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關于項目建設管理日志填寫規定
關于項目建設管理日志填寫的規定
1 總則。為規范項目建設管理日志的填寫,特制定本規定。
2 項目建設管理日志是記載工程實施過程建設管理中每日主要活動的文字記錄,具有記載、備忘等多種作用,各項目經理部應認真填寫。
3 項目建設管理日志應填寫在公司指定的日志文本上。
4 填寫內容
4.1 日期、氣溫、氣候;
4.2 主要建設管理工作內容、工程會議;
4.3 勘察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施工等進展情況;
4.4 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查、抽樣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問題的處理辦法;
4.5 對進度、質量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分項工程,巡視檢查情況;
4.6 建設管理實施過程中,圖紙資料、經濟合同、設計變更、紀要、通知、書面指令、備忘錄、信函、電報等文書的收發及其他重要事項;
4.7 業主委托的其它建設管理工作的相關內容;
4.8 其它認為需要記載的事項,如安全文明施工、停工情況以及合理化建議等。
5 填寫要求
5.1 項目建設管理日志應每日記錄,做到有建設管理活動就有管理日志記錄,無活動則應說明其原因;
5.2 項目建設管理日志由項目建設管理人員負責及時、詳細、如實地填寫并署名;
5.3 與項目建設管理活動有關的人員可在日志上對某些內容簽字認證;
5.4項目建設管理日志填寫必須有連續性,要有因有果,存在的問題解決后應填寫解決結果。
6 檢查與歸檔
6.1 項目經理應隨時檢查項目建設管理日志,并及時簽署意見;
6.2 公司工程管理部對各項目建設管理日志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要進行定期、不定期抽查;
6.3 工程結束后,所有項目建設管理日志應納入項目建設管理檔案歸檔。
7 罰則
違反本規定填寫項目建設管理日志,項目經理未認真履行檢查職責的,對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并處50-1000元罰款。
第2篇 關于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收發和歸檔規定
1 總則。為規范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的收發和歸檔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 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的管理由項目經理負責。
3 對項目經理部所簽發的各種文件資料,必須在經項目經理審定、簽署并加蓋項目管理印章之后方可外發。所有外發文件資料應留底存檔。
4 對項目經理部收到的各種文件資料,必須在接收之前對其有效性進行檢查,不得接收簽字、蓋章不全或經涂改的文件資料。所有外來文件資料應簽收登記。
5 對設計單位發出的設計變更通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監理機構簽發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停(復)工令、重要的監理通知以及安全事故處理報告等重要文件,項目經理部在收到文件資料24小時之內必須上報業主。
6 項目經理應根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不定期地主持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的分類、整理、立卷及歸檔工作,及時將己歸檔的文件資料提交業主。
7 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結成后,所有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應納入項目建設管理檔案歸檔。
8 罰則
違反本規定對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并處50-1000元罰款。
第3篇 關于項目建設管理月報編寫規定
關于項目建設管理月報編寫的規定
1 總則。為使項目建設管理月報達到一定的深度,準確反映當月的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實況,特制定本規定。
2 項目建設管理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2.1 本月工程實際完成情況
2.1.1 工程形象進度;
2.1.2 工程質量;
2.1.3 工程計量簽證;
2.1.4 索賠。
2.2 本月建設管理工作進展情況
2.2.1 實際完成工作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2.2 向其它單位簽發的各種通知、指示、請示。
2.3 本月參建各單位工作進展情況
2.3.1 實際完成工作;
2.3.2 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4 合同款項支付情況
2.5 本月發生的大事。
3 項目建設管理月報由項目經理組織編寫,經項目經理簽署后報建設單位和公司工程管理部。
4 項目建設管理月報應按月編寫,應在次月5日前送交有關單位及部門。若特殊情況,經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編寫。
5 罰則
違反本規定編寫的項目建設管理月報,項目經理未認真履行檢驗職責的,將對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并處50-1000元罰款。
第4篇 項目建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明火管理的職責、審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單位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臨時動火作業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的管理。
二、術語與分類
1、明火作業:本標準所指的明火作業,系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以外的從事電、氣焊(割)、噴燈、熬煉等臨時性動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電動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溫度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2、易燃易爆區域:是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的生產、儲存區域。
3、動火作業分級
3.1 特級動火:是指正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貯罐區等重要部位。
3.2 一級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內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是指除特級、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4 全廠、某個分廠或車間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后可依據火災危險性的大小,經主管防火部門批準,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但遇節假日需動火時,應升級管理。
三、管理職責
1、特級動火的管理權為中煤龍化化工公司。
2、一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安全部
3、二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各分廠和直屬單位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
4、動火部位的負責人為車間主任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5、各級動火檢測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驗室負責;
四、動火證管理
1、式樣見附表(補充件)
2、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員(或防火員)具體辦理,辦證人應按要求逐項認真填寫。
3、需進行動火分析的項目,必須進行檢測分析,確認合格后分析人應當簽字以示負責。
4、依據動火等級,按審批權限辦理動火手續。
5、動火證終審批準后,辦證人應將動火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6、動火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向動火人、監護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證交給動火人。
7、不準一證多人或多作業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有多人交叉作業時,其中電、氣焊也必須分別辦理動火證。
8、動火證應填寫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單位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不得轉借、涂改,不準移地使用或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9、動火證的效力時限
9.1、特級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的,要按程序重新申辦動火證。
9.2、二級動火證有效期為五天。
五、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1、特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沒設生技科的由分廠安全防火員負責)→分廠主管領導(或安全部)→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的程序逐級申請,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分廠主管領導→公安部或安全處的程序逐級申請,公安處和安全處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專責)→分廠生產機動科(或保衛科)→分廠主管領導的程序逐級申請,分廠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或指揮部安全組。
4、履行動火審批權的各級人員和部門都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對動火安全的可行性進行直觀審查并確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審批。
六、動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它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項目、設備、取樣點等均由動火所在單位的當班班長(組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負責提出。
3、需要動火分析的裝置、設備,必須清洗干凈。鎖閉閥門、在與其它設備的連接處應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使之與其它設備徹底隔離。
4、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時的氣氛應與動火狀態下的氣氛相同。
5、取樣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準超過30分鐘,如超出此間隔時間或動火作業時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用測爆儀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是經過檢定并合格的測爆儀。
7、若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體積);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9、氧氣、富氧設備、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分析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為19-22%為合格。
七、動火作業參予人員的職責與要求
1、動火項目責任人
1.1 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1.2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實。
1.3 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組織防火人員認真清理遺留火種,確認無遺留隱患經監護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2、動火人
2.1 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并持有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的人員但任。
2.2 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到位,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否則有權拒絕動火。
2.3 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人員的檢驗。
2.4 動火作業前必須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監督人員呈驗動火證,經其簽字后方可作業。
3、動火監護人
3.1 監護人由動火所在單位指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了解生產工藝、懂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也可與動火單位協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項目施工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級動火作業至少應有一名監護人,特級動火,每一動火點至少應設兩名監護人,并備有相應的救護設備及人員。
3.4 監護人的設置應以能方便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的最大范圍為宜。必要時須隨時增設監護人。
3.5 負責動火現場滅火工具的準備和防火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告知動火人中止作業。
3.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動火作業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3.7 動火作業結束后,監督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
4.1 對分析手段及其結果負責,必須親自到動火點取樣分析,并將結果如實填入動火證欄內。
4.2 對使用的各種分析儀器,應嚴格校正,降低誤差值,以確保分析精度。
4.3 動火分析的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4 動火分析的時間、取樣點、項目、數據填寫分析結果報告單并附在動火許可證上。
5 動火單位負責人
5.1 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系統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5.2 參予制定和落實動火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5.3 負責組織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
5.4 指定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檢查動火證。
5.5 有權制止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6 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遇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中止動火作業。
6、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
6.1 負責檢查和督促所管區域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隨時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
6.2 負責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級、一級的動火作業,廠、分廠、車間各級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均須到場。
7、動火作業審查批準人
7.1 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臨現場,全面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7.2 嚴格審查核對并準確認定動火等級。
7.3 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7.4 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7.5 審查動火證的審批程序、填寫項目是否完備。
7.6 批準動火作業。
八、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前,應徹底清除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質,設專人監護動火,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2、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的區域內,在動火作業尚未結束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如生產特需時,應按特級危險動火管理。
4、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m,不準放在廠房內道路上,不準放在管架、架空管線和架空電線的下方。乙炔瓶不準臥放使用和運輸。不準在工藝設備、管道上搭接電焊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5、特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6、動火作業時專職消防隊,應當到場監護。
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必須一點一票。
8、焊接作業時,要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具,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焊接時,應備好防毒面具和面罩。并做好通風措施,同時監護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
9、焊接工具應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焊把絕緣要良好。
10、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
11、電焊機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動火作業時,要設防護遮板,以防傷害。
13、在設備、容器、地溝等動火,必須設監護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應清除干凈,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九、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處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負責管理與考核。
第5篇 關于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編寫規定
1 總則。為提高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的編寫質量,規范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的編制,特制定本規定。
2 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應包括以下內容
2.1 工程概況;
2.2 項目管理組織機構、管理人員和投入的管理服務設施;
2.3 委托項目管理合同履行情況;
2.4 項目管理工作成效;
2.5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和建議。
3 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編寫完成后應提交公司總工辦公室審核,公司技術負責人簽批;再提交建設單位。
4 罰則
違反本規定編寫的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總結,將對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