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特種作業必須按照公司及車間規定取得相關票證方可開工,對未取得相關票證作業者根據公司制度及車間考核細則考核處罰。
2、車間編制安全技術規程,發放特種作業人員學習并執行。
3、并建立特種作業的機具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記錄。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要求:
(1)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作業時必須持證,并自覺接受生產調度中心、安全環保部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3)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4)必須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車間和有關部門。
(5)必須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違章作業。
(7)根據公司規定離開特殊作業崗位達到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經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單位有權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過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6、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該給予表彰獎勵。
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等其他規定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2篇 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后,建立檔案,保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并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第3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叫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包括電工、電(氣)焊工、電梯工、登高作業、鍋爐工、制冷工等。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不能有從事本工種所禁忌的疾病。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且按規定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轉換工種。
7、按照規定參加資格證件的年審,過期未審,按無效證件處理。
8、特種作業人員有休假和療養的優先權。
9、單位必須為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4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總 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種作業范圍
1.1 電工作業
1.2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 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 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 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 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 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 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 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 “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 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 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 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 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 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 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 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 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 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 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 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 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 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 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 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 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 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 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第5篇 特種作業工種安全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工種在生產過程中擔負著特殊任務,危險性較大,為保證安全生產、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種作業人員范圍:電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金屬焊接作業、機動車輛駕駛;危險品(氰化物)配藥工等。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⑴工作認真負責,遵守紀律;⑵年滿18周歲以上;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者;⑸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機構的培訓,而且必須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操作。
四、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人員,按期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者,必須調離特殊作業工種。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
第6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一、從事電氣、焊接、氧化工藝操作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作業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特殊工種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做好年檢和培訓工作。
三、員工違章以及重大事故責任者,由所屬單位或安全環保部門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同時進行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責任者離崗復工時必須經公司安環部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四、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時,安全環保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教育,吸取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7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制度
1 每個項目部必須配備足夠的特殊工種人員,禁止非特殊工種人員從事特殊作業。
2 特殊工種人員如:電工、起重工、架子工、電焊工、機械工及其他按規定須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方能持證上崗。
3 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對本作業有實踐經驗和具備安全專業技術知識。
4 從事特殊作業人員要由項目部集中向公司報名,經審查、體檢合格送市培訓班培訓,經實踐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發的操作證后,方準獨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證的特殊作業人員中除機動車駕駛員每年進行年審外,其他特殊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進行體檢、復試本工種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能力,檢查違章違紀情況。
第8篇 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即屬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和作業工種。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具有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三產、項目部。
第二章 特種設備范圍
第三條 特種設備范圍為:一、 鍋爐;二、 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三、 廠內運輸機械、鏟車、翻斗車等。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條 鍋爐。
一、 制造廠家必須是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有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二、 使用時必須經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并按規定進行年檢。
三、 鍋爐設備進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四、 鍋爐的安裝必須由省級職能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單位安裝。
五、 安全運行:
(一) 機務科應指定專人負責鍋爐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 司爐工必須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三) 水位計、壓力表、安全閥等附件必須齊全完好。壓力表、安全閥必須經鑒定合格在周期內使用。
(四) 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動力站及安全操作運行規程等項制度。
(五) 按規定認真作好運行記錄和危險點的安全檢查記錄。
六、 保養和維修
(一) 機務科應根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使用周期,編制鍋爐維護、保養和檢驗計劃,并嚴格執行。
(二) 變動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應有專業人員實施并制定施工技術方案,報市級管理部門批準。
七、 鍋爐設備的各項技術資料、合格證、修理計劃、技術檔案等有關資料,必須建立檔案歸檔保存。
第五條 起重機械設備
一、 購置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二、 安裝必須是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并發給安裝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
三、 安全技術性能檢查,每年按要求應檢查一次(電鍍等有腐蝕氣體的車間、起重設備每年一次)。由機務科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不合格的設備應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機務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程》執行。嚴格執行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第六條 廠內運輸機械
一、單位內運輸機械車輛應有可靠的合格證明,證明必須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啟動器、操縱機構、制動器、音響、燈光信號等必須齊全、完好、有效。
二、駕駛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憑證操作,并嚴格執行單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三、物品必須裝載正確,捆綁牢靠,平穩。必要時須用繩索捆綁,堆放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不準物件拖地駕駛。嚴格禁止人貨混裝。
四、院內及施工現場行駛時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汽車不得超過10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時不得超過3公里;
(二) 鏟車不得超過5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不得超過3公里;
(三) 翻斗車,不得超過十公里。車間內不得超過3公里。
第七條 其他特種設備
一、 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可靠。嚴格按計劃周期規定要求維護、保養、修理。
二、 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鑒定,有合格證,在鑒定期內使用。
三、 操作人員必須經設備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憑證上崗。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工種的安全操作規定。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八條 根據gb503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下列人員由市勞動部門管理。
一、 電工作業:輸、變、配電、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修理、試驗等作業。
二、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氣焊、氣割、氣體保護焊及電弧焊等作業(含鍋爐、壓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建筑、安裝、維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腳手架架設、拆除等作業。
四、辦公區及施工現場機動車輛駕駛作業:行駛在辦公區或施工現場內的各類機動車輛和專用機動行駛機具的駕駛作業。
五、起重機械作業:起重機械的司機。
六、鍋爐司爐作業:司爐工。
七、其他必須經市主管部門考核持證上崗的工種。
第九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從事本工種作業實際工作時間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獨立操作。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機務科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理論與實際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獨立作業。
第十一條 培訓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進行復訓,復訓周期按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凡到期拒絕復審者,操作證作廢,不得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 屬市主管部門管理的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調動工種時,要征得技安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調離本工種崗位半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回原工種工作時,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工種,獨立操作。
第十四條 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經主管領導同意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有權扣證一至十二個月,或者提出行政處分意見。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管理。經常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嚴格實行憑證操作制度,無證者一律不準進行特種作業。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部門和項目部,發生事故,根據情節,要追究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與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抵觸時,則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9篇 小區配電房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制度
小區配電房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制度
1、 配電房重地要特別注意安全,未經同意一律不得進入。配電房要保持清潔衛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品及其他雜物以保持通道暢通無阻。
2、 絕緣工具要保持完好,絕緣等級要符合安全要求。儀表、操作手柄、指示燈、按鈕等要保持完好可靠。接地電阻要符合安全規范,滅火器材要配備到位。
3、 特種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其證件必須在審驗有效期內并與操作內容相符方可上崗。同時,持證人必須自覺參加年審工作。
4、 特種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停、送電要執行工作制度,柜背操作、帶電操作、登高必須有保護人在場。嚴禁違章操作,確保安全。
5、 需要機組運行時,機房負責人一定要到達現場,與保護人一起檢查線路無誤后方能投入運行。機組必須處在良好的預備狀態,一旦需要即能投入工作。
6、 各配電房負責人及特種作業人員均要執行以上制度,違反者將視為違反勞動紀律,并負責由此引起的直接責任。執行中如有異常,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以便修正。
第10篇 特種作業及外協力量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特種作業及外協力量安全管理,根據經理部實際情況,訂如下制度:
1. 經理部要使用建制齊備,取得安全生產《認可證》的外協隊伍。
2. 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機械和保衛部門協助對外協全體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慮合格取證上崗
3. 外協隊伍50人以上設有專職安全員,少于50人設兼職安全員,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嚴格獎罰。
4. 對外協隊伍中的(包括經理部)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架子工,電氣焊工、機械工,起重信號工等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5. 進行施工現場的外協隊伍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不得使用不在冊人員,擅自使用不在冊人員,對該隊負責人進行100-500元的經濟罰款,一旦發生事故要追究該隊負責人的責任。
6. 外協隊領導要經常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尊章守紀的教育,堅持班前講話,搞好周一安全活動,施工前對工長做的安全交底向工人傳達,并杜絕“三違”現象。
7. 外協隊人員發生了重傷事故時,按與經理部簽訂的合同、責任狀的條款辦理,做好事故調查及善后的處理工作。
8. 經理部所用外協隊伍,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上級機關的一切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制度,信守勞動合同和責任狀,認真落實本制度的要求。
第11篇 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必備條件。
(二)年齡必須滿18周歲以上。
(三)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能自覺遵守安全法規、責任心強。
(五)必須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并持有有效的上崗證。
(六)新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審批手續:
(七)新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分廠、車間部門同意提出申請,安全技術部審核后,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批準。
(八)從事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進行體檢,證明本人沒有妨礙從事特殊工種的疾病和缺陷。
(九)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確定認可。
(十)新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須經特種設備主管部門進行系統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合格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培訓、考核的規定:
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上崗人員,必須進行定期復審。
(十三)復審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四)復審內容:
1、本行業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踐操作。
2、進行體格檢查。
(十五)復審不合格者,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復審資格,收繳操作證。
(十六)工作變動時,由車間或本人提出申請,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同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公司外事故報市交通管理機關,公司內事故報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聽候處理,肇事潛逃者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12篇 建筑二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焊工、架工、起重機司機、起重司索指揮作業人員、外用電梯司機、卷揚機司機、廠機司機、壓力容器鍋爐工等),必須經當地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作業。
2、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人事原崗位作業。
4、項目部要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并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