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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毒、防塵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1 09:00:22 查看人數:64

      防毒、防塵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防毒、防塵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強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 范圍

      棗莊市**化工技術有限公司范圍內塵、毒作業場所。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制定防塵、防毒制度。

      3.2各部門單位負責各自范圍內的防塵防毒工作。

      3.3安環部負責組織接觸塵毒物質的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 工作程序

      4.1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有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4.2要根據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3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要停產整頓。

      4.4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取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5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設置檢測報警儀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4.6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4.7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檢驗檢測,防止裂漏擴散。

      4.9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等沖洗設施。

      4.10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性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4.11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生產現場禁止帶入零食和進餐。

      4.12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進行預防性治療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性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4.13其他防塵、防毒的安全管理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2篇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②、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工藝控制參數”及設備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設備和儀器。

      ③、加強生產區和儲罐區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區內,嚴禁使用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碰撞,絕熱壓縮等火源,并預防自動發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的發生,避免雷擊和光熱射線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區必須在顯眼的位置設置防火警示標志。

      ⑤、在防火防爆區域內閑人謝絕進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鐵釘的鞋類,禁止帶入火種。

      ⑥、按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保養。

      ⑦、定期檢測防雷、防靜電、防火花的設備設施,確保防護設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⑧、防火防爆區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并按照動火的規定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準在動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生產工人必須配用防塵罩。

      ②、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應采用消聲設施或個人帶防護耳機。

      ③、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于設備、擴散于環境,作用于接觸工人,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設備、環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盡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④、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污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⑤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簽、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⑧有毒作業場所的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第3篇 化工企業防塵防毒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應嚴格加強“三同時”安全管理,按規定配齊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并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并與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穩定正常運行。

      4、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5、企業內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運行及相關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6、 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4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及適用范圍

      2.1依據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號

      2.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車間、部門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與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產儲存設備

      3.1.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有關的專業防火技術規范的要求。

      3.1.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3.1.4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3.1.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要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3.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片,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3.1.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并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3.1.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3.2動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機修車間為可動火區域,其他場所均為禁火區。

      3.2.2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2.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實施。

      3.2.4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3.2.4.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2.4.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3.2.4.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3.3其他有關規定

      3.3.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3.3.2公司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環保生產委員會;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3.3.3安環部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3.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3.3.5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干粉滅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3.3.7進入公司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產區內打手機。

      3.3.8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定,安全規定告知,安環部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3.3.9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嚴禁使用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3.3.11辦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場所內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液體。

      3.3.12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3.3.13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3.3.1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3.3.15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3.16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塵、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認真做好作業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4.3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4.4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5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4.6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

      4.7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4.8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4.9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4.10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4.11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洗眼、噴淋等沖洗設施。

      5、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泄漏的管理工作,減少生產裝置非計劃停車,避免發生事故,提高安全運行的可靠性,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強生產裝置源設備泄漏管理。對于發生的源設備泄漏事件要及時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圍等措施,對于可能發生嚴重泄漏的設備,要采取第一時間能切斷泄漏源的技術手段和防護性措施。實施源設備泄漏事件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對生產現場的泄漏檢查,努力降低各類泄漏事件發生率。

      5.3公司任何人發現化學品泄漏、工藝泄漏時,必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不能立即處置的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設備泄漏臺帳,限期整改。對于大量化學品泄漏,經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批準后,請求外部援助。

      5.4危險化學品泄漏時,應及時用警戒線將泄漏區域隔離,避免其他人員誤入其中。搶險人員應穿戴正確的防護用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止泄漏。

      5.5泄漏物是液體,應先關閉排放系統各級閥門,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過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劑,桶裝等措施恢復泄漏現場。泄漏物產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氣),用水霧可以極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濃度。對于粉塵的泄漏,水霧或水簾能提供有效的保護屏障。

      5.6員工必須清楚處理化學品泄漏應佩帶的防護用品、泄漏預防設備及泄漏控制設備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須以如下的原則處理:停止泄漏、圍堵泄漏、清除泄漏。

      5.7可能發生泄漏或釋放的區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車間、危化品倉庫、罐區等生產及儲存區域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定期檢查。與公司綜合安全檢查及車間、班組安全檢查相結合,做好檢查記錄。

      5.8規范工藝操作行為,降低泄漏幾率。操作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工藝參數大的波動。

      5.9加強泄漏管理培訓,不斷增強員工的泄漏管理意識,掌握泄漏辨識和預防處置方法。新員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訓后方能上崗。當工藝、設備發生變更時,要對相關人員及時培訓。

      第5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對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過程及設備必須嚴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2. 加強防火防毒檢查和消防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除固定動火區外,未經批準,任何情況下禁止動火。

      4.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飛濺措施,如有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對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設備,焊割前應沖洗干凈,置換分析合格。

      6.生產或檢修,需用的熬煉設備應設置在安全地帶。熬鍋裝料不得超過容積的80%,以防止沸騰外溢,熬煉期間應有專人管理,并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

      7.搬運可燃、爆炸等危險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滾動,所用板手、鋃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料。

      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和危險場所。

      9.高溫設備、管道必須保溫。不能在高溫設備、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產區內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11.因臨時需裝設備電器線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臨時線路要求安裝,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氣框放空管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接地電阻值不大于5歐姆,并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13.建筑與工藝生產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防火間距標準要求。

      14.對帶壓可燃氣體的設備、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防爆板,對已有腐蝕損壞或有泄漏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應暫停使用,并盡快修復。

      15.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高出設備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設阻火器。

      16.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放空應根據管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靜電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應有用隋性氣、蒸氣等置換的設施。

      18.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定。

      19.液氨貯罐應有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液氨貯罐應采用隔熱措施或設有冷卻噴淋設施。

      20. 裝運液氨前,必須對槽車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以充裝。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未經處理,不得外排放。

      22.企業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企業防火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23.義務消防隊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進行消防教育,訓練和演習。

      24.在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點,有明顯標志,產要專人管理,定期檢驗,保持完整,嚴禁隨意挪

      25.廠區應設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夠的壓力。

      26.廠區內主要通道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27.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28.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割及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28.1 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米。

      28.2 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28.3 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

      29. 在禁火區動火的,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許可'手續后方能進行動火。

      30. “動火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30.1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并根據動火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30.2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

      30.3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首先向該車間當班班長(工段長)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30.4 “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1.動火的安全規定

      31.1 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后,分析合格。

      31.2 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干凈。

      31.3 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31.4 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32.禁止在生產區內吸煙。

      33.禁止廠區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廠區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3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無阻火器的車輛在生產區內行駛。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揮發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及衣物。

      37.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當班人員應迅速判明原因,切斷災害源,必要時作局部停車或全部停車處理,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8.認真貫徹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認真做好防塵、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發生,以保護職工的健康。

      39.編制防塵防毒規劃,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0.對職工進行工業衛生知識教育,講授粉塵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經常接觸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預防中毒措施。

      41.對產生和散發有毒物質的工藝設備,應加強維修。對有粉塵飛揚的設備要做好回收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42.有職業禁忌證人員,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業崗位。

      43.根據各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點,應配備與毒物性質相適應的防護器材,要求人人會用。

      44.禁止將灌裝液氨、濃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險性作業,承包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44.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考核。

      第6篇 企業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強易燃易爆的管理,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強化消防與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門、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車間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生產車間區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車間動火和電氣焊機使用制度'的規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 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設備管理制度'。

      4.1.20 消防設施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車間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物業管理部門批準。

      4.1.21 公司內所用員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如使用壓縮氣體鋼瓶,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相關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2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3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 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 公司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公司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 除全公司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規定

      目的:規定防塵、防毒安全要求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塵、防毒安全管理

      3、責任人:研發部、生產管理部

      4、程序:

      4.1 基本原則

      4.1.1公司各車間(部門)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1.2公司各車間(部門)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4.1.3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證自由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4.1.4公司各車間(部門)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計劃,結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害危害。

      4.1.5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塵害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停產整頓。

      4.2 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

      4.2.1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4.2.2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并要有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4.2.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4.3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3.1生產和加工過程中如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等作業,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3.2生產過程中,如有毒有害的物料,應采取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用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3.3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意排放。

      4.3.4如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3.5如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3.6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3.7如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3.8所有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志,不合格的包裝不準出廠。

      4.3.9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應該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危害特別大的毒物,要配備隔離服等個人防護器具。

      4.3.10生產管理部門應配備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人員,定期跟蹤進行崗位的監測化驗分析,并記錄檢測結果,上報分管部門。

      第7篇 防火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毒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實行防火防毒責任制。

      二、廠區嚴禁煙火,嚴禁將火種帶進生產區。進入廠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佩帶防火罩。

      三、員工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進行,由各級安全防火防毒責任人監督。

      四、外來人員進入廠區必須在主管或相關人員帶領下,并交出火種。

      五、不準在機械設備、電源線路和開關附近堆放物品,下班后,必須關掉所有的電源和門窗,由車間的防火防毒責任人直接負責監督。

      六、車間內任何金屬的物品必須輕拿輕放,不得碰撞。

      七、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凡是需要使用明火和電焊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由消防員現場監督,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操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方可進行。

      九、對從事塵毒作業的職工,按規定發放保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到有毒崗位作業要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十、禁止在塵毒場所吃飯、飲水。飯前洗手,班后洗澡,定期清洗工作服。

      十一、所有人員進入高毒作業場所,必須佩帶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十二、所有的員工必須經過防火、防毒培訓,熟練掌握全廠消防、防毒設施和器材的正確使用。

      第8篇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適應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本著以防為主,全面規劃,結合實際情況,綜合治理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 內容與要求

      4.1 防護與治理

      4.1.1 各生產區域應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嚴格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

      4.1.2 對散發的有害物質,應加強排風,對粉塵和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4.1.3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4.1.4 生產、使用、貯存腐蝕品和有毒品的崗位,除配備足量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沖洗設施。

      4.1.5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及腐蝕性較強的作業人員,可實行輪換,對患職業禁忌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4.1.6 各生產單位必須加強針對防毒、防塵設備的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2 組織與搶救

      4.2.1 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擔任組長,行政辦公室主任、安環部部長、各車間主任擔任副組長。

      4.2.2 行政辦公室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白天由行政辦公室負責,夜間由值班人員負責。

      第9篇 充裝站安全防火、防爆、防雷電、防靜電、防毒制度

      1、充裝場地及供氣點要嚴禁煙火。

      2、氣瓶有殘液(殘氣)時,應用回收裝置進行封閉式回收,嚴禁亂倒殘液(殘氣)。

      3、進入充裝場地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裝置。

      4、充裝場地所有特種設備、儀表衡器、消防器材、避雷及靜電接地裝置必須請相關部門進行定期檢驗檢測與檢定,確保在有效期內使用。

      5、充裝場地電氣設施必須進行防爆處理。

      6、堅持充裝場地安全巡查制度,認真檢查儲罐、管道、閥門及其它附件結合處,嚴防泄漏中毒或燃燒爆炸。

      第10篇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一、 總 則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職工的安全生產和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 基本原則2.1 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 2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2. 3 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

      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2. 4 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計劃。

      三、 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3.1 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3. 2 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并要有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3. 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四、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1 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等作業,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2 生產過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應采取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

      4.3 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用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4 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意排放。

      4.5 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6 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7 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8 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9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應該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

      由當地政府職業病防治所每年對有毒有害場所進行一次監測分析。

      五、附 則

      5.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5.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5.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大橋化工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大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委員會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加強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工作,避免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業場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作業場所原則上杜絕任何火種進入,遵循以下規定:

      1、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香煙等物品;

      2、嚴禁穿著帶有鐵釘的鞋進入生產車間、技術部、質控部、倉庫等作業場所;

      3、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接聽和撥打手機;

      4、嚴禁任何未作防爆處理的作業燃油車輛進入作業場所;

      5、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敲撞金屬制物品。

      專職安全員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防火檢查,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總經辦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安部門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書面警告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三、作業場所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嚴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擺放。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四、作業場所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指定總經理辦公室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并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公司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

      3、車間及實驗室員工作業時必須帶好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5、公司職業衛生主管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因疏于職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員工不按規定佩帶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經發現,給予口頭警告

      第12篇 礦山工程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員工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意識,消除火險隱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災、爆炸事故和塵、毒危害的發生,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職責

      第二條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設在安環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隊負責。管轄范圍:全公司所有防火區域及防火設備設施。

      (二)、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由安環部負責管理,生產部負責防塵、防毒的年度計劃制定,措施方案的實施及監督工作。

      第三條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職責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將消防工作與本公司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③ 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④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車間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建立本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并提供組織保障;

      ③ 組織本車間的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

      (二)、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① 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② 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③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④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⑤ 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⑥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

      第四條生產裝置

      (一)根據公司生產特點,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塵毒危害的設備區域。充分設置超溫、超壓、濃度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并要保證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四)在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五)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設有防靜電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條動火用火規定

      (一)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副總、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窨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

      4、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中心化驗室用的電爐、烘箱、酒精爐、電熱器等)均須辦用火證, 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七)生產廠區內嚴禁吸煙。

      第六條消防組織與設施

      (一)公司各單位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的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二)各車間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三)消防組織應根據公司生產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四)公司內設置的固定或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試運行。

      (五)各單位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需換藥劑、修理、更新的及時解決,建立健全有關臺帳。

      (六)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內不準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體。

      (八)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的化纖織物衣物和帶鐵釘的鞋。

      第七條火警報告與火災處理

      (一)公司內不論任何單位,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要講明單位,起火地點、火勢、起火原因、火災危險性等不得延遲。

      (二)起火后,單位領導要冷靜指揮本單位義務消防員和員工采取相應措施,按滅火的基本辦法如切斷電源、隔離、冷卻、窒息等措施,同時用滅火器、蒸氣、水等進行搶救,防止火勢擴大和蔓延。

      (

      三)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滅火后在公司統一領導下,生產部一方面盡快組織恢復生產,一方面在主管經理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對著火原因、責任進行分析判斷,寫出詳細調查報告,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然后會同主管經理召開分析會,對著火的性質、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停產損失、進行分析研究,對主要責任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出處理決定,通過事故分析,接受教訓。

      第八條 防塵防毒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分布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防毒、防塵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 目的加強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2 范圍棗莊市**化工技術有限公司范圍內塵、毒作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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