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火工品管理部分處罰規定
1、領取火工品數量與臺帳或有關記錄不對口者,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2、不使用專用火工品箱領取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3、火工品記錄本記錄內容填寫不清、不全、不對口發現一次罰放炮員100元。
4、火藥、雷管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以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機電設備的安全地點,且相聚20米以上,否則罰款100元。
5、炸藥、雷管必須分別放在炸藥、雷管箱內,雷管和炸藥混裝,雷管或炸藥箱放在躲炮距離之內,罰款100元。
6、嚴禁火藥、雷管亂扔、亂放及損壞,否則一管火藥罰款50元,一發雷管罰款100元。
7、炮線不夠長度罰當班班長5元/米。
8、放炮器鑰匙不隨身攜帶,罰放炮員20元。
9、放炮母線不收罰放炮員20元。
10、必須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規定,根據炮眼深度正確填充炮眼,保證封泥長度符合要求。采掘面放炮必須使用水泡泥。嚴禁使用煤粉等可然性材料填充炮眼,必須使用專用的泡泥封裝炮眼,炮眼填充不符合要求罰爆破員10元/眼。
11、不用炮棍裝藥罰爆破員100元。
12、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罰單位跟班隊長、班長、操作人員各100元。
13、嚴禁在電氣、電纜附近做引藥,以防雜散電流引爆雷管,否則將對放炮員處以50元罰款。
14、做引藥和裝藥時必須將雷管的腳線擰結在一起,防止雜散電流引爆,否則給予放炮員20元的罰款。
15、間距小于20米的兩個平行巷道同時掘進,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另外一個巷道工作面的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否則,將給予放炮員和單位負責人100元的處罰。
16、爆破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躲炮距離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否則將給予班組長100元的處罰。
17、放炮前,必須按安全措施或《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立警戒,防止人員誤入放炮區域,警戒人員不在指定地點警戒、私自撤離或不負責任者,罰款100元。
18、放炮前,放炮員必須發出聲響和視覺信號,使在危險區的人能夠聽到、看到,并至少再等五秒鐘才可放炮,否則將給予放炮員50元的罰款。
19、處理瞎炮時,嚴禁手拽或鎬刨,處理瞎炮方法不當給予班長100元罰款,造成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20、放炮器不完好罰當班班長20元,并停止使用。
21、嚴禁放明炮、糊炮或明火放炮,否則將給予責任者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的處以500元罰款,并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22、私自攜帶炸藥、雷管升井,井下埋藏或丟失火工品的,按每發雷管、每管炸藥罰款100元處理。
23、若有其他人撿到雷管,根據管號查出與該雷管有關者一律罰款:一發雷管罰放炮員100元,隊長100元。
24、有關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其他未包含事宜,按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關于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25、炮掘工作面必須實行“一炮三檢”制度,否則罰放炮員50元。
26、放炮前必須灑水、降塵,否則罰跟班班長和放炮員各50元。
第2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規定
火工屬重大危險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會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設想,為進一步加強火工品管理,杜絕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規定:
1火工領用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領退手續,當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須當班退庫;
2火工品在使用時必須要有兩人或兩人以上人員在場證明,對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確認;
3下班之前,掘進火工使用人員必須到值班室填寫《掘進火工使用記錄》,使用人員和證明人都必須簽字負責,不得代簽名;
4若有未爆的殘炮,最先發現人員必須匯報值班長,由值班長組織處理,并認真記錄;
5火工品在領取、使用和退庫過程中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私藏火工或將火工帶出地面者,一經發現立即開除,并追究刑事責任;
6各有關人員須嚴格遵照執行,相互監督。對提供私藏、私帶火工品線索者,一經核實,予以重獎(2000元),同時礦部保證對提供線索者保密;
7值班人員對本班火工使用情況負責,保證本班火工使用記錄填寫規范并與火工發放站領退記錄相符;
第3篇 某煤礦火工品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火工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結合我礦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沛城煤礦火工品管理規定,希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組織機構:
組長:由礦長擔任。
副組長:由生產副礦長擔任。
成員:由供應科科長、保衛科科長、生產科科長、安監站分管站長或監察員、井下炸藥庫班長。
辦公室設在生產科,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礦每旬由生產副礦長,火工品管理小組組織一次礦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檢查,并不定期抽查,對查出的問題,按規定兌現罰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組,召開一次專業例會,總結上旬火工品管理情況,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研究炸藥消耗定額的完成情況,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組織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員即“四員”的復訓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員”的業務素質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區每班組必須配備有兩名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放炮員負責本班組的爆破任務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區隊長是本區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凡一個季度內出現三次不按規定管理火工品的單位,單位的主管區隊長,視情節給予相應有處理,并予通報。
6、煤礦井下放炮,嚴格執行“十不準裝藥,十不準放炮”制度。
7、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執行瓦斯員和班長對放炮管理的安全檢查制度。
8、嚴格執行放炮員上崗必須持放炮合格證,及攜帶瓦斯便攜儀制度。
9、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灑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點,必須懸掛有放炮爆破作業圖表,配備炸藥箱、雷管盒,并加鎖。
11、各單位使用的炸藥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為一年,中途損壞自行修理,損壞嚴重礦發新并按價賠償。
三、獎罰辦法:
(一 )、火工品的購買和儲存:
1、供應科必須到市縣公安局指定的廠家購買,任何人不得私自變更供應渠道,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2、火工品由專車運輸,車上有“危險”標志的黃旗和防火設施,司機按有關規定,聽從押運員的指揮,按照指定路線,限速行駛,途中不得停留,否則罰司機50元。
3、火工品到礦后,由供應科火藥庫保管員驗收簽字,并及時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口把鉤工、信號工,火工品嚴禁在井口或井下車場、巷道內停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及時運往井下炸藥庫,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押運員嚴格執行條例和各項管理制度,認真押運,并親自在規定時間內從廠家押往井下炸藥庫,中途不得換人,并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否則發現一次不符合規定罰款50元。
5、倉庫保管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帳、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庫房人員不得脫崗、離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炸藥庫,消防器材齊全。否則發現一次違反規定罰倉庫保管員50元。
6、專庫專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藥、雷管必須按規定分別存放,并符合要求。庫存量不能超過安全庫存數量,即炸藥2噸,雷管4000發。
7、庫房內必須懸掛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和爆破器材管理有關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種記錄臺帳。
8、所有的電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導通室內導通編號,沒有導通編號的電雷管嚴禁發放。否則發現一次罰倉庫保管員50元。
9、嚴格執行對號發放制度。否則,每錯發雷管一發,罰當班炸藥庫值班員5元。
10、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要認真收回、清理、登記造冊,根據可存數字雷管不超過500發,炸藥不超過100kg,若達到規定及時報告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銷毀。
11、爆破器材庫存數量、規格、品種要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三相符。否則發現一次一項違反規定,罰倉庫保管員50元。
(二)、火藥的領發與清退
1、放炮員根據當班生產任務選用雷管炸藥,填寫在專用的火工品領料單上,經帶班區長簽字審批后,持放炮合格證及領料單到礦生產科調度室審批,沒有當班帶班區長簽字或與生產現場不相符,調度員一律不準審批。
2、放炮員持放炮上崗證、便攜儀和審批過的火藥領料單到井下炸藥庫領取火工品,否則炸藥庫發放員嚴禁發放。庫房保管員按照審批數量,如數發放,不得超發或少發。放炮員領取火工品后必須當面核查領取的數量及編號等,否則責任自負。
3、領取火藥應有正付炮手兩人領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網員或班組長代替,領到火工品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運往工作地點,并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及雷管盒內,嚴禁亂扔、亂放、埋藏等。每發現一管藥或一發雷管罰放炮員10元,罰帶班區長5元。火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須把火藥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4、倉庫保管員堅持“八不發放制度”。
(1)沒有合格證不發。
(2)放炮員不持放炮合格證,不帶瓦斯便攜儀,不對號不發。
(3)不是專用領料單,沒有審批不發。
(4)不是雙人領料不發。
(5)沒有雷管盒不發。
(6)雷管盒沒有鎖不發。
(7)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
(8)質量有問題不發。
5、認真執行火工品領發、清退制度。各單位火工品清領、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蓋章。
6、各單位火工品現場用量必須在當班下班之前,經當班班長核發,在清退單上簽字后,放炮員親自退庫,炸藥庫保管員按清退單查收,若發現不按規定辦理一次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重處。
7、炸藥庫必須切實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員無清退單或清退單填寫不符要求的,炸藥庫值班員必須及時上報安監站或炮管組,每人次給予10-50元的處罰。
8、號召廣大職工認真搜撿丟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須交炸藥庫,由當班炸藥庫值班員出具證明報安監站;井上撿到的雷管必須及時主動的交安監站。無論是交井下炸藥庫還是交安監站,上交者必須講清拾到雷管的地點(最好有證明人),礦對上交雷管個人按每發2元給予現金獎勵。
9、安監站對收到的雷管,要做好專項記錄臺帳。暫存雷管的箱子要雙人雙鎖保管,并定時送往中央炸藥庫,炸藥庫對收到的雷管必須做好記錄,要專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編號及使用單位。
10、安監站、炮管組、保衛科積極配合,對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處理工作,丟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組。
11、凡發現私自攜帶雷管上井的,每一發罰100元,三發及以上的除罰款外,交公安部門處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搜撿到雷管不主動上交的,經查實同樣按私自攜帶雷管上井處理。
12、加強門衛管理和檢查,凡發現攜帶雷管、炸藥出礦的,一律開除礦籍,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有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放炮合格證的專職放炮員擔任,無放炮證的人員嚴禁放炮,任何領導無權指派沒有放炮合格證的人員放炮,否則,違反規定按嚴重三違處理。
2、放炮員應按照本單位施工措施,嚴格依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作業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點放炮,不堅持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不攜帶瓦斯便攜儀罰放炮員50元。
4、放炮前,班組長沒有向所通往放炮地點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員罰50元,沒設警戒放炮罰放炮員50元,警戒人員失職罰50元。
5、放炮必須采用礦規定的放炮線進行放炮,放炮線長度符合規定(巖巷100米,半煤巖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電纜線、雷管腳線、鐵絲等做母線進行放炮的,放炮線長度不夠的,每一項罰款100元。
6、放炮距離和掩護放炮員的安全地點違反有關規定,(以作業規程為準)罰放炮員50元。
7、放炮時放炮鑰匙放炮員沒有隨身攜帶、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沒有執行放炮員一人操作的,放炮時沒有首先發出放炮警號,再等5秒鐘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鑰匙,未將母線摘下并扭結,每一項罰放炮員50元。
8、放炮員在裝配引藥時,未將雷管腳線末端扭結,裝炮前,炮眼內浮煤、巖粉沒有掏凈,沒有充填足夠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每一項罰放炮員50元。
9、采掘作業地點沒有爆破作業圖表,或沒有按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的,每項罰50元。
10、放炮員放炮時,嚴禁放明炮、糊炮、及煙炮。
11、各采掘地點必須執行正向裝藥,實行一次裝藥一次全部起爆。否則,發現一次罰放炮員50元。
12、出現拒爆處理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執行,及時處理。
13、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技術科應提供準確的圖紙資料,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米時,只準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貫通,另一個頭必須停止作業,但保持通風。
(四)、獎勵辦法:
1、各單位放炮員完成當班的爆破任務,無三違行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補助費。
2、實現礦安全目標,年度內經上級主管部門檢查礦被評為火工品管理先進單位,礦內評出先進管理區隊前三名給予獎勵,第一名獎1000元,第二名獎800元,第三名獎500元。
3、實現礦安全目標,年度內經上級管理部門檢查礦被評為火工品管理先進單位,礦火工品領導小組每人獎勵100元。
4、對在平時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經領導小組批準獎勵50-200元,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報請礦給予記功表彰。
5、沒有實現安全目標的區隊,不予評先。
6、違反本規定造成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4篇 牛頭山隧道火工品管理規定
火工品管理關系著國家財產安全和企業聲譽,關系著企業經濟效益,關系著周邊居民及參戰職工的生命安全,為了加強火工品的管理,使爆破施工能夠有序、安全地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
為了加強對爆破器材的管理,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888
副 組 長:888、888、888、888、888
組 員:888、888
二、爆破器材領發、運輸、保管管理制度
1、現場爆破施工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頒發的爆破員證書方可上崗。
2、所有參加爆破施工的人員上崗前都要經過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培訓和思想教育培訓,施工人員思想一定要過硬。
3、爆破器材臨時存放倉庫的設置:庫房要與居民區、工廠、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離,必須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盜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風和防爆照明設備,要設置必要的滅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炸藥和雷管要分庫房存儲,距離不小于30m。
4、爆破器材入庫要嚴格檢查驗收,履行出入庫手續和清點核對交接制度。對同品種、同規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發零存整、發舊存新,即先進先出的原則。實行雙人雙鎖制度。收存、發放按制度在爆炸物品登記簿上進行登記、簽字,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目相符。進入庫區不應穿帶帶釘鞋和易產生靜電衣服,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5、運輸爆炸品的車輛,必須在排氣管口裝防火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炸藥和雷管應分別在兩輛專車內運送,兩車間距大于50m,并派專人護送,運行中顯示紅旗或紅燈。雷管裝載量不準超過車輛額定載重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品的裝載量,不準超過車輛的額定重量。裝運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加棚加鎖或使用集裝箱運輸。不準他人乘坐。
6、爆破器材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爆破器材的運輸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雷雨天氣的防范。雷電將臨時,立即停止所有炸藥運輸和短程搬運,所有人員立即撤至安全地點,并迅速將雷電來臨和雷電已過的信息,通知爆破作業區人員。
7、爆破器材要輕拿輕放,防止摔落受震,也不準拖拉和滾動,雨天要有防雨、防滑措施。 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不得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或木箱內。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得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8、當日所領取的爆炸物品如果未使用完,必須及時返回庫房,做好交接記錄。
9、庫存量不準超過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爆炸物品堆碼應墊高200~300mm,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炸藥儲存點周邊設置圍墻,無關人員不得在其周圍逗留,庫區應晝夜警衛。
10、發現火工品丟失、被盜,必須馬上報告項目經理部專門負責人及時處理。火工品變質、受潮、失效的,應報告項目經理部專門負責人,統一組織銷毀,并填制《產品丟失、損壞、變質記錄表》。
三、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作業的基本要求
(1)從事爆破作業人員(爆破工作負責人、參加爆破作業人員、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爆破班、組長)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門的爆破安全技術培訓,熟知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規則,并經考試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2)爆破作業必須做到安全生產,操作中要加強安全技術交底和檢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爆破安全規程》和鐵道部《鐵路工程基本作業施工安全技術規程》、鐵道部《鐵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中《爆破作業》的有關規定。
(3)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嚴禁穿摩擦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
(4)人工打炮眼時、打眼人必須思想集中,不能東張西望,聊天說話,舉鍾人立腳處必須穩固,并應站在掌釬人的側面,掌釬人必須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
(5)修整高壓管路,抽換炮釬移動或整修鑿巖機及清潔水箱加水等工作均應將有關的風水閥關閉后進行。嚴禁利用膠管內的高壓風直接吹散塵埃和石屑。
(6)爆破用品使用前應根據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質量檢查,每炮使用的引線長度應根據炮燃燒速度決定。燃燒速度應分批分卷進行實驗。引線與雷管的聯接應根據當時所需要的數量在指定地點進行,聯接時必須使用雷管鉗,嚴禁用牙咬段。
(7)起爆藥包必須在裝藥時制作,嚴禁事先做好放在一邊。制作時,嚴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藥包,必須用與雷管直徑相同的木條或竹釬先在藥包一端捅一個深為l 5倍雷管長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線的雷管,封閉孔口。
(8)爆破材料的領取,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寫領藥憑證,經有關負責人審查批準后到庫房提取。炸藥和雷管嚴禁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嚴禁與帶電物品(如手電筒等)一起攜帶運送。搬炸藥和雷管人員同行時兩人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爆點嚴禁亂丟亂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嚴禁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9)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安全躲炮地點,每人每次聽到信號雷管爆炸后,必須立即停止點炮進入安全區,并將點炮情況向炮工組長詳細匯報。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 8m。但其總長不得小于im。
(10)爆破所用的雷管必須經過檢查試爆,電雷管須檢查電阻,生銅銹的雷管嚴禁使用。
(11)用電雷管起爆時,當電線敷設完畢后,應以經過定期檢查合格的專用爆破電橋檢查電路的總電阻,使其符合要求。炮響后必須立刻取下爆破機的手柄,然后摘除電線,待煙塵消散后方可進入火電爆破區檢查。爆破機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班(組)長一人攜帶、使用、保管。
(12)爆破區近處有閃電和雷聲的時候或在雨云彌漫,有可能突然發生雷電的時候,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13)爆破工點300m范圍內禁止進行其它爆破工作。
(14) 嚴格執行 “一炮三檢”、 “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2、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組織
(1)爆破作業現場必須統一指揮,明確分工有組織的進行,做到統一部署,行動一致。
(2)禁止吸煙,禁止將火柴、打火機等其它易然品帶入工地。
(3)工地的道路要修整好,以便于工作人員行走和運輸爆破材料。
(4)起爆前,警戒區四周必須派設一定數量的警戒人員,警戒區內的人畜必須撤離,施工機具應妥善安置。警戒人員必須手持紅旗和喊話筒(或口笛)以便顯示標志和傳達信號,警戒人員清場后必須向現場值班干部報告,在確認爆破區安全的情況下,由值班干部下達起爆命令后方能起爆。
(5)有車通過施工地段,必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系,規定放炮時間。
(6)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定爆破實施計劃,組織爆破裝藥網絡聯接和防護工作,爆破前與周圍居民、單位聯系并確定爆破警戒范圍,并設立警戒對周圍進行安全檢查。
(7)警戒范圍:一般小炮應距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決定。
(8)警戒解除:一般在爆破15分鐘后無異常情況解除爆破警戒,恢復人員、車輛通行。
3、裝藥作業的安全要求
(1)裝藥作業必須是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爆破工擔任。裝炮區內嚴禁吸煙點火,非裝炮人員在裝炮開始前,必須撤離裝炮點。裝炮完畢必須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以便起炮后核對有無瞎炮,并進行處理。
(2)裝填炸藥應根據設計要求的數量、位置進行,裝藥要分次裝入,用竹木棍輕輕壓實,嚴禁用鐵棒等金屬器具或用力壓入炮孔內,炮孔內不得掉入石屑。當炮孔深度較大時,炮藥用繩子吊下,或用竹木制炮棍送入。不得直接往孔內丟藥包,導爆索只許用鋒利刀一次割好。
(3)裝藥前事先與當地氣象部門聯系,避免在雷雨天裝藥,萬-遇上爆風雨或閃電打雷時,應停止裝藥、安裝電雷管和聯接電線等操作。
(4)爆破孔的堵塞,應保證質量和長度,并保護好起爆物,堵塞孔最好用1:2~1:3(粘土:粗沙)的混砂混合物,含水量在2 0%左右,分層輕輕壓緊,堵塞長度均應大于最低抵抗線長度的10%-15%,堵塞時應注意切勿搗壞導火索和雷管的腳線。
4、瞎炮處理方法安全要求
(1)如炮孔外的電線、導火索或導爆索或淺腳檢查性能尚好,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2)當孔深在50cm以內時,可用表面爆破法炸毀。當炮孔較深且用藥量不太多時,可以先把上部填塞物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掏出,再用壓力不大的水浸泡并沖洗出,并將拒爆藥包的雷管銷毀,或將上部炸藥掏出部分后再從新裝入起爆藥包起爆。
(3)可在原炮眼四周60cm處打與之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銷毀原瞎炮。但鉆孔時,要避免鉆頭觸及原孔雷管與炸藥且需注意巖層節理情況,在打眼地點不得有連通瞎眼炮之裂紋。
(4)處理瞎炮時,禁止拉住電雷管的腳線把雷管從藥包內拉出,禁止把藥包或帶雷管的藥包從炮眼內掏出;禁止把殘眼底部加深擴大,再裝藥爆破。
(5)處理瞎炮時,必須設立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在附近做其它工作。
5、距離民房、構造物、電力通信設施較近時,采取控爆安全防護措施。
(1)編制專項爆破方案,經相關部門審核后在實施.確保安全。
(2)爆體覆蓋
使用有韌性及強度的廢膠胎,割成一定長度編制的“炮被”,在每次爆破中,對爆體進行覆蓋。或使用裝入砂土的編織袋對孔口進行壓蓋,形成第一道屏障進行防護。
(3)設置安全警戒范圍
控爆區位于既有線、公路旁,來往車輛、行人較多,組織嚴密的警戒工作也是施工中的重中之重問題,除采取強有力的防護措施及安全監測外,還必須擬訂半徑200m范圍的爆破警戒區域為重點施工工作內容,尤其是在山坡的交通道兩端、路口設置爆破安全警戒示意牌,加強施工警戒人員的素質、能力,在地方各級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安排下進行。
第5篇 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規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運輸、儲藏、保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運輸、儲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95條至314條之有關規定。
(3) 特殊情況和特殊地點的爆破,要執行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監部門要派安監人員負責監護。
(4)嚴格執行雷管、炸藥“領、用、退”簽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藥丟失制度及有關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對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證措施:
(1)火工品領導小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切實加強管理。
(2)安全保衛部門定期對接觸火工品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職工澡堂、宿舍進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接觸火工品人員的教育;安監部門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具體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把違章放炮當作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3、強制執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15條至346條之有關規定。
(2)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138條執行,高瓦斯地區應執行放炮停電制度。
(3)放炮時的躲炮距離、站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裝藥量等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確規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培訓內容
(1)放炮員、及其他接觸火工品人員,每年接受有關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識的培訓不少于兩次。
(2)培訓內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關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有關井下爆破的《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員的法制觀念,安全意識,操作技能。
第6篇 煤礦火工品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火工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結合我礦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沛城煤礦火工品管理規定,希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組織機構:
組長:由礦長擔任。
副組長:由生產副礦長擔任。
成員:由供應科科長、保衛科科長、生產科科長、安監站分管站長或監察員、井下炸藥庫班長。
辦公室設在生產科,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礦每旬由生產副礦長,火工品管理小組組織一次礦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檢查,并不定期抽查,對查出的問題,按規定兌現罰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組,召開一次專業例會,總結上旬火工品管理情況,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研究炸藥消耗定額的完成情況,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組織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員即“四員”的復訓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員”的業務素質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區每班組必須配備有兩名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放炮員負責本班組的爆破任務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區隊長是本區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凡一個季度內出現三次不按規定管理火工品的單位,單位的主管區隊長,視情節給予相應有處理,并予通報。
6、煤礦井下放炮,嚴格執行“十不準裝藥,十不準放炮”制度。
7、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執行瓦斯員和班長對放炮管理的安全檢查制度。
8、嚴格執行放炮員上崗必須持放炮合格證,及攜帶瓦斯便攜儀制度。
9、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灑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點,必須懸掛有放炮爆破作業圖表,配備炸藥箱、雷管盒,并加鎖。
11、各單位使用的炸藥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為一年,中途損壞自行修理,損壞嚴重礦發新并按價賠償。
三、獎罰辦法:
(一 )、火工品的購買和儲存:
1、供應科必須到市縣公安局指定的廠家購買,任何人不得私自變更供應渠道,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2、火工品由專車運輸,車上有“危險”標志的黃旗和防火設施,司機按有關規定,聽從押運員的指揮,按照指定路線,限速行駛,途中不得停留,否則罰司機50元。
3、火工品到礦后,由供應科火藥庫保管員驗收簽字,并及時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口把鉤工、信號工,火工品嚴禁在井口或井下車場、巷道內停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及時運往井下炸藥庫,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押運員嚴格執行條例和各項管理制度,認真押運,并親自在規定時間內從廠家押往井下炸藥庫,中途不得換人,并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否則發現一次不符合規定罰款50元。
5、倉庫保管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帳、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庫房人員不得脫崗、離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炸藥庫,消防器材齊全。否則發現一次違反規定罰倉庫保管員50元。
6、專庫專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藥、雷管必須按規定分別存放,并符合要求。庫存量不能超過安全庫存數量,即炸藥2噸,雷管4000發。
7、庫房內必須懸掛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和爆破器材管理有關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種記錄臺帳。
8、所有的電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導通室內導通編號,沒有導通編號的電雷管嚴禁發放。否則發現一次罰倉庫保管員50元。
9、嚴格執行對號發放制度。否則,每錯發雷管一發,罰當班炸藥庫值班員5元。
10、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要認真收回、清理、登記造冊,根據可存數字雷管不超過500發,炸藥不超過100kg,若達到規定及時報告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銷毀。
11、爆破器材庫存數量、規格、品種要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三相符。否則發現一次一項違反規定,罰倉庫保管員50元。
(二)、火藥的領發與清退
1、放炮員根據當班生產任務選用雷管炸藥,填寫在專用的火工品領料單上,經帶班區長簽字審批后,持放炮合格證及領料單到礦生產科調度室審批,沒有當班帶班區長簽字或與生產現場不相符,調度員一律不準審批。
2、放炮員持放炮上崗證、便攜儀和審批過的火藥領料單到井下炸藥庫領取火工品,否則炸藥庫發放員嚴禁發放。庫房保管員按照審批數量,如數發放,不得超發或少發。放炮員領取火工品后必須當面核查領取的數量及編號等,否則責任自負。
3、領取火藥應有正付炮手兩人領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網員或班組長代替,領到火工品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運往工作地點,并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及雷管盒內,嚴禁亂扔、亂放、埋藏等。每發現一管藥或一發雷管罰放炮員10元,罰帶班區長5元。火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須把火藥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4、倉庫保管員堅持“八不發放制度”。
(1)沒有合格證不發。
(2)放炮員不持放炮合格證,不帶瓦斯便攜儀,不對號不發。
(3)不是專用領料單,沒有審批不發。
(4)不是雙人領料不發。
(5)沒有雷管盒不發。
(6)雷管盒沒有鎖不發。
(7)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
(8)質量有問題不發。
5、認真執行火工品領發、清退制度。各單位火工品清領、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蓋章。
6、各單位火工品現場用量必須在當班下班之前,經當班班長核發,在清退單上簽字后,放炮員親自退庫,炸藥庫保管員按清退單查收,若發現不按規定辦理一次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重處。
7、炸藥庫必須切實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員無清退單或清退單填寫不符要求的,炸藥庫值班員必須及時上報安監站或炮管組,每人次給予10-50元的處罰。
8、號召廣大職工認真搜撿丟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須交炸藥庫,由當班炸藥庫值班員出具證明報安監站;井上撿到的雷管必須及時主動的交安監站。無論是交井下炸藥庫還是交安監站,上交者必須講清拾到雷管的地點(最好有證明人),礦對上交雷管個人按每發2元給予現金獎勵。
9、安監站對收到的雷管,要做好專項記錄臺帳。暫存雷管的箱子要雙人雙鎖保管,并定時送往中央炸藥庫,炸藥庫對收到的雷管必須做好記錄,要專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編號及使用單位。
10、安監站、炮管組、保衛科積極配合,對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處理工作,丟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組。
11、凡發現私自攜帶雷管上井的,每一發罰100元,三發及以上的除罰款外,交公安部門處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搜撿到雷管不主動上交的,經查實同樣按私自攜帶雷管上井處理。
12、加強門衛管理和檢查,凡發現攜帶雷管、炸藥出礦的,一律開除礦籍,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有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放炮合格證的專職放炮員擔任,無放炮證的人員嚴禁放炮,任何領導無權指派沒有放炮合格證的人員放炮,否則,違反規定按嚴重三違處理。
2、放炮員應按照本單位施工措施,嚴格依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作業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點放炮,不堅持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不攜帶瓦斯便攜儀罰放炮員50元。
4、放炮前,班組長沒有向所通往放炮地點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員罰50元,沒設警戒放炮罰放炮員50元,警戒人員失職罰50元。
5、放炮必須采用礦規定的放炮線進行放炮,放炮線長度符合規定(巖巷100米,半煤巖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電纜線、雷管腳線、鐵絲等做母線進行放炮的,放炮線長度不夠的,每一項罰款100元。
6、放炮距離和掩護放炮員的安全地點違反有關規定,(以作業規程為準)罰放炮員50元。
7、放炮時放炮鑰匙放炮員沒有隨身攜帶、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沒有執行放炮員一人操作的,放炮時沒有首先發出放炮警號,再等5秒鐘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鑰匙,未將母線摘下并扭結,每一項罰放炮員50元。
8、放炮員在裝配引藥時,未將雷管腳線末端扭結,裝炮前,炮眼內浮煤、巖粉沒有掏凈,沒有充填足夠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每一項罰放炮員50元。
9、采掘作業地點沒有爆破作業圖表,或沒有按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的,每項罰50元。
10、放炮員放炮時,嚴禁放明炮、糊炮、及煙炮。
11、各采掘地點必須執行正向裝藥,實行一次裝藥一次全部起爆。否則,發現一次罰放炮員50元。
12、出現拒爆處理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執行,及時處理。
13、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技術科應提供準確的圖紙資料,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米時,只準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貫通,另一個頭必須停止作業,但保持通風。
(四)、獎勵辦法:
1、各單位放炮員完成當班的爆破任務,無三違行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補助費。
2、實現礦安全目標,年度內經上級主管部門檢查礦被評為火工品管理先進單位,礦內評出先進管理區隊前三名給予獎勵,第一名獎1000元,第二名獎800元,第三名獎500元。
3、實現礦安全目標,年度內經上級管理部門檢查礦被評為火工品管理先進單位,礦火工品領導小組每人獎勵100元。
4、對在平時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經領導小組批準獎勵50-200元,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報請礦給予記功表彰。
5、沒有實現安全目標的區隊,不予評先。
6、違反本規定造成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7篇 井下爆破火工品管理安全技術規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運輸、儲藏、保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運輸、儲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95條至314條之有關規定。
(3) 特殊情況和特殊地點的爆破,要執行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監部門要派安監人員負責監護。
(4)嚴格執行雷管、炸藥“領、用、退”簽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藥丟失制度及有關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對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證措施:
(1)火工品領導小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切實加強管理。
(2)安全保衛部門定期對接觸火工品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職工澡堂、宿舍進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接觸火工品人員的教育;安監部門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具體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把違章放炮當作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3、強制執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15條至346條之有關規定。
(2)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138條執行,高瓦斯地區應執行放炮停電制度。
(3)放炮時的躲炮距離、站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裝藥量等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確規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培訓內容
(1)放炮員、及其他接觸火工品人員,每年接受有關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識的培訓不少于兩次。
(2)培訓內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關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有關井下爆破的《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員的法制觀念,安全意識,操作技能。
第8篇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規定范本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規定和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強領導 強化管理
(一)組織領導和崗位責任
1.為加強我礦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安全的副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安監科長、總工程師等生產班子其他成員擔任,成員由通防副總、采掘副總、通防專業組、調度室分管采掘主任、安監科、生產技術科、通防科、供應科、保衛科等有關部門科室主要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小組例會和從事爆破物品運輸、押運、發放、使用等人員的教育例會,統一思想,工作研究,學習上級文件、精神、通報有關情況,完善管理制度。
3.職教安監、工資部門要根據年度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涉爆人員進行培訓和復訓。
4.供應科要安排專人負責火工品的購入,按時交接火工品,辦理接貨手續,確保對井下火工品供應。
5.保衛科負責對爆破作業與管理有關人員的資格審核、驗收工作,配合人力資源部組織有關對爆破從業人員許可證和民爆管理系統ic卡的辦理。負責火工品運輸的全程監護,并定期對火工品材料的儲存、使用和發放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火工品安全規范管理,確保不流失、不丟失。
6.安監科負責對火工品運輸、儲存、現場爆破施工等嚴格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7.安監科負責對井下火工品的運輸、發放、儲存等工作,負責爆破材料庫的安全規范管理。
8.各相關采掘等涉爆單位的主要領導為本單位火工品和爆破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者,技術員是安全技術管理第一責任者,跟班副區長、班組長是當班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安監員是安全監督檢查第一責任者,爆破工是安全操作施工第一責任者。
9.各有關單位配合職教部門在證件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未經培訓或無證人員一律不得擔負相關工作。
(二)涉爆人員管理
1.爆破工、保管員、押運員必須年滿20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必須具有初中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兩年以上本公司采掘工作經歷,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熟悉礦井通風、瓦斯、煤塵防治管理,熟悉作業規程,掌握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技術。
2.爆破工、保管員、押運員等必須參加培訓,取得爆破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及ic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及民爆信息管理系統個人ic卡,兩證兩卡齊全才可上崗作業。無證或持證不全禁止從事作業,否則嚴肅追究當事人及單位領導責任。
3.取得操作資格證和許可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3個月,方準獨立進行爆破工作。
4.爆破工職責:①負責爆破材料的領用、運輸和保管,防止遺失或轉交他人,嚴禁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②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按照爆破規定、爆破設計規定進行作業;③爆破后認真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上報和處理;④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爆破材料如數及時交回爆破材料庫。
5.爆破材料保管員職責:①負責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材料,并保持完備的記錄;②對無操作證、許可證、ic卡或證卡不全以及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爆破材料;③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材料。
6.爆破材料押運員職責:①負責核對所押運爆破材料的品種和數量;②保證運輸工具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③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破材料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④負責看管爆破材料,防止爆破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7.爆破材料保管班長職責:①負責制定庫房班組管理規定并報區隊批準;②檢查督促保管員、押運員履行工作職責;③及時按期清庫核帳,并及時上報過期或質量可疑的爆破材料;④負責計劃、驗收、統計上報爆破材料等有關資料;⑤督促檢查庫房安全狀況、消防設施等有關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涉及爆破材料管理的爆破員名冊和雷管編號、爆破材料領用單、爆破時控卡、爆破材料臺帳等資料,保衛科、安監科等單位按照各自分管做好資料整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以備查。不按規定保存,對單位主要領導罰款200元,出現問題從嚴處理。
(三)爆破管理考核
1.各單位要加強對涉爆人員的管理。強化教育,嚴格考核,增強政治責任和安全工作責任,以提高按章作業的自覺性。
2.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爆破工違章登記臺帳。對違章較多的要跟蹤調查,并分析其違章原因。安監處、專業人員與區隊一起做好幫教工作。
3.采掘區隊爆破工實行崗位工資補貼,根據施工地點和工作量每天10元~15元。月度內出現嚴重違章的,一次減發50%,兩次及以上全部去除補貼。
4.出現嚴重違章一律停止工作進行學習。月度內出現四次及以上違章、季度內出現三次及以上嚴重違章的,停止其爆破作業工作,并兩年內不得再從事涉爆工種作業。
5.出現炸藥雷管亂扔、私藏、偷盜等行為,由武裝保衛部從嚴查處,給予記過、記大過直至解除合同;性質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9篇 項目部火工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嚴格爆炸物品管理,預防丟失、被盜和爆炸事故的發現,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針對管區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項目部所屬各隊。
第三條、建立三級管理機構。項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員會,各隊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領導小組,統籌研究解決本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問題。爆炸作業現場,由施工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爆破員等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組,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條、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負責購買、運輸、存儲過程中的安全,按照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崗位責任制。爆炸作業單位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涉爆作業四大員(看守員、保管員、押運員、爆破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職工擔任。
第五條、公安機關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按規定督促整改和執行處罰。派出所經常性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況組織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填發《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對重大隱患,有權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隱患整改,并書面報告項目部管理委員會和上級公安機關。
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選址建庫
第六條、爆炸物品的選址建庫由物資管理部門提出建庫計劃。報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核批準,按指定的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并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辦理“儲存許可證”后可啟用。
第七條、爆炸物品庫做到布局合理、內外結構、安全設施符合國家和上級安全規定,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第八條、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的設置。遠離爆炸物品庫且用量少的作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主管領導批準,并向公安機關備案,可設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必須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皮柜(箱)、安排專人保管、看守、建帳、登記。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的數量要嚴格控制,確保安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購買和運輸
第九條、爆炸物品的購買、由項目部物資部門負責,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后采購。
第十條、采購爆炸物品,必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經銷部門購買。
第十一條、爆炸物品的運輸,押運由采購單位負責組織。
(一)、運輸爆炸物品,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運輸車輛符合安全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
(二)、運輸爆炸物品到現場庫房,由負責運輸的人員向庫房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儲存和使用
第十二條、爆炸物品儲存在經過公安機關批準設立并驗收合格的專用庫房內,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員專門管理。
(一)、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入必須按規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二)、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要設置明顯的標牌,不準靠墻堆碼,垛間應留著通道,硝銨炸藥垛高不準超過1.8米,膠質炸藥不得超過1.5米。
第十三條、使用爆炸物品應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證》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認真填寫《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經由現場負責人、安全員、核對簽字到物資部門辦理當天使用量手續。施工現場要如實填寫《爆破作業現場記錄》,并保存備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應按規定退回爆炸物品庫,辦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續。
(三)、爆破作業應由經過培訓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正式爆破工擔任,爆破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專人組織指揮,按規定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發出爆破、解除警戒信號。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條、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爆炸物品不被盜,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庫應制定庫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規章制度并上墻。選派2名內部正式職工擔任看守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位值班,嚴禁脫崗失控。
(二)、庫房安裝報警器或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備通訊工具。
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清退入庫。不準將爆炸物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放在庫外,應認真清點,登記入帳,送回原庫。
第十六條、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結束后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看守保管員負責整理原始臺帳檔案資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檔。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全年無被盜、丟失、爆炸、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盜、丟失、爆炸事故成績突出的;
(四)、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抓獲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經理部或公安追究單位和負責人責任,同時對單位處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對個人處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立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庫手續不全,帳物不符的;
(三)、在庫區警戒區域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的;
(五)、爆炸物品發生丟失、被盜、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藥炸魚、炸獸、易物的;
(七)、爆炸物品丟失、被盜等問題不如實上報或隱瞞不報,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要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九條、經濟處罰和獎罰經費依據《》(系統內部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g309固西公路a5標項目部負責解釋。
第10篇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規定和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強領導? 強化管理
(一)組織領導和崗位責任
1.為加強我礦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安全的副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安監科長、總工程師等生產班子其他成員擔任,成員由通防副總、采掘副總、通防專業組、調度室分管采掘主任、安監科、生產技術科、通防科、供應科、保衛科等有關部門科室主要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小組例會和從事爆破物品運輸、押運、發放、使用等人員的教育例會,統一思想,工作研究,學習上級文件、精神、通報有關情況,完善管理制度。
3.職教安監、工資部門要根據年度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涉爆人員進行培訓和復訓。
4.供應科要安排專人負責火工品的購入,按時交接火工品,辦理接貨手續,確保對井下火工品供應。
5.保衛科負責對爆破作業與管理有關人員的資格審核、驗收工作,配合人力資源部組織有關對爆破從業人員許可證和民爆管理系統ic卡的辦理。負責火工品運輸的全程監護,并定期對火工品材料的儲存、使用和發放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火工品安全規范管理,確保不流失、不丟失。
6.安監科負責對火工品運輸、儲存、現場爆破施工等嚴格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7.安監科負責對井下火工品的運輸、發放、儲存等工作,負責爆破材料庫的安全規范管理。
8.各相關采掘等涉爆單位的主要領導為本單位火工品和爆破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者,技術員是安全技術管理第一責任者,跟班副區長、班組長是當班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安監員是安全監督檢查第一責任者,爆破工是安全操作施工第一責任者。
9.各有關單位配合職教部門在證件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未經培訓或無證人員一律不得擔負相關工作。
(二)涉爆人員管理
1.爆破工、保管員、押運員必須年滿20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必須具有初中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兩年以上本公司采掘工作經歷,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熟悉礦井通風、瓦斯、煤塵防治管理,熟悉作業規程,掌握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技術。
2.爆破工、保管員、押運員等必須參加培訓,取得爆破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及ic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及民爆信息管理系統個人ic卡,兩證兩卡齊全才可上崗作業。無證或持證不全禁止從事作業,否則嚴肅追究當事人及單位領導責任。
3.取得操作資格證和許可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3個月,方準獨立進行爆破工作。
4.爆破工職責:①負責爆破材料的領用、運輸和保管,防止遺失或轉交他人,嚴禁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②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按照爆破規定、爆破設計規定進行作業;③爆破后認真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上報和處理;④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爆破材料如數及時交回爆破材料庫。
5.爆破材料保管員職責:①負責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材料,并保持完備的記錄;②對無操作證、許可證、ic卡或證卡不全以及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爆破材料;③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材料。
6.爆破材料押運員職責:①負責核對所押運爆破材料的品種和數量;②保證運輸工具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③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破材料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④負責看管爆破材料,防止爆破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7.爆破材料保管班長職責:①負責制定庫房班組管理規定并報區隊批準;②檢查督促保管員、押運員履行工作職責;③及時按期清庫核帳,并及時上報過期或質量可疑的爆破材料;④負責計劃、驗收、統計上報爆破材料等有關資料;⑤督促檢查庫房安全狀況、消防設施等有關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涉及爆破材料管理的爆破員名冊和雷管編號、爆破材料領用單、爆破時控卡、爆破材料臺帳等資料,保衛科、安監科等單位按照各自分管做好資料整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以備查。不按規定保存,對單位主要領導罰款200元,出現問題從嚴處理。
(三)爆破管理考核
1.各單位要加強對涉爆人員的管理。強化教育,嚴格考核,增強政治責任和安全工作責任,以提高按章作業的自覺性。
2.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爆破工違章登記臺帳。對違章較多的要跟蹤調查,并分析其違章原因。安監處、專業人員與區隊一起做好幫教工作。
3.采掘區隊爆破工實行崗位工資補貼,根據施工地點和工作量每天10元~15元。月度內出現嚴重違章的,一次減發50%,兩次及以上全部去除補貼。
4.出現嚴重違章一律停止工作進行學習。月度內出現四次及以上違章、季度內出現三次及以上嚴重違章的,停止其爆破作業工作,并兩年內不得再從事涉爆工種作業。
5.出現炸藥雷管亂扔、私藏、偷盜等行為,由武裝保衛部從嚴查處,給予記過、記大過直至解除合同;性質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11篇 火工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1.1為進一步規范***標段火工品的使用,保證隧道施工順利進行,預防涉爆事故發生,經項目部研究決定,特制訂本辦法。
1.2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本辦法所稱火工品: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器和爆破劑。
1.3火工品是一種危險物品。對火工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1.4從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運作業的職工,必須是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規程的人員。新錄用的人員,必須事先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1.5本辦法適用于******項目部。
第二章 火工品安全責任制
2.1項目部經理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保證火工品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并組織實施。
3、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監督整改。
2.2項目部安全副經理管理職責
1、在項目部經理的領導下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每1個月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進行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生產因素和安全隱患,責令有關人員限期整改。
3、檢查涉爆單位及涉爆管理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
4、督促火工品庫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
2.3工區經理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確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實到位并有效。
3、每半個月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4、嚴格履行火工品發放審批制度。
5、按照項目部要求,組織倉庫人員積極參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工作。
6、公安機關檢查,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應積極配合整改及時回復。
2.4物資設備部部長、副部長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物資設備部是火工品的主管部門,物資部部長為民爆倉庫管理責任人。
3、倉庫負責人、保管員和警衛人員等人員由物資設備部進行管理與協調。
4、負責項目部火工品的采購、運輸、存儲和發放。
5、負責火工品的出入庫、保管和發放環節的安全管理。
6、每周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2.5安全質量部部長、副部長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負責火工品的監督檢查工作。
3、每月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4、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確保涉爆人員持證上崗。
5、制定火工品庫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6工區安全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熟悉火工品名稱、構造 、性能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范,懂得不同類的火工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規定和處理方法。
3、督促爆破員、保管員、押運員及其他作業人員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4、每周不少于1次對火工品庫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2.7爆破作業安全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負責本單位火工品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
3、經常檢查本工區火工品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搬運制度的實施,火工品安全使用情況。
4、嚴格履行火工品發放審批制度。
5、必須與爆破員一量,不許虛報領用占起計算當天當班現場爆破實際需要火工品的數量,領取火工品不得超過當班用為已有,更不許與爆破員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賣火工品,剩余部分當天清退并交倉庫保管。
2.8爆破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憑爆破員ic卡領取火工品,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3、熟記火工品的名稱、性能、特點,并能熟練的操作使用。
4、憑《爆炸物品領用發放審批單》領取火工品,必須當即裝填完畢,不準中途停擱,不準他人代管。
5、保管好所領取的火工品,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6、爆破后要將消耗和剩余的火工品認真進行核對,填寫好當日《爆破員現場爆破作業登記臺帳》。
7、不得轉讓、出借、轉借、贈送或私藏火工品。
2.9警衛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當班時間不準睡覺和擅離職守。
3、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和手機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
4、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監控、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5、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上報工區及當地派出所并保護好現場。
6、時刻注意來往人員和可疑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工區及當地派出所。
7、發現危及倉庫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防止事態擴大。
8、做好當班記錄,按時交接班。
9、保存監控資料,不可輕易刪除。
10、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
2.10保管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保質、保量、物帳相符,安全無誤。
2、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必須堅守崗位,堅持每天二十四小時輪流值班制度。
4、負責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火工品,并保持完好的記錄。
5、對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和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火工品。
6、發放火工品時,應當如實記錄發放火工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人員的姓名,不得將火工品發放給無爆破員ic卡的人員使用,不得用他人的ic卡發放、領用火工品。
7、嚴格做好出入庫手續,有帳可查,出入庫時,認真清點收發貨單位品種,數量是否相符,填寫好《炸藥索類出入庫登記臺帳》、《雷管出入庫登記臺帳》所有的登記、簽名不準許涂改。
8、暫存火工品要如實清楚登記《民用爆破器材暫存臺帳》,有關人員簽名不準缺漏。
9、嚴格遵守登記、記帳、檢查制度,做到每領退一次要登記,每天結帳一次,每日對倉庫安全檢查一次。
10、發放火工品時,嚴格執行專一領導批條,專人領取、違反規定的一律拒絕發放。
11、必須熟悉火工品的名稱、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必須堅持專庫專用,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混存,嚴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12、負責清除倉庫周圍內的雜草等易燃物。
13、對進入火工品的人員,要求其認真填寫《炸藥庫進出庫人員登記表》。嚴禁在火工品庫內住宿、會客、酗酒、吸煙和帶入火種火苗、通訊工具及明火照明。
14、嚴禁轉借、轉賣、贈送、私存火工品。
15、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火工品。
16、火工品要經常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過期變質霉爛產品要造冊登記,報告單位領導并按當地公安機關相關程序作銷毀處理。
2.11押運員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3、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4、掌握本職工作所須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5、負責從庫房到隧道內押運火工品的工作,確保所押運火工品的品種、數量準確無誤地送到目的地。
6、監督運輸車輛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線路、時間及行車速度行駛。
7、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火工品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8、監督裝運的火工品不超限,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不混裝。
9、運輸之前,檢查車門完好,門鎖上牢,運輸途中,不得在居民點、行人稠密的地方或重要建筑設施等附近停留。
10、負責看管火工品,防止火工品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11、執勤時要堅守工作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飲酒上崗。
12、在值勤途中發現特殊情況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及公安機關匯報。
2.12架子隊隊長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隊長是該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3、嚴格履行火工品發放審批制度。
4、定期組織開展涉爆人員的安全業務培訓和法規培訓教育。
5、監督本隊涉爆人員職責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 管理制度
3.1爆破作業要做到“三統一”,統一時間、統一指揮、統一信號。
3.2爆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開挖爆破技術人員負責制定。
3.3火工品的領用必須有詳細的火工品領用發放審批單,經負責人員簽字后,方可領用。
3.4爆破班長負責現場作業管理,指揮爆破員按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3.5爆破警戒人員負責清理警戒區內的人員撤離至警戒線外。特殊情況下的爆破作業必須由安全質量部負責協調。
3.6爆破作業堅持“誰爆破、誰警戒、誰清場”的原則,對所有開放部位派專人警戒。
3.7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證后才能上崗(爆破員作業證)。
3.8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爆破通知單”,爆破通知單的送達方式如下:
1、工區內部爆破協調:爆破單位認真填寫“爆破通知單”提前2小時送達所管轄的工區,由所管轄的工區統一協調。
2、工區外部爆破協調:爆破單位認真填寫“爆破通知單”提前2小時送達安全質量部(駐相關工區安全員),由安全質量部(駐相關工區安全員)審批,送達其他工區或單元。
第四章 火工品的申請領用
4.1火工品各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且只能指定一人負責火工品的申請領用工作,于發文第2工作日內持申請者有效身份證到安全質量部進行備案。
4.2申請人必須按照當班使用量認真填寫《爆炸物品領用發放審批單》,經架子隊負責人審核后,報安全質量部(駐各工區安全員)進行審批。《爆炸物品領用發放審批單》上聯由架子隊留存,下聯由火工品庫保管員留存。
4.3使用單位負責人必須按照當班使用量,嚴格審核其申請量,避免數量過多或過少。
4.4安全質量部必須做好審批工作,凡非指定申請人一律不給予審批,若指定申請人需要變更時,使用單位必須在變更前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申請人按照“本章第4.1條款”規定上報安全質量部。
4.5使用單位持《爆炸物品領用發放審批單》到項目部相應工區炸藥庫進行領用。
第五章 火工品的裝卸
5.1火工品的運輸人員,必須經過有火工品 性能的基礎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術知識。
5.2搬運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炎熱的季節可在清晨或傍晚,嚴禁夜間裝卸雷管。如必須在夜間裝卸火工品時,裝卸場所應有充足的照明,允許使用的照明應是防爆電燈或防爆安全燈,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3在裝卸火工品時,運輸車輛離庫房的停車距離不應小于2.5米。
5.4搬運時應謹慎小心,輕搬輕放,禁止沖擊、碰撞、拉拖、翻滾和投擲。裝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時,不準在上面踩踏。
5.5人力裝卸和搬運火工品,每人約25~30kg為限(一箱),搬運者相距不得少于3米。
5.6裝卸過程中司機不得離開駕駛室。在雷電期間,禁止裝卸。
5.7運輸炸藥和雷管時,裝車高度要低于車箱10cm,車箱底部應墊軟,雷管箱不許倒放或立放,層間也必須墊軟墊,雷管與炸藥不允許在同一車箱或同一地點裝卸。
第六章 火工品的運輸
6.1使用單位到相應炸藥庫領取火工品后,指定專用車輛進行運輸,押運員隨車同行。
6.2運輸火工品時,嚴禁吸煙和攜帶用火物品。
6.3運輸火工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載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
2、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內。裝載火工品的車廂內,不準同時載運人員。
3、火工品應當在遠離生活區和人煙稠密地區停歇。
4、運輸火工品時,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起爆炸的安全距離。
5、運輸火工品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火工品附近吸煙和用火。
6、按指定路線行駛。
7、非押運人員不準乘座。
8、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機動三轉車、人力三輪車、摩托車和自行車等運輸火工品。
6.4使用汽車運輸火工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每次出車前務必檢查車輛的工作狀態,保持車況一切正常。
2、汽車應裝設專門的緩沖器。
3、在汽車駕駛室外面兩邊靠近車廂的地方,應配掛兩個泡沫滅火器和其他必要的滅火工具。
4、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必須注意防止急剎車或意外事故發生。
5、行駛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km/h(施工區內不得超過15km/h),在多坡、陡路、狹窄、泥濘的路段應保持時速5km/h以內。
第七章 爆破作業
7.1在制定爆破設計的同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在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必須符合國家、部頒的《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2、確保人身安全。
3、保證機械設備、物資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斷交通,防止發生中斷通訊、供風、供水、供電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以及加劇不良地質地段巖體的惡化。
7.2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須查驗檢驗單,并獲取產品合格證,凡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7.3露天爆破安全距離和爆破時間、爆破信號執行業主、監理的規定(警戒距離400m),爆破工作開始前,在指定地點應設崗哨,警戒人員戴紅色袖章,信號旗和口笛。
7.4裝藥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撤離現場裝藥區域,撤離之前不得將雷管運到工作面。
7.5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霧大,雷電和五級以上風等惡劣天氣,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7.6當井內工作人員未撤離工作面時,嚴禁爆破材料下井。
7.7往井下吊運爆破材料時,應遵循下列規定:
1、檢查起吊設備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無漏電現象,如有,必須及時處理。
3、禁止雷管、炸藥同時吊運。
4、吊運繩索速度不得大于1m/s。
5、裝雷管的箱子必須絕緣。
6、禁止將火工品存放在進口處、井底或其他巷道內。
7.8裝藥時,嚴禁將火工品存放在危險地點或機械設備、電源、火源附近,嚴禁吸煙。
7.9在下列情況下,禁止放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孔內巖粉未清除。
3、孔內溫度異常。
4、炮區內的其他人員未撤離。
7.11裝藥和堵塞應使用木、竹材料的炮棍,嚴禁使用金屬棍棒裝填。
7.12爆破后,爆破員應檢查所有裝藥孔是否完全起爆,如發現瞎炮,應及時按照瞎炮處理的規定妥善處理。
7.13洞挖放炮,自火工品進洞開始,即通知有關單位施工人員撤離,并在安全地點設警戒員,禁止非爆破工作人員進入。
7.14地下相向開挖的兩端在相距30m以內的,放炮前必須通知另一端暫停工作,退到安全地點,當相向開挖的兩端相距15m時,一端應停止掘進,單頭貫通。斜井相向開挖,除遵守上述規定外,并應對距貫通尚有5m長地段自上端向下端打通。
7.15井筒掘進工作面爆破時,必須保持工作面與新鮮風流巷道之間暢通,爆破后人員進入工作面之前,必須用水噴灑爆堆,并進行充分通風。
7.16起爆前,必須將剩余火工品撤除現場運回藥庫,不得存放于工地。
7.17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當班火工品的使用情況認真填寫《爆破員現場爆破作業登記臺帳》。
第八章 火工品的儲存
8.1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項目部將建立獨立炸藥庫房作為火工品存放點,任何使用單位必須將當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及時退還庫房,庫房指定專人進行看守,并認真做好《民用爆破器材暫存臺帳》。
8.2任何單位嚴禁在現場和生活區以及個人私自存放火工品。
8.3火工品庫的管理必須做到以下要求:
1、要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火工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庫房內儲存的火工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4、火工品倉庫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火工品倉庫列為重大危險源管理項目及項目部的主要治安管理項目。
5、發現火工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上報所在當地公安機關。
8.4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火工品,應及時清理、登記、按照規定,在銷毀前要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由公安機關指定相關民爆器材公司進行銷毀。
第九章 懲 處
9.1違反本辦法第四章有關規定,將扣除相應款項100~1000元。
9.2違反本辦法第五章有關規定,將扣除相應款項500~2000元。
9.3違反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將扣除相應款項1000~5000元。
9.4違反本辦法第七章有關規定,將扣除相應款項100~3000元。
9.5違反本辦法第八章有關規定,將扣除相應款項50~2000元。
第十章 附 則
10.1本辦法自行文之日開始實施。
10.2本辦法解釋權歸屬***項目部。
10.3本辦法,凡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一律以法律、法規為準。若有不適應之處,過程中將適時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