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規范
關于印發安徽省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2-04-18
皖人口發〔2012〕9號
各市、縣人口計生委:
現將《安徽省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的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人口計生委。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規范(試行)
為做好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規范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統計與管理,提高信息質量,建立標準統一、管理規范,體現以人為本、滿足優質服務要求的全員人口數據庫,本著信息采集準確、流轉及時、運用合理的原則,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加強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人口發規〔2011〕27號)、《關于印發加快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68號)、《關于印發縣鄉兩級育齡婦女信息系統(WIS)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人口廳發〔2004〕41號)和《關于印發全員流動人口統計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9〕40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職責
第一條
堅持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分級負責、改革創新、規范管理、質量至上、應用主導、信息支撐、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二條
省級人口計生委主要職責:
(一)組織和實施全省人口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實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維護省級人口信息數據庫,滿足全員及流動人口管理及其各項業務的管理需求;
(三)按期完成各級人口信息匯總統計報表和人口個案信息的上報和下載任務;
(四)指導、協調、考核、評估市、縣兩級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職能部門進行人口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借助多種途徑開展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和交流工作;
(七)利用人口信息開展宏觀研究分析,為省委、省政府決策提供支持。
第三條
市、縣級人口計生委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轄區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工作計劃;
(三)負責本轄區人口信息個案的數據管理和維護;
(四)制定服務規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指導基層開展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五)制定和落實本轄區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的規章制度;
(六)指導、協調、考核、評估本轄區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培訓和交流工作。
第四條
鄉(鎮、街道)、村(居)及社區人口計生部門主要職責:
(一)具體實施人口信息的采集、變更、上報、反饋和信息引導服務;
(二)落實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積極開展人口信息在村級工作中的服務與應用。
第二章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戶籍人口、流入人口,均應納入信息統計和管理范圍,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檔案,進入全員人口數據庫。
城市區跨區居住的,按照主、副卡管理模式,在戶籍地建立常住人口管理主卡,現居住地建立副卡。
(一)戶籍人口
1.已入我省公安戶籍的人口;
2.出生未入戶、戶籍在外省因婚嫁等原因尚未入我省公安戶籍的常住人口;
3.常住在本地、戶口待定的人。
(二)流動人口
1.離開戶籍地縣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現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人口。
2.本縣行政區域內,離開戶籍地鄉鎮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現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已婚育齡婦女。
3.同城區間人戶分離人口除外;婚嫁人口除外;因出差、就醫、旅游、探親、訪友、服兵役、在中等以上專業學校就學等事由異地居住的人口除外。
(三)常住人口統計包含本行政區域戶籍人口和流入本行政區域內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第六條
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按照
“戶籍”與“常住”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做到“應管盡管”和統計上“不重不漏”,確定人口信息統計和管理的主體。
(一)已婚育齡夫婦雙方戶籍一致的,即雙方戶籍均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在本行政區域管理和統計,其中,本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二)已婚育齡夫婦雙方戶籍不一致,并僅有一方在本行政區域內常住的:
1.除在女方戶籍地常住外,其它均在男方戶籍地管理。
2.特殊情況,經雙方戶籍地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或鄉級計生辦協商僅在一方戶籍地建檔管理和上報,協商不能解決的由雙方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協調解決。
(三)已婚育齡夫婦雙方戶籍為本省,并均在本縣行政區域以外居住的:
1.男方為非農戶口,雙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購房)并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在本地建檔管理和上報。不滿一年的按照流動人口管理;
2.男方為農業戶口,雙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為流入人口管理;
(四)已婚育齡夫婦系跨省婚姻,下列情況由本省戶籍地統計和管理:
(1)女方為本省非農戶口并在本省常住的;
(2)女方為本省農業戶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為非農戶口的;
(3)女方為本省農業戶口,且夫婦雙方均在本省同一行政區域內常住的;
(4)男方為本省戶口,且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
(五)已婚育齡夫婦在同一城市(市轄區范圍內)有多處住房(自建房或自購房)的,在戶籍所在地按本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建立常住卡(主卡)并納入管理;其它住房所在地僅建立臨時居住卡(副卡),納入管理并另行統計。
第七條
幾種特殊情況的的處理
(一)“掛戶”人口是指因某種原因,戶籍掛靠本地但不在本行政區域居住,形成的人與戶籍分離的情形。
1.“掛戶”人員現居住在外省的,納入本行政區域管理;
2.“掛戶”人員在省內本縣行政區域以外居住的,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購房)并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由現居住地管理和統計,發生結婚、懷孕、生育和節育信息的向戶籍地通報。但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情形的,參照該項處理。
3.“掛戶”人員原戶籍地為農村地區,現仍然在原戶籍地居住的,納入原戶籍地常住管理;
(二)“口袋戶”為持有戶口遷移證但沒有及時落戶的人員。
1.原戶籍在本行政區域,現已遷往外縣(市、區)但并未實際落戶的(包括以超生為目的的假遷出戶),仍由原戶籍地統計和管理;
2.持有關證明(如復員轉業證、遷移證、勞改釋放證等)的待入戶人員或已從原戶籍地遷出,在本行政區域居住6個月以上,且有長期居住趨勢的,納入本行政區域統計和管理。
(三)收(送)養子女
1.收養子女由收養方統計,“孩次”以在收養方現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中的排列順序計算,已辦理收養證的統計為政策內,其它一律統計為政策外。
2.送養方明確的,生養史中應包含其出生信息,“孩次”以其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順序計算。送養方講不出收養地及收養人或經核實提供信息不實的,不作為送養認定,送養方必須上報出生。
3.民政福利院寄養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養證明和該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戶籍復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鄉鎮、街道作出生統計(并在鄉鎮街道直屬獨立單位中個案錄入)。寄養戶同時具備以上兩種證明可不上報出生,寄養戶缺少任何一種以上證明的均應上報出生。縣福利院收養的各類不明情況嬰兒一律以計劃內一孩統計。
(四)云貴川等邊遠地區婦女嫁入本行政區域內,均應納入常住人口統計和管理。
1.已領取《結婚證》、符合生育政策并發放《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出生的按政策內統計。
2.對無婚姻狀況證明女方僅有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或“三無”人員(無身份證,無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無法辦理《結婚證》的,應完備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的,鄉(鎮、街道)應進行復印;
(2)鄉、村分別做好男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筆錄和男方所在常居(戶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談話筆錄;
(3)鄉(鎮、街道)對女方年齡、婚育等信息向其戶籍地計生部門進行函詢,也可以通過安徽省全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向流出地進行信息協查,或通過公安部門網上查尋該婦女年齡、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員談話筆錄、函詢文書、電話記錄、信息交換平臺及網上查詢記錄或復函證明等,鄉級要做好文字備案,并作為其婚育信息參考使用。
3.對經多方證實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生育一孩的,發給其《生殖保健服務證》,并由村(居)委會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結婚證》;對雖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結婚證》生育二孩的不予發放《生育證》。對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統計。
(五)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合法婚姻關系所生育的子女。
1.父母雙方身份均確認的非婚生子女,分別以雙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檔,孩次分別按各自孩次累計統計,并作為政策外上報。
2.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能確認的,納入該方常住地人口統計和管理,孩次按該方孩次累計統計。
(六)涉外出生子女
1.我省公民在國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須持有國外或境外出生證)在我省入戶的,由入戶地上報出生,孩次以在國內入戶的孩子數累加計算;未在我省入戶的不上報出生。
2.雙方非中國公民,所生育(含收養)子女在我省入戶,由子女入戶地統計。
3.夫妻一方為我省公民,另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在我省入戶的,由入戶地上報出生。
第三章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內容、形式和流程
第八條
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內容包含:
(一)人口變動信息(包括自然變動和機械變動);
(二)全員人口戶、戶成員基本信息;
(三)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懷孕、生育、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等服務信息;
(四)計劃生育獎懲和相關社會保障信息;
(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等。
第九條
人口個案信息采用省級數據庫集中管理。
(一)省級進行數據匯總、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縣、鄉級通過“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全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下載,整理、分析和管理。
(三)鄉、村可以通過全員人口信息離線系統進行下載和數據管理。
(四)村設置全員人口信息報告單,鄉、村利用“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全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數據采集上報。每月生成信息引導單,引導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條
省、市、縣、鄉、村五級依托省電子政務外網和互聯網建立高效、安全、穩定的信息傳輸網絡。
第十一條
人口信息統計與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變更、上報、反饋和信息引導服務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門交換、信息整合、網絡上報等形式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自主采集主要以村級為單位,按月填報村級全員人口信息報告單,每月3日上報至鄉級人口計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報一次。
第十三條
信息變更是以鄉級單位為主體,通過人口信息報告單,結合鄉級服務機構信息和部門交換信息,形成口徑統一的變更信息通過網絡進行上報,在口徑及數據安全性得到保證的情況下,鄉級可授權村級進行上報。
第十四條
鄉級整合各部門人口個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饋信息,對上報信息嚴格審核、校驗和確認,根據村級全員人口信息報告單,補充完善全員人口信息,在此基礎上將信息錄入微機,更新完善全員人口信息庫和流動人口信息庫。
第十五條
建立全員人口信息雙向良性互動。鄉級按月向村級和服務機構提供信息引導單,實現信息引導,并及時督查村級落實情況。村級依據信息引導單逐人落實,次月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省、市、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和鄉級(街道)計生辦通過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檢查評估信息質量。
第四章人口信息交流
第十七條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與民政、公安、衛生等部門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臺》進行信息交流,實現人口出生、死亡、遷移、婚姻、計劃生育手術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完善人口信息采集長效機制建設,充分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臺》、《安徽省流動人口網絡化協作平臺》和《全員人口信息系統》的“信息交流平臺”功能,加強系統內和部門間人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十九條
信息統計和管理的對象發生地域變化的,現居住地應及時通報原戶籍地并做好管理銜接,省內跨縣人員的信息交流通過《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臺》和《全員人口信息系統》的“信息交流平臺”進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不能界定的人員,按照以“戶籍”結合“常住”的管理模式,納入現居住地統計和管理,確保統計上“不重不漏”。
第二十條
常住人口居住地址發生變化(跨縣區遷移)的,現居住地掌握遷入信息后,通報原居住地鄉鎮(街道或社區),并核實其婚育信息,建立全員人口信息檔案,并通過信息交流通報原居住地,原居住地收到通報信息及時反饋,并做好全員人口信息的管理權限變更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同一城市多處住房,在戶籍地已建卡的,在另一地連續居住一個月以上,向其全員主卡所在地復制生成本地副卡,同時,全員系統自動向主卡地提示臨時居住變更信息,期間發生的結婚、懷孕、生育、節育等信息,由副卡所在地進行登記,同時,全員系統自動向主卡所在地發出同步變更申請,由主卡所在地核實確認后,主卡同步變更。
第二十二條
流入人口省內流動的,通過安徽省全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安徽省流動人口網絡化協作平臺,向流出地進行信息查詢和信息通報;省際流動的,通過安徽省全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協查和信息通報。
第二十三條
各類平臺交流、共享信息要按照流程及時反饋和變更信息,個案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批量共享信息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和變更。流動人口信息按照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相關規程操作。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統計法》和《計劃生育統計管理辦法》。人口信息提供建立審批和備案制度,凡是提供縣級及以上范圍人口信息,需經市級批準,并報經省級備案。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信息系統中的人口信息。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口計生統計部門要利用全員人口信息系統,推進計劃生育科學管理,引導基層開展孕期保健、避孕節育、生殖健康、優生優育等各項服務,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社會保障和法律責任等。
第二十六條
建立全員人口信息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全員人口信息報告單、鄉級信息引導單等是人口信息采集基礎性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向外提供。原始資料歸檔按年由鄉級專人負責保管、專柜存放。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口信息數據庫定期進行信息異地備份,每天進行增量備份,每周進行一次全量備份。
第二十八條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安裝運行全員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等相關業務軟件的計算機要嚴格管理,及時升級操作系統補丁、每天升級病毒庫、查殺黑客程序,定期更換用戶密碼,保障計算機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隱私權。
第二十九條
依托省電子政務平臺,省級建立全員人口數據中心,根據國家《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和《計算站場地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對機房和設施進行安全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確保設備的安全和計算機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數據中心機房定期進行系統軟件、硬件維護,做好維護記錄。對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可能出現的故障,應有防范、監控、補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六章人員管理與培訓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應配備具有計算機相關專業本科以上的信息化管理人員,承擔本市、縣全員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工作,指導鄉級開展信息化應用;鄉級計生辦至少有一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計算機操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人口計生服務站、所等技術服務人員,具備條件的村級計生專干要經過培訓,熟練操作計算機。
第三十四條
信息化管理人員和計算機操作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取得省級人口計生部門認可的任職資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省、市、縣均應建立統計和信息化培訓制度。每年有計劃地安排信息化培訓。
第三十六條
信息化管理人員和計算機操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省、市級人口計生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由安徽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