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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三方面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4 16:36:06 查看人數:65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三方面制度

      第1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三方面制度

      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應從起重機械安全狀態、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個方面進行。

      1.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

      (1)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2)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3)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4)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5)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

      2.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項目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第2篇 起重機械機械式停車設備使用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3篇 施工起重機械檢查維護保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1、起重作業時,必須對工作現場工作環境、行使路線、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2、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嚴格執行指揮人員信號,特種操作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5、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負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監護,方可起吊。

      6、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7、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在起吊滿荷載或接近滿荷載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性的牢固性,無誤后方可提升,晃動的重物,須栓拉繩。

      8、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9、起重機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鋼絲繩打環、紐結、彎折和亂繩,采用繩卡固接時,數量不得少于3個,繩卡滑鞍應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一側,不得正反交錯。

      10、起重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發證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二)、塔式起重機

      1、軌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原廠使用規定和技術標準施工。

      2、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著原廠規定進行,并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長負責統一指揮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3、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

      4、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3‰。

      5、起重機專用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繩。

      6、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7、作業前需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固定好,同時檢查行走、回轉、 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8、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9、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0、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落,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1、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2、裝有機械式力矩限位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時,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的允許載荷,超載和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3、嚴禁在彎路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14、作業后應做到:

      ①、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②、將每個控制開關撥到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內窗,下機后切斷總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③、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位置固定,如遇八級大風時,應另拉纜風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15、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②、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回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③、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和緊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纜,放松長度應略大于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

      ④、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移動。

      16、附著式、內爬式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和工作要求。

      ②、附著式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度情況,并用撐桿調整直度。

      ③、每道附著裝置撐桿布置方式,互相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④、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⑤、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

      ⑥、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嚴禁超員乘人,當臂桿回轉起重或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使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期懸掛在空中。

      ⑦、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提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刻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⑧、提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⑨、頂升作業,必須有專人指揮,操縱液壓系統,看管電源和緊固螺栓,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⑩、頂升時,必須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剎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中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頂升到規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上后,方可繼續頂升,塔身高出固定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各個地方合原廠規定。

      頂升完成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且斷開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三)建筑施工電梯

      1、地基應澆制砼基礎,其承載能力大于15t/m2,找平后其表面不平度不大于10mm,并有排水措施。

      2、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電梯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不得超過其高度的萬分之五。

      3、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臂距離,導軌架的兩附臂連接點間距和最低附望點高度均不得超過原廠規定。

      4、電梯底籠周圍5m范圍內必須設置穩固的防護欄桿,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應平整穩固,出入口欄桿應安全可靠。

      5、作業前應重點檢查:各部結構應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運行范圍內無障礙等。

      6、啟動前,檢查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連通后檢查電壓正常,實驗限位裝置、梯籠門、維護門等處電氣連鎖裝置良好,電氣儀表靈敏有效,經啟動正常后,可空車升降實驗,即可使用。

      7、電梯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當梯籠升離地面1-2m時要停車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如發現制動器不正常經檢修后方可運行。

      8、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荷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嚴禁超載荷運行。

      9、操作人員應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根據指揮信號操作,作業前,必須鳴聲示意,在未切斷總電源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10、電梯運行中如發現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

      11、電梯在大雨、大霧和六級以上的大風時,應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至底層。

      12、電梯運行到最上層和最下層時,嚴禁以行程開關自動停車來代替按鈕的使用。

      13、作業后,將梯籠降至底層,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第4篇 起重機械安全保衛制度1

      1、 起重機械使用場是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準入內。

      2、 當班人員要緊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制度。

      3、 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起重機械場所各種開關。無證司機、司索、指揮不準單獨操作。

      4、 起重機械運行期間,車間房門不準鎖住或槎住。

      5、 起重機械使用車間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它用。

      6、 起重機械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5篇 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列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條 在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六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司索、指揮和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第十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三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四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單位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1、機械管理員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檢,并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處理,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2、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必要時進行荷載試驗,并按額定功率進行調試、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3、每周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3)潤滑油是否足夠、冷卻系統是否正常;

      (4)繩索、鏈條及吊鋪具等有無超過規定標準的損傷;

      (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4、每天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運行、制動器等是否運轉正常。;

      (2)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噪聲;

      (3)安全連鎖開關等是否完好。

      5、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擋板和損壞起重機械的安全附件,應保持起重機械的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起重機械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發生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1年以上重新啟用或經過重大維修、改造等情況,應當經過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7篇 含起重機械、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二)、車間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找材料到文秘114 wenmi114.com-wenmi114.com-網上服務最好的文秘資料站點]

      1、認真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第8篇 機械式停車設備起重機械使用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9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10篇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重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1.各施工企業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機械管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省電力局發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經司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并做好保養作業和檢查記錄,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3.起重機發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

      4.司機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另一司機負責監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不準進入。

      6.檢查保養起重機時必須停止作業。

      7.起重機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定,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8.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靈敏、可靠。

      9.實行多班作業要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記錄和檢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機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針對進口的特大型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針對本機性能的專門培訓。

      11.堅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條專業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85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1.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報告。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二條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應具有網、省局,電建局,總公司頒發的技術證件,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五條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六條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1.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公司總工批準,由安全、機械、施工部門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2.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3.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公司總工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機械、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總工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機械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在不改變原機構性能時,由機械管理部門同意,公司總工批準。改變性能時應經公司總工審核報主管局批準后執行,改裝后的系統必須經過試驗由機械管理部門按規定經過六個月試運后辦理驗收,改裝的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并將保養執行情況報機械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及獎罰辦法。

      第11篇 特種設備含起重機械、壓力容器 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一)、車間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 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 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 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 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 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 事故發生地點。 3、 事故發生時間。 4、 事故設備名稱。 5、 事故類別。 6、 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 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 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第12篇 起重機械安全保衛制度

      1、 起重機械使用場是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準入內。

      2、 當班人員要緊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制度。

      3、 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起重機械場所各種開關。無證司機、司索、指揮不準單獨操作。

      4、 起重機械運行期間,車間房門不準鎖住或槎住。

      5、 起重機械使用車間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它用。

      6、 起重機械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三方面制度(十二篇)

      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應從起重機械安全狀態、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個方面進行。1.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1)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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