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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物業管理獎罰條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4 07:04:05 查看人數:86

      x物業管理獎罰條例

      第1篇 x物業管理獎罰條例

      1、公司設立獎罰條例之目的是鼓勵員工努力工作,奮發上進,取得更大成績。同時也為了防止員工違紀、失職、確保公司各項工作順利完成。

      2、員工獎勵條件: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所屬部門經理或行政部酌情簽報,經總經理批準,給予獎勵:

      ①對公司業務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實施獲得重大改進,成績顯著者;

      ②對公司的業務發展有改進、或有創見,對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或經營合理化方面作出貢獻者;

      ③能事先發現或防止,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作出貢獻者;

      ④遇突發事件、隨機應對措施得當或奮勇救護,維護了公共利益者;

      ⑤領導有方,使業務發展有相當成就者;

      ⑥才能卓著、成績優異、而且能夠勝任現職以上職務者;

      ⑦品德兼優、業務水平高超、工作勤奮者;

      ⑧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實施有效者。

      3、獎勵的種類:員工具備前述各項事跡之一者,酌情給予以下獎勵

      ①通報表揚;

      ②授予獎金;

      ③加薪;

      ④升職。

      4、員工的懲處: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屬部門經理或行政部酌情簽報,經總經理批準,給予以下相應懲處:

      ①瀆職、失職或對重大問題失察者;

      ②遇特殊危急事件,畏難逃避或救護不及時令公司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失)者;

      ③泄露公司機密或謊報事實的;

      ④工作時間內偷閑怠工、睡覺或擅離職守、干私活的;

      ⑤干出有傷風化行為者;

      ⑥有打架、賭博、吸毒、嫖娼、參與黑社會等嚴重損害集體形象行為者;

      ⑦有礙同事之間的團結者;

      ⑧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者;

      ⑨違反各項規章制度或不服從上級安排命令;

      ⑩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5、懲處的種類:員工有上述各項之一者,視其動機原因及影響程度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

      ①警告;

      ②書面警告(書面警告三次,作解雇處理);

      ③減薪;

      ④降職;

      ⑤除名;

      ⑥開除。

      6、功過互抵規定:同年度功過可抵消。

      7、申訴程序:員工對獎罰不滿,可向部門(區域)經理申訴。如仍未滿意的,可向資源部或越級向正、副總經理提出書面申訴。

      第2篇 物業管理公司獎懲條例-8

      物業管理公司獎懲條例(八)

      第一條總則

      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創造性,認真貫徹'嚴格、系統、人性、協調','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針。

      第二條獎勵條件

      員工表現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酌情獎勵:

      1、改進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重大貢獻。

      2、完成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有顯著成績。

      3、抵制歪風邪氣,檢舉、揭發損害企業利益的違規行為,事跡突出。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及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5、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績突出。

      6、年終評為優秀員工。

      7、其他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條獎勵方式

      1、表揚:給予口頭表揚或通報表揚。

      2、獎勵:事跡突出當月給予現金或物質獎勵。

      3、晉薪:根據表現結合整體工作,酌情給予晉升工資。

      4、升任:根據工作表現、管理能力、組織能力和綜合素質考察,給予升任職務。

      第四條獎勵程序

      符合獎勵條件,由所在部門將事跡書面報告和《獎勵建議書》呈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

      經公司經理簽署后執行。

      第五條處罰種類

      對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撤職和降級、辭退和除名。

      第六條口頭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1、未按部門規定的時間上班,出現遲到早退。

      2、上班時間吃零食、隨地吐痰、疊崗、吸游煙、亂丟雜物等。

      3、上班時間長時間占用電話、會親友、閑談、聊天。

      4、下班后無故在轄區內逗留。

      5、服務欠周到、用語不規范。

      6、對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務遲緩、拖延。

      7、同事之間不交流、不溝通、散布不利團結的言語。

      8、在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出現各類有失職業風度的不雅舉動及形象。

      9、上班時間不按規定要求著裝,不戴工作牌、上崗證。

      10、發現違章違規行為不糾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響。

      11、在轄區內大聲喧嘩、戲耍。

      12、其他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公司規定,類似上述性質行為,情節輕微。

      第七條書面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扣除10-50%的當月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有2次類似性質的口頭警告。

      2、在規定的辦公(工作)時間內,出現無故遲到早退。

      3、無故拖延工作任務,責任性不強造成差錯。

      4、在接待客戶來訪時不熱情、不耐心、并與客戶爭吵,在職責范圍內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5、工作時間串崗、離崗。

      6、使用粗言穢語、侮辱、唾罵同事和客戶。

      7、對打架事件不勸阻、不制止。

      8、無故不參加班組部門例會及組織活動。

      9、在轄區禁煙場所吸煙,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報告不屬實。

      11、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執行規章制度,發現問題未及時制止、批評、匯報、不按規章辦理并造成影響。

      12、上級知曉下屬違規違紀而未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

      13、違反規定造成浪費、損壞、丟失財物(除按價賠償外)。

      14、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無故涂改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造成影響或后果。

      15、其他違反規章制度不足記過。

      第八條記過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取消當月全額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受到2次類似性質的書面警告處分。

      2、當班時間脫崗、睡崗。

      3、知曉財物損壞或丟失,不管不問不匯報。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財物,并占為己有。

      5、知曉員工違規違紀不及時處理,造成影響。

      6、偽造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

      7、玩忽職守、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經濟損失。

      8、曠工半天以上。

      9、其他違反規章制度,類似上述性質行為。

      第九條降級或撤職

      有下列行為者,給予撤職或降級處分:

      1、所轄部門工作長期無起色。

      2、有嚴重瀆職行為。

      3、所犯錯誤喪失領導資格。

      4、未盡職出現管理工作上失誤,給企業、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和經濟損失。

      第十條辭退、開除或除名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開除及除名處理。

      1、不能勝任所擔負工作任務或經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2、留用期間再次受書面警告以上處分。

      3、留用期間工作平常,缺乏主動性、積極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5、累計曠工2天。

      6、拒簽或撕毀開具的《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及對情況屬實而不接受處理。

      7、在職責范圍內連續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8、盜竊財物,參與打架斗毆、賭博、聚眾鬧事、起哄、威脅危害他人。

      9、不服從正常工作調動,無故拒絕接受工作任務,公開頂撞上級。

      10、故意損壞公物、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

      11、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其他嚴重違紀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處理程序與處罰

      1、受書面警告處分,由直接上級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經部門主管核實,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批執行。

      2、受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經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報經理審批執行。

      3、凡受處分

      的員工,將《員工違規處罰單》裝入其本人檔案。

      4、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后其本人認真吸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符合獎勵條件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按處分權限執行)。

      5、凡受書面警告的員工,當年獎金不能全額享受。

      6、凡受記過處分的員工,一律作留用處理(留用期為1個月),當年獎金只能享受50%以內。

      第十二條申訴

      第3篇 物業管理公司車輛使用管理條例2

      物業管理公司車輛使用管理條例(二)

      一、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開支,最大限度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二、本制度適用于由公司負責管理的車輛

      三、駕駛員職責

      1、協助辦公室做好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各項管理工作

      2、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服從分配,聽從辦公室對車輛的調配和指揮。工作積極主動,不得無故缺勤,不得疲勞駕車、酒后駕車,未經副總經理批準不得用車私用。

      3、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說明稅和保險費繳納辦理等工作。

      4、負責給公司領導開車時,對嚴禁插話及傳播領導談話,做到不停不穿擴散。

      6、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乘車人員必須保護事故現場,及時向交警、行政部、公司領導報告,做好善后工作。

      7、因交通事故、違章責任所發現的罰款和為例費用,原則上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如遇特殊情況,經總經理特批,可報銷。

      四、車輛使用范圍

      1、辦公室人員到各客戶服務中心例行檢查(每周一次);

      2、辦公用品的采購(根據采購量來定);

      3、接送來公司參觀、考察的來賓;

      4、員工集體活動;

      5、各客服中心處發生緊急搶修事情可以申請用車申請派車;

      6、個人一律不準申請用車。

      7、任何個人不得拿公司車輛去練車

      五、車輛使用及保養規定

      1、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單制度。用車須填寫用車記錄,經副總經理批準后,由行政部統一安排方可使用。

      2、未經行政部同意并辦妥相關手續而擅自用車,每次處罰駕駛員300元;

      3、任何用車業務必須由公司專職駕駛員駕駛,如查獲有他人駕駛者,每次處罰駕駛員200元;

      4、公司車輛原則上不外借,如屬特殊情況,應請示副總經理批準,必要時應請示總經理。

      5、公司車輛必須停在公司車庫的制定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驅動車外出停放,如因違反而影響工作以至造成的事故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6、出車回來后,應及時將車鑰匙交至行政部保管。

      六、車輛燃料管理規定

      1、根據車輛公里表歷程讀數,按車輛百公里耗油量,對燃料技能型嚴格計算。加油發票由行政部核定,財務驗收,超出部分自負;

      2、凡市區加油、長途首次加油,一律在制定加油站加油,累計開具增值稅發票或使用加油卡加油,特殊情況需在市區其他加油站加油時,不得超過10公升;

      3、長途出差在外加油,由駕駛員負責(加油發票由帶車人核對簽字),如實際公里數與加油數量不符,多余部分由駕駛員承擔,并提出警告;

      4、對外借車輛加油,當次使用加油(市區使用不予加油)。

      第4篇 某物業公司人事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條例

      一、用工原則:

      1、本公司招聘員工的主要原則是視其是否符合某一工作標準而定。凡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身體健康、政歷清楚的報考人員,經全面考核符合錄用條件者,均有被錄用之可能。

      2、用工形式:合同制、勞務制、非正規就業、公益性組織。

      二、新進員工錄用手續:

      1、每位新進合同制員工須于報到之日起向公司辦公室人事部提交原單位退工單及勞動手冊,未遞交或不愿遞交者,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將不予以錄用。

      2、其它用工形式的員工報到之日遞交相應有關證明文件,未遞交者或不愿遞交者,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將不予錄用。

      3、在報到之日,須同時遞交一寸免冠紅底彩照、身份證復印件及公司指定醫院體檢報告、并交驗身份證原件、學歷證明正本、專業技術證正本。

      4、員工錄用日期以收到員工勞動手冊或有關證明文件為準。

      三、試用期:

      1、凡被錄用的員工,均須經過為期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視合同期而定)。

      2、試用期內,若員工因犯有較嚴重過失或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聘用。

      3、試用期限屆滿,經綜合考評合格者予以結束試用期;對于不合格者,公司將不予錄用。

      4、試用期內員工工資為協定工資的80%。

      四、員工培訓:

      1、所有員工均需接受公司安排之職前及在職培訓、并通過應知應為的考核,培訓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轉正及綜合考評依據之一。如有考核成績二次不合格者,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各類上崗證及培訓費用自理。

      3、保安人員經區、市公安局培訓合格,在本單位服務滿三年者,可以報銷上崗培訓費用。

      五、個人資料:

      1、員工所填寫的各類有關表格,應將正確資料如實填上,做到忠誠老實、不隱瞞、不假造。

      2、為避免有關資料不確實而導致日后員工正當權益受到損害,員工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有關記錄若發生變化,例如:遷移地址、婚姻狀況、學歷、分配調動、晉升出國、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決處理等,均應及時通報公司。

      3、如有隱瞞,虛報造假,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及保留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力。

      六、員工晉升:

      所有員工均有被提職之機會,升職主要根據該員工之工作表現、業務能力、品德、職位是否空缺來決定。升職后前三個月屬崗位試用期,試用期滿后,工作表現符合職位要求,則公司將正式委任該職。

      七、員工調職:

      1、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至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工種)工作。

      2、員工被調職后工資及各種津貼均按新崗位標準發放。

      八、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或勞資雙方在勞動中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將終止,不再繼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后方可離職。

      九、解除合同:

      1、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若公司因業務變更或其他原因冗員時,公司有權裁減員工人數,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合同,被裁減人員應服從公司安排,不得提出無理要求,并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辭職,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正式員工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天(或支付相當天數的工資)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辦理離職手續。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者做除名處理,并追其相應經濟責任。

      3、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當天數的工資)。

      4、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一個星期內提出辭職或辭聘,勞資雙方不發生工資,公司向員工支付相應天數的津貼和飯貼。

      5、在試用期內公司和員工不需任何理由,可隨時中止勞資關系,雙方不需支付任何賠償。

      十、工作移交手續:

      1、員工因調職、終止合同、解除合同等原因離職,均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將原職位所擔任的工作內容及有關資料交待清楚,并以書面形式呈上級主管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移交手續一般在離職前3天起開始辦理,3日內結束,特殊情況可視情況相對延長或縮短移交期限。

      3、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假期沖抵離職時的移交期,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

      十一、離職手續:

      1、凡離職員工須到辦公室辦理手續,交還公司財物,包括工作證、名牌、制服、員工手冊、衣柜鑰匙、工具、書本等,未能全部交還以上物品者,須按公司規定賠償,否則公司有權拒發薪金和離職證明。

      2、辭職員工離職時,為其所定制的制服按一年半為折舊使用期,襯衣為六個月折舊使用,根據員工就業日期計算支付折舊費,服裝歸個人所有。

      3、辭退員工離職時,如本人不原支付服裝折舊費,則服裝應交還公司。襯衣必須按半年折舊費計算,歸其個人所有。

      第5篇 物業管理公司作業人員處罰條例

      1 目的為加強作業人員管理,規范作業標準,特制定本條例。

      2 處罰條例2.1 治安部處罰條例:

      2.1.1 治安員必須按要求著裝,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

      2.1.2 治安員必須按要求交接班,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

      2.1.3 當班治安員必須按要求做好記錄,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

      2.1.4 當班治安員睡覺或擅離職守,每查處一次處罰100元;

      2.1.5 禮貌對待來訪客人,對客人無禮被投訴,每查實一次處罰50元;

      2.1.6 嚴禁閑雜人員、來歷不明物品進入管轄區域,每出現一次當班治安員處罰50元;

      2.1.7 無客服部負責人簽發的《物資出門單》放行物品,每查處一次處罰50元;

      2.1.8 遇突發事件必須立即匯報,遇事不報者,每次處罰50元;

      2.1.9 保持值勤崗的整潔,當班治安員未按規定清掃值勤崗每查處一次處罰20元;

      2.1.1 0治安人員當值時,責任范圍發生一般安全事件,每發生一次處罰20元;

      發生重大安全事件(由行政部界定)每次處罰50元;

      2.1.1 1在休息或公共場所身著制服時,嚴禁吸煙、喝酒、吃零食、嚼檳榔、打鬧、做怪相;

      嚴禁將煙插入耳際;

      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

      2.1.1 2在執勤時喝酒、吸煙、嚼檳榔、吃零食、會客、做怪相、看書刊雜志、閑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打私人電話,每次處罰50元;

      2.1.1 3. 離崗、溜崗、睡崗每次處罰100元;

      2.1.1

      4 索要或敲詐小費及他人財物,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2.1.1

      5 有其它違反作業標準和制度規范的行為,視情況處罰20-50元。

      2.1.1 6治安員違規,治安班長不查處和不如實上報的,一經查實,班長與當事人一同處罰。

      3保潔員處罰條例3.1按保潔部各區域制訂的《保潔工作規范》作業,按時、按要求、使用專門工具進行作業,如有違反,每違反一條每次處罰20元;3.2保潔員必須按要求著裝,并保持整潔的個人形象,嚴禁化濃妝和散發披肩,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3.3工作中要求精神飽滿,站立姿勢端正,背不靠物,手不叉腰、不抱胸、不插衣袋;

      工作時間嚴禁打私人電話、閑聊、打鬧、做怪相;

      嚴禁吸煙或將煙插入耳際;

      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3.4 利用工作之便串崗、辦私事,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3.5 未按時完成定期作業的保潔工作,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3.6 責任區域內的保潔工作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每查處一次處罰20元;3.7 愛惜使用工具,工具使用完畢后及時清潔,按規定放至指定位置,不得隨意亂放。

      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3.8 將保潔工具及物品帶出或外借他人,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3.9 每天認真填寫《保潔工作值日表》,每缺一天處罰20元;3.10人為浪費保潔用材,每發現一次處罰50元;3.11嚴禁公物私用(洗衣粉、洗潔精等),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3.12有其它違反作業標準和制度規范的行為,視情況處罰20-50元。

      4 食堂作業人員處罰條例

      4.1 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按食品制作規范規定的時間和配方標準要求進行作業,如有違反,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4.2 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衛生保潔規范和餐具消毒規定操作,如有違反,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4.3 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按要求著裝,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

      4.4 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直接責任人處罰100元,主廚處罰50元,其它每人處罰20元;

      4.5 擅自代買食品或加工食品,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

      4.6 印制和使用假餐券,不收(少收)就餐券,每發現一次處罰100元;

      4.7 人為浪費食堂用材,每發現一次處罰50元;

      4.8 嚴禁公物私用(洗衣粉、洗潔精等),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4.9 嚴禁在操作間吃零食、吸煙,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4.10保持食堂環境整潔,未按規定清掃,每查處一次處罰10元;

      4.11食堂工作人員違規,主廚不查處和不如實上報的,一經查實,主廚與當事人一同處罰。

      4.12有其它違反作業標準和制度規范的行為,視情況處罰10-50元。

      5 水電維修工處罰條例

      5.1 對于水電維修,設備保養、固定電話、空調使用等電器設備嚴格按管理規范、制度做好日常維護,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

      5.2 及時做好進水總表以內進水管線及下水道維修,未及時維修每次處罰30元;

      5.3 及時做好電力內線、電燈維修,未及時維修,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

      5.4 及時做好電信接線盒以內固定電話線路及話機的維護,每違反一次處罰20元;

      5.5 及時做好門窗、桌椅、小家電的零星維修,未及時維修,每次處罰20元;

      5.6 發生屬于電力外線、給水進水總表外水管、下水道井外管道、電話接線盒外故障和空調等電器機械故障,及時上報工程主管,未及時上報的,每次處罰50元;

      5.7 未經批準,私自承接管轄區域內水電安裝和維修業務賺取外快的,每次罰款100元;

      (視情況可以做勸退處理)。

      5.8 進行維修時,因工作不負責或違反操作規程導致返工或造成設備設施損壞的,每次處罰50元;

      5.9 有其它違反作業標準和制度規范的行為,視情況處罰10-20元。

      6 高配間電工處罰條例

      6.1 定期對高配間內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未及時維護,每查處一次處罰20元。

      6.2 負責崗位區域內的日常衛生,按時打掃,并保持高配間內整潔有序,如違反,每查處一次罰款20元。

      6.3 及時發現問題,處理問題,遇到緊急突發事故,及時匯報,違反者,每查處一次處罰20元。

      6.4高配間值班人員每天21:00之后必須在崗,如違反,每查處一次處罰20元。

      7附則

      7.1本處罰條例不影響公司對作業人員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7.2本處罰條例未明確事項依照公司《員工獎懲條例》、《考勤加班管理條例》、《員工請假規定》、《責任過失處罰暫行辦法》等,以及各類作業人員的崗位要求和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7.3本處罰條例自批準之日起執行,由行政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6篇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較少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立業主大會:

      (一)物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

      (二)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滿兩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的。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前款條件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建設單位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告知30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一名,建設單位代表一名,業主代表若干名組成。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擔任。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業主推選產生,或者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名經業主同意產生,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籌備工作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核定業主人數、物業總建筑面積;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五)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首次業主大會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15日前,將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7日內,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籌備期間的全部資料,籌備組職責自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第二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續籌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一個業主擁有一張表決票或者選舉票,每張表決票或者選舉票上應當標明其專有部分面積。

      第三十一條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全體業主參加,也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

      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業主投票表決的,表決票應經本人簽字確認,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三十二條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區居委會現場監督指導下進行。

      業主應當在書面征求意見表上實名簽署意見;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征求意見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監督。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不得少于5人,具體人數和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低于20%,業主委員會委員按照預定名額和候選人得票順序,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候選人當選。

      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內發出備案回執。

      業主委員會持備案回執,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備案情況。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備案單位,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審核需要業主分攤的費用;

      (五)監督管理業主共有收益;

      (六)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監督管理規約、物業管理制度的實施;

      (八)調解物業使用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20%以上業主書面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15日前,將會議的議題、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表決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書面告知全體業主,但前款第(二)項情況除外。

      應業主提議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核實提議

      人的業主身份。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組織召集。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

      主任因喪失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時,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員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名同意。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有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業主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利害關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財物;

      (二)承攬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到該企業工作;

      (三)接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的;

      (二)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被判處刑罰的。

      第四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會議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或者無故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二)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

      (三)違反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規定的;

      (四)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主任資格終止的,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資格空缺或者資格終止的,由業主委員會委員從委員中推選副主任;委員空缺或者資格終止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委員的變更情況。

      第四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前2個月提出換屆籌備組人選名單,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換屆籌備組按照公示人員名單成立;半數以上的業主提出異議的,由業主委員會重新提出人選名單。

      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在征求業主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差額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換屆籌備組人員不得作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人選。

      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完成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

      第四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方面的代表參加,共同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第7篇 物業管理公司獎懲條例

      第一條總則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創造性,認真貫徹'嚴格、系統、人性、協調','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針。

      第二條獎勵條件員工表現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酌情獎勵:

      1、改進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重大貢獻。

      2、完成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有顯著成績。

      3、抵制歪風邪氣,檢舉、揭發損害企業利益的違規行為,事跡突出。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及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5、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績突出。

      6、年終評為優秀員工。

      7、其他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條獎勵方式

      1、表揚:給予口頭表揚或通報表揚。

      2、獎勵:事跡突出當月給予現金或物質獎勵。

      3、晉薪:根據表現結合整體工作,酌情給予晉升工資。

      4、升任:根據工作表現、管理能力、組織能力和綜合素質考察,給予升任職務。

      第四條獎勵程序符合獎勵條件,由所在部門將事跡書面報告和《獎勵建議書》呈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經公司經理簽署后執行。

      第五條處罰種類對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撤職和降級、辭退和除名。

      第六條口頭警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1、未按部門規定的時間上班,出現遲到早退。

      2、上班時間吃零食、隨地吐痰、疊崗、吸游煙、亂丟雜物等。

      3、上班時間長時間占用電話、會親友、閑談、聊天。

      4、下班后無故在轄區內逗留。

      5、服務欠周到、用語不規范。

      6、對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務遲緩、拖延。

      7、同事之間不交流、不溝通、散布不利團結的言語。

      8、在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出現各類有失職業風度的不雅舉動及形象。

      9、上班時間不按規定要求著裝,不戴工作牌、上崗證。

      10、發現違章違規行為不糾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響。

      11、在轄區內大聲喧嘩、戲耍。

      12、其他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公司規定,類似上述性質行為,情節輕微。

      第七條書面警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扣除10-50%的當月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有2次類似性質的口頭警告。

      2、在規定的辦公(工作)時間內,出現無故遲到早退。

      3、無故拖延工作任務,責任性不強造成差錯。

      4、在接待客戶來訪時不熱情、不耐心、并與客戶爭吵,在職責范圍內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5、工作時間串崗、離崗。

      6、使用粗言穢語、侮辱、唾罵同事和客戶。

      7、對打架事件不勸阻、不制止。

      8、無故不參加班組部門例會及組織活動。

      9、在轄區禁煙場所吸煙,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報告不屬實。

      11、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執行規章制度,發現問題未及時制止、批評、匯報、不按規章辦理并造成影響。

      12、上級知曉下屬違規違紀而未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

      13、違反規定造成浪費、損壞、丟失財物(除按價賠償外)。

      14、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無故涂改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造成影響或后果。

      15、其他違反規章制度不足記過。

      第八條記過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取消當月全額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受到2次類似性質的書面警告處分。

      2、當班時間脫崗、睡崗。

      3、知曉財物損壞或丟失,不管不問不匯報。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財物,并占為己有。

      5、知曉員工違規違紀不及時處理,造成影響。

      6、偽造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

      7、玩忽職守、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經濟損失。

      8、曠工半天以上。

      9、其他違反規章制度,類似上述性質行為。

      第九條降級或撤職有下列行為者,給予撤職或降級處分:

      1、所轄部門工作長期無起色。

      2、有嚴重瀆職行為。

      3、所犯錯誤喪失領導資格。

      4、未盡職出現管理工作上失誤,給企業、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和經濟損失。

      第十條辭退、開除或除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開除及除名處理。

      1、不能勝任所擔負工作任務或經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2、留用期間再次受書面警告以上處分。

      3、留用期間工作平常,缺乏主動性、積極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5、累計曠工2天。

      6、拒簽或撕毀開具的《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及對情況屬實而不接受處理。

      7、在職責范圍內連續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8、盜竊財物,參與打架斗毆、賭博、聚眾鬧事、起哄、威脅危害他人。

      9、不服從正常工作調動,無故拒絕接受工作任務,公開頂撞上級。

      10、故意損壞公物、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

      11、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其他嚴重違紀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處理程序與處罰

      1、受書面警告處分,由直接上級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經部門主管核實,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批執行。

      2、受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經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報經理審批執行。

      3、凡受處分的員工,將《員工違規處罰單》裝入其本人檔案。

      4、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后其本人認真吸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符合獎勵條件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按處分權限執行)。

      5、凡受書面警告的員工,當年獎金不能全額享受。

      6、凡受記過處分的員工,一律作留用處理(留用期為1個月),當年獎金只能享受50%以內。

      第十二條申訴員工對獎勵或處分有異議,可向公司領導提出申訴。

      第8篇 物業公司辦公區域管理條例

      為加強物業公司辦公區域管理,突現物業公司管理有序、專業之公司形象,現特對二樓辦公室區域日常管理規定如下:

      1、 二樓辦公區域日常管理由行政部全面統籌監督負責,客戶中心協助該區域內清潔及綠化養護工作,工程部協助區域內設備、設施之維修保養工作。

      2、 辦公區域內的桌、椅、電話、電腦等物品均須按規定位置擺置,不得隨意調整;各員工及部門負責人需負責保管所屬物品及損壞情況。

      3.辦公桌上不得擺放與工作無關的其他用品,桌面應保持整齊有序,各人離開辦公桌時,需將有關重要文件、資料鎖好,做好資料保密工作。

      4.辦公區域為非吸煙區,其他員工如有需要,可到室外吸煙。

      5.辦公時間內,各員工要注意儀態,不得大聲喧嘩、閑蕩、高聲接聽電話、翻閱報紙、不得使用電腦上網查閱與工作無關及玩游戲等事情。

      6.上班時禁止打私人電話,特別是長途電話,如確有需要,必須長話短說。

      7.除經營部及公司傳真機保持長途電話功能外,其余各部門均取消長途直撥功能,各直線電話話費清單由行政部于月初打印并公示。

      8.辦公室傳真機及復印機一般由各部門負責人使用,特殊情況下,由行政部負責協助,各部門下屬員工不得直接使用上述辦公設備。

      9.行政部負責辦公區域每天的開門及鎖門工作,各部門如有需要于非辦公時間內加班,需提前向行政部辦理登記及協助關好辦公室門鎖。

      第9篇 物業公司合同管理條例格式怎樣的

      1、經濟 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

      公司的經濟合同是公司業務經營的憑證。

      加強合同的管理,對于維護公司的合同利益,確保公司的經濟效益,具有重大的意義。

      2、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公司的法律事務,以及合同的管理檢查,監督合同的執行。

      擬定合同要嚴格依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法規和政策,認真了解對方的各項基本情況,并且注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做到文字清楚、定義準確、邏輯嚴謹、敘述規范、結構完整、內容詳盡,權利、義務關系和違約責任明確,日期、期限和數字準確無誤;3、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應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

      合同由業務部門起草,經財務部、審算部核實,由主管副總經理認可,并經法律顧問審查,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簽字(或蓋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應有總經理授權才能辦理;

      4、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程序為:先由經辦部門經理同意,業務部門起草,經財務部、審算部核實,由主管副總經理認可,并經法律顧問審查,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審批后蓋合同章。

      合同原件由綜合管理部存檔備案,經辦部門留存復印件。

      未經上述審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員不予蓋章,財務不予付款;

      5、在合同執和過程中,如需中途變更或解除,由原經辦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決定;

      6、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隱患或出現糾紛,經辦人或經辦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對策,避免或減少公司的經濟損失,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7、凡屬發生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正本,一份應由經辦人及時送交公司綜合管理部分類編號造冊、登記、保管,另一份在綜合管理部編號后交財務保管。

      其他人員,如分管業務、財務的副總經理、經辦部門,則立卷保存復印件。

      綜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經濟合同,應把每個項目或每筆資金的合同和全部 原件裝訂一起存檔長期保存;

      8、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 )從簽訂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

      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 )從失效之日繼續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 )的復印和散發:公司的經濟合同除原經辦部門業務需要可復印外,其他部門、人員未經執行總經理同意,一律不得復印和散發;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則上不準外借。

      如有關人員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須填寫'合同復印人借單',經執行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復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銷毀: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主持封存。

      封存期滿的合同,造冊登記后銷毀;

      12、合同遺失,特別是正本和 原件遺失,遺失人要及時上報,并有責任繼續查找,查明原因和情況后,根據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13、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糾紛問題,主辦業務部門應依照合同條款和法律的規定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要按拆訟程序或仲裁程序解決的,經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批準、授權業務代表公司進行處理。

      第10篇 s物業公司合同管理條例

      1、經濟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公司的經濟合同是公司業務經營的憑證。加強合同的管理,對于維護公司的合同利益,確保公司的經濟效益,具有重大的意義。

      2、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公司的法律事務,以及合同的管理檢查,監督合同的執行。擬定合同要嚴格依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法規和政策,認真了解對方的各項基本情況,并且注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做到文字清楚、定義準確、邏輯嚴謹、敘述規范、結構完整、內容詳盡,權利、義務關系和違約責任明確,日期、期限和數字準確無誤;

      3、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應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由業務部門起草,經財務部、審算部核實,由主管副總經理認可,并經法律顧問審查,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簽字(或蓋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應有總經理授權才能辦理;

      4、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程序為:先由經辦部門經理同意,業務部門起草,經財務部、審算部核實,由主管副總經理認可,并經法律顧問審查,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審批后蓋合同章。合同原件由綜合管理部存檔備案,經辦部門留存復印件。未經上述審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員不予蓋章,財務不予付款;

      5、在合同執和過程中,如需中途變更或解除,由原經辦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決定;

      6、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隱患或出現糾紛,經辦人或經辦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對策,避免或減少公司的經濟損失,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7、凡屬發生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正本,一份應由經辦人及時送交公司綜合管理部分類編號造冊、登記、保管,另一份在綜合管理部編號后交財務保管。其他人員,如分管業務、財務的副總經理、經辦部門,則立卷保存復印件。綜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經濟合同,應把每個項目或每筆資金的合同和全部附件原件裝訂一起存檔長期保存;

      8、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附件)從簽訂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附件)從失效之日繼續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附件)的復印和散發:公司的經濟合同除原經辦部門業務需要可復印外,其他部門、人員未經執行總經理同意,一律不得復印和散發;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則上不準外借。

      如有關人員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須填寫'合同復印人借單',經執行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復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銷毀: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主持封存。封存期滿的合同,造冊登記后銷毀;

      12、合同遺失,特別是正本和附件原件遺失,遺失人要及時上報,并有責任繼續查找,查明原因和情況后,根據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13、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糾紛問題,主辦業務部門應依照合同條款和法律的規定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要按拆訟程序或仲裁程序解決的,經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批準、授權業務代表公司進行處理。

      第11篇 物業管理條例范本

      為了規范物業治理活動而制定了《物業治理條例》,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物業治理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治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治理企業的正當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治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治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治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治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然、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治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治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進步治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負責全國物業治理活動的監視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治理活動的監視治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治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治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治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視物業治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視權;

      (九)監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治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治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用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治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治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治理活動中的正當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治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治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治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治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視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治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治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治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治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治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治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治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治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視和協助物業治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視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治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治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治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治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治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視。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12篇 物業管理公司保安獎懲暫行條例3

      物業管理公司保安獎懲暫行條例(三)

      為了提高保安隊伍整體素質,建立一支組織紀律嚴明、戰斗力強的保安隊伍,創建物業管理優秀企業品牌,全面樹立'以人為本,奉獻溫馨,規范高效,務實創新'的服務理念,為業主提供優質服務,激發保安員的工作熱情,使保安各項工作規范有序,制定本條例:

      一、獎勵條件:保安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予以表彰獎勵:

      1.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表現突出的;

      2.搶險救災,預防和處置治安、消防事故,保護社會公共財產和業主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3.在安全防范方面成績顯著或者有較大貢獻的。

      4.積極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議,對公司保安隊伍發展做出貢獻,工作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5.保安人員在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事跡特別突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報請有關部門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

      二、1、處罰種類:口頭警告、罰款、無薪停職、辭退、除名

      2、處罰條件條件:凡是有下列違規行為的,按照不同性質、情節,分別給予相應處罰:

      第一條:甲類過失(重大過失)

      保安員凡有下列行為,根據事實情況處罰1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或除名,所造成的后果由行為人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⑴在小區內危害他人,主動挑起打架事件,毆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2)調戲或欺侮他人:

      (3)向業主或客戶索取賞錢或其他報酬;

      (4)泄露公司的機密情況或業主資料、隱私;

      (5)公開頂撞上級,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不聽從指揮或無理取鬧及故意消極怠工,造成嚴重后果的:

      (6)在公司內聚眾鬧事

      (7)挑拔員工之間團結,從而引起打架斗毆情況出現的。

      (8)擅自動用空置房;

      (9)行賄受賄;

      (10)查到上班時間睡覺一次者(年內兩次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11)觸犯國家任何治安、刑事條例的;

      (12)在小區內賭博或觀看賭博;

      (1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或觀看者;

      (14)曠工半天以上,二天以下(三天以上即除名);

      (15)無正當理由請假超期1天以上者:

      (16)無正當理由軍訓、培訓課等集體活動曠課累計兩次以上者:

      (17)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18)違反崗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事故者;

      第二條、乙類過失(嚴重過失)

      員工犯有下列過失,初犯者將受到嚴重警告和作出書面檢查,并罰款30元,凡年內累計違反本過失二次以上者,罰款50元,累計違反本規定三次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甲類過失處理。

      (1)無正當理由上班遲到、早退、擅離工作崗位10分鐘以上,半小時以內,(半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記);

      (2)工作中方式方法不當或服務態度差引起業主或客戶投訴一次者(經調查核實)。

      (3)使用粗言穢語侮辱同事或上級。

      (4)搬弄是非,影響員工之間團結的

      (5)沒有及時報告事故及其他情況,造成一般后果的;

      (6)拒絕執行班長、隊長的工作指示、安排;

      (7)上班時間打瞌睡;

      (8)擅自使用公共設施,如:電梯、兒童娛樂設施等;

      (9)違反安全規定;

      (10)工作時間或工作餐中飲酒(工作需要除外);

      (11)未經同意單獨進入住戶室內或騷擾業主、住戶正常生活秩序的;

      (12)對業主、來訪及其他人員說辱罵性和無禮的話;

      (13)在工作場所、非抽煙場所抽煙的;

      (14)了解其他員工犯有較重過失行為而知情不報者

      (15)沒有及時報告公司財物遺失、損壞的;

      (16)無正當理由軍訓、培訓等集體活動遲到10分鐘以上或曠課一次者;

      (17)無正當理由請假超期1天以內的:

      (18)未經領導同意改換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時間半天以下的,半天以上按甲類過失處理;

      (19)未經許可帶親戚好友進入小區重要部位的;

      (20)上班時間干私事;

      (21)工作時間聽收音機、錄音機或看電視(培訓或工作需要例外)

      (22)上班看書報雜志;

      (23)不小心損壞、丟失公司或住戶財物20-100元的(根據實際情況再賠償,超過100元的,報總經理處理);

      (24)故意損壞公司財物,價值在100元以內的(100元以上者按甲類過失處理)

      第三條、丙類過失(輕微過失)

      保安員如有下列過失,初次者進行教育批評或口頭警告,并罰款10元,年內累計違反本過失兩次以上者罰款20元,三次以上者按乙類過失處理。

      (1)無正當理由上班遲到、早退、擅離工作崗位10分鐘之內的;

      (2)違反《儀容儀表規定》的;

      (3)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1分鐘以上者;

      (4)無正當理由軍訓、培訓等集體活動遲到10分鐘以下者;

      (5)上班時吃點心、糖果或食物(在規定的就餐時間外);

      (6)使用客用公共休息室或衛生間;

      (7)在小區內亂丟雜物或隨地吐痰;

      (8)使用客用電梯(工作需要經同意例外);

      (9)將公司文具或工具等用于私人之事;

      (10)在公共場所高聲叫人、吹口哨、唱歌、哼歌或在客人易看的地方作不雅的習慣動作;

      (11)在公共地方和小區其它地方聚眾討論私事、聊天;

      (12)違反《服裝管理規定》的;

      第四條、附則:

      (1)違反人收到違章通知單必須在24小時內簽字,如本人無不正當理由拒絕簽名,將做加倍罰款或辭退處理。

      (2)保安員有上訴的權力,如員工對處分意見不服,可直接向保安部或人事部門上訴。

      x物業管理獎罰條例(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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