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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7 17:00:22 查看人數:94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第1篇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二、不準損毀、涂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三、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征,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并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四、各班組負責人要對本部門使用的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五、各班組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并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后交辦公室統一歸檔。已經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資料,由辦公室按規定處理。

      六、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二級維護及以上作業的車輛檔案內容包括維修合同、檢驗記錄、維修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名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七、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整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復印。

      第2篇 危貨車輛及設施維修和檢查制度

      1、危險品運輸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車輛維修、檢查制度,并加強管理。

      2、危險品運輸車輛,必須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定的行使里程或間隔時間對車輛進行維護作業,如有漏項或減少維護項目,造成后果,追究維修人員的責任。

      3、危險品運輸車輛必須到具備危險品運輸車輛修理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護作業。

      4、危險品車輛維修人員必須配備與運輸危險品性質相適用的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熟悉各類勞動防護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5、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前必須進行清洗、消毒,完畢后,達到標準,方可維修,否則,造成一切后果由維修人員全部承擔。

      6、出車前、后要對車輛和車輛配備的安全設施設備、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齊全有效。

      7、維護保養車輛結束后,必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出廠。

      8、危險品車輛維修過程中,非維修人員應遠離維修區,否則后果自負。

      9、公司每月要對專用車輛、辦公場所、專用停車場地進行2次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并做好相關記錄和資料存檔工作。

      第3篇 車輛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

      一、嚴格執行車輛使用操作程序,每天出車前、收車后要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處理。嚴禁病車上路運行。

      二、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完好無損。嚴禁司機在車內吸煙,給客人提供一個良好的乘車環境。

      三、車輛的維護和保養。司機要提前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廠修理。正常一級保養,二級保養,司機要到現場,安保養有關規定不漏人車,不漏項。同時司機本人要做隨車記錄,做到內容齊全,清楚明了。

      四、為確保車輛的運行安全,司機本人要對自己駕駛的車輛,勤觀察、勤檢查,勤動手處理一些小問題,以免因小失大,造成經濟損失。

      五、為保障所有車輛各項安全技術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車隊規定每月20號為所有機動車輛安全檢查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解決,確保車輛安全運行,萬無一失。

      第4篇 車輛維修保養制度

      1.司機應加強對車輛的保養,愛護車輛,勤檢查、勤打掃,出車前、收車后要檢查,如有異常,及時向車隊長報告,保證正常行駛。

      2.車輛需要維修,先由司機填寫維修項目單,車隊長審查后制訂修理計劃,車輛方可進廠修理。

      3.修理工必須詳細填寫修理機件清單及修理費價目表,車輛修好后,由司機和安全員、車隊長共同鑒定方可出廠。

      4.修理費發票必須由司機、車隊長簽名證明,賓館酒店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5篇 學校車輛維修保養制度

      學校車輛維修與保養制度

      一、司機應對車輛的保養勤儉查、勤清潔,如有異常,及時向車隊隊長報告,保證車輛正常行駛。

      二、駕駛員要定期保養車輛,定時檢查更換機油。(每5000-6000公里換機油一次)。認真做好出車前后的檢查保養工作。延長車輛使用壽命。

      三、駕駛員要經常保持良好的車況,發現故障應及時修理,若有影響行車的嚴禁行駛。

      四、車輛需要維修,先由司機提出申請,車隊正副隊長審查后訂出修理計劃,方可進廠修理。

      五、車輛修理必須由廠方填寫詳細的需修機件清單及修理費價目表,車輛修好后,由該車司機和副隊長共同鑒定方可出廠。

      六、修理費發票必須由該車司機、車隊長簽名、集團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6篇 廠內車輛維修保養及操作制度

      1、為保持廠內機動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安全生產,必須貫徹“強制維護,按需修理,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機械廠設備維護和修理。

      2、根據機械運行的里程或臺班,運輸機械可分為日常維護、走合期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換季維護、總成大修和全車大修;工程機械可分為日常維護、走合期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三級維護、換季維護、總成大修和全車大修。

      3、機械縱間隔周期:運輸機械按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執行;工程機械按交通部保修規程執行。

      4、各級維護均應執行維修技術標準,保證維修質量。

      5、一級維護以上作業,應做好進、出廠交接記錄和維護全過程的技術檔案記錄。

      6、對安全部件有缺陷的廠內機動車輛,必須即時給予修復,一時難以修復的應停止作業。

      第7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并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干(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余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干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并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第8篇 車輛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質量管理機構

      本部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吳明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國負責。

      二、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范》、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維修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收集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三、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出廠,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度。

      四、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采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五、嚴禁偷漏作業項目。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第9篇 車輛技術維修管理制度

      為加強營運車輛技術和維修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營運車輛的效能和降低運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二、 對公司營運車輛實施“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管理,健全單車技術檔案。

      三、 車輛行駛里程達到1500公里以上,必須進行清洗、潤滑、緊固、及制動、轉向、傳動等部位的探傷檢查。

      四、 車輛行駛里程達到10000公里或間隔3個月,必須按期到二類以上汽車維護企業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并及時記入車輛技術檔案。

      五、 按規定參加車輛技術上線檢測,確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做好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工作。

      六、 營運車輛駕駛員要堅持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對車輛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杜絕車輛帶病上路行駛,防止發生機械事故。

      七、 未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的車輛,不得上路參加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10篇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為保證在對車輛實施修理和一、二級保養工作中的安全,確保修質量安全運行,避免各類機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車輛進車間進行各類修理和保養,其修理質量和安全工作有修理車間負責,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考核;

      2、在實施車輛保修過程中,全體修理人員均應嚴格落實修理工各種“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車間安全防火責任制”,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凡由于違章造成各類事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和車間責任;

      3、車輛總件大修(發動機)和二級保養后行駛30000公里以內,一級保養行駛1500公里以內,以及平時小修,由于確系修理質量問題,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機械事故(指返修費用)或由于修理質量引發的行車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修人負責賠償以上損失的20%:

      4、凡因修理人員操作錯誤或違章操作造成造成機件損壞,承修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的30%;

      5、車輛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擔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如果由于保管不善發生零部件丟失或滅失事件,承修人負責照價賠償;

      6、對機械事故和車輛零部件事件的調查,確認和處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根據調查事實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報公司經理審批后執行。

      第11篇 運輸車輛維修管理制度范例

      1. 維修部門是車輛后勤保障的主要工作項目,我們不但要狠抓維修質量,更必須嚴格管控各項維修費用,必然監督車輛日常維護是保障車輛良好技術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檢查保養車輛是為保證車輛維持最佳技術狀態,加強車輛維修質量,減少車輛“罷工”事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維修費用的基本手段。

      2. 加強維修人員作息時間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對晚間“歸來”的自備車輛一一進行技術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做到及時排除,保證車輛出勤率。

      3. 繼續堅持分組分量制,將工作任務合理規劃,分配至各組工作人員,在維修質量方面務必監督把好質量關,嚴格杜絕因工作的疏忽導致無謂的返修事件發生,將維修質量與返修率做出評比并落實到每一位工作人員,適當做出獎懲制度,以評比數據公布示范去提高維修質量。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4. 如車輛遇意外情況在路途行駛中拋錨,必須第一時間趕往進行搶修處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延誤公司服務效益。

      第12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一)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并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干(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余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干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并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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