從事高處作業時,必須注意架空電線,要做好隔絕措施。要距離普通低壓電線1米以上,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注意防止運送導電材料觸碰電線??拷娫?低壓)線路作業前,應先聯系停電。確認停電后方可進行工作。
6.7 在石棉瓦或玻璃鋼瓦頂作業時,必須鋪設人字梯、木板,并做好必要的固定措施,以便工作和行走,禁止直接踩踏石棉瓦和玻璃鋼瓦。
6.8 高處作業所需的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腳手板、腳手架、安全網等),必須確認安全可靠,嚴禁冒險作業。禁止在腳手架和腳手板上超重聚集人員和超重放置材料、物件。
6.9 高處作業時,必須思想集中,不準打鬧開玩笑。高處多層上下層同時作業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或其它隔離措施,上下層要保持聯系,相互照顧。
6.10 高處作業應使用安全可靠的登高工具,嚴禁利用一般起重設備吊運或攀爬腳手架,設備等方式登高。
6.11 危險性較大的高處作業,應設安全網及安全界標,操作平臺必須有符合國標的欄桿。
6.12 在進行登梯作業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6.12.1使用的梯子必須堅固完整,有專人按本公司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使用前應進行檢查。梯子支柱必須能承受工作人員攜帶工具攀登時總重量,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0cm。
6.12.2在梯子上作業時,梯與地面的斜度為60度左右,工作人員必須登在距梯頂不少于1米的梯登上工作。嚴禁兩人同時在梯上作業。
6.12.3如梯子長度不夠而需將二架梯子連接使用時,必須用金屬卡子接緊或用鐵絲綁接固。
6.12.4在工作前須將梯子安置穩固,不可使其動搖或傾斜過度,梯腳應采取防滑措施(包腳)。
6.12.5靠在管子上或金屬筒體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必須用繩索或鉛絲扎住,人在梯子上
工作時, 嚴禁移動梯子。
6.12.6人字梯必須具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開度在30~60度的拉索。
第2篇 加油站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第3篇 企業公司員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員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第四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第十條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第十二條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十七條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第五章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五)生產辦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六)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開工后,項目施工前,由項目部工程科專業工程師編寫《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工作技術措施》,項目部工程科科長、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在項目施工開始前,由有關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作業的項目和工程設計圖紙,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其中安全部分的內容經項目部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指導書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4項目施工時,由班長給施工人員分工并做作業項目、地點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施工人員到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前,確認作業環境,合格后方可作業。
6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部、項目部及專業工程處安環員實施現場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開具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整改。
7盡量避免交叉作業,不能避免時由項目部生產副經理協調,各專業工程處必須做好隔離防護措施。
8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見附錄b)。
第5篇 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高空作業吊籃似乎是并到起重機械一類,起重機械如施工電梯、塔吊、吊籃租賃等需要辦理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聯合驗收等資料或者手續,那么高空作業吊籃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需不需要產權備案,到安監站備案等。
加強對吊籃管理,確保施工安全,一直以來就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大問題,高處作業吊籃已成為高處墜落事故的一大危險點:
一、嚴格驗收制度,強化對吊籃作業人員的安全考核
1、吊籃在安裝、移位后,必須經施工、監理、產權、安裝等單位進行聯合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使用。
2、凡是建筑施工現場進行吊籃安裝、拆卸、移位、操作等相關作業的人員,必須經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機械操作工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未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攀登吊籃和從事與吊籃相關的任何作業。
二、強化對吊籃保險裝置的安全監管
1、吊籃安全鎖等安全裝置必須使用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的產品,原設備的生產廠家有安全裝置的,應使用原廠家的產品。安全裝置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廠家或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施工單位在使用吊籃前,施工、監理、產權、安裝等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檢驗情況進行核對,對安全裝置的檢驗情況與原廠家或檢驗機構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進行確認,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安全裝置。
3、產權單位更換安全裝置時,應到市安全防護用具市場購買合格產品,并將合格證、購貨憑證等相關資料存放在設備檔案備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購買、更換、使用安全裝置。
4、安全裝置上的標牌須清晰明確。凡是安全裝置標牌損壞、丟失的,必須要到原廠家重新辦理標牌,并固定在安全裝置上。
三、其他注意事項
1、吊籃平臺上的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安全帶,安全帶不允許連接在吊籃平臺上。
2、吊籃平臺上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超載使用。
3、當吊籃平臺沿著外墻面移動需要由導引構件引導時,外墻面應設置這種構件。外墻構件應能使吊籃平臺內的操作人員安全地靠近需要進行作業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員懸空俯身。
4、為保障公眾的安全,在吊籃作業區周圍必須設立圍欄或防護措施,并應附加醒目的標志。
5、生產廠對使用單位有培訓安裝、操作和維護、保養人員的義務。
第6篇 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二、監理期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堆放情況、通道清理情況,妨礙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督促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檢查施工單位是否事先設置避雷設施。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發現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安全防護措施和損傷設施(如腳手架、損傷平臺、懸挑平臺等)完成后,應按類別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逐項加以檢查和驗收,并做好記錄;隨著期工程施工向上進展,應采取分層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項檢查、驗收以及記錄工作。
第7篇 高處作業安全規范制度
1 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應裝設05m高的防護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
2 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的兩側,必須設防護欄桿,同時還要加扎安全立網或擋物板(竹笆);平臺外口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3 因施工或結構需要又尚未安設圍護設施的預留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防墜落設施。邊長1500mm以下可用蓋板;邊長1500mm以上宜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再張掛安全網。墻面等處豎向落地洞口應裝開關式或工具式的防護門、柵欄等。
4 電梯井門必須設防護欄桿和柵門;電梯井內應至少每隔一樓層架設一道竹笆板的防護層或最多隔10米設一道安全網。
5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預留洞口、深溝與坑槽等,除必須設置防護設施與警示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6 垃圾井道和煙道等,應隨樓層的砌筑或安裝而消除洞口,或參照預留洞口作防護。
7 施工現場車行通道旁的洞口,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通行車后輪有效承載力兩倍的荷載。
8 高處作業的通道(包括天橋、斜道等)兩側及通道口有墜落危險的應參照臨邊、洞口作防護。
9 上方有落物傷害危險可能的地面及高處作業的通道,應搭設木板或雙層竹笆板、安全防護棚或防護廊。
防護棚長度不得小于gb3608-83規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
10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衣袖、褲腳應扎緊,穿軟底防滑鞋。禁止赤腳,禁止穿拖鞋、涼鞋、硬底鞋、高跟鞋和帶釘易滑的鞋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嚴禁酒后登高作業。
11高處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梯道上下,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嚴禁乘坐非乘人的垂直升降設備上下。
12使用撬杠、扳手類工具用力作業時,只可單手用力,另一只手要抓牢堅固的物件,切不可雙手同時用力作業。
13在未連接的單柱上作業,必須先檢查立柱和纜風是否埋設、固定牢靠,然后方可登高作業。
14不得站在防護欄桿外作業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15高處作業場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物件的繩索必須是干燥的尼龍繩或麻繩,測量時,必須遵守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
16不得坐在臨空面邊緣及上方沒有可靠隔離層的地方或騎在欄桿上休息、逗留。
17沿鋼爬梯、繩梯等作垂直攀登上下時,必須使用安全自鎖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護保險。
18沿水平梁、斜梁、水平管道或暫無防護欄桿的平臺上水平移動、行走,而且又無可靠的扶持物時,必須使用水平安全繩。
19高處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禁止在垂直升降機、防護欄桿、接料平臺和孔洞邊緣坐靠,不得躺在腳手架、屋面上休息。
20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任何人不得損壞和擅自移位、拆除,因施工需要必須拆除時,要經原搭設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及時恢復。
21高處作業的各種設施必須適用、安全可靠。高處作業的設施及防護應列入任務單下達,認真落實、責任到人,并認真執行驗收制度。
22無外腳手的樓面周邊未砌設固定圍護及尚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口等,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并扎設安全立網或擋物板(竹笆)。同時,還必須在外圍按國家標準架設安全平網。
23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24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應放入工具袋,使用時必須系好安全繩。
25傳遞物品或工具必須用繩索或手遞,嚴禁拋擲行為。
26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或起吊。
27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必須放在不會被碰撞而墜落的地方。凡有可能墜落的物件均要采取防止墜落的措施。
28廢料垃圾必須及時清理,放在廢料垃圾箱或從廢料垃圾通道倒下去。
第8篇 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梢栽谛枰M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第9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一、總 則
1.1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2.1 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 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 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
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
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 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 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 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 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 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 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 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
1 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 2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 3.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
4 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 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 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
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 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開工后,項目施工前,由項目部工程科專業工程師編寫《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工作技術措施》,項目部工程科科長、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在項目施工開始前,由有關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作業的項目和工程設計圖紙,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其中安全部分的內容經項目部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指導書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4項目施工時,由班長給施工人員分工并做作業項目、地點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施工人員到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前,確認作業環境,合格后方可作業。
6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部、項目部及專業工程處安環員實施現場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開具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整改。
7盡量避免交叉作業,不能避免時由項目部生產副經理協調,各專業工程處必須做好隔離防護措施。
8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見附錄b)。
第11篇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栋踩鳂I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第12篇 高處作業吊籃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預案
一、高空作業吊籃事故預防措施
1.1.1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組織設計,操作者嚴格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
1.1.3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必須正確使用合格的安全帶,距地面2m以上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1.1.4施工現場的吊籃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動,需拆動時,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1.1.5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1.1.6施工中的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作業。
1.1.7對進行高處作業遇有6級以上大風、暴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1.8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應設警戒區,并派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二、高處作業吊籃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籃設備出庫前須對以下零部件進行安全性能檢查,確保合格后方可出庫投入使用:
1)限位裝置、制動裝置
2)安全鎖
3)升降裝置(含手動升降裝置)
4)鋼絲繩防松裝置
5)電器安全裝置
6)緊固件是否松動
7)焊縫是否裂紋
8)運動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現象
9)減速箱及傳動裝置有否足夠的油量
10)負載試驗應按核定載荷的125%進行(均布載荷)
2.2.2.吊籃設備應經法定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業開始前應對設備進行檢查,以確保設備在正常、安全的情況下使用,并做好檢查記錄。
2.2.4.吊籃設備在實際使用中應定期檢查:
1)實際工作二周后,應對鋼絲繩進行一次檢查。
2)非常設的吊籃每六個月應進行下列內容的安全性能檢查:
a)解體各部件,檢查其銹蝕及受載零部件的磨損、變形、損傷情況;
b)電氣裝置、個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維修保養
1)作業時,吊籃發生故障或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由專職人員進行檢修。
2)不允許在空中檢修吊籃。特別情況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檢修。
3)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
4)每天工作結束后,應做好懸吊平臺、鋼絲繩的清潔工作。
5)應按說明書規定牌號的潤滑油對運動和摩擦部件進行定期加油。
6)吊籃應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籃拆除后,應將各種繩索、電纜線盤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鎖鉤每次使用后,應在彈簧處加防銹油。
9)鋼絲繩報廢應按gb5972中2.5規定執行。
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救援預案
3.31.停電導致無法作業時(包括因電源電纜斷線而導致的停電)
停電時,可通過手動操作使作業平臺在小范圍內升降。
1)切斷控制箱電源(將漏電斷路器開關撥至off),將電源電纜的插頭拔下。
2)到達位置后,必須將電磁馬達制動器擰緊(還原),拆下手柄。
3.3.2.鋼絲繩出現異常時
如主鋼絲繩發生扭曲、亂絲而卡在提升機中,或有塑料紙等異物卷入提升機,提升馬達將發出雜音,并且上升下降變得不規則,甚至會突然停止。此時必須立刻停止運行設備(包括手動運行),立刻通知技術人員進行維修。
注:一般情況下,吊籃設備發生故障,吊籃操作人員須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籃技術人員進行檢修。
3.3.3.高處作業事故應急措施
1)當發生高處墜落事故后,項目現場應馬上報告公司領導、工程管理部。經醫療急救培訓的人員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撥打120急救電話,立即送醫院搶救。同時,保護好現場。
2)如傷員發生休克,應先處理休克,處于休克狀態的傷員要讓其安靜、保曖、平臥、小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傷員,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
4)出現顱腦損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以防舌根下墜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傷員,應初步固定后再搬動,遇有凹陷骨折,嚴重的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出現,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發現傷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動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部位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剌傷肌肉,神經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處上下關節為原則,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頭等,在無材料的情況下,上肢可固定在身側,下肢與腱側下肢縛在一起。
6)發現脊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搬運時,將傷者平臥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搶救脊椎受傷者,搬運過程,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腿或單肩背運。
7)動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時把傷者送往鄰近醫院搶救,運送途中應盡量減少顛簸,同時密切注意傷者的呼吸、脈搏、血壓及傷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