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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貿企業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0 20:24:02 查看人數:67

      工貿企業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管理制度

      第1篇 工貿企業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消除或減少由于工藝、設備和人員等變更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加強變更過程中的事故風險的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有關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程序的管理。

      三、職責

      3.1 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制度。

      3.2 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執行本制度,并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3.3各車間負責工藝、設備和人員變更管理制度的執行,并對本制度提出改進建議。

      四、管理規定

      4.1 變更程序

      4.1.1 變更申請。實施變更時,變更申請人填寫“變更實施計劃申請書”;

      4.1.2變更審批。“變更實施計劃申請書”填好后,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批,并填寫“變更申請表”。

      4.1.2.1 審批內容

      (1) 變更目的。

      (2) 變更涉及的相關技術資料。

      (3) 變更內容。

      (4) 變更帶來的健康安全環境影響(危害分析及風險削減措施)。

      (5) 涉及操作規程修改的,審批應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規程。

      (6) 對人員培訓和溝通的要求。

      (7) 變更的限制條件(如時間期限、物料數量等)。

      (8) 強制性批準和授權的要求。

      4.1.3變更風險分析。變更批準后對將實施的變更過程進行風險分析,確定可能產生的風險,制定控制措施;

      4.1.4變更實施。變更批準后,由責任部門組織實施。任何臨時性的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超過原批準的范圍和期限;

      4.1.5 變更結束后,變更主管部門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4.1.6 變更后及時組織對相關人員的安全及專業知識進行教育培訓。

      工藝設備變更

      .1 工藝設備變更范圍包括:

      (1)生產能力的改變。

      (2)物料的改變(包括成分比例的變化)。

      (3)設備、設施負荷的改變。

      (4)工藝設備設計依據的改變。

      (5)設備和工具的改變或改進。

      (6)工藝參數的改變(如溫度、流量、壓力等)。

      (7)安全報警設定值的改變。

      (8)儀表控制系統及邏輯的改變。

      (9)軟件系統的改變。

      (10)安全裝置及安全聯鎖的改變。

      (11)非標準的(或臨時性的)維修。

      (12)操作規程的改變。

      (13)試驗及測試操作。

      (14)設備、原材料供貨商的改變。

      (15)運輸路線的改變。

      (16)裝置布局的改變。

      (17)產品質量的改變。

      (18)設計和安裝過程的改變。

      (19)其他。

      人員變更

      .1 企業根據企業人力資源定員相關標準,明確生產單元或員工配置的最低要求,包括:崗位設置、員工的數量等。

      .2 人員的變更必須在不影響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實施,應嚴格執行人員變更管理流程,確保上(替)崗人員具備上崗能力及資格。

      .3 應按“持證上崗、同崗替代、備員補充”的原則安排上(替)崗,以滿足安全生產最低標準。

      .4 企業根據風險控制的要求組織對關鍵崗位進行辨識。關鍵崗位人員變更前,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應評估人員變更對現崗位安全生產的影響,選擇合適人選。

      關鍵崗位包括但不限于:

      (1)工藝危害分析結果認定的高風險作業的崗位。

      (2)國家法規制度的特種作業崗位。

      (3)實施風險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崗位。

      (4)從事關鍵設備檢測、檢維修的崗位。

      (5)審批作業許可的崗位。

      (6)對關鍵崗位人員進行考評與提供培訓的崗位。

      (7)管理和監督承包商作業的崗位。

      (8)環境、職業衛生監測崗位。

      .5 企業應明確關鍵崗位人員任職的知識、技能、資質與特定經驗的最低要求。依據崗位培訓需求矩陣,確定人員上(替)崗前的培訓內容和考評方式。并有計劃培養關鍵崗位的后備人員,確保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的順利實施。

      .6 對上(替)崗人員要進行技能考評,考評方式可以是提問、考試、現場模擬操作等;高風險作業項目的考評應包括現場模擬操作演示。考評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技能和經驗,可以是企業管理人員、員工的主管領導、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資深員工和專(兼)職教師等。

      .7 替崗應經屬地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核準后執行;調離、調入、轉崗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人事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8 關鍵崗位變更人選不能滿足知識、技能、經驗最低要求,須停止變更。

      .9 關鍵崗位人員變更應填寫“變更申請審批表”,所涉及的文件、資料應及時歸檔。主要包括:

      (1)人員變更的審批信息。

      (2)發生崗位變更員工的個人信息。

      (3)變更過程中的培訓及考評信息。

      (4)確保滿足崗位最低要求所采取的其他措施信息。

      第2篇 工貿企業領導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強化企業生產過程管理中的領導責任,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部日常管理。

      三、術語、定義

      1、領導:是指企業主要責任人和領導班子內的其他成員。

      2、現場帶班:是指企業值班領導對本班內所有作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現場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3、值班:是指企業領導在節假日期間為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而專門進行的值守和監督的管理行為。

      四、職責

      1、企業生技部負責本規定的制訂和企業領導值班與現場帶班表編排;負責本規定的具體開展情況的監督落實;負責對違反本規定人員的考核。

      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領導現場帶班、值班表的編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帶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監督落實。

      3、帶班領導的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檢查、糾正作業現場出現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缺陷及作業環境不良的狀況;

      (3)督促檢查現場出現的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4)針對本班次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5)組織處置本班次中出現的緊急情況和生產安全事故,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

      五、管理內容

      1、值班和現場帶班的工作形式

      2、企業領導現場帶班制,是由負責帶班的領導,對正常工作時段內本單位全過程所有作業活動進行現場巡查與監督管理。

      3、企業領導值班,是由負責值班的領導,在節假日(8時—17時),在規定的辦公地點進行值守,檢查指導、協助解決問題及信息收集和反饋。

      4、正常情況下領導值班和現場帶班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值班或帶班結束后應給予相同工時的換休。

      六、企業領導帶班制的具體規定

      1、企業辦公室負責每月27日前編制完成下月的現場帶班表(標注帶班領導手機號碼),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并報送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帶班表必須明確規定工作日的帶班領導,不得出現人員遺漏和空缺。

      3、企業辦公室建立并保管領導現場帶班記錄,由帶班人員填寫在帶班過程中發現并處置的有關事項。

      4.、領導帶班必須規定時間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

      5、每日值班領導必須與下工作日值班領導進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記錄,簽字確認。

      6、嚴禁領導帶班空崗。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當班時,必須向企業負責人請假,并由企業辦公室安排其他領導值班,同時向安全管理部門通報變動信息。

      7、當班領導必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當班中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七、考核

      1、企業辦公室或子(分廠)未按時編排帶班表或有遺漏、空缺的;或未按時報送備案的,考核責任人50元。

      2、未安排領導帶班,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3、現場帶班人員出現以下事項的,考核責任人300元。

      (1)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的;

      (2)無故不帶班或因故無法帶班但未請假導致空班的;

      (3)未進行領導帶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寫相應記錄的;

      (5)不認真履行帶班和值班工作職責的;

      4、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或因指揮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導致事故擴大的按企業相關制度執行。

      5、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5條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八、本制度由企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工貿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機動叉車駕駛員、危化品使用操作押運員等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監管和組織培訓、取證管理工作。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申請、日常安全操作生產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公司辦公室和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檢查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逾期未經復審人員均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1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2 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維護保養;

      .3 作業工具、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人員;

      .4 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5 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6 工作范圍必須與所持作業證相適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年齡滿18周歲,切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1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參加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3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連續從業十年以上,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6年1次。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外來施工人員及外來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本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證件自動失效:

      1)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

      4) 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 調離本工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從事作業的。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監督檢查。

      第4篇 工貿企業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定了安全用電的基本要求,對電氣安全管理、臨時用電、防止人身觸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衛生生產。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用電部門、工程部門,也適用于在公司外來施工單位。

      三、 機構與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由電工負責落實;

      3.2安全員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四、工作程序

      4.1具體要求

      4.1.1 對電氣裝置、設備和線路進行設計、施工或改造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氣的現行國家標準和安全規定。

      4.1.2 電氣作業人員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后,才能獨立上崗操作。

      4.1.3 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操作票制和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制度。

      4.1.4 手持式電動工具要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規程的管理、使用、檢查、維修等安全規定。

      4.1.5 生產廠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設備裝置,應定期檢查測試,保證符合安全標準。

      4.1.6 電氣設備應嚴防水、蒸汽及酸堿等腐蝕,以免造成絕緣損壞甚至斷電事故。

      4.1.7 各部門應認真維護電扇、空調、照明日光燈、電源插座、出口安全燈等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如損壞應及時聯系修復。

      4.1.8 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內禁止使用電爐、電飯鍋等用電器具。

      4.1.9 凡在公司內需臨時用電,應由使用部門(包括外施工單位)在使用前辦理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按照“誰使用,誰辦票”的原則辦理工作票。

      4.1.10 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一般不準使用臨時用電。若確實需要,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員審核同意才能許可。

      4.1.11 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4.1.12 臨時用電線路一般為架空、敷設裝置內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低于6米,不準用金屬管材作電線支撐。

      4.1.13 臨時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無破損,接頭牢固可靠,有漏電保護器作保險裝置,室外開關有防雨設施,開關距地面不低于1.3米。

      4.1.14 使用臨時用電的部門,必須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任意變動地點和作業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量,否則安全員有權停止其使用。

      4.1.15 在停止工作期間,應切斷全部電源,臨時用電的設備、機械和照明等拆除后不應留有可能帶電的導線。

      4.2工廠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力線路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輸送電能的重要任務,應加強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減少發生電氣事故的可能性。

      4.2.1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

      對廠區架空線路,一般要求每月進行1次安全檢查。如遇大風大雨及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時,還需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4.2.1.1電線桿子有無傾斜、變形、腐朽、損壞及基礎下沉等現象。

      4.2.1.2沿線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強腐蝕性物質。

      4.2.1.3沿線路周圍,有無危險建筑物。應盡可能保證在雷雨季節和大風季節里,這些建筑物不致對線路造成損壞。

      4.2.1.4線路上有無樹枝、風箏等雜物懸掛。

      4.2.1.5拉線和板樁是否完好,綁托線是否緊固可靠。

      4.2.1.6導線的接頭是否接觸良好,有無過熱發紅、嚴重老化、腐蝕或斷脫現象;絕緣子有無污損和放電現象。

      4.2.1.7避雷接地裝置是否良好,接地線有無銹斷情況。在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重點檢查。

      4.2.2.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纜線路一般是敷設在地下的,要做好電纜的安全運行與檢查工作,就必須全面了解電纜的敷設方式、結構布置、走線方向及電纜頭位置等。對電纜線路一般要求每季度進行1次安全檢查,并應經常監視其負荷大小和發熱情況。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況及發生故障時,還須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4.2.2.1電纜終端及瓷套管有無破損及放電痕跡。對填充電纜膠(油)的電纜終端頭,還應檢查有無漏油溢膠現象。

      4.2.2.2對明敷的電纜,應檢查電纜外表有無銹蝕、損傷,沿線掛鉤或支架有無脫落,線路上及附近有無堆放易燃易爆及強腐蝕性物質。

      4.2.2.3對暗設及埋地的電纜,應檢查沿線的蓋板和其它覆蓋物是否完好,有無挖掘痕跡,路線標是否完整。

      4.2.2.4電纜溝內有無積水或滲水現象,是否堆有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4.2.2.5線路上各種接地是否良好,有無松動、斷股和銹蝕現象。

      4.2.3.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

      要搞好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工作,也必須全面了解車間配電線路的布線情況、結構形式、導線型號規格及配電箱和開關的位置等,并了解車間負荷的大小及車間變電室的情況。對車間配電線路,有專門的維護電工時,一般要求每周進行1次安全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4.2.3.1檢查導線的發熱情況。

      4.2.3.2檢查線路的負荷情況。

      4.2.3.3檢查配電箱、分線盒、開關、熔斷器、母線槽及接地接零裝置等的運行情況,著重檢查母線接頭有無氧化、過熱變色和腐蝕等情況,接線有無松脫、放電和燒毛的現象,螺栓是否緊固。

      4.2.3.4檢查線路上及線路周圍有無影響線路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絕對禁止在絕緣導線上懸掛物體,禁止在線路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2.3.5對敷設在潮濕、有腐蝕性物體的場所的線路,要定期對絕緣進行檢查,絕緣電阻一般不得低于0.5μω。

      4.3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3.1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提出臨時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4.3.2 臨時線路使用期限超過15天的,必須更改為正式電氣線路。

      4.3.3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3.4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后,電工方可接線。

      4.3.5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并按照要求距離進行固定。

      4.3.6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4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4.4.1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電錘、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云石機、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4.2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4.3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4.4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4.5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并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4.6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采用防爆型。

      4.4.7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于6米。

      4.4.8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5電氣檢修安全

      4.5.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4.5.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后,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禁止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5.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5.3.1 必須經工程部負責人批準。

      4.5.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并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5.3.3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4.5.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4.5.3.5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并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5.4 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5.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5.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5.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5.8 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4.5.8.1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4.5.8.2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5.8.3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了解設備情況。

      4.5.8.4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5.8.5 檢修后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4.5.8.6 工作結束后,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4.5.8.7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4.5.8.8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4.5.8.9 凡檢修后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4.5.8.10 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5.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4.5.9.1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方可檢修。

      4.5.9.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4.5.9.2.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4.5.9.2.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5.9.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4.5.9.3.1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5.9.3.2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采取防護措施。

      4.5.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4.5.10.1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4.5.10.2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4.5.10.3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5.10.4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4.5.10.5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第5篇 工貿企業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認識和了解與本公司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方,提高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建立識別、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制度,規定責任部門,建立獲取法律法規的有效渠道。

      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等活動。

      三、機構與職責

      3.1各部門負責相應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識別更新,并建立部門法律法規清單臺帳,歸口于辦公室歸檔。

      3.2 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最新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評審,并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辦公室負責建立、更新法律法規清單臺帳和文本庫,負責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等信息的歸檔保存、借閱和管理。

      四、工作程序

      4.1 獲取途徑和時間

      4.1.1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通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行業協會、各級政府及服務機構等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1.2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由管理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安全管理部門,以便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4.2 識別和評審

      4.2.1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同財務部門、生技部門、辦公室門等共同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識別依據:

      ① 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

      ② 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

      ③ 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4.2.2 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制造、管理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進行評審確認,對確認結果編制《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報總經理審核批準。

      4.2.3各部門、車間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部門、車間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內容(部分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識別到適用的相關部分),編制本部門、車間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3更新

      4.3.1 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

      4.3.2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4.3.3 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

      4.4 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4.1 安全管理部門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通過下發或組織教育方式及時傳遞到部門員工中間。

      4.4.2 關聯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培訓,或通過部門會議、班組會議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

      4.4.3 安全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類似執行情況的檢查、符合性評價、整改過程,須保存相應的記錄。

      4.4.4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符合本單位的的法律法規清單,重點查看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和時效性(包括即將實施的,也要提前列出);公示法規目錄和文檔查詢途徑及方法,以便檢索、查閱;更新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目錄清單(臺賬)和文本庫(含電子版)。

      法律法規清單內容:

      企業法律法規目錄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憲法;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

      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的安全生產條例);

      有關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政府規章;

      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上級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以及行業共同遵守的慣例,還有客戶或供應方的要求,甚至要滿足周邊社會性需要等。

      4.4.5辦公室對廢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各種技術資料及時進行處理,列出清單。經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公司領導批準后,停止使用,防止誤用。

      4.5 貫徹執行

      4.5.1 安全管理部門將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向各相關部門、車間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4.5.2 各部門、車間將本部門、車間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采取會議、宣貫、培訓等形式,落實到相應層次或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4.5.3 各部門、車間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5.4 公司通過績效評定、內部審查或日常監督檢查等形式對相關部門、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4.5.5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組織各相關部門至少每半年一次通過各種方式獲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第6篇 工貿企業檔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安全生產管理文件使用及檔案管理的失控將會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帶來重大的影響。為加強對檔案資料的管理,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安全生產檔案及保存要求等,確保資料保存的完整性、連續性、真實性和準確性,以便后續借鑒;使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文件使用及檔案管理。

      三、 機構與職責

      3.1公司設立檔案室,隸屬于辦公室,并設置檔案管理員,負責檔案資料的歸檔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制定明確的檔案管理員崗位職責,檔案管理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根據檔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程度分為公司級和部門級,公司級檔案應按標準規范進行分類,有規范的檔案編號和標簽,并建立電子與紙張分類目錄。

      3.2 各部門資料管理:所屬各部門必須設兼職的資料管理員,制定明確的資料管理員崗位職責,規范部門檔案管理,實行部門檔案與公司檔案歸口管理。檔案的借閱和移交、銷毀,必須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執行。

      四 、檔案管理程序

      4.1安全生產檔案歸檔范圍包括:

      (1)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人員名單及變動記錄,安全標準化體系各類文件。

      (2)安全機構設置情況及專職、兼職安全員名單;

      (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件及人員名單;

      (4)特種設備清單及有關檔案資料;

      (5)危險源(點)資料及三級危險源(點)管理清單;

      (6)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地壓監測、巖石移動觀測、粉塵濃度監測、風速、風量監測、環境監測、噪聲測定等);

      (7)職工健康檔案及健康監護資料;

      (8)職業病人檔案及監護資料;

      (9)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及整改情況;

      (10)安全例會及安全日、月活動記錄。

      (11)職工代表大會關于安全生產的提案及整改落實情況;

      (12)安全生產事故記錄和統計資料;

      (13)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等有關傷亡事故管理的檔案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崗位操作規程及作業安全規程,并匯編成冊;

      (15)安全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16)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1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及實施記錄;

      4.1.1檔案質量

      4.1.2檔案封面應逐項按照規定用碳素鋼筆或中性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晰,封面題名應能準確反映出卷內文件材料的內容。

      4.1.3檔案文件禁止使用鉛筆、圓珠筆、復寫紙。破損的檔案文件要進行修復處理。

      4.1.4檔案必須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規律和特點,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聯系,區分不同的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1.5檔案盒表面為《檔案目錄》,檔案盒內文件沒有提名的,由檔案人員根據內容擬定標題。

      4.1.6檔案盒封面應注明立卷人,審核人,立卷時間。

      4.2立檔

      4.2.1檔案文件材料按照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規性文件的歷次稿件排列在定稿之后。

      4.2.2跨年度的請示與批復,有批復的在批復年立卷,無批復的放在請示年立卷;跨年度會議文件放在會議開幕年立卷;跨年度的規劃放在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總結放在最后一年立卷。

      4.2.3檔案文件資料按時間順序排列,收交時公文處理用紙在前,收文在后;內部制發文件,發文正稿在前,依次為公文處理用紙,發文底稿。

      4.3 歸檔類別

      4.3.1 企業安全生產檔案整理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設立類目。安全生產檔案類目設置要層次分明,概念明確,案卷排列應反映本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的分類體系,便于科學管理與利用。

      企業安全生產檔案按檔案的范圍宜設置以下類別:

      (一)安全組織

      (二)安全規章制度

      (三)監督執法檢查

      (四)安全檢查

      (五)教育培訓

      (六)安全投入

      (七)工傷保險

      (八)職業病防治

      (九)勞動防護用品

      (十)“三同時”管理

      (十一)安全防護設備管理

      (十二)安全用電管理

      (十三)特種設備管理

      (十四)事故管理

      4.3.2 特殊載體安全生產檔案(錄像帶、照片、磁盤等)可按載體形式、所反映問題或形成時間進行分類編目。

      4.3.3 特殊載體安全生產檔案要遵照有關照片、聲像、電子檔案的標準,按其載體形式分別保存,并注明與相關紙質檔案的互見號。

      4.4檔案編號

      4.4.1檔案分類各級名稱經確定后,應編制《檔案登記目錄表》,將所有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編號,用一定順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閱。

      4.4.2檔案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一經確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確有修改必要,應事先審查討論,并擬定新舊檔案分類編號對照表,以免混淆。

      4.4.3公司檔案員負責對各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按照《檔案登記目錄表》條款“對號入座”,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司檔案管理工作。

      4.5歸檔及保存年限

      4.5.1歸檔的文件資料,應按自然形成,保持歷史聯系的原則和歸檔要求特征及文件內容進行歸檔,在一個卷內要按問題或者文件形成的時間,系統的排列并填寫《卷內目錄》。

      4.5.2歸檔的同類文件資料在卷內應按保存期限分別裝訂,保存期限分為定期和永久。企業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30年、10年。

      4.5.2.1 永久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辦法、總結,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搶救、調查、處理文件材料;

      4.5.2.2 30年

      安全技術管理規劃、計劃、通報、會議記錄、安全體系建設文件材料等

      4.5.2.3 10年

      安全、消防教育、應急演練活動文件材料

      4.5.3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擬訂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的補充規定。

      4.5.4 歸檔的文件資料種類,份數以及每份的頁數均應齊全完整,每份文件的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復,轉發文件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不得分開。

      4.5.5 按歸檔要求進行裝訂、編號、填寫卷內目錄表。全部檔案組成后,要對檔案做統一排列并編寫檔號。

      4.6 檔案日常管理

      4.6.1借閱

      4.6.1.1借閱手續:

      (1)各部門經辦人員因業務需要借閱檔案時,應由其部門負責人出示書面借閱條向檔案員借閱,經辦人必須在公司借閱登記表上簽字。

      (2)檔案員接到借閱條,經核查后,取出該項檔案,并在借閱登記表上注明借出日期和歸還日期,以備及時催還。

      (3)檔案歸還時,經檔案員核查無異后,檔案即歸入檔夾,填寫歸還日期,在記錄上寫明“已還”字樣。

      4.6.1.2借閱人不得轉借、拆卸、調換、污損所借的檔案,不得在文件上圈點、畫線和涂改,未經批準不得復印和摘抄檔案。

      4.6.1.3借閱人確因工作原因需要復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借閱部門負責人書面請示,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4.6.1.4借閱人應于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其他人借閱同一檔案時,應變更借閱登記,不得私自授受。

      4.6.2銷毀

      4.6.2.1每年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由檔案員編制紙質和電子的《檔案銷毀清冊》,報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指定其監銷人后方可進行銷毀。《檔案銷毀清冊》需注明:銷毀檔案目錄、公司負責人意見、檔案人簽章、監銷人簽章、銷毀時間。

      4.6.2.2銷前,按照清冊清點;銷后,在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檔案銷毀清冊》需永久保管。

      4.6.2.3保管期限已滿但仍不能銷毀的檔案有下列四種: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未了事項;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經核定仍有保存參考價值者。應單獨抽出立卷,直到事項完結時為止。

      4.6.3移交

      4.6.3.1需要進行移交的檔案,需由檔案員編制《檔案移交登記表》,報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指定其監交人后,方可進行移交。《檔案移交登記表》需注明:

      移交檔案目錄、公司負責人意見、移交方簽章、監交人簽章、接收方簽章、移交時間、移交原因。

      4.6.3.2移交前,按照清冊清點;移交后,在清冊上簽字,《檔案移交登記表》一式兩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并永久保管。

      4.6.4保密

      4.6.4.1 檔案室的任務是集中統一管理公司已形成的全部文件資料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主動做好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任何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4.6.4.2 檔案員應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樹立全心全意為公司各項工作服務的思想,主動,準確,迅速地為利用者提供檔案資料。

      4.6.4.3 愛護檔案室的一切設施設備,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及隨意翻動。

      4.7檔案庫房管理

      設置專門的檔案庫,對上述要求檔案管理的資料進行管理,檔案庫要按照防火、防盜、防潮、防光、防鼠、防蟲、防塵、防污染等庫房安全管理要求,配備防盜門窗、滅火器材、溫濕度調控設施、遮光窗簾、防蟲藥品等檔案安全保管設施和用品。應關注電子媒體文件和檔案的管理,確認是否有規定,能否及時修改等。

      4.8附則

      在本制度框架下,公司各部門可根據實際狀況制訂更為具體的實施細則,但不得與本制度發生沖突,經報辦公室備案后,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7篇 工貿企業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統計與分析、回顧、書面報告樣式和表格等內容,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發生的各類事故。

      三. 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并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3 部門責任者對本部門發生的各類事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報告。

      3.4 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通報的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3.4 辦公室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四. 各類事故的界定

      4.1人員傷亡事故: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為以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數字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事故:在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由于誤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原輔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質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原輔料或產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公司聲譽的事故。

      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生產裝置、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輸送設備、管道及建(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或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毀的事故;

      爆炸事故: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爆鳴事故:指發生爆鳴現象,僅造成輕微的經濟損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虧發現及時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廢”、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質由于排放或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員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響。

      工傷事故: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或尚未認識到技術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事故。

      破壞事故: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類事故的管理,在總經理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責任者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5.2 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5.3 質量事故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技術部門與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門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5.4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管理。

      六. 事故報告程序

      6.1 火災、爆炸、人身傷亡類重大事故報告

      6.1.1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處理外,應立即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并快速向公司領導及主管部門報告,

      6.1.2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3 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領導小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快速向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事故報告制度,屬于4.1項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非死亡但屬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

      6.1.4 應對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給予妥善保護。

      6.1.5 事故處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向政府部門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2 緊急處置類事故報告(沒有涉及人員死亡)

      6.2.1對發生的事故,如:火災、大量原料產品泄露造成環境污染、設備爆裂、員工重傷等屬于必須立即處置的緊急類事故,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和處理外,應在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同時立即向部門責任者及公司領導和關聯部門報告,

      6.2.2公司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

      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工作,抑制事態擴大,防止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

      6.2.3 上述事故緊急處置結束后,由所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進行事故調查,作成事故調查報告,向母公司通報,必要時提交政府部門。

      6.3 其他類事故報告

      員工輕傷、產品生產質量、設備故障等日常發生的非嚴重性事故,由發生部門于24小時內使用事故回顧記錄報公司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責任者,事后在三天內提交事故報告書。

      6.4 事故報告和提交要求

      6.4.1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內容仔細,不能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對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說明原因。其中需要上報政府的報告須體現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對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實習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協助外單位作成報告提交至政府部門,但非累計在公司事故統計表中。

      6. 凡因公負傷者必須及時去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為需要休息者,須持有休息證明方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如工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一個月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事故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6. 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公司責任事故。

      七.事故的搶險與救護原則

      1 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搶險時應注意保護

      現場;

      2 發生重大事故時,搶險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搶險救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按《應急

      救援預案》進行現場搶險和警戒工作,不許擅自行動。

      3 當有政府救援部門參與搶險時,本公司搶險人員,要服從政府部門總指揮的指揮,公司內部實施的非嚴重火災、爆炸、死亡、重傷的一般事故搶險,要服從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揮。

      4 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護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盡快組織急救處理。

      5 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八. 事故的調查與書面報告格式

      1 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要求:

      輕傷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申報工傷認定的其它人身傷害事故,可由事故單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車間負責人、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傷事故,則由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

      門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企業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

      1.1事故調查的程序應包括現場調查、技術鑒定等過程;

      1.2事故調查取證要求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機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2 職責、權利

      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2 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實。

      2.3 對政府部門未參與的一般事故調查,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與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4 類似6.1對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關聯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與取證,不得阻撓或故意破壞。

      3 防范措施要求

      3.1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3.2 教育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使職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3.4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各種安全生產制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4 調查報告編寫要求

      4.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概況、日期、類別、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二)事故經過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四)事故的預防措施

      (五)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七)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

      九. 事故處理

      1 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 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 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2 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3 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 由管理部勞資管理負責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及《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傷亡嚴重程度的鑒定,同時進行相應的賠償處理。

      5 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 事故處理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職工中通報,使廣大群眾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政府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十. 事故統計與分析

      11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12事故統計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13根據統計情況分析,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十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1.1 事故中造成重傷的人員,由政府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

      11.2 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重傷人員享受相應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顧

      12.1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將事故情況及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到每個人,吸取事故教

      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12.2 不定時對近期同行業事故進行及時傳達學習;

      12.3定期組織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和同行業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十三.相關文件

      13.1 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8篇 工貿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的正常發放及佩戴,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生產線勞保配備、發放、佩 戴檢查。

      3編制依據和術語

      3.1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2)《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

      (3)其他依據

      3.2術語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安全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根據安全 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明確企業勞保用品發放程序和標準,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進行發放,以確保員工認真穿戴,起到預防職業病的目的。

      4職責

      (1)各分部門負責本部門勞保發放標準的制定和執行。

      (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勞保發放標準的統一審核、批準。

      (3)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勞保用品的購買,保管與發放。

      (4)各員工負責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5詳細規定 5.1制度制定

      由各分部門制定本單位勞保用品配置、發放標準,制定時應充分考慮防護用 品對有毒有害因素的防護等,完成后報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5.2購買程序

      (1)各分部門負責申請購買勞保用品的計劃提報。

      (2)物資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要求、衛生標準 及提報數量、日期到國家定點生產廠家或代理商處購買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提供產品相應檢驗合格證、說明書。

      (3)購買來的勞動防護用品入庫時,由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檢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倉庫保管員應核對數目及型號是否準確。入庫后應采取措施妥善儲存和保管,不得發生使勞動防護用品霉爛變質、損壞、丟失的現象。

      5.3發放程序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

      (2)勞動防護用品以各科室、班組為單位領取,領取時必須填寫領料單, 并有單位負責人的簽名。否則,倉庫拒絕發放。

      (3)按月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凡6天以上沒參加生產線工作者,按出勤比例扣發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超過半年的勞動防護用品,期間缺勤超過30天者,使用期順延。新職工入廠,按分配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在下車間勞動期間,可根據工種性質和勞動時間,按現行標準執行。

      (4)凡臨時變動工種的車間生產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由安全管理部門簽字并按規定數量發放,原則上實行專人專發,如工序人員變動,生產勞保隨即變動。

      (5)重點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領取〔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大衣、雨衣、高溫鞋、眼鏡等〕,必須辦理領用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否則,倉庫不得發放。

      (6)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單位負責建立臺帳,詳細登記物品名稱、發放日期、 規定期限、領用單位、數量及領用者等項內容,以備查對。

      (7)凡規定以舊換新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如數交回舊的,否則不予發放。

      5.4勞保管理

      (1)各單位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實事求是,不許弄虛作假,倉庫要監督執行。領取后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單位負責監督、檢查、 指導職工正確使用。未按要求穿戴者不準上崗。

      (2)職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只限在工作時間內使用。

      (3)職工在廠內調動或勞動條件改變時應及時增減勞動防護用品,配發的特殊勞動防護用品一律交回倉庫。

      (4)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規定時間發放,凡在使用期內丟失的一律不予

      補發。

      (5)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中沒有的,而在生產、工作中特殊需要的護品, 首先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分管副職領導批準后領用。

      5.5各崗位勞保發放標準

      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僅作參考,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6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制定并解釋,自發布日期起實施。

      7附錄

      根據制度文件要求及企業實際情況將相關表單等列入此項。

      第9篇 工貿企業文件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過對本公司制定的,與安全標準化有關的管理文件、技術文件的控制,保證文件的適用性、系統性、協調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對本公司安全標準化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技術規程的管理。

      三、 機構與職責

      3.1 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公司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標準化文件的批準和發布。

      3.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核。

      3.3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寫安全標準化文件。

      3.4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歸口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寫。

      3.5辦公室負責廠級文件的備案、登記、發放。

      3.6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全標準化文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修改和修訂。

      3.7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歸口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修改和修訂。

      四 、文件管理程序

      4.1文件的制定

      4.1.1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工貿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指南》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組織制定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目標及安全標準化文件,經生產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核、企業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4.1.2 各職能部門根據《工貿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指南》要求,根據本公司實際,制定符合法律、法規的、本部門歸口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4.1.3各職能部門組織對本部門歸口的各崗位進行危害分析,經風險評價小組評價后,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1.3.1操作規程中應有崗位主要危險源的辨識內容和危險源的分布情況說明,并應包含企業的各個崗位以及主要設備設施等;如果是危險源,還應制定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方案(事故情況下的的操作規程)。

      4.1.3.2崗位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主要要求:

      1)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作業標準)應覆蓋每個崗位、每個有人活動的生產區域;

      2)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發放和管理等與安全生產規章的要求基本相同;

      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可以組織熟悉崗位作業的操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后的作業順序中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編制,方便員工掌握和執行;

      4)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投產或使用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企業應保證各崗位相關的操作規程是最新的有效文件。

      4.1.3.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操作規程要下發到各個崗位,并做發放記錄。同時,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看其是否能夠熟練掌握自己所在崗位的操作規程。

      4.2發放管理

      4.2.1辦公室負責文件的發放管理。

      4.2.2 文件在發放前,辦公室確定發放范圍。

      4.2.3辦公室按確定的發放范圍進行發放,填寫《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領用人簽字。

      4.3文件的修改與修訂

      4.3.1 在下列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

      1)當國家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當工藝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革時;

      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意見時;

      6)當安全大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因素時;

      8)其他有關事項。

      4.3.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需修改或修訂時,申請修改或修訂部門向部門負責人遞交書面申請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將申請報告交辦公室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修改或修訂。

      4.3.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需修改或修訂時,申請修改或修訂部門向部門負責人遞交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將申請報告交歸口部門,由歸口部門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改或修訂。

      4.3.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修改均采用換頁的方式進行修改

      4.3.5辦公室將需修改或修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收回。

      4.3.6修改或修訂后的文件由辦公室發放至原部門單位或人員。

      4.3.7辦公室對修改或修訂后的文件進行文件狀態登記。

      4.4 文件的評審

      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文件的評審工作,對文件的符合性進行評價。

      4.5文件殘破、缺失后的補發

      4.5.1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上亂涂亂畫,確保文件的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

      4.5.2當文件破損或字跡不清影響使用時,領用部門單位應寫明原因,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經主管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到辦公室辦理更換手續,交舊領新,文件使用原發放號。

      4.5.3文件丟失,當事人應寫明原因,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主管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到辦公室辦理補發手續,新文件給予新發放號,并注明原號作廢。必要時,由辦公室將作廢文件發放號通知各相關部門,防止誤用。

      4.6文件的借閱

      4.6.1文件屬于保密級的,不可私自向外來單位提供、借閱。

      4.6.2外來人員需借閱時,必須經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向用戶提供。

      4.7廢止和回收

      新版本文件發布時,舊版本文件同時廢止或失效,辦公室將文件按發放臺賬全部收回并銷毀。

      第10篇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 機構與職責

      3.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3.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3.4.班組負責人對生產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四 、工作程序

      4..1懲罰

      4.1.1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按嚴重程度扣除安全績效得分2-10分。

      4.1.2發生一人次輕傷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1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5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30元;

      4.1.3同一班組在一個月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輕傷事故的,第二起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2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10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50元;

      4.1.4發生一次兩人以上輕傷事故的,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3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20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100元;

      4.1.5因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而發生輕傷事故的,扣罰責任班組長300元;

      4.1.6發生生產性重傷一人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8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40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300元;扣罰事故班組安全員200元;扣罰分管領導800元。

      4.2獎勵

      4.2.1獎勵的范圍

      4.2.1.1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4.2.1.2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4.2.1.3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4.2.1.4遵章守紀、模范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的操作者。

      4.2.1.5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崗位上盡職盡責,有創新做出貢獻者。

      4.2.1.7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2.1.8積極參加公司、車間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安全生產競賽,成績優異,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個人;

      4.2.1.9被評為上級各級部門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4.2.1.10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重大事故的部門;

      4.2.2獎勵的類型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4.2.3獎勵程序

      4.2.3.1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填寫《安全工作獎懲考核表》上報安技部門,經審核后報公司領導批準通過。

      4.2.3.2對第4.2.1條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由車間和班組提出,經安全部門審查,報公司領導批準執行。

      第11篇 工貿企業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 機構與職責

      4.1 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 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 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 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 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12篇 工貿企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需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來約束從業人員熟悉掌握。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三、機構與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操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持證上崗:①收集操作人員上崗證;

      ②特種作業操作證應按期復審;

      ③資料及記錄保存完好。

      3.2財務部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負責對由安監局組織的培訓或者非單位內的培訓報名,主要有: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報名。

      四、工作程序

      4.1培訓需求識別

      4.1.1 管理人員的培訓: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并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試考核取得資格證書;

      企業負責培訓的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進行登記。主要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號、培訓時間,有效期限。在資格證書到期之前3個月,向安監局批準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始報名培訓,經考試合格,換取新的資格證書,以保證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更換主要負責人(如法人代表變更等)應先對新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后,方可變更。

      4.1.2 其他人員的培訓管理,主要包括:

      4.1.2.1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4.1.2.2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5)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車間(分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1.2.3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1.2.4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

      特種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防爆電器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登高架設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煤氣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發證由安監局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由質監局發放。

      4.1.3其他培訓教育,主要包括:臨時性安全教育,比如,對從事危險性較大的檢修項目;從事臨時性的工作;外來單位人員到公司進行施工或承包檢修作業等;

      4.1.3.1在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入現場之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告知。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危險部位以及注意事項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現場需有專人陪同,陪同人員可根據參觀、檢查人員多少配備,一般不少于兩人。

      4.1.3.2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相關方進入現場要服從企業的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每次相關方進入現場之前要對其進行培訓,并簽訂安全協議。對經常進入企業的相關方要定期進行培訓,并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中列出相關的培訓要求和方案、以及具體的培訓組織單位和培訓內容,

      4.1.3.3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經職業健康培訓。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讓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讓從業人員清楚自己從事的崗位對自己的危害,嚴格執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2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培訓需求要考慮不同層次。確定單位內部的培訓的需求,可從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上的員工兩個方面考慮。對于管理人員要從其所在管理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以及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來確定培訓需求;對于生產崗位上的員工,要從其所必須掌握的安全技術、技能確定培訓需求,特別是對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進行資格考核。培訓需求識別完成后,建立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4.3培訓形式

      4.3.1日常安全教育:

      由公司財務部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員工每年進行一次或多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消防知識、典型事故案例等;還應結合不同工種特點教育。教育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定。

      4.3.2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企業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的機會。

      4.3.3重大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教育:

      企業進行重大、危險性較大的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安全管理部門必須認真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方案交底和安全檢修教育,使參加施工人員明確方案、熟悉現場、了解險情、掌握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4.3.4內部換崗或離崗一年以上員工的安全教育:

      員工換崗、車間外調入的按三級安全教育辦法,由新車間和班組負責教育;車間內部換崗,由新崗位班組負責三級安全教育。

      4.3.5現場教育及事故案例教育:

      現場教育是發生嚴重違章或嚴重事故后的教育培訓,事故案例教育是針對別人發生的嚴重事故進行教育。對照檢查員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為,吸取教訓,找出差距,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防止事故發生。

      4.3.6經常性安全教育

      1)對安全技術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0小時。

      2)可利用企業報、黑板報、宣傳窗、張貼畫等形式不間斷地組織稿件、購買資料予以宣傳教育。

      3)根據需要布置安全警句和安全標志牌,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生產。

      4.3.7四新安全教育培訓

      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4.4 安全培訓效果評估和改進。效果不大或者起不到培訓目的的要改進,以保證達到培訓的目的。同時對培訓和檢測過程要有相應的記錄,建立檔案,以備查詢。比如對操作規程的培訓,可通過試卷考試,看看員工掌握情況,并根據考試結果不斷改進培訓方法,進一步使員工掌握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做好培訓記錄,主要是培訓時間、培訓內容、主講人員以及參加人員(可以做成簽到表),或者這些內容均已表格形式完成,有培訓記錄。

      4.5建立培訓檔案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按一人一檔的原則,為每個從業人員建立培訓檔案。

      工貿企業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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