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細則范本
1目的
規范公司所屬各單位斷路作業管理,保證交通安全。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在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斷路作業,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3編制依據
ga 182-1998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aq3024-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
4 釋義
4.1斷路作業:是指在公司管轄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及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2 斷路申請單位:需要在公司管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裝置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單位。
4.3 斷路施工單位: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公司管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裝置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4.4 作業區: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5 道路作業警示燈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4.5《斷路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
5.2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3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3.1作業人員職責
a)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b) 作業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c) 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d) 斷路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安全隱患。
5.3.2監護人員職責
a) 對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對斷路作業現場負責監護,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當發現違章行為或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警;
c) 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斷路作業監護人由施工單位指派,申請單位可根據作業需要增派監護人。
5.3.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斷路交通組織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5.3.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
5.3.5 申請單位部門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必須到現場了解斷路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作業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斷路作業。
5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凡在公司管轄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及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票》。作業涉及動土、臨時用電、吊裝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 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3天,超過規定時間需要繼續作業的,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2 管理內容
6.2.1 進行斷路作業,申請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6.2.2 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3 用于道路作業的工具、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6.2.4 作業交通警示
a) 斷路施工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b) 斷路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c)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 2h,夜間不超過 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d)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e)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f) 在防爆區域內 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g)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 ga 182 的規定,離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h)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 150m 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i)斷路作業在較長路段施工時,應在該路段兩頭十字路口處,設置“前方施工、繞道行駛”警示牌。
j) 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k)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l) 斷路作業結束,施工單位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7工作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斷路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第2篇 動土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1.定義
1.1動土作業:含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1.2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及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管理規定
2.1凡在公司生產區域內進行動土(斷路)作業必須進行動土作業風險分析并辦理《動土(斷路)作業證》。
2.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2.3動土(斷路)作業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動土(斷路)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置。
2.4動土(斷路)作業必須按《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應重新辦理《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
2.6動土(斷路)作業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2.7動土(斷路)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3.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3.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3.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3.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3.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安放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3.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3.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3.8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3.9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管理。
4.2動土(斷路)申請單位在土建專業管理部門領取《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參與動土(斷路)作業風險分析并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4動土(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公司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公司土建專業管理部門審批。
4.5動土(斷路)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土(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3篇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公司所屬各單位斷路作業管理,保證交通安全。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在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斷路作業,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3?編制依據
ga 182-1998?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aq3024-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
4? 釋義
4.1斷路作業:是指在公司管轄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及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2 斷路申請單位:需要在公司管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裝置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單位。
4.3 斷路施工單位: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公司管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裝置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4.4 作業區: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5 道路作業警示燈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4.5《斷路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
5.2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3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3.1作業人員職責
a)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b) 作業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c) 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d) 斷路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安全隱患。
5.3.2監護人員職責
a) 對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對斷路作業現場負責監護,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當發現違章行為或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警;
c) 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斷路作業監護人由施工單位指派,申請單位可根據作業需要增派監護人。
5.3.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斷路交通組織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5.3.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第4篇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目的:為了保證作業的安全,及時發現和制止不安全因素。
范圍:適用于生產區域內的斷路作業。
定義: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描述:
1.安全要求
1.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1.2申請單位負責現場的管理工作,應在斷路處設立醒目標志,為往來的人員、車輛提示繞行方向
1.3作業單位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時,應通知所在車間、治消科等相關部門。
1.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簽字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1.5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警告牌,劃定作業區域,夜間應懸掛紅燈,治消科現場設警戒繩。
1.6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警告牌、紅燈等,恢復正常交通。
1.7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擴大作業范圍或移動作業部位。
1.8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風險分析不完善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9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2.0監護
2.1斷路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由施工單位負責安排
2.2監護人員不得脫崗
2.3監護人員必須具有與之相當的專業知識
2.辦理程序
2.1《斷路安全作業證》有治消科負責管理。
2.2作業單位向治消科提出申請。
2.3斷路作業申請單位負責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填寫后,交治消科。
2.4治消科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后,方可斷路作業
2.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交施工單位,一份交治消科存檔。
第5篇 公司區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定義
廠區斷路作業
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2.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2.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企業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2.3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通知調度、生產、消防、醫務等有關部門。
2.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2.5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
2.6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2.7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廠區交通管理部門,然后由廠區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
2.8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2.9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0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
3.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3.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辦公室審批。
3.3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在辦公室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逐項填寫后交施工單位。
3.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3.5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安全生產科審批,并將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留存,并分別送交安全生產科、施工單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