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天然氣管理規定
一、管控目的
為規范天然氣管道及附件安全巡查人員的巡查力度,以及巡查發現管道周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及事故隱患能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按照巡線工作“早發現、早溝通、早預防”的原則,確保車間的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天然氣管線、附屬設施及閥門的安全巡查管理。
三、管理職責
3.1 公司生產安全部門負責本制度的編寫和修訂,生產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管道安全巡查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車間組織不定期的進行管道安全巡查和管道安全大檢查。
3.2 生產安全部負責對管道安全巡查人員的管理,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有現場制止、報告及采取防范措施的職責。對管道附近的施工負責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監護管理。
3.3 車間安排專人負責天然氣管道巡查及巡查記錄的填寫,及時發現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記錄并報告現場發現的問題;根據工作安排進行現場監護。
四、工作程序
4.1 管道安全巡查的頻率
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至少一次進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用氣設備每周至少三次抽查,車間辦公室每周組織一次線路安全巡查。
4.2 安全巡查人員的巡查報告
4.2.1 車間對巡查人員進行正規化管理。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在起點站開始巡查時,必須在起始點向車間安全員報告情況,報告內容包括開始巡查的時間、預計到達目的地時間或特殊區段的碰頭匯報時間等。
4.2.2 巡查人員負責巡查記錄的填寫,報告巡查發現的問題。
4.3 現場巡查
4.3.1 管道安全巡查人員在進行管道安全巡查時,必須事先準備好皂水對連接處進行試驗, 發現有冒泡處立即處理,漏氣嚴重的立即通知車間辦公室進行整改。
4.3.2 在巡查過程中應做好危害識別,注意安全,要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天然氣管線進行綜合巡查。
4.3.3 車間根據雨季應增加巡查人員和加強巡查的密度。
4.4 重點線路巡查
4.4.1 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應非常清楚自己巡查線路的重點巡查區域,巡線時應堅持重點巡查和徒步檢查,并將重點巡查區域的巡查情況填寫在巡查記錄上。
4.4.2 對已經發現的在管道附近100米外的施工納入重點巡查區域。對于可能交叉通過管道或在管道中心線5米范圍內的施工應提前告知車間辦公室,以便采取對應措施。
4.4.3 車間每周至少一次對重點巡查區域進行檢查。
4.4.4 對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報警“110”進行處理。
4.5巡查記錄
4.5.1巡查人員對管道巡查發現的問題,應在當天填寫在“管道安全巡查檢查記錄表”上,安全員進行不定期檢查。
4.5.2 巡查人員應定期整理“安全巡查記錄”,車間辦公室進行檢查其填寫的嚴謹性和真實性。
4.6 教育培訓
車間每月應組織一次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的安全學習和業務培訓,包括公司規章制度、線路危害識別和風險預防、記錄填寫等方面的內容,提高巡線人員的安全意識、巡查技能和責任心,確保巡線工作能做到“早發現、早溝通、早預防”。培訓活動應建立記錄。
4.7 相關考核
相關考核依據公司《安全考核制度》執行。
第2篇 中國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硫化氫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開發、煉油、化工、儲運、銷售、檢維修等工作及其他臨時性工作中發生的硫化氫中毒事故。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公司、院。
第二章 設計階段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預評價,應包括對項目中硫化氫產生及危害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預防硫化氫中毒的建議。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設計,應采取減少硫化氫產生的工藝技術,選用抗硫化氫腐蝕的設備和材質。
第六條 在裝置和與之相關聯的設備或管線設計時,應針對含硫介質或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產生硫化氫的可能性,采取預防措施。
第七條 在制定高含硫氣田勘探開發方案或設計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藝及高含硫天然氣凈化、加工工藝時,應采取預防硫化氫中毒的技術措施。
第三章 生產儲運過程
第八條 工藝技術、操作條件或加工物料等發生改變,有可能導致生產作業現場硫化氫濃度超過標準時,生產部門應該采取相關的防護措施,技術部門應及時修訂操作規程、工藝指標,并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培訓。
第九條 對于酸性水汽提裝置、硫化氫儲罐、含硫污水處理設施、輸送硫化氫或含硫污水的管線和機泵等設施,應制定切實可靠的防范硫化氫泄露的措施,并明確責任人,定期檢查。
第十條 含硫甲乙類油罐定期進出油、調合時,禁止在罐頂進行人工現場采樣、檢尺、測溫(罐壁固定測溫除外)和更換、拆檢安全附件等作業。
第十一條 在粗氣油罐、輕質油罐和含有酸性氣體等介質的設備進行采樣、檢尺、脫水、堵漏、檢修等作業,要佩戴適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風向,出作業人員外,必須有一個人專門進行現場監護。
第十二條 對儲存和運輸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氣、汽油、柴油、渣油設施應定期進行腐蝕檢測,防止油品中硫化物與金屬反應生成硫化亞鐵,發生自然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條 對于處理含硫介質的裝置,在檢維修前,要把設備、管線中各種物料清除干凈,并進行氣體置換,在氣體采樣檢測符合要求時,方可開始檢修作業。
第十四條 對儲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點裝置,如原油儲罐、蒸餾裝置、催化裝置、焦化裝置、含硫污水汽提裝置、硫磺裝置等,應在原油罐切水處、地漏、隔油池、硫化氫貯罐等部位設置有醒目的硫化氫警示牌,標明硫化氫的毒理特性及防護要求。儲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氣,也應在容易發生泄露的部位設置醒目的硫化氫警示牌,標明硫化氫的毒理特性及防護要求。
第十五條 在含硫化氫的裝置、設施、設備、管線區域附近進行作業,應對作業環境硫化氫濃度進行檢測,并根據需要佩戴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非崗位人員,包括檢驗、計量等人員進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氫構成中毒危險的裝置或區域時,要得到崗位人員的許可,并在崗位人員的監護下方可以進入。
第四章 含硫廢物的排放
第十七條 對含硫物質的排放應進行監控,嚴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線中排放可與硫化物發生反應產生硫化氫的物質。
第十八條 含高濃度硫化氫的氣體(如酸性氣體等)必須經過焚燒或其他有效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條 高含硫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開排放,含硫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合格后方可與其他廢水混合排放或處理。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高濃度廢硫酸、廢堿液等有毒有害廢液直接向污水系統排放。
第二十一條 酸渣與堿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發生反應后造成硫化氫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條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應設置警示牌,排渣時,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向,一人操作、一人監護,防止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條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處采樣,檢測分析人員應站在上風向,并應佩戴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條 污水井檢查及維護,需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進行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檢測,達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業。
第二十五條 生產部門應建立含酸廢液貯罐臺帳,在現場做明顯標識,并定期檢查。報廢的含酸儲罐,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第五章 檢測與防護
第二十六條 空氣中硫化氫濃度超過10mg/m3時,操作人員進入裝置區,必須使用便攜式硫化氫報警儀和佩戴正壓自給型空氣呼吸器。
第二十七條 在硫化氫濃度可能超過10mg/m3的裝置區應按照規定安裝固定式硫化氫報警儀。發現硫化氫超標報警時,應及時處理;情況嚴重時,應撤離現場人員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應根據生產崗位和工作環境特點,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包括過濾式防毒面具和正壓自給型空氣呼吸器,并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測、更換及維護,確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所有可能產生硫化氫的溝、池、容器等低洼處作業時,應使用必須的防護用品,防止人員中毒。
第三十條 對于固定檢測報警儀、便攜式檢測報警儀應進行定期校準及維護,確保檢測儀完好。
第三十一條 從事硫化氫作業的人員,應按照規定定期進行體檢,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崗位人員,應按要求及時調換工作崗位。
第六章 培訓與應急
第三十二條 所有可能接觸硫化氫的人員,山崗前必須接受有關防止硫化氫中毒及救護知識的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凡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的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相關人員定期進行演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指定完善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股份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氫中毒十條規定》同時廢止。
第3篇 cng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一般 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
第二條, 安全組織
1. 加氣站應成立以站長為負責人、安全員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小組,負責加氣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氣站每班應設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2. 加氣站應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制定滅火預案、防火檔案、教育方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3.加氣站應與毗鄰單位建立聯防組織,定期開展聯防演習活動。
第三條,安全教育
1.加氣站員工應經安全、消防和充裝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所有職工(包括轉崗工、勞務工、代培人員等)上崗前應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安全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安排應按照百川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和考評;
3.加氣站內進行檢修施工作業前,加氣站主管部門應確認施工單位資質,并與其簽訂安全合同(協議),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四條,安全措施
1. 加氣站內必須設置“加氣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標志牌,禁令內容是:
(1)嚴禁在站內吸煙;
(2)嚴禁在站內進行車輛檢修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3)嚴禁機動車輛在站內不熄火加氣;
(4)嚴禁在站內穿脫、拍打能產生靜電的服裝;
(5)嚴禁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機及非防爆電器;
(6)嚴禁在站內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站內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嚴禁行人、自行車在站內穿行;
(9)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操作加氣機作業;
(10)嚴禁駕駛員遠離加氣車輛。
2.加氣站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語、警示;
3.加氣站應在站內以明顯的顏色劃出引導加氣車輛進出站和停靠臺的標志線;
4.遇有高強閃電、雷雨天氣及其他意外情況時,必須停止加氣作業。
第五條,加氣站用火必須按國家與公司相關《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電氣管理
1.用電管理
(1)在爆炸危險區內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應符合現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2)電氣設備、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應緊密牢固,無腐蝕,符合防爆要求;
(3)對加氣機內部的電氣密封應每月檢查一次,如發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4)加氣站的安全用電應符合有關規定,加氣站防爆區域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臨時用電按國家《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5)加氣站營業室、休息間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電暖氣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2.防雷、防靜電規定
(1)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的連接線、跨接線、接地裝置電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前檢測一次(應半年一次)并做好記錄;
(2)定期檢查加氣機、高壓膠管及卸氣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氣站的防靜電工作應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安全檢查
1.加氣站的安全檢查應堅持自查和上級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
(1)安全員應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
(2)加氣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加氣站主管部門與公司安全部門每月和遇重大節日應對加氣站進行安全檢查。
2.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設備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和基礎資料管理以及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等;
3.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氣站能解決的應立即組織整改;加氣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在整改未完成前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八條,消防管理
1.站長是防火第一責任人,每個員工都是義務消防隊員,應做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疏散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2.加氣站應制定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
(1)應急組織和指揮系統;
(2)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3)各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4)?? 對外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3.加氣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氣站應按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設置滅火器材;
(2)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養護,定期換藥,并有檢查、保養和更換記錄。
第九條,事故管理
按相關<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設備管理
1、儲罐的管理
1,1.新建儲罐的設計、制造、選用、驗收和使用均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
1,2.儲罐的使用和檢驗應嚴格執行國家?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國家質監總局tsgr0004-2009)相關規定。
2、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或儲氣井的管理
2,1.加氣站儲氣瓶組宜采用同一種規格的儲氣瓶;
2,2.壓縮天然氣儲氣瓶應選用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產品;
2,3.儲氣瓶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相關規定定期檢驗,以保證鋼瓶安全,嚴禁使用過期未檢鋼瓶;
2,4.儲氣井的設計、建設和檢驗應符合sy/t 6535《高壓氣地下儲氣井》的有關規定。儲氣井的建造應由具有天然氣鉆井資質的單位進行。
3、壓縮機、泵的管理
3,1.壓縮機的固定應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動影響其他設備;
3,2.定時巡檢時應檢查機泵的聲音、振動、壓力、溫升有無異常;
3,3.經常檢查機泵潤滑系統,定期加注潤滑油。電機、泵每兩月加注一次潤滑脂,每半年化驗一次壓縮機油,不符合要求時立即更換。特殊情況下應隨時安排化驗檢查,及時依據檢查情況決定更換與否;
3,4.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壓縮機的氣門組件檢查。
4、管線的管理
4, 1.管道的使用和檢驗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4,2.敷設管道的管溝應用砂子填實;管溝進入建筑物、構筑物、防火堤或加氣機底部,應密封;
4,3.定期檢查管線各部件的連接部位,應保持密封良好,無滲漏。
5、加氣機的管理
5,1.應定期檢查加氣機密封面,確保無滲漏;
5, 2.加氣機須具有緊急切斷、過流切斷、拉斷切斷等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加氣槍的加氣嘴應具有自封功能;
5,3.加氣機的安全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測,保證加氣機安全運行。
6、閥門及安全附件的管理
6,1.閥門應定期進行養護,保持啟閉靈活,無滲漏現象;
6,2.緊急切斷閥應每月進行一次校驗,卸壓后應在3s內關閉閥門,保證在緊急狀態時發揮作用;
6,3.儲氣罐或儲氣井、管道、機泵和加氣機上的安全附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十一條,設備檢修維護
1.加氣站應配備設備管理人員,認真執行設備維修管理制度;
2.加氣站應編制設備檢修計劃,做好運行和檢修記錄,建立完整的設備、管道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作業管理
加氣作業:
1.嚴禁為無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證的汽車儲氣瓶加氣。嚴禁為非汽車儲氣瓶以外的任何燃氣裝置、氣瓶加氣;
2.作業時每臺加氣機應有一名操作人員,但一人不應同時操作兩把加氣槍作業;
3.操作人員應站側面引導車輛進站,汽車應停在標有明顯標識的指定位置,保持與加氣機1m以上距離;
4.汽車停穩后,操作員應監督司機拉緊手剎,引擎熄火,取下車鑰匙,離開駕駛室。夜間應半閉車燈;
5.加氣前,操作員應對車輛的儲氣瓶儀表、閥門、管道進行安全檢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內;
6.作業時加氣膠(軟)管不應交叉或繞過其他設備;
8。壓縮天然氣放空時,槍口嚴禁對準人;
9.加氣過程中,應注意監視加氣機計量儀表壓力是否正常。壓縮天然氣壓力不應超過20mpa;
10.加氣期間,操作人中不應離開現場,嚴禁非操作人員代為操作,嚴禁非操作人員自己主動充裝;
11.加氣過程中如遇緊急情況(如車輛或設備泄漏)應立即停止作業;
12.加氣結束,關閉加氣槍、儲氣瓶閥、加氣管閥,卸下加氣槍,蓋好加氣口保護蓋,核準加氣數量,并確認無漏氣現象后,方可啟動車輛;
13.接卸氣、加氣作業期間,安全員應定時巡檢儲氣罐的運行參數,發生異常停止加氣作業。
本規定從2023年4月1日起試行
廊坊百川天然氣銷售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三月
第4篇 石油天然氣公司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 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并將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為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條十七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十八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因素,并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參見附錄b。識別危害因素時應充分考慮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第十九條對存在危害因素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宜選擇半定量風險矩陣法或lec法。半定量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作業條件危險分析(lec法)見附錄d。
第二十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e。
第二十一條 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后,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條在控制措施實施后,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前準備。
第五章 作業許可和風險溝通
第二十三條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具體執行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召開班前會,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后,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現場監控
第二十五條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監視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要求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七條 作業任務完成后,作業人員應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條 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由作業負責人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參見附錄f。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液化石油氣(lpg)和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
第二條加氣站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安全組織
1.加氣站應成立以站長為負責人、安全員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小組,負責加氣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氣站每班應設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2.加氣站應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制定滅火預案、防火檔案、教育方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3.加氣站應與毗鄰單位建立聯防組織,定期開展聯防演習活動。
第四條安全教育
1.加氣站員工應經安全、消防和充裝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所有職工(包括轉崗工、勞務工、代培人員等)上崗前應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安全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安排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和考評;
3.在加氣站內進行檢修施工作業前,加氣站主管部門應確認施工單位賢質,并與其簽訂安全合同(協議),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措施
1.加氣站內應設置“加氣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標志牌,禁令內容是:
(1)嚴禁在站內吸煙;
(2)嚴禁在站內進行車輛檢修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3)嚴禁機動車輛在站內不熄火加氣;
(4)嚴禁在站內穿脫、拍打能產生靜電的服裝;
(5)嚴禁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機、尋呼機及非防爆電器;
(6)嚴禁在站內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站內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嚴禁行人、自行車在站內穿行;
(9)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操作加氣機作業;
(10)嚴禁駕駛員遠離加氣車輛。
2.加氣站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語、警示;
3.加油加氣合建站應在站內以明顯的顏色劃出引導加氣車輛進出站和停靠臺的標志線;
4.遇有高強閃電、雷雨天氣及其他意外情況時,應停止卸氣、加氣作業。
第六條加氣站用火應按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電氣管理
1.用電管理
(1)在爆炸危險區內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應符合現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2)電氣設備、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應緊密牢固,無腐蝕,符合防爆要求:
(3)對加氣機內部的電氣密封應每月檢查一次,如發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4)加氣站的安全用電應符合有關規定,加氣站防爆區域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臨時用電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5)加氣站營業室、休息間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電暖氣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2.防雷、防靜電規定
(1)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的連接線、跨接線、接地裝置電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
(2)定期檢查加氣機、高壓膠管及卸氣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氣站的防靜電工作應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安全檢查
1.加氣站的安全檢查應堅持自查和上級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
(1)安全員應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
(2)加氣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加氣站主管部門每月和遇重大節日應對加氣站進行安全檢查。
2.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設備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和基礎資料管理以及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等;
3.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氣站能解決的應立即組織整改;加氣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在整改未完成前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條消防管理
1.站長是防火第一責任人,每個員工都是義務消防隊員,應做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疏散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2.加氣站應制定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
(1)應急組織和指揮系統;
(2)地理位置,油罐數量、容積,加氣機數量;
(3)建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及相互問的距離;
(4)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5)各種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6)對外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3.加氣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氣站應按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設置滅火器材;
(2)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養護,定期換藥,并有檢奄、保養和更換記錄。
第十條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6篇 天然氣hse管理體系審核管理規定
天然氣集團hse管理體系審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提高審核工作的質量,促進hse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依據《集團公司進一步加強hse管理體系建設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hse管理體系審核分為集團公司總部(包括專業公司)層面組織的審核,企業層面的審核(包括內審、承包商審核、hse認證審核等)。根據hse管理體系審核需要,可以按要素或專業組織hse管理體系專項審核,如針對通用安全、職業健康、環保、消防、工藝安全(包括設備安全)、井控安全、交通安全等類別的專項審核。
第三條 hse管理體系審核目的是檢查評價hse管理體系運行的符合性、有效性,并進行問題診斷,以實現持續改進。hse管理體系審核應遵循統籌運作、客觀公正、程序規范、操作簡明、抽樣科學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集團公司總部和企業應建立hse管理體系審核機制,使hse審核成為推動hse管理體系自我完善和持續改進的重要工具。集團公司鼓勵各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開展hse管理體系第三方審核,以促進企業提高hse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包括專業公司)和企業(含股份公司地區公司)的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統一歸口管理集團公司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主要職責:
(一)統籌、協調集團公司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
(二)制定審核政策,建立審核管理的制度、標準,明確審核原則、程序和要求;
(三)建立和管理集團公司hse審核人員隊伍;
(四)組織制定集團公司總部hse管理體系審核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監督、協調hse管理體系審核活動,組織調查處理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爭議和申訴等。
第七條 各專業分公司hse管理體系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本專業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本專業的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
(二)組織制定本專業hse管理體系審核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總結和改進本專業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
專業分公司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專項審核,并參加hse管理體系主管部門組織的審核。
第八條 企業及所屬單位的hse管理體系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本單位的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單位的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
(二)組織制定hse管理體系審核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總結上報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情況;
(四)培養有素質、能力的hse審核員。
企業及所屬單位各級專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相關業務的專項審核,并參加hse管理體系主管部門組織的審核。
第三章 審核管理
第九條 集團公司總部和企業應對hse管理體系審核方案進行策劃。在制定審核方案時,要充分考慮各類型審核的互補,根據受審核方風險的性質和特點策劃審核頻次。應對審核活動進行評審和總結,識別改進機會,逐步提高審核有效性。應針對各專業審核逐步開發形成系統、實用的hse審核檢查表,指導審核實施。
第十條 集團公司總部和企業應對審核質量進行控制。按照規范程序組織審核活動,選派具備專業能力的審核員實施審核,由審核組長對審核過程進行控制,并對審核質量負責。審核組成員應對審核過程所接觸的各種信息遵守保密要求,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一條 hse管理體系審核程序應符合《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標準(q/sy1002.3-2008)的要求,一般應包括審核啟動、審核準備、現場審核活動、審核結束、審核后續活動等。并根據特定審核的目的、范圍和復雜程度對審核程序做出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hse管理體系審核應形成閉環管理,對審核發現的不符合項和問題要進行原因分析,采取糾正措施、預防措施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及措施有效性進行驗證。hse管理體系審核過程所形成的相關記錄、報告等應清晰、完整并進行妥善保存。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總部和企業應充分利用hse信息系統平臺,加強hse管理體系審核管理,按照要求使用和維護hse審核管理模塊,實現審核資源和審核結果共享。
第十四條 審核員的選擇、能力確認、審核員培訓和注冊管理等應符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hse審核員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總部結合健康安全環保重點工作,委托技術機構組織對企業進行hse管理體系審核。
(一)集團公司總部結合重點工作,對hse管理體系審核方案進行策劃,編制下達hse管理體系審核計劃,受審核企業應根據計劃安排配合完成審核工作。
(二)審核組由集團公司hse審核員、技術專家、觀察員等組成,根據專業需要從集團公司注冊hse審核員、技術專家數據庫中選取。
(三)審核組根據現場審核發現,開據不符合項和提出存在問題,分析企業hse管理體系運行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改進建議和要求,并形成審核報告,提交被審核企業和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以及相應的專業分公司。
(四)審核組負責對受審核企業的不符合和存在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及有效性進行資料驗證,通過后續的監督檢查、指導等方式對整改完成情況及有效性進行現場跟蹤驗證。
(五)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審核工作結束后組織審核總結會,總結交流hse審核經驗,并下發審核通報。
第十六條 企業及所屬單位應按照審核方案的策劃安排,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組織hse管理體系內部審核。
(一)企業及所屬單位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內部審核,兩次審核間隔不應超過十二個月,當發生較大事故或組織機構較大調整等情況時應增加內部審核頻次。
(二)內部審核可以采用集中式審核、滾動式審核相結合,全要素審核與專項審核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三)各專業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hse管理體系專項審核。在組織形式上,hse審核可與常規的hse檢查工作相結合,并逐步實現以專項審核方式進行檢查工作。
(四)內部審核應由管理者代表組織,組成并授權審核組負責實施,審核組應由培訓取證的內審員組成,審核員可以來自企業及所屬單位的內部或外部。企業及所屬
單位應培養足夠數量的具有責任心的內部審核員。
第十七條 企業及所屬單位根據需要可組織對承包商和(或)供應商實施hse管理體系審核。
(一)企業及所屬單位應確定對承包商和(或)供應商實施hse管理體系審核的需求、時機和頻次,制定審核方案。
(二)企業及所屬單位應將承包商和(或)供應商審核作為對其評定和選擇的重要方法,并通過審核促進承包商和(或)供應商的hse管理水平和績效提升。
(三)企業及所屬單位可以自行組成審核組或委托相關機構以企業的名義對承包商和(或)供應商實施審核。
(四)審核組對承包商和(或)供應商的審核內容重點應考慮hse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特別是生產作業現場的hse管理狀況,以及相關合同條件的兌現情況等。
(五)企業及所屬單位應將審核結果納入承包商和(或)供應商資質評價,建立承包商和(或)供應商hse業績檔案,作為承包商和(或)供應商選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企業可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對下屬單位的hse管理體系審核。
(一)企業應確定對下屬單位實施hse管理體系審核的需求、時機和頻次,制定審核方案。
(二)企業可以自行組成審核組或委托相關機構以企業的名義對下屬單位進行hse管理體系審核,審核人員可以來自內部或外部。
(三)企業對下屬單位的審核內容應重點考慮對其hse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評價,以及相關政策要求的落實等。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建立hse管理體系內部認證制度,授權相關技術機構按照規定開展hse管理體系內部認證活動。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對hse認證機構及其認證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企業可結合實際,自愿進行hse管理體系內部認證。
第四章 管理評審
第二十條 企業及所屬單位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管理評審,當組織機構、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較大事故時,應及時開展管理評審活動。
第二十一條 管理評審的內容包括hse績效情況、內審和合規性評價的結果、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重大資源的配置情況等。管理評審應對hse管理體系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明確hse管理體系改進的方向。
第二十二條 管理評審會議可與hse委員會(安委會)會議等相結合,但應符合管理評審的相關要求。
第五章 hse管理體系運行質量評估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制定hse管理體系運行質量評估標準和評估實施細則,組織開展hse管理體系運行質量評估,對企業hse管理體系運行水平和質量進行綜合量化評估。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鼓勵各企業結合實際在企業內部開展hse管理體系運行質量評估工作。通過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質量評估,促使企業及下屬單位能夠運用自我評估改進的管理工具,實現hse績效持續提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應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程序組織開展hse管理體系審核工作。
第7篇 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然氣安全管理,規范天然氣安全使用行為,保障公司員工、家屬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對安全使用天然氣、天然氣設施保護、維護和生產及居民用氣等內容進行了要求。
第三條各用氣單位應建立天然氣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氣泄露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燃氣公司、地方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條各用氣單位應對天然氣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節約用氣進行宣傳,提高員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氣的安全意識。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屬地的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單位的,資產所有單位負責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燃氣公司的,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督燃氣公司做好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單位、居民用氣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章 天然氣調壓站
第八條調壓站應建立供氣管網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巡視檢查路線圖。
第九條調壓站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調壓站,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攜帶火種和手機等進入天然氣調壓站內。
第十條調壓站內避雷設施和防靜電裝置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高壓儲罐的運行應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十一條調壓站設備應實行目視化管理,管線及附屬設施應標識齊全、著色規范,管線有氣體流向標識;各種儀表顯示準確。
第十二條調壓站設備運行平穩,管線、閥門無泄漏;定期按“十字”(調整、緊固、潤滑、防腐、清潔)作業法對供氣設備進行保養。
第十三條天然氣設備設施的維護和檢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徑大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4米以上;當放散管直徑小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2.5米以上。
第十五條燃氣放散管的管頂或其附近應設置避雷針,其針尖高出管頂不小于3米。
第十六條調壓箱應防雨、防塵、接地牢固,各種儀表顯示準確;調壓箱內的各連接點及調壓器應每周檢查一次。
第十七條改建、擴建燃氣管網及主要燃氣設施,應保存原有設備設施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 天然氣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天然氣設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氣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氣設施上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天然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天然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挖掘、取土等作業以及使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鋪設管道、打樁、挖掘等可能影響天然氣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物業管理單位與供氣單位共同制定天然氣設施保護方案,執行《礦區服務事業部院區動土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查詢施工地段的天然氣設施竣工圖,查清地下天然氣設施鋪設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供氣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探測或者開挖。
第二十二條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分別為:高壓、次高壓管道管壁兩側各6.5米內,中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5米內,低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米內,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兩側各0.5米內,閥門室(井)、凝水井(缸)、高壓箱(柜)、計量箱(柜)外壁各1米內。
第二十三條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點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表,見表-1。
表-1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間距表(米)
燃氣放散管管口至下列明火、散火花
的防火間距
防火間距(米)
明火、散火花
25
民用建筑、燃氣熱水爐間
12
重要公用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0
道路(路邊)
主 要
10
次 要
5
第二十四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2。
表-2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表(米)
(中壓管道0.01≤p≤0.4mpa)
項目
中壓地下燃氣管道(米)
給水管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2
電力電纜
直埋
0.5
在導管內
1.0
通訊電纜
直埋
0.5
在導管內
1.0
其他燃氣管道
dn≤300毫米
0.4
dn>300毫米
0.5
熱力管
直埋
1.0
在管溝內(至外壁)
1.5
第二十五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3。
表-3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表(米)
(中壓管道0.01≤p≤0.4 mpa)
項目
地下燃氣管道(米)
(有套管時,以套管計)
給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氣管道
0.15
熱力管的管溝底(或頂)
0.15
電纜
直 埋
0.50
在導管內
0.15
第二十六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平行凈距離,見表-4。
表-4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平行凈距離(米)
其他管道
及設備
給排水管
蒸汽管
電纜引入管、進線管
照明電纜
電表、保險器、閘刀開關
明設
暗設
距離(米)
0.1
0.1
1.3
0.1
0.05
0.3
第二十七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交叉凈距離,見表-5。
表-5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交叉凈距離(米)
其他管道及設備
給排水管
蒸汽管
明敷照明線路
明敷動力線路
電表、保險器、閘刀開關
距離(米)
0.01
0.01
0.015
0.15
0.3
第二十八條院區內地下天然氣管道的泄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設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兩年不少于一次;
(三)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九條天然氣管道閥門應每半年檢查一次,閥門井內無積水、無雜物、無塌陷。
第三十條天然氣管道凝水缸不應有泄漏、腐蝕、堵塞等現象。
第三十一條架空敷設的天然氣管道跨越道路時,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五章 生產場所及居民用氣
第三十二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鍋爐房,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將火種和手機等帶入天然氣鍋爐房及燃氣設施間、計量間等用氣場所。
第三十三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每年由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應配備便攜式燃氣報警探測器,由值班人員定期對燃氣管道接口處進行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天然氣鍋爐房燃氣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五條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的探測器安裝位置應距屋頂0.5-1.0米,方向向下;探測器的室內有效距離不宜大于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
第三十六條天然氣設施及計量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燃氣管道壓力表應標識上、下限值,壓力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
第三十七條在用氣場所內實施動火作業必須制定有效的作業方案并辦理作業許可。
第三十八條天然氣鍋爐燃燒裝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位置;
(二)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姆;
(三)天然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管;
(四)燃氣閥組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九條閥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天然氣鍋爐房的進口和燃氣設備前的燃氣管道上均應單獨設置手動閥門及燃氣泄漏自動切斷閥,閥門安裝高度不超過1.7米;
(二)每個燃燒器的燃氣接管上,必須單獨設置有啟閉標記的燃氣閥門;
(三)燃氣管道閥門與用氣設備閥門之間應設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須設置閥門。
第四十條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應當測量各連接接頭間的電阻值和管道系統的對地電阻值;設計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當每對法蘭或其它接頭間電阻值大于0.03歐姆時,應設導線跨接;當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連接時,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以不跨接導線。
第四十一條餐飲場所天然氣進口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手動切斷閥和燃氣泄露自動切斷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第四十二條餐飲場所廚房內應通風良好,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自動和獨立的防爆型機械送排風系統,報警器每年由專業機構進行一次監測。
第四十三條燃氣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軟管與管道、燃氣器具的連接處應采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軟管的上游與硬管的連接處應設閥門;
(二)軟管不得穿墻、頂棚、地面、窗和門,軟管至少每兩年更換一次。
第四十四條基地物業、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督燃氣公司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單位、居民用氣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開展居民生活用氣檢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探測燃氣表、管道接口處是否滲漏燃氣;
(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和燃氣軟管使用情況;
(三)臥室內嚴禁設置燃氣設備、設施,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宜低于2.2米,燃氣灶與墻面的凈距不小于0.1米;
(四)燃氣軟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并不得有接口;
(五)燃氣熱水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非居住房間、過道或陽臺,熱水器應選用強制排煙系統,給排氣筒宜采用金屬管道;
(六)檢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氣情況,宣傳燃氣使用安全知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燃氣輸配系統,一般由門站、燃氣管網、儲氣設施、調壓設施、管理設施和監控系統等組成。
(二)燃氣設施,是指氣化站、高壓站、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庭院燃氣設施和共用燃氣設施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廳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四)調壓箱(柜),是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箱體,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
(五)調壓站,是指調壓裝置放置于建筑物內,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建(構)筑物。
(六)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壓力(p)分為7級:
城鎮燃氣管道設計壓力(表壓)分級
名稱
壓力(mpa)
高壓燃氣管道
a
2.5mp
b
1.6mp
次高壓燃氣管道
a
0.8mp
b
0.4mp
中壓燃氣管道
a
0.2mp
b
0.01mp
低壓燃氣管道
p﹤0.01mp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中未規定的內容執行公司《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本規定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學校天然氣管理規定
學校天然氣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學校天然氣管理,確保教職工、 學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西安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一、學校各種燃氣設施,由學校后勤處負責管理,并委托后勤集團按照西安市燃氣管理規定, 負責學校燃氣設施的日常維護、安全檢查。
二、按照西安市燃氣管理規定, 對于燃氣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擴建。因基建等原因,需要變動燃氣管道,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后勤集團申請。否則,按省、市有關燃氣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三、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構筑物及臨時設施;禁止挖坑取土和堆放物品,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未經學校后勤處批準擅自在燃氣設施附近施工者,后勤集團燃氣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止,并追究領導責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自負。
五、嚴禁擅自移動、 涂改、 拆除、 毀壞、 覆蓋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嚴禁在室外燃氣管道周圍停放車輛、懸掛物品及掛靠鎖自行車等。
六、禁止在燃氣管道兩側1.5米內構筑電力、通訊、照明設施或種植樹木及其它生根作物。
七、未經燃氣管理部門批準,不得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自閉閥等表前設施。安裝以天然氣為燃料的熱水器、 空調器等設備,必須報經后勤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安裝。
八、住房變遷戶必須持房管部門開據的住房證和燃氣卡,到后勤集團辦理用氣變遷手續。
九、燃氣表在使用期內,如發生故障,用戶應及時向校后勤集團反映或通知天然氣公司,請求維修。
以上規定,若有違反,后勤集團將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通報批評或罰款50~5000元,同時,承擔因此造成的漏氣、失火等一切經濟損失。屬單位責任,由計劃財務處從本單位經費中扣除;屬個人責任,由計劃財務處從工資中扣除;外單位及其個人,后勤集團有權停止其使用,且收取相應罰款。
附則:
一、本規定關于天然氣的供應、 使用、維修、處罰等方面的未盡事宜,執行天然氣公司有關規定。
二、本規定由后勤處負責解釋。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9篇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 ?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并將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為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條十七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第10篇 液化石油氣和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液化石油氣(lpg)和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
第二條 加氣站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組織
1. 加氣站應成立以站長為負責人、安全員和有關人中參加的安全小組,負責加氣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氣站每班應設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2. 加氣站應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制定滅火預案、防火檔案、教育方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3.加氣站應與毗鄰單位建立聯防組織,定期開展聯防演習活動。
第四條 安全教育
1.加氣站員工應經安全、消防和充裝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所有職工(包括轉崗工、勞務工、代培人員等)上崗前應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安全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安排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和考評;
3.厙氣站內進行檢修施工作業前,加氣站主管部門應確認施工單位資質,并與其簽訂安全合同(協議),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字串7
第五條 安全措施
1. 加氣站內應設置“加氣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標志牌,禁令內容是:
(1)嚴禁在站內吸煙;
(2)嚴禁在站內進行車輛檢修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3)嚴禁機動車輛在站內不熄火加氣;
(4)嚴禁在站內穿脫、拍打能產生靜電的服裝;
(5)嚴禁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機、尋呼機及非防爆電器;
(6)嚴禁在站內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站內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嚴禁行人、自行車在站內穿行;
(9)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操作加氣機作業;
(10)嚴禁駕駛員遠離加氣車輛。
2.加氣站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語、警示;
3.加油加氣合建站應在站內以明顯的顏色劃出引導加氣車輛進出站和停靠臺的標志線;
4.遇有高強閃電、雷雨天氣及其他意外情況時,應停止卸氣、加氣作業。
第六條 加氣站用火應按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電氣管理
1.用電管理
(1)在爆炸危險區內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應符合現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字串6
(2)電氣設備、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應緊密牢固,無腐蝕,符合防爆要求;
(3)對加氣機內部的電氣密封應每月檢查一次,如發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4)加氣站的安全用電應符合有關規定,加氣站防爆區域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臨時用電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5)加氣站營業室、休息間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電暖氣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2.防雷、防靜電規定
(1)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的連接線、跨接線、接地裝置電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
(2)定期檢查加氣機、高壓膠管及卸氣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氣站的防靜電工作應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 安全檢查
1.加氣站的安全檢查應堅持自查和上級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
(1)安全員應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
(2)加氣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加氣站主管部門每月和遇重大節日應對加氣站進行安全檢查。
2.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設備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和基礎資料管理以及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等;
3.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氣站能解決的應立即組織整改;加氣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在整改未完成前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條 消防管理
1.站長是防火第一責任人,每個員工都是義務消防隊員,應做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疏散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2.加氣站應制定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
(1)應急組織和指揮系統;
(2)地理位置,油罐數量、容積,加氣機數量;
(3)建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及相互間的距離;
(4)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5)各咱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6)對外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3.加氣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氣站應按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設置滅火器材;
(2)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養護,定期換藥,并有檢查、保養和更換記錄。
第十條 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11篇 天然氣管線管理相關規定
確保天然氣管線的安全運行,消除天然氣管線運行中的隱患,防止天然氣管線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天然氣管線驗收后管理的各個環節,包括竣工驗收后進行天然氣置換前管線的管理、即管線的交接、管線的置換、管線置換后的運行管理、管線周圍的施工及管線的支線連接等相關管理內容。
1. 天然氣管線在工程竣工后,需經總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天
然氣工程竣工驗收由公司安全部組織,項目組、相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部門共同進行。對工業戶、4噸以上的鍋爐戶、天然氣干線、小區總戶數超過500戶的民用戶,驗收組織單位應通知有關領導參加。
2. 對管線驗收后需立即投入帶氣運行的管線,投運前需專題研究,并建立管線交接制度,管線帶氣前由安全部組織管線的現場交接工作,管線的交接也可與管線的驗收同時進行。管線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線隊進行帶氣之前的準備工作。
3. 天然氣管線的管理監護以管線通氣為分界點,管線帶氣前由安全部負責管理,管線帶氣后由管道巡線隊負責管理,并辦理文字交接手續。
4. 管線竣工驗收后的管線投運前需重新進行氣密試驗,試驗壓力與施工檢驗的試驗壓力相同。
5. 新建管線的帶氣作業管理規定。管線帶氣前由安全部組織搞好帶氣作業方案的編制,批準后由生產運行部下達指令方可進行作業,同時加強新投入運行管線的組織管理,對該項工作涉及到的各項工作要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有記錄,同時有關部門把好作業方案的審批關。
6. 對新帶氣管線涉及的支線(無論是否已驗收)由安全部負責向生產運行部提出管線狀況,由生產運行部組織有關部門確認應采取的措施,確認其安全后方可組織主干線的帶氣作業。
7. 重大帶氣作業生產部門要加強協調,必要情況下召集專題會研究,同時及時通知總公司領導及有關部門參加。重大作業總公司有關領導及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到現場督導管理,重大作業的參與人員要認真分析觀察作業中出現的任何異常問題,絕不放過任何一個可能發生問題的細節,不留事故隱患。
8. 建立新帶氣管線當日檢漏制度,做到當日帶氣作業管線當日檢查完成,并在帶氣的第一周內不得少于三次儀器檢漏,對檢漏結果及時報總公司安全部,一周后納入正常帶氣管線的管理。
9. 實行管線的巡線制度,對竣工后移交我公司的管線實行巡線管理,未帶氣管線一般情況下由安全部負責,帶氣運行管線由巡線隊負責。巡線員對管轄范圍內的管線正常情況下每日的檢查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內容主要是管線有無破壞的隱患,有無正在形成的占壓,管線上方有無塌陷,有無可能發生及正在發生的施工,已帶氣線有無泄漏等,管線的具體巡線方法按各單位的具體制度執行。因作業需起閉管線閥門或動用其它設施時均由管線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動用。
10.實行燃氣管線附近有施工作業期間專職人員旁站監護管理制度。對燃氣管線附近有施工作業時特別是有機械施工作業時,各管理單位應派專職人員全程監護管線,及時制止可能危害管線安全的作業,防止管線遭到破壞。
11.建立燃氣管線附近施工作業前的技術交底制度。施工前明確告知燃氣管線的準確位置,破壞后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及施工時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并履行技術交底手續。
12.公司內部施工人員在燃氣管線上方或其附近動用機械施工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動用機械開控水泥瀝青路面(嚴禁超挖),但作業前需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方案審批后方可進行,方案需注明作業目的、時間、位置及作業范圍,采用機械開挖的嘗試及采取的技術安全措施,同時作業需在管線管理人員旁站監護下進行,以確保管線不遭到破壞。
13.當燃氣管線外界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管道巡線隊應及時向總公司報告,由安全部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現場勘察,了解可能對管線帶來的影響,制定需要采取的預防性技術安全措施。
14.實行燃氣管線附近有機械施工作業前旁站監管人員編制應急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制度。繪制旁站人員管轄范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時需緊急關閉的閥門示意圖,并附應急處理文字說明,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準后作為應急的具體措施執行。
15.管線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按搶險預案的組織體系進行
16.當違反上述規定而釀成燃氣安全事故的,將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警告、嚴重警告、待崗、下崗及除名的處理,并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12篇 天然氣發電安全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為加強天然氣發電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發電,防止事故發生,促進天然氣發電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電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天然氣,是指供給發電生產使用的天然氣氣體燃料。主要由氣態低分子烴和非烴氣體混合組成.烴類以甲烷(ch4)為主,含小量乙烷(c2h6)、丙烷(c3h8)、丁烷(c4h10)等,非烴類氣體主要為二氧化碳(c02)、氮(n2)、硫化氫(h2s)、氫(h2)和氬(ar)等。若天然氣在空氣中濃度為5%~15%的范圍內,遇明火即可發生爆炸。
1.3?? 本電廠天然氣發電生產、氣體輸送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制度。
1.4. 天然氣發電,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部門都必須高度重視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1.5. 本公司運行部、檢修部具體負責天然氣設備的日常使用、維護、檢修等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天然氣的安全管理工作。
1.6.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天然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全體員工天然氣的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各種天然氣事故的發生。
1.7. 各有關部門必須遵守天然氣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本制度,并經常對員工安全使用天然氣進行培訓。
1.8.? 運行、檢修人員須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天然氣操作巡檢、檢修維護工作,確保天然氣發電生產安全。
l.9.? 天然氣區域的安全保護范圍:??? .??? ’
1.9.1.天然氣調壓站、前置站紅線外6米范圍內的區域;??? .? .
1.9.2.天然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6米范圍內的區域。
1.10.在天然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興建與天然氣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二)進行危害天然氣設施安全的作業;(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五)機動車輛啟動、通行;(四)其他可能危害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確需在天然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必須在作業前采取確保燃氣設施安全的措施后,在有關安全部門的監護下作業。
1.11.所有人員嚴禁穿帶釘鞋,攜帶手機、對講機(非防爆型)、火種、易燃易爆品進入安全保護范圍。當進入操作區(紅色區域)包括防爆對講機也應關閉。
1.12.生產區和辦公區劃分開,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必須穿電廠工作服(全棉面料,防止產生靜電火花)。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放電球,凡進入生產區人員必須在放電球處放掉身體靜電后方可進入。
1.13.閥門的開關盡量不要使用扳手,確需使用必須使用銅制扳手。
1.14.發電生產區域,嚴禁吸煙。
1.15.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配置的消防器材嚴禁挪作它用。
2.??? 天燃氣設備的安全管理
2.1. 天然氣設備設施包括:1、天然氣調壓站;2、燃機天然氣前置模塊;3、燃機進氣系統和燃燒室;4、消防系統; 5、電氣及控制系統;6、其他 (防腐材料、壓縮空氣管道及附件)等。
2.2. 天然氣設施的設計文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技術專家進行,審查。
2.3. 天然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天然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4.? 天然氣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天然氣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消防、安全生產、抗震、防雷、防洪、環境保護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審查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2.5.? 天然氣設施施工完畢后,應當將其安全等設施依法報經有關部門。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2.6.? 禁止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通過地下敷設有天然氣管道車道,確需通行,必須經安全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通行。
2.7.? 在天然氣設施的現場、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并在重要燃氣設施外設置圍欄,凡設置圍欄處,只有持檢修工作票人員,運行人員,安監辦特許人員方能進入。
2.8?. 應當保護有關天然氣設施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 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2.9?. 禁止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天然氣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天然氣設施,?必須辦理有關審批、批準手續。
3.?? 天然氣發電的運行管理
3.1.? 嚴格遵守天然氣操作規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安全檢查、泄漏檢測、事故搶修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天然氣設施的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供氣。
3.2.? 天然氣區域及安全保護范圍嚴禁煙火以及一切明火作業。動火作業應當按照分級審批制度申報,取得動火許可后方可實施。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3.3.? 值班員接到值長天然氣發電投運預令后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3.3.1. 確認天然氣系統所有檢修工作完成,工作票全部收回,檢修安全措施已拆除。
3.3.2. 電氣設備絕緣檢測合格,送入工作電源。3.3.3. 將各控制儀表、保護以及信號電源送電,檢查表計齊全,指示正確。檢查系統所屬
壓力表一、二次門全開。
3.3.4. 檢查系統所屬手動閥門結構完整,開關靈活,然后關閉。
3.3.5. 檢查系統所屬管道完整,各支撐完整牢固,法蘭連接處螺絲無松動。
3.3.6. 檢查安全閥、排空閥、排污閥處于關閉狀態。
3.3.7. 檢查壓差測量裝置、壓力測量裝置和熱電偶接線無松動、破損和裸露。
3.3.8. 精濾器本體完整、液位計投入刻度清晰、指示正確。檢查精濾器有無存液,若有存液,打開排污閥放凈后關閉。
3.3.9. 自動氣動閥工作氣源管線連接牢固,無松動漏氣現象。
3.3.10. 檢查調壓站天然氣來氣壓力正常,在4.0±0.1mpa范圍內。
3.3.11. 檢查現場滅火設施齊全完整。
3.3.12.現場照明充足、衛生良好,檢查通道無障礙物。
3.3.13.加熱器投入,處于準備啟動狀態。
3.3.14.用檢漏儀檢查系統各法蘭及閥門處無泄漏。
3.4.??? 天然氣系統的停運以及過濾器的切換操作,必須填寫操作票,經審核后嚴格按操作票程序操作。
3.5.??? 前置系統運行過程必須對以下項目進行嚴格監視和檢查:
3.5.1? 檢查入口壓力正常,9e機組在18.5~26.2bar范圍;6b機組在18.6~22.4bar范圍。
3.5.2? 檢查入口溫度在10~60℃之間。
3.5.3? 檢查天然氣流量9e機組為36000nm3/h左右。6b機組為12900nm3/h左右。
3.5.4? 檢查加熱器工作正常,熱水泵進出口壓力正常,加熱裝置出口天然氣溫度在10~60度之間,并保持28度的過熱度。
3.5.6? 檢查精濾器液位,若有液位顯示應手動打開排污閥,排盡后關閉。檢查精濾器進出口壓差正常,應小于0.75bar。
3.5.7? 檢查系統各儀表指示正常。
3.5.8? 用檢漏儀檢查系統各法蘭及閥門處無泄漏(每班不小于三次檢漏)。
3.6.?? 除滅火救援和天然氣嚴重泄漏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當值運行值長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調壓站的氣動快速關閉閥(火警閥)。火警閥的開關由電廠中控室控制,設立專門的記錄本專項紀錄。
3.7.?? 運行值班必須嚴格執行巡視檢查制度,應配備燃氣檢漏測試儀器,加強對天然氣設施的日常巡視檢查,發現事故隱棗,應當及時報告并消除。必須建立健全巡視檢查檔案。
4.???? 天然氣發電設備的檢修管理
4.1. 天然氣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技術安全規定,并在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檢驗。設備的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天然氣管道和壓力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按照有關規范進行強度、氣密試驗和置換,確保安全無泄漏。
4.2.?? 天然氣設備的安裝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天然氣設備的安裝維修業務。 安裝維修質量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4.3?? 應當按規定配備專門的天然氣檢修隊伍,配備專些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通訊設備等。
4.4?定期對天然氣設備進行全面檢測,定期對天然氣管道進行一般性檢測。新建管道必須在一年內檢測,以后視管道安全狀況每一至三年檢測一次。對檢測不合格或存在隱患的管道段,應當立即采取維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證管道運行安全。
4.5?對影響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或發生管道破裂、斷管等重大事故時,應當組織力量立即處理。
4.6?檢修部門應當建立天然氣管道和設施的設備檢修檔案,原始數據及檢修數據、分析結果應當妥善保存。
4.7?檢修部門對天然氣管道設備、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使其處于完好狀態。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及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保證其靈敏可靠。
4.8?技術、檢修部門必需建立健全天然氣設備檢修、維護和巡視檢查檔案,建立設備臺帳。
4.9?在天然氣安全保護區域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許可后方可實施。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4.10?凡在天然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檢修,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行的,施工過程中,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4.11?禁止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設備、開啟閥門。在天然氣管道及設備上進行檢修工作時,必須進行置換,確保管線、設備內天然氣濃度< 0.5 % 后方可打開管線、設備。
5.??? 天然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5.1.? 天然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5.2. 對天然氣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天然氣事故后,必須立即按照有關事故處理規定處理,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當值值長、有關領導報告,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及以上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元亨。并采取訊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等措施,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5.3? 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級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事故發生后,按事故等級,迅速組織搶修。
6.?附則
6.1?本制度用于東莞虎門電廠安全生產。
6.2?本制度的條文與政府安全主管單位的規定相抵觸時執行政府安全主管部門的規定。
6.3?本制度由東莞虎門電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6.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