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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細則(七篇)

      發布時間:2024-02-01 13:17:02 查看人數:92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細則

      第1篇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的安全生產,以及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參與鐵路工程建設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鐵路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發生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必須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督促并檢查參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鐵路建設業務時,應考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選擇綜合素質好、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承擔鐵路建設業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應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審查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記錄和鐵道部安全培訓合格證。

      建設單位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擬任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的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通過工程承包合同撥付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包括安全生產制度要求和安全生產人員配置要求,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營救,根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能夠滿足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錯誤或設計不合理發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并納入設計文件;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應翔實周到,準確無誤,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就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提出保證營業線在施工期間保證安全運營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隧道的工程地質條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風險等級,提出施工超前地質預報的措施和方法,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機具配置,合理確定襯砌類型和工藝,提出施工注意事項,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并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第四章 監理及有關單位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安全生產監理應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實施,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保證措施,編制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制定針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按照安全生產監理細則實施安全監理。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的,責成施工單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在安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七條 為鐵路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機械設備和配件。機械設備應具有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說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時間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檢驗檢測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章 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負責人、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且無重大安全事故記錄,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鐵路施工業務。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鐵路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三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項目負責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組織制定本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納入合同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及時制止并糾正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的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營業線施工時,應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方案經建設單位審核、鐵路局或鐵道部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人員應接受鐵道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任職。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電氣焊(割)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及水上(下)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作為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全檢算,經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實施,并由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基樁開挖、圍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和鋼結構安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潛水作業;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結構復雜的橋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鋪軌、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線工程;

      (十二)其他危險性較高的工程。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負責本項目的技術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筑物的選址和結構等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四十二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還應具有安全鑒定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合理選擇施工機械,保證施工需要和安全生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條 既有線施工應選擇與既有線施工相適應、保證既有線運輸安全的機械設備。隧道工程應使用與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設備和機具,需要實施工程地質超前預報的,必須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有瓦斯的隧道,必須按相關規定配置機電設備。不得使用與既有線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機具。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鐵道部安全監察司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鐵路局安全監察室對本局范圍內涉及既有線的鐵路建設工程和本局負責的新建鐵路建設工程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鐵道部安全監察司與建設管理司共同對既有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管理;建設管理司對新建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管理。

      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及派出機構具體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工作,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鐵路安全監察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暫時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條 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及其派出機構應建立安全舉報制度,受理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并配合調查處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報告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應急程序、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以及事故處理后的恢復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將本建設項目的應急救援預案報所在地區鐵路監督機構核備。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鐵路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應急救援預案報建設單位備案。

      第五十四條 建設項目發生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按鐵道部有關規定向鐵道部安全監察司、鐵道部建設管理司、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和鐵路監督機構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五十五條 既有線建設發生鐵路行車事故的,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向鐵道部安全監察司、鐵道部建設管理司、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和鐵路監督機構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五十六條 施工現場發生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立即如實向建設單位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發生事故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標志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當拍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

      第五十八條 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參與組織搶險;既有線鐵路建設工程發生事故后,鐵路安全監察機構也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并按規定及時將現場情況上報。

      第五十九條 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由鐵道部或鐵路管理機構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發生鐵路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鐵道部將根據事故性質和責任,在一定時間內暫停責任單位承攬鐵路建設工程的資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進入鐵路建設市場從業。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實行。

      第2篇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推進安全風險標準化管理,有效規避和控制安全風險,確保鐵路工程建設安全,依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范圍主要包括高風險隧道、大型基坑、高陡邊坡、特殊結構橋梁和地下工程,臨近既有線及既有線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鐵路施工,地質災害及其他高風險工點。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參照鐵路隧道風險等級確定標準,分為低度風險、中度風險、高度風險和極高度風險四個級別。

      風險等級評價為高度風險和極高度風險的工點,統稱高風險工點。

      第四條 鐵路建設應規避極高度風險,采取措施減少高度風險,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

      第五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應比照鐵路隧道風險管理要求,制訂高風險工點的風險管理實施辦法,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參建單位和人員責任,按照階段管理目標和管理要求認真做好風險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是風險防范的主要責任單位,應編制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風險識別,按照規避風險原則合理選擇方案,依據勘察資料、參照隧道風險管理的評估標準及評估程序,對無法規避的風險工點進行分析評估,提出風險等級建議。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對勘察設計單位提出的高風險工點及風險等級建議進行論證,確定高風險工點及風險等級。高度風險和極高度風險隧道的相關資料應及時報送鐵道部工管中心。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應對高風險工點的風險因素作進一步識別,須調整風險等級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應按照確定的風險等級,系統制訂與之匹配的風險控制措施,因此產生的工程費用納入初步設計概算;在施工設計中要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措施,提出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高風險工點的風險控制措施納入施工圖審核的范圍,在組織施工圖審核時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檢查、優化和完善,并組織制訂風險管理方案。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須及時提交包括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的勘察設計文件,在設計技術交底的基礎上,做好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的交底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須將風險管理方案、風險控制措施等納入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并將風險管理責任、風險控制措施、風險控制費用等納入施工合同及監理合同。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是風險控制的實施主體,必須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等,對承擔任務范圍內的高風險工點逐一進行分析,逐條細化風險控制措施,并編制風險管理實施細則。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審定后,納入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

      第十三條 風險管理實施細則應包括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規程等支持性文件,風險管理機構及職責劃分,人員安排、培訓,現場警示、標識規劃,設備器具及材料準備,現場設施布置,作業指導書清單,監控、監測及預警方案,應急預案及演練安排,過程及追溯性記錄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須按照風險管理實施細則,明確項目部風險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風險管理人員,配置專用風險監測設備,對工程風險實施有效監測和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須按照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編制高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后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高風險工點的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批準。施工單位按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并派專職安全風險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須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和作業標準,組建專業作業隊和專業作業班組,配置相應機械設備,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須將有關風險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標準,向作業隊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全程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作業標準施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須對參與高風險工點施工的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風險防范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是風險防范及控制的檢查單位。監理單位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風險識別和評價,對風險監測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作業指導書、作業標準和專業架子隊組成及培訓教育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實施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條 對風險控制工作實施動態管理,已評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風險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須立即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研究,確定風險等級,調整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施工過程中揭示的未納入設計的重大潛在風險,建設單位須立即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研究,確定風險等級,補充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極高度風險工點實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部主要領導安全包保制度,高風險工點實行施工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和項目部部門負責人跟班作業制度。

      第二十三條 鐵道部工管中心歸口隧道工程風險管理工作,對隧道工程實施階段的風險控制實施監督,建設單位須及時將隧道風險控制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及處理建議方案報工管中心;工管中心應及時組織研究,確定風險防范技術方案。建設單位按確定的技術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搶險救援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搶險的方針,遵循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嚴防次生災害的原則,按照鐵道部風險救援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鐵路參建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風險管理體系,以標準化管理為手段,全面、有效地進行安全風險管理。風險管理納入建設單位考核、設計單位施工圖考核和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范圍。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將確定的高風險工點以及風險控制情況報鐵道部建設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監督工作和監督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是指鐵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鐵路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鐵路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工程建設,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責任主體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檢測、咨詢等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鐵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活動。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鐵道部有關規定,根據鐵路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等實施。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制訂鐵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對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監督總站)的具體業務實行領導。

      監督總站受鐵道部委托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依據鐵道部規定,在鐵路局所在地設區域監督站,在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設直屬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業務由監督總站直接管理。

      第八條 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相關制度;

      2.負責鐵路行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指導、檢查并考核監督站的工作;

      3.組織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掌握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動態,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組織交流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4.參加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對監督站提交的鐵路大中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進行審查;

      5.負責收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并向鐵道部報告,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重大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6.負責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負責組織監督人員培訓,核發監督人員證件;

      8.建立鐵路建設各責任主體質量安全不良行為檔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0.完成鐵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區域監督站和直屬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訂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

      2.對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交流監督工作情況;

      3.參加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出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4.及時向監督總站報告鐵路建設工程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5.組織人員培訓,管理聘用人員證件;

      6.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按照委托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8.定期向監督總站報告工作;

      9.完成監督總站組織或指定的監督檢查等任務。

      第十條? 監督站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崗位責任制;

      2.聘用監督人員管理制度;

      3.監督檢查制度;

      4.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信息報告制度;

      5.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6.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制度;

      7.委托監督檢測管理制度;

      8.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9.監督費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監督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監督站應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檢測儀器等設施,保證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監督站不得以質量安全監督的名義,從事其他非監督業務工作。

      第三章? 監督人員

      第十三條 監督站設站長、副站長兼總工程師,監督站站長由鐵路局建設管理處處長兼任的,設專職常務副站長主持監督站日常工作。

      監督站領導變動,在征求監督總站意見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監督站站長、副站長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不應少于10年,且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副站長兼總工程師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監督人員任職條件

      1.具有工程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連續從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滿15年;

      2.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熟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5.經國家或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十六條 監督站除兼職站長外,其他監督人員必須是專職監督人員,其中線路、橋梁、隧道、四電、房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每專業不少于1人。

      第十七條 監督站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監督人員。聘用的監督人員必須年齡不大于65周歲,身體健康,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鐵路建設工程技術。

      聘用人員不得與被監督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行政隸屬或經濟利益關系,不得從被監督的鐵路公司或鐵路局的項目管理機構中聘用人員。

      監督站必須與聘用監督人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雙方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得少于兩人,應主動出示監督證件,依法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質量安全監督證管理:

      1.鐵道部統一頒發由鐵道部印制并加蓋證件專用章,以監督總站和監督站為單位統一編號的監督證;

      2.監督總站負責對鐵道部所發監督證進行年檢,未經年檢的監督證自動失效;

      3.監督人員調離監督工作崗位,由監督站負責收回監督證并交回監督總站注銷;

      4.監督人員填寫《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附件1),經所在監督站、鐵路局審核合格,加蓋公章報監督總站,審查合格后頒發監督證。

      5.監督證遺失應及時向監督站和監督總站報告,并登報聲明作廢后,按有關規定補發;

      6.監督證不得轉借、涂改,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聘用監督人員經監督站審核合格,并報監督總站批準后,由監督站核發鐵道部統一印制的臨時監督證。

      第二十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調離監督機構:

      1.違反監督程序實施監督的;

      2.監督工作中存在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后果的;

      3.違反監督工作紀律,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4.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從事與監督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的;

      6.違背廉政建設規定的;

      7.其他不宜從事監督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 監督程序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從建設項目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開始,至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結束。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申報開工的同時,攜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附件2)及以下相關資料,到監督站辦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1.建設項目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2.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已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目錄等。

      未按規定辦理監督手續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 監督站收到監督手續申報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規定的,下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附件3)。

      需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單》(附件4)。

      第二十四條? 監督站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下達的同時,編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附件5),在規定的時間召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參加的監督會議,介紹監督程序、監督人員,宣讀監督計劃,公布監督工作紀律和舉報電話(要求在主要施工現場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現場標識牌中)等。

      第二十五條 監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對參建各方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抽查;

      2.對參建各方的有關資料進行抽查;

      3.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實體工程質量、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抽查抽檢;

      4.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

      5.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違法違規質量行為和質量問題、事故的調查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6.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行以抽查為主、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監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現場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附件6),并交付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監督人員應在通知單上注明。檢查結束后,以《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附件7)的形式,將檢查情況通知建設單位,提出監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條 監督站應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臺帳,對發現的問題實行閉合管理;對要求整改的項目,適時安排復查。對要求臨時停工的項目或工點,應在停工整改完畢后進行復查,符合復工條件的,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單》(附件8)。

      第二十八條 國家主管部門或鐵道部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向驗收委員會提交經監督總站審核后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附件9)。鐵道部委托鐵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并向鐵道部提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鐵路局(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應將監督站列入鐵路辦公信息系統。監督站要加強網絡的監督信息管理,按規定及時發布、更新、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監督站應建立監督檔案管理制度,按鐵道部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對監督檔案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其真實、完整。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辦理監督注冊手續的相關資料及監督計劃;

      2.首次監督會議紀要;

      3.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

      4.質量安全行為、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檢測資料;

      5.質量安全不良行為記錄;

      6.質量安全問題、事故的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資料;

      7.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情況;

      8.質量安全監督信息或情況通報;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10.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 質量檢測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以及對質量問題、事故或舉報進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監督單位應加強對監督檢測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監督總站負責制訂鐵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條件,定期選定并公布監督檢測機構名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監督檢測費用單價參考標準。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測單位由監督站選擇,簽訂檢測合同。監督站不得設立檢測機構。嚴禁檢測機構以監督站名義出具檢測結果或結論。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測費用小于招標規模規定的,應在監督總站公布的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內選擇;達到國家規定招標規模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招標選擇檢測機構;因特殊情況需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書面報監督總站同意。

      第三十五條 監督站選擇的檢測機構不得與被檢測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廠家、供應商等存在隸屬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發現檢測機構與其有聯系的,應立即終止合同,并追究相關監督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凡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一經發現將從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刪除,并記入不良質量安全行為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監督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各監督站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監督費由各監督站按照規定收取,按規定在收取當日就地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三十八條 監督站每年應按規定時間將次年監督費收支預算報鐵路局財務處審核,并抄報監督總站。

      監督站日常經費由所在鐵路局依據監督站支出情況和財政預算補助金額在成本支出預算中安排。設備、儀器、交通工具等必須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進行采購管理。

      第三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只能用于監督工作正常經費支出,如辦公、檢測、通訊(含監督人員移動通訊)、交通、培訓、會議,購置辦公設備、技術圖書、檢測儀器、交通工具、勞保用品,聘用監督人員聘金,以及監督工作需要且國家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允許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四十條? 監督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差旅費、福利待遇及技術職稱、行政級別晉升等按所在鐵路局機關工作人員標準執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監督人員費用由監督站參考當地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由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負責發放,監督站與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定期清算。確需由監督站負責發放的,應在協議中明確委托發放事宜。沒有勞動(人事)關系單位的退休返聘人員,可由監督站負責發放。

      第四十一條? 為保障監督人員現場人身安全,監督站可根據工作需要為監督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二條? 監督站應積極配合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監督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處罰程序

      第四十三條 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實施處罰。

      處罰一般由負責項目監督的監督站實施,也可由監督總站實施。

      第四十四條? 監督工作適用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責令改正、通報、臨時停工、責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等。

      對單位或個人的同一個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處罰。

      第四十五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因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受到處罰,其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鐵道部或鐵路監督機構查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有積極表現并取得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情節惡劣的;

      2.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危害后果嚴重的;

      3.曾因相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4.隱匿、銷毀或偽造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的;

      5.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拒絕或阻礙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7.在共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8.已發現自己的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但仍使其繼續的;

      9.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四十九條? 監督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時應分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可能滅失或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時應當制作《證據封存登記清單》,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所封存的證據做出繼續封存或其他處理決定。

      第五十條? 鐵路監督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有陳述或申辯行為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給予單處警告或責令改正、臨時停工處罰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宣布并送達。

      第五十二條 鐵道部依法對鐵路監督機構的監督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條? 監督總站每年度對監督站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考核內容包括機構設置、制度管理、人員設備配置、證件管理、監督檔案、信息化管理、監督費管理以及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條? 監督總站每年組織一次'全路工程質量安全優秀監督工作者'評選。監督站依據考核辦法對監督人員實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監督站經監督總站考核優秀或合格,所監督的建設項目沒有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監督人員,方可參加優秀監督人員評選。

      第五十五條? 監督站和監督人員考核辦法由監督總站起草報鐵道部批準后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實施本辦法所采用的法律文書格式,由鐵道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原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鐵建設〔2006〕14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

      2.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

      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

      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書

      5.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

      6.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

      7.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

      8.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書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4篇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紅線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實對建設管理、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責任追究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現場安全隱患,確保安全工程目標實現,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根據我建設工程實際,確定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作為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點,制定紅線范圍,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第3條 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參建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在工程實施中各負其責。

      第4條 各工程指揮部、合資鐵路公司(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要求,進一步細化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紅線管理措施,確保及時發現并消除現場施工安全隱患。

      第5條 對違反紅線范圍的,必須予以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對違反建設管理紅線的,由路局建設處根據本辦法對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予以責任追究;對違反施工管理紅線的,由項目管理機構對施工和監理單位予以責任追究。

      二、紅線范圍

      第6條 本辦法所列安全紅線是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條款。對施工管理紅線,分a類紅線和b類紅線,a類紅線指嚴重安全隱患或險情,b類紅線指一般安全隱患。

      第7條 建設管理紅線

      1.未按照相關要求對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未審查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員是否滿足投標承諾和有關規定。

      2.未制定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安全相關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3.未組織施工圖審查、技術交底和審批開工報告。

      4.未組織對重大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5.在建設過程中未認真執行“五定、三統一、一負責”等日常檢查制度。

      6.未對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違反紅線管理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8條 施工管理紅線

      根據施工現場實際,結合我局相關管理制度,確定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安全紅線范圍如下。

      (一)營業線施工

      1.a類紅線

      (1)未與運營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2)無路局施工計劃或超計劃施工。

      (3)施工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到現場把關。

      (4)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駐站聯絡員和現場防護員。

      (5)大型機械鄰近既有線施工未做到一機一人專職防護,來車時未提前停止作業。

      (6)自輪運轉設備上道未做到 “三項設備”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線的材料、機具未按規定堆放造成侵限。

      (8)達不到開通條件,冒險放行列車。

      2.b類紅線

      (1)有關施工人員未經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的。

      (2)施工組織方案沒有專項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內容。

      (3)施工準備不充分或準備過頭。

      (4)防護員未帶齊防護備品,靠近既有線施工未設置安全防護警戒帶(繩)。

      (5)作業人員未穿戴安全勞動防護用品。

      (6)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時間下道。

      (7)勞務工沒有正式職工帶領單獨上道作業。

      (8)自輪運轉設備裝載料具未按規定裝載加固。

      (9)既有線進行基坑、土方、管道、電纜溝開挖沒有設備管理單位人員配合、監督,無防護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類紅線

      (1)未規范編制應急預案和配備報警、救援、逃生等設施,未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并對作業人員進行逃生教育。

      (2)沒有制定超前地質預報實施細則、配備超前地質預報設備和認真實施超前地質預報。

      (3)沒有制定監控量測實施細則、安排專業測量人員和認真實施監控量測。

      (4)擅自變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藝或變更審批手續不規范、安全防范措施不當。

      (5)隧道地質情況與設計不符、地質突然變差而不及時提請設計變更繼續進行施工。

      (6)未嚴格按照工藝標準控制:仰拱未及時施作,距掌子面距離ⅲ級圍巖超過90m,ⅳ級超過50m,ⅴ級及以上圍巖超過40m;二襯未及時施作,距掌子面距離ⅰ、ⅱ圍巖超過200m,ⅲ級圍巖超過120m,ⅳ級及以上圍巖超過90m;ⅳ級、ⅴ級圍巖初期支護未緊跟掌子面。

      (7)未對進(出)洞施工、不良地質、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襯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按規定組織審查和審批。

      (8)隧道洞門工程不及時施做,洞門邊坡存在安全隱患。

      (9)火工品存儲、運輸及使用等環節存在嚴重漏洞。

      2.b類紅線

      (1)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上崗。

      (2)臨時設施未避開不良地質處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風及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

      (3)開工報告未經審核批準擅自開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員交底。

      (4)專職安全人員不到位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5)用電設備未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用一個開關直接控制二臺及以上的用電設備。

      (6)隧道工程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惡劣,通風和照明條件不足。

      (7)洞內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動模架施工

      1.a類紅線

      (1)移動模架橫移、縱移過程中,未設專人監視系統的平衡狀態,千斤頂工作不平穩,系統打開后左、右不對稱,行走速度不均勻,未防止對前支腿墩柱產生過大力矩。

      (2)張拉預應力混凝土鋼筋時,預應力張拉區無明顯標志,構件兩端站人。預應力孔道壓漿時,壓漿設備不良,可能造成噴漿傷人。

      2.b類紅線

      (1)對液壓系統運行情況,未設專人看護,發現異常情況未立即停機檢查。

      (2)每套移動模架,未按照高空作業要求,設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欄桿、安全網等防護設施。

      (3)特殊工種未經過安全培訓,未做到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作業。

      (4)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

      (5)夜間作業未設置充足的照明。

      (6)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自動報答、信號裝置未做到完好齊全。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未安排電工,無人監護。施工臨時用電現場未做到一機一閘一漏和三級保護。

      (8)當風力達到6級時,未停止露天起吊、裝卸、高處作業、泵送混凝土等作業。

      (9)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防護欄桿未綁扎牢固;未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10)高空作業未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

      (四)運架梁施工

      1.a類紅線

      (1)各型架橋機及配套設備如運梁車、架橋機、導梁、吊具等在出廠前、進場后未辦理施工許可,取得許可證。

      (2)運梁過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過程中,項目部(工區)安質部長或以上管理人員未在施工現場進行把關。

      (3)架橋機架梁作業時,抗傾覆穩定系數小于1.3。過孔時,起重小車應處于不穩定位置,抗傾覆系數小于1.5。

      2.b類紅線

      (1)運梁車馱運架橋機在高壓輸電線路下運行時或架橋機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架橋作業時,高壓輸電線路距架橋機的最小安全距離不滿足要求。

      (2)運梁車走行經過的橋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況,不滿足運架梁荷載的要求。

      (3)運架梁施工超速作業、夜間施工、五級及以上大風(暴雨)天氣作業。

      三、責任追究

      第9條 對項目管理機構違反第7條建設管理紅線之一的,予以全局通報,該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季度考核不能評優,并追究相關責任人。

      第10條 對施工單位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a類紅線1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黃牌警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施工單位累計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a類紅線2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關責任人。

      對施工單位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2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施工單位連續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4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黃牌警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施工單位連續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6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關責任人。

      第11條 對出現施工管理a類紅線1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出現施工管理a類紅線累計2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黃牌警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出現施工管理a類紅線累計3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清退,并追究相關責任人。

      對出現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2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出現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5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黃牌警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

      四、附 則

      第15條 本暫行辦法由路局(建設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16條 各建設管理機構應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細化經濟考核措施,認真貫徹落實。

      第5篇 鐵路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青鐵路及相關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鐵路消防管理辦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特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本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堅持專職安全人員檢查管理與其他人員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參建單位及人員都有遵守消防法規、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立即處置和參加有組織的應急處置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指揮部對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實行領導、檢查、監督和管理。各參建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負有檢查、監督責任。

      第六條 指揮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公司總經理(指揮長)、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指揮部,負責日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能是:

      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規定;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總結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決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第七條 各參建單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參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參建單位應建立消防領導小組,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小組、分工管理職能部門、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措施等,報指揮部核備。

      第十條 各參建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七)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建立消防安全臺帳,做好日常檢查記錄。

      第三章 預防與管理

      第十一條 指揮部按建設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設計防火審查,送達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承擔鐵路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消防專業資格。未經消防審核的工程不得開工,未經檢測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設計時,必須及時與設計單位協商,并經原審核批準的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 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辦公場所的滅火器材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備,并指定專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維修保養和管理等工作。嚴禁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嚴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條 各參建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參建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滅火救災的技能。對上崗人員應組織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對參建員工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

      第十五條 對從事易于引起火災爆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的知識培訓,達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及鐵道部的消防技術規范,不得降低消防設計標準。對重點工程、重點部位應作消防設計詳細說明,編制消防設計專冊,并做好現場人員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做好火災、易燃、易爆等危險源的識別,制定詳細的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在施工組織方案中,要有專門的消防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指揮部或監理單位方可簽發開工報告,否則不予開工。

      第十九條 各參建單位所采用的材料、設備應符合國家消防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監理單位施工中做好建設工程成品與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配置的滅火器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建立臺帳資料,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設中通信、信號、電力線兩側不得引火燒荒,水平距離2.5米之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電氣設備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防火措施,嚴禁違章 作業。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使用后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持證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電熱器等設備,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達到防火阻燃等技術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

      (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八)參建單位人員辦公、居住等場所嚴禁使用電爐子、亂拉電線,使用電器、電褥子必須經專人檢查斷電后方可離開,使用火爐取暖應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伙食團灶間必須單獨設置,加強燃氣、電器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和特點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員,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在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組織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處理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發生火災事故后,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報告和報警。在消防人員到達前,現場應立即采取措施撲救,制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鄰近單位應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及時向指揮部報告,24小時內應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 指揮部、監理單位與相關部門根據事故的程度,有權封閉現場,下達停工令。

      第二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現場保護,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門及指揮部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參建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的日常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易燃、易爆等消防重點部位應進行經常性防火巡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 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況;

      (五)作業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專庫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八)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九)防火巡查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各參建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指揮部每季度對參建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指揮部對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日常檢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評價。

      第三十二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指揮部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經濟處罰;對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參建單位要按本辦法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指揮部負責解釋。

      第6篇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的安全生產,以及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參與鐵路工程建設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鐵路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發生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必須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督促并檢查參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鐵路建設業務時,應考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選擇綜合素質好、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承擔鐵路建設業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應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審查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記錄和鐵道部安全培訓合格證。

      建設單位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擬任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的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通過工程承包合同撥付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包括安全生產制度要求和安全生產人員配置要求,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營救,根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能夠滿足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錯誤或設計不合理發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并納入設計文件;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應翔實周到,準確無誤,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就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提出保證營業線在施工期間保證安全運營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隧道的工程地質條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風險等級,提出施工超前地質預報的措施和方法,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機具配置,合理確定襯砌類型和工藝,提出施工注意事項,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并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第四章 監理及有關單位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安全生產監理應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實施,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保證措施,編制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制定針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按照安全生產監理細則實施安全監理。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的,責成施工單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在安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七條 為鐵路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機械設備和配件。機械設備應具有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說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時間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檢驗檢測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章 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負責人、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且無重大安全事故記錄,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鐵路施工業務。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鐵路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三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項目負責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組織制定本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納入合同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及時制止并糾正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的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營業線施工時,應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方案經建設單位審核、鐵路局或鐵道部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人員應接受鐵道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任職。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電氣焊(割)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及水上(下)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7篇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推進安全風險標準化管理,有效規避和控制安全風險,確保鐵路工程建設安全,依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范圍主要包括高風險隧道、大型基坑、高陡邊坡、特殊結構橋梁和地下工程,臨近既有線及既有線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鐵路施工,地質災害及其他高風險工點。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參照鐵路隧道風險等級確定標準,分為低度風險、中度風險、高度風險和極高度風險四個級別。

      風險等級評價為高度風險和極高度風險的工點,統稱高風險工點。

      第四條 鐵路建設應規避極高度風險,采取措施減少高度風險,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

      第五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應比照鐵路隧道風險管理要求,制訂高風險工點的風險管理實施辦法,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參建單位和人員責任,按照階段管理目標和管理要求認真做好風險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是風險防范的主要責任單位,應編制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風險識別,按照規避風險原則合理選擇方案,依據勘察資料、參照隧道風險管理的評估標準及評估程序,對無法規避的風險工點進行分析評估,提出風險等級建議。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對勘察設計單位提出的高風險工點及風險等級建議進行論證,確定高風險工點及風險等級。高度風險和極高度風險隧道的相關資料應及時報送鐵道部工管中心。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應對高風險工點的風險因素作進一步識別,須調整風險等級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應按照確定的風險等級,系統制訂與之匹配的風險控制措施,因此產生的工程費用納入初步設計概算;在施工設計中要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措施,提出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高風險工點的風險控制措施納入施工圖審核的范圍,在組織施工圖審核時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檢查、優化和完善,并組織制訂風險管理方案。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須及時提交包括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的勘察設計文件,在設計技術交底的基礎上,做好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的交底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須將風險管理方案、風險控制措施等納入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并將風險管理責任、風險控制措施、風險控制費用等納入施工合同及監理合同。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是風險控制的實施主體,必須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等,對承擔任務范圍內的高風險工點逐一進行分析,逐條細化風險控制措施,并編制風險管理實施細則。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審定后,納入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

      第十三條 風險管理實施細則應包括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規程等支持性文件,風險管理機構及職責劃分,人員安排、培訓,現場警示、標識規劃,設備器具及材料準備,現場設施布置,作業指導書清單,監控、監測及預警方案,應急預案及演練安排,過程及追溯性記錄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須按照風險管理實施細則,明確項目部風險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風險管理人員,配置專用風險監測設備,對工程風險實施有效監測和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須按照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編制高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后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高風險工點的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批準。施工單位按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并派專職安全風險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須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和作業標準,組建專業作業隊和專業作業班組,配置相應機械設備,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須將有關風險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標準,向作業隊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全程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作業標準施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須對參與高風險工點施工的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風險防范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是風險防范及控制的檢查單位。監理單位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風險識別和評價,對風險監測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作業指導書、作業標準和專業架子隊組成及培訓教育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實施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條 對風險控制工作實施動態管理,已評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風險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須立即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研究,確定風險等級,調整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施工過程中揭示的未納入設計的重大潛在風險,建設單位須立即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研究,確定風險等級,補充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極高度風險工點實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部主要領導安全包保制度,高風險工點實行施工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和項目部部門負責人跟班作業制度。

      第二十三條 鐵道部工管中心歸口隧道工程風險管理工作,對隧道工程實施階段的風險控制實施監督,建設單位須及時將隧道風險控制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及處理建議方案報工管中心;工管中心應及時組織研究,確定風險防范技術方案。建設單位按確定的技術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搶險救援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搶險的方針,遵循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嚴防次生災害的原則,按照鐵道部風險救援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鐵路參建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風險管理體系,以標準化管理為手段,全面、有效地進行安全風險管理。風險管理納入建設單位考核、設計單位施工圖考核和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范圍。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將確定的高風險工點以及風險控制情況報鐵道部建設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細則(七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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