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火舞私秘?奶头大屁股小说,永久免费看啪啪网址入口,国产在线精品无码av不卡顿,国产精品毛片在线完整版,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久妇女迅雷,色综合久久久无码网中文,日韩新无码精品毛片,强睡邻居人妻中文字幕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企業管理 > 管理規范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1-27 13:30:08 查看人數:96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第1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 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吊裝作業時,其事先必須 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2 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區內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3 定義

      吊裝作業: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 作業安全管理

      4.1基本要求

      4.1.1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4.1.2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4.1.3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1.4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1.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1.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1.7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備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的規定。

      4.1.8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2吊裝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4.2.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安全帽國家標準》gb2811的規定。

      4.2.2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2.3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作吊裝錨點。未級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2.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2.5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2.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4.3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3.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3.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3.3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衡吊起。

      4.3.4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3.5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3.6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4.4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4.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第2篇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為加強公司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起重傷害和設備事故,保障安全生產,制訂本辦法。

      2名詞解釋

      2.1作業方:指實施具體作業操作的公司基層班組或施工承包商。

      2.2起重吊裝作業:指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起重吊裝作業危害識別

      3.1起重吊裝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制定起重吊裝作業方案,方案中進行起重吊裝作業危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3.2 將安全措施填入《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內。

      3.3 起重吊裝作業方案和《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應一起上報。

      4起重吊裝作業程序

      4.1起重吊裝作業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4.1.1起重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80t 時,為一級起重吊裝作業;

      4.1.2起重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80t 時,為二級起重吊裝作業;

      4.1.3起重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時,為三級起重吊裝作業。

      4.2起重吊裝作業辦理程序

      起重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未辦理《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嚴禁進行起重作業。

      4.2.1起重吊裝作業由作業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起重吊裝作業方案,填寫《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經作業部門安全員審核合格后,部門負責人審批。

      4.2.2負責審批人員,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

      5起重吊裝作業方案

      5.1.1起重吊裝作業由作業方提出申請,并編制《起重吊裝作業方案》按程序報送;

      5.1.2《起重吊裝作業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工件的重量、幾何尺寸、重心位置、施工方法、技術工藝要求和施工要求等)。

      (2)施工機具最大受力時的強度和穩定性核算。

      (3)平、立面布置圖(包括周圍環境、地點、地下障礙物),工件運輸路線、拼接、起重吊裝位置、桅桿豎立與拆除的位置及移動的路線,卷揚機、地錨與索具的布置,電源及起重吊裝警戒線等。

      (4)主要起重吊裝施工機具、材料一覽表。

      (5)勞動組織及崗位責任制。

      (6)風險識別和應急措施,注明應配備的防護物品種類及數量。

      (7)對起重吊裝工作的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8)操作步驟的要求。

      (9)施工指揮命令的下達程序。

      (10)安全注意事項、現場安全環保措施和監督手段。

      6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6.2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2007的規定。

      6.4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5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85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6.6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6.7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6.8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安全監督批準。

      6.9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的管理規定;高處作業時應遵守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6.10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6.11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6.12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6.13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14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6.14.1指揮信號不明;

      6.14.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6.14.3斜拉重物;

      6.14.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6.14.5重物下站人;

      6.14.6重物埋在地下;

      6.14.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6.14.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6.14.9重物越人頭;

      6.14.10安全裝置失靈。

      7起重吊裝操作人員職責

      7.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7.2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中必須按信號員的指揮信號操作,但不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7.3起重臂、吊鉤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4嚴禁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7.5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吊。

      7.6吊物捆綁、調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得起吊。

      7.7看不清場地、吊物和指揮信號不得起吊。

      7.8起重機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和吊物不能靠近電線。必須在電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起吊。

      7.9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7.10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時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7.11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7.12兩臺以上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7.13遇5級以上大風,不得進行20噸以上的吊裝,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起重作業。

      8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8.1聽從信號員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2根據吊物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和索具。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吊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吊時須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靠。

      8.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垂直,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上;多人捆綁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8.4嚴禁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起重機司機聯系,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8.5吊掛重物時,吊索接觸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用吊具。

      8.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地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7吊裝必須使用引繩,人員與吊物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必須用引繩等輔助。

      8.8吊物裝車拉運時必須捆綁牢靠,經吊裝信號確認安全后方可啟運。拉運超高物體時,必須專人押運,隨時觀察空中障礙物情況,保證運輸安全;卸車時,必須詳細檢查捆綁繩索或鉛絲是否全部解開,確認后方可起吊。

      9起重吊裝作業信號員職責:

      9.1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9.2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9.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以檢查全部機具受力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將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9.4吊裝過程中任何部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9.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及設備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9.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0起重吊裝作業負責人職責

      起重吊裝作業負責人由作業方現場作業指揮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0.1作業負責人是起重吊裝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10.2認真督促吊裝操作人員(司機)、司索人員(起重工)、作業信號員和監護人等履行安全責任,檢查作業前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在《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0.3起重吊裝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起重吊裝作業的人員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10.4作業過程中,對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或接到作業監護人異常報告時,有權停止作業;

      10.5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應負責恢復。

      11起重吊裝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方派出作業現場監護人。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11.1服從作業負責人的領導,有責任守護作業人員安全;

      11.2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內容,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11.3作業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異常情況;

      11.4作業前,必須對照《起重吊裝作業方案》逐項檢查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后在《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1.5堅守崗位,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11.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護人要進行恢復核實。

      12起重吊裝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部門派出作業監督人,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如下:

      12.1必須全面了解起重吊裝作業過程,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督責任;

      12.2熟悉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能夠及時發現突發風險,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12.3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對照《起重吊裝作業方案》逐項檢查安全保證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確認符合后在《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在作業過程中保管《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

      12.4堅守崗位,監督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相關人員的作業,發現有違反《起重吊裝作業方案》既定程序的行為,有權暫停作業;

      12.5遇作業操作員、起重工、信號員作業監護人嚴重違章,作業管理無法保證安全等情況,作業監督人有權停止作業、收回《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12.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督要進行最終復核。

      13起重吊裝作業的其他要求

      13.1起重吊裝信號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13.2禁止使用起重吊裝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吊籃等進行作業時,應在起重吊裝作業方案中制定詳細可靠的作業方案。

      13.3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3.3.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切斷總電源開關。

      13.3.2軌道式起重機必須錨定。

      13.3.3將吊索、吊具收回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13.3.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3.3.5維護保養起重機械時,必須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14附則

      14.1《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安全保衛部、作業部門、作業方各一份。

      14.2《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應存檔保存一年以上。

      第3篇 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安全要求、應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規定適用于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各倉儲企業的吊裝作業。

      2、編制依據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6067 重機械安全規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aq3021-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3024-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寧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港公安局、寧波市鎮海眾安倉儲管理有限公司等有關規定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吊裝作業

      在作業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二級: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2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業安全、勞動保護、電氣設備與照明安全、機械設備安全、消防、安全衛生培訓、應急器材、應急救援措施按國家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規定執行。

      5.2、吊裝作業為施工項目,需進行施工備案(按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施工管理規定執行)。

      5.3、吊裝作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節假日、夜間禁止作業,確因生產需要應到寧波市鎮海眾安倉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眾安公司)辦理特批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5.4、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規定,業主單位在作業前應對吊裝機具進行檢查,確保吊裝機具安全可靠。

      5.5、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6、業主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并落實;一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吊裝物體雖不足20t,但形狀復雜、鋼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7、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業主單位負責人審查,業主單位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8、吊裝作業委托外協單位的,應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及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外來施工人員須經港區派出所審查教育合格,經眾安公司和業主單位現場安全教育合格,報眾安公司備案后,方可進入施工。

      5.9、吊裝作業實行統一報備制度,在進行施工備案同時向眾安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吊裝作業報備并填寫《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報備表》,報備作業最長允許時間為一個月,超過報備時間應重新報備;各業主企業根據報備情況開具《作業證》后方可執行施工,《作業證》應按照一個施工地點開具一張《作業證》,《作業證》有效期限為10天,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

      5.10、作業前及作業中必須做好

      5.10.1、吊裝作業前,業主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吊裝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0.2、業主單位應做好吊裝作業前的風險辨識,吊裝作業前應書面通知相鄰企業并進行會簽,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10.3、吊裝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必須對勞動保護用品進行檢查,確認安全。

      5.10.4、吊裝作業前,業主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車輛防火罩。

      5.10.5、業主單位、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如需封道、占道的按《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動土、斷路作業安全規范》執行。

      5.10.6、吊裝作業要有專人管理,業主方、作業方每天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

      5.10.7、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6、吊裝作業完工后

      6.1、每天作業完工,應做到工完場清。

      6.2、吊裝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并清理作業用的工具、安全警戒標志、路障及禁戒繩等。

      6.3、各種吊裝設備、工具不準在化工區過夜,確因生產需要應到眾安公司辦理特批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及防盜措施。

      6.4、施工結束要做好收工驗收工作。

      7、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由眾安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附件1: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報備表

      第4篇 吊裝作業現場管理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1對吊裝作業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掌握吊裝作業的有關規定,熟悉起重機械的使用性能;

      3作業前,對所有參加吊裝作業的人員詳細分工,明確職責;

      4向所有作業人員講清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并予以落實;

      5對所有作業人員、設備工具、作業環境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認;

      6監督作業人員操作規程的正確執行;

      7熟練掌握指揮信號,負責按標準規定進行吊裝指揮;

      8發現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違章作業,立即制止,予以糾正。

      第5篇 化工裝置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規定規范了公司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相關票證的管理。

      本規定具體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實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3.1. 吊裝作業:在檢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 吊裝機具:本公司吊裝機具指公司使用的:橋式起重機、裝卸機、門式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 安全作業管理基本要求

      4.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 gb 6067。

      4.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4.3. 吊裝質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4.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安全部主管批準后方可實施。

      5.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進入**公司檢修現場吊裝作業前必須按照**公司下達的《設備檢(維)修作業票(風險評價、檢修記錄)》或《裝置施工任務書》的要求與相關人員落實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并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分、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4.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對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 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5.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3 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5.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著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6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6.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6.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6.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6.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6.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6.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和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6.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

      6.11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6.13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6.14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6.15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7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7.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7.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7.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7.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第6篇 移動式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發生吊裝傷害,保障員工生命安全、避免企業的財產損失,根據《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8-2009),結合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移動式起重機是指移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噸的起重機。

      第三條 公司對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a類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隔離執行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 吊裝作業指揮人員

      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七條 司索工

      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測算貨物重量與起重機額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重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司機

      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三章? 技術安全措施

      第九條 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及吊裝方式分為普通吊裝和關鍵性吊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凡屬關鍵性吊裝作業的,應參見附件1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

      (一)貨物載荷超過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定等。

      (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吊裝作業。

      (七)吊裝物越過有人的建筑物、運行的設備或裝置的。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檢查

      (一)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1. 新購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動到另一個現場。

      4. 連續使用時間在一個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

      6. 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二)經常性檢查

      起重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現有安全裝置被損壞或失效(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檢查

      起重機擁有單位應對起重機進行定期性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境條件確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除此之外,移動式起重機還應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的定期檢驗。從設備啟用到報廢,定期檢查均應保留檢查記錄。

      (四)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1. 對閑置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照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2. 對閑置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3. 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的環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起重機械檢查的具體內容詳見附件3。

      第十一條 維護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二)每一臺移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并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三)應按照制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四)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境。

      (五)起重機的修理應由廠家或企業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設備制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2. 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采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1. 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域,將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吊鉤滑輪組下降至地面上,否則應將吊鉤滑輪組機械固定。

      2. 將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檔位置并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3. 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4. 維護時,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子、繩鼓和滑輪組。

      5. 在穿鋼絲繩時應使用木棒或鐵棍。

      6. 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配置有金屬標牌。標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擁有單位應對本單位的起重機、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等。

      2. 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3. 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4. 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如果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范和最大吊桿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鑒定,鑒定結果應存檔。

      第十二條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司機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地方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第十三條 在進行吊裝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

      第十四條 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第十五條 關鍵性吊裝作業,生產單位必須指派專人到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普通吊裝作業可采取區域巡監的形式,對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司機在吊裝作業過程中持續作業一般不超過2小時,如需,則應中途休息或配備雙司機輪流作業。

      第十七條 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臺和走道應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

      (四)起重機駕駛室所有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

      (五)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桿或扶手)或臺階。

      (六)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

      (七)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九)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沖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釣鉤應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并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第十八條 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區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環境等進行評估。較復雜的吊裝作業還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hse作業計劃書)。

      (二)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

      (三)指揮信號明確并符合規定。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四)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空間或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五)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并嚴格實施。

      (六)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前,司機應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是否墊枕木,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七)起重機司機應與指揮人員保持可靠的溝通,溝通方式的優先順序如下:

      1. 視覺聯系。

      2. 有線對講裝置。

      3. 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系。

      (八)密切注意貨物擺動、提升、下降對起重機穩定性的影響。

      (九)嚴禁起吊超載、重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嚴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十一)起重機吊鉤的防脫鉤設施應處于良好狀態。

      (十二)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 貨物處于懸吊狀態。

      2. 操作手柄未復位。

      3. 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

      4. 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 門鎖未鎖好。

      (十四)在起重機運行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機上。

      (十五)遵循制造廠家規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十六)嚴禁在使用鋼繩懸吊的載荷上進行焊接;嚴禁使用鋼絲繩、吊帶吊裝氣瓶。

      第十九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一)指揮信號不明、錯誤或亂指揮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負荷不吊。

      (三)工件捆綁不牢、棱角未包未墊、捆綁方法錯誤和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或焊接時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報廢時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時不吊。

      (六)光線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九)起重機電鈴、吊鉤限位器缺陷時不吊。

      (十)制動器等部件不可靠時不吊。

      第二十條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二)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三)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09〕92號)同時廢止。

      第7篇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起重傷害和設備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一切生產施工過程中的起重作業。

      第三條 對于大型或重型設備的吊裝必須編制專門的設備吊裝方案,并應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門的批準。對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剛結構工程主體的吊裝,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

      第四條 用于吊裝設備的車輛或機具應有使用合格證,參與起重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的證書(包括吊機手),駕駛員應有駕駛證。這些機具和人員施工單位應向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單,待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施工車輛必須購買了保險。

      第五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并規定統一的聯絡信號。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第六條 從事起重吊裝、校正工作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墜落。

      第七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做吊裝錨點,未經項目管理部許可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做吊裝錨點。

      第八條 起重重物時要栓溜放繩,吊裝構件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構件或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松鉤,作業人員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嚴禁將安全帶掛在起吊的構件上。

      第九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必須經特殊作業人員專門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作業前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試吊時必須有安全管理人員在場,大型吊裝必須有華勝公司項目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員在場,經允許后方可起吊;

      第十條 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索具必須進行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一條 嚴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構件或設備吊裝要設警戒區,防止墜物傷人。

      第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8篇 燒結機臺車20塊以上吊裝作業過程管理安全確認表

      危險作業過程管理安全確認表

      實施單位(蓋章):

      危險作業名稱

      燒結機臺車(20塊以上)吊裝作業

      級別

      車間級

      事故模式

      墜落物傷人、吊物擠撞傷人

      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臺車(吊具)捆扎不牢固,墜落傷人;臺車起吊時擺動擠撞傷人

      序號

      安全對策措施

      確認人

      1

      制定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做好統一指揮及安全監護管理;

      2

      專人辦理燒結機及相關設備的停電手續;

      3

      作業區域設置警戒區,并有專人監護,嚴禁警戒區內有閑雜人員,嚴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4

      持證上崗,規范操作,嚴禁歪拉斜吊,必須有專人指揮;

      5

      (補充對策措施)

      作業時間

      帶班領導

      第9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4.5.1.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噸;

      4.5.1.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100噸;

      4.5.1.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5.2.1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5.2.2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5.2.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5.2.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2.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4.5.2.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4.5.3.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4.5.3.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4.5.3.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5.3.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5.3.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4.5.3.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5.3.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4.5.3.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

      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5.4.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5.4.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4.5.4.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4.5.4.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5.4.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5.4.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

      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5.4.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

      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4.5.4.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4.5.4.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5.5.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4.5.5.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審核,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審核后,三級吊裝由安全環??曝撠熑伺鷾剩?、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準,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施工完畢后由安全環??票4孀鳂I證。

      第10篇 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安全要求、應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規定適用于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各倉儲企業的吊裝作業。

      2、編制依據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6067???????? 重機械安全規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aq3021-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3024-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寧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港公安局、寧波市鎮海眾安倉儲管理有限公司等有關規定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吊裝作業

      在作業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二級: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2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業安全、勞動保護、電氣設備與照明安全、機械設備安全、消防、安全衛生培訓、應急器材、應急救援措施按國家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規定執行。

      5.2、吊裝作業為施工項目,需進行施工備案(按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施工管理規定執行)。

      5.3、吊裝作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節假日、夜間禁止作業,確因生產需要應到寧波市鎮海眾安倉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眾安公司)辦理特批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5.4、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規定,業主單位在作業前應對吊裝機具進行檢查,確保吊裝機具安全可靠。

      5.5、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第11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公司所屬各單位吊裝作業,避免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所有吊裝作業,新建項目可參照執行。

      3編制依據

      gb5082-85 《起重吊裝指揮信號》

      hg23015-1999 《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aq3021-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4釋義

      4.1吊裝作業: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2重大吊裝作業:吊裝物體(或土建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大于等于40t或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4.3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4《吊裝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5職責

      5.1 公司工程部負責審核重大吊裝作業方案,對吊裝作業進行專業監督管理。

      5.2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作業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d) 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吊裝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安全隱患。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對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對吊裝作業現場負責監護,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當發現違章行為或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警;

      c) 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吊裝作業監護人由施工單位指派,申請單位可根據作業需要增派監護人。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吊裝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重大吊裝安全作業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部門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必須到現場了解吊裝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作業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吊裝作業。(重大吊裝安全作業票必須由申請單位領導審批)

      6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吊裝物體質量大于10t時需辦理《吊裝安全作業票》,作業涉及占道、臨時用電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當天,超過規定時間需要繼續作業的,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1.3 吊裝物體(或土建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大于等于40t時,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工程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起重吊裝機具必須是按國家標準生產的產品。

      6.2.2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6.2.3吊裝作業前,作業人員必須對起重吊裝設備的制動器、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

      6.2.4無過載限定裝置的吊車不得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吊裝作業。

      6.2.5施工單位在辦理作業票時,須向審批人提供承包商及人員資質;機具的最近一次安全檢驗報告;吊裝設備的檢查記錄;裝有過載限定裝置的證明。

      6.2.6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和作業人員必須在作業前熟悉吊裝現場環境,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警戒線,并設專人看護,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作業現場。

      6.2.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標準(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6.2.8夜間吊裝作業,必須有足夠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室外吊裝作業。

      6.2.9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施工單位專業工程師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6.2.10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6.2.11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轎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在進入防火防爆區域前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2.12在吊裝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6.2.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6.2.14在高壓架空線附近進行吊裝作業時,機臂與架空電線間距應符合電氣安全規范的有關規定。

      6.2.1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2.16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17進行吊裝作業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應檢查確認起重機具、人員資質、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內容包括:

      a) 檢查吊鉤、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卷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b) 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并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c) 檢查地面附著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情況,劃定不準無關人員進入的危險區域并設警戒。

      d) 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區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范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它障礙物。

      e) 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f) 檢查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g) 檢查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說明原因并有審批意見。

      h) 檢查設備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i) 檢查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j)檢查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

      k) 檢查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l) 檢查人員分工與職責是否明確。

      m) 檢查施工用電是否能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n) 檢查天氣預報情況是否符合作業要求。

      0) 檢查施工人員、指揮人員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p) 其它方面的準備工作。

      6.2.18吊裝作業中,起重指揮人員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b)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c)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d)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e)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f)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2.19 吊裝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b)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c)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d)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e)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f)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g)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h)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i)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j)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k)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 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l)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m)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6.2.20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c)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d)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e)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f)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g)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h)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6.2.21 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6.2.22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a)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b)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c)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d)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7工作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9附件

      《吊裝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第12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范了公司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相關票證的管理。

      本規定具體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實施。

      2.?規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術語和定義

      3.1.?吊裝作業:在檢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吊裝機具:本公司吊裝機具指公司使用的:橋式起重機、裝卸機、門式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安全作業管理基本要求

      4.1.?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 gb 6067。

      4.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4.3.?吊裝質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4.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安全部主管批準后方可實施。

      5.?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進入**公司檢修現場吊裝作業前必須按照**公司下達的《設備檢(維)修作業票(風險評價、檢修記錄)》或《裝置施工任務書》的要求與相關人員落實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并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1?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2?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分、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4.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對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第13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吊裝作業管理,對吊裝作業中的危險進行有效控制,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現場吊裝作業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火力發電廠部分 dl5009.1-92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4 術語與定義

      4.1高處作業:在墜落基準面2米以上高處進行的作業。

      4.2交叉作業:在建筑與安裝施工過程中,工序交叉、作業面互相滲透或重疊的作業。

      5 職責

      5.1專業公司負責編寫本單位吊裝措施或作業指導書,報項目部審批。

      5.2實施吊裝作業的班組負責按吊裝措施交底,落實安全防護設施的搭設和自檢。

      5.3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及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吊裝作業的監督、檢查工作。

      6 具體內容

      6.1作業前專業公司應結合現場作業條件和環境特點,對吊裝作業做危害辨識,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報項目部審批。

      6.2施工前由專業公司技術負責人對施工班組進行書面技術交底,交底方和接收

      方履行簽字手續。交底主要內容有:

      a) 吊裝作業內容、吊裝作業步驟、使用的機器具及安全技術要求;

      b) 吊裝作業現場條件和環境特點;

      c) 吊裝作業人員資質、素質、身體狀況要求;

      d) 作業安全防護技術;

      e) 必須佩戴的防護用品及其正確使用方法;

      f) 緊急情況應急措施。

      6.3對于重大吊裝作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經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項目部總工、工程部專業負責人、安全監察部門相關人員應參加措施交底工作。

      6.4吊裝作業班組按交底落實安全防護設施,熟悉吊裝措施,特別是起重工應明確吊裝物體的重量、形狀、吊點的確定、鋼絲繩等吊裝索具選用、綁扎技術等;司機應明確吊裝機械目前的性能、工況。

      6.5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相關人員、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依據規程、規范的要求對安全防護設施、吊裝作業環境、吊裝機器具的安全使用及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6.6在惡劣氣候下(五級以上強風、大雨、大雪、大霧),禁止露天吊裝作業。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安全施工作業票”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第14篇 某公司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8—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 ?安全環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培訓,執行本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 ?作業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作業許可票;

      (三)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

      (六)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 ?作業批準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準和取消作業。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四)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

      第十四條 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應遵循制造廠家規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 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 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 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 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

      第二十條 ?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 ?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鉤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 ?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第15篇 燒結機單輥吊裝作業過程管理安全確認表

      危險作業過程管理安全確認表

      實施單位(蓋章):

      危險作業名稱

      燒結機單輥吊裝作業

      級別

      廠級

      事故模式

      墜落物傷人、吊物擠撞傷人

      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物體捆扎不牢固,墜落傷人,吊物擺動擠撞傷人。

      序號

      安全對策措施

      確認人

      1

      制定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做好統一指揮及安全監護管理;

      2

      專人辦理單輥及相關設備的停電手續;

      3

      作業區域設置警戒區,嚴禁單輥礦槽內有人作業,嚴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4

      持證上崗,規范操作,嚴禁歪拉斜吊,必須有專人指揮;

      5

      高空作業時,必須佩掛安全帶,并有專人監護;

      6

      移動照明必須使用安全燈;

      7

      (補充對策措施)

      作業時間

      帶班領導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15篇范文)

      1 目的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吊裝作業時,其事先必須 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2 適用范圍適用公司區內的檢維修吊裝作業3 定義吊裝作業…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吊裝作業信息

      •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15篇范文)
      •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15篇范文)96人關注

        1 目的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吊裝作業時,其事先必須 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2 適用范圍適用公司區內的檢維修吊裝作業3 定 ...[更多]

      •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37人關注

        1 目的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吊裝作業時,其事先必須 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2 適用范圍適用公司區內的檢維修吊裝作業3 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