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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3 09:24:15 查看人數:50

      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管理規定

      第1篇 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確保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檢測任務的順利完成,確保取樣化驗人員安全,杜絕人員中毒、傷亡等安全事故發生,須對取樣分析作業進行安全控制,特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使用于品質化驗中心所屬范圍內發生的取樣、分析作業活動。

      3 定義

      本管理規定,是指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化驗而提供的室內外環境安全及工作活動安全而制定的安全管理規定。

      4? 取樣安全管理

      1、取樣前,根據所取樣品性質準備取樣工具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如果現場環境惡劣,沒有安全保證,可停止采樣操作,并通知生產調度和崗位人員,凡發生以下情況應停止采樣并立即與調度聯系:

      (1)取樣現場通道發生障礙。

      (2)無崗位操作工的配合監護。

      (3)雷電、暴雨、濃霧、冰雪天氣或風速超過六級以上的氣候條件。

      3、取樣作業時必須兩人同往,由運行部所在崗位當班操作工進行監護。取樣前應聯系好崗位操作工一同前往,操作工監護,同時告知當班班長。

      4、動火、受限空間從事采樣作業時,應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站在上風口采樣,須有一人監護,確保安全后方可作業。

      5、登高采樣上下階梯時,一手扶梯,確保安全。

      6、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數據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7、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的,選配檢測設備要與風險分析出的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與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必要時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

      8、對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易燃易爆容器及場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反應器、塔、釜、槽、罐等)的入口,必須實現取樣現場有人監護、并有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5 分析安全管理

      1、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的氣體取樣檢測分析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確保檢測儀器定期檢測,保證其完好性。

      2、環境要求:操作室應具有良好的通風及排風通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防爆設施,給水排水滿足需要。疏散通道暢通,保證發生意外時,人員順利疏散。

      3、對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樣品要單獨存放,遠離火源及高溫設備,嚴格管理。樣品多時應集中存放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排風通道,應使用防爆電器,安裝防爆開關的分析室。

      4.化驗員工作期間按規定勞保穿戴整齊,進入裝置區及上罐取樣嚴禁攜帶無關物品進入。

      5、取樣檢測要在規定時間內分析完成,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6、化驗員要熟悉分析室內消防器材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品質化驗中心

      2023年5月8日

      第2篇 特級動火管理規定

      1、特級動火票為三道紅杠。用于易燃、易爆設備運行中的動火和罐區搶修等。

      2、申請動火單位提供動火點安全動火方案,經廠主管領導或總工和消防安全部門審批后方可動火。動火時間不超過8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動 火 安 全 措 施

      1、將動火設備、容器、儲罐、管線等內的油類及易燃易爆氣體等可燃物徹底清掃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所有管線,加上盲板。

      3、塔、罐、容器動火,要做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明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要有專人監護。

      4、塔內動火必要時可用石棉布或毛氈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5、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

      6、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它設備搭接。

      7、高處動火(2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具體情況而定,大于5級時禁止動火。地面作業時遇7級風應停止動火。

      8、動火現場備蒸汽帶根,滅火器 個,鐵鍬 把,毛氈 條。

      9、罐區動火時,動火點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得脫水,清除周圍易燃物。

      10、動火時加強和生產崗位聯系,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易爆氣體,立即停止動火。

      11、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必要時做防爆分析,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井、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12、下水井動火,應將可燃物吹掃干凈,封閉進出口。如果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隔離。

      13、電纜溝動火,檢查有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14、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要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

      第3篇 項目建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明火管理的職責、審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單位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臨時動火作業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的管理。

      二、術語與分類

      1、明火作業:本標準所指的明火作業,系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以外的從事電、氣焊(割)、噴燈、熬煉等臨時性動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電動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溫度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2、易燃易爆區域:是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的生產、儲存區域。

      3、動火作業分級

      3.1 特級動火:是指正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貯罐區等重要部位。

      3.2 一級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內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是指除特級、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4 全廠、某個分廠或車間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后可依據火災危險性的大小,經主管防火部門批準,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但遇節假日需動火時,應升級管理。

      三、管理職責

      1、特級動火的管理權為中煤龍化化工公司。

      2、一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安全部

      3、二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各分廠和直屬單位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

      4、動火部位的負責人為車間主任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5、各級動火檢測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驗室負責;

      四、動火證管理

      1、式樣見附表(補充件)

      2、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員(或防火員)具體辦理,辦證人應按要求逐項認真填寫。

      3、需進行動火分析的項目,必須進行檢測分析,確認合格后分析人應當簽字以示負責。

      4、依據動火等級,按審批權限辦理動火手續。

      5、動火證終審批準后,辦證人應將動火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6、動火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向動火人、監護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證交給動火人。

      7、不準一證多人或多作業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有多人交叉作業時,其中電、氣焊也必須分別辦理動火證。

      8、動火證應填寫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單位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不得轉借、涂改,不準移地使用或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9、動火證的效力時限

      9.1、特級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的,要按程序重新申辦動火證。

      9.2、二級動火證有效期為五天。

      五、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1、特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沒設生技科的由分廠安全防火員負責)→分廠主管領導(或安全部)→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的程序逐級申請,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分廠主管領導→公安部或安全處的程序逐級申請,公安處和安全處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專責)→分廠生產機動科(或保衛科)→分廠主管領導的程序逐級申請,分廠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或指揮部安全組。

      4、履行動火審批權的各級人員和部門都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對動火安全的可行性進行直觀審查并確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審批。

      六、動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它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項目、設備、取樣點等均由動火所在單位的當班班長(組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負責提出。

      3、需要動火分析的裝置、設備,必須清洗干凈。鎖閉閥門、在與其它設備的連接處應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使之與其它設備徹底隔離。

      4、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時的氣氛應與動火狀態下的氣氛相同。

      5、取樣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準超過30分鐘,如超出此間隔時間或動火作業時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用測爆儀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是經過檢定并合格的測爆儀。

      7、若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體積);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9、氧氣、富氧設備、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分析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為19-22%為合格。

      七、動火作業參予人員的職責與要求

      1、動火項目責任人

      1.1 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1.2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實。

      1.3 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組織防火人員認真清理遺留火種,確認無遺留隱患經監護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2、動火人

      2.1 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并持有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的人員但任。

      2.2 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到位,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否則有權拒絕動火。

      2.3 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人員的檢驗。

      2.4 動火作業前必須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監督人員呈驗動火證,經其簽字后方可作業。

      3、動火監護人

      3.1 監護人由動火所在單位指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了解生產工藝、懂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也可與動火單位協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項目施工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級動火作業至少應有一名監護人,特級動火,每一動火點至少應設兩名監護人,并備有相應的救護設備及人員。

      3.4 監護人的設置應以能方便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的最大范圍為宜。必要時須隨時增設監護人。

      3.5 負責動火現場滅火工具的準備和防火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告知動火人中止作業。

      3.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動火作業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3.7 動火作業結束后,監督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

      4.1 對分析手段及其結果負責,必須親自到動火點取樣分析,并將結果如實填入動火證欄內。

      4.2 對使用的各種分析儀器,應嚴格校正,降低誤差值,以確保分析精度。

      4.3 動火分析的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4 動火分析的時間、取樣點、項目、數據填寫分析結果報告單并附在動火許可證上。

      5 動火單位負責人

      5.1 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系統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5.2 參予制定和落實動火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5.3 負責組織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

      5.4 指定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檢查動火證。

      5.5 有權制止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6 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遇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中止動火作業。

      6、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

      6.1 負責檢查和督促所管區域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隨時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

      6.2 負責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級、一級的動火作業,廠、分廠、車間各級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均須到場。

      7、動火作業審查批準人

      7.1 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臨現場,全面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7.2 嚴格審查核對并準確認定動火等級。

      7.3 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7.4 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7.5 審查動火證的審批程序、填寫項目是否完備。

      7.6 批準動火作業。

      八、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前,應徹底清除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質,設專人監護動火,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2、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的區域內,在動火作業尚未結束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如生產特需時,應按特級危險動火管理。

      4、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m,不準放在廠房內道路上,不準放在管架、架空管線和架空電線的下方。乙炔瓶不準臥放使用和運輸。不準在工藝設備、管道上搭接電焊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5、特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6、動火作業時專職消防隊,應當到場監護。

      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必須一點一票。

      8、焊接作業時,要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具,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焊接時,應備好防毒面具和面罩。并做好通風措施,同時監護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

      9、焊接工具應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焊把絕緣要良好。

      10、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

      11、電焊機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動火作業時,要設防護遮板,以防傷害。

      13、在設備、容器、地溝等動火,必須設監護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應清除干凈,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九、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處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負責管理與考核。

      第4篇 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動火作業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為合格;

      (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四)氧氣、富氧設備、管道、容器極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為合格;

      (五)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工作,還應分析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濃度,氧含量19~22%為合格。

      第二十二條 動火分析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險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第二十三條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條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條 動火作業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安全員,動火作業施工單位安全員,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必須在動火票上簽字確認,必要時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一級動火作業時,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及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現場監護,公司安全環保部巡查;二級動火作業時,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及動火點所在單位派專職監火人負責現場監護。

      第二十六條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第二十七條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均應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八條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以上的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急需應升級管理。

      第二十九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禁止。遇節假日、生產設備運轉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十條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第七節 動火作業相關人員職責要求

      第三十一條 動火負責人及組織實施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動火執行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三十二條 動火執行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若帶走作業時,動火執行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作業票》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票》,嚴禁無證作業及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執行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部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票》,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第三十三條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作業人施工單位或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執行人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動火作業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三十四條 動火部位驗票人:動火點所在崗位班組長(技術員、值班人)為動火部位的驗票人,動火前應驗票簽字,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負責生產與定會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作業票》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票》有權制止。如遇到生產系統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三十五條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票》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第三十六條 安全員:動火作業施工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第三十七條 動火作業審批人: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八節 違章動火作業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在下列行為之一者,處責任人200元-2000元罰款:

      (一)用氣焊焊接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與動火作業點距離不 小于10米;

      (二)動火作業時,電、氣焊工具帶病使用;

      (三)取樣分析不夠全面;

      (四)高空動火作業,沒有落實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樣與動火間隔超過30分鐘未重新取樣分析。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造成火災事故的,處責任人500元-5000元罰款:

      (一)動火執行人未辦理《動火作業票》或《動火作業票》手續不完備的;

      (二)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執行人無《特殊工種作業證》;

      (三)監火人員脫崗,不在現場監護的;

      (四)動火分析人未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或未在動過票分析單處簽字的;

      (五)施工單位不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六)擅自降低動火作業級別的;

      (七)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沒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的;

      (八)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沒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條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認為依據相關消防法律法規應當處罰及其他違章動火作業行為。

      第九節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以前下發的有關消防管理文件,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其他未盡事宜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執行。

      第5篇 二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 的

      為規范分廠內部的動火作業,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及動火作業的安全,避免各類因動火作業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明確各類、各級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二、范 圍

      1、本規定適用于分廠內部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

      2、除指定區域外的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時,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

      三、程 序

      1、動火作業的分級

      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范圍

      在汽柴油加油站(庫)、危險品庫、物料倉庫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范圍

      除一級動火作業范圍以外的動火作業。

      4、二級動火作業申請程序

      由動火作業班組通過流程串發報請車間主任、安全員、分廠廠長。

      四、管理規定

      1、動火作業前,動火監護人員應監督檢查動火區域消防設施的備用情況。監督檢查動火區域隔離處理情況。

      2、動火作業前,動火操作人員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3、確認作業區域或設備所潛在的危險和特別的安全注意事項;所適用的安全事項;交通狀況;鄰近的作業及相互間的溝通協調方式方法等。

      4、動火作業前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在動火作業區域邊界處合適的位置設置警戒和警示標識。

      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動火操作人員要堅持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措施沒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的原則。

      7、動火作業結束后,現場施工人員打掃、清理施工現場,保證現場衛生的整潔,通知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結束。動火監護人負責對動火作業現場火源的徹底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同時監督檢查動火人員收好用于監火的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施,一切確認無誤后, 方可離開現場。

      8、凡各車間不按要求辦二級動火操作票進行動火作業,檢查發現一次處罰動火操作者200元;對動火車間主任處罰100元;處罰車間500元。

      第6篇 公司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 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第7篇 某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 必須持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焊工本到保安部辦理動火證,經保安人員現場檢查對動火證簽字后,方可動火。

      □ 電焊工業必須在審批的時間、地點動火,并隨身攜帶焊工本,現場有防火人持滅火器進行監護。

      □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是安全合格的產品,瓶體必須配有壓力表,兩瓶之間距離不得少于5米,直立使用,氧氣瓶不得接觸油脂。

      □ 電焊回路線不準接在建筑物及各種管道架上,設立專用地線,不準借路,并和焊槍一并移動,禁止使用裸線。

      □ 動火現場周圍和高空動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須清理干凈,動火現場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須進行檢查后封堵或遮擋,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導起火災。

      □ 各種管道內動火,必須對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進行檢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災。

      □ 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除干凈前不準進行動火。

      □ 在悶頂、隔墻等隱蔽部位動火時,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應反復檢查,以防陰燃發生火災。

      □ 嚴禁在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爆炸的危險場所動火,特殊情況時,應保持足夠的消防安全距離。

      □ 動火不準與使用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種同室、同時進行操作。

      □ 動火結束后,動火人員要切斷電氣、焊設備用的電源、氣源、并與看火人員一起檢查現場,消除火險隱患。

      □ 使用噴燈作業前,必須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況,發現有故障的不得使用。

      □ 汽油噴燈使用的汽油不得在作業現場存放,施工結束后,要將噴燈內剩余汽油倒出并帶離施工現場。

      第8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

      四、 園區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內部區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

      第9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事業部所屬公司工業動火施工安全,根據石油石化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事業部所屬公司、部門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單位。

      第三條 工業動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圍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屬于工業動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域和罐區;

      6、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非防爆電器。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以外非生產性區域內的作業屬于工業用火管理范圍。如:在非生產裝置區域預制材料,或在油氣站庫辦公或生活區域內的動火等。

      第四條 工業動火的分級

      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1、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在運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體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貯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426mm的天然氣輸送管線、污水管線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6)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的動火;

      (7)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動火。

      2、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庫、集輸泵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的動火;

      (3)1000-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動火;

      (4)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罐裝油臺及卸油臺的動火;

      (5)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加熱爐、脫水裝置、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6)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的動火;

      (7)煉化生產裝置區的分離器、容器、塔器、換熱設備及輕油罐、泵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的動火;

      (8)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9)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動火;

      (10)直徑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氣輸送管線、輸油管線、污水管線不停輸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污水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11)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

      (12)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3、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動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油氣井井口處動火;

      (5)輸油(氣)干線穿微孔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6)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7)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動火;

      (8)直徑小于159mm輸油(氣)、污水管線不停輸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污水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4、四級動火

      (1)在天然氣集輸站(場)、集輸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的動火;

      (2)除一、二、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五條 工業動火方案的制定

      1、一級動火。由事業部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負責,施工項目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單位形成工業動火方案書面材料。

      2、二級動火。由施工項目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單位形成工業動火方案書面材料。

      3、三級動火。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及相關生產人員參加,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級動火。由動火施工的部門負責組織,安全員、技術人員參加,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條 工業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附施工動火方案),所屬公司審查后上報事業部主管安全的領導,經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主管技術的總工批準,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

      2、二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必要時附施工動火方案),經相關負責部門審核,報事業部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查,由主管領導批準。

      3、三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經相關負責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事業部所屬公司安全環保部門批準。

      4、四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經事業部所屬公司相關負責部門審核,報安全部門審查,由負責部門批準。

      第七條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的管理

      1、《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由各級領導、部門簽字后,必須蓋單位行政公章。

      2、三級以上《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由安全環保部、相關生產部門、消防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三級動火報告由安全環保部、相關生產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四級動火報告由負責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

      3、《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是動火施工的依據,必須認真填寫,不得涂改、代簽,并妥善保管。

      4、《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八條 各級工業動火報告簽發及時間限制

      1、工業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工業動火申請報告》。

      2、一份《工業動火申請報告》只限一處動火,嚴禁一份報告上出現兩處以上動火點。

      3、一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3天;三、四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檢查一次。

      第九條 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1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動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要動的動火,按特殊動火處理,并須由當日值班的公司領導審批。

      3、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4、進設備內部動火,必須辦理特殊施工作業許可證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第十條 工業動火的有關規定

      1、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 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沒有批準的申請報告書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3) 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看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熟知應急預案,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證上崗。

      (3)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4)動火過程中動火監護人員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5)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3、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5)動火監督時要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4、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動火情況,如發現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可能發生危險時,可收回動火報告并停止動火,根據違章情節對有關單位及人員嚴肅處理。

      5、機具要求

      (1)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6、用火界限劃分:

      (1)新建項目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外來施工單位參照外部施工單位工業動火及用火管理規定)提出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部門辦理動火手續,并指派監護人。

      (2)動火點在裝置以外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要會簽,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7、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動火要認真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人《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中,分析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的存根上,以備審查和落實動火措施。

      8、施工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工業動火申請報告》,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并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9、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及管區規定:

      (1)機動車輛進人生產區域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所管轄區域單位指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并進行登記經所管轄區域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人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第十一條 外部施工單位工業動火及用火管理規定

      1、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施工動火或用火,必須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動火或用火申請,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會同安全等部門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派出監護人員并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2、外部施工單位進站施工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對進站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具體內容為:

      (1)生產單位概況介紹;

      (2)工程技術交底;

      (3)與施工相關生產裝置介紹及安全注意事項;

      (4)生產單位安全管理規定;

      (5)施工手續及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6)安全用電及防火防爆知識;

      (7)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理程序;

      (8)急救常識。

      3、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要害生產部位施工時,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審批后,方可進人生產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要害生產部位施工時,必須制定出詳細的安全生產措施,與主管部門簽定安全施工協議,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并領取《出人證》后,方可進入生產部位施工。

      第十二條 其它要求

      1、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嚴格工業動火的審批手續,任何人、任何情況下不得違反規定。

      2、凡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擅自動火的,一經查出,按事業部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凡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已辦理手續但動火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到位或不負責任,造成工業動火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4、外部施工單位不服從管理,不嚴格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區域。

      附:有關說明

      1、《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是工業動火的唯一有效憑證。分為四級,即:一級動火報告、二級動火報告、三級動火報告、四級動火報告。

      2、《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一式四份,一級動火報告事業部安全部門、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二級動火報告由事業部安全部門、工程主管部門存檔;三、四級動火報告由事業部所屬公司安全環保部、工程主管部門部門存檔。

      3、動火補充措施是指《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中標明的動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應添加的安全措施。

      4、節假日工業動火按特殊動火處理,仍使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級動火對待。

      第10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理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員及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動火作業的定義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等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等進行明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設備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范圍劃分

      (一)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1、固定動火區: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無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固定動火區的設置實行審批備案制,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設備處進行現場勘察、備案,分管領導批準。

      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在臨時動火區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無動火作業證不允許進行動火作業。

      (二)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劃分

      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可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

      1、一級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包括:處于運行狀態的煤氣發生爐及煤氣輸送管道,鹽酸儲罐及管道,壓縮空氣儲罐及管道,天然氣站及管道,液氮儲槽及管道等。

      2、二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包括:辦公樓,宿舍樓,產成品倉庫,半成品倉庫,五金倉庫,包裝物倉庫,煤油、柴油、潤滑油等油類存放點,包裝器材廠,包裝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塊保護片切割工段,變電站,涼水塔,木屑堆放點,夾芯為聚苯泡沫材料的廠房,停止運行泄壓后的一級動火區域等防火部位。

      3、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及二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一)動火作業原則

      1、未辦理《動火作業證》不動火。

      2、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

      3、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

      4、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

      5、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

      6、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不動火。

      7、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8、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

      9、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

      10、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

      11、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

      (二)動火作業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一律嚴禁動火。

      2、二級動火:由負責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提出動火申請(外協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申請),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經設備處現場復檢確認,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外來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并制定安全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動火地點所在二級單位安全管理員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經動火所在地二級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1、動火申請單的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動火證之前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確切了解動火作業的內容、部位、范圍等具體情況,認真檢查或補充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可靠,同時審查動火證辦理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

      2、凡在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3、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動火作業申請單》只限于在所申請動火時間及動火區域內使用,如動火工作延期、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理。

      5、分廠內部動火單位應每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外部動火人員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證》。

      6、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應逐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如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檢查電、氣焊工具,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申請單》(經批準的動火作業申請單即為動火作業證)。

      7、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嚴禁在烈日下曝曬。

      8、動火作業監護人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威脅到動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申請單》后,方可繼續進行火作業。

      9、作業完成后,動火監護人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

      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其它管理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將視為一項不合格安全控制點,對相關責任人在分廠內進行通報;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魯陽股字(2007)第28號《安全事故處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理。外來施工隊伍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時每次罰款100元;造成安全事故時一切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并對用工單位進行通報處罰。

      第11篇 大京發電廠動火、用火管理規定

      一、在距重點防火部位,禁火區域圍墻十米范圍內,禁止動用明火和進行可能產生燃燒、爆炸的工作。

      二、油區設備檢修,應盡量避免動火作業。凡能拆開的設備,都應拆下,移至安全地區動火。

      三、確因工作需要在重點防火部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不得隨意降低動火級別,并嚴格遵守各項防火安全措施。

      四、易燃、易爆重點防火部位,所用電氣設備、電源線路,開關等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規范要求。并禁止一切帶電作業(包括換燈泡)。

      五、禁火區域三十米內禁止搭建臨時簡易違章建筑和臨時工棚。

      六、因工作需要,在室內使用電爐或火爐,需經廠防火委員會有關領導同意,并指定專人管理,火爐周圍不準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七、集體宿舍一律不準使用電爐、木柴爐,不準用酒精、汽油等揮發液體做燃料。使用煤爐、煤油爐時應確保安全,不出事故。不得隨地扔煙頭、火柴棒,防止火源釀成火災。

      八、重點防火部位,必須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落實到責任人,消防器材必須清潔完好,隨時可用,并定期進行維護、檢驗、更換藥劑。重點防火部位,發生火災,要及時報警,迅速撲救,搶救傷員,疏散物資,保護好現場。

      第12篇 文化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大廈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需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大廈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書。

      管理公司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前'八不'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公司有權視甚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管理規定(十二篇)

      1 目的為了確保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檢測任務的順利完成,確保取樣化驗人員安全,杜絕人員中毒、傷亡等安全事故發生,須對取樣分析作業進行安全控制,特制定本規定。2 范圍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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