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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處作業安全作業審批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4 12:10:18 查看人數:91

      高處作業安全作業審批制度

      第1篇 高處作業安全作業審批制度

      一、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二、高處作業的分級:

      ⑴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2-5米;

      ⑵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5-15米;

      ⑶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15-30米;

      ⑷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四、對《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1、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口頭提出申請并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并制訂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確定作業指揮人員和安全負責人。

      2、安全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已落實后,方可批準安全作業。

      3、一級高處作業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和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由站長負責審批。

      4、不得私自涂改、轉借、變更《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的內容,不得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五、對高處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六、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對患有高(低)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習慣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七、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正確使用登高器具和設備。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八、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要堅守崗位。

      九、高處作業現場需動火的,應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十、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蘭、吊架、手拉葫蘆等材料,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不得使用損壞、損傷、斷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必須備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較大或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繩,找一固定點系牢,防止墜落傷人,嚴禁將工具亂扔亂放。

      十二、高處作業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外,不允許同時進行多層垂直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十三、高處作業人員,要距離低壓線1米以上,高壓線2.5米以上,并防止搬運物料時,觸碰電線。

      第2篇 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二、監理期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堆放情況、通道清理情況,妨礙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督促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檢查施工單位是否事先設置避雷設施。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發現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安全防護措施和損傷設施(如腳手架、損傷平臺、懸挑平臺等)完成后,應按類別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逐項加以檢查和驗收,并做好記錄;隨著期工程施工向上進展,應采取分層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項檢查、驗收以及記錄工作。

      第3篇 化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6095 安全帶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高處作業 work at height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基準面 falling datum plane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3.4、 異溫高處作業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5、 帶電高處作業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2-8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 、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4.1.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表2-8 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

      電壓等級(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離(m)

      1.7

      2.2

      2.5

      5、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5.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1.2、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5.1.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5.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1.5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1.7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1.9、 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5.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11、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5.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5.1.13、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

      5.1.14、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1.15、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5.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5.2.10、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2.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5.2.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5.2.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5.2.15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5.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5.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5.3.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5.3.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6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

      6.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6.2.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6.2.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6.2.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6.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6.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單位行政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

      6.3.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6.3.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6.3.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6.3.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3.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6.3.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6.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第4篇 加油站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第5篇 高處作業正確系好安全帶制度

      為了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施工,防止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 要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講述進行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的必要性。

      2. 在兩米以上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高空作業者必須系好安全帶。

      3. 在使用過程中,安全帶要高掛低用,防止擺動,避免刺割和明火。安全帶嚴禁打結、續接。

      4. 安全帶掛鉤應掛到連接環上,不能直接掛在安全繩上。

      5. 派專人定期進行檢查,當發現操作有誤者,要立即進行糾正。

      6. 當發現思想不重視,故意違反規定者,檢查人員立即令其停工,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在進行思想教育后,有悔改者方可繼續進行作業。否則,不允許在該施工現場從事作業。

      第6篇 員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員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第四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

      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

      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第十條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第十二條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十七條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第五章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

      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五)生產辦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六)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7篇 企業公司員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員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第四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第十條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第十二條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十七條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第五章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五)生產辦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六)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8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一、總 則

      1.1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2.1 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 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 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

      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

      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 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 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 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 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 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 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 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

      1 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 2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 3.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

      4 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 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 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

      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 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9篇 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開工后,項目施工前,由項目部工程科專業工程師編寫《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工作技術措施》,項目部工程科科長、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在項目施工開始前,由有關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作業的項目和工程設計圖紙,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其中安全部分的內容經項目部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指導書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4項目施工時,由班長給施工人員分工并做作業項目、地點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施工人員到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前,確認作業環境,合格后方可作業。

      6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部、項目部及專業工程處安環員實施現場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開具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整改。

      7盡量避免交叉作業,不能避免時由項目部生產副經理協調,各專業工程處必須做好隔離防護措施。

      8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見附錄b)。

      第10篇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第11篇 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第12篇 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開工后,項目施工前,由項目部工程科專業工程師編寫《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工作技術措施》,項目部工程科科長、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在項目施工開始前,由有關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作業的項目和工程設計圖紙,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其中安全部分的內容經項目部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指導書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4項目施工時,由班長給施工人員分工并做作業項目、地點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施工人員到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前,確認作業環境,合格后方可作業。

      6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部、項目部及專業工程處安環員實施現場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開具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整改。

      7盡量避免交叉作業,不能避免時由項目部生產副經理協調,各專業工程處必須做好隔離防護措施。

      8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見附錄b)。

      高處作業安全作業審批制度(十二篇)

      一、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二、高處作業的分級:⑴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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