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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3 15:58:11 查看人數:82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

      第1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

      奎屯新北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三、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

      四、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培訓制度

      七、起重機安全技術管理規程

      八、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九、行車工操作要點

      十、指揮工安全操作規程

      十一、起重機維修、保養管理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監督起重機作業人員認真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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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參與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并監督執行。

      5、協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督檢查。

      6、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內部學習。

      7、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整改。

      8、參與組織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

      9、參與建立、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

      10、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

      2、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知識培訓,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做到持證操作,定期復審。

      3、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不斷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質量。

      4、協助起重機械日常檢查,配合維護保養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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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密切注意起重機的運行情況,如發現設備、機件有異常情況或故障,及時向有關部門人員報告,及時排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嚴禁帶病運行。

      6、做好當班起重機械運行情況記錄。

      7、保持起重機械清潔衛生。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一條為了有效、及時控制突發性橋式起重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體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預案。第二條安全生產科科長為救援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檢修班為救援小組成員,一旦事故發生后,現場操作人員及時向救援工作主要負責人稟報,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作出決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條起重機在工作如發現鋼絲繩、吊鉤即將斷裂,被吊物體即將滑下,操作人員應先做應急處理如切斷起重機電源、疏散人員等,同時通知救援工作負責人。

      第四條每臺起重機工作時,周圍應有根據起重機的特點及日常可能出現的事故配備吊繩、棍棒、三腳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條制作警告牌,“危險,請勿靠近”、“事故正在處理中”等,制作臨時欄桿,一旦發生事故,在通知安全生產科負責人的同時,懸掛警告牌,疏散現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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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加強對操作人員和救援小組人員應急事故處理知識的學習、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應急事故處理演習。

      第七條定期對起重機的保養和檢修,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隱患的發生。

      第八條本救援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種類

      1. 起重機械隨機出廠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裝箱單、電氣原理接線圖、起重機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壞目錄);

      2. 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起重機械驗收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4 . 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

      定期報檢制度

      1、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安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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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該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3、起重機械經較長時間停用,不超過一年時間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4、申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起重機械管理檔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啟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的;

      (2)經大修、改造后的;

      (3)發生事故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4)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5)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

      (6)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培訓制度

      加強對起重機械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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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

      其掌握操作技能、了解預防起重機械事故知識,提高安全意識,持證上崗。

      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

      1、特種設備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過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高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政策水平,充分認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重要意義,在特種設備的使用中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利用曾經發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給社會、給企業、給家庭造成的損失,對職工進行安全意識教育。

      2、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技術知識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產、使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都必須具備的基本安全生產、使用技術知識,主要包括:a.危險設備和區域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b.有關電器設備的基本安全知識;c.生產、使用現場消防制度和規定;d.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e.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以及傷亡事故報告辦法;f.發生事故時的緊急救護和自救技術措施、辦法等。

      ②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教育。包括特種設備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安全使用技術操作規程知識教育,以及在特種設備使用中經常出現或可能發生的事故方面的技能知識教育。

      ③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技能培訓教育。包括作業技能、熟練掌握作業安全裝置設施的技能,以及在應急情況下進行妥善處理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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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故案例教育。通過實際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紹,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現實后果,對認識事故的發生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反復發生起著較大的作用。

      起重機安全技術管理規程

      1、每臺起重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持有司機操作證的專職司機操作。

      2、起重機的側面或其他明顯的部位必須掛有從地面上可看清的起重量標牌。

      3、禁止在起重機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吊具處在下極限位置起升重物時,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鋼絲繩外,還應有兩圈以上的安全圈。

      5、禁止從起重機上往地面上扔任何物品。

      6、工具及備用等必須存放在專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車或小車上。拆換的舊部件應及時送回地面

      7、到起重機上進行檢查或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掛上“不準送電”的字樣。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該起重機的保護配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上擋器、標志牌和信號燈,必要時設專人守護和指揮,以防臨機碰撞。

      8、必須帶點修理時,應該帶上絕緣手套和穿上絕緣靴,必須使用絕緣手柄的工具。

      9、修理用的照明燈電壓應在36v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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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有可能產生導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11、夜間作業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2、起重機室應備有滅火器。

      13、每年至少有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檢查工作。

      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證書》,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

      3、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熟記指揮工的指揮信號(手勢、哨音、旗語)并應與指揮工密切配合

      6、必須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時,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8、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起重機軌道上。

      9、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200-300mm)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11、起吊物件必須捆綁平穩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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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應注意人員動向。

      12、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13、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運行,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升到離開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和重物的底面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運重物從頭頂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7、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是令或者沒有調好,禁止工作。

      18、禁止開車碰撞或推動不明情況的臨車。

      19、在正常情況下,不應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用。

      20、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發出警告信號

      a.起重機啟動送電時

      b.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

      c.在起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運行時

      d.載荷在調運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

      e.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動時

      f.載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g.當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集中精神,不準與同室其他人閑談,不準喝酒、吸煙、和吃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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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作業前先空車開動各機構,判斷運轉是否正常。

      23、必須聽從指揮信號,信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設備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之前不準開車。

      2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只聽從指定的指揮工發出的信號。任何人發出的停止信號都得立即停車。

      25、由于受環境或其他因素的影響,指揮工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應發出詢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后在操作。

      26、對捆綁方法不當或吊運中有可能發生危險時,司機應拒絕吊運,并提出改進意見。

      27、指揮工雖發出指揮信號,但不注視重物時,不應吊運。

      28、有主、副兩套吊具的起重機,應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準掛其他它輔助吊具。

      29、必須在重物離開工作面已上時,才允許開動大車和小車。

      30、起重機的遙控器應逐級開動,禁止將遙控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反轉作為停車用。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時方可使用。

      31、起重機大車小車應緩慢靠近終點,盡量避免碰撞擋駕。應防止與另一臺起重機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圍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用空負荷的起重機來緩慢的推動另一臺起重機。

      32、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機,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時,應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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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將各控制器轉會零位,切斷操縱室的總開關,并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掉在半空中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指揮工不準離開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過危險區。

      34、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上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同時開動大車或小車,選擇安全地區,放下重物。

      3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十不吊”;

      (1)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 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 帶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 違章指揮不吊

      行車工操作要點

      1、行車工需經訓練考試,并持操作證方能獨自上崗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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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靠。a.檢查起重機操作系統是否靈活可靠和制動器的制動性能是否良好

      b.固定鋼絲繩是否牢靠,卷筒鋼絲繩排列是否正確。

      c.使用前進行空載運行檢查,特別是限位開關,緊急開關,行程開關等是否可靠安全。

      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運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件在人頭上經過,吊運物件不得離地過高。

      5、檢修行車時,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開關,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標志。

      6、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

      8、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9、夜間工作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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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13、當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替換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14、起重機工作完畢,駕駛員應做到

      a.將吊鉤上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規定地點,小車停在操縱室一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刀開關。

      b. 檢查設備的機械和電氣部分是否完好,同時做好衛生清潔工作。

      c. 詳細記錄當班工作情況、設備運行情況及設備存在的問題或立即排除故障等。

      指揮工安全操作規程

      1、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性能和各種吊具,索具的最大負荷、報廢標準,(見附錄

      2、常用起重鋼絲繩、鏈條使用標準)熟練掌握指揮信號,并遵守行車工的“十不吊”。

      2、起吊工具要經常檢查,確保完好可靠,并妥善保管。不準隨地亂丟,不準超負荷使用。

      3、起吊物件的指揮手勢要清楚,信號要明確,不準戴手套指揮。起吊大型重噸位件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高于0.5米,經檢查,確認妥協后方可起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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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

      4、起吊件必須捆縛平穩牢靠,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間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圍人員動向。

      5、用兩臺行車同時起吊物件時,應按行車額定載重量合理分配,統一指揮步調一致。

      6、不準在起吊件下面停留,行走或站立。

      7、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遇到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8、多人吊運重物,應有專人指揮,不得遠距離或不引路指揮吊物運行。

      9、吊運物件應按規定地點妥善堆放,不準將重物堆放在動力輸送管線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行車指揮統一手勢:

      (1)手心向上表示吊鉤向上

      (2)手心向下表示吊鉤向下

      (3)手心向前表示大車向前

      (4)手心向后表示大車向后

      (5)手心向左表示小車向左

      (6)手心向右表示小車向右

      (7)小指向上表示吊鉤小起

      (8)小指向下表示吊鉤小落

      (9)兩手交叉表示停止

      (10)起吊手勢應有哨音信號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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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

      起重機維修、保養管理

      1、日常保養: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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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銹、油漆。

      4、大修(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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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 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1、機械管理員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檢,并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處理,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2、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必要時進行荷載試驗,并按額定功率進行調試、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3、每周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3)潤滑油是否足夠、冷卻系統是否正常;

      (4)繩索、鏈條及吊鋪具等有無超過規定標準的損傷;

      (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4、每天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運行、制動器等是否運轉正常。;

      (2)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噪聲;

      (3)安全連鎖開關等是否完好。

      5、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擋板和損壞起重機械的安全附件,應保持起重機械的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起重機械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發生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1年以上重新啟用或經過重大維修、改造等情況,應當經過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篇 機械式停車設備起重機械使用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4篇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重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1.各施工企業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機械管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省電力局發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經司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并做好保養作業和檢查記錄,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3.起重機發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

      4.司機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另一司機負責監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不準進入。

      第5篇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重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1.各施工企業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機械管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省電力局發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經司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并做好保養作業和檢查記錄,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3.起重機發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

      4.司機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另一司機負責監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不準進入。

      6.檢查保養起重機時必須停止作業。

      7.起重機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定,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8.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靈敏、可靠。

      9.實行多班作業要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記錄和檢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機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針對進口的特大型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針對本機性能的專門培訓。

      11.堅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條專業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85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1.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報告。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二條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應具有網、省局,電建局,總公司頒發的技術證件,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五條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六條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1.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公司總工批準,由安全、機械、施工部門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2.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3.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公司總工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機械、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總工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機械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在不改變原機構性能時,由機械管理部門同意,公司總工批準。改變性能時應經公司總工審核報主管局批準后執行,改裝后的系統必須經過試驗由機械管理部門按規定經過六個月試運后辦理驗收,改裝的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并將保養執行情況報機械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及獎罰辦法。

      第6篇 特種設備含起重機械、壓力容器 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一)、車間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 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 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 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 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 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 事故發生地點。 3、 事故發生時間。 4、 事故設備名稱。 5、 事故類別。 6、 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 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 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第7篇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規范公司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避免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廠與外來承包商作業

      3 依據標準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13

      4 定 義

      4.1 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4.2 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4.4 c形吊鉤:端部做成c形鉤狀,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見圖1)。

      4.5 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5 吊索與吊具安全使用和維護

      ?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境條件相適應。

      ? 作業前應對吊具(含控制、制動系統和安全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方可投入用。

      ? 拴掛前,應確認吊載上設置的栓、銷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

      ? 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 作業時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滾動(見圖3)

      ? 嚴禁使用非標準吊具進行吊裝作業,如:繩、皮帶;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須進行過試驗,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并在吊具明顯位置標注起重額定載荷重量。

      圖3 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

      6 貯 存

      ? 吊索具應有點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門的專人管理和維護保養,存放點有選用規格與對應載荷的標簽(標牌),不許在現場堆放或使用報廢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 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

      c.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e.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

      f.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

      第8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應從起重機械安全狀態、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個方面進行。

      1.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

      (1)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2)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3)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4)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5)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

      2.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項目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3.起重機械檢查檢驗制度

      使用單位對起重機的自我檢查,除了作業人員每班次的常規檢查外,還要根據起重機的工作繁重程度與環境惡劣程度進行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1)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四次全面檢查。停用一年以上、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九級以上的風力后的起重機械,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操作,檢查起重機正常工作機構的安全和技術性能、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等。

      (2)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

      ①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

      ②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

      ③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

      ④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3)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防護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起重作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

      起重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起重司索工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是安全作業的關鍵。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合格證者方準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并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指揮信號是起重作業的安全信息,信號隨意、不統一會成為起重作業安全的一大隱患。應根據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國家標準,統一規定現場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所使用的旗語、手勢、音響和語言,以保證起重作業規范、有序和安全。

      第9篇 起重機械安全保衛制度1

      1、 起重機械使用場是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準入內。

      2、 當班人員要緊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制度。

      3、 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起重機械場所各種開關。無證司機、司索、指揮不準單獨操作。

      4、 起重機械運行期間,車間房門不準鎖住或槎住。

      5、 起重機械使用車間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它用。

      6、 起重機械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10篇 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列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條 在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六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司索、指揮和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第十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三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四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單位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起重機械安全保衛制度

      1、 起重機械使用場是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準入內。

      2、 當班人員要緊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制度。

      3、 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起重機械場所各種開關。無證司機、司索、指揮不準單獨操作。

      4、 起重機械運行期間,車間房門不準鎖住或槎住。

      5、 起重機械使用車間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它用。

      6、 起重機械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12篇 起重機械機械式停車設備使用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十二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奎屯新北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崗位職責三、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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