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收發和歸檔規定
關于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收發和歸檔的規定
1 總則。為規范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的收發和歸檔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 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的管理由項目經理負責。
3 對項目經理部所簽發的各種文件資料,必須在經項目經理審定、簽署并加蓋項目管理印章之后方可外發。所有外發文件資料應留底存檔。
4 對項目經理部收到的各種文件資料,必須在接收之前對其有效性進行檢查,不得接收簽字、蓋章不全或經涂改的文件資料。所有外來文件資料應簽收登記。
5 對設計單位發出的設計變更通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監理機構簽發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停(復)工令、重要的監理通知以及安全事故處理報告等重要文件,項目經理部在收到文件資料24小時之內必須上報業主。
6 項目經理應根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不定期地主持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的分類、整理、立卷及歸檔工作,及時將己歸檔的文件資料提交業主。
7 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結成后,所有項目建設管理文件資料應納入項目建設管理檔案歸檔。
8 罰則
違反本規定對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并處50-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