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公司所屬各單位斷路作業管理,保證交通安全。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在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斷路作業,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3?編制依據
ga 182-1998?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aq3024-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
4? 釋義
4.1斷路作業:是指在公司管轄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及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2 斷路申請單位:需要在公司管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裝置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單位。
4.3 斷路施工單位: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公司管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裝置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4.4 作業區: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5 道路作業警示燈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4.5《斷路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
5.2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3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3.1作業人員職責
a)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b) 作業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c) 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d) 斷路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安全隱患。
5.3.2監護人員職責
a) 對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對斷路作業現場負責監護,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當發現違章行為或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警;
c) 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斷路作業監護人由施工單位指派,申請單位可根據作業需要增派監護人。
5.3.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斷路交通組織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5.3.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第2篇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細則范本
1目的
規范公司所屬各單位斷路作業管理,保證交通安全。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在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斷路作業,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3編制依據
ga 182-1998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aq3024-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
4 釋義
4.1斷路作業:是指在公司管轄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及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2 斷路申請單位:需要在公司管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裝置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單位。
4.3 斷路施工單位: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公司管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裝置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4.4 作業區: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5 道路作業警示燈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4.5《斷路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
5.2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3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3.1作業人員職責
a)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b) 作業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c) 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d) 斷路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安全隱患。
5.3.2監護人員職責
a) 對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對斷路作業現場負責監護,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當發現違章行為或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警;
c) 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斷路作業監護人由施工單位指派,申請單位可根據作業需要增派監護人。
5.3.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斷路交通組織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5.3.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
5.3.5 申請單位部門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必須到現場了解斷路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作業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斷路作業。
5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凡在公司管轄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及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票》。作業涉及動土、臨時用電、吊裝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 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3天,超過規定時間需要繼續作業的,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2 管理內容
6.2.1 進行斷路作業,申請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6.2.2 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3 用于道路作業的工具、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6.2.4 作業交通警示
a) 斷路施工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b) 斷路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c)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 2h,夜間不超過 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d)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e)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f) 在防爆區域內 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g)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 ga 182 的規定,離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h)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 150m 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i)斷路作業在較長路段施工時,應在該路段兩頭十字路口處,設置“前方施工、繞道行駛”警示牌。
j) 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k)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l) 斷路作業結束,施工單位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7工作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斷路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