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安全管理規范
1.目的:
1.1 為了嚴格落實危險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加強對危險品、使用、儲存環節的管控,保障員工人身安全,防止職業危害。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2.1制三科、儲存、使用及危險廢氣物轉移的人員均適用。
3. 定義:
3.1 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物質本身具有某種危險特性,當收到摩擦、撞擊、振動、接觸熱源或火源、日光曝曬、遇水受潮、遇性能相抵觸物品等外界條件的作用,會導致燃燒、爆炸、灼傷及污染環境事故發生的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特性,毒性強、腐蝕性強等特性的物品。
3.2 危險品的種類:
3.2.1制三科涉及到的危險化學品包括:丁酮、環己酮、甲醇、混合溶劑等。
3.2.2制三科涉及到的易制毒品包括:丁酮、環己酮、甲醇。
4. 職責:
4.1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人員職責。
4.1.1 對危險化學品嚴格管控,保證危險化學品用于生產。
4.1.2 對危險化學品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4.1.3 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請購,定期及時發放。
4.1.4 組織本部門人員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4.1.5 組織制定本部門安全操作規程,規章制度。
4.2 危險品儲存區操作人員職責。
4.2.1 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工作。
4.2.2 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能夠處理立即解決。
4.2.3 發生險情應在保障自身安全情況下及時施救。
4.2.4 易制毒品發生丟失、被盜等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直屬主管,其主管將情況如實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并報警處理。
4.3 危險品使用人員職責:
4.3.1 危險品領用必須如實填寫領用記錄單,其記錄必須真實可靠。
4.3.2 丁酮、環己酮、甲醇為易制類毒品,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或挪作他用。
4.3.3 使用人員在接打危險品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3.4 危險品在車間內必須保持密閉狀態,嚴禁危險品敞口作業。
4.3.5 危險品使用時,必須保持設備良好通風狀態。
4.3.6 當現場危險品濃度超過職業衛生接觸限值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相應勞動防護用品。
4.5.2 發生危險廢棄物污染環境事故必須上報環保部門,不得瞞報。
5. 危險物品管理作業指導書:
5.1 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技術要求:
5.1.1 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后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5.1.2 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5.1.3 進入攻擊灌裝間的人員必須觸摸人體靜電導除裝置(人體接地棒),裝卸易燃液體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鞋。
5.1.4 溶劑罐區禁止接打手機,進入罐區前必須關閉手機。
5.1.5 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開桶等操作不得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場所必須遠離火源和熱源。
5.1.6 低閃點易燃液體當溫度高于29℃,中、高閃點易燃液體當溫度高于37℃時,應采取噴水降溫措施。
5.1.7 溶劑罐區嚴禁吸煙和一切明火作業,禁止私拉臨時線路。
5.1.8 溶劑罐區操作人員在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裝卸、分裝溶劑時應佩戴防毒口罩、護目鏡、膠皮手套。
5.1.9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內堆積可燃廢棄物,溶劑罐區現場必須保持干凈整潔。
5.1.10 泄漏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立即停用,或迅速移動至安全區域。當危險化學品泄漏時,應立即關閉水封井。
5.1.11 定期對罐區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包括靜電接地裝置、可燃氣體探測裝置。
5.1.12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每日對易制毒品使用情況進行核對,如發生被盜、丟失立即報告,并向公安部門報告。
5.1.13 易燃液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1.14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溶劑罐區操作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后持證上崗。
5.2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安全技術要求:
5.2.1 危險化學品運輸包裝應結構合理,具有一定強度,防護性能好。
5.2.2 包裝構造和封閉形式應能承受正常條件下的各種作業風險。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發生任何泄漏,包裝表面清潔,不允許沾有有害的危險物質。
5.2.3 盛裝液體的容器應能承受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灌裝時必須留有足夠的膨脹余量,并應保證在溫度55℃時內裝液體不致完全充滿容器。
5.2.4 包裝封口根據內裝物質性質采用嚴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氣密封口。
5.2.5 包裝與內裝物直接接觸部分必要時應有內涂層或進行防護處理。包裝材質不得與內裝物發生化學反應而形成危險產物或導致削弱包裝強度。
5.2.6 各類包裝應符合gb12463,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要求。
5.3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技術要求
5.3.1 危險化學品使用前,必須保持密封狀態,避免污染環境。
5.3.2 危險化學品必須放在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電器柜5米范圍內存放。
5.3.3 危險化學品使用有濕度要求的,必須開啟加濕裝置。
5.3.4 危險化學品10米范圍內禁止明火作業。
5.3.5 嚴禁將危險化學品導入下水道,造成環境污染。
5.3.6 危險化學品在溶劑罐區灌裝時,要將溶劑桶放在接地板上,控制流速(1m/s)。
6 本指導書字頒布之日起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