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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物業管理公司勞動條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6 17:28:02 查看人數:16

      x物業管理公司勞動條例

      第1篇 x物業管理公司勞動條例

      1.入職

      1.1所有應聘人員必須向辦公室索取《招工表》,如實填寫完整,方可進入應聘程序。

      1.2管理人員和中級以上職稱工作人員,須由總經理面試,合格并簽字同意方可錄用。

      1.3非管理人員和中級以下職稱普通員工,須由用人部門負責人向辦公室提出用人申請,并填寫《申請臨時工審批表》,報主管經理批準。由辦公室主任和部門負責人面試合格簽字同意方可錄用。

      2.健康檢查

      2.1員工受雇前必須到公司醫務室作身體檢查,檢查結果合格,方可錄用。

      2.2公司每年給員工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等疾病者,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調離工作崗位,調換工種,直至辦理病退離職。

      3.試用期

      凡經體檢合格被錄用的員工,均須經過為期3--6個月的試用期工作。公司將根據該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可延長或縮短試用期。試用期滿,對符合錄用條件者,可接納為勞動合同制員工。

      4.工作時間

      員工的工作時間由各部門按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因特殊情況,公司可根據需要調整上班時間(含法定節假日)。

      5.調職與晉升

      3.5.1員工在受雇期內,公司有權將其調動職位或崗位。

      3.5.2所有員工均有被提升的機會。升職主要根據該員工的工作表現,業務掌握程度,品德及職位空缺情況。

      3.5.3員工被提升后,若因工作不勝任該職位或犯有過失,公司可視情況作出降職或免職決定。

      3.6發薪及調整

      3.6.1員工薪金每月發放一次,定于每月最后一天,遇法定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一天。

      3.6.2公司將視經營業績狀況來考慮年終獎金和年度調薪情況。

      第2篇 某物業公司工程管理條例

      (一)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項目負責人要協調公司各部門及政府各職能部門,督辦工程開工報建等各種手續;熟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政策法規,爭取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減少有關費用開支;

      2、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必須履行監督、指導、協調、管理的職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現場管理,維護公司的利益;

      3、施工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施工現場情況,熟悉施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計劃等。要結合承包合同,編制各工程的控制性網絡進度計劃,提出進度目標,審查施工隊的進度計劃,督促施工隊按合同完成進度。發現影響工程進度因素要及時解決,并向公司領導匯報。要根據施工進度提早督促施工單位增長設備、人力、材料等,盡量避免因一些未預見的因素影響工程進度;

      4、審查承包商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按承包合同、設計圖紙和設計要求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嚴格把好質量關;

      5、施工管理人員要建立施工日記,保存好有關的圖紙、合同、簽證等資料,待工程竣工后交公司設計部歸檔;

      6、施工管理人員要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僅要帶好頭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而且要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的教育宣傳工作,以及工地的防護工作(即防火、防盜、防破壞和損壞、防危害周圍建筑物和居民的安全),保障施工不幸衛生,做到文明施工;

      7、工程中的重大問題,如修改設計、增加工程費用、順延工期、變更建材等,工程管理人員應首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領導和公司領導同意后方可處理,::不得自作主張;

      8、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密切配合工程預結算部做好工程結算工作,按預結算程序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在工程竣工前一個月給設計部發出通知,協助設計部完成竣工面積計算圖;做好與牧業管理公司的交接工作。

      (二)公司施工材料、設備的管理

      1、購買施工材料、設備,經辦部門或分公司應根據工程承包合同或總經理批示,做出計劃(包括用途、采購上點、生產廠家、品種、數量、單價等),送材料設備部審核、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購買。大宗材料設備的購買必須公開招標或經公司大宗材料設備采購顧問班子共同議定,訂立購銷合同;

      2、采購部負責施工材料設備選購的審核工作,了解掌握施工材料、機電設備信息,了解生產廠家的質量、價格、供貨期、售后服務等情況,提供給相關部門;

      3、采購人員應本著對公司負責的精神,所購材料要物美價廉、符合公司要求、檢驗手續齊全。采購人員不負責、疏忽大意,造成公司款項被騙或所購材料設備質量差、短少、工期被延誤等問題,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的部門,也要追究責任。嚴禁采購人員接受和索要回扣、接受供貨方請客送禮。否則一經發現,按違旨、受賄處理,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4、未履行本規定審批手續的,財務人員有權拒付貨款。財務人員撥款必須根據采購計劃審批單、購銷合同,經審核無誤后方可撥付。撥款時預留5-10%的保證金(或按合同規定預留);對購買設備的驗收合格后,結算時預留1-5%的保修金(或按合同規定預留)。

      (三)工程簽證及工程款撥付管理

      1、公司要求各部門嚴格控制工程預算外簽證,有變更通知的,不允許辦理重復簽證;簽證除人工費外,一般不允許簽單價。人工費單價不允許超過市場價;

      2、工程預結算部要配合施工管理部控制好工程款、設備款的撥付,凡工程進度款、設備款,必須經工程預結算部經理簽字。財務部撥款后必須將付款底單交工程預結算部登記存檔。各分公司的工程款、調整設備款撥付,先報工程預結算部審核,經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簽字才能撥付;

      3、工程預結算部的結算工作必須認真細致,財務部門根據甲、乙雙方審定并簽字蓋章后的結算書付款。

      (四)工程結算管理

      1、完善公司工程結算管理,在公正、準確的基礎上,加快竣工項目的結算速度,樹立公司形象;

      2、工程部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負責督促施工單位整理一套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包括工程竣工圖、設計變更通知、現場簽證、隱蔽工程記錄、施工記錄、甲方供應材料及設備情況資料、施工承包合同等)。施工管理部在十天內將材料整理好,經現場主管工程師及主管經理或業務副總經理逐項審核,并簽字蓋章后,關公司設計部;

      3、設計部設計主管人員及經理或副經理必須于一周內對報送的竣工結算資料中與設計相關部分進行逐項復審,簽署意見并簽字蓋章,送工程預結算部;

      4、工程預結算部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我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情況資料,由經辦人整理、簽署意見,再經材料設備部經理或副經理復審,簽署意見并簽字蓋章后送工程預結算部;

      5、工程預結算部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后,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有關預結算規定,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核,在審核過程中,不再受理補辦簽證;審核完畢后,必須經甲、乙雙方經辦預結算人員簽字,再經工程預結算部經理或副經理審核簽字。對壹萬元以上的結算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審定簽字,雙方加蓋公章,方為有效。凡竣工結算資料報送不全或手續不完備的,不能辦理手續;

      6、工程預結算部結算后,列出我公司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及結算總價,送財務部作為撥款、成本核算等的依據;

      7、工程預結算部負責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及預結算工作。預結算人員要認真對待項目的預結算工作,計算誤差不得超過5%,施工管理部可以對預結算書進行抽查,誤差超過規定范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嚴禁預結算人員索賄、受賄、接受施工單位宴請、送禮。

      (五)技術資料的管理

      1、開發項目的工程資料,統一由設計部簽發,除向施工單位、現場主管技術人員發放外,設計應保存二份完整資料進行編目保存,其中一份供工程決算使用;

      2、開發項目合同、設備材料、技術資料、考察報告、可行性報告、預決算表、工程撥款單等各種技術資料,必須交回設計部存檔;

      3、各種技術資料應按開發項目或類別進行編目,修改和補充的圖紙必須按系列編入圖號;

      4、設計部要及時補充工程圖紙,滿足開發項目需求;

      5、建立公司技術資料使用登記制度,遺失資料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6、妥善保存公司的成果資料,對工程圖紙、模型、透視圖、合同等資料要分類歸放、定期檢查、清潔。

      第3篇 物業管理條例漏水規定模版

      物業管理條例漏水規定是什么新買的房子漏水了找誰負責來看下面:

      物業管理條例漏水規定【1】

      房屋漏水分情況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則》,《物權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

      常見的滲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關法律關系: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形成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關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形成財物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也是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5、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則應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系。

      不同的滲漏原因適用不同法律

      1、對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的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p>

      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要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

      如果滲漏給受害人財物帶來損害的,開發商則還要按照《民法通則》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滲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鄰關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滲漏既有開發商建造房屋的質量問題,又有滲漏受害人和其相鄰關系人裝修不當的原因,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并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系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于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民法通則》的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p>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p>

      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

      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钡诰攀l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p>

      房屋漏水等質量問題的解決方案以及相關法律規定【2】

      四、不同的滲漏原因適用不同法律

      1、對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的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p>

      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要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

      如果滲漏給受害人財物帶來損害的,開發商則還要按照《民法通則》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滲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鄰關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滲漏既有開發商建造房屋的質量問題,又有滲漏受害人和其相鄰關系人裝修不當的原因,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并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系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于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民法通則》的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钡诎耸鶙l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

      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p>

      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以上相鄰關系的規定,房屋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系歸納為:

      (1)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鄰的一方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的義務。

      (3)相鄰關系中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物權侵權原理和《民法通則》中侵權規定來處理。

      如果相鄰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或者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依然不能構成物權上侵權行為,也就不能因相鄰關系的存在讓相鄰關系人承擔責任。

      (4)因為有相鄰關系,所以就要承擔責任,這是一個錯誤的判斷。

      但因為有相鄰關系,所以要提供便利,這是一個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確認識。

      (5)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遵守公平原則,互助兼顧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防止損人利已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4、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時的法律適用

      共用水管的維修,除了人為破壞的情況由破壞人承擔修理責任外,在開發商保修期滿后,應當有專項維修資金來承擔。

      第4篇 物業管理條例范本

      為了規范物業治理活動而制定了《物業治理條例》,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物業治理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治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治理企業的正當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治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治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治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治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然、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治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治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進步治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負責全國物業治理活動的監視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治理活動的監視治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治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治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治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視物業治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視權;

      (九)監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治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治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用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治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治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治理活動中的正當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治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治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治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治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視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治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治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治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治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治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治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治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治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視和協助物業治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視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治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治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治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治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治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視。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5篇 某物業公司人事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條例

      一、用工原則:

      1、本公司招聘員工的主要原則是視其是否符合某一工作標準而定。凡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身體健康、政歷清楚的報考人員,經全面考核符合錄用條件者,均有被錄用之可能。

      2、用工形式:合同制、勞務制、非正規就業、公益性組織。

      二、新進員工錄用手續:

      1、每位新進合同制員工須于報到之日起向公司辦公室人事部提交原單位退工單及勞動手冊,未遞交或不愿遞交者,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將不予以錄用。

      2、其它用工形式的員工報到之日遞交相應有關證明文件,未遞交者或不愿遞交者,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將不予錄用。

      3、在報到之日,須同時遞交一寸免冠紅底彩照、身份證復印件及公司指定醫院體檢報告、并交驗身份證原件、學歷證明正本、專業技術證正本。

      4、員工錄用日期以收到員工勞動手冊或有關證明文件為準。

      三、試用期:

      1、凡被錄用的員工,均須經過為期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視合同期而定)。

      2、試用期內,若員工因犯有較嚴重過失或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聘用。

      3、試用期限屆滿,經綜合考評合格者予以結束試用期;對于不合格者,公司將不予錄用。

      4、試用期內員工工資為協定工資的80%。

      四、員工培訓:

      1、所有員工均需接受公司安排之職前及在職培訓、并通過應知應為的考核,培訓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轉正及綜合考評依據之一。如有考核成績二次不合格者,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各類上崗證及培訓費用自理。

      3、保安人員經區、市公安局培訓合格,在本單位服務滿三年者,可以報銷上崗培訓費用。

      五、個人資料:

      1、員工所填寫的各類有關表格,應將正確資料如實填上,做到忠誠老實、不隱瞞、不假造。

      2、為避免有關資料不確實而導致日后員工正當權益受到損害,員工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有關記錄若發生變化,例如:遷移地址、婚姻狀況、學歷、分配調動、晉升出國、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決處理等,均應及時通報公司。

      3、如有隱瞞,虛報造假,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及保留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力。

      六、員工晉升:

      所有員工均有被提職之機會,升職主要根據該員工之工作表現、業務能力、品德、職位是否空缺來決定。升職后前三個月屬崗位試用期,試用期滿后,工作表現符合職位要求,則公司將正式委任該職。

      七、員工調職:

      1、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至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工種)工作。

      2、員工被調職后工資及各種津貼均按新崗位標準發放。

      八、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或勞資雙方在勞動中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將終止,不再繼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后方可離職。

      九、解除合同:

      1、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若公司因業務變更或其他原因冗員時,公司有權裁減員工人數,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合同,被裁減人員應服從公司安排,不得提出無理要求,并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辭職,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正式員工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天(或支付相當天數的工資)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辦理離職手續。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者做除名處理,并追其相應經濟責任。

      3、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當天數的工資)。

      4、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一個星期內提出辭職或辭聘,勞資雙方不發生工資,公司向員工支付相應天數的津貼和飯貼。

      5、在試用期內公司和員工不需任何理由,可隨時中止勞資關系,雙方不需支付任何賠償。

      十、工作移交手續:

      1、員工因調職、終止合同、解除合同等原因離職,均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將原職位所擔任的工作內容及有關資料交待清楚,并以書面形式呈上級主管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移交手續一般在離職前3天起開始辦理,3日內結束,特殊情況可視情況相對延長或縮短移交期限。

      3、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假期沖抵離職時的移交期,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

      十一、離職手續:

      1、凡離職員工須到辦公室辦理手續,交還公司財物,包括工作證、名牌、制服、員工手冊、衣柜鑰匙、工具、書本等,未能全部交還以上物品者,須按公司規定賠償,否則公司有權拒發薪金和離職證明。

      2、辭職員工離職時,為其所定制的制服按一年半為折舊使用期,襯衣為六個月折舊使用,根據員工就業日期計算支付折舊費,服裝歸個人所有。

      3、辭退員工離職時,如本人不原支付服裝折舊費,則服裝應交還公司。襯衣必須按半年折舊費計算,歸其個人所有。

      第6篇 物業管理公司獎懲條例-8

      物業管理公司獎懲條例(八)

      第一條總則

      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創造性,認真貫徹'嚴格、系統、人性、協調','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針。

      第二條獎勵條件

      員工表現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酌情獎勵:

      1、改進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重大貢獻。

      2、完成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有顯著成績。

      3、抵制歪風邪氣,檢舉、揭發損害企業利益的違規行為,事跡突出。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及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5、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績突出。

      6、年終評為優秀員工。

      7、其他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條獎勵方式

      1、表揚:給予口頭表揚或通報表揚。

      2、獎勵:事跡突出當月給予現金或物質獎勵。

      3、晉薪:根據表現結合整體工作,酌情給予晉升工資。

      4、升任:根據工作表現、管理能力、組織能力和綜合素質考察,給予升任職務。

      第四條獎勵程序

      符合獎勵條件,由所在部門將事跡書面報告和《獎勵建議書》呈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

      經公司經理簽署后執行。

      第五條處罰種類

      對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撤職和降級、辭退和除名。

      第六條口頭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1、未按部門規定的時間上班,出現遲到早退。

      2、上班時間吃零食、隨地吐痰、疊崗、吸游煙、亂丟雜物等。

      3、上班時間長時間占用電話、會親友、閑談、聊天。

      4、下班后無故在轄區內逗留。

      5、服務欠周到、用語不規范。

      6、對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務遲緩、拖延。

      7、同事之間不交流、不溝通、散布不利團結的言語。

      8、在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出現各類有失職業風度的不雅舉動及形象。

      9、上班時間不按規定要求著裝,不戴工作牌、上崗證。

      10、發現違章違規行為不糾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響。

      11、在轄區內大聲喧嘩、戲耍。

      12、其他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公司規定,類似上述性質行為,情節輕微。

      第七條書面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扣除10-50%的當月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有2次類似性質的口頭警告。

      2、在規定的辦公(工作)時間內,出現無故遲到早退。

      3、無故拖延工作任務,責任性不強造成差錯。

      4、在接待客戶來訪時不熱情、不耐心、并與客戶爭吵,在職責范圍內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5、工作時間串崗、離崗。

      6、使用粗言穢語、侮辱、唾罵同事和客戶。

      7、對打架事件不勸阻、不制止。

      8、無故不參加班組部門例會及組織活動。

      9、在轄區禁煙場所吸煙,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報告不屬實。

      11、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執行規章制度,發現問題未及時制止、批評、匯報、不按規章辦理并造成影響。

      12、上級知曉下屬違規違紀而未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

      13、違反規定造成浪費、損壞、丟失財物(除按價賠償外)。

      14、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無故涂改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造成影響或后果。

      15、其他違反規章制度不足記過。

      第八條記過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取消當月全額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受到2次類似性質的書面警告處分。

      2、當班時間脫崗、睡崗。

      3、知曉財物損壞或丟失,不管不問不匯報。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財物,并占為己有。

      5、知曉員工違規違紀不及時處理,造成影響。

      6、偽造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

      7、玩忽職守、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經濟損失。

      8、曠工半天以上。

      9、其他違反規章制度,類似上述性質行為。

      第九條降級或撤職

      有下列行為者,給予撤職或降級處分:

      1、所轄部門工作長期無起色。

      2、有嚴重瀆職行為。

      3、所犯錯誤喪失領導資格。

      4、未盡職出現管理工作上失誤,給企業、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和經濟損失。

      第十條辭退、開除或除名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開除及除名處理。

      1、不能勝任所擔負工作任務或經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2、留用期間再次受書面警告以上處分。

      3、留用期間工作平常,缺乏主動性、積極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5、累計曠工2天。

      6、拒簽或撕毀開具的《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及對情況屬實而不接受處理。

      7、在職責范圍內連續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8、盜竊財物,參與打架斗毆、賭博、聚眾鬧事、起哄、威脅危害他人。

      9、不服從正常工作調動,無故拒絕接受工作任務,公開頂撞上級。

      10、故意損壞公物、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

      11、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其他嚴重違紀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處理程序與處罰

      1、受書面警告處分,由直接上級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經部門主管核實,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批執行。

      2、受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經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報經理審批執行。

      3、凡受處分

      的員工,將《員工違規處罰單》裝入其本人檔案。

      4、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后其本人認真吸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符合獎勵條件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按處分權限執行)。

      5、凡受書面警告的員工,當年獎金不能全額享受。

      6、凡受記過處分的員工,一律作留用處理(留用期為1個月),當年獎金只能享受50%以內。

      第十二條申訴

      第7篇 物業公司合同管理條例格式怎樣的

      1、經濟 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

      公司的經濟合同是公司業務經營的憑證。

      加強合同的管理,對于維護公司的合同利益,確保公司的經濟效益,具有重大的意義。

      2、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公司的法律事務,以及合同的管理檢查,監督合同的執行。

      擬定合同要嚴格依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法規和政策,認真了解對方的各項基本情況,并且注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做到文字清楚、定義準確、邏輯嚴謹、敘述規范、結構完整、內容詳盡,權利、義務關系和違約責任明確,日期、期限和數字準確無誤;3、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應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

      合同由業務部門起草,經財務部、審算部核實,由主管副總經理認可,并經法律顧問審查,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簽字(或蓋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應有總經理授權才能辦理;

      4、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程序為:先由經辦部門經理同意,業務部門起草,經財務部、審算部核實,由主管副總經理認可,并經法律顧問審查,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審批后蓋合同章。

      合同原件由綜合管理部存檔備案,經辦部門留存復印件。

      未經上述審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員不予蓋章,財務不予付款;

      5、在合同執和過程中,如需中途變更或解除,由原經辦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決定;

      6、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隱患或出現糾紛,經辦人或經辦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對策,避免或減少公司的經濟損失,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7、凡屬發生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正本,一份應由經辦人及時送交公司綜合管理部分類編號造冊、登記、保管,另一份在綜合管理部編號后交財務保管。

      其他人員,如分管業務、財務的副總經理、經辦部門,則立卷保存復印件。

      綜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經濟合同,應把每個項目或每筆資金的合同和全部 原件裝訂一起存檔長期保存;

      8、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 )從簽訂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

      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 )從失效之日繼續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 )的復印和散發:公司的經濟合同除原經辦部門業務需要可復印外,其他部門、人員未經執行總經理同意,一律不得復印和散發;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則上不準外借。

      如有關人員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須填寫'合同復印人借單',經執行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復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銷毀: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主持封存。

      封存期滿的合同,造冊登記后銷毀;

      12、合同遺失,特別是正本和 原件遺失,遺失人要及時上報,并有責任繼續查找,查明原因和情況后,根據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13、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糾紛問題,主辦業務部門應依照合同條款和法律的規定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要按拆訟程序或仲裁程序解決的,經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批準、授權業務代表公司進行處理。

      第8篇 物業管理公司獎懲條例

      第一條總則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創造性,認真貫徹'嚴格、系統、人性、協調','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針。

      第二條獎勵條件員工表現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酌情獎勵:

      1、改進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重大貢獻。

      2、完成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有顯著成績。

      3、抵制歪風邪氣,檢舉、揭發損害企業利益的違規行為,事跡突出。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及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5、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績突出。

      6、年終評為優秀員工。

      7、其他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條獎勵方式

      1、表揚:給予口頭表揚或通報表揚。

      2、獎勵:事跡突出當月給予現金或物質獎勵。

      3、晉薪:根據表現結合整體工作,酌情給予晉升工資。

      4、升任:根據工作表現、管理能力、組織能力和綜合素質考察,給予升任職務。

      第四條獎勵程序符合獎勵條件,由所在部門將事跡書面報告和《獎勵建議書》呈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經公司經理簽署后執行。

      第五條處罰種類對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撤職和降級、辭退和除名。

      第六條口頭警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1、未按部門規定的時間上班,出現遲到早退。

      2、上班時間吃零食、隨地吐痰、疊崗、吸游煙、亂丟雜物等。

      3、上班時間長時間占用電話、會親友、閑談、聊天。

      4、下班后無故在轄區內逗留。

      5、服務欠周到、用語不規范。

      6、對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務遲緩、拖延。

      7、同事之間不交流、不溝通、散布不利團結的言語。

      8、在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出現各類有失職業風度的不雅舉動及形象。

      9、上班時間不按規定要求著裝,不戴工作牌、上崗證。

      10、發現違章違規行為不糾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響。

      11、在轄區內大聲喧嘩、戲耍。

      12、其他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公司規定,類似上述性質行為,情節輕微。

      第七條書面警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扣除10-50%的當月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有2次類似性質的口頭警告。

      2、在規定的辦公(工作)時間內,出現無故遲到早退。

      3、無故拖延工作任務,責任性不強造成差錯。

      4、在接待客戶來訪時不熱情、不耐心、并與客戶爭吵,在職責范圍內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5、工作時間串崗、離崗。

      6、使用粗言穢語、侮辱、唾罵同事和客戶。

      7、對打架事件不勸阻、不制止。

      8、無故不參加班組部門例會及組織活動。

      9、在轄區禁煙場所吸煙,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報告不屬實。

      11、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執行規章制度,發現問題未及時制止、批評、匯報、不按規章辦理并造成影響。

      12、上級知曉下屬違規違紀而未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

      13、違反規定造成浪費、損壞、丟失財物(除按價賠償外)。

      14、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無故涂改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造成影響或后果。

      15、其他違反規章制度不足記過。

      第八條記過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取消當月全額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受到2次類似性質的書面警告處分。

      2、當班時間脫崗、睡崗。

      3、知曉財物損壞或丟失,不管不問不匯報。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財物,并占為己有。

      5、知曉員工違規違紀不及時處理,造成影響。

      6、偽造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

      7、玩忽職守、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經濟損失。

      8、曠工半天以上。

      9、其他違反規章制度,類似上述性質行為。

      第九條降級或撤職有下列行為者,給予撤職或降級處分:

      1、所轄部門工作長期無起色。

      2、有嚴重瀆職行為。

      3、所犯錯誤喪失領導資格。

      4、未盡職出現管理工作上失誤,給企業、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和經濟損失。

      第十條辭退、開除或除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開除及除名處理。

      1、不能勝任所擔負工作任務或經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2、留用期間再次受書面警告以上處分。

      3、留用期間工作平常,缺乏主動性、積極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5、累計曠工2天。

      6、拒簽或撕毀開具的《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及對情況屬實而不接受處理。

      7、在職責范圍內連續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8、盜竊財物,參與打架斗毆、賭博、聚眾鬧事、起哄、威脅危害他人。

      9、不服從正常工作調動,無故拒絕接受工作任務,公開頂撞上級。

      10、故意損壞公物、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

      11、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其他嚴重違紀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處理程序與處罰

      1、受書面警告處分,由直接上級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經部門主管核實,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批執行。

      2、受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經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報經理審批執行。

      3、凡受處分的員工,將《員工違規處罰單》裝入其本人檔案。

      4、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后其本人認真吸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符合獎勵條件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按處分權限執行)。

      5、凡受書面警告的員工,當年獎金不能全額享受。

      6、凡受記過處分的員工,一律作留用處理(留用期為1個月),當年獎金只能享受50%以內。

      第十二條申訴員工對獎勵或處分有異議,可向公司領導提出申訴。

      第9篇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最新版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基本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

      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培訓,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對在物業服務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獲得省級以上物業管理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布局、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聽取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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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會議:

      (一)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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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

      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應當不少于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

      召開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委托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無故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違法出租房屋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后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予以罷免。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

      候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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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以其選舉產生之日為成立日期。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

      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與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社會管理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在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

      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二)決定本幢、單元范圍內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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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定本小組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

      業主小組履行職責時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業主小組履行職責的程序,參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協調物業應急維修服務等社區服務機構,完善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為業主提供基本服務。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事宜。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

      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規模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用于購買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

      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或者同時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協議,對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予以約定。

      第三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三十五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無償移交。

      其中,用于業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應當按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比例合理確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積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還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收益用于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

      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裝修,具備獨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對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小區出入口附近。

      物業服務用房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

      物業服務用房不計入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其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并申請登記。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三十七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終端用戶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

      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養護和更新的責任,有關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但二次供水設施的費用承擔,按照《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供熱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并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民防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的經檢定合格的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同財產的原則。

      現場查驗物業二十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后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向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或者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第五章

      物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專業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托給他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

      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業主委員會經征求業主意見,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

      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四十八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收費是否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業主大會決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滿足部分業主需要或者接受業主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消費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內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用量、單價、金額,并按照實際費用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業主分攤。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費用的分攤情況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五十三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不得轉嫁戶外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的能源損耗和損失。

      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現代服務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征的各類費用,不計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與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占用的物業共用部分、由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購買的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

      (二)移交本條例

      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設備使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記錄;

      (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和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條

      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

      單體物業或者規模較小的物業,經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業主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

      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機構的方案;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難功能。

      第六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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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后出售或者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

      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多余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三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交納汽車停放費。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汽車停放費。

      汽車停放費的具體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第六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于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費用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

      管理辦法和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

      (八)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九)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

      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二次開發、改造的,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且依法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七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審定意見,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七十一條

      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

      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該業主承擔。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第七十三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市容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十四條

      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或者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先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第七十五條

      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

      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本條例施行后受讓土地的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裝總費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資金,專項用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更新和改造。

      該資金歸業主所有,納入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七十六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經過審計并向業主公示后,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

      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第七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將不低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項轉存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利息計入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值增值情況向業主公開,業主有權查詢本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結存情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根據維修資金的使用計劃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履行維修資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具體辦法由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七十九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

      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負責;

      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第八十條

      舊住宅小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經法定程序批準可以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

      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或者更新責任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未進行查驗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

      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違反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同

      第八十三條,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

      (二)違反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同

      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房管、城管、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江蘇省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助于大家學習。

      本條例所稱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和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本條例規定的面積和人數,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

      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時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

      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時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

      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

      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物業管理員工手冊-獎罰條例

      物業管理員工手冊:獎罰條例

      一、獎勵

      1.獎勵情形

      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將予獎勵:

      (1)對改革物業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出優異成績,多次受到客戶表揚者。

      (3)嚴格控制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為公司取得重大經濟效益者。

      (6)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者。

      2.獎勵類型

      獎勵分為年度特別獎和不定期獎,均須由所在部門主管推薦,通過綜合管理部審核,總經理批準執行。

      3.獎勵方式

      獎勵方式為:下發《獎勵通知書》、通報表揚、升職、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金等。

      二、處分

      如有違反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則予以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1)工作態度不認真的(如值班時看報紙、吃零食、吸煙、聽音樂、喧嘩、離崗等)。

      (2)值班時制服衣著不整的。

      (3)個人衣著打扮、外觀形象、儀容儀表不符合要求的。

      (4)上下班不打鐘卡的。

      (5)不經指定的員工通道進出的。

      (6)遲到、早退在十分鐘以內的。

      (7)在本物業范圍內粗言穢語的。

      (8)做出任何有損公共衛生的事,如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或亂寫亂畫等。

      (9)占用本物業電話作私人用途的。

      (10)工作散漫或粗心大意的。

      (11)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規定的。

      (12)私配衣柜鑰匙或私自改裝其它鎖的。

      (13)下班后,無特殊原因仍在本物業范圍內逗留的。

      (14)忘記佩戴員工證的。

      (15)未經同意,穿著制服外出的。

      (16)更衣柜內存儲食物或私自調換更衣柜的。

      (17)未經許可,擅自截留、撕毀管理處安排傳閱的各項有關規定、通知、公告等的。

      2.書面警告

      (1)擅離工作崗位或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的。

      (2)值班時打瞌睡的。

      (3)曠工一天的。

      (4)對上級不禮貌,頂撞、違背或不服從主管或上級合理工作指令的。

      (5)對用戶、同事粗暴或不禮貌的。

      (6)未經許可而進入各私人單位的。

      (7)蓄意損耗、損壞物業公司財物的。

      (8)在物業公司內銷售、買賣私人物品的。

      (9)制造謠言或惡意中傷其他同事或物業公司業務的。

      (10)在公司內聚賭或睡覺的。

      (11)未經許可,將物業公司的物品移送別處的。

      (12)擅自張貼或涂改、污損或撕毀物業公司通知、公告的。

      (13)在物業公司內私自派發各類文字或印刷品的。

      (14)拒絕物業公司安全管理員檢查手袋、包裹等的。

      (15)拾遺不報的。

      (16)挑撥打架、斗毆事件的。

      (17)要求別人或代別人打鐘卡的。

      (18)消極怠工,態度不端正,在崗上、禁煙區、禁區或公共區域吸煙的。

      (19)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20)未經同意私自接聽私人電話時間超過五分鐘的。

      (21)未經同意私自換班或調崗的。

      3.即時解雇

      (1)使用恐嚇手段,威脅、危害同事人身安全的。

      (2)有不道德行為的。

      (3)工作時間飲用酒類或服用麻醉藥物的。

      (4)偷竊的。

      (5)虛報個人概況資料的。

      (6)對外泄露物業公司商業管理機密的。

      (7)收受賄賂或向別人行賄的。

      (8)連續曠工2天的。

      (9)攜帶違禁物品的(如武器、毒品、爆炸品等)。

      (10)構成刑事犯罪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

      (11)因瀆職給物業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

      (12)無事生非,挑起事端或動手打人的(造成傷害自行承擔有關費用)。

      (13)擅離職守或值班睡覺給物業公司造成嚴重后果的。

      (14)行為及表現令物業公司聲譽或形象受損害的。

      (15)詐病或有不誠實行為的。

      (16)在值班有關記錄上(包括書面或口頭)弄虛作假的。

      (17)違反安全條例或守則,導致重大損失的。

      (18)未經許可,以物業公司名義對外承諾、簽合同、訂協議、發函件等造成影響的。

      三、處分執行

      1.員工必須在發出的警告書上簽名,如拒絕簽名,以證人證言為據記錄在案;或兩個以上證人證明,該警告書將視作生效。

      2.如果證實員工確屬犯過,但又拒不簽認,物業公司對其將作即時開除處理,不給任何補償。三次'口頭警告'等于一次'書面警告',但一個月內連續兩次'口頭警告'同樣視作一次'書面警告'的效力。

      3.每簽一次'口頭警告'當月在其工資中扣25元。每簽二次'書面警告',當月在其工資中扣50元,當月簽署第三次'書面警告',員工將被立即解雇,公司不給任何補償(注:本項處罰與全勤獎處罰條例發生沖突時任選其一執行)。

      4.員工有上訴權利,如果員工對處分或處理意見不服時,可經部門主管向上級管理機構上訴。

      第11篇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獎懲條例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獎懲條例

      7.獎懲條例

      7.1.獎勵

      7.1.1 員工獎勵分五種:

      1)嘉獎:每次加發3天基本工資作為獎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2)記功:每次加發10天基本工資作為獎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3)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基本工資作為獎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4)獎金:一次給予若干獎金。

      5)晉升。

      7.1.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嘉獎:

      1)季度績效考核成績卓越的;

      2)所管理的項目的工程質量獲省、市樣板工程的;

      3)所管理的項目一年無災害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個人;

      4)當企業利益受損時挺身而出,積極維護的;

      5)為公司贏得美譽,受到客戶或社會各界表揚的;

      6)拾金不昧者(價值在300元以上的);

      7)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8)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9)品行優良、工作認真負責、盡職盡責,以良好的成績和優質的服務態度多次贏得公司領導及客戶好評的;

      10)其它應給予通報表揚的。

      7.1.3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記功獎勵:

      l)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成績卓越者;

      2)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效益的;

      3)敢于舉報,揭發貪污、受賄行為的;

      4)能出色完成任務,做出特殊貢獻的;

      5)遇到災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6)發現職責外的故障,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7)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8)其它應給予記功獎勵的。

      7.1.4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記大功獎勵:

      1)在工作中,大膽建議采用新的工作方法或新工藝、新材料及新資源,使工程費用、業務開支、行政費用有較大節約的;

      2)管理人員管理成績顯著,撰寫專業性論文,獲得市一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在同行業中受到推廣應用的;

      3)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4)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5)一年內記功兩次者;

      6)有重大功績者;

      7)其它應給予記大功獎勵的。

      7.1.5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若干獎金或晉升:

      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

      3)一年內記大功二次者;

      4)連續四次績效考核卓越者應晉升;

      5)服務每滿五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7.2.懲罰

      7.2.1 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1)警告:每次減發3天基本工資作為罰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減發。

      2)記過:每次減發10天基本工資作為罰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減發。

      3)大過:每次減發1月基本工資作為罰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減發。

      4)降級。

      5)解除勞動合同。

      7.2.2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每次減發3天基本工資(曠工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計罰)作為罰金。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以上者;

      2)曠工一天者;

      3)違反辦公室行為規范者;

      4)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失誤,令公司蒙受損失者;

      5)在公司內部故意挑撥離間,影響團結者;

      6)在業務工作中,未經許可收受紅包、禮品者;

      7)不服從上級指令、管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加班者;

      8)其它應給予警告的行為。

      7.2.3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每次減發10天基本工資(曠工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計罰)作為罰金。

      1)連續曠工2天者:

      2)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利益者;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鬧、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5)提供、制造假文件資料者;

      6)被警告后重犯者或受第二次警告處分者;

      7)工程管理或對外發包業務過程中,索取或收受賄賂,或有貪污行為者;

      8)在公司范圍內賭博者;

      9)不服從上級指令,給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失者;

      10)其它應給予記過處分的行為。

      7.2.4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每次減發1月基本工資(曠工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計罰)作為罰金。

      1)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違反工資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經營機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3)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怠慢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6)所負責的工作或工程項目發生嚴重問題,導致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者;

      7)不服從主管人員指導,屢勸不聽者;

      8)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3日者;

      9)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7.2.5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不發資遣費):

      1)一年以內遲到及早退累計30次;

      2)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者;

      3)侵占公款、公物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4)偽造、盜用公司印章者;

      5)工作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大量浪費的;

      6)經查實有偷竊、斗毆、聚賭或暴力傷害及違法犯罪行為者;

      7)索賄、受賄、貪污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

      8)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9)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0)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1

      1)一年中記大過兩次,或經記過處分后仍重犯者:

      12)其它重大損害公司利益行為者;

      13)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14)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15)吸食軟、硬性毒品者;

      16)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17)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損害者;

      18)故意泄露公司技術或經營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9)參加非法組織者;

      第12篇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1、(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予以撤銷。

      a.人民法院

      b.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

      c.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

      d.蘇木鄉鎮人民政府

      正確答案:a2、(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業主且占總人數()的業主同意。

      a.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d.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正確答案:b3、(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城市管理工作體系和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機制。

      a.縣級

      b.旗縣級

      c.區級

      d.地市級

      正確答案:b

      4、(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

      a.三十日

      b.二十日

      c.五十日

      d.四十日

      正確答案:a

      5、(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的(),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a.千分之四

      b.千分之五

      c.千分之^三d.千分之四

      正確答案:c

      6、(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并自約定之日起()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a.三十日內

      b.十五日內

      c.七日內

      d.二十日內

      正確答案:b

      7、(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經營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過()。

      a.兩年

      b.一年

      c.三年

      d.五年

      正確答案:b

      8、(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經()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a.二分之

      一b.四分之

      一c.三分之

      一d.三分之二

      正確答案:c

      9、(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內首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a.五十日

      b.四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正確答案:d

      10、(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的人數由業主大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的單數確定。

      a.五人至九人

      b.三人至十一人

      c.三人至九人

      d.五人至七人

      正確答案:b

      11、(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前將()報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a.臨時管理規約

      b.住宅質量保證書

      c.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d.住宅使用說明書

      正確答案:ac

      12、(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照()的規定履行職責。

      a.部門規章

      b.法律

      c.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d.法規

      正確答案:bcd

      13、(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的活動。

      a.社會治安

      b.公共秩序

      c.環境衛生

      d.日常生活

      正確答案:bc

      14、(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房屋買受人提供哪些資料()

      a.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b.住宅使用說明書

      c.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d.住宅質量保證書

      正確答案:abd

      15、(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委員有哪些下列情形,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a.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b.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c.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d.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累計三次以上的

      正確答案:abc

      16、(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發生下列哪些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立即進行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經業主委員會現場查驗確認后,可以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a.屋面、外墻滲漏

      b.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

      c.消防設施故障

      d.電梯故障

      正確答案:abcd

      17、(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a.住宅物業

      b.開發商

      c.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

      d.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

      正確答案:acd

      18、(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什么時候籌備成立業主大會()

      a.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二年的

      b.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使用已超過一年的

      c.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d.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正確答案:ac

      19、(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下列哪些人員在物業服務中享有業主的權利,承擔業主的義務()

      a.已經繼承小區房屋的人

      b.因買賣實際占有小區房屋的人

      c.小區房屋的所有權人

      d.被贈與小區房屋的人

      正確答案:abcd20、(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下列可以作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有()

      a.公開招標

      b.協議

      c.邀請招標

      d.議標

      正確答案:abc21、(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物業閑置、房屋質量和未享受物業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2、(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

      由全體業主承擔。

      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3、(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出席的委員過半數同意。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4、(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區域內,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5、(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用房可以轉讓給小區業主。

      a.對

      b.錯

      正確答案:錯26、(判斷題)違反《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即使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也要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a.對

      b.錯

      正確答案:錯27、(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大會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可以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8、(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議事用房屬于業主委員會共有。

      a.對

      b.錯

      正確答案:錯29、(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父母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中兼職。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3.0、(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承接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與開發商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查驗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a.對

      b.錯

      正確答案:錯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1、(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經營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過()。

      a.五年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正確答案:b2、(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內首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a.四十日

      b.五十日

      c.六十日

      d.三十日

      正確答案:c3、(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

      a.二十日

      b.三十日

      c.五十日

      d.四十日

      正確答案:b

      4、(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予以撤銷。

      a.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

      b.人民法院

      c.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

      d.蘇木鄉鎮人民政府

      正確答案:b

      5、(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經()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a.三分之

      一b.四分之

      一c.三分之二

      d.二分之

      一正確答案:a

      6、(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的人數由業主大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的單數確定。

      a.三人至十一人

      b.三人至九人

      c.五人至七人

      d.五人至九人

      正確答案:a

      7、(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并自約定之日起()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a.三十日內

      b.七日內

      c.十五日內

      d.二十日內

      正確答案:c

      8、(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城市管理工作體系和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機制。

      a.區級

      b.縣級

      c.地市級

      d.旗縣級

      正確答案:d

      9、(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的(),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a.千分之^三b.千分之五

      c.千分之四

      d.千分之四

      正確答案:a

      10、(單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業主且占總人數()的業主同意。

      a.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d.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正確答案:b

      11、(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a.住宅物業

      b.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

      c.開發商

      d.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

      正確答案:abd

      12、(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下列哪些人員在物業服務中享有業主的權利,承擔業主的義務()

      a.小區房屋的所有權人

      b.已經繼承小區房屋的人

      c.被贈與小區房屋的人

      d.因買賣實際占有小區房屋的人

      正確答案:abcd

      13、(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房屋買受人提供哪些資料()

      a.住宅使用說明書

      b.住宅質量保證書

      c.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d.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正確答案:abc

      14、(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前將()報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a.住宅使用說明書

      b.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c.臨時管理規約

      d.住宅質量保證書

      正確答案:bc

      15、(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什么時候籌備成立業主大會()

      a.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二年的

      b.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c.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d.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使用已超過一年的

      正確答案:ab

      16、(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下列可以作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有()

      a.邀請招標

      b.協議

      c.議標

      d.公開招標

      正確答案:abd

      17、(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發生下列哪些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立即進行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經業主委員會現場查驗確認后,可以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a.消防設施故障

      b.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

      c.電梯故障

      d.屋面、外墻滲漏

      正確答案:abcd

      18、(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的活動。

      a.環境衛生

      b.日常生活

      c.公共秩序

      d.社會治安

      正確答案:ac

      19、(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委員有哪些下列情形,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a.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b.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c.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累計三次以上的

      d.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正確答案:abd20、(多選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照()的規定履行職責。

      a.法規

      b.部門規章

      c.法律

      d.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正確答案:acd21、(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大會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可以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2、(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父母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中兼職。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3、(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區域內,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4、(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物業閑置、房屋質量和未享受物業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5、(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議事用房屬于業主委員會共有。

      a.對

      b.錯

      正確答案:錯26、(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承接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與開發商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查驗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a.對

      b.錯

      正確答案:錯27、(判斷題)違反《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即使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也要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a.對

      b.錯

      正確答案:錯28、(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出席的委員過半數同意。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29、(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用房可以轉讓給小區業主。

      a.對

      b.錯

      正確答案:錯3.0、(判斷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

      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a.對

      b.錯

      正確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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