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規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運輸、儲藏、保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運輸、儲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95條至314條之有關規定。
(3) 特殊情況和特殊地點的爆破,要執行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監部門要派安監人員負責監護。
(4)嚴格執行雷管、炸藥“領、用、退”簽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藥丟失制度及有關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對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證措施:
(1)火工品領導小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切實加強管理。
(2)安全保衛部門定期對接觸火工品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職工澡堂、宿舍進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接觸火工品人員的教育;安監部門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具體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把違章放炮當作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3、強制執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15條至346條之有關規定。
(2)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138條執行,高瓦斯地區應執行放炮停電制度。
(3)放炮時的躲炮距離、站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裝藥量等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確規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培訓內容
(1)放炮員、及其他接觸火工品人員,每年接受有關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識的培訓不少于兩次。
(2)培訓內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關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有關井下爆破的《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員的法制觀念,安全意識,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