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制度
為保證我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準確的運行,當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應按以下進行上報。
一、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種類有:
1、瓦斯濃度超限;
2、傳感器報警點定義不當;
3、饋電斷電報警;
4、礦井瓦斯監測系統無記錄;
5、其它安全系統異常情況或安全隱患。
當出現以上異常情況時,值班人員應按異常情況上報程序進行上報。
二、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煤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的排查,并立即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上報。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和報警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備案。
三、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饋電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礦值班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排查。
四、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若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以備核查。15
五、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后,應立即通知通風隊值班人員查明原因,并報告跟班安全員、瓦檢員或工程師。
六、接到事故報警后,要立即報告值班礦領導和總工程師并協助進行事故處理。
七、井下維護人員,發現各類探頭報警或不安全隱患時,在盡可能查明情況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八、礦長、總工程師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安全情況,調用計算機貯存的資料更好地指揮安全生產。
九、通風負責人應負責組織分析、研究監測系統的數據,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礦井瓦斯等變化規律,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第2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監測日報制度
為了提高礦井防災能力,及時準確地將井下有害氣體及環境參數反饋至礦領導,特制定本制度:
每班必須認真監控礦井瓦斯異常信息、實時數據與圖像。
監控員必須熟悉整個系統的操作和程序,及時打印當日監測日報表。
調度室要將每日打印的監測日報表報總工程師、總經理審閱簽字,對反映出的問題要批注審核意見,并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問題處理進展情況,直到問題徹底處理完畢。
對監測日報的打印、上報、管理必須盡職盡責。
第3篇 安全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情況上報制度
1、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煤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排查,采取安全措施。并以傳真或網絡方式上報,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和警報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備案。報告必須有礦值班領導簽字。
2、值班人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及主扇無計劃停風、饋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礦值班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排查,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3、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監管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若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以備核查。
4、每日上午九時前將前一天的隱患處理情況匯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要及時跟蹤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和結果及時上傳上級主管部門。
第4篇 安全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制度
為保證我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準確的運行,當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應按以下進行上報。
一、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種類有:
1、瓦斯濃度超限;
2、傳感器報警點定義不當;
3、饋電斷電報警;
4、礦井瓦斯監測系統無記錄;
5、其它安全系統異常情況或安全隱患。
當出現以上異常情況時,值班人員應按異常情況上報程序進行上報。
二、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煤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的排查,并立即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上報。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和報警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備案。
三、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饋電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礦值班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排查。
四、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若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以備核查。15
五、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后,應立即通知通風隊值班人員查明原因,并報告跟班安全員、瓦檢員或工程師。
六、接到事故報警后,要立即報告值班礦領導和總工程師并協助進行事故處理。
七、井下維護人員,發現各類探頭報警或不安全隱患時,在盡可能查明情況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八、礦長、總工程師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安全情況,調用計算機貯存的資料更好地指揮安全生產。
九、通風負責人應負責組織分析、研究監測系統的數據,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礦井瓦斯等變化規律,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第5篇 某集團安全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信息反饋、處理制度
第一條 監測值班員是當日監測異常處理的第一責任人。監測值班人員不得擅自超越本規定進行異常處理。
第二條 監測異常涵蓋:瓦斯超限異常、機房設備運行異常、網絡傳輸異常、監測系統軟件異常、監測日報異常、機房安全異常。
第三條 監測員應嚴密監視瓦斯監測點數據動態,對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報警應立即反饋礦通風調度,了解情況后將原因、措施登記監控系統的相關表報。
第四條 對于瓦斯超限原因不明或超限排查不力的,應立即報告通風區值班長并重點記載。
第五條 網絡傳輸中斷異常,應立即對照監測網絡資源圖,利用ping命令逐段排查確定故障范圍,并立即匯報故障段管轄單位排除。中斷超過10分鐘的認真填寫《監測網絡運行記錄》。
第六條 設備運行異常,根據異常情況采取中止、停電及其它相關措施,并立即向上級匯報。
第七條 機房如遇防火、滅火、防盜等安全異常,值班員可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事態擴大。
第八條 主機監測瓦斯超限報警后,機房監測員必須立即校對一級斷電閉鎖狀態,同時立即觀察斷電區域設備的開停信號和饋電信號情況,凡發生應斷電未斷電的,要立即報告通風調度和通風當日值班長,并立即實施手動斷電和二級斷電控制,并詳細登記。
第九條 凡發生井下通信阻斷,通訊中斷應立即通知調度、當日值班長、礦總工程師。并立即組織人員下井處理,一般情況下,必須在4小時之內恢復正常,超過4小時班后進行分析。
第十條 主機軟件發生故障,應立即啟動備用主機進行正常監控,并及時處理故障主機軟件,現場無法處理的,應與上級聯系廠家到現場解決,并上報監控中心。
第6篇 陽煤安全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信息反饋處理制度
第一條 監測值班員是當日監測異常處理的第一責任人。監測值班人員不得擅自超越本規定進行異常處理。
第二條 監測異常涵蓋:瓦斯超限異常、機房設備運行異常、網絡傳輸異常、監測系統軟件異常、監測日報異常、機房安全異常。
第三條 監測員應嚴密監視瓦斯監測點數據動態,對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報警應立即反饋礦通風調度,了解情況后將原因、措施登記監控系統的相關表報。
第四條 對于瓦斯超限原因不明或超限排查不力的,應立即報告通風區值班長并重點記載。
第五條 網絡傳輸中斷異常,應立即對照監測網絡資源圖,利用ping命令逐段排查確定故障范圍,并立即匯報故障段管轄單位排除。中斷超過10分鐘的認真填寫《監測網絡運行記錄》。
第六條 設備運行異常,根據異常情況采取中止、停電及其它相關措施,并立即向上級匯報。
第七條 機房如遇防火、滅火、防盜等安全異常,值班員可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事態擴大。
第八條 主機監測瓦斯超限報警后,機房監測員必須立即校對一級斷電閉鎖狀態,同時立即觀察斷電區域設備的開停信號和饋電信號情況,凡發生應斷電未斷電的,要立即報告通風調度和通風當日值班長,并立即實施手動斷電和二級斷電控制,并詳細登記。
第九條 凡發生井下通信阻斷,通訊中斷應立即通知調度、當日值班長、礦總工程師。并立即組織人員下井處理,一般情況下,必須在4小時之內恢復正常,超過4小時班后進行分析。
第十條 主機軟件發生故障,應立即啟動備用主機進行正常監控,并及時處理故障主機軟件,現場無法處理的,應與上級聯系廠家到現場解決,并上報監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