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貿企業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規范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程序,加強承包商、供應商的安全管理,減少承包商、供應商對公司安全的不利影響,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項目及日常勞務工資的所有承包商、供應商及本公司有關部門雇傭的、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3.1采購部門負責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后勤服務等供應商、承包商的選擇和評估。
3.2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設施設備、配件及消耗品的供應商的選擇和評估。
3.3各部門初步評估后,由采購部門負責對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和建議,并報公司審批。
四、管理規定
4.1 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
4.1.1合格承包商具備與所承擔的業務相應的能力,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
4.1.2 合格供應商應具備與所提供商品相應的生產能力和相關資質,提供商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經營許可證。
4.1.3 公司有關部門聘用的臨時工應使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備與其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身體條件和文化素質。
承包商的管理
.1承包商進入公司生產區前,應由本公司具體負責人員根據其承擔的工作性質,向其書面或口頭說明進入本公司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所承擔工作持續時間兩天或兩天以上的,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安全協議。
.2在公司作業區從事相關施工或其他勞務工作的承包商,應遵守本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供應商的管理
.1供應商送貨進入庫區內前,應有采購人員向其說明相關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項。
.2供貨的機動車車輛進入庫區送貨時,送貨人員禁止攜帶煙火,不得在庫區內吸煙。
.3供應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項而發生的事故,由供應商自行負責。
臨時工的管理
.1臨時工進入生產區工作前,應有其雇傭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較長期(兩天及兩天以上)雇傭的,培訓后應進行書面考核。
.2進入庫區的臨時工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五、承包商、供應商的售后服務
5.1承包商對其勞務工作的售后應給及積極配合的態度。
5.2供應商應有義務對其產品進行檢查、維修等售后服務。
六、考核評估
6.1根據質量、價格、交付、服務四個方面進行評價。
6.2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續用。
第2篇 工貿企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需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來約束從業人員熟悉掌握。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三、機構與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操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持證上崗:①收集操作人員上崗證;
②特種作業操作證應按期復審;
③資料及記錄保存完好。
3.2財務部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負責對由安監局組織的培訓或者非單位內的培訓報名,主要有: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報名。
四、工作程序
4.1培訓需求識別
4.1.1 管理人員的培訓: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并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試考核取得資格證書;
企業負責培訓的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進行登記。主要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號、培訓時間,有效期限。在資格證書到期之前3個月,向安監局批準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始報名培訓,經考試合格,換取新的資格證書,以保證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更換主要負責人(如法人代表變更等)應先對新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后,方可變更。
4.1.2 其他人員的培訓管理,主要包括:
4.1.2.1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4.1.2.2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5)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車間(分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1.2.3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1.2.4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
特種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防爆電器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登高架設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煤氣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發證由安監局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由質監局發放。
4.1.3其他培訓教育,主要包括:臨時性安全教育,比如,對從事危險性較大的檢修項目;從事臨時性的工作;外來單位人員到公司進行施工或承包檢修作業等;
4.1.3.1在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入現場之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告知。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危險部位以及注意事項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現場需有專人陪同,陪同人員可根據參觀、檢查人員多少配備,一般不少于兩人。
4.1.3.2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相關方進入現場要服從企業的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每次相關方進入現場之前要對其進行培訓,并簽訂安全協議。對經常進入企業的相關方要定期進行培訓,并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中列出相關的培訓要求和方案、以及具體的培訓組織單位和培訓內容,
4.1.3.3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經職業健康培訓。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讓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讓從業人員清楚自己從事的崗位對自己的危害,嚴格執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2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培訓需求要考慮不同層次。確定單位內部的培訓的需求,可從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上的員工兩個方面考慮。對于管理人員要從其所在管理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以及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來確定培訓需求;對于生產崗位上的員工,要從其所必須掌握的安全技術、技能確定培訓需求,特別是對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進行資格考核。培訓需求識別完成后,建立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4.3培訓形式
4.3.1日常安全教育:
由公司財務部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員工每年進行一次或多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消防知識、典型事故案例等;還應結合不同工種特點教育。教育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定。
4.3.2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企業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的機會。
4.3.3重大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教育:
企業進行重大、危險性較大的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安全管理部門必須認真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方案交底和安全檢修教育,使參加施工人員明確方案、熟悉現場、了解險情、掌握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4.3.4內部換崗或離崗一年以上員工的安全教育:
員工換崗、車間外調入的按三級安全教育辦法,由新車間和班組負責教育;車間內部換崗,由新崗位班組負責三級安全教育。
4.3.5現場教育及事故案例教育:
現場教育是發生嚴重違章或嚴重事故后的教育培訓,事故案例教育是針對別人發生的嚴重事故進行教育。對照檢查員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為,吸取教訓,找出差距,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防止事故發生。
4.3.6經常性安全教育
1)對安全技術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0小時。
2)可利用企業報、黑板報、宣傳窗、張貼畫等形式不間斷地組織稿件、購買資料予以宣傳教育。
3)根據需要布置安全警句和安全標志牌,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生產。
4.3.7四新安全教育培訓
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4.4 安全培訓效果評估和改進。效果不大或者起不到培訓目的的要改進,以保證達到培訓的目的。同時對培訓和檢測過程要有相應的記錄,建立檔案,以備查詢。比如對操作規程的培訓,可通過試卷考試,看看員工掌握情況,并根據考試結果不斷改進培訓方法,進一步使員工掌握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做好培訓記錄,主要是培訓時間、培訓內容、主講人員以及參加人員(可以做成簽到表),或者這些內容均已表格形式完成,有培訓記錄。
4.5建立培訓檔案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按一人一檔的原則,為每個從業人員建立培訓檔案。
第3篇 工貿企業應急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中可能和已發生的安全生產事件的預防和處理。
三、應急救援成員職責:
3.1總指揮
3.1.1全面負責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應急處理的指揮和協調,對事故與災害的緊急處置迅速作出判斷與決策;
3.1.2復查和評估事故可能發展的方向,確定其可能的發展過程;
3.1.3指揮現場人員撤離,確保任何傷害者都能得到足夠的重視;
3.1.4決定事故現場是否實行交通管制,協助場外應急機構開展服務工作;
3.1.5與場外應急機構取得聯系及對緊急情況的處理做出安排;
3.1.6及時向上級安全部門報告重大傷亡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3.1.7在緊急狀態結束后,控制受影響地點的恢復,并組織人員參加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3.2應急救援組長職責
3.2.1應急救援組長:
3.2.1.1協助總指揮工作,負責組織編寫項目總體應急預案,提出搶險報修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
3.2.1.2指導搶險,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2.1.3評估事故的規模和發展態勢,建立應急步驟,確保員工安全和減少設施和財產損失;
3.2.1.4審核工程安全技術交底資料,發生應急救援事件時為組長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2.1.5組織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信息資料;
3.2.1.6總指揮不在現場時代行工作。
3.2.2應急救援副組長
3.2.2.1負責應急現場的直接指揮以及組織應急救援方案的演練;
3.2.2.2負責組織專業救災隊伍進行事故中心地帶的搶救與救災工作;
3.2.2.3負責組織救災隊伍進行緊急情況下配合或替換專業救災隊伍搶險與救災,防止事故或災害擴大與蔓延。在事故調查清楚并定性的條件下,盡快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3.3協調聯絡組
3.3.1設立與應急中心的通訊聯絡,為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建議和信息;
3.3.2負責事故或災害的緊急救險、救災與處置情況的通訊指令的傳達,保證領導指揮機構與各成員之間,本單位與上級和周邊單位之間(如地方消防、醫療機構)信息及時溝通,完成調度、匯報、通告與救援工作;
3.3.3負責在整個救險救災過程中與遇險人員的家屬聯絡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撫工作;
3.3.4負責對外消息的發布與澄清事宜;
3.3.5負責保險索賠事宜的處理,做善后事宜;
3.3.6負責應急過程的會議、記錄與整理,應急事件結束后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會議記錄報告。
3.4后勤保障組
3.4.1負責應急所需的機械、裝備、材料、生活保障物資的供應、組織、調集工作;
3.5搶險救災組:救援隊
3.5.1在第一時間內組織現場安全搶險救災工作,對搶救過程中的工藝設備、
管線以及電力等進行調整和控制,并及時報告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3.5.2負責組織醫療人員對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臨時搶救和臨時處置,并協助醫護人員護送重傷員到相應的醫療機構治療;
3.5.3搶險搶修或救援結束后,直接報告最高管理者并對結果進行復查和評估;
3.5.4負責組織調查事故經過,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5.5應急事件結束后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搶險救災實施報告。
四、主要內容
4.1公司成立應急救援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
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總經理擔任,組長由生產部經理擔任,協調聯絡、后勤保障由辦公室負責。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安全生產法》,并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功能演練和全面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車間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第4篇 工貿企業隱患評估分級制度
一、目的
建立公司隱患評估分級的依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隱患分級。
三、主要內容
3.1按照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事故隱患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3.2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3.3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4依據公司目前的實際狀況,本公司選擇采用定性的分析評估方法,確定事故隱患等級。
3.5按照隱患整改能力的管理級別確定:班組級、車間級、公司級。分別指的是立足于在相應的組織范圍內能夠將隱患控制和整改,當自身力量不足以解決時,隱患就上升到上一級的管理層面去解決。
3.6其中的公司級隱患中的某些隱患,如果屬于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企業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則應當列為重大事故隱患,其余為一般事故隱患。
第5篇 工貿企業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 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 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 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 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 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 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 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 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 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 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 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 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6.5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 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 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 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 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 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 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 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5.4.2.1 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2.2一般高處作業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 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5.4.3.1 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5.4.3.2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5.4.3.3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4.3.4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5.4.3.5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4.3.6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
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5.4.3.8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5.4.3.9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5.5 能源介質作業
5.5.1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 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 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5.5.4 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 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5.5.6 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 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 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 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6.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 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 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7 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 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7.6 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5.7.7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5.7.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 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 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2.1 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5.8.2.2 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5.8.2.3 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5.8.2.3.1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5.8.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5.8.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5.8.2.3.4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 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5.8.3.2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5.8.3.3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5.8.3.4 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 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5.8.3.6 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5.8.3.7 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5.8.3.8 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 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 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 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 安全管理員審查:
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 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6 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6篇 工貿企業文件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過對本公司制定的,與安全標準化有關的管理文件、技術文件的控制,保證文件的適用性、系統性、協調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對本公司安全標準化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技術規程的管理。
三、 機構與職責
3.1 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公司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標準化文件的批準和發布。
3.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核。
3.3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寫安全標準化文件。
3.4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歸口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寫。
3.5辦公室負責廠級文件的備案、登記、發放。
3.6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全標準化文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修改和修訂。
3.7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歸口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修改和修訂。
四 、文件管理程序
4.1文件的制定
4.1.1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工貿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指南》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組織制定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目標及安全標準化文件,經生產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核、企業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4.1.2 各職能部門根據《工貿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指南》要求,根據本公司實際,制定符合法律、法規的、本部門歸口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4.1.3各職能部門組織對本部門歸口的各崗位進行危害分析,經風險評價小組評價后,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1.3.1操作規程中應有崗位主要危險源的辨識內容和危險源的分布情況說明,并應包含企業的各個崗位以及主要設備設施等;如果是危險源,還應制定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方案(事故情況下的的操作規程)。
4.1.3.2崗位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主要要求:
1)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作業標準)應覆蓋每個崗位、每個有人活動的生產區域;
2)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發放和管理等與安全生產規章的要求基本相同;
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可以組織熟悉崗位作業的操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后的作業順序中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編制,方便員工掌握和執行;
4)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投產或使用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企業應保證各崗位相關的操作規程是最新的有效文件。
4.1.3.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操作規程要下發到各個崗位,并做發放記錄。同時,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看其是否能夠熟練掌握自己所在崗位的操作規程。
4.2發放管理
4.2.1辦公室負責文件的發放管理。
4.2.2 文件在發放前,辦公室確定發放范圍。
4.2.3辦公室按確定的發放范圍進行發放,填寫《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領用人簽字。
4.3文件的修改與修訂
4.3.1 在下列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
1)當國家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當工藝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革時;
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意見時;
6)當安全大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因素時;
8)其他有關事項。
4.3.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需修改或修訂時,申請修改或修訂部門向部門負責人遞交書面申請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將申請報告交辦公室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修改或修訂。
4.3.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需修改或修訂時,申請修改或修訂部門向部門負責人遞交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將申請報告交歸口部門,由歸口部門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改或修訂。
4.3.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修改均采用換頁的方式進行修改
4.3.5辦公室將需修改或修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收回。
4.3.6修改或修訂后的文件由辦公室發放至原部門單位或人員。
4.3.7辦公室對修改或修訂后的文件進行文件狀態登記。
4.4 文件的評審
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文件的評審工作,對文件的符合性進行評價。
4.5文件殘破、缺失后的補發
4.5.1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上亂涂亂畫,確保文件的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
4.5.2當文件破損或字跡不清影響使用時,領用部門單位應寫明原因,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經主管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到辦公室辦理更換手續,交舊領新,文件使用原發放號。
4.5.3文件丟失,當事人應寫明原因,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主管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到辦公室辦理補發手續,新文件給予新發放號,并注明原號作廢。必要時,由辦公室將作廢文件發放號通知各相關部門,防止誤用。
4.6文件的借閱
4.6.1文件屬于保密級的,不可私自向外來單位提供、借閱。
4.6.2外來人員需借閱時,必須經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向用戶提供。
4.7廢止和回收
新版本文件發布時,舊版本文件同時廢止或失效,辦公室將文件按發放臺賬全部收回并銷毀。
第7篇 工貿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機構與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3.3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3.4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3.5財務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3.6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門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4.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1.4、患職業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5.1、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辦公室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辦公室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
5.2、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5.3、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辦公室。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5.4、財務部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5.5、財務部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5.6、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辦公室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5.7、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
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5.8、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辦公室(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辦公室詢問結果。并配合辦公室辦理所有工傷結案
手續。
5.9工傷認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5.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5.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5.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5.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
6.1、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
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3、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t)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承擔100%的治療費
無工資
3天<t≤7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7天<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標準工資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
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不計
無工資
3天<t≤7天
80%的標準工資
7天<t≤30天
60%的標準工資
t>30天
40%的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80%的標準工資
2月≤t≤6月
承擔50%的治療費
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
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財務部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第8篇 工貿企業績效評定管理制度
一.目的
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管理工作。
三. 職責
3.1企業領導:組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參與,按職責進行明確分工,確定評定各環節的主要負責人,并協調各部門積極參與到評定工作中;
3.2 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是企業評定的主管部門和具體組織實施部門。在創建初期,經過一段時間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系統的運行后,即可組織進行評定。在通過標準化評定后,每年實施落實至少一次的企業標準化自主評定工作。主要職責:負責編制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方案和報告;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督促各相關部門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計劃,并跟蹤實施情況;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相關記錄的分發、保存和建檔;根據評定結果和安全預警信息提出持續改進意見和工作規劃。
3.3 各職能主管部門和生產單位:對分管專業進行績效評定,形成分管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分級報告,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要求:根據各自的具體職責,搜集相關信息和證據,分析一個周期來本部門、本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情況,對于所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針對性分析,找出下一步安全管理必須改進的環節對癥下藥;根據績效評定報告實施整改與改進。
四.績效評定角度與輸入
4.1標準化績效評定頻次和周期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相鄰兩次績效評定的間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發生死亡事故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進行評定。
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評定,應從以下角度加以關注:
.1 適宜性:所制訂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是否適合于企業的實際情況,包括規模、性質和安全健康管理的特點;所制訂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及其在企業內部能得以落實的方式是否合理,具備可操作性;與企業原有的管理制度相融合的情況,包括與原有的其它管理系統是否兼容;有關制度措施是否適合于企業員工的使用,是否與他們的能力、素質等相配套。
.2 充分性:各項安全管理的制度措施是否滿足了《基本規范》的全部管理要求;所有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能否確保pdca管理模式的有效運行;與相關制度措施相配套的資源,包括人、財、物等是否充分;對相關方的安全管理是否有效。
.3有效性:能否保證實現企業的安全工作目標、指標;是否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對所有排查出的隱患實施了有效治理與控制;對重大危險源能否實施有效的控制;通過制度、措施的建立,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通過安全標準化相關制度、措施的實施,企業是否形成了一套自我發現、自我糾正、自我完善的管理機制;企業員工通過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推進與建立,是否提高了安全意識,并能夠自覺地遵守與本崗位相關的程序或作業指導書的規定等。
績效評定輸入
.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收集日常評定考核的結果,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驗證方面的信息。日常對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是否到位了,對下屬各生產單位的安全檢查是否有“代勞”的現象,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在安全檢查環節還存在著“保姆”現象,是否“以罰代管”,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是否合理,安全監督管理的梯級是否健全,安全管理“點、線、面”之間的配合是否合理有效,這些是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評定的重點。
.2安全管理部門收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標準執行,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的信息。
.3安全管理部門提供上次績效評定提出的糾正、預防措施實施的跟蹤情況。
.4辦公室收集人力資源、教育培訓方面的信息,基層一線操作工人,是否掌握了本崗位的相關規程和現場處置方案,是否熟悉了臨時作業時各項安全措施要求。
.5財務部門收集安全生產投入等相關管理方面的信息。
.6 設備管理部門作為設備的日常維護、檢維修的主管部門,在組織對設備進行檢維修作業時,是否全過程關注了針對性的相應安全管理。從檢維修前各種審批手續的把關、停機環節、檢維修過程的安全措施落實,到維修后設備重新投入使用等的所有環節的危險源及隱患是否進行了嚴格細致的管理。
.7各生產單位:危險源及隱患排查是否充分到位了,控制措施及治理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各崗位日常安全檢查是否還停留在“抽查”的方式上,安全檢查的內容是否針對本崗位的具體情況,檢查的方式、頻次是否合理有效,班組建設是否真正考慮到了安全問題,等等,都必須在評定中加以關注和分析。
.8各部門收集相關標準、制度實施、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的信息。
五、績效評定過程
5.1評定計劃。
5.1.1安全管理部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評定工作計劃,經批準后以文件形式發布實施。
5.1.2安全管理部門每次評定前依據年度評定工作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5.1.3評定實施方案包含以下內容:
1)評定目的、范圍、依據、時間和方法;
2)評定的主要項目;
3)評定組構成及分工;
4)特殊情況說明。
5.2 評定方法。
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通過檢查記錄、檢查現場和面談等方法,通過系統的評估與分析,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進行打分,最后得出可量化的績效指標。
5.3 評定組織及周期。
5.3.1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當發生死亡事故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進行評定。
5.3.2 安全管理部門根據被評審單位及評審內容,提出評定組的人員構成情況,報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
5.3.3評定組根據評定內容準備相關的文件和標準,并根據評分細則進行評定。
5.4 評定過程。
5.4.1首次會議。
每次評定首次會議標志著評定工作的開始,由公司主要領導、評定小組、受評定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參加。會議應明確下列問題:
1)介紹評定組與受評定部門的有關情況,并建立相互聯系的方式和溝通渠道;
2)明確評定的目的﹑范圍﹑依據、時間和方式;
3)澄清評定安排計劃中有關的不明確的內容;
4)其它有關的必要事項。
5.現場評定。
5..1評定的實施過程是尋找、記錄符合/不符合《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的客觀證據的過程。
5..2評定的內容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所列的內容進行﹐評定人員應根據具體情形靈活安排評定的順序。
5..3評定人員應通過面談﹑檢查文件/記錄、觀察有關方面的工作及其現狀等多種方式來收集證據。
5..4對于面談獲得的信息,應通過觀察、測量和記錄等其它渠道予以驗證。
5..5評定人員將評定情況如實、完整地填入“評定檢查表”中,當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的情況時,必須得到受評審單位相關人員的確認,并根據發現問題進行打分。
5.末次會議。
末次會議主要是評定小組向公司領導及受評定的單位報告評定結果,提出不符合項的整改要求和建議、解答不明確事項等。
5.5 整改措施計劃。
5.5.1評定小組在現場評定結束后盡快整理評定中發現的問題,送達至責任單位,責任單位確認、簽收,并立即制定糾正措施計劃。
5.5.2責任單位整改措施計劃的實施要從嚴從快,如遇特殊情況時決定是否進行計劃修訂或重新制定計劃。
5.5.3當措施計劃不能按期完工時,責任單位要書面提交申請,報送公司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尋求解決方法,保證整改進度。
5.6 評定報告。
5.6.1評定小組要在規定時間內依據評定結果編寫《公司年度績效評定報告》,經公司主要領導及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批準后以文件形式下發,或者通過企業內部網站、oa系統等進行通報。
5.6.2 評定報告的內容:
1). 評定目的和范圍;
2). 評定所依據的文件;
3). 評定組成員及責任單位相關人員;
4). 評定的日程安排;
5). 評定概述;
6). 不符合項;
7). 整改建議和計劃;
8). 評定結論。
5.7 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要明確下列事項:
(一)系統運行效果;
(二)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缺陷,所采取的改進措施;
(三)統計技術、信息技術等在系統中的使用情況和效果;
(四)系統中各項資源的使用效果;
(五)績效監測系統的適宜性以及結果的準確性;
(六)與相關方的關系。
5.8 糾正措施實施與驗證。
5.1采取糾正措施的單位對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人。
5.2采取糾正措施的單位實施審批后的預防糾正措施。
5.3糾正預防措施涉及文件修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5.4各專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整改措施的實施進行跟蹤檢查,驗證措施的有效性。
5.5對于糾正效果達不到要求的,要重新制定糾正預防措施,經各專業管理部門評估審批后組織實施。
5.6對于涉及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的,要規定實施期限,不能按期整改的,給予績效考核。
5.9 管理要求。
覆蓋公司所有單位的內部評定每年一次,如發生下列情況追加評定頻次:
(一)公司發生死亡事故;
(二)發生嚴重問題,相關方有嚴重抱怨;
(三)公司領導、外部隸屬關系、內部機構、方針、目標與指標、發現重大隱患、生產性質發生較大改變;
(四)安全標準化升級。
5.10 評定記錄與歸檔。
公司各單位(部門)要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及檔案管理制度對績效評定記錄進行整理、歸檔、保存,建立臺賬。
記錄包括:
(一)評定實施計劃;
(二)評定檢查表及其記錄內容;
(三)首次、末次會議紀要;
(四)整改措施計劃;
(五)評定報告。
5.11 績效考核。
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的評定結果,納入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績效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制。
六、持續改進
6.1 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公司及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對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納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實施計劃中,并將修改完善的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分發到各單位(部門),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培訓教育。
6.2 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公司及各單位(部門)組織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實施計劃、執行、檢查、改進(pdca)循環,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第9篇 工貿企業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認識和了解與本公司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方,提高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建立識別、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制度,規定責任部門,建立獲取法律法規的有效渠道。
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等活動。
三、機構與職責
3.1各部門負責相應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識別更新,并建立部門法律法規清單臺帳,歸口于辦公室歸檔。
3.2 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最新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評審,并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辦公室負責建立、更新法律法規清單臺帳和文本庫,負責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等信息的歸檔保存、借閱和管理。
四、工作程序
4.1 獲取途徑和時間
4.1.1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通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行業協會、各級政府及服務機構等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1.2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由管理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安全管理部門,以便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4.2 識別和評審
4.2.1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同財務部門、生技部門、辦公室門等共同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識別依據:
① 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
② 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
③ 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4.2.2 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制造、管理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進行評審確認,對確認結果編制《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報總經理審核批準。
4.2.3各部門、車間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部門、車間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內容(部分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識別到適用的相關部分),編制本部門、車間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3更新
4.3.1 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
4.3.2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4.3.3 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
4.4 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4.1 安全管理部門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通過下發或組織教育方式及時傳遞到部門員工中間。
4.4.2 關聯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培訓,或通過部門會議、班組會議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
4.4.3 安全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類似執行情況的檢查、符合性評價、整改過程,須保存相應的記錄。
4.4.4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符合本單位的的法律法規清單,重點查看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和時效性(包括即將實施的,也要提前列出);公示法規目錄和文檔查詢途徑及方法,以便檢索、查閱;更新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目錄清單(臺賬)和文本庫(含電子版)。
法律法規清單內容:
企業法律法規目錄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憲法;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
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的安全生產條例);
有關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政府規章;
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上級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以及行業共同遵守的慣例,還有客戶或供應方的要求,甚至要滿足周邊社會性需要等。
4.4.5辦公室對廢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各種技術資料及時進行處理,列出清單。經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公司領導批準后,停止使用,防止誤用。
4.5 貫徹執行
4.5.1 安全管理部門將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向各相關部門、車間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4.5.2 各部門、車間將本部門、車間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采取會議、宣貫、培訓等形式,落實到相應層次或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4.5.3 各部門、車間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5.4 公司通過績效評定、內部審查或日常監督檢查等形式對相關部門、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4.5.5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組織各相關部門至少每半年一次通過各種方式獲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第10篇 工貿企業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統計與分析、回顧、書面報告樣式和表格等內容,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發生的各類事故。
三. 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并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3 部門責任者對本部門發生的各類事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報告。
3.4 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通報的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3.4 辦公室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四. 各類事故的界定
4.1人員傷亡事故: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為以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數字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事故:在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由于誤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原輔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質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原輔料或產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公司聲譽的事故。
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生產裝置、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輸送設備、管道及建(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或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毀的事故;
爆炸事故: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爆鳴事故:指發生爆鳴現象,僅造成輕微的經濟損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虧發現及時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廢”、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質由于排放或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員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響。
工傷事故: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或尚未認識到技術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事故。
破壞事故: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類事故的管理,在總經理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責任者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5.2 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5.3 質量事故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技術部門與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門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5.4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管理。
六. 事故報告程序
6.1 火災、爆炸、人身傷亡類重大事故報告
6.1.1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處理外,應立即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并快速向公司領導及主管部門報告,
6.1.2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3 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領導小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快速向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事故報告制度,屬于4.1項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非死亡但屬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
6.1.4 應對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給予妥善保護。
6.1.5 事故處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向政府部門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2 緊急處置類事故報告(沒有涉及人員死亡)
6.2.1對發生的事故,如:火災、大量原料產品泄露造成環境污染、設備爆裂、員工重傷等屬于必須立即處置的緊急類事故,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和處理外,應在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同時立即向部門責任者及公司領導和關聯部門報告,
6.2.2公司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
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工作,抑制事態擴大,防止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
6.2.3 上述事故緊急處置結束后,由所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進行事故調查,作成事故調查報告,向母公司通報,必要時提交政府部門。
6.3 其他類事故報告
員工輕傷、產品生產質量、設備故障等日常發生的非嚴重性事故,由發生部門于24小時內使用事故回顧記錄報公司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責任者,事后在三天內提交事故報告書。
6.4 事故報告和提交要求
6.4.1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內容仔細,不能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對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說明原因。其中需要上報政府的報告須體現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對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實習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協助外單位作成報告提交至政府部門,但非累計在公司事故統計表中。
6. 凡因公負傷者必須及時去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為需要休息者,須持有休息證明方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如工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一個月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事故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6. 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公司責任事故。
七.事故的搶險與救護原則
1 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搶險時應注意保護
現場;
2 發生重大事故時,搶險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搶險救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按《應急
救援預案》進行現場搶險和警戒工作,不許擅自行動。
3 當有政府救援部門參與搶險時,本公司搶險人員,要服從政府部門總指揮的指揮,公司內部實施的非嚴重火災、爆炸、死亡、重傷的一般事故搶險,要服從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揮。
4 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護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盡快組織急救處理。
5 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八. 事故的調查與書面報告格式
1 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要求:
輕傷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申報工傷認定的其它人身傷害事故,可由事故單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車間負責人、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傷事故,則由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
門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企業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
1.1事故調查的程序應包括現場調查、技術鑒定等過程;
1.2事故調查取證要求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機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2 職責、權利
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2 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實。
2.3 對政府部門未參與的一般事故調查,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與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4 類似6.1對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關聯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與取證,不得阻撓或故意破壞。
3 防范措施要求
3.1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3.2 教育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使職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3.4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各種安全生產制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4 調查報告編寫要求
4.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概況、日期、類別、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二)事故經過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四)事故的預防措施
(五)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七)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
九. 事故處理
1 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 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 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2 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3 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 由管理部勞資管理負責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及《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傷亡嚴重程度的鑒定,同時進行相應的賠償處理。
5 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 事故處理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職工中通報,使廣大群眾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政府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十. 事故統計與分析
11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12事故統計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13根據統計情況分析,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十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1.1 事故中造成重傷的人員,由政府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
11.2 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重傷人員享受相應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顧
12.1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將事故情況及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到每個人,吸取事故教
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12.2 不定時對近期同行業事故進行及時傳達學習;
12.3定期組織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和同行業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十三.相關文件
13.1 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11篇 工貿企業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定了安全用電的基本要求,對電氣安全管理、臨時用電、防止人身觸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衛生生產。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用電部門、工程部門,也適用于在公司外來施工單位。
三、 機構與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由電工負責落實;
3.2安全員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四、工作程序
4.1具體要求
4.1.1 對電氣裝置、設備和線路進行設計、施工或改造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氣的現行國家標準和安全規定。
4.1.2 電氣作業人員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后,才能獨立上崗操作。
4.1.3 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操作票制和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制度。
4.1.4 手持式電動工具要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規程的管理、使用、檢查、維修等安全規定。
4.1.5 生產廠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設備裝置,應定期檢查測試,保證符合安全標準。
4.1.6 電氣設備應嚴防水、蒸汽及酸堿等腐蝕,以免造成絕緣損壞甚至斷電事故。
4.1.7 各部門應認真維護電扇、空調、照明日光燈、電源插座、出口安全燈等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如損壞應及時聯系修復。
4.1.8 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內禁止使用電爐、電飯鍋等用電器具。
4.1.9 凡在公司內需臨時用電,應由使用部門(包括外施工單位)在使用前辦理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按照“誰使用,誰辦票”的原則辦理工作票。
4.1.10 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一般不準使用臨時用電。若確實需要,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員審核同意才能許可。
4.1.11 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4.1.12 臨時用電線路一般為架空、敷設裝置內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低于6米,不準用金屬管材作電線支撐。
4.1.13 臨時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無破損,接頭牢固可靠,有漏電保護器作保險裝置,室外開關有防雨設施,開關距地面不低于1.3米。
4.1.14 使用臨時用電的部門,必須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任意變動地點和作業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量,否則安全員有權停止其使用。
4.1.15 在停止工作期間,應切斷全部電源,臨時用電的設備、機械和照明等拆除后不應留有可能帶電的導線。
4.2工廠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力線路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輸送電能的重要任務,應加強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減少發生電氣事故的可能性。
4.2.1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
對廠區架空線路,一般要求每月進行1次安全檢查。如遇大風大雨及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時,還需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4.2.1.1電線桿子有無傾斜、變形、腐朽、損壞及基礎下沉等現象。
4.2.1.2沿線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強腐蝕性物質。
4.2.1.3沿線路周圍,有無危險建筑物。應盡可能保證在雷雨季節和大風季節里,這些建筑物不致對線路造成損壞。
4.2.1.4線路上有無樹枝、風箏等雜物懸掛。
4.2.1.5拉線和板樁是否完好,綁托線是否緊固可靠。
4.2.1.6導線的接頭是否接觸良好,有無過熱發紅、嚴重老化、腐蝕或斷脫現象;絕緣子有無污損和放電現象。
4.2.1.7避雷接地裝置是否良好,接地線有無銹斷情況。在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重點檢查。
4.2.2.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纜線路一般是敷設在地下的,要做好電纜的安全運行與檢查工作,就必須全面了解電纜的敷設方式、結構布置、走線方向及電纜頭位置等。對電纜線路一般要求每季度進行1次安全檢查,并應經常監視其負荷大小和發熱情況。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況及發生故障時,還須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4.2.2.1電纜終端及瓷套管有無破損及放電痕跡。對填充電纜膠(油)的電纜終端頭,還應檢查有無漏油溢膠現象。
4.2.2.2對明敷的電纜,應檢查電纜外表有無銹蝕、損傷,沿線掛鉤或支架有無脫落,線路上及附近有無堆放易燃易爆及強腐蝕性物質。
4.2.2.3對暗設及埋地的電纜,應檢查沿線的蓋板和其它覆蓋物是否完好,有無挖掘痕跡,路線標是否完整。
4.2.2.4電纜溝內有無積水或滲水現象,是否堆有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4.2.2.5線路上各種接地是否良好,有無松動、斷股和銹蝕現象。
4.2.3.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
要搞好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工作,也必須全面了解車間配電線路的布線情況、結構形式、導線型號規格及配電箱和開關的位置等,并了解車間負荷的大小及車間變電室的情況。對車間配電線路,有專門的維護電工時,一般要求每周進行1次安全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4.2.3.1檢查導線的發熱情況。
4.2.3.2檢查線路的負荷情況。
4.2.3.3檢查配電箱、分線盒、開關、熔斷器、母線槽及接地接零裝置等的運行情況,著重檢查母線接頭有無氧化、過熱變色和腐蝕等情況,接線有無松脫、放電和燒毛的現象,螺栓是否緊固。
4.2.3.4檢查線路上及線路周圍有無影響線路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絕對禁止在絕緣導線上懸掛物體,禁止在線路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2.3.5對敷設在潮濕、有腐蝕性物體的場所的線路,要定期對絕緣進行檢查,絕緣電阻一般不得低于0.5μω。
4.3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3.1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提出臨時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4.3.2 臨時線路使用期限超過15天的,必須更改為正式電氣線路。
4.3.3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3.4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后,電工方可接線。
4.3.5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并按照要求距離進行固定。
4.3.6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4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4.4.1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電錘、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云石機、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4.2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4.3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4.4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4.5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并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4.6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采用防爆型。
4.4.7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于6米。
4.4.8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5電氣檢修安全
4.5.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4.5.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后,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禁止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5.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5.3.1 必須經工程部負責人批準。
4.5.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并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5.3.3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4.5.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4.5.3.5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并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5.4 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5.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5.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5.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5.8 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4.5.8.1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4.5.8.2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5.8.3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了解設備情況。
4.5.8.4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5.8.5 檢修后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4.5.8.6 工作結束后,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4.5.8.7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4.5.8.8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4.5.8.9 凡檢修后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4.5.8.10 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5.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4.5.9.1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方可檢修。
4.5.9.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4.5.9.2.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4.5.9.2.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5.9.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4.5.9.3.1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5.9.3.2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采取防護措施。
4.5.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4.5.10.1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4.5.10.2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4.5.10.3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5.10.4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4.5.10.5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第12篇 工貿企業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杜絕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規范安全生產管理,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過程。
三、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審核。
3.2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拆除和報廢過程中的作業證審批,安全監督。
3.3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的具體實施。負責組織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拆除計劃,落實風險控制措施,落實現場管理工作。
3.4 拆除工作人員進行具體拆除工作,對本職工作負責。
四、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拆除和報廢生產設備設施,由總經理進行審批。
4.2 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
4.3在拆除生產設施前,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風險評價,評價要認真、仔細、到位。
4.4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制定詳細的拆除計劃或方案,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4.5拆除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按計劃或方案進行。
4.6拆除過程中注意事項:
4.6.1 在拆除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要求進行作業。
4.6.2 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4.6.3 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拆除的物件不準自上部向下拋擲。
4.6.4 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4.6.5 作業現場必須有拆除單位安全監護人員。
4.7 報廢
4.7.1 有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4.7.2 欲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