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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用餐管理規定模版(四篇)

      發布時間:2023-12-26 18:34:01 查看人數:31

      集體用餐管理規定模版

      第1篇 集體用餐管理規定模版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以下是關于集體用餐管理規定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集體用餐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食堂建筑、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

      第四條 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五條 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第六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 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四) 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制售冷葷涼菜的普通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涼菜間,并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 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

      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第八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

      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

      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九條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

      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條 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第三章 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

      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條 學校分管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向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

      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訂購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訂購冷葷涼菜食品。

      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要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

      第十四條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五條 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條 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不得向學生出售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普通高等學校食堂的涼菜間必須定時進行空氣消毒;應有專人加工操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后必須洗凈并保持清潔。

      每餐的各種涼菜應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樣品留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24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第十八條 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第十九條 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第四章 食堂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 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二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必須做到:

      (一) 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學校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不得開辦;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

      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要加大監督的力度與頻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 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 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三十三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要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而發放衛生許可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是:

      學生集體用餐: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牛奶、豆奶、飲料、面點等)、學校舉辦各類活動時為學生提供的集體飲食等。

      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食堂從業人員:食堂采購員、食堂炊事員、食堂分餐員、倉庫保管員等。

      第三十六條 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食堂建筑、設備等暫不作為實行本規定的單位對待。

      但是,其他方面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按《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監督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證用餐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用餐配送,是指餐飲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訂購要求,對膳食進行集中加工、分裝和分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相對固定訂購集體用餐的管理活動。

      國家和本市對學生集體用餐和單位自辦食堂供應集體用餐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本市集體用餐配送的監督管理。

      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集體用餐配送的監督管理。

      本市質量技監、工商、衛生、公安、市容環衛、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體用餐配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食品安全承諾制)

      本市實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承諾制度。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申領餐飲服務許可證及與用餐單位簽訂訂購合同時,應當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分別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及用餐單位作出承諾。

      第六條(鼓勵和引導)

      經濟開發區等集中工作區域以及新建辦公樓,應當創造條件開辦集體用餐食堂,提供用餐場所。

      本市鼓勵符合要求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積極拓展集體用餐市場,實現集體用餐生產經營的規模化和產業化,保證集體用餐的產品質量和用餐安全。

      第二章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七條(從業許可)

      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范圍包括集體用餐配送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并向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集體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裝和分送等生產經營活動。

      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收到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核,并核準其經營范圍、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加工數量,并將經核準的生產加工數量對外公布。

      第八條(生產經營基本條件)

      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其生產加工經營要求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

      (二)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要求相適應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檢驗機構或者檢驗人員;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檢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稱基本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負責人為本單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條(有關人員的培訓和體檢)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從業人員、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其中從業人員還應當經健康檢查并取得合格證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的晨檢制度。

      發現有咳嗽、發熱、腹瀉或者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等癥狀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工藝、數量要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核準的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加工數量,生產加工和配送集體用餐。

      第十二條(原料采購)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向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依法設置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采購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采購原料和半成品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索證驗證,查驗食品質量和定型包裝食品標簽。

      禁止向無證商販采購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食用農產品。

      第十三條(原料初加工)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對原料進行初加工時,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的要求,查驗、揀選、浸泡、沖洗原料,保證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四條(加工方式及溫度控制)

      集體用餐的膳食可以采用冷藏、加熱保溫或者高溫滅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進行加工。

      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應當在膳食燒熟后充分冷卻(在2小時內中心溫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裝、儲存、運輸,食用前須加熱至中心溫度75℃以上。

      采用加熱保溫方式加工的,應當在膳食燒煮后加熱保溫,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溫度始終保持在65℃以上。

      采用高溫滅菌方式加工的,應當將膳食盛裝于密閉容器中經高溫滅菌,達到商業無菌要求。

      第十五條(成品運輸)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集體用餐單位分送膳食應當采用封閉式專用車輛。

      車輛運輸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應當注意操作衛生,防止污染膳食。

      運送膳食的專用車輛及其車內容器應當根據膳食的要求,設定并保持相應的溫度。

      第十六條(食用時間和包裝)

      冷藏方式加工的膳食從燒熟至食用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加熱保溫方式加工的膳食從燒熟至食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采用高溫滅菌方式加工的膳食,應當在其包裝上標明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及食用方法等。

      第十七條(臺帳制度)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原料采購、加工數量、供應單位情況等信息的臺賬制度。

      第十八條(行政指導)

      市和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生產經營活動的原材料采購和膳食加工、儲存、運輸、包裝等環節的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禁止行為)

      禁止向集體用餐單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產品以及國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集體用餐單位

      第二十條(用餐單位負責人責任制)

      集體用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集體用餐活動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集體用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集體用餐的安全,向員工公布供餐單位的有關情況,防止因組織本單位用餐而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患。

      第二十一條(訂購要求)

      集體用餐單位應當向具有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單位訂購本單位集體用餐的膳食;無法訂購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配送的膳食的,應當要求職工到附近具備經營資格和條件的單位食堂、餐飲場所用餐。

      第二十二條(用餐單位場所、設施、人員的要求)

      集體用餐單位的膳食暫存場所應當保持清潔衛生;需要進行現場膳食分裝的,還應當配備符合要求的場地、設施設備。

      集體用餐單位從事膳食分裝、發放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

      發現有咳嗽、發熱、腹瀉或者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等癥狀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膳食的分裝、發放。

      第二十三條(事故報告)

      集體用餐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治,控制剩余膳食,并在事發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同時配合開展中毒事故的相關調查。

      集體用餐單位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緩報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舉報)

      集體用餐單位員工發現本單位向無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單位訂購膳食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舉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檢查檢驗)

      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依法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場所的實地檢查、監督,定期對其生產經營的膳食依法進行抽樣檢驗。

      食品安全監督執法人員在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六條(對集體用餐單位的衛生監督)

      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加強對集體用餐單位用餐活動的日常監督,督促指導其完善膳食安全管理。

      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在對集體用餐單位實施監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集體用餐單位的用餐場所;

      (二)對集體用餐膳食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驗從事分裝、發放膳食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和健康狀況。

      第二十七條(控制措施)

      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已經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膳食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與食物中毒事件相關的生產經營場所(包括集體用餐單位的配餐間)以及食品加工工具、盛放容器;

      (三)責令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膳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事故處理)

      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接到集體用餐單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后,應當詳細記錄,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發生重大或者重大以上食物中毒以及發生人員死亡的,應當依法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處罰)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加工數量、供應單位情況等信息的臺帳制度的;

      (二)向集體用餐單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產品的。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對集體用餐單位的處罰)

      集體用餐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向無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單位訂購膳食的;

      (二)參與膳食分裝、發放的本單位人員未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合格證明的。

      集體用餐單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集體用餐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執法人員的處理)

      監督執法人員在監督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救濟途徑)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第2篇 學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第 14 號

      現公布《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陳至立

      衛生部部長 張文康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食堂建筑、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

      第四條 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五條 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第六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制售冷葷涼菜的普通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涼菜間,并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 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第八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九條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

      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條 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第三章 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條 學校分管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向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

      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訂購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訂購冷葷涼菜食品。

      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要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

      第十四條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五條 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條 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 ℃。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普通高等學校食堂的涼菜間必須定時進行空氣消毒;應有專人加工操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后必須洗凈并保持清潔。

      每餐的各種涼菜應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樣品留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24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第十八條 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 ℃或低于10 ℃的條件下存放。

      第十九條 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第四章 食堂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 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二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學校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不得開辦;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

      加大衛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嚴格執行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準,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要加大監督的力度與頻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三十三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要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而發放衛生許可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 條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是:

      學生集體用餐: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牛奶、豆奶、飲料、面點等)、學校舉辦各類活動時為學生提供的集體飲食等。

      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食堂從業人員:食堂采購員、食堂炊事員、食堂分餐員、倉庫保管員等。

      第三十六條 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食堂建筑、設備等暫不作為實行本規定的單位對待。但是,其他方面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按《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3篇 貴陽實驗三中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食堂建筑、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

      第四條 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五條 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堂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第六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制售冷葷涼菜的普通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涼菜間,并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 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第八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末經消毒的餐飲具有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九條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

      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條 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第三章 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

      (二)末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條 學校分管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向末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

      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要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

      第十四條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五條 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條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普通高等學校食堂涼菜間必須定時進行空氣消毒;應有專人加工操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后必須洗凈并保持清潔。每餐的各種涼菜應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樣品留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24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第十八條 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第十九條 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個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第四章 食堂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 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

      第二十二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學校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不得開辦;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六條 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

      加大衛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嚴格執行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準,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靡宦剎揮璺⒅ぁ6曰竦夢郎砜芍さ難J程靡喲蠹嘍降牧Χ扔肫刀取?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三十三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要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而發放衛生許可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是:

      學生集體用餐: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牛奶、豆奶、飲料、面點等)、學校舉辦各類活動時為學生提供的集體飲食等。

      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食堂從業人員:食堂采購員、食堂炊事員、食堂分餐員、倉庫保管員等。

      第三十六條 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食堂建筑、設備等暫不作為實行本規定的單位對待。但是,其他方面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按《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第4篇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學校總務處監督指導、政教處督查,學校食堂管理員、學校校醫及食堂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一、 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二、 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三、 食堂加工操作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 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二) 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三) 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四、 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五、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六、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 準或要求。

      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七、 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八、 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

      十、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十一、 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十二、 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十三、學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十四、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1個小時,若超過1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十五、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十六、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十七、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十八、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 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主管校長負責制,并配備專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十九、學校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按制度執行。

      二十、學校食堂在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合法經營,并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二十一、學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二十二、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二十三、學校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總務處、政教處和食堂管理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十四、學校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二十五、學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 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 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二十六、學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管理員及時報告學校,學校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并逐級上報。

      二十七、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集體用餐管理規定模版(四篇)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以下是關于集體用餐管理規定相關資料,歡迎閱讀。集體用餐管理規定【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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