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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安全職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1 16:06:17 查看人數:87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安全職責

      第1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在物業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企業的安全工作。

      2、負責新入職員工安全生產教育、職工全員教育、特殊工程人員教育等多種教育,并進行考核。

      3、組織開展安全月等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組織制定、修訂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草案)、危險源點及監控辦法,負責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組織匯總、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技術措施方案,批準后嚴格監督執行情況。

      4、組織全廠性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對新、改、擴建項目及設備更新發行項目堅持并參加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工作,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5、負責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等特殊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經常進行現場檢查。督促并協調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工作或生產,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6、負責動火特種作業的審批(報消防主管、物業經理、主管副總審批同意后執行),監督檢查日常動火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7、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主管輕傷以下事故處理,參與、協調重傷及其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8、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職工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并督促及時發放、合理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防塵、防毒、防噪音、防暑降溫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第2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2、監督檢查企業的各類人員、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3、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活動,開展安全思想意識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

      4、負責制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檢查執行情況。

      5、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隱患整改,對現場重大隱患和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

      6、監督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正確使用。

      7、審核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方案。

      8、參與分包單位選擇考核,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能力提出評價意見。

      9、參加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核、專家論證。

      10、參與重大工程項目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11、組織安全考核評比,會同工會認真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交流、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科研成果。

      12、監督檢查勞動防護用品、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

      13、指導基層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

      14、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演練活動。

      15、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建立事故檔案。

      16、負責施工生產中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使用審批和監管。

      17、掌握施工過程的火災特點,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消防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險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和消防道路通暢。

      第3篇 監理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

      ①監理合同:工程監理企業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中,

      應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范圍、內容、職責及費用。建設單位應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委托范圍、內容及對工程監理單位的授權,書面告知施工單位。

      ②監理企業:監理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規章制度,檢查指導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工作。

      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全面負責。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專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專門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監理企業設派出機構的,應指派該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人。

      ③項目監理機構: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和監理項目的特點設立相應的經有資格的單位培訓合格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的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并根

      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總監理工

      程師應委托專人(專職或兼職)分管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

      作。

      ④明確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依據《條例》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a.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a.對所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b.確定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明確其工作職責;

      c.主持編寫監理規劃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審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d.審核并簽發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題報告等文件;

      e.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審查和批準施工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f.簽發《工程暫停令》,必要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g.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責

      a. 參與編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和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b. 審查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機構,查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各級管理人員和特殊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c. 檢查施工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d. 檢查施工單位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制的執行情況;

      e. 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f. 核查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拆卸、安裝和驗收的手續及記錄;

      g. 檢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

      h. 定期不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填寫監理日記;發現問題及時向專業監理工程師通報,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c.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a. 編寫本專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b. 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本專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c. 審核本專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

      d.檢查本專業施工安全狀況,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通報或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d.監理員職責

      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發現安全問題要求整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第4篇 某某住建局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做法

      各位領導:

      首先我代表**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體同仁,對**住建局*局長一行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

      下面,我就我們**住建局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一些做法進行介紹,不當之處請多多批評指正。

      我們**住建局在上級的正確領導和業內同行的大力支持幫助下,實現了連續多年建筑安全生產無重大責任事故的平安形勢,確保了我縣建筑行業的順利發展,住建局年年被**縣委、縣政府和**市住建委表彰為“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

      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全結構,建立安全生產工作長效機制

      我們始終堅持并組成了以在位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常設機構辦公室,落實了“一崗雙責”制度,確保了組織健全、領導得力、制度落實;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建筑行業實際先后制定、并不斷修改完善了《**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實施細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計分考核辦法》等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文件,有效指導、推動了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開展,實現了工程項目從開工建設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管,這些文件已經成為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有法可循、有章可遵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明確責任,全面落實安全監督員制度

      我們對每一項新開工工程全部進行了安全監督員委派,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簽訂了協議,明確了安全監督員的責任和權利,使每個工程從開工到竣工,從階段驗收到日常巡查全部由監督員負責,進一步將責任落實到位,明確到人,從而做到了工作有人抓,責任有人負,獎懲有依據。

      三、嚴格管理,貫徹起重機械和防護用品備案制度

      根據省市推廣的起重機械和防護用品名錄,嚴格審查,杜絕非備案產品進入施工現場。通過開工列會、階段驗收、各類檢查等時節進行層層把關,一經發現立即驅逐出施工現場,同時對使用人登記不良信用記錄,并與年底進行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掛鉤,實施扣分制度,有效遏制了個別責任人的僥幸心理,為從業人員構筑起了一道保障有力的安全屏障。

      四、貫穿全年,認真組織開展各類安全生產大檢查

      根據每年年度工作安排和省市縣確定的安全生產工作活動主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都研究、部署了、制定了文件,統領指導全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相關單位結合各自實際進行量化細化,逐一分解落實每個時段的工作任務。如每年都要進行的春季開工、復工專項安全生產大檢查,四月檢查月的大檢查,夏季、秋季開展的防雨、防汛、防風、防雷擊安全專項檢查, “迎雙節”安全大檢查以及冬季的“三防”等各類檢查。每次檢查都確定了檢查內容,明確了檢查重點,制定了獎懲措施,規定了隱患整改期限,收到了明顯成效。

      五、利用網絡,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2023年初,我們開通了**建設局安監科的網易博客,利用這個平臺,使得上級的文件精神能夠得以快速的傳達和徹底貫徹。同時,利用這個平臺,我們加強安全知識的宣傳,例如,將每年的“安康杯”競賽的的試題傳到了網站上,已經累計組織3000多人參加了比賽,通過比賽,使從業人員普及了安全常識,提高了自救互救能力,增強了安全生產意識。

      六、依托硬件,積極推廣安全設施標準化活動

      為了加強文明施工管理,推進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我們規定從2023年8月10日開始,所有新開工工程一律按照**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圖集》的要求進行施工,從申報優良施工現場的工程開始,按照由簡到難,循序漸進的思路,逐步推進安全施工防護器具標準化的進程。如今,不到 3年的時間,全縣已報監建筑施工現場全部做到了各類防護設施的標準化。

      查自身,尤其是和兄弟縣市相比,我們的工作還存在很多不足,還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形勢發展,尤其是在知識儲備、人才培養、制度創新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量的工作需要我們去做,自身的短板需要短時間內去彌補,這些問題都使我們倍感壓力。

      我介紹的情況主要是這些,請**縣的各位領導、專家尤其是*局長多提寶貴意見!

      第5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范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市、區、鎮安全生產會議文件精神;承辦村(居)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二、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綜合協調指導監督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修訂完善各類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定期進行演練,積極組織參加應急救援行動。

      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切實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每個人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置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安全檢查。

      四、對村(居)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監所或鎮安委會辦公室,并實施有效監控。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的整改,并進行安全隱患跟蹤。

      五、對生產經營過程中有違法、違章、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認真教育,要求其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及時移交有處罰權的部門處罰。

      六、認真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事故隱患,處理突發事件和事故,參與應急救援處置,隨時向有關部門匯報,協助上級部門開展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6篇 崗位責任制: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

      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達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中要求各級政府、政府各有關部門中各級領導要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的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市局機關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

      一、指導思想和崗位安全責任制考核六項原則

      (一)安全責任制的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以及省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進一步加強對本系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在局機關全面推行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崗位職責,堅決遏制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交通各項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二)安全責任制考核六項原則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系統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的原則;

      2、其他各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的原則;

      3、誰未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論誰負責的原則;

      4、誰審核、審批、發證,誰檢測、審驗簽字蓋章誰負責的原則;

      5、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6、安全責任事故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二、局長(兼安委會主任)崗位安全職責

      1、交通局局長(兼安委會主任)為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總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3、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專職管理員,并確保每年不低于30萬無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全系統各級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制,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所屬企事業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雙責制落實情況。

      5、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委會或安全專題會議,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的重大問題,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動,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產險情及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6、負責督導各級各單位對重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實行安全“三同時”。

      7、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管理)評估(評價)和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獎罰兌現。

      8、組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和發生特大事故及時匯報制度。

      三、市局領導干部崗位安全職責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局直企事業單位及貧乏的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管負主要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糾正在生產過程或行業監管中失職和嚴重違章行為。

      3、受局長委托主持召開局安委會會議或交通系統安全例會,專項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的較大問題,組織開展安全重大活動。

      4、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批市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標準、辦法、安全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5、組織實施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專項活動,進行安全工作考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6、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督導有關科處室進行專項“治理整頓”,監督完成市局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的整改。

      7、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系統內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8、督導市局各科處室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9、凡全市交通系統發生的特大生產險情或事故,按照職責分工,立即啟動“市局特大生產險情及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以下簡稱市局應急預案),受局長委托或帶領分管科處室負責人前往處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崗位職責,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在當年工作安排中逐條落實。

      (二)分管交通專業管理處室的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中受局長委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所分管的專業管理處室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糾正分管的專業安全監督管理中違章和失職行為。

      3、負責召開分管處室安全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和監管形勢,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4、組織制定、修訂分管處室的安全監管規章制度、活動方案并組織實施。

      5、督導分管的專業處室,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6、按市局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要求或根據工作需要,帶領分管處室進行安全大檢查,督導有關科室和單位對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及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7、所分管的業務單位發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帶隊或委托分管處室負責人帶隊前往救援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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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

      8、按照上述安全崗位職責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點(意見)”,在當年工作安排中逐條落實。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養護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管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范、制度,及時糾正公路部門嚴重的安全違章和失職行為。

      3、會同市公路局局長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委會會議或公路部門安全專項會議,分析安全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和監管中的較大問題,部署開展安全重大或專項活動。

      4、協助市公路局局長制定、修訂和審批市公路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安全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

      5、督導全市公路系統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專(兼)職人員,落實安全專項經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崗雙責”制、安全培訓、教育及檢查制度。

      6、督導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級下達給公路部門“事故隱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統內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廠務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并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7、督導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的記錄、報表、臺帳和文件檔案資料。

      8、凡全市公路系統發生特大生產險情或事故,督導公路部門立即啟動“應急求援處理預案”,帶領分管科室負責人協助公路部門負責人前往求援和處理。

      9、按照上述安全崗位職責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點(意見)”,在當年工作安排中逐條落實。

      (四)分管黨群工作的局領導(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黨群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政工科、工會等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時配齊安全科(處)長、安辦主任和安全業務技術人員。

      3、對局直企事業單位職工,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遵章守紀教育,監督檢查基層單位勞保用品的質量和定額及時配發,監督檢查職工勞動環境、作業條件等情況。

      4、對局機關和局直企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三同時”安全監督。

      5、以安全工作業績作為考核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的一律實任“一票否決制”,并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嚴肅處理。

      6、督導企業認真落實國家勞保方針、政策和制度,維護職工的僉權益。

      7、督導黨群部門認真履行好各自折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督的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8、凡局直單位發生一次4人以上因勞動衛生、環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險情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帶隊或委托工會主席前往救援和處理。

      (五)分管稽查、局辦公室、計財、法規科的各有關局領導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好管業務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分管的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監管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查處在道路交通運輸中超員超交通違章和執法檢查中的失職行為。

      3、負責組織制定完善機關(宿舍)安全用電、消防、小汽車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對機關鍋爐房、汽修場所、倉庫、檔案室、通信機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對機關基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把關,簽訂相關安全合同,落實安全“三同時”規定。

      4、對市局出臺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從有關法律法規角度進行質量把關,對機關各行業管理處室安全監管、交通安全執法提供法律指導和監督。

      5、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規和規定,足額保證安全專項經費的投入。認真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的繳納和獎罰兌現。

      6、督導交通稽查支隊和分管科室,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安全工作的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7、凡全市交通系統特大生產險情或事故或機關及家屬院發生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帶隊或委托科室負責人前往救援和處理,并及時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處理等項工作。

      (六)工會主席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教育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企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對企業(單位)新、改、擴建工程項目進行“三同時”安全監督,并依法行使工會組織的建議權。

      4、凡局直單位發生職工一次4人以上因勞動衛生、作業環境問題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險情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同有關局領導或帶隊前往救援處理。

      5、參與重特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時,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機關各科、處、室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安全科技科科長(兼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安全職責

      1、向局長、分管副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并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對本系統的安全負有指導、監督和考核的責任。

      3、組織、聯絡、協調和安排局安委會各成員(科、處、室)完成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和局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并按時向局安委會、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負責起草市局或安委會有關安全監管制度、標準、規定、辦法、意見、報告和指導性安全文件。

      5、協助分管局長做好安全宣傳教育等重大活動、會議的組織、協調、聯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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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

      承辦工作,并負責起草局主要領導在全市交通系統安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市局安全總結、考核資料。

      6、負責帶領市局專家組成員對全市交通系統安全管理評價、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監管考評工作,并及時向市局和上級有關部門提報考評情況資料。

      7、負責對基層安全科、處長、分管負責人等有關人員的崗位安全培訓和全系統安全研討、安全專項活動的具體組織、協調、實施、總結、借鑒,推廣先進經驗。

      8、負責匯總統計全系統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結合上級要求,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措施。

      9、負責建立健全市局安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文件檔案資料。

      10、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安全生產(管理)大檢查,做到有方案、有實施、有總結匯報。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簽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單)》,督導責任單位(部門)限期完成整改。

      11、遇到重大廠務安全、特大道路交通行車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局長或分管局長前往處理;工作需要,按省市有關部門要求,參與系統內外重特大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二)局辦公室主任安全職責

      1、向分管副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所管理的人員、設施、設備車輛安全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省廳、市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局學中政會議涉及安全生產管理內容的會議記錄,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會議、檢查、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檔案資料。

      3、每季度至少一次對機關辦公樓、通信設施、鍋爐房、配電室、車輛保修場所、檔案庫、倉庫和機關宿舍區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

      4、做好所管理的車輛、人員安全管理,責任到人,認真進行考核獎懲,預防機關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5、遇有局機關安全事故,協助分管局長及時處理;遇有交通系統特大險情及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積極協助局長、副局長做好通信聯絡、后勤保障和機關秩序穩定工作。

      (三)市運管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副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運政許可證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交通系統運政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指導、監、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定期召開本部門安委會(安全領導小組)會議或道路交通“春節”、“五一”、“十一”重大節假日前或上級臨時交辦任務前的專向會議,制定方案,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部署、組織實施好安全運輸等重大活動。

      4、負責起草、修訂運管處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業務管理規定和指導性安全文件,內部實行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各類運輸業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審查,嚴把各種營運車輛“市場準入關”,對各汽車客運站實行“安全監督”,積極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6、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化學危險品運輸”、“客、貨運輸”等專項治理整頓,督導按期完成本部門、市局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7、負責匯總統計全市交通運輸企業和城市出租車及行業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按要求上報專項安全工作總結,并強化行業安全監管的措施。

      8、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安辦)安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安全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9、負責本部門人員、設施、設備、車輛的安全管理,責任到科室和人員,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車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分管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工作需要,參與本系統內重特大道路行車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市航管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市政府和局長、分管副局長、局安委會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許可證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水上航政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指導、監管、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負責起草、修訂航管處水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辦法、規定和指導性文件。實行縱到底、橫到邊水上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

      4、定期召開本部門和水上交通安全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方案,組織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治理整頓等重大活動。

      5、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章,指導基層港監部門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嚴把船員適任關、船舶技術狀況關、浮橋質量和承載關。

      6、定期組織開展水上交通運輸安全大檢查,督導航運和浮橋公司按期完成本部門、市局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7、負責匯總、統計全市水上(包括浮橋、碼頭)航運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專項工作總結匯報,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措施。

      8、負責指導并建立健全市水上安全監管部門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安全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文件檔案資料。

      9、負責本部門車輛、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到人,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10、遇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市局、市政府“應急救援預案”,隨分管副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工作需要,參與本市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交通稽查支隊隊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領導和局安委負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監管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交通各級稽查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負有指導、監管、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負責起草、修訂交通稽查部門安全監管的規章制度和指導性文件,內部實行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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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

      4、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管理、稽查規定,對全市交通機動車違章和超員超限及黑車、黑線、黑班、黑戶進行查處,并按要求及時匯總、統計上報交通稽查專項工作總結、報表等。

      5、定期召開本部門交通稽查安全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形勢,及時解決在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按上級要求,開展“治超打黑”專項治理整頓等重大活動,積極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6、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對本部門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設施的安全負責,預防種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7、遇有交通系統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按局領導要求,積極參與救援處理。

      (六)駕培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把機動車駕駛員“考核、頒證關”。

      2、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安全駕駛常識,并按要求認真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培訓,未參訓或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頒發“從業人員資格證”。

      3、負責起草、修訂駕培處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指導性文件,健全駕駛員培訓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并按要求匯總、統計上報駕培報表、資料和專項工作總結。

      4、對本部門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安全負責、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維修行業管理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全市交通機動車檢測站和汽車修理廠家資質負責。

      2、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監管的規定,起草、修訂有關維修行業管理、機動車檢測站指導性文件,嚴把“資質審查關”和“機動車技術性能檢測關”。

      3、負責建立健全全市交通維修處(所)行業安全監管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和有齊全完整、符合資質審查條件的(包括安全條件)檔案資料。

      4、對本部門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安全負責,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并按要求匯總、統計上報維管檢測有關報表資料和專項工作總結。

      (八)規劃基建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審查(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本科室業務管理的工程安全監管負責。

      2、積極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督導新建、改建、擴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項目實行安全“三同時”,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必備的記錄、臺賬、文件及檔案資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統計上報。

      3、對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安全負責,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4、凡公路工程施工、養護、運營方面發生特大險情或事故時,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局長或分管局長前往求援和處理。

      (九)政工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局直企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勞動保護、職工教育培訓及涉及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工作負有安全監督的責任。

      2、積極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審報審批干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制定、修訂市局勞動保護管理規定和指導性文件,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對局機關有關科、處室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審查把關,確保質量,配齊人員。

      4、按照局黨委決定,對發生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部門、會同有關科室,實行“一票否決”,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5、凡局直單位發生一次4人以上因環保、職業衛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險情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分管領導前往救援和處理。

      (十)財審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局長、分管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市局專設安全基金、活動經費和上級安全獎勵金負有資金保證和財務監管的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萬元安全經費,用于安全責任制獎罰兌現、先進表彰獎勵、安全教育培訓、召開會議、開展專項宣教活動以及局安辦專項通訊辦公設備配備等,做到專款專用。

      3、負責與局每年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羽的單位、部門、個人安全風險抵押的繳納和對上一年度的安全責任書考評后的獎罰兌現。

      4、凡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機關重大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積極協助有關科處室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十一)法規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對市局制定出臺的安全管理規章、辦法、標準從國家法律法規的角度進行質量把關。

      2、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監管規定,起草、修訂有關交通執法文件,審核頌發有關證件和安全執法標志服。

      3、監督、指導全系統交通執法和會同安辦共同做好安全執法檢查。

      4、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積極配合有關科處室做好有關法律法規方面指導、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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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 健全監理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

      ①監理合同:工程監理企業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中,

      應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范圍、內容、職責及費用。建設單位應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委托范圍、內容及對工程監理單位的授權,書面告知施工單位。

      ②監理企業:監理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規章制度,檢查指導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工作。

      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全面負責。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專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專門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監理企業設派出機構的,應指派該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人。

      ③項目監理機構: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和監理項目的特點設立相應的經有資格的單位培訓合格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的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并根

      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總監理工

      程師應委托專人(專職或兼職)分管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

      作。

      ④明確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依據《條例》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a.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a.對所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b.確定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明確其工作職責;

      c.主持編寫監理規劃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審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d.審核并簽發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題報告等文件;

      e.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審查和批準施工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f.簽發《工程暫停令》,必要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g.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責

      a. 參與編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和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b. 審查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機構,查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各級管理人員和特殊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c. 檢查施工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d. 檢查施工單位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制的執行情況;

      e. 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f. 核查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拆卸、安裝和驗收的手續及記錄;

      g. 檢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

      h. 定期不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填寫監理日記;發現問題及時向專業監理工程師通報,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c.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a. 編寫本專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b. 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本專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c. 審核本專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

      d.檢查本專業施工安全狀況,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通報或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d.監理員職責

      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發現安全問題要求整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第8篇 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勘探作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的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石油、天然氣、煤炭地質勘探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是本單位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從事礦產地質勘探及管理的企事業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探主管單位),負責對其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從事鉆探和坑探工程作業的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具備鉆(坑)探地質勘查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本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和地質勘探項目任務批準文件向工作區域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和檢測監控制度;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九條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低于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地質勘探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地質勘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地質勘探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首次上崗作業前應當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生產再培訓。

      第十二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按照地質勘探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列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規范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使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支出;

      (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檢測、監控的支出;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的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地質勘探單位野外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十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安全管理應當符合《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04-2005)的有關規定。

      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設有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有關單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具體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含采礦權人,下同)不得將地質勘探工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地質勘探單位不得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探活動。

      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的,應當與地質勘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探礦權人應當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地質勘探單位不得以探礦名義從事采礦活動。

      第十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野外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或者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九條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查所屬地質勘探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使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建立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質勘探主管單位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登記制度,及時受理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審查,逐項建立安全專篇審查檔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登記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條 探礦權人將地質勘探過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未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9篇 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有色金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和再生等生產作業活動和有色金屬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涉及采選礦、建筑施工、發電(含余熱發電)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總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第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內制取、儲存煤氣、氧氣、氫氣、氨氣、鹽酸、硫酸等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并設置現場警示標志,加強防盜及現場防護和監控。

      第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標準,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時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

      第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少于從業人員的3‰。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要明確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安全技術的安全技術決策和指揮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比例不得低于10%;從業人員在300人及以下,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制度及其使用臺賬。

      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下列范圍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

      (二)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演練;

      (三)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

      (五)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配備和更新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物品;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監測檢驗;

      (九)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監護;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裝備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安全生產責任險制度。

      第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相應安全培訓合格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的,可直接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新入從業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車間(職能部門)、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認真開展日常和定期隱患排查工作。對于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健康“三同時”的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按有關規定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未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或者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負責項目審批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批準、核準該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委托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有關安全措施、防治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有色金屬企業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專篇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將安全專篇和審查意見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組織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申報,加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二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單位勞務人員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現場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和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與設備,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并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時,應當立即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有色金屬企業生產現場管理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有下達立即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章 安全生產技術與生產過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積極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先進技術裝備和生產工藝,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有關規定,及時淘汰超過使用年限的裝備和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病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

      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八條 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及新材料在投入生產使用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安全性能鑒定,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有色金屬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當了解其安全技術特性,進行危險辨識和風險評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 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措施。承受重荷載和受高溫輻射、熱渣噴濺、酸堿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筑物,應當定期對結構安全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條 起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時,應當同時對承重廠房結構進行荷載核定,并對承重結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證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用廠房、場所、設備設施租賃的安全生產管理,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使用、維護及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職責。

      有色金屬企業承租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應當核實所租用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及有關標準要求,嚴禁承租帶有事故隱患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

      第三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設備設施定置管理,劃設安全通道、物料區域等標志、標識,設備和管道正確采用安全色和安全標志,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作業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標識。

      第三十三條 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浴池、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保持安全距離,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及危險物品的影響范圍內。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及檢修完畢投入生產時,應當制定開爐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采用火法冶煉的,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應當制定科學的工藝技術措施防止熔融金屬噴濺傷人。

      (二)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鑄造等區域應當采取高溫熔融金屬遇水爆炸的措施。

      (三)吊運高溫熔融金屬必須采用冶金鑄造起重機。司機室等高溫作業應當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四)高溫熔融金屬地面運輸車輛應當采用專用運輸車輛,并設置安全警示報警裝置。

      (五)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及運輸車輛應當與建構筑物之間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與其他物體碰撞或跨過其他生產設施。

      (六)裝運熔融金屬的專用車輛不得在煤氣、氧氣、氫氣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區域停留。

      第三十五條 采用濕法冶煉的,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應當制定科學的工藝技術措施防止濕法冶煉劇烈反應導致發生噴濺及爆炸事故。

      (二)反應槽、罐、池、釜和儲液罐、槽等應當具有足夠的強度,并采取防酸、堿、鹽腐蝕的措施,設置事故池。

      (三)進入槽、罐、池、釜等內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的要求,辦理相關許可手續,進行充分的通風、清洗,防止發生人員中毒窒息、火災爆炸事故。

      (四)適用酸、堿的,應當采取防酸堿腐蝕,水沖洗的措施。

      (五)高溫設備及管道應采取隔熱措施,采取防止高溫高壓蒸汽泄露、灼燙、爆炸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赤泥、灰渣的處理與堆存應當遵守《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及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金屬鉛、鎘、汞、砷、鈷等的冶煉或者加工企業,應當采取預防重金屬及絡合物電解液中毒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使用煤氣的有色金屬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設置煤氣防護站或者配備煤氣防護人員,并保證每班至少配備2名煤氣防護人員。

      (二)在煤氣危險區域,應當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在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

      (三)煤氣設施檢修時,人員作業一側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措施。

      (四)進行帶煤氣作業、煤氣設施內檢修和內外動火作業等,應當實施作業許可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生產、輸送、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二氧化硫、氯氣、砷化氫、氟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易泄漏的場所,應當保持通風良好,并安裝固定式檢測報警裝置。在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作業,應當采取防止中毒的措施。

      第四十條 存在粉塵爆炸的場所,應當采取防自燃、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一條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應當設滅火裝置和自動報警裝置。

      第四十二條 生產設備、設施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配備有溫度、壓力、流量、液位及粉塵濃度、可燃、有毒氣體濃度等工藝指標的超限報警裝置,并配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危險作業許可制度,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實施工作票(作業票)和操作票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從事施工、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制定施工、檢修方案,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嚴格辦理工作票,并對施工、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審查同意,并派人到現場進行監護。施工、檢修方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如有較大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審批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維修、維護保養等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將涉及本企業和施工企業、檢修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納入本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工程項目及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嚴禁違法分包、層層轉包。

      (二)應當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三)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四)發包單位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協調管理工作,對進入企業的相關方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向相關方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相關方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相關方的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并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四十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在正常生產與建設施工或檢修之間出現交叉作業的,應當全面負責建設施工和檢修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建設施工或檢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明確各相關方的工作任務、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對各相關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或檢修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檢修方案,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落實作業現場通風、照明、防護、警戒、應急等措施;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氧含量、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成分進行檢測,確保作業環境安全可靠,并配備足夠的安全設備設施,安排專人監護。

      第四十八條 進行動火作業,應當按程序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對作業對象和作業環境進行火災危險分析,對可燃氣體進行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第四十九條 生產裝置停產或檢維修后,復產前應當組織安全檢查,進行嚴格的安全條件確認。

      第五十條 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監測、校驗,并作出記錄。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有色金屬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與職業衛生設施 “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備案工作。

      第五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有色金屬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涉及被檢查企業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保密。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有色金屬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有色金屬行業專項應急預案。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色金屬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

      第五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色金屬企業應當認真落實分級掛牌督辦、跟蹤督辦、警示通報、誡勉約談和現場分析制度。

      第五十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不健全,經責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

      (二)重大危險源未辨識、登記,安全監控措施未落實的;

      (三)對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事故應急預案未制訂或者未按規定實施演練的;

      (五)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達標的;

      (六)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起較大事故的。

      第五十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二)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 罰則

      第六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有色金屬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約談警示替代行政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進行通報:

      (一)發生較大事故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被依法從重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六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0篇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械設備和機械零部件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機械制造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 機械制造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從業人員2‰且不少于3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超過7人的,應當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八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評價、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四)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機械制造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對新從業人員進行公司(廠)、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工傷痊愈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轉崗和復工培訓;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納入本單位年度計劃,保證所需資金,并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十一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實行分級管理。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機械制造企業應定期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識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機械制造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將其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機械制造企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職業病人(含疑似職業病人)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排查出的隱患應當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對重大隱患整改效果要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修等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并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工程項目不得違法轉包、分包。

      第十六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并按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并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十八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十九條 機械制造企業鑄造、焊接、熱處理、電鍍、涂裝、木工等作業,磨料磨具、電碳、電瓷、鉛蓄電池、含汞儀表、電磁線、絕緣材料、塑料品、電焊條的生產,電火花加工以及發動機試車等存在塵、毒危害的作業場所應有防塵防毒綜合措施。

      第二十條 機械制造企業各種機械傳動裝置,如傳動帶、明齒輪、聯軸器、皮帶輪、飛輪和轉軸的突出部分等,應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一條 機械制造企業存在高壓、高溫、高速、高電壓與深冷等的各類試驗臺站,必須配備信號、報警和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械制造企業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爐窯或場所及其氧、乙炔、煤氣、燃油等管路,根據不同情況應設有減壓閥、安全閥、吹掃口、取樣口、報警顯示和自動切斷裝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設施。

      第二十三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校驗。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

      第二十五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及時淘汰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六條 機械制造企業在實施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和應急措施,并組織落實。對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其安全技術和應急措施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建立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對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區域進行動火、檢維修、清污等作業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作業實行審批,并為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配備通風、除塵、照明、檢測檢驗、防火防爆、聲光報警等安全設備設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個人防護裝備,并落實專人監護。

      第二十八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申請備案。

      第二十九條 機械制造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和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實現達標。

      第三十條 機械制造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并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機械制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依法記錄在案。對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機械制造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并將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整體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機械制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械制造企業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對其處罰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安全技術部兼職責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安全技術部兼)職責

      1、在安全生產領導機構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監管公司范圍內各部門和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和矯正執行中的偏差與失誤。

      2、負責反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向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全面反映安全目標執行中的成績與突出問題,及時向公司提出改進意見。

      3、協助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政策、法規,提出工作計劃,組織推動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

      4、匯總和審查企業的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期實現。

      5、組織和協助有關單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其執行。

      6、參加本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督促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

      7、會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訓練和考核。

      8、行使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能,組織安全生產、勞動衛生檢查,開展現場巡查,建立隱患管理制度,督促和協助有關單位、部門及時整改,確保公司安全目標的順利實施。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9、遇到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先停止生產,撤出工作人員并立即報告安全領導機構處理。

      10、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的報告、登記、統計和分析,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實現。

      11、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和各種職業危害的調查、分析、報告工作,研究和實施防治措施。

      12、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并指導職工正確使用。

      13、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勞逸結合,做好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14、會同工會組織選拔和訓練不脫產的班組安全員,支持和指導群眾性監督檢查活動。

      15、總結安全生產、勞動衛生先進經驗,做好表彰和獎勵工作。

      第12篇 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負責督促檢查落實。對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鄉鎮其他部門的安全監管工作;

      2.擬定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目標考核辦法,對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進行分解,督促鄉鎮有關部門、村(社區)及企業逐項落實,并對責任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

      3. 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對重點行業、重點部位、重要環節、重要時期要落實“一盯 一”督促檢查責任,嚴防死守;

      4. 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臺賬、資料、記錄和數據統計,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為本級政府領導提供綜合信息和決策依據。按相關規定及時收集和上報各類安全生產信息和統計資料;

      5. 依據縣級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權限,對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實施綜合執法,并定期報告執法情況;對上級有關部門向行政區域內單位發出的安全生產整改指令進行督促督辦;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違章、違法行為,應及時抄告或移交有處罰權的部門進行處罰,受理處罰的部門應將處罰情況書面反饋移交部門;

      6.協助上級安監部門進行事故調查,組織或協助事故單位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7.牽頭組織制訂本級政府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預案和本行政區域內高危高風險行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并負責督促檢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和組織演練,實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開展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和群眾的安全教育,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培訓、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

      9. 指導管理村(社區) 、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10.完成鄉鎮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縣安監部門交辦的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安全職責(十二篇)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在物業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企業的安全工作。2、負責新入職員工安全生產教育、職工全員教育、特殊工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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