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適應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本著以防為主,全面規劃,結合實際情況,綜合治理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 內容與要求
4.1 防護與治理
4.1.1 各生產區域應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嚴格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
4.1.2 對散發的有害物質,應加強排風,對粉塵和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4.1.3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4.1.4 生產、使用、貯存腐蝕品和有毒品的崗位,除配備足量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沖洗設施。
4.1.5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及腐蝕性較強的作業人員,可實行輪換,對患職業禁忌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4.1.6 各生產單位必須加強針對防毒、防塵設備的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2 組織與搶救
4.2.1 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擔任組長,行政辦公室主任、安環部部長、各車間主任擔任副組長。
4.2.2 行政辦公室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白天由行政辦公室負責,夜間由值班人員負責。
第2篇 礦井防塵安全預防管理制度
一、每一個礦井必須制定綜合防塵和煤塵管理責任制。
二、每一個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
三、公司、礦必須對塵毒等進行監測、測定時間間隔為:
(1)粉塵作業地點,井下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每月測定一次;
(2)生產性粉塵中游離的si0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測定一次。
四、掘進面必須采用濕式鑿巖,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干打眼。
五、煤層干燥的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水泡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其他采煤面應采取水泡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
六、噴射混泥土工作面:噴射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干噴。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用品。
七、井下煤倉、翻罐籠裝車和其他轉載地點以及地面煤廠,翻罐籠等都應進行噴舞灑水或設置捕塵器。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巖粉。•
八、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含10%以上游離sio 2 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 3
(2)含10%以下游離sio 2 的粉塵和煤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 3
九、煤層傾角大于12度的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上行風。
十、保證通風構筑物的質量和正確選擇構筑物的位置,并加強支護管理,防止大量漏風。
十一、加強局扇的管理和風筒的維修,防止風筒大量漏風,保證推進工作面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十二、正確合理的計算和分配風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創造良好的氣候條件。
十三、定期清掃沉積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塵,是防止煤塵再次飛揚形成煤塵爆炸性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3篇 安全防護裝置、防塵防毒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加強維護安全防護裝置,保持所有設備設施上安全防護裝置的完好有效、靈敏可靠。
1.2確保設備設施操作人員人身和設備設施財產的安全。
2. 適用范圍
2.1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壓力、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帶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裝置,低壓真空的密閉裝置,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滅火裝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避雷
防護裝置等。
2.2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可靠。
3 責任部門
3.1生產管理部負責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定期檢測、正確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3.2各使用部門負責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管理、維護。
3.3生產管理部負責組織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評審、驗收工作,并負責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管理分工
4.1.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各種繼電器保護裝置、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裝置等),均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
4.1.2凡屬廠級的安全保護裝置(如:滅火裝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避雷防護裝置等),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管理。
4.1.3凡屬工藝過程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各制造部負責管理。
4.1.4凡生產區域中的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管理。
4.1.5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
4.2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4.2.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回檢查,維護管理。除專門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4.2.2各種安全裝置由生產管理部建立檔案,其維護保養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中,定期檢修。
4.2.3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檢驗,并將檢查、檢驗情況載入檔案。
4.2.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若確有必要拆除,須由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同意由主管生產、安全副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拆除。
4.2.5凡經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裝置,必須經過實驗合格,報經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后,方可使用。
5 相關記錄
aqbzh018-01《電網、避雷接地點臺帳》
aqbzh018-02《各類安全裝置檢測記錄》
aqbzh018-03《接地裝置及接地電阻檢測記錄》
aqbhz018-04《漏電保護器試跳記錄》
aqbzh018-05《防靜電、避雷設施檢查記錄》
aqbzh018-06《手持電動工具安全檢查記錄》
第4篇 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塵、毒、火、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工程設備和人員安全,結合工程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塵、毒、火、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3 引用標準及相關子系統
2.1 引用標準
2.1.1 《中國****集團公司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
2.1.2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電建[1995]671號;
2.1.3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
2.1.4 《安全生產法》;
2.1.5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2.1.6 《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2.1.7 《放射性同位素工衛生防護管理辦法》;
2.1.8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
2.1.9 《塵肺病防治條例》;
2.1.10 《職業病防治法》;
2.1.11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
2.2 相關子系統
2.2.1 安健環管理;
2.2.2 檔案管理;
2.2.3 評估及改進管理。
3 專用術語定義(略)
4 職責
4.1 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負責人
****有限公司基建副總經理是本標準負責人,負責本標準的全面管理,監督檢查****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參建單位執行本標準的有效性。
4.2 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
****有限公司安生部主管領導是本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負責檢查本標準在本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執行標準中存在的問題應積極及時予以解決或處理,負責懼和提出完善本標準的建議,經本標準負責人同意和授權本標準。
5 執行標準
5.1 各施工單位各級領導要加強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在切實改善勞動條件的同時,對施工管理人員、操作人員要加強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防塵防毒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
5.2 所有的建設項目,其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5.3 綜合計劃部和有關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下達投資計劃時,必須同時提出防治塵毒和安全設施的要求。
5.4 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塵防毒、火爆源的管理辦法,確保防范于未然。
5.5 從事有塵有毒的工作時,施工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塵毒擴散。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時嚴禁從高處甩垃圾、拋物,應用紡織袋裝好往下運。嚴禁野蠻行為發生。
5.6 從事射線工作的人員,其單位的主管領導應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確保放射源的密封性達100%。
5.7 儲存放射源的地方應懸掛“危險”警告牌。
5.8 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本單位從事射線工作的人員情況,以及儲存放射源位置場所,以書面形式上報監理公司和籌建處安生部。
5.9 各施工單位要將制定的治理塵毒的技術措施與放射源的保管措施,以書面形式上報監理公司和籌建處安生部。。
5.10各施工單位領導要加強防塵防毒的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治理塵毒的技術措施與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5.11各級領導要關心愛護從事防塵防毒、射線工作的員工,體現黨和政府的溫暖,按有關規定執行勞動保護法規。
6 檢查、評價與反饋
標準執行人應經常檢查本部門本標準執行情況的規范性,每半年填寫一次評價表(附錄2),報標準負責人進行評價。
標準負責人根據反饋情況對各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決定是否升版。
標準執行人必須確保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訂版本。
第5篇 礦井綜合防塵安全技術制度
(1)礦并主要運輸道,采區回風道,膠帶斜井,膠帶運輸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進巷道,溜煤眼翻車機,輸送機轉載點等處均要設置防塵管路,膠帶巷和膠帶斜井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其他管路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口。
(2)并下所有運煤轉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采區進、回風巷,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都必須安裝凈化水幕,水幕應封閉全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原無內噴霧的除外),霧化程度好,能覆蓋滾筒并堅持正常使用。實行放炮作業的采掘面,必須采用濕式打眼和放炮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灑水和沖洗巷幫(特殊情況不灑水要經礦務局批準)掘進工作面還要實行放炮噴霧。
(4)厚煤層及中厚煤層必須逢采必注,不注不采(分層開采的厚煤層第一分層必須注水,其他分層實行防火灌漿或灌水的可以不注水),特別情況經礦務局批準可以不注水,薄煤層也要實行注水,要符合礦務局的統一規定。
(5)不定期沖刷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采區內巷道沖刷積塵周期由各礦總工程師決定,并要有沖刷巷道制度,落實到人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并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用手捏成團,經振動不飛揚不在此限)
(6)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水量、安裝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7)防塵制度健全,配有足夠的防塵專業人員符合礦務局的有關規定);各種記錄、圖紙、臺賬齊全,記錄準確。
(8)按規定進行礦井粉塵的分析、化驗、測定工作。每一礦井必須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并有符合國家關于粉塵測定的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測定儀。
第6篇 防塵防毒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應按規定配齊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并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
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并與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穩定正常運行。
第四條
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第五條
企業內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運行及相關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7篇 通風防塵安全管理制度
1、保證井下通風質量,空氣成分氧氣比值不低于18%。一氧化碳空氣含量低于24ppm。
2、井巷和采掘作業面空氣中含塵量不超過0.5mg/m3。
3、掘進作業面和通風不良的采礦,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
4、局部通風的通風口與作業面的距離,壓入式通風不得超過10米,抽出式通風不得低于15米。
5、掘進作業面、采礦作業面及易產生粉塵的作業面,出貨前應噴霧灑水降塵,同時刷洗巷道壁20米。
6、局部主扇主通風道通風有效風量不低于60%。
7、通風降塵作業人員,作業前應檢測好空氣中氧氣含量及一氧化碳濃度,并填寫好記錄,禁止單人作業。
第8篇 礦山工程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員工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意識,消除火險隱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災、爆炸事故和塵、毒危害的發生,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職責
第二條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設在安環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隊負責。管轄范圍:全公司所有防火區域及防火設備設施。
(二)、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由安環部負責管理,生產部負責防塵、防毒的年度計劃制定,措施方案的實施及監督工作。
第三條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職責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將消防工作與本公司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③ 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④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車間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建立本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并提供組織保障;
③ 組織本車間的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
(二)、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① 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② 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③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④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⑤ 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⑥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
第四條生產裝置
(一)根據公司生產特點,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塵毒危害的設備區域。充分設置超溫、超壓、濃度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并要保證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四)在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五)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設有防靜電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條動火用火規定
(一)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副總、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窨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
4、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中心化驗室用的電爐、烘箱、酒精爐、電熱器等)均須辦用火證, 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七)生產廠區內嚴禁吸煙。
第六條消防組織與設施
(一)公司各單位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的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二)各車間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三)消防組織應根據公司生產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四)公司內設置的固定或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試運行。
(五)各單位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需換藥劑、修理、更新的及時解決,建立健全有關臺帳。
(六)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內不準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體。
(八)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的化纖織物衣物和帶鐵釘的鞋。
第七條火警報告與火災處理
(一)公司內不論任何單位,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要講明單位,起火地點、火勢、起火原因、火災危險性等不得延遲。
(二)起火后,單位領導要冷靜指揮本單位義務消防員和員工采取相應措施,按滅火的基本辦法如切斷電源、隔離、冷卻、窒息等措施,同時用滅火器、蒸氣、水等進行搶救,防止火勢擴大和蔓延。
(
三)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滅火后在公司統一領導下,生產部一方面盡快組織恢復生產,一方面在主管經理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對著火原因、責任進行分析判斷,寫出詳細調查報告,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然后會同主管經理召開分析會,對著火的性質、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停產損失、進行分析研究,對主要責任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出處理決定,通過事故分析,接受教訓。
第八條 防塵防毒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分布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第9篇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一、 總 則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職工的安全生產和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 基本原則2.1 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 2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2. 3 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
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2. 4 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計劃。
三、 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3.1 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3. 2 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并要有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3. 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四、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1 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等作業,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2 生產過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應采取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
4.3 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用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4 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意排放。
4.5 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6 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7 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8 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9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應該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
由當地政府職業病防治所每年對有毒有害場所進行一次監測分析。
五、附 則
5.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5.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5.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化工企業防塵防毒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應嚴格加強“三同時”安全管理,按規定配齊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并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并與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穩定正常運行。
4、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5、企業內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運行及相關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6、 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11篇 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塵、毒、火、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工程設備和人員安全,結合工程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塵、毒、火、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3引用標準及相關子系統
2.1引用標準
2.1.1 《中國****集團公司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
2.1.2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電建[1995]671號;
2.1.3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
2.1.4 《安全生產法》;
2.1.5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2.1.6 《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2.1.7 《放射性同位素工衛生防護管理辦法》;
2.1.8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
2.1.9 《塵肺病防治條例》;
2.1.10 《職業病防治法》;
2.1.11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
2.2 相關子系統
2.2.1 安健環管理;
2.2.2 檔案管理;
2.2.3 評估及改進管理。
3 專用術語定義(略)
4 職責
4.1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負責人
****有限公司基建副總經理是本標準負責人,負責本標準的全面管理,監督檢查****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參建單位執行本標準的有效性。
4.2 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
****有限公司安生部主管領導是本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負責檢查本標準在本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執行標準中存在的問題應積極及時予以解決或處理,負責懼和提出完善本標準的建議,經本標準負責人同意和授權本標準。
5 執行標準
5.1各施工單位各級領導要加強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在切實改善勞動條件的同時,對施工管理人員、操作人員要加強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防塵防毒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
5.2所有的建設項目,其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5.3綜合計劃部和有關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下達投資計劃時,必須同時提出防治塵毒和安全設施的要求。
5.4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塵防毒、火爆源的管理辦法,確保防范于未然。
5.5從事有塵有毒的工作時,施工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塵毒擴散。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時嚴禁從高處甩垃圾、拋物,應用紡織袋裝好往下運。嚴禁野蠻行為發生。
5.6從事射線工作的人員,其單位的主管領導應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確保放射源的密封性達100%。
5.7儲存放射源的地方應懸掛“危險”警告牌。
5.8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本單位從事射線工作的人員情況,以及儲存放射源位置場所,以書面形式上報監理公司和籌建處安生部。
5.9各施工單位要將制定的治理塵毒的技術措施與放射源的保管措施,以書面形式上報監理公司和籌建處安生部。。
5.10各施工單位領導要加強防塵防毒的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治理塵毒的技術措施與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5.11各級領導要關心愛護從事防塵防毒、射線工作的員工,體現黨和政府的溫暖,按有關規定執行勞動保護法規。
6 檢查、評價與反饋
標準執行人應經常檢查本部門本標準執行情況的規范性,每半年填寫一次評價表(附錄2),報標準負責人進行評價。
標準負責人根據反饋情況對各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決定是否升版。
標準執行人必須確保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訂版本。
第12篇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塵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防火防爆防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人員。
3. 職責3.1 綜合辦負責本制度的制訂、修改。
3. 2 各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防火防爆和禁煙安全管理工作。
3. 3專職安全員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情況進行上報和處理。
4 工作程序
4.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防火防爆管理
4.1.1 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4.1.2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應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
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部位,其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4.1.3 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 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間、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
電器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庫房禁止安裝)。
4.1.5 根據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公司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4.1.6 在工藝裝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報警(聲、光)裝置等設施。
4.1.7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禁止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8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得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
4.1.9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4.1.10 不準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4.1.1
1 高壓線下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
易燃、易爆公司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塔桿高的
1.5倍。
4.1.1 2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4.1.1 3. 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4.2 動火、用火作業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 3022-2022)。
4.3 所有人員嚴禁在工公司禁火區內吸煙、使用電爐、電瓶充電等其他一切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
違者追究當事者的責任,按照工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獎罰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火災事故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4.4 消防組織與設施
4.4.1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4.4.2 公司設立由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并組建兼職義務消防隊。
4.4.3 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4.4.4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的過程及有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4.4.5 公司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標準等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運、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4.4.6 公司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4.4.7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4.4.8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組織人員疏散和滅火工作,并視情況向義務消防隊和外部消防組織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資,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兼職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4.5 防塵、防毒
4.5.1 公司應采取措施,確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應將有毒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4.5.2 各部門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健康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訓。
4.5.3 公司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定期檢查并記錄。
4.5.4 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4.5.5 對接觸粉塵的人員必須配備防護口罩;
接觸有毒氣體的人員配備防毒面罩。
重點部位配備氧氣呼吸器、逃生器等應急器械。
5 附則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