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管理實施細則模板
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辦法【1】
根據學院的整體建設規劃和具體要求,基建處根據本規定,實施單體項目建設的前期準備、施工管理及竣工驗收等各項管理,實現對各單體項目建設的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和安全建設控制。
項目管理工作內容
學院基建處針對各個單體項目,在建設前期、施工準備、施工、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等各個階段進行前期策劃、系統計劃、實施控制、組織協調和信息管理等項工作。
項目管理依據
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
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建設項目工程的規范、規程與技術標準。
市總工會、市教委有關建設項目工程的有關規章制度。
學院領導班子對工程項目建設的指令及其它有關的決議、會議紀要、備忘錄等。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立項文件。
與勘察方、設計方、施工承包方等相關方簽定的工程合同或協議。
完整的工程項目設計文件。
項目管理的目標
工程質量控制目標:管理監督承建商,使基本建設各項單體建設質量達到合格驗收標準及單體總承包合同下規定的各項獎項及要求,滿足各單位使用功能,達到學院確認的建筑觀感效果。
工程進度控制目標:力爭在學院制定的各項目建設周期內完成建設任務,嚴格按照項目合同工期進行進度控制。
工程投資控制目標:控制建設成本,追求投資效益,力爭在項目批準的投資額內保質保量完成各項目建設。
安全文明管理目標:督促、管理承建商達到文明工地標準,定期進行各項安全措施檢查,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降低風險,安全文明高效的進行施工建設。
樹立全局觀念,提高服務意識,主動為學院各系、部用戶服務,積極配合學院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
項目管理的組織構成
基建處根據項目規模和功能定位,擇優聘用各項目負責人及各類配套、專業工程師。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建設的前期、施工及后期三個階段,運用規劃、組織、協調、控制、監督等手段,實施合同、質量、工期、費用、資源和信息等項管理,同時進行與政府職能部門、學院各職能部門、各項目用戶單位的聯系協調,以及與基建處內各崗位的相關配合工作。
項目管理也可按照市總工會的有關規定,根據需要委托專業管理公司管理。
項目管理人員職責
項目負責人職責
全面履行該項目單體所有合同規定內賦予甲方的權利和義務,遵守學院及基建處制定的各項規章要求,高效優質完成單體項目建設。
制定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方針和基本工作流程,按項目管理計劃書實施管理。
組建項目管理組,確定專業工程師的任務和職能分工,并對其工作進行協調和督促。
組織編制項目質量管理實施細則,嚴格控制施工質量,確保工程合同質量目標的實現。
組織編制項目實施總進度計劃,組織安排有關人員進行綜合設計交底及施工節點交底會,控制項目建設過程重要節點的工期,確保工程合同工期的實現。
協同投資管理組織造價咨詢公司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對工程概算和預算審核,編制項目經濟分析表,合理安排費用資源配置;協同投資管理控制工程總投資,組織制訂合理的投資控制計劃;組織工程預算及決算的復審工作。
配合招投標辦公室進行各項招標工作,收集整理并提供招投標所需的資料。
要求并審核施工總包單位提出施工組織方案、分項工程補充施工方案,以及分包工程施工方案。
審核經監理單位核準上報的各項工程費用支付申請以及工程變更費用調整的申請,并將審核結果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
組織協調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及社會各配套部門相互之間的工作關系。
簽署并上報本項目的各類工程協調會議紀要。
及時對工程計劃的審批、設計施工招投標文件、工程變更、事故處理、合同審議、工程索賠、施工方案等工程實施中的有關事宜簽署處理意見并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
定期做動態報告,定期向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工程項目管理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組織編寫項目管理工作總結。
對施工方提出的圖面問題,明確處理意見及處理方法。
重大圖面問題,會同技術管理人員明確處理意見。
嚴格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現行規范要求,認真檢查施工質量強制性條款執行情況;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嚴格按國家建筑安裝施工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施工以及監理單位是否履行合同職責。
定期召開工程例會,抓好工程進度、質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工程按時保質完成。
經常性深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施工方是否按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分項工程進度計劃和年度、月度進度計劃進行施工。
明確必須進行技術測試的內容,檢查必檢材料的檢測報告中數據的準確性和資料的完整性。
組織工程缺陷問題專項會議,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對于重要的工程變更要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建議。
組織由工程建設各方參加的工程竣工驗收。
項目管理各階段主要工作
前期管理項目從立項到施工前期的各類證照辦理和配套征詢等工作涉及的范圍和部門很廣,開展工作前必須制訂建設輪廓計劃,羅列工作內容,編排工作順序。
根據邏輯關系確定前后工作搭接時間,已具備條件的工作開始時間盡量向前靠,做到合理交替、穿插進行。
對于擴初設計征詢、審批、市政配套征詢、簽約等關鍵節點的工作,必須“追蹤”辦理,必要時依靠學院力量和其他社會關系來協調與有關部門的聯系。
項目負責人負責排出該項單體建設關鍵線路、節點的工作時間,并負責提出關鍵節點控制措施的建議。
項目報建工作完成后,由配套負責人辦理立項階段市政配套征詢,其結果備案并歸入檔案。
項目負責人在設計方案優化、審批和擴初設計審批完成后,負責項目各階段設計文件向土地、規劃、消防、環保、衛生防疫、交通、綠化、勞動保護、人防、抗震、上水、排水、電力、通訊、工務所等有關部門的申報、審批手續,并辦妥相應的施工執照,其結果備案并歸入檔案。
按開工條件要求,由項目負責人在工程開工前負責聯系辦妥施工場地、臨水、臨電、規劃紅線、水準點等手續,以及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領。
項目負責人配合專業工程師認真進行方案、擴初、施工三階段的審圖工作,熟悉專業圖紙,熟記各樓層使用功能。
項目負責人在施工單位完成建筑基礎灰線測放工作后,負責聯系與規劃部門做好灰線驗收,其結果備案并歸入檔案。
項目負責人負責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專業監測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監測,申請地下管線保護,辦理“綠卡”,其結果備案并歸入檔案。
項目負責人負責協調與項目有關的部門及社會配套單位的聯系,有關情況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
負責做好本工程項目其他有關前期管理工作,其結果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
施工階段的管理
施工階段管理工作主要為質量、進度、投資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
質量管理:
項目負責人在工程施工期間負責組織工程質量管理文件編制,負責制定工程質量目標和各階段分解目標,落實具體的質量管理措施并報送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定。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圖委托審核手續的辦理,并及時將審核意見反饋給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和設計單位。
配合有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圖的出圖深度、廣度(在合同中應注明相應要求,如水、電、風、電梯、幕墻、弱電、裝飾等要求的深度)必須達到有關規定要求。
監理施工單位進場后,項目負責人負責督促有關單位辦理監理登記證、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質監、安監報批手續等。
在工程開工前,項目負責人負責督促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圖設計的技術交底,審查簽發交底會會議紀要。
(涉及工程費用、質量、工期或使用功能,在簽發前應事先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確認)項目負責人會同監理單位負責施工總平面布置的協調,為各獨立施工單位按時進場施工提供現場條件,隨時將有關情況報工程科,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確認。
施工合同簽訂后,項目負責人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
工程施工期間,項目負責人會同監理單位進行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定期檢查,其檢查結果應及時報科基建處;一旦發生事故,應檢查、督促并參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事后調查處理工作,并將有關調查處理情況及時報告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
若發生工程變更,項目負責人負責設計修改文件的審查,并將結果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
(涉及費用、質量、工期、功能的變更,應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項目負責人會同投資控制辦公室及造價咨詢公司,提供工程項目中未計價材料的標準或檔次,并將意見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定。
項目負責人負責審查工程、設備、設計、材料等改變所引起的施工單的簽證工作,并將結果報基建處。
(涉及費用、質量、工期、功能的改變,應報分管院領導批準)項目負責人負責督促、檢查相關單位制定相應的質保體系以及達到相應目標的對策措施,有關情況應報基建處備案。
項目負責人對于在現場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場處理。
對一時無法及時處理的,應對有質量問題的部位作出明顯的標識,責成監理督促施工方整改。
嚴格把握工程驗收標準,尤其是隱蔽工程和裝飾工程;重視使用功能,把握建筑效果。
設置工程質量監督崗,不定期的對各個工地進行質量檢查。
既要發揮監理作用,又不依賴監理。
發揮監理作用的同時,不能放棄對他們的管理。
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理單位的各項工作記錄,并適時做出評價。
在項目施工完成樁基、結構、裝飾等關鍵節點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中期大檢查。
組織監理、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流;對施工質量典型案例,組織監理、施工單位召開現場會,加強監督。
專業工程師負責督促設備監理對甲供材料、設備的質量預查,其結果應報基建處備案;同時督促、檢查建設監理單位按標準或要求組織驗收,有關情況報基建處備案。
監理單位進場后,項目負責人及專業工程師負責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的審查,并及時將審查結果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
施工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負責檢查、督促監理單位按審批同意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監理,一旦發現監理單位未按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監理時,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向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及時報告。
若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負責人會同技術人員負責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在查明事故原因與責任后應及時報基建處。
項目負責人負責檢查、督促事故處理方案的實施,其結果報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及基建處備案。
各單體結構施工時宜選擇合適的天氣,并抓緊時間快速封頂,盡量避開雨季。
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合同中應有對質量的獎罰條款。
各專業工程師嚴格審核設計修改和技術核定單,凡同意修改的均應由設計單位重新出圖,并廢除原圖,按新圖施工。
各單位做好各項原始記錄,真實有效地反映施工質量和施工過程,并作為竣工資料歸檔。
監督監理方嚴格執行對進口材料、半成品、成品或設備的質量檢查,一旦發現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技術規格書要求的,必須調換;按規定需要做試驗的材料,應隨機抽樣送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檢驗,一旦檢驗不合格,應立即向供應方索賠,并調換。
項目負責人及專業工程師在施工現場如發現監理、承建單位、施工管理人員或施工隊工人技術業務水平低劣、管理混亂、長期忽視施工質量、嚴重影響工程質量,應據實向基建處匯報,可提請基建處撤換不合格的監理、承建單位、施工管理人員或施工隊。
負責做好本工程項目其他有關質量管理的工作,有關情況應報基建處備案。
進度管理:
基本建設項目工作量大、涉及內容復雜、建設時間緊,在開展工作前必須做好大量基礎工作,對準備建設項目工作內容進行廣泛的調研,充分估計各個節點的管理要求和技術難度,制定相應的進度管理措施。
分項單體建設按照總承包合同對總工期要求,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單體項目進度計劃的制定,組織、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按進度計劃實施,并于每周結束時以書面形式向基建處通報計劃進度實施情況。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初始階段負責制定項目總進度輪廓計劃,確定控制節點,提出控制計劃目標,并報基建處備案。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確定的工程施工進度要求,項目負責人要確定通知承建方:在各甲供材料需要施工日期之日前14天提出材料、設備進場的書面申請,并由項目負責人報基建處。
及時反饋影響施工進度的各種因素,包括領導小組和基建處決策調整、使用單位功能變化、專業分包、甲供材料招投標和配套工作遲緩等原因。
工程施工期間,項目負責人負責各施工單位、市政配套單位和甲供設備材料供應單位進退場時間與相應施工周期協調,合理安排交叉施工順序,有關情況應備案。
項目負責人嚴格按計劃進度實施動態管理,一旦出現進度脫期趨勢,應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向基建處及工程項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確保總工期如期完成。
項目負責人負責做好實際工期的詳細記錄,負責工期修改資料的收集與保存,定期向工程科提供工程項目的進度分析報表。
若發生施工工期延誤,負責工期索賠報告的審核,并報基建處審定。
投資管理:
基建處組織造價咨詢單位認真審核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是否有漏項、缺項或虛報項目,工程量是否正確,價格是否符合規定或市場價格、套用定額是否符合規定、費率是否合適。
以批準同意的概算為投資控制目標,沒有院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同意不得修改建設標準和調整投資規模。
在合同談判階段時逐條審核合同條款,從施工和現場管理角度出發,盡量不在合同中留下需增加費用的條款和不可預計費用的條款。
如設計合同中所有設計工作和設計廣度、深度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所有的節點詳圖,所有的用料都必須注明規格、品種、性能、顏色、式樣等、設計的廣度應包括基礎結構、裝飾、水、電、風、氣、通信、消防、室外總體的綠化、上下水管道、道路等。
嚴格執行付款程序,在保證質量、按期完成的前提下方能依據合同付款。
嚴格控制設計修改和變更施工方法,一旦涉及費用的應慎之又慎,應經反復論證,落實資金后方可修改。
嚴格索賠管理。
一方面加強計劃管理,及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為各承包商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施工場地,及時支付應支付的相關款項,避免造成索賠條件;另一方面嚴格審核相應的索賠報告,必須有相應的合同依據和事實依據,否則應拒絕索賠或提出相應的反索賠。
監督協調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認真收集工程造價資料,及時做好各階段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先安全、再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落實各施工單位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施工單位領導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做到安全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崗。
領導和組織各單位定期安全檢查,完善安全防護措施。
經常檢查安全、防護的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季節性檢查、災害性天氣前檢查、節日期間檢查。
組織監理、施工方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督促施工方落實施工組織文件中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監理單位監督項目施工中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設備、設施驗收制度的實施。
加強文明施工管理,不僅要創造安全、整潔、文明、衛生的施工現場環境,保證施工合理、有序進行,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效率。
認真審查施工平面圖規劃設計、布置和管理的合理性、科學性,要求施工方節約施工用地,減少多次搬運,保證施工安全。
要求施工各單位盡量減少現場臨時設施,主、輔機盡可能一機多能,周轉使用,合理確定進退場時間。
后期管理
工程驗收是貫穿整個工程建設施工期的一個重要工作,是全面考核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規范和驗收規范的一個重要環節。
竣工驗收對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入使用,發揮投資效果,總結經驗教訓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工程施工完成后,經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初驗,項目負責人負責有關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協同配套人員辦理項目竣工備案,并將結果報基建處。
項目負責人負責督促監理單位組織做好竣工圖、竣工資料的審核,并將結果報基建處。
單位工程備案驗收以前,由配套人員負責規劃、消防、通訊、環保、環衛、交通、綠化、人防、上水、排水、電力、電梯、檔案、氣象、衛生防疫、勞動保護、靜電監測等配套專業部門、職能專業部門和竣工驗收手續的辦理,同時與資產處簽訂移交手續并將結果報基建處。
單機試車完成后,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聯動試車的組織協調,并將有關情況報基建處。
負責做好本工程項目其他有關后期管理的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報基建處。
建立項目管理評估制度和總結制度
項目管理評估工作,應在各單體施工節點階段進行。
主要包括對項目管理工作的評估、對總承包施工項目體的評估,以及對項目總監體及監理組的評估。
項目竣工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對管理項目作出書面工作報告,總結經驗,查找不足,為其他項目管理提供借鑒,并報基建處、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備案。
項目負責人評估工作內容
學院、基建處及質監站等部門的考查審定。
全面考核德、能、勤、績,重在考核工作實績與目標的實現。
獨立處理事情能力。
施工、監理管理情況。
協調工作(院內外)工作效率,日常工作中的管理水平。
資料整理完備情況。
按照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辦事情況。
工程移交是否全面清晰。
考核結果與部門獎懲掛鉤,鼓勵先進,鞭策后進。
總承包施工項目總體評估
進度、質量控制情況。
質監站等政府部門的考查及審定。
安全文明生產情況,現場施工、堆場、機械、辦公區、宿舍、食堂衛生管理。
各分包工作協調。
工作創新及新工藝運用。
有無因工作失職、失誤而造成人員傷亡。
有無因工作失職、失誤造成工作目標未能實現,造成較大影響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獲優質工程評審獎)。
監理組的評估
設計交底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能力。
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能力。
工程過程中,對相關質量、進度等工程問題的預見性。
在監理工作中的廉政、勤政情況。
在監理工作中對用戶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項目管理工作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維護國家和學校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科學、服務”的準則開展項目管理工作。
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制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學習建設項目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設備供應商中兼職。
不為所管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不擅自接受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等有合作關系單位的任何津貼、禮物,不接受可能損害學院利益的宴請或報酬。
從學院利益出發,不泄漏管理項目中需要保密的事項。
堅持以科學的態度、實事求是的原則,公正、公平地處理有關各方的爭議。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基建處負責解釋、修訂。
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
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為保障企業員工在施工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文明生產,加快**項目施工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部《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關于印發<對營業線影響較大的施工作業程序>的通知》,以人為本,強化基礎,規范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細則。
一、安全管理總方針和總目標
1、安全生產總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安全生產總目標: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監控體系,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深入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有序可控,確保運輸暢通及施工安全,消滅責任旅客列車一般事故和行車險性事故,消滅人身傷亡重大事故,消滅火災、水災及其它責任惡性事故。
3、安全生產奮斗目標:杜絕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消滅責任行車險性事故,努力減少責任行車一般事故;杜絕責任職工重大傷亡事故,消滅責任職工死亡事故,努力減少責任職工重傷事故;杜絕責任火災、爆炸等重大、特大事故,消滅火災、爆炸一般惡性事故。
二、安全保證體系
1、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的奮斗目標,集團公司北環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成立以指揮長為組長,副指揮長、總工程師為副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承建工程項目具體實施中的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由各部部長及安質部主管安全生產的工程師組成。
在安質部設立辦公室。
2、為確保項目施工生產安全,要求項目部在工程實施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檢查體系。
3、指揮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及重大問題決策,組織、督促、檢查各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展開工作,結合專項整治及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的開展,使整個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有序可控,實現指揮部制定的各項奮斗目標。
4、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管理,項目部應根據本實施細則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各相關部門參加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組織到位、人員落實。
三、安全生產責任
1、項目經理部的項目經理和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分管生產的副職對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黨政工團領導、技術負責人、各業務部門均應對安全工作負相關責任。
2、項目部必須設立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3、項目部應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安全標準文明工地建設規劃,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大力開展全員、全過程安全監控。
4、項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負責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該項目的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機具、設備及技術的投入。
5、項目經理應督促各項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措施,特別要督促編制專項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組織方案要有切實可行的安全保證措施。
6、項目部要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防火、安全用電及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時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相關要求的明顯標志。
7、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8、項目部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四、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各工種的責任,對內部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以及各類工作施工人員在管理和施工過程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項目部均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和特殊工種人員臺帳,完善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網絡。
參加營業線施工的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安全員、防護員、帶班人員和工班長必須經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勞務工不允許單獨作業,必要時,必須在職工帶領下工作。
3、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檢查主要分為:定期安全檢查、不定期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日常安全檢查。
指揮部對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檢查結果發通報,要求整改落實。
項目部要不定期的進行自查、巡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檢查臺帳,做好記錄。
4、安全專項整治檢查制度:項目部要根據安全生產形式及指揮部的安排,有針對性的進行專項整治安全檢查。
檢查要有針對性、時效性、實效性,盡量現場解決問題,現場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項目經理部解決。
5、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項目部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6、堅持“點前開會、點內控制、點后總結”制度:較大型的重點工程,要做好施工組織安排,召開點前預備會議,進一步優化施工方案,落實各項施工安全措施,點內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重點環節、重點部位。
點后進行施工總結。
7、堅持列車放行會簽制度:既有線上施工必須貫徹執行**部《**技術管理規程》、《**工務安全規程》、《**線路維修規程》和有關既有線上施工安全規定。
施工達到列車放行條件時,施工單位與監理、運營接管單位共同簽字,方可放行列車。
8、堅持營業線施工安全防護方案上報審批制度:強化營業線施工安全防護方案的制定和報審制度。
凡影響**運營線行車設備使用的工程,項目部要根據施工防護設計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應急預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上報指揮部、西工指審批后才能進行施工作業。
9、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制度:項目部要根據指揮部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活動的內容、形式要根據近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具體安排,活動要有組織、有安排、有內容、有記錄。
安全生產月活動結束后,要寫匯報材料上報指揮部,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10、加強危險源監控制度:做好防洪、防汛、防火、防觸電、防矽肺、防高空墜落、防落物傷人、防環境污染等工作,每年汛期前項目部要成立防汛抗洪領導小組,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即時掌握天氣預報,做好氣象記錄。
項目部要將防洪安排書面匯報指揮部,指揮部匯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保持信息溝通,項目部對重點區域的防洪要制定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人員、物資、機具等防洪物資。
11、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①項目部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含急性職業中毒),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1991年75號令)及行業有關規定進行報告、統計,**部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②項目部發生輕傷事故,必須在8小時之內報告**部,發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須在4小時內報告***部,發生特大傷亡事故的必須及時上報***部,還應按規定報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③項目部發生事故,按照***公司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要認真調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④外協施工隊發生傷亡事故,凡具有安全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與從事的施工項目要求相符、法人(或委托書)證書齊全、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職責清楚,原則上由外協施工隊負責統計上報,承擔事故責任(傷亡及以上事故,項目部必須向***部提供以上有關證件進行審查,以確認事故責任)。
上述證件不全的外協施工隊發生的事故列入項目部的事故統計。
⑤營業線行車事故的調查定性和處理執行***部頒發的《***行車事故處理規定》。
項目部要按照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規定進行上報、處理。
⑥項目部發生責任死亡事故,重大責任死亡事故,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對相關的領導和事故責任人追究事故責任。
12、安全生產考核制度:****部對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總結考評,并進行獎罰。
五、安全生產檢查
1、項目部負責組織各自的定期、不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
在檢查時要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內容和檢查標準、要求,并填寫檢查記錄。
2、項目部安全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被檢查的工點、單位立即整改。
如有嚴重危及人身和行車安全的隱患,有權停止施工生產作業。
3、不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要針對上級要求、施工特點、施工環境和施工進度情況決定。
檢查內容依據安全規章、安全技術標準、安全生產措施、驗收規范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確定。
4、安全檢查內容:
⑴內業檢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安全技術方案的設計變更、施工安全協議、勞務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臺帳等各項記錄資料。
⑵外業檢查包括:現場安全管理控制、班組安全活動、現場文明施工和駐地文明建設等。
六、***施工安全管理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必須把確保**線行車安全放在首位,嚴格執行***部《關于加強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規定》、《***行車事故處理規則》及**公司、***有關關于營業線施工的安全規定。
施工中所采用的任何技術措施、施工方案,必須以**行業及有關***的法規、規范、標準為依據,嚴格按施工合同有關安全條款執行,嚴禁違章蠻干。
加強與***相關部門聯系,熟悉施工環境。
2、靠近既有線的施工,要在****的組織參與下與***單位簽定“安全協議”,對于三線的拆遷與保護,特別是埋入地下的管線要讓責任單位書面說明并劃清管線走向,對于界線、走向劃不清的地方,要在“安全協議”上特別注明,責任明確,三方簽認。
3、***線***工程以及技術含量高的結構性工程,嚴禁違規分包和轉包。
4、在使用勞務協作隊伍時,應認真審核其施工資質、安全資質、和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證件,簽訂責任明確的安全質量和職業衛生合同,并嚴格管理。
5、招聘使用勞務工堅持“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納入職工安全管理范圍,上崗前認真做好體檢和安全技術培訓。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特種設備,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檢測、檢驗、取證工作,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7、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管理,必須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冊登記,儲存保管按要求管理,嚴禁發生丟失、泄露等不安全因素。
8、對作業場所的塵毒治理、通風設備、環境保護等所需費用,各項目部應確保資金投入,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設施的完善和生產作業人員防護用品使用到位。
9、嚴格生產、生活用車管理,建立駕駛員檔案管理,定人定車、非駕駛員不得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
七、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程序1、***行車事故:
⑴***事故發生后,施工負責人應在半小時內報告**調度,**調度報告***并上報***和上級有關部門。
⑵行車事故的通報、調查、判定、處理、統計,按**部《**行車事故處理規則》(**部令第3號)的規定執行。
2、人身傷亡事故
⑴人身傷亡事故發生后,施工負責人應于4小時內報告指**調度,**部調度立即報告**和上級有關部門。
⑵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作業人員要保護好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⑶死亡事故及上等級的事故,按國家、**部的有關規定上報處理。
**部組織有關部門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八、安全生產考評辦法
1、***部每季度末對各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考評。
2、安全生產考評程序:
⑴安全生產考評時,先由***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各項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大檢查。
⑵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將檢查結果匯總、評比。
⑶根據安全情況通過會議討論,確定安全考評結果。
⑷將考評結果發文通報,要求對安全隱患限期整改。
⑸根據考評結果對有關單位進行獎罰。
3、安全生產考評的主要內容:
⑴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與落實情況,包括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生產管理細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安全生產獎罰辦法。
⑵現場安全控制措施:
**線施工地段確保行車安全的各種措施是否健全并落實(施工安全協議、安全度汛措施、行車安全防護措施等)
②施工安全防護及架空設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施工地段營業線養護是否符合標準。
③運營線的施工是否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與方案的要求實施。
④各專業施工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程。
⑤機械設備完好狀態,特別是上線行走設備性能是否符合西安局有關規定。
⑥各種現場材料是否按規定管理、堆放。
⑦爆炸物品的存放、領取、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關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
⑧特殊工種與主要工種是否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⑨施工現場及駐地消防措施是否落實。
⑩現場安全管理內業資料及臺帳是否完善。
⑶安全奮斗目標的制定及實現情況。
九、安全標準工地評比辦法
1、為了加強和規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營業線施工地段行車和人身安全,全面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確保**路工程建設綜合效益,把施工工地建設引入標準化、制度化、規范化的道路,使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穩定發展,依據***部和《**公司安全標準工地評選辦法》的有關規定,**部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標準工地申報工作。
2、指揮部成立“安全標準工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質部,負責具體評選、推薦工作。
3、項目部按照國家和***部有關“安全標準工地的有關要求和《集團公司安全標準工地考核標準》開展標準工地建設。
4、每年年底,項目部在自查的基礎上,按照《***公司安全標準工地評選辦法》規定的規模與要求,按照標段進行申報。
填寫申報表,連同相關資料送交指揮部。
5、指揮部“安全標準工地”領導小組對申報的工地進行現場檢查復審,按照有關規定,填寫意見擇優推薦上報***公司安質部。
6、本項目竣工(開通)的前一年,在評定的安全標準工地的基礎上,***部擇優向集團公司推薦,參加省、部級安全標準工地驗收評審。
十、獎罰安全標準工地建設中的獎罰按照《**公司安全標準工地建設考核獎罰標準實施細則》執行,指揮部不在另行制定獎罰辦法。
十一、附則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部、***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2篇 某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細則
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細則
1、目的
確保廉潔高效地選擇到質優價廉的隊伍及廠家的產品。
2、范圍
造價超過十萬元以上的工程及材料設備(四大公司指定項目及可列入特急項目的除外)。
3、程序及職責
超過十萬元以上,任何工程及設備材料的選擇均需在正式合同申報前半個月將操作具體計劃上報給主管副總,經主管副總認可后實施,以避免正式申報時考慮不周又無時間調整的被動局面。對不需要做招投標的應向主管副總提前半個月申請特殊處理,并詳細說明理由。
3.1隊伍及廠家的入圍資格界定辦法:
主辦工程師首先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了解本行業全面情況,并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所作的行業評比結果,經統計分析整理出各材料及隊伍的入圍資格等,經工程部或配套部討論后報公司。
建材要根據檢測報告內的數據,由廠家承諾其產品所達到的數值。
3.2招投標過程:
主辦工程師根據公司批準的入圍資格要求及設計銷售對材料性能品質的要求,推薦不少于三家入選單位參加招投標。
在招標時必須請各競標單位同時到場,參加有設計、主辦部門及預算各一人以上人員組織的招標會(必要時領導參加)。并嚴格查驗投標單位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資質等級證書及進滬許可證等。主體土建工程還需要查驗核定承接任務單。
投標時要求各競標單位于標書規定日期內密封標底送達預算部,非密封及過期者為棄權。
開標時必須有設計、主辦部門及預算各一人以上參加,對各競標單位標底進行開封評標的工作。
主辦工程師負責對各單位的投標情況做出可比性分析,必要時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詢標。
3.4簽約:
簽約按《上海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協義)審批表》程序執行。
主辦工程師應附上招投標過程備忘,包括入圍資格描述、行業現狀、企業數量及等級劃分、考察參加人員、考察情況、招標開標參加人員名單等。
3.5合同管理:
合同正本我方保留不少于兩份,一份在公司辦公室存檔,一份在預算部存檔。
預算部同時要保存乙方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資質等級證書及進滬許可證復印件,如非法人簽約應保存法人委托書正本。
3.6特急項目管理:
由于正式合同的審批周期為兩周時間,為一些特急項目需要,可按“特急項目管理細則”執行。
4、相關文件:
4.1采購合同
4.2 特急項目管理細則
5、相關表單
5.1施工單位初選審批表
5.2監理單位初選審批表
5.3甲供材料(設備)入圍資格
5.4上海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協議)審批表(試行)
修改記錄
頁碼 修改日期 修改人 修改狀態 修改單號 生效日期
編制:審核: 批準:
日期:日期: 日期:
第3篇 工程分承包商管理細則方案
工程分承包商管理細則
(1)進入現場施工的必備條件:
a、提交由業主確認為指定分包商的證明文件:
分包工程的投標書及投標過程情況說明;中標通知書(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暫行施工協議);指定分包商的經營范圍及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b、填妥'指定分包商情況等級表':
分包商應按國家法律、法規、法令取得合法地位和資質等級證書;提交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確保施工隊伍能進入現場施工。
c、提交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施工方案簡介;分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技術措施方案;質量保證措施;安全保證措施;材料設備進場計劃;勞動力進場計劃。
施工做到有方案再實施。
d、提供分包商施工簡歷;
e、提供分包商施工組織體系簡況;
f、按合同規定做好分包工程保險等事宜;
2、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過程控制要點
a、提供分包工程的質量、計劃編制書:
質量計劃與目標;圖紙會審情況及技術交底;作業指導書及工序控制點;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的監控;對人、機、料、法、環五大因素的控制。
b、施工過程的質量監控要點:
對作業人員進行工藝過程技術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實施有關質量檢驗的規定,并做好質量檢驗記錄;對工序間的技術接口實行交接手續;復驗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產品合格證及質保書;做好不合格品處理的記錄及糾正和預防措施工作;加強產品保護和施工現場落手清工作;接受總承包和監理單位的指導;認真做好本分包工程的驗收交付;按合同規定做好本分包工程的回訪保修工作;重大質量事故應及時向總承包報告,并做出事故分析協查及處理事宜。
第4篇 工程技術資料管理細則
1、根據施工進度,資料員及時收集整理兩套齊全完整的技術資料。商務簽證由技術員負責、施工員配合,施工記錄(包括施工日志)由技術員或施工員。日常巡檢或月檢發現資料不全或記錄不及時的,罰責任人200元/次。
2、工程竣工時,技術資料必須同時整理完整,并于公司初驗前3個工作日報施工技術科審查,施技科2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存在問題以書面形式反饋,連同資料一起交還項目部,限期補辦完整,逾期罰責任人200元。
3、由甲方提供或外包分部分項工程的資料,項目部在施工中須隨時搜集,并要加強協調與管理,工程完成時,有關資料必須收集齊全,必要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否則,項目部承擔一切費用。影響工程驗收的,罰款1000.--3000.元。
4、竣工資料送往質監站前必須經公司施技科批準并填寫《竣工工程質量驗收呈批表》。
5、工程因故停工(包括工程完工未經質量監督站初驗)超過一個月的,資料員必須自停工之日始35日內將現有資料整理完整報公司施技科存放,由資料員與施技科資料核查人現場核查簽證,簽證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工程復工時再將資料取回,不按規定執行的限期完成并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6、工程竣工后,自質量監督站初驗始20日內將原始施工技術資料及圖紙一套報公司施技科,由施技科資料核查人與資料員現場核查,不完整的限期完成。資料完整的現場進行簽證,簽證單一式三份,由資料員與施技科資料核查人各持一份,資料內放置一份,施技科資料核查人3個工作日內將其送往公司檔案室存檔。不按規定執行的限期完成,并對資料員罰款50~100元,對分公司(項目部)、技術經理(主管技術員)罰款100元,不按時對其存檔,對施技科資料核查人罰款100元。
7、工程驗收合格后,自驗收(如非因施工單位原因,工程不能正常驗收的,自實際竣工)之日起7日內將該工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原件報公司施技科一份,不按規定執行的限期完成,并對分公司(項目部)技術經理(主管技術員)罰款100元。公司施技科資料核查人接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現場簽證,簽證單一式二份,交接人雙方各持1份,施技科資料核查人2個工作日內將該報告送往公司檔案室存檔,不按時存檔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8、工程備案后,自備案之日起7日內將該工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報公司施技科一份,不按規定執行的,限期完成,并對分公司(項目部)技術經理(主管技術員)罰款100元,對資料員罰款50元。
9、在公司月底檢查或上級質量檢查中,質量控制資料必須齊全完整,檢查得分率須達到92%以上,凡得分率達不到92%的,限期補全,否則罰責任人50元。
10、安全科負責安全資料的檢查指導及收集歸檔工作。
第5篇 大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討論稿)
為維護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設、施工單位及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建各類建設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合同)。
二、合同文本
簽訂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應當使用黑龍江省建設廳、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本本。
三、合同簽訂和備案時間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在開工前訂立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應當在專業工程開工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在勞務作業開始前簽訂。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施工合同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作為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力義務關系的最終依據。
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解除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備案。
四、對合同簽訂內容的有關要求
(一)施工合同簽訂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1、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2、合同價款應與中標價一致;
3、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部分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
4、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應符合《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或定額計價方式,一個工程項目不能同時使用兩種計價方式,不得采取“一口價”或“平米造價”方式確定工程價款;
5、應明確預付工程款為工程造價的25%~30%,及明確的預付款抵扣方式;
6、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應明確根據每月確定的合格工程計量結果,應明確工程進度款為工程價款80%~90%。
7、應有明確的針對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的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價格的,應明確包含的風險范圍、風險系數(或風險金額)及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9、采用定額計價的,有關費率應明確約定并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低于下限;
10、應明確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數額;應明確建設單位在接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50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項;
11、對于工期提前或延誤應有明確的獎懲約定,應符合公平公正、對等原則;
12、實行履約擔保的,應明確履約擔保的數額,一般不低于工程造價的10%,政府投資工程應實行履約擔保;
13、采用可調價格的,應明確約定各種可調因素及材料價差的調整方法;
14、爭議的解決方式,可先由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選擇仲裁或提起訴訟中的一種解決方式解決,并應明確約定調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5、對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應符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應明確保證金的數額,一般為工程造價的5%;應明確保證金的返還時限,保修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
16、安全有關條款應在補充條款中約定,并明確以下事項:
⑴應明確約定安全生產費,并不得低于有關標準;
⑵應明確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費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安全費用,不挪作他用;
⑶應明確施工單位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⑷應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撥款約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單獨劃撥到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帳戶;
17、應明確工程是否允許分包,如允許分包應在合同中明確分包的單位及所承攬的分包工程;
18、農民工工資支付條款應在補充條款中約定,在合同中應明確以下事項:
⑴實行農民工工資月結季清制度。建筑業企業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用全省統一的勞動合同文本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建筑業承包企業應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每季度末結清農民工剩余應得的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未結算、工程質量糾紛等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⑵實行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的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偝邪髽I、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本人。每月建筑業承包企業應將農民工本人簽字的工資支付表上報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資支付表應由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審核確認后簽章。
⑶實行先發工資后結算制度。建設單位在編制概算時應測算人工費所占比例,測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價款的10%。支付工程進度款時,建設單位按比例暫扣相應的人工費,專款專用,待監督上月農民工工資已足額支付后撥付。在完成竣工結算審核后,經確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后撥付其剩余工程款。
(二)專業分包合同簽訂內容參照施工合同
(三)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1、勞務分包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2、應明確勞務報酬的結算、支付方式、數額、時限;
3、應明確違約責任的約定;
4、爭議的解決方式,可先由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選擇仲裁或提起訴訟中的一種解決方式解決;
5、應明確質量缺陷的鑒定部門及解決方法;
6、農民工工資支付參照施工合同有關要求。
五、備案合同應提供的資料
(一)施工合同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招標投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2、工程定額測定費已足額上繳;
3、不招標的工程,承包方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發包方的相應證件;
4、不招標的工程,工程量清單和報價單或預算書;
5、擔保合同;
6、建設單位不同意分包的或施工單位不進行勞務分包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出示勞動合同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
(二)專業分包合同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建設單位同意分包的書面材料;
2、工程量清單和報價單或預算書。
3、合同雙方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4、施工合同;
5、工程質量保修書;
6、專業分包施工單位不進行勞務分包的,應出示勞動合同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
(三)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雙方的資質證書;
2、雙方營業執照;
3、施工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
六、招標文件中應明確的合同事項
(一)工程預付款的比例和撥付時間;
(二)工程進度款的撥付計劃及計算方法;
(三)結算款的撥付時間和結算方式;
(四)索賠的程序;
(五)違約責任;
(六)質量保證金扣除比例與年限;
(七)履約擔保;
以上條款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七、受理與備案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合同備案后,辦結時限為5日;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在備案合同上加蓋公章及騎縫章;
3、備案合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存檔保管3年;
4、對于已備案合同,合同當事人及有權部門可以查詢,查詢時應提交相應資料。其他情況不予受理;
5、建設、施工單位是否及時備案合同將記入信用檔案。
八、監督管理
(一)對建設或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1、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招投標與結算中不執行有關計價依據的;
2、建設單位不按有關規定支付預付工程款和工程進度款的;
3、建設單位未按時限完成竣工結算工作,且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
4、有建筑業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或只與“包工頭”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分包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合同備案:
1、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合法;
2、應當實行招投標的工程未招標的;
3、施工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內容相背離的;
4、提供的備案資料不全的;
5、不符合合同簽訂內容有關要求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6篇 某工程造價管理細則
工程造價管理細則(建議此項條款根據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
1. 本合同總價未含甲方分包工程、三方施工合同、三方供貨合同的總包配合費用。
2. 現場簽證(含設計變更簽證、增加工程簽證):計價方式按照招標文件第八條執行。
2.1. 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對工程進行變更,如乙方認為按甲方要求完成簽證工程的施工,將引致合同造價外的金額而要求補償時,應在接到甲方聯系單或設計變更單15日內將簽證單(附相對應聯系單或設計變更單、詳細預算及報價,否則視為無效)報監理及甲方,逾期視為乙方放棄補償要求。所有聯系單在施工前須得到甲方成本人員的確認,否則不作為計價的依據。
2.2. 甲方一般應在簽證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內將簽證簽認完畢,簽證在結算時不予調整。乙方在上報進度款申請時,應將上月已簽認的簽證(含相關資料),一起上報,簽證工程款隨進度款一起支付給乙方(支付比例同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逾期上報或未上報甲方的,視為乙方放棄該項簽證權益,結算時不再計入。
2.3. 簽證造價確認套用本補充合同有關規定,包括計費方式、施工組織措施費等,全部項目按定標綜合單價計費,缺項部分套用相應或相近定額項目計算,乙供材料設備價格按甲方限價為準,工程量以甲方審定量為準。
2.4. 甲方提出的對已完成的分項工程進行變更,乙方應在施工前將施工方案報甲方確認;對于有可能被重復利用的材料設備,乙方應小心保護,屬乙方拆除時未采取保護措施或拆除后保護不當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2. 辦理簽證時,乙方應提供經甲方確認的有關方案或數據原件,簽證原件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
2.6. 現場簽證統一使用招標單位制定的現場經濟簽證單格式,此單須由施工單位填寫,甲方及監理經辦人審核工程量和單價,經總監、甲方項目經理審定后方為有效;違反本要求的簽證為無效簽證。
2.7. 為避免簽證出現混亂、重復結算,乙方在辦理簽證時必須明確每份簽證的具體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時間、簽證的編號等,否則不予辦理。
2.8. 乙方違約金、罰款等應扣款項,由甲方辦理扣款單,從當期進度款中扣回。
2.9. 勞動保險費等甲方代收費用,從乙方當期進度款中扣回。
3. 按國家規定由乙方繳納的各種稅收及其他費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價內,由乙方向稅收等部門交納。
4. 其它事項按工程造價計算規定執行。
5.工程分包:
5.1. 乙方負責對三方施工合同進行總承包管理并提供總承包配合,由甲方或分包方支付該工程合同價(不含設備費)的2%作為乙方總包管理配合費(含稅金),
5.2. 在乙方對甲方分包工程提供了總承包配合的情況下,甲方支付該工程合同價(設備費除外)的2%作為乙方總包配合費(含稅金)。
5.3. 以上兩種情況,乙方在收取合同中規定的總包配合費外,不得向分包商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一經發現,乙方向甲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次,并向分包商支付多收金額雙倍的違約金,此部分費用由甲方在乙方當月進度款中扣除。
6. 材料、設備:
a、甲供材:此部分材料價格按投標文件的附件7計入預算,結算須在稅前扣除甲供材價款,甲方按照實際采購成本價計取1%保管費用支付給乙方。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b、三方訂貨材料:此部分材料價格不計入綜合單價,甲方按照實際采購成本價計取2%保管費用支付給乙方;并直接支付材料款給供貨單位。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c、以上兩種情況,乙方在收取合同中規定的保管費外,不得向分包商收取任何其它費用,否則,一經發現,乙方向甲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次,并向分包商支付多收金額雙倍的違約金,此部分費用由甲方在乙方當月進度款中扣除。
d、材料最高限定價格:此部分為甲方要求使用的特定品牌、規格的材料,乙方已根據自行詢價的結果承認此價格或另行報價,結算時不論材料價格如何變化,以此報價為準。(注:乙方報價不允許超過甲方限定的最高價格,否則該種材料按照甲方限定價格*0.8計入施工圖預算和竣工結算中。)
e、甲方未指定的常規材料價格:乙方已根據市場情況編制材料單價,結算時以此報價為準。
f、如使用未在合同及附件中約定的材料時,或在施工中需要更換材料的種類,甲方有權重新確認此部分材料采用何種方式供應,乙方無條件接受,如果采用限價,以甲方審定的材料限定價格為結算依據。
7. 三方施工或供貨合同工程的結算(特殊工程由甲方劃分):
7.1. 甲方只根據圖紙、定額、限價、簽證、設計變更、三方合同條款與乙方對接,而不直接與分包方交涉。如分包方計算和結算的工程量與甲方、乙方核對的工程量有出入時,差量由乙方負責;即分包方的結算工程款以甲方、乙方核對的工程量為準。
7.2. 最后乙方工程總結算價款須先減去甲方按照三方合同中實際支付給分包方的工程款或材料款。三方合同中的分包商和乙方之間的結算由分包商和乙方自行結算。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商材料、人工的浪費,乙方不得以不正當理由任意苛扣分包方結算款,一經發現,乙方向甲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次,并向分包商支付多扣分包方結算金額雙倍的違約金,此部分費用由甲方在乙方當月進度款中扣除。
7.3. 在沒有明顯證據表明分包商有違約現象的情況下,乙方應該在三方合同中分包方工程完工并經乙方報請甲方、監理驗收合格后的15天之內完成其與分包商之間的結算。
8.甲供材及三方訂貨材料的結算:
甲方按照定額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單方用量支付材料款,超出部分從乙方結算款中扣除。
9. 工程預(結)算劃分細則
施工圖拿到后,乙方必須按照以下要求分部位、分專業編制施工圖預算。
a.土建:地下車庫、地下室、裙樓、架空層、塔樓(住宅)
⑴ 地下車庫:
基礎:以地下車庫底板為界(含底板)。包括挖地槽、土方回填、基礎、承臺、地梁;
結構:砌體及墻板、砼及鋼筋砼、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地下車庫的頂板鋼筋砼;
建筑: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門窗、外墻涂料及墻磚、內墻墻磚及涂料、室內地磚、吊頂、各類欄桿、金屬構件、防水、樓地面找平及墊層、內外墻抹灰等,地下室底板地面和頂板天棚裝飾、屋面隔熱及防水;
⑵地下室:
基礎:對于高層項目,以地下室底板為界(含底板);對于多層項目,以±0.00(首層)處樓板底為界。包括挖地槽、土方回填、基礎、承臺、地梁;
結構:砌體及墻板、砼及鋼筋砼、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
50%、地下室的頂板鋼筋砼;
建筑: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門窗、外墻涂料及墻磚、內墻墻磚及涂料、室內地磚、吊頂、各類欄桿、金屬構件、防水、樓地面找平及墊層、內外墻抹灰等,地下室底板地面和頂板天棚裝飾,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
⑶架空層:
結構:砌體及墻板、砼及鋼筋砼、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架空層頂板鋼筋砼;
建筑: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門窗、外墻涂料及墻磚、內墻墻磚及涂料、室內地磚、吊頂、各類欄桿、陽臺地磚、屋面地磚、屋面瓦、金屬構件、屋面隔熱及防水、樓地面找平及墊層、內外墻抹灰等,架空層底板地面和頂板天棚裝飾、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
⑷塔樓(住宅):
結構:砌體及墻板、砼及鋼筋砼、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超高費的50%;
建筑: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超高費的50%、門窗、外墻涂料及墻磚、內墻墻磚及涂料、室內地磚、吊頂、各類欄桿、陽臺地磚、屋面地磚、屋面瓦、金屬構件、屋面隔熱及防水、樓地面找平及墊層、內外墻抹灰等,塔樓底板地面和頂板天棚裝飾、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
⑸其他:
地下室、裙樓、架空層飄出部分,其屋面結構和建筑全部計入該部位。
對于結構錯層的,參照上面的部位劃分,按其使用功能進行劃分;
屋面裝飾架由特殊構件制作的應進行單獨列項。
b. 安裝:給排水、電氣、消防、空調通風
⑴各專業按地下室、管道井或強弱電井(密閉式)、裙樓、架空層、塔樓分別列項;
⑵消防工程分消防水(下分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消防電、火災報警系統設備、火災報警系統工程)、防排煙、配電房co2滅火系統(弱電、管道)、配電房通風工程;
⑶弱電預埋分電話、電視、智能、煤氣、門鈴、消防電、寬頻。
⑷電氣工程分動力、照明、防雷接地。
10. 預算核對原則
a. 審核進度及人員安排
(1)乙方必須安排充足人員,并報送人員名單,此名單上的人員必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調離。
(2)乙方在收到甲方資料及全部圖紙后按甲方要求30天內報送施工圖預算書。甲方收到乙方施工圖預算書后5天內提出反饋意見,如甲方認為需要核對,由乙方提供工程量計算書及匯總表。
(3)乙方在接到咨詢公司的審核意見后,必須在5天內提出反饋意見。
b. 甲方委托咨詢公司對乙方報送的《工程預算書》進行審核。
(1)乙方預算必須按甲方規定的分類及格式編制,否則影響進度款的支付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提供該部分的《工程量匯總表》和《工程量計算書》,以便核對;工程量計算書必須按 省、 市有關規定正確列式計算,否則以甲方、咨詢公司為準。
(3)乙方本著對自己利益負責,對自己所報的《工程預算書》及相應的《工程量匯總表》、《工程量計算書》中少算、漏算的內容負完全的責任,40天內(自收到施工圖紙后計)乙方未提出補充預算的,甲方視其為已經綜合考慮,核對時不再計入。
(4)核對時乙方必須及時提供鋼筋計算書,否則以咨詢公司計算為準。
(5)咨詢公司對甲方的利益負責,對乙方所報的《工程預算書》及相應的《工程量匯總表》、《工程量計算書》進行審核。
(6)咨詢公司審核乙方《工程預算書》及相應的《工程量匯總表》、《工程量 計算書》的過程中,意見出現分歧時,按合同規定執行;其他(工程量計算、套項計價等)首先考慮咨詢定額站,其次再考慮由甲方協調解決。
c. 咨詢公司和乙方核對確認后所出的《工程預算書》作為初審結果報甲方最終審定。
d. 乙方不得向咨詢公司人員贈送錢物、行賄,亦不得向咨詢公司人員請客送禮。發現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e. 咨詢公司人員指出乙方《工程預算書》及相應的《工程量匯總表》、《工程量計算書》中不合理多算、重算的部分,乙方人員必須予以解釋,在雙方人員溝通后按正確的方法修正、調整,否則以咨詢公司計算為準。
f. 在核對過程中,對已經核對完成的部分(指按部位、分項目),于第二天由雙方核對人員簽字確認。雙方復核人員在第三天進行簽字確認。在復核時發現錯誤的,由發現方指出錯誤所在,雙方核對人員重新核對及簽字確認結果,并及時做好預算項目的備忘。
g.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核對完成預算,如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預算核對工作,甲方將不予支付進度款(不含前三次付款)。
11. 結算編制、審核原則
a.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
(1) 實行變更、簽證(已施工完成)進行月結制度,變更按預(結)算劃分細則進行分類,分為結構變更、建筑變更。乙方按以上規定必須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25日前簽發的變更、簽證的結算書。結算書必須按本合同要求的規定進行編制,也必須采用預算軟件進行編制。
(2). 變更、簽證結算必須按變更、簽證號碼進行分項,不得進行不同號碼(有互相聯系的號碼除外)工程量匯總。同時,乙方還必須提供分項工程量的計算底稿給甲方。
(3). 對于結構變更、建筑變更、簽證、水、電、風各專業應分別編制結算書。
(4). 變更、簽證結算費用編制應按'一單一價'的原則,即每一份變更、簽證附一份結算書。一份簽證單上只能申報一項內容。簽證原件一式六份,乙方保留三份,監理一份,甲方兩份(工程部一份,成本管理部一份)。
(5). 一次設計變更導致增加工作量超過合同總價的1%,且該工作在關鍵線路上時,工期才可增加,增加工期按下式進行計算:
變化時間= 變化工程量× 合同工期
總工程量
本公式計算出的時間與實際發生不一定完全相同,但為方便管理,甲、乙方同意按此公式進行工期調整。
b.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30天內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自簽收之日起 90天內(含乙方與甲方的核對時間)將結算審核完畢,并報送造價管理部門審定,審定后的結算書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據。
c. 為方便雙方核對,減少核對時間,乙方上報的結算額,不得高出甲方審定后的結算額的5%,否則,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違約金,并在結算款中扣除。
d. 工程竣工結算書必須按 市的預(結)算規定及合同要求進行編制,缺項部分采用
預算軟件進行編制。同時也必須提供工程量計算底稿、完整的變更簽證等相關的結算資料。在造價咨詢單位結算審價過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結算資料(圖紙、簽證變更單、價格憑證等),送審的結算書中若有遺漏項目均作為讓利給甲方,不作增加調整。
e. 結算造價主要分五部分:
經審核的施工圖預算價;
施工圖預算價以外增加或減少工程造價;
施工圖預算價未施工部分;
修改變更、簽證增減工程造價;
材料、設備調差。
第7篇 采煤工作面工程質量日常管理細則
1、 工作面控頂范圍內,頂、地板按設計采高保持±100㎜,或見頂、見底,否則每架罰款10元。
2、 12煤支架護幫板不及時打出,每架罰款20元,達不到支護狀態每架罰款20元,失效護幫板限期更換,每滯后一天罰50元,片幫1m必須及時剎頂,超2m時,要求及時打單體護幫護頂,否則每架罰款50元。
3、 頂板破碎處理要及時剎頂,否則每處罰款20元。
4、 工作面上下尾巷按規定及時冒落,冒落不及時應采取卸托盤、剪錨網等措施,發現托盤不及時卸掉每個罰10元。
5、 液壓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載,否則每架罰10元,支架大柱更換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換完,否則每滯后一天每根罰50元,液壓支架支撐頂板必須達到初撐力,失效每架罰款50元。
6、 支架排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得超過±50㎜,中心距按作業規程要求,偏差不得超過±100㎜,否則每處罰款50元。
7、 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支設,其最大仰角<7°,否則每架罰款10元。
8、 相鄰支架間不能明顯錯茬,(不超過頂梁側護板高的2/3),支架不擠、不咬,架間空隙不超過規定(<200㎜)地質條件變化除外,否則每架罰款10元。
9、 液壓管件排列整齊、不超長、不打套、不漏液,浮煤矸不埋壓管路和液壓閥件,按規定上全標準的吊掛鉤,否則每處罰5元。
10、 架間、架前、架內無浮貨、雜物、支架清潔,否則每處罰款5元,積塵過厚每處罰5元。
11、 工作面更換的廢舊件必須及時運出,否則每件罰款2元。
12、 兩順超前支護30m范圍(保證雙排支護),不足30m時,每欠1m罰10元,高度不夠每處罰20元。
13、 在用單體必須保證完好,不漏液、不串液、不自動卸載,無外觀損傷,并保持單體、鉸接梁成直線。否則罰款10元。(單體手柄及三向閥方向必須調整到規定方向,否則每根罰款5元)。
14、 兩順超前支護梁必須保證接頂,折梁必須及時更換,否則每根罰20元。
15、 兩順超前支護內必須有0.7m寬的人行道,否則每處罰10元。
16、 工作面要及時移架,前梁接頂嚴密,否則每架罰10元,
17、 兩順凈高不低于1.8m,否則限期整改,若延期一天罰50元。
18、 文明生產:兩順無積水,無浮渣、無雜物,底板無明顯凸凹不平;材料、設備備件碼放整齊,并有標志牌。否則每項罰款10元。
19、 兩順料場必須由所屬單位負責碼放好,否則罰款20元。
20、 不丟頂、底煤(在受支護設備所限時,只留底煤不留頂煤),有特殊情況時,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罰款10元。
21、 工作面運輸機頭必須與轉載機搭接合理,必須掌握好頭尾進尺,如搭接不合理,造成運輸機上竄下竄而影響生產罰當班副隊長、隊長每人50元。7煤電纜槽浮貨必須清凈,否則電纜拖到底板上,每次罰50元。
22、 兩順電纜吊掛整齊,設備掛牌管理,閑置設備和材料要放在安全出口30m以外的安全地點。電器設備上有淋水,要有防水設施,否則每處罰款10元。
第8篇 零星項目工程管理控制細則規范
零星項目工程管理控制細則
1、目的:規范施工管理,提高工作時效,配合主體工程完成零星應急項目,使總體達到設計要求。
2、范圍:主體工程外10萬元以下(包括10萬元)的零星土建、安裝(塑鋼窗檢查,外、內墻修補,屋面修補,衛生間滲水,室內水電維修,入住整改等)、環境改造及物業公司無法承擔的維修,水、電、電話、煤氣四大公司配合(清高土、打碎砼、轉移建筑材料、搭臨時施工柵、地下管線移位等),綠化翻挖、臨時圍墻、臨電臨水、公司搬場清理、設計上的盲地、宣傳架子、廣告安裝、文明標化工地管理等。
3、職責:
3.1設計部負責零星工程設計。
3.2配套部負責施工管理。
4、程序:
4.1根據總體規劃意圖,由設計部出圖或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授權示意的內容(經預算部初審)。
4.2配套部選擇合適的施工單位,本著平等互利原則挑選施工隊伍(與萬科有合作關系、資質全、信譽好。
4.3零星工程先發放零星工程委托書,確定施工單位。
4.4施工方必須嚴格按甲方要求施工,施工和驗收標準按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執行。
4.5隱蔽工程必須經甲方代表查驗通過簽字后隱蔽,否則甲方代表有權要求復查,復查費用由乙方支付。
4.6乙方必須對已完工程負責保護,否則造成損壞、污染由乙方賠償。
4.7保護期內發生重復質量問題,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8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場地的清潔衛生工作、落手清,否則甲方有權強制管理。
4.9按圖施工中,圖紙無法反映工程量須經甲方代表現場簽證方可認可。
4.10竣工驗收,除驗收工程實物外,竣工圖紙資料應與工程實現同步驗收。
4.11竣工結算經甲方代表現場簽證,有關圖紙經預算部審核通過后可予結算。
4.12做好質量、進度、投資三控制。
4.13其它按現行承包合同條例執行。
4.14項目結算資料由預算歸檔。
5、相關文件:
5.1建筑施工手冊。
5.2上海市給排水通用圖。
5.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規則。
5.4建筑設計資料集。
5.5體育場地建設。
6相關表單
6.1零星工程委托書
修改記錄
頁碼 修改日期 修改人 修改狀態 修改單號 生效日期
編制:審核: 批準:
日期:日期: 日期:
第9篇 高速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
高速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團)(以下簡稱高管局(集團))局屬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高速公路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控制工程投資,節約社會資源,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和《**省交通廳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局屬在建高速公路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高管局(集團)局屬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機電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屬設施工程、綠化工程、線外工程等)及獨立大橋、特大橋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和調整等行為,包括優化設計、完善設計、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優化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后,通過現場勘察、核對、分析、論證和比選,在保證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通過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對原設計進行優化的變更行為,其目的是保證質量、減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減少運營費用等。對設計工程取消實施、或分期修建等變更行為不屬優化設計。
完善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后,發現因測量勘察深度不足、調查預測失當,導致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錯漏,或因項目實施過程中新頒布生效的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等原因,必須對原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的變更行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后,至項目進行竣工驗收之前,因社會經濟發展或提高服務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對原批準設計規模新增和取消內容并予以實施的變更行為。
第四條 高速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關部門(國土、水利、鐵路、電力、電訊、軍事、林業、文物、管道、地礦、環保等)的要求。
第五條 設計變更管理實行逐級負責制,高管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局屬在建高速公路設計變更的審核和管理,并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I建處可參照本細則規定的設計變更分類和管理權限,結合項目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適合于本項目的公路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辦法),報高管局(集團)核備。
第二章變更的分類和管理權限
第六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和較小設計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5、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6、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1、路線起訖點和主要控制點發生變化的;
2、連續長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3、局部技術標準:包括技術等級、路基寬度、設計荷載等級發生變化的;
4、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5、連續長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計長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6、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7、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形式發生變化的;
8、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10、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11、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12、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13、任何單項工程規?;蚣夹g方案發生變化的,變更費用增減總額超過500萬元(包括500萬元)以上的;或需要調增已批準施工圖預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2公里以內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在不影響路基穩定的情況下,連續長度在1000米以內或累計長度在2000米以內的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3、天橋位置、座數的調整和增減,以及結構形式、孔徑、地基處理方式的改變;
4、大、中橋非主要結構、基礎埋深的改變;
5、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并且單項變更費用增減總額在150萬元(包括150萬元)―500萬元之間的設計變更行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小設計變更:
1、小橋、涵洞、通道位置、座數的調整和增減,以及結構形式、孔徑、地基處理方式的改變;
2、排水工程位置、斷面形式、材料的改變;
3、防護工程、調治構造物位置、結構、數量的改變;
4、對使用功能和運營安全影響不大的其他工程技術方案變化;
5、其他一般性對施工圖設計的完善、調整等行為;
6、除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以外,并且單項變更費用增減總額在150萬元以內的設計變更行為。
第七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較小設計變更實行備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于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逃避審批。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運輸廳審查后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高管局(集團)組織審查后,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高管局(集團)負責組織審批,建立設計變更臺帳,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并負責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進行管理;較小設計變更,由籌建處負責組織審批,建立設計變更臺帳,報高管局(集團)核備,并負責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進行管理。
民間資本全額投資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較大設計變更不適用本細則審批程序規定。
第三章變更程序
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籌建處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I建處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籌建處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對超出籌建處管理權限的工程變更上報高管局(集團)。
高管局(集團)或籌建處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一)較小設計變更建議,由籌建處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二)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籌建處經調查論證確認后,向高管局(集團)提出設計變更申請,由高管局(集團)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論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籌建處。
(三)較大、重大設計變更建議,由籌建處經調查論證確認后,向高管局(集團)提出設計變更申請,由高管局(集團)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論證確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設計變更申請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高管局(集團),高管局(集團)及時通知籌建處組織實施。
(四)設計變更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2、對設計變更建議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3、設計變更工程量計算(估算)書、增減費用計算表、設計變更后施工組織安排等。
第十一條 在省交通運輸廳或高管局(集團)批準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后,籌建處應及時組織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高管局(集團)或籌建處也可以選擇其他具體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應包括以下材料:
1、設計變更申請表(內容應包括工程名
稱、設計變更工程名稱、位置、費用、論證結論等,相關各方簽署的意見):
2、設計變更說明(主要闡述設計變更提出過程、變更理由和論證材料);
3、原設計圖紙及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
4、工程量和費用變化清單、合同價變化情況,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應編制概、預算;
5、其他資料(計算書,原勘察設計單位意見等)。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后,應當及時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批或審查。
(一)對較小設計變更文件,籌建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完成相應工作。
(二)對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經籌建處審查后,高管局(集團)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完成相應工作。
(三)對較大、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經籌建處審查后,高管局(集團)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上報交通運輸廳并送達廳公路局,廳公路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上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審查上報工作(包括必要的定額管理部門提出的造價意見)。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含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在征得高管局(集團)主管領導同意后,籌建處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應在開始變更發生10個工作日內按變更程序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或能力時,高管局(集團)將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 籌建處應重視設計變更臺帳管理工作,隨時對所有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分類匯總,并于每季度末定期將匯總情況上報高管局(集團)。高管局(集團)于每季度末定期將審查后的匯總情況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并送達廳公路局備案。省交通運輸廳和高管局(集團)可根據情況隨時對設計變更臺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章變更費用規定
第十六條 設計變更工程建設費用的調整:
(一)重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按照現行《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交通部《關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230號)有關規定編制,并調整概算;
(二)較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只計建筑安裝工程費和征地拆遷費,確需發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費用的經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后執行;
(三)一般設計變更、較小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于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于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高管局(集團)承擔。
由于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并對工程造成損失的,該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于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并對工程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八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五章獎罰
第十九條 高管局(集團)和籌建處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高管局(集團)和籌建處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一條 原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不能及時認真履行設計變更職責的,由高管局(集團)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報省交通運輸廳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省交通運輸廳暫停其參與本轄區內其他項目的投標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由高管局(集團)按合同約定處理;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建議省交通運輸廳暫停其參與本轄區內其他項目的投標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于優化設計類設計變更行為,經交工驗收后,認定合理可靠,有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在同等技術標準、工程數量情況下比較降低工程造價顯著,且項目總投資控制在審批概算范圍內,籌建處可申請優化設計獎。經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可對優化設計者予以適當獎勵,費用在節省的投資內列支。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高管局(集團)負責解釋。
第10篇 工程氣瓶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無論是在煙囪新建、煙囪維修、煙囪防腐還是在鋼結構防腐、防水堵漏的工程中,都會使用到各種各樣相對應的氣瓶。一般的氣瓶在外行人士看來是非常危險的,但是對于熟練使用的專業人士來說他們又是非常安全的。做到對氣瓶的安全管理就首先需要對氣瓶的知識有所了解和掌握,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夠安心的使用氣瓶為生產服務。這里有一個工程氣瓶的安全管理細則,相信對其他公司也是有幫助的。
1、 目的:建立一個管理、使用、充裝、檢查、運輸、儲存、附件、監督檢查管理程序
2、 范圍:氣瓶使用、儲存部門
3、 責任者:工程部、安全部、倉儲科、保衛科、使用部門
4、 程序:
4.1氣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每次下班前應詳細檢查氣瓶附件是否齊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4.2氣瓶使用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4.2.1 禁止敲擊,碰撞。
4.2.2 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4.2.3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的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4.2.5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瓶內低于50kpa時,不得繼續使用,并在瓶身上標上用完記號。
4.2.6 開閉氣閥時,操作人員應站在氣瓶側面,用專用工具慢慢開啟或關閉
4.2.7 開閉氨氣、苯有毒、有腐蝕性氣體瓶時,應按安全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3氣瓶充裝與定期檢查。
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4.3.1.1. 漆色、字樣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
4.3.1.2. 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3.1.3. 未判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的;
4.3.1.4.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4.3.1.5. 超過檢驗期限的;
4.3.1.6. 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4.3.1.7. 氧氣瓶的瓶體或瓶閥沾有油污的。
4.3.2. 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4.3.3. 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氨的充裝系數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為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氣體嚴禁充裝過量,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4.3.5.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盛裝氫氣、氧氣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氨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4.4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4.4.1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4.4.2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保曬。
4.4.4 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帶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劑氣瓶同車運輸。
4.4.6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4.5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4.5.1旋緊螺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也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二層。
4.5.2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有滅火器材。
4.6對氣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閥應有防護裝置,如氣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須留有泄氣孔。
4.6.2氣瓶上應佩戴兩個防震圈。
4.7氣瓶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類氣瓶,設備部門負責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氣瓶的單位應責成專人管理,使用、運輸、儲存、充裝和技術檢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安全規定。
4.7.3 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由安全部負責監督檢查。
4.7.4 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及時報安全部、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第11篇 工程質量管理細則范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
(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罰 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及省頒發的有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結合我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市與鄉鎮供水、排灌、灘涂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和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辦理好質量監督手續,否則不得開工。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秀施工、優秀工程項目時,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廣東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二級設置。省水利廳設置質量監督中心站。各地級市水利局設置工程質量監督站。各級質量監督機構隸屬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指導。市質量監督站可根據需要在具備條件的縣設置質量監督組,作為市級站的派出機構。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是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的派出單位。
第七條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人員設置為:
質量監督中心站:設站長1人(由主管工程建設的付廳長兼任),副站長3―4人。
質量監督站:設站長1人(由主管工程建設的付局長兼任),
副站長2――3人。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員的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
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確定。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任命其質量監督機構的組成人員后,
須上報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八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經歷。
(二) 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并經考核已取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可聘任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兼職質量監督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公正性,權威性,凡從事該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人員不得擔任該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條 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地級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及其質量監督員必須經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資質每四年復核一次,質量監督員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合格證書”及“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三章 機構職責
第十二條 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頒發的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歸口管理本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本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業務工作。
(三)負責廳屬工程和省重點工程的質量監督。
(四)參加受監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受監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組織全省質量監督人員培訓。
(七)負責地級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及監督員的考核及發證工作。
(八)組織全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和優秀設計、優秀施工、優質工程評選活動。
(九)掌握全省質量監督工作動態,總結交流工程質量管理經驗。
第十三條 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上級監督機構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歸口管理本市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與文化衛生設施)和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三)參加受監工程的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的質量等級核定。
(四)參加受監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受監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上報質量監督
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開展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總結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第四章 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或進行巡回監督。
第十五條 從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始,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合同質量保修期內,如由于承建方責任而產生質量問題,原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要繼續負責監督其質量處理。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程序:
(一)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受監手續,簽訂質量監督書,未辦理受監手續者,不準開工。
(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辦理受監手續后,按規定交納質量監督費,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l、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文件;
2、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3、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等資料。
(三)參加受監工程的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的質量等級核定。
(四)參加受監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受監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開展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總結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第四章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或進行巡回監督。
第十五條 從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始,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合同質量保修期內,如由于承建方責任而產生質量問題,原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要繼續負責監督其質量處理。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程序:
(一)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受監手續,簽訂質量監督書,未辦理受監手續者,不準開工。
(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辦理受監手續后,按規定交納質量監督費,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l、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文件;
2、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3、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等資料。
(三)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訂質量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據本規定實施質量監督。
(四)受監工程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向驗收委員會捉交質量評定報告。
第十七條 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制作單位資質進行復核。
(二)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酌質量保證體系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或試驗室)的資質及其檢驗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四)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劃分進行認定。
(五)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六)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七)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并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建議。
第十八條監督權限: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資質等級、經營范圍進行核查,發現越級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質量監督人員需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進入施工現場執行質量監督。對工程有關部位進行檢查,調閱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檢查記錄和施工記錄。
(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采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的建議。
(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單位采取措施糾正。
(五)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
(六)提請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監督機構要支持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及檢驗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對阻礙質量管理及質量檢查人員正常工作或打擊報復者,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五章 工程質量檢測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是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并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省、(地)市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二十二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委托的檢測任務,根據有關規程、規范、質量標準對受檢工程進行檢測;不代替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自檢和復檢,但可接受委托檢測。
第二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核查受監工程參建單位的試驗室裝備、人員資質、試驗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和研究處理方案。
(四)質量監督機構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并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檢測費用
由委托方支付。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六章 監督費用
第二十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收費標準:
按國家和省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屬事業性收費。小型工程在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時一次繳清,大中型工程在辦理監督手續時,應確定繳納計劃,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繳清。
第二十八條 監督費的使用范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經費開支(包括辦公費、會議費;監督員聘任費;業務培訓費和技術咨詢費;必要的監督設備、通訊設備及交通工具的購置費;監督員的津貼、旅差費、勞保用品以及獎勵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時未按規定辦理受監手續,通知補辦仍不辦理,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并責令其限期辦理受監手續,已開工的工程質量責任和停工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地級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可根據本細則制定自己的實施細則,報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原《廣東省水利電力廳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12篇 工程招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青島”)三期擴建工程招投標管理,確保工程安全和質量,有效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和華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規定,結合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界定了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標范圍、組織機構、工作職責、審批程序以及招標過程管理。
第三條 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標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三期擴建工程電源前期項目及施工階段項目的招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主要甲供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必須實行招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實行招標。
項目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電源前期項目原則上實行招標。
第二章 招標審批范圍
第六條 根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法(a版)》中一級授權的范圍,由華電國際招標委員會負責審查、審批范圍如下:
(一)火電設備:鍋爐、汽輪機、發電機、磨煤機、電除塵器、主變壓器、分散控制系統、脫硫裝置、氣力除灰(渣)、給水泵汽輪機、汽動給水泵、電動給水泵(含偶合器)、高壓加熱器、低壓加熱器、凝汽器、除氧器、循環水泵、凝結水泵、真空泵、送風機、引風機、排粉風機、一次風機、給煤機、高壓廠用變壓器、啟動備用變壓器、低壓廠用變壓器、110kv及以上開關、400v及以上開關柜、發變組保護、爐膛火焰檢測系統、化水和凝結水程控系統、全廠閉路電視系統、變頻裝置、鍋爐補給水系統、海水淡化系統、中水處理系統、凝結水精處理系統、空冷島設備的采購;
(二)電源項目主體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調試、咨詢、安裝、主要工程(主廠房土建及安裝、煙囪、冷卻塔、輸煤、灰場、取水工程、鐵路專用線);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設備運輸等項目的招標;
(三)所有工程單項合同估算招標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其他服務(咨詢)項目及合同估算招標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利用外匯20萬美元及以上的其他招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招標金額低于上述限額,但批次招標估算總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
第七條 第六條中工程招標項目的招標申請、方案及評標結果上報華電國際招標委員會審查、審批,按照集團公司給予華電國際的授權審批范圍,需上報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由華電國際審查后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電源前期項目的招標,按照華電國際相關規定上報招標委員會審批。
除上述招標項目以外的技術規范書由公司自己內部審查,華電國際公司工程處根據情況進行抽查。
華電國際審批范圍以外的工程項目招標方案和招標結果由我公司自行定標,但定標之前需將評標結果報華電國際核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了回避招標和審批將同類項目化整為零、化大為小。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八條組織機構
成立公司三期擴建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三期擴建工程招標日常管理機構設在三期擴建辦。
工作職責
(一) 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組織評標標準和方法細則的審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處理招評標過程出現的重大問題、審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審結果等工作。領導小組人員不能在評標委員會及監督小組中兼職,也不能擔任評委。
領導小組進行的研究、審定工作應有規范的會議記錄,審定結論應有參與審定的領導小組成員的簽字。
(二) 三期辦職責
1三期辦計劃人員根據工程進度編制年度招標工作計劃和階段性項目招標工作計劃。見附件21。
2三期辦專業人員組織編制、審查技術規范書,并按規定上報華電國際審查。
3 三期辦專業人員負責對設備供應廠商的經營實力、資質業績、售后服務等工作進行調研。并填寫廠家推薦表,見附件9。
4三期辦專業人員參與評標,并按規定將招標結果進行確認或上報。
5 負責按照審批意見和確定的招標結果進行合同談判。
6 在招標委員會指導下做好全過程監督工作。
7三期辦專業人員按照三期2009【1】文進行招投標過程所有資料的收集和存檔。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
由華電青島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依法組建,其人員組成結構要在招標方案中一并報批(不報具體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般在開標前1-3天組成,必須嚴格保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由本公司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投資方代表和相關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專家一般應當從集團公司或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招標專家庫中抽取,對于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的,可以由領導小組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為五人及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項目單位及本工程參建單位的評委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且項目單位(含招標代理機構)的人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必須依據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及領導小組確定的具體評標標準和方法細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即告解散。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
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按照華電國際的管理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專業經驗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在我公司委托范圍內組織實施招標活動。
第四章 招標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三期辦各專業要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設備規范書,組織內審,形成規范書審核意見會議紀要,并聯系設計單位按照內審會議紀要修改完善規范書。修改后的設備規范書由三期辦報華電國際公司工程處進行審查。華電國際審查范圍見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設計管理程序中第二十五條技術規范審查范圍。
第十三條
三期辦將華電國際審查意見提交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對規范書進行最后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最終設備技術規范書在公司內部會簽,會簽單表格格式參見附件6。
三期辦根據最終完善的技術規范書,編制招標文件和招標方案(格式參見附件2)。編制的招標設備廠家推薦表(格式參見附件9),設備廠家原則上不少于5家。編制好的招標文件、招標方案、招標申請表、廠家推薦表,電子版和紙質版同時送給公司內相關專業和相關領導進行審批會簽,審批會簽單(格式參見附件7)。
第十四條 部門、公司相關領導會簽完設備招標文件、招標方案方案申請表、廠家推薦表、招標方案后,三期辦上報華電國際工程部報批。
第十五條 華電國際審批范圍內的項目,其招標申請表、招標方案及評標結果,按照華電國際附件1-附件4的格式內容編寫,以電子公文形式上報華電國際審批;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由華電國際以電子公文形式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十六條由華電國際負責審批范圍內的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包括技術規范書)應報華電國際經審查后方可進行發標。
第十七條 招標委員會、招標辦審批范圍以外的其他工程項目,定標之前(即發中標通知書之前)需將評標結果報華電國際確認并核備(格式參見附件5)。
第五章 招標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按照項目核準文件要求確定招標方式,對不宜公開招標的,須征得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組織投標。
(二)邀請招標: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組織投標。
采用邀請招標時必須堅持“推薦、評標、定標三分離”原則。
第十九條招標方案的重點審查內容。招標項目內容及范圍、招標方式及擬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投標報價方式、資格預、后審條件、投標單位資質及業績、招評標機構及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原則、評標原則和評標辦法等。
第二十條 評標結果的重點審查內容。評標結果確認報告(技術、商務、綜合評價因素)、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領導小組意見、監督小組監督報告、評標前三名排序及其報價情況、推薦的預中標單位等。
第二十一條 招標準備。公司依法合規組建適應招投標工作需要的管理機構。招標前要組建招評標組織機構(含領導小組、評標委員會和監督小組。其中監督小組成員由監察部門提出)。招標全過程須在招標辦和有關監察、法律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二條 擬定招標方案。在擬定工程招標方案,推薦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審查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邀請招標方式下,推薦入圍廠商名單,得到華電國際批復后方可發標。
第二十三條 公開招標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發布并保證其符合規定的發布時限(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對于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邀請的投標單位應為4家及以上;多個標段同時招標時,每單個標段的投標單位不得少于3家,總投標單位不得少于發標數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擬邀請投標單位需經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審定。審定后的投標單位不得任意調整,否則應書面說明。
第二十四條 資格審查。
(一)對進行資格預審的。評標委員會按確定的資格預審標準和條件對潛在投標商進行預審,將預審報告及評審合格的潛在投標廠家,報招標辦審查。公開招標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廠家應不少于四家。資格預審后,由招標代理機構向其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應重新組織招標并進行資格預審。
(二)對進行資格后審的。由評標委員會按確立的后審標準和方法對參加投標的投標商進行后審,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審結果作為評標的結論,寫入評標報告。資格審查時應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并經參加審查的所有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在繳納標書費后開始發售招標文件,繳納的標書費三期辦進行統一登記管理。標書發放后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條 現場踏勘與補遺澄清。如有必要時,三期辦可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解答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根據招標人需要或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進行補遺或澄清;對發售發送的招標文件或補遺澄清文件項目單位必須屆時獲取其接收的確認函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
(一)投標人應是依法注冊的法人單位,兩證(資質證書、收費證書)一照(工商營業執照)齊全,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應與投標項目相適應。
(二)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保函)。投標保證金,三期辦應有專人統一登記管理。
(三)聯合體投標時,聯合體每一成員均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項目單位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四)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主體工程、關鍵性工作不得向外分包。
(五)主體工程不得選擇未通過gb/t2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24000(環境管理體系)及gb/t1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承包商。脫硫工程等主要輔助工程要優先選擇通過gb/t28000、gb/t24000及gb/t19000的承包商。
(六) 對于已經在集團公司pmis上公布或者在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近年來建設項目投標、履約過程中的不遵守合同、信譽差的投標商不允許參加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系統三期工程投標。
(七)投標商回標書時,三期辦專人管理回標書登記管理工作,并按照投標文件接受單登記和檢查,一免有漏標、密封不嚴格現象。格式參見附件10。
第二十八條 開標。
(一)開標由公司三期辦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要進行全過程監督,并宣布評標紀律。開標前,所有參加評標的評委都應該到現場,并按照附件11填寫評委簽到表。開標時,應對不合格的投標予以排除,僅對合格的投標進行評審,不接受開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二)開標時,應該按照開標檢驗表和開標記錄表進行登記、檢查和紀檢審簽字確認程序。開標檢驗表和開標記錄表格式見附件。開標檢驗表和開標記錄表格式參見附件12、13。
(三)開標后投標商不足三家的,原則上應當重新組織招標,但當某一類項(標段)的投標商確為有限且最終投標者不足規定數量的,應立即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經主管部門批準該招標項可隨即轉入議標程序,但必須在投標商同意議標且出具書面相關承諾意見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九條 評標。
評標應根據招標項目的不同類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集團公司、華電國際管理要求,分別采用“經過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及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建議采用兩階段評標方式。
三大主機、四大管道、設計、監理、調試和主體工程施工由華電國際組織評標,估算額在一億元以上的單項施工和主要輔機設備的招標,華電國際根據情況參與評標。
評標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應依據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及領導小組審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細則進行評審。報價權重占總權重的比例應不低于:監理標段40%,設計標段45%,施工標段50%,輔機設備控制在50%~70%不等。
開標后,按照評標準備→初步評審→澄清→詳細評審→編寫評標報告的順序組織開展評標工作。評標過程中讓投標人澄清的有關問題或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推薦的(預)中標候選人應為2-3家。
評標過程中澄清函及來往傳真必須妥善保存,存檔時注意要求用原件。
評標過程中技術、商務、綜合評分,必須在澄清結束后開始評分,并現場簽字,不允許后補。技術、商務、綜合評分表格見附件14、15、16、17、18、19。
第三十條 編寫評標報告。
評標結束后,由評標委員會編制技術報告、商務報告和綜合評標報告,推薦預中標候選人順序。技術報告應由監督人員和技術組評委簽字,商務報告應由監督人員和商務組評委簽字,綜合評標報告應由監督人員和全體評委簽字。技術、商務、報價及綜合評分匯總表應由統計人、監督人員和各小組全體評委簽字。評標報告格式參見附件4。
第三十一條 定標與合同簽訂。
(一)評標報告整理完成后由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預中標候選人順序,提出領導小組評審意見,選定中標人或提出中標候選人意見。同時,監督小組完成監督報告。公司三期辦根據評標報告、領導小組評審意見、監督報告,填報評標結果確認報告,按照管理審批權限進行招標結果的審批或核備。
(二)領導小組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無特殊原因,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否則,應向華電國際書面說明理由。
(三)在領導小組推薦預中標單位和預中標備選單位之后應將評標結果確認申請表及評標結果確認報告、定標結果核備表上報公司,并付評標結果確認申請表會簽單和定標結果核備表會簽單(格式參見附件5)。在公司同意評標結果后,3日內將評標結果報告和評標結果確認申請表、定標結果核備表按照華電國際審批權限,上報華電國際予以確認,并得到批復。
(四)中標人確定后,公司應及時向中標人發出(預)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屆時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保函事宜。
(五)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30個工作日內,三期辦當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承諾函等進行書面的技術協議、合同談判簽訂,同時簽訂廉政合同。
(六)中標人不得隨意向他人轉包工程,如中標人擬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給資質合格的分包單位,必須經我公司三期辦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項目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項目仍由中標人向我公司負責。
(七)合同簽訂前,三期辦專業人員應及時將所有招投標資料,包括評標報告等準備齊全,備領導審查合格后,合同才開始會簽。合同簽訂后,三期辦專業人員在三期辦領導同意后,再將合同主要內容及時錄入pmis系統。
(八)合同簽訂完后,所有有關本次招投標的所有資料,必須將原件移交檔案室,以便備查。存檔記錄表格式參見附件20。
第三十二條 華電國際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的限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條 凡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違紀違規行為(如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行賄受賄等),要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司紀監審處受理有關招標問題的投訴,三期辦和專業專業人員應配合調查。
第三十四條 招評標過程中嚴格執行監督制度,設立監督小組對招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監督小組由公司紀檢審領導和業務人員組成,一般不少于2人,須經華電國際公司審批的招標項目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