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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設備、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0 18:34:02 查看人數:65

      起重設備、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起重設備、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設備、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1、簽訂起重設備、電梯訂貨、安裝、維護保養合同時,須遵照區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2、新購的起重設備、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起重設備、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技術監督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3、起重設備、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起重設備、電梯使用合格證。

      4、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起重設備、電梯移交時,除應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部門有關起重設備、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5、負責管理起重設備、電梯的部門,要切實加強起重設備、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帶病隱患運行。

      6、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起重設備、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技術監督局安全認可的單位。

      7、起重設備、電梯管理部門須將起重設備、電梯和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件副本報公司安全辦備案。

      8、起重設備、電梯說明書中規定的安全注意事項要嚴格執行,更不能超負荷運轉。

      第2篇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 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 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 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 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 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 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 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 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 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 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 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 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 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 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 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 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 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 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 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 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 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 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 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 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 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 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 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 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機械式停車設備起重機械使用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5篇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的指示牌,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二條: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三條: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機的性能。

      第四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五條:起吊時,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六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平穩,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起吊物件,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七條: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第八條:建立建全起重機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安全操作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九條:橋式起重機應設專職司機駕駛,有專人負責掛鉤和指揮(需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及指揮。

      第十條: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第十一條: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第十二條: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上下人員,不準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去.除停車檢修外,禁止軌道上走人。

      第6篇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起重設備安裝管理制度

      1.起重機械安裝必須選擇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安裝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2.安裝單位安裝前應具備的資料和手續;1)安裝單位的資質證、安裝人員的資格證;2)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3)安裝合同協議書及各方的安全責任;4)應急救援預案。

      3.安裝單位在安裝起重機械前,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安裝單位應當在設備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4.驗收和定期檢驗。起重機械安裝結束后,安裝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和調試,自檢合格后申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投入使用。起重機械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其周期為兩年。包括新設備首次啟用;經大修、改造的;若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重大機械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械,應在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起重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不得將未經安全認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投入使用;自行購置的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首次安裝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使用中要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人,認真落實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3.起重機械的安裝、操作、拆除等工作都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完成,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起重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起重工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起重工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

      第7篇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的指示牌,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二條: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三條: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機的性能。

      第四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五條:起吊時,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六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平穩,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起吊物件,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七條: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第八條:建立建全起重機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安全操作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九條:橋式起重機應設專職司機駕駛,有專人負責掛鉤和指揮(需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及指揮。

      第十條: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第十一條: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第十二條: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上下人員,不準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去.除停車檢修外,禁止軌道上走人。

      第8篇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塔機應當每天停機后對機械進行一次例行保養,傳動部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對易損件必須經常檢查、維修或更換。對機械的螺栓,特別是經常振動的零件,如塔身連接螺栓應經常進行檢查是否松動,如有松動則必須及時擰緊或更換。

      1: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1.1各機構的制動器應經常進行檢查和調整,在摩擦面導上,不應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須用汽油或稀料洗掉。

      1.1減速箱、變速箱、外齒合齒輪等各部位的潤滑以及液壓油均按潤滑油表中的要求進行。

      1.3要注意檢查各部鋼絲繩有無斷絲和松股現象,如超過有關規定,必須立即更換。

      1.4凡開式齒輪傳動必須有防護罩,行走開式齒輪因下部有外漏部分,因此要經常檢查軌道的清潔,使沙粒泥土等不致進入齒輪而損壞齒輪。

      1.5經常檢查各部的連接情況,如有松動,應予擰緊。塔身連接螺栓應在塔身受壓時檢查松緊度,(可采用旋轉臂架的方法去造成塔身受壓狀態),所有連接銷軸都必須有開口銷,并張開。

      1.6經常檢查各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噪音,如發現故障,必須及時排除。

      2:液壓爬升系統的維護和保養

      2.1使用液壓油應嚴格按潤滑表中的規定進行加油和換油,并清洗油箱內部。

      2.2溢流閥的壓力調整后,不得隨意變動,每次進行爬升之前,應用油壓表檢查其壓力是否正常。

      2.3應經常檢查各部管接頭是否緊固嚴密,不準有漏油現象。

      2.4濾油器要經常檢查有無堵塞,檢查安全閥在使用后調整值是否變動。

      2.5油泵、油缸和控制閥,如發現滲漏應及時檢修。

      2.6總裝和大修后初次啟動油泵時,應先檢查入口和出口是否接反,電動轉動方向是否正確,油壓是否正常,吸油管路是否漏氣,無誤后空載運行油缸幾次,排出油缸內氣體后,再進行升降作業。

      2.7在冬季起動時,要開開停停往復幾次,待油溫上升和控制閥靈活后,再正式使用。

      3:金屬結構的維護和保養

      3.1在運輸中應設法防止構件變形及碰撞損壞。

      3.2在使用期間,必須定期檢修與保養,以防銹蝕。

      3.3經常檢查結構連接螺栓、焊縫以及構件是否損壞、變形和松動等情況。

      3.4每隔1-2年 噴刷油漆一遍。

      4:電氣系統的維護和保養

      4.1經常檢查所有的電線、電纜有無損傷,要及時包扎和更換已損壞的部分。

      4.2遇到電動機有過熱現象要及時停車,排出故障后繼續運行,電機軸承潤滑要良好。

      4.3各控制箱、配電箱等要經常保持清潔,及時清掃電氣設備上的灰塵,并保持電氣設備干燥。

      4.4各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觸電開關動作必須可靠,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和更換,否則起重機嚴禁使用。

      4.5每年搖測保護接地電阻兩次(春、秋),保證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4.6電機電刷,其接觸面要保持清潔,當磨掉原電刷高度的2、3時,應更換。

      5: 塔機分級保養制度的規定

      5.1日常保養(每班進行)

      序號

      項目

      要求

      1

      檢查配電箱及電線

      各接線頭,保險絲的接頭,如有移位、松動,應緊固,電線破損處應用絕緣帶包扎或更換新線。

      2

      檢查制動器

      制動應靈敏可靠,各連接部分不應有斜卡現象,各緊固件無松動現象,電磁鐵的板面應清潔,彈簧欄桿作用良好,制動閘瓦與制動輪的間隙不大于0.5-0.8mm,制動時,接觸應均勻,接觸面積不得小于全面積的80%。

      3

      各部連接及鋼絲繩

      各連接處不得松動,檢查鋼絲繩磨損,斷絲程度,斷股超過5%或名義直徑磨損超過5%均應換繩。

      4

      潤滑工作

      按潤滑表執行。

      5

      安全裝置

      檢查各限位裝置(高度、力矩、變幅)要有效可靠。

      5.2一級保養(每工作50小時進行)

      序號

      項目

      要求

      1

      檢查各鋼絲繩固定

      檢查吊索的受力是否均勻,各繩扣是否松動。

      2

      檢查各傳動機構

      檢查各聯軸器,法蘭盤的固定螺栓是否松動,齒輪傳動合情況。

      3

      檢查減速器

      是否缺油,及時補加或換油,是否有不正常現象或噪音過大,溫升過高。

      4

      檢查連接螺栓

      各連接螺栓要緊固,螺紋處要加鈣基潤滑脂。

      5.3二級保養(每工作200小時進行)

      序號

      項目

      要求

      1

      進行一級保養的全部工作。

      2

      檢查鋼結構

      各部件不應有扭曲,變形、裂紋,各緊固件不應有松動現象,制動器磨損情況,電磁鐵是否松動,各焊縫不應有裂紋。

      3

      檢查制動器

      清洗制動器的油污,檢查鉚釘有無松動過高現象,制動器磨損情況,電磁鐵是否松動、受潮發熱。

      4

      檢查各軸承

      各軸承是否有損傷,是否缺油,應更換損壞件,補加潤滑油。

      5

      檢查回轉支承潤滑

      補加回轉支承中的潤滑脂。

      5.4三級保養(每工作400小時)

      序號

      項目

      要求

      1

      進行一、二級保養的全部工作。

      2

      清洗各減速器

      放出舊齒輪油,清洗減速箱,檢查齒輪磨損情況,予以調整更換。

      3

      檢查各滑輪

      檢查各部滑輪潤滑、磨損情況,清洗更換潤滑脂,更換損壞的齒輪。

      4

      檢查跑車

      檢查滾輪潤滑磨損情況,更換潤滑脂,磨損嚴重的滾輪應更換。

      5

      檢查回轉支承

      檢查回轉支承運轉情況,更換潤滑脂。

      6

      整體檢查

      更換或解決認為有必要予以解決的部件或構件。

      恩施州翔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怡嘉苑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二標段(b棟)工程項目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9篇 起重機械和設備驗收等級制度

      一、成立以項目部總工程師為首,設備物資部、工程部、質檢部、安全負責人參加的項目部審核驗收小組,其組成成員如下:

      組長:謝元成 副組長:蔡中映

      組員:賴喜文 吳傳海 陳啟陽

      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進場時,要求指定操作人員到設備物資部申請等級注冊。

      二、 在施工作業前,必須經過項目部審核驗收小組的審核驗收,只要內容有:

      1、指定操作人員的身份證,《安全操作證》機動車輛運輸類經公安交警審查合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機動車輛行駛證》及身體健康狀況。

      2、應有的設備合格證或使用許可證,其動力部分、卷揚機、液壓裝置等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規程的規定。

      3、應有信號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安全警示標志齊全可靠。

      4、起重機械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限位器或行程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5、起重機械使用的鋼絲強,具有有效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證明文件。

      6、起重機械的吊鉤、吊環完好無損,設備的自動控制屏,設備的制動裝置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7、設備電器的控制屏、線路等規范符合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要求。

      8、當沒有有效的證明文件及規范時,在查看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的完好性外,必須經過試驗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經審核驗收合格后,填寫《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驗收簽定意見》單,并編號掛牌方可準入作業。

      四、進入施工作業前,項目部向該設備的負責人或者操作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五、須與項目部簽訂安全協議,向項目部做出安全保證。

      六、項目安全部將對被啟用的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拍照,登記注冊,相關資料復印存檔備查。

      七、未經項目部審核驗收或審核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不準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經檢查發現,將對其部門和操作人員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工整改或退場。

      第10篇 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 總 則

      1.1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系統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2 本文件提出的各項措施適用于公司系統的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和公司系統投資建設的電力工程中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1.3 本文件所稱的起重機械主要指電力建設中常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和中小型起重設備,其中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混凝土布料機、施工升降機、纜索起重機、塔帶機、輸變電用牽張設備等;常用中小型起重設備包括:鋼索液壓提升裝置、簡易升降機、吊籃、卷揚機、電動葫蘆、手動葫蘆、千斤頂等及其他起重機械。其中對牽張設備和中小型起重設備的安全管理,可根據情況執行本文件中的適用執行。

      2. 組織與職責

      2.1 施工單位是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起重機械從購置、租賃、安裝、維修、檢驗、使用、拆除到報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經理是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企業應明確生產副經理或總工程師為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起重機械的全過程安全管理。

      2.2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由施工單位本部、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三個層次構成,各個層次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責如下:

      2.2.1 施工單位本部

      施工單位本部必須設置機械管理部門,對企業施工生產中的起重機械和一般機械進行歸口管理;是起重機械專業安全管理部門,重點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

      施工單位機械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起重機械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2).負責建立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機械崗位責任制和制定起重機械安全目標或安全指標;負責對各施工項目部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下達的安全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匯總,并組織評價、考核和獎罰。

      (3).會同單位有關部門編制企業技術裝備規劃,并負責編制和參與審定機械設備購置計劃,負責單位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資質認證工作。

      (4).負責或參與編制重要機械和起重機械的選型、購置、大修、改造、報廢、租賃等方面的安全及技術經濟論證方案,組織起重機械技術檢測和鑒定工作;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和報廢注銷手續。

      (5).負責為施工項目部配置、租賃起重機械,并組織運輸、試驗、驗收,確認滿足施工要求。

      (6).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本企業所用施工機械和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審定起重機械安拆、大修改造作業方案,參與編制或審查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機械配置和大型吊裝方案。

      (7).負責組織單位層面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維修、運輸、試驗等過程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編制,并對作業過程中的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督和指導。

      (8).負責組織編制單位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審查和指導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現場處置方案的編制和演練。

      (9).按有關規定負責單純機械事故和機械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機械事故并造成人員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10).負責對各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專項檢查、評價和考核,并指導、追蹤、督查缺陷整改情況。

      (11).配合組織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取證;建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賬,并進行動態管理。

      (12).負責機械設備購置費用、折舊費、大修費的使用管理,加強經濟核算,不斷提高起重機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13).負責建立單位施工機械總臺賬和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并實施動態管理。

      (14).負責制訂單位起重機械原始記錄、檢查表、統計報表、機械和相關人員臺賬、機械合同等標準資料格式,并對相關基礎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存檔。

      (15).參與工程項目分包合同審查,重點審查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的數量與安全狀況、以及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責任方面的條款。

      (16).負責組織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競賽評比表彰,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管理經驗。

      (17).負責組織對新型或進口起重機械的相關技術、先進管理經驗及方法的引進消化和推廣工作。

      2.2.2 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

      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是項目施工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設置項目生產副經理或總工程師為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項目施工過程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施工項目部必須建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網絡圖)、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和起重機械安全目標。

      2.2.3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

      施工單位應設立起重機械專業生產經營(或租賃)單位(如機械租賃公司、機械化施工公司等),簡稱起重機械專業單位。施工企業的起重機械專業單位應具有安裝、拆卸和維修起重機的專業人員。

      施工單位的各公司、各工地、各分包隊等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簡稱一般機械使用單位。一般機械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起重機械的數量,適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需求,設置專職或兼職機械管理員。

      起重機械專業單位和一般機械使用單位在本文件中統稱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是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的保障單位,應接受企業機械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與施工項目部間應按照企業內部規定或相關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責,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接受施工項目部的監督管理與考核。

      2.2.4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1).根據施工單位的管理制度,結合現場的實際,制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或細則及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

      (2).制定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目標,并分解至作業班組和崗位。

      (3).建立起重機械臺賬,掌握所使用起重機械數量和安全技術狀況,保證全部起重機械完好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

      (4).負責編制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維修保養規程、檢查檢驗規程、安拆作業指導書、作業方案和維修計劃和方案,并按規定上報審批。

      (5).負責對本單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及參與起重機械作業的有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與安全技術交底,建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賬,定期向企業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認證或換證計劃,保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6).負責根據起重機械的作業類別(安裝、拆卸、試驗、操作、維修、檢查、檢驗)、作業過程、環境條件進行危險源辨識,并根據辨識結果制訂安全措施。

      (7).負責編制起重機械事故現場處置方案,并按規定上報審查;配合一般起重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

      (8).負責對起重機械結構件、零部件在安裝前及拆卸后的檢查,對在用起重機械進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進行整改、驗收,對存在的重大隱患缺陷上報企業機械管理部門及起重機械所在施工項目部。

      (9).負責建立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動態檔案,填寫起重機械安裝、變換工況、試驗、運行、保養、維修、安全技術交底、故障處理、檢查及缺陷整改記錄、拆卸、停用、事故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等,并根據記錄進行統計、分析和總結。

      (10).負責起重機械安裝過程的質量檢驗,參與起重機械軌道或基礎的驗收。配備常規的檢測儀器,建立檢測儀器臺賬,檢測儀器需經檢定合格。

      (11).按維修保養規程,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3 起重吊裝作業“十不吊”制度

      第1條 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第2條 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第3條 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第4條 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第5條 斜牽斜掛不準吊。

      第6條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件裝放過滿不準吊。

      第7條 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第8條 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第9條 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4 完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與記錄資料措施

      4.1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與使用制度;

      (2)租用與分包工程自帶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3)起重機械維修制度;

      (4)起重機械安裝維修隊伍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編制、審查與執行制度;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與考核制度;

      (7)起重機械檢驗儀器、工器具管理制度;

      (8)機械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9)對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

      (10)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4.2 施工單位至少應具備以下規程、標準和定額:

      (1)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2)起重機械保養和修理規程;

      (3)起重機械設備技術試驗規程;

      (4)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藝規程;

      (5)起重機械安全、質量檢驗標準;

      (6)起重機械安全檢查標準;

      (7)輸變電工器具安全檢查標準;

      (8)起重機械企業自檢用“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

      (9)對施工項目部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安全管理的評價標準。

      (10)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和各種安全措施。

      4.3 施工單位至少應制訂以下主要工作計劃:

      (1)起重機械及工器具購置更新計劃;

      (2)起重機械大修、改造年度計劃;

      (3)起重機械定期檢驗檢測計劃;

      (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和取證計劃;

      (5)起重機械安全檢查和評價計劃;

      (6)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演練計劃。

      4.4 施工單位至少應有以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記錄資料,并保證其完整、齊全和準確:

      (1)起重機械臺賬;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賬;

      (3)企業對現場起重機械安全檢查記錄和缺陷整改驗收記錄;

      (4)上級部門對現場起重機械安全檢查缺陷整改追蹤記錄;

      (5)對施工項目部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評價和機械管理評比記錄;

      (6)起重機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7)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培訓、考試、考核和獎懲記錄;

      (8)有關機械安全會議、專業會議等記錄;

      (9)其他有關記錄、通報、文件等;

      (10)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4.4.1 原始資料部分

      (1)購置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

      (2)新型(新產品)和超大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合格證;

      (3)使用說明書、有關圖紙等設計文件;

      (4)使用登記證明。

      4.4.2 動態資料部分

      (1)安裝告知書、安拆作業指導書、檢驗報告書;

      (2)過程檢驗記錄、安裝后企業自檢報告書、技術交底簽字記錄;

      (3)負荷試驗記錄、特殊檢驗報告(有關焊縫探傷、應力測試、校核計算等);

      (4)大修鑒定和修竣驗收記錄、技術改造記錄、報廢鑒定和手續;

      (5)基礎或軌道驗收記錄、特殊工況作業記錄(超負荷作業、雙機抬吊等);

      (6)主要零部件更換記錄、維修記錄;

      (7)故障記錄、事故及未遂事故記錄。

      4.5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根據本文件明確的施工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程、計劃的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單位具有可操作性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細則(或辦法),其中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起重機械安全使用、安裝、拆卸、維修、保養、檢查整改、人員培訓、安全獎罰、作業指導書與措施編審、檔案資料管理、測量儀器使用管理等。

      4.6 施工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根據本措施中企業起重機械資料管理要求留存的記錄資料外,至少還應具有以下管理資料:變換工況記錄、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操作和維護人員變更記錄;測量儀器臺賬、測量儀器使用規程等。

      4.7 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應圍繞起重機械進場準入、安拆隊伍資質及人員資格管理、作業指導書編審與執行、起重機械安全檢查與缺陷整改、起重機械使用管理等重點管理內容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或細則,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4.7.1 起重機械(機具)進場準入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進場告知和手續(調入、租賃、分包隊自帶等);

      2.準入條件(整機、待安裝的零部件檢查標準);

      3.準入驗收工作程序。

      4.7.2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安拆隊伍準入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準入條件(七種人員資格證件及相應安拆資質);

      2.準入審查工作程序。

      4.7.3 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審查制度(包括外租、分包單位的安拆隊伍),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編寫要求(編寫標準);

      2.送審工作程序;

      3.實施要求。

      4.7.4 起重機械安全檢查(評價)制度(包括外租、分包隊的安拆隊伍),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檢查方式(如巡檢、旁站監督、月檢查、專項檢查、安全評價等);

      2.檢查(組)人員組成;

      3.檢查時間;

      4.檢查范圍、內容;

      5.檢查標準和檢查記錄;

      6.檢查小結和結果處理;

      7.整改驗收(期限或措施)。

      4.7.5 機械考核獎罰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獎罰標準;

      2.執行工作程序。

      4.7.6 停機維修和停機封存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告知原因、預計期限;

      2.鑒定確認;

      3.采取措施。

      4.7.7 起重機械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退場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退場告知要求;

      2.退場手續辦理。

      4.7.8 機械資料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項目部存檔內容(目錄);

      2.收繳和整理期限;

      3.借閱辦法。

      4.8 施工項目部應收集或留存的起重機械管理資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4.8.1 有關起重機械法規、標準和上級有關文件等。如國家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等)、技術法規(所用起重機械、鋼絲繩等技術規程標準等)、上級文件(本企業有關機械安全施工文件和安全評價標準等)。

      4.8.2 本項目部機械管理體系網絡圖、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4.8.3 進場起重機械(機具)名細(或臺賬),整機(或機具)檢查驗收表、待安裝機械零部件檢查表、整改驗收單,安裝告知書、檢驗報告書和安全檢驗合格證復印件等。

      4.8.4 進場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登記臺賬和資格證件復印件;安拆隊伍的資質證件復印件。

      4.8.5 已批準的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并附有負荷試驗報告和交底簽字記錄;地基、軌道、附著驗收記錄、過程檢驗記錄和企業自檢報告書等;機械其他方案和措施(如機械改造、變換工況、雙機臺吊、超負荷作業等);重要維修改造方案;特殊檢驗報告(焊縫探傷、應力測試、校核計算等);機械防風、防雷電、防撞措施等,應附有交底簽字記錄。

      4.8.6 巡檢、旁站監督、專項檢查、月檢查、安全評價等檢查記錄表、整改通知單、驗收單、月檢小結、通報和對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機械安全管理考核記錄,以及上級檢查報告和整改完成記錄等。

      4.8.7 機械事故和機械未遂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4.8.8 機械事故應專項急預案及演練計劃、記錄和評價報告、改進意見;現場停機維修、封存手續等。

      4.8.9 施工項目部應留存租賃機械名細、租賃合同協議。

      4.9 輸變電工程業主項目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和主要機具進場安全確認登記制度;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安拆隊伍進場申報審查登記制度;

      (3)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審查制度;

      (4)起重機械安拆監督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和重要機具安全狀況定期檢查制度;

      (6)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定期評價考核制度;

      (7)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資料管理制度。

      4.10 業主項目部的起重機械安全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相關國家行政法規、國家技術標準和安全規程;

      (2)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網絡圖;

      (3)業主、項目監理有關人員的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

      (4)對項目監理、施工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定期評價考核記錄、通報;

      (5)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和演練、評價記錄;

      (6)有關起重機械安全文件(專業會議、上級檢查、評價情況、整改上報等)。

      4.11 項目監理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監理程序或細則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和主要機具進場安全確認登記監理程序;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安拆隊伍進場申報審查登記監理程序;

      (3)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審查監理程序;

      (4)起重機械安拆和負荷試驗監理程序;

      (5)起重機械和重要機具安全使用監理程序;

      (6)起重機械和重要機具安全狀況定期檢查程序;

      (7)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定期評價考核細則;

      (8)現場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及演練細則;

      (9)現場起重機械安全監理資料管理辦法。

      4.12 項目監理的起重機械安全監理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現場所用起重機械登記臺賬和其安全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2)進入現場起重機械(整機)安全狀況復查確認表;

      (3)進入現場待安裝起重機械散件安全狀況復查確認表;

      (4)現場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賬和其資格證復印件;

      (5)進入現場起重機械安拆隊伍的相應資質復印件;

      (6)起重機械狀況月檢查記錄、總結、通報或紀要;

      (7)機械缺陷整改通知單、停工令和整改驗收單;

      (8)起重機械作業危險源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審批留存件;

      (9)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的審批留存件;

      (10)有關起重機械重要作業的旁站監理記錄;

      (11)起重機械基礎、軌道和附著審批、驗收等資料;

      (12)現場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評價(年度或階段)報告、記錄、通報;

      (13)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演練評價記錄及改進建議。

      5. 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管理措施

      5.1 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必須實行專業化管理,從事安裝與拆卸作業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作業。

      5.2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的專業單位應指定施工負責人、技術、安監、檢驗及其他管理人員,并明確管理界限和責任。上述人員必須接受與起重機械相關的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格。

      5.3 作業中的指揮、司機、司索、機械安裝工、電氣安裝工、焊工應配套齊全,必須取得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資格證,并按證件類別規定作業范圍,明確過程責任。

      5.4 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中所用的機械設備、計量儀器、工具材料必須經檢查、檢測,并處于合格狀態。

      5.5 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必須編制作業指導書,安裝與拆卸應分別編寫。作業指導書編制人員必須是起重機械專業工程師,并經安拆單位許可確認。

      5.6 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應經按施工企業有關制度中規定的權限審批。作業過程中施工方法及人員變更,應對變更部分重新編制和審批。

      5.7 起重機械安裝前,施工項目部必須持有關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辦理安裝告知書。

      5.8 應由施工負責人主持,由技術人員對全體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技術交底,要交清作業內容、作業流程、技術及質量控制要點、安全控制要點及責任分工。交底要針對不同的作業類別進行,并重點對危險點源及控制措施的交底。

      5.9 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作業指導書中的工序工藝流程、施工方法進行;組織分工明確,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10 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專責人員應對關鍵工序進行指導把關;項目監理工程師對關鍵工序工藝過程進行旁站監督。

      5.11 安裝過程中要做好安裝記錄和過程檢驗記錄,上道工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5.12 起重機械安裝后,安裝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并出具自檢報告書。

      5.13 起重機械自檢合格后,應向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

      5.14 安拆作業完成后,起重機械安拆單位應進行后評價。從作業方案的科學性、交底的清楚性、組織分工及責任的明確性、執行的全面性與合規性、危險點源辨識的準確性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人員技能和素質的滿足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和總結。

      5.15 大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應按以下綱目要求編寫:(安裝和拆卸相同部分內容要求,本綱目沒有重復寫出,凡不同的內容均寫出安裝和拆卸不同的要求)

      5.16 安全措施

      首先根據安全規程和說明書要求編寫一般性安全要求;然后根據實際作業過程,辨識每一作業工序工藝及作業場所中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和環境因素,分析出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危險環境因素,并提出對應的控制措施。要求列出危險因素(或危險點)和危險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表。

      5.17 附圖與計算

      在工藝中出現雙機抬吊、超負荷起吊、增設臨時支架、利用輔助卷揚機、架設攬風繩和地錨、大長件或異形件的吊點位置、特殊吊裝等,文字往往很難敘述清楚,需要圖式和必須校核計算等,不能省略,更不能只憑經驗和估計。

      5.18 拆卸后的零部件檢查:拆卸作業完成后應檢查各機構、結構和零部件的磨損、損壞及缺陷情況,做出記錄,作為拆卸作業指導書的附件,便于下次安裝前的維修或更換。

      5.19 交底簽字頁

      在安裝和拆卸作業前,作業指導書必須進行交底,要求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須全員簽字,不得只有少數人簽字或代簽;為避免簽字混亂,難于核查,應管理人員、各工種分別設簽字欄。由于交底簽字是在作業指導書審查批準以后,所以交底簽字頁,全員簽字后可作為作業指導書的附件。

      5.20 危險點和安全措施要清楚

      1.不能只有一般安全要求,如上高空要帶安全帶、進現場要帶安全帽等簡單要求;

      2.危險點(源)辨識要清楚;

      3.安全措施要明確。

      6. 老舊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措施

      6.1 本文件中所稱老舊機械是指實際使用年限超過 12年,但尚未達 到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還仍在使用的起重機械。

      6.2 起重機械的報廢

      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6.2.1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6.2.2 達到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6.2.3 凡在工程現場使用的老舊起重機械,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整治:

      6.2.3.1 開展對老舊起重機械的專項檢測,其檢測內容:

      (1).外觀檢查(結構變形、油漆爆裂、腐蝕程度、焊縫外觀、螺栓連接、主要零部件磨損情況等);

      (2).形位公差測量(主要直線度、圓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傾斜度、同軸度、對稱度、位置度、圓跳動等);

      (3).對臂架、橫梁、底架等重要結構主要受力焊縫進行焊縫探傷,并出 具探傷報告和腐蝕測厚報告;

      (4).空載性能測試(起升、降落、變幅、回轉、行走等測試。檢查各機構和操縱、控制系統是否有異常);

      (5).額定負荷試驗和超負荷試驗,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后重點檢查如整機結構、焊縫、螺栓、機構等;

      (6).對本單位沒有能力檢測的內容,應當請權威機構核算和進行應力測試,作出鑒定結論。

      6.2.4 老舊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屬于本文件規定的老舊起重機械,雖已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但未經權威機構出具鑒定報告的,一律降低負荷至 80%額定負荷以下使用。

      (2)經過整治的老舊起重機必須進行額定負荷試驗和超負荷試驗,按整治結論要求使用。

      (3)嚴格使用條件,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加大檢查頻次,對主要受力結構和受力焊縫采取必要的專人監控措施。

      (5)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7. 起重機械安全教育和培訓措施

      7.1 施工單位應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參加相應的法定取證培訓,做到起重機械相關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7.2 施工單位各層次應積極開展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學習和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杜絕違法行為。

      7.3 施工單位應對各級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和使用人員進行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標準方面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7.4 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內容:

      (1)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2)有關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技術標準;

      (3)電力建設所使用的各種起重機械構造原理和性能特點及電氣、液壓控制原理;

      (4)各種起重機械安全裝置原理及檢驗標準;

      (5)電力建設所使用的各種起重機械安拆實例;

      (6)起重機械事故案例;

      (7)現場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

      7.5 各施工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每年制定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各類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除取證培訓外,每年應舉辦不少于一期的培訓班。每次培訓后應做好總結和記錄,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

      7.6 項目部應根據現場實際需要舉辦不定期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事故案例等短期培訓班,培訓對象主要是業主項目部、項目監理、施工項目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相關人員。

      第11篇 起重機械機械式停車設備使用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12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塔機應當每天停機后對機械進行一次例行保養,傳動部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對易損件必須經常檢查、維修或更換。對機械的螺栓,特別是經常振動的零件,如塔身連接螺栓應經常進行檢查是否松動,如有松動則必須及時擰緊或更換。

      1: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1.1各機構的制動器應經常進行檢查和調整,在摩擦面導上,不應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須用汽油或稀料洗掉。

      1.1減速箱、變速箱、外齒合齒輪等各部位的潤滑以及液壓油均按潤滑油表中的要求進行。

      1.3要注意檢查各部鋼絲繩有無斷絲和松股現象,如超過有關規定,必須立即更換。

      1.4凡開式齒輪傳動必須有防護罩,行走開式齒輪因下部有外漏部分,因此要經常檢查軌道的清潔,使沙粒泥土等不致進入齒輪而損壞齒輪。

      1.5經常檢查各部的連接情況,如有松動,應予擰緊。塔身連接螺栓應在塔身受壓時檢查松緊度,(可采用旋轉臂架的方法去造成塔身受壓狀態),所有連接銷軸都必須有開口銷,并張開。

      1.6經常檢查各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噪音,如發現故障,必須及時排除。

      2:液壓爬升系統的維護和保養

      2.1使用液壓油應嚴格按潤滑表中的規定進行加油和換油,并清洗油箱內部。

      2.2溢流閥的壓力調整后,不得隨意變動,每次進行爬升之前,應用油壓表檢查其壓力是否正常。

      2.3應經常檢查各部管接頭是否緊固嚴密,不準有漏油現象。

      2.4濾油器要經常檢查有無堵塞,檢查安全閥在使用后調整值是否變動。

      2.5油泵、油缸和控制閥,如發現滲漏應及時檢修。

      2.6總裝和大修后初次啟動油泵時,應先檢查入口和出口是否接反,電動轉動方向是否正確,油壓是否正常,吸油管路是否漏氣,無誤后空載運行油缸幾次,排出油缸內氣體后,再進行升降作業。

      2.7在冬季起動時,要開開停停往復幾次,待油溫上升和控制閥靈活后,再正式使用。

      3:金屬結構的維護和保養

      3.1在運輸中應設法防止構件變形及碰撞損壞。

      3.2在使用期間,必須定期檢修與保養,以防銹蝕。

      3.3經常檢查結構連接螺栓、焊縫以及構件是否損壞、變形和松動等情況。

      3.4每隔1-2年 噴刷油漆一遍。

      4:電氣系統的維護和保養

      4.1經常檢查所有的電線、電纜有無損傷,要及時包扎和更換已損壞的部分。

      4.2遇到電動機有過熱現象要及時停車,排出故障后繼續運行,電機軸承潤滑要良好。

      4.3各控制箱、配電箱等要經常保持清潔,及時清掃電氣設備上的灰塵,并保持電氣設備干燥。

      4.4各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觸電開關動作必須可靠,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和更換,否則起重機嚴禁使用。

      4.5每年搖測保護接地電阻兩次(春、秋),保證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4.6電機電刷,其接觸面要保持清潔,當磨掉原電刷高度的2、3時,應更換。

      5: 塔機分級保養制度的規定

      起重設備、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起重設備、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1、簽訂起重設備、電梯訂貨、安裝、維護保養合同時,須遵照區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2、新購的起重設備、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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