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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1 10:08:11 查看人數:3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 裝氨槽車要有該車的相關部門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否則不予充裝。

      2. 空卸車內應保持0.05mpa的余壓,新槽車要經置換抽真空后方可充氨。

      3. 充裝前應檢查槽車裝卸軟管是否合格。

      4. 充裝完畢應放掉管內氣體,才能拆卸快接頭。

      5. 充裝時應有槽車押運員在場,充裝人員應知道槽車緊急切斷伐在車后的事故手柄位置。

      6. 充裝現場應配備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槽車周圍不得有明火作業。

      7. 充裝過程中槽車內的液氨或氣氨不得向大氣排放。

      8. 充裝時要注意液位、高度,保證不超過85%的容積,其重量充裝系數為0.53㎏/l。

      9. 充裝時應注意風向,每次充裝,充裝責任人應有詳細記錄。

      10. 以上各條望嚴格遵守。

      第2篇 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由于化學品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在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需要加強安全管理,并且采取積極的技術措施,防止化學品(尤其是危險化學品)對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人員的傷害。

      (一)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化學品(尤其是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的發生,國務院于2002年5月12日批準公布并施行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除該條例之外,《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對使用化學品及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作了規定。

      綜合這些規定,主要內容有:

      1.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

      2.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4.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3)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4)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5.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

      6.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7.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有關條款。

      8.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勞動者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9.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并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10.用人單位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定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

      11.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3)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未采取規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

      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人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13.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用人單位并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依據規定行使權利,而取消或者減少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14.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15.勞動者有權在正式上崗前從用人單位獲得下列資料:

      (1)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資料。

      (2)有毒物品的標簽、標識及有關資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4)可能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16.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二)預防職業中毒的綜合性措施

      工業毒物的種類繁多,影響面大,職業中毒約占職業病總數的一半。多年來國家有關部門為預防職業中毒發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標準制度,對職業中毒的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預防職業中毒必須采用綜合性的防治措施。

      1.組織管理措施

      企業的各級領導必須十分重視預防職業中毒工作,在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預防職業中毒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企業內部接觸毒物的性質,制定預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并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

      2.消除毒物

      在生產中,利用科學技術和工藝改革,使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有毒或高毒的物質。

      3.降低毒物濃度

      降低空氣中毒物含量使之達到或者低于最高容許濃度,是預防職業中毒的中心環節。為此,首先要使毒物不能逸散到空氣中,或消除工人接觸毒物的機會;其次,對逸出的毒物要設法控制其飛揚、擴散,對散落到地面的毒物應及時消除;第三,縮小毒物接觸的范圍,以便于控制,并減少受毒物危害的人數。降低毒物濃度的方法包括:

      (1)改革工藝。盡量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過程,避免開放式生產,消除毒物逸散的條件;采用遠距離程序控制,最大程度地減少工人接觸毒物的機會;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等等。如用真空灌裝代替熱灌法生產水銀溫度計,用四氯乙烯代替四氯化碳干洗衣物,用靜電噴漆代替人工噴漆等。

      (2)通風排毒。應用局部抽風式通風裝置將產生的毒物盡快收集起來,防止毒物逸散。常用的裝置有通風柜、排氣罩、吸氣罩等,排出的毒物要經過凈化裝置,或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后排空。

      (3)合理布局。不同生產工序的布局,不僅要滿足生產上的需要,而且要考慮衛生上的要求。有毒的作業應與無毒的作業分開,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離設施及防范手段。

      (4)安全管理。對生產設備要加強維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4.個人防護

      做好個人防護與個人衛生,對于預防職業中毒雖不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許多情況下起著重要作用。

      除普通工作服外,對某些作業工人還需供應特殊質地或式樣的防護服。如接觸強堿、強酸應有耐酸耐堿的工作服,對某些毒物作業要有防毒口罩與防毒面具等。為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狀況,減少毒物作用機會,應設置盥洗設備、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備個人專用更衣箱等。

      5.增強體質

      合理實施有毒作業保健待遇制度,因地制宜地開發體育鍛煉,注意安排夜班工人的休息,組織青年進行有益身心的業余活動,以及做好季節性多發病的預防等,對提高機體抵抗力有重要的意義。

      6.嚴格進行環境監測、生物材料監測與健康檢查

      要定期監測作業場所空氣中毒物濃度,將其控制在最高容許濃度以下。實施就業前健康檢查,排除職業禁忌證者參加接觸毒物的作業。堅持定期健康檢查,早期發現工人健康問題并及時處理。

      (三)預防職業中毒的通風排毒措施

      工業毒物進人人體的途徑有三種,即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其中主要是呼吸道。從大量事故案例來看,加強作業場所的通風排毒,是防范事故的一個重要技術措施。

      通風按其動力分為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按其范圍又可分為局部通風和全面通風。通風排毒措施是一種簡便易行又十分有效的防毒措施。

      1.局部通風

      局部通風是指有毒物質比較集中,或作業人員經常活動的局部地區的通風。局部通風有局部排風、局部送風和局部送、排風三種類型。

      2.全面通風

      全面通風是用大量新鮮空氣將作業場所的有毒氣體沖淡至符合衛生要求的通風方式。全面通風多用于毒源不固定,毒物擴散面積較大,或雖實行了局部通風,但仍有毒物散逸點的車間或場所。全面通風只適用于低毒有害氣體、有害氣體散發量不大或作業人員離毒源比較遠的情形。全面通風不適用于產生粉塵、煙塵、煙霧的場所。

      3.混合通風

      混合通風是既有局部通風又有全面通風的通風方式。如局部排風,室內空氣是靠門窗大量補人的,在冬季大量補人冷空氣,會使房間過冷,往往要采用一套空氣預熱的全面送風系統。

      (四)預防職業中毒的個體防護措施

      根據有毒物質進入人體的途徑,相應地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護勞動者在使用化學品時的安全。

      1.呼吸防護措施

      正確使用呼吸防護器是防止有毒物質從呼吸道進人人體引起職業中毒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指出的是,這種防護只是一種輔助性的保護措施,根本的解決辦法還在于改善勞動條仵,降低作業場所有毒物質的濃度。用于防毒的呼吸器材,大致可分為過濾式防毒呼吸器和隔離式防毒呼吸器兩類。

      2.皮膚防護

      皮膚防護主要依靠個人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鏡等,這些防護用品可以避免有毒物質與人體皮膚的接觸。對于外露的皮膚,則需涂上皮膚防護劑。由于工種不同,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也因工種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操作者應按工種要求穿用工作服等防護用品,對于裸露的皮膚,也應視其所接觸的不同物質,采用相應的皮膚防護劑。

      皮膚被有毒物質污染后,應立即清洗。許多污染物是不易被普通肥皂洗掉的,而應按不同的污染物分別采用不同的清洗劑。但最好不用汽油、煤油作清洗劑。

      3.消化道防護

      防止有毒物質從消化道進人人體,一是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在有毒工作場所作業時,應按照規定不飲水不吃食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體內;二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飯前洗手,注意搞好個人衛生。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標語

      an5-01 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基本要求

      an5-02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an5-03 使用化學品過程中保持個人衛生的原則

      an5-04 裝卸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an5-05 危險貨物運輸出車檢查

      an5-06 預防化學危險品危害的四條原則

      an5-07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

      an5-08 危險化學品消防措施

      an6-01 安全來自長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間麻痹。

      an6-02 多看一眼,安全保險;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an6-03 工作為了生活好,安全為了活到老。

      an6-04 生產再忙,安全不忘,人命關天,安全在先。

      an6-05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an6-06 樹立企業安全形象,促進安全文明生產。

      z01 培育禮儀員工,創造團隊精神

      z02 自覺遵守飯堂紀律,養成飲食衛生習慣

      z03 廁所衛生要注意,干凈清潔常保持

      z04 辦公室松弛體操

      z05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員工版)

      第4篇 應急管理部門內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危化品監管科科員生產職責

      1.參與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研判管控工作。

      2.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年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3.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舉報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5.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6.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7.參與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8.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

      完成科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5篇 危險化學品裝卸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為規范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的有效管理,確保原料、產品進出廠各環節的作業安全,本著公正處事,精誠協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甲醇、mtbe、裂解原料氣、丙烷、民用氣、丙烯、輕烴等危險化學品的發貨和裝卸環節及購入環節。我公司無運輸危化品車輛,提貨車輛為客戶自備車輛。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危險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 儲運車間負責對mtbe、民用氣、丙烷、丙烯、輕烴在開具提貨單前對提貨單位及車輛的各項資質進行查驗,并建立查驗臺帳。

      3.2 充裝人員負責裝載前對車輛的安全狀況進行查驗,裝載過程中對裝貨情況按要求操作,裝載后對裝載重量及安全防護設施配置等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并進行登記。

      3.3 安全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裝卸、車輛狀況、人員資質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4 經營部負責建立客戶檔案,同時協調公司與客戶出現的矛盾,負責對違反公司規定的外來車輛及客戶進行考核。

      4 工作程序

      4.1 開具提貨單前的資質查驗

      4.1.1 運輸企業的資質查驗

      各車間應要求提貨車輛提供所在運輸企業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并進行查驗。

      4.1.2 提貨車輛的資質查驗

      車間對提貨車輛應查驗以下內容:

      ①《機動車輛行駛證》;

      ②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

      ③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相一致;

      ④《道路運輸證》核定載重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重量一致;

      ⑤移動或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于《行駛證》核定載重量。

      4.1.3 車輛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的查驗

      車間裝卸車人員負責查驗提貨車輛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貨物運輸危險貨物。

      4.1.4 查驗完畢,將查驗情況填寫在《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中,所有查驗都符合規定要求的,經營部方可開具提貨單,提貨人員持該表與提貨單到罐區提貨。

      4.2 充裝站在裝載前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狀況的查驗

      充裝人員在裝貨前必須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查驗,重點查驗提貨車輛的安全附件及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的安全配置情況,達不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充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檢查內容如下:

      a) 運輸車輛罐體固定情況。

      b) 運輸車輛罐體閥門密封狀況。

      c) 運輸車輛罐體壓力表是否靈活好用。

      d) 運輸車輛罐體溫度計是否正常。

      e) 運輸車輛罐體罐口是否封蓋嚴密。

      f) 運輸車輛制動、轉向系統是否完好。

      b) 是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事故應急處理工具。

      4.3 充裝人員在裝載過程中的操作要求

      在裝載過程中,必須有提貨單位駕駛員、押運員和發貨單位操作人員在場,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操作規程,嚴格控制進場車輛數量,嚴禁超裝、混裝、錯裝,充裝量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且承壓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最大充裝量。充裝危險化學品時現場配備好足夠的消防器材和事故處理工具。槽車到達廠區后,必須嚴格遵守一切安全規定,并作有效檢查(包括車輛資質、安全檢查、切水、檢車等)

      3.1 認真檢查確認槽車合格后,指揮槽車駛入裝卸車道,用手閘制動熄滅引擎。

      3.2 現場操作嚴格遵守防火規定,使用防爆工具,不能在裝卸車臺敲擊金屬,裝卸車臺內嚴禁修理車輛,正常作業不得隨意啟動車輛。

      3.3裝卸車操作工經培訓和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工和押運員或司機在進入裝卸車臺后,不能離開裝卸現場,更不允許在駕駛室內睡覺;預防在發生意外的情況下,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否則每次考核200元。

      3.4裝卸車時如出現雷雨天氣,附近發生火災或液化氣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立即停止裝卸并及時處理。

      3.5進入公司嚴禁帶入火種及吸煙,嚴禁使用手機。違反本規定每次考核100元。

      3.6車輛裝卸完成后要立即出廠,嚴禁在裝卸車位停留;違反本規定每次考核100元;不服從管理要及時通知經營部、儲運車間視情節處以300~500元罰款。

      3.7押運員及司機必須遵守公司各種安全規定,服從操作工指揮,做到令行禁止。

      3.8當原料指標發生較大變化時,及時與調度員溝通,以保持生產裝置穩定運行;出現因協調不及時而造成波動,每次考核本班調度員,儲運車間值班長100~500元。

      4.4 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準

      4.4.1 提貨車輛裝載完畢后,充裝人員必須對系固情況及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等進行檢查、核準,并作記錄,經檢查、核準符合規定,方可過磅。

      4.4.2 經過磅后,由司磅人員核準車輛裝載重量,符合規定,方可讓車輛離廠。

      4.5 在以上各工作環節中,各崗位工作人員均須將檢查、核準情況在《危險化學品

      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中認真登記,該表填寫完整后由車間保存,保存期三個月。

      5考核

      5.1裝卸過程中操作工離開現場或進入駕駛室內休息,每次考核100元,現場無消防設施的每次考核100元。

      5.2裝車時未對車輛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未經批準裝車者對責任人考核100元。未按規定或未按領導批示安排裝卸車的,根據情節考核責任人100元以上。因超裝造成安全隱患的視情節對責任人考核100~500元。

      5.3未見發貨單或經營部通知就擅自決定裝車一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5.4發現地磅檢量員與客戶做出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的,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外,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5.5 禁止在崗位上和客戶一塊吃飯,發現一次考核200元。

      5.6 裝車前要認真核對要裝車的物料與發貨單是否一致,確保準確裝車。裝卸車操作工裝錯成品罐一次考核100~1000元,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的價值進行陪償。

      5.7 地磅開錯單據,一次考核100元,丟失單據根據情節考核100~500元。

      5.8 不按序號放車輛進廠一次,根據情節,考核門衛50元以上。

      5.9 故意拖延裝卸車,一次考核責任人100元。

      5.10 裝卸車操作工違規操作造成客戶投訴,根據情節,一次考核責任人100元以。

      5.11 原料車進廠前必須由儲運車間派人監督罐車切水、車檢、計量;否則根據情節,每次給予責任人考核50元以上,造成損失的,按損失價值賠償。

      5.12 丙烯、氣分原料及其它特殊有要求的原料車進廠必須經分析結果出來后,根據分析報告是否合乎公司規定,方可安排卸車;否則按違規操作論處每次按100~500元考核。

      6 相關制度

      a)《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b)《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7 相關記錄

      a)《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

      b) 客戶登記記錄。

      2022-11-19

      第6篇 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一、使用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二、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三、使用單位購進的危險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四、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六、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七、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八、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第7篇 中國石油潤滑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在采購、裝卸運輸、生產、使用及儲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潤滑油公司各廠、研發中心、銷售分公司及合資公司。

      第二章 引用標準(文件)及術語

      第四條? 引用標準(文件)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02年3月15日實施)。

      2、《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號,2003年3月3日實施)。

      3、《劇毒化學品名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號,2003年6月24日實施)。

      4、《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

      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06年第8號,2006年10月1日實施)。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各單位安全環保部門是危險化學品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主管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情況;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應急預案培訓與演練;負責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單位生產與技術部門負責編制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安全技術標簽、危險化學品報廢鑒定等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設備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的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物資供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工程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設計、竣工階段,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審查和安全評價,落實安全“三同時”工作。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火源和生活區、辦公室。與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口密集區域和公共設施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生產、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在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編制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設置工藝控制卡片。

      第十五條? 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應急處理的工具、裝備,生產、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場所還應配備急救藥品。

      第十六條? 根據生產特點和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生產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場所,其各類設備、報警和聯鎖保護系統等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維修、檢測,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條?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應經過回收、燃燒或中和處理,嚴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條? 進行施工、檢修前,應進行風險評估,辦理作業票證,在明顯的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制定和落實施工檢修作業安全措施,施工檢修時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生產、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的危險化學品的危害因素應進行定期監測和評估,對接觸人員定期組織職業健康體檢,建立監測評估和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一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核對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實物相一致,并編制使用安全規程和注意事項。

      第8篇 美國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美國化學安全和危害調查署,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事故調查統計。依據美國化學安全和危害調查署(cbs)的報告,在1987~1996年10年內,美國大約有605,000次危險化學品的傷害事故,而實際情況可能還有多。也就是說平均每年大約有60,000起危險化學品的事故發生,每年導致2,565人死亡和22,949人受傷,其中死亡333人和受傷的9,962人與固定設施裝置有關。資料還顯示,42%的事故發生在固定設施內,43%的事故的發生是在物料的傳輸過程中。設備的失效和人員的失誤是造成事故的關鍵因素。

      為防止事故的繼續發生,對危險化學品的設施和裝置,必須執行風險管理計劃條例(risk management plan rule)。如果裝置在生產過程中含有的危險有害物質多于140

      磅,那么必須執行rmps。rmps詳細描述了關于化學物質的釋放和活性的詳細信息,并由此可以防止化學事故的發生以及應對緊急情況。風險管理計劃條例主要集中于防止化學物質的釋放,降低由于有害化學物質暴露于社區的風險,同時將對環境的破壞后果減少到最低。風險管理計劃條例需要對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進行識別,并分析這些化學物質對周圍環社區的風險程度大小,以及對緊急情況的反應計劃。這些信息都在風險管理計劃條例中要進行描述。風險管理計劃條例必須要包括如下內容:

      (1)事故原因分析,通過原因分析可以估計潛在的對社區環境的風險大小程度。

      (2)最近5年以來的危險化學品的意外釋放的事故的歷史記錄。

      (3)相關的事故調查報告。

      (4)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概述。

      (5

      )對潛在的危險化學品意外釋放或飛濺的應急反應計劃(應急預案)。

      對危險化學品的設備設施的管理,分為三個安全狀態層次。因為不是所有的設備設施都會危及人的生命。在風險管理計劃條例中將分為三個層次,依據過程中的危害范圍和設備設施的事故歷史記錄。每一個安全水平級對應這不同的安全措施。

      第一個安全水平級代表了設備設施中的危險化學品一旦釋放對周圍環境或社區的危害是最低的水平。一個設施或設備被界定為第一安全水平級則應滿足:

      (1)在最近5年內應沒有對周圍環境和社區造成危害的泄漏事故的發生;

      (2)在最壞的情景狀態下泄漏時對周圍的人員沒有影響。

      由于該水平級的設備設施,其危險性比較低,對社區及周圍環境的影響比較小,與此對其可進行較少的危害評估,預防,以及緊急情況的應急措施。該水平級的應急響應預案必須與現場的應急預案向一致。

      第二安全水平級不像第一安全水平級那樣比較合格,可以接受,也不像第三安全水平級那樣具有非常大的危險性。第二安全水平級的設施設備主要依據高度危險化學物質過程安全管理條例(the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 rule, psm)。

      第三安全水平級的設備設施,具有最大的危險危害性,必須嚴格的一步步的對工藝過程、設備進行危害分析,以便于確認在什么地方危險化學品容易泄漏發生事故。

      人的失誤和機械故障是主要的造成化學品飛濺和泄漏的原因(通過分析1987~1996年美國危險化學品事故。見下圖)。事故預防應當確定問題的所在并解決他們。建議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來降低風險,并減少事故的發生:

      (1)對操作員工的培訓,可以降低事故的發生。大多數的事故的發生是

      由于不安全的狀態或不安全的行為。合適的培訓可以減少事故發生的次數。風險管理計劃條例中要求要對操作員工以及相關人員進行適當的安全培訓。

      (2)保持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完整有效性可以降低風險,使風險程度可以降低。

      (3)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可以預防事故的再次發生。

      (4)減少危險提高安全性。

      第9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工作職責要求

      1.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機械、輕工、煙草、醫藥、電力、貿易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情況,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

      2.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估)工作;按規定組織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組織、指導或參與調查處理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4.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安全審查和定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并監督檢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事故分析安全管理措施

      一、2例危險化學品事故

      1.1 事故1:安徽某化肥廠汽車槽車液氨儲罐爆炸

      1987年6月22日14時05分,安徽省阜陽地區毫州市化肥廠,派往太和化肥廠裝運液氨21臺儲罐車在返廠途中,行駛到仉邱區港集鄉時,液氨儲罐尾部已向外冒白色氨霧,接著“轟”的一聲巨響,液氨儲罐發生爆炸。爆炸后重77.4公斤的儲罐后封頭飛出64.4米遠,直徑0.8米、長3米重達770公斤的罐體掙斷四根由8號鋼絲制成的固定繩,向前沖去,先摧毀駕駛室, 擠死一名駕駛員,沖出95.7米遠時又撞死3人。從罐內泄出的液氨和氨氣使87名趕集的農民灼傷、中毒,先后66人住院治療。液氨和氨氣擴散后覆蓋約200棵樹和約7000平方米的農田作物均被毀。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49人重傷。

      1.2 事故2: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7.8”液氨泄漏事故

      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于2002年1月25日經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注冊成立,是由魯西化工集團總公司控股,吸收自然人參股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740萬元,其中,魯西化工集團總公司出資720萬元。主要設備為合成氨生產線,年生產規模為4萬噸,主要商品為液氨和碳酸氫銨。企業現有干部職工540人。

      2002年7月8日凌晨0點20分,一輛個體液氨罐車,在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液氨庫區灌裝場地進行液氨灌裝,到凌晨2點左右灌裝基本結束時,液氨連接導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駕駛員吩咐押運員立即關閉灌裝區西側約64米處的緊急切斷閥,自己迅速趕到罐車尾部,對罐車的緊急切斷裝置采取關閉措施,一邊與廠值班人員聯系并電話報警。

      2時09分,接到報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門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先后趕到現場,組織事故搶險和群眾疏散。同時,企業值班領導組織職工對生產系統緊急停車。

      4時40分,消防官兵將液氨罐車2個制動閥門和1個灌裝截止閥關閉。搶險搜救工作一直持續到6點30分。參與搶險搜救的干部、群眾和公安、消防干警500多名,車輛32部,共解救、疏散群眾2000余人。

      二、事故中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質及事故發生的原因。

      2.1 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理化性質

      液氨,又稱為無水氨,是一種無色液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極易氣化為氣氨。密度0.617g/cm3;沸點為-33.5℃,低于-77.7℃可成為具有臭味的無色結晶。氨作為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應用廣泛,為運輸及儲存便利,通常將氣態的氨氣通過加壓或冷卻得到液態氨。液氨在工業上應用廣泛。氨進入人體后會阻礙三羧酸循環,降低細胞色素氧化酶的作用,致使腦氨增加,可產生神經毒作用。高濃度氨可引起組織溶解壞死作用。而且具有腐蝕性,且容易揮發,所以其化學事故發生率相當高。

      2.2 事故發生原因

      2.2.1 事故1發生原因

      (1)液氨儲罐制造質量低劣。該儲罐的縱、環焊縫均未開坡口,所有的焊縫均未焊透,10毫米厚的鋼板,熔合深度乎均為4毫米,*光拍片檢查,全部不合格,該罐原是一臺固定式容器,由毫州市化肥廠自行改制為汽車儲罐。但因無整體底座,無法與汽車車廂連接,而且只裝了壓力表和安全閥,其他附件均未安裝。

      (2)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混亂。該罐投入使用后從未進行過檢查,廠方對罐體質量情況一無所知。爆炸前,罐體上已出現多處裂紋,有的裂紋距外表面僅1毫米。

      (3)充裝違反規定。充裝前未進行檢查,充裝時也沒有進行稱重,充裝沒有記錄,計量僅憑估計,不能保證充裝量小于規定值。

      (4)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未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危險品運輸許可證,也未遵守嚴禁危險品運輸通過人口稠密地區的規定。

      2.2.2 事故2發生原因

      (1)液相連接導管破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查明,液相連接導管供貨單位是河北省無生產許可證的一家鎮辦企業。經公安部門偵察鑒定,液相連接導管破裂排除了人為破壞因素。從發生事故前的記錄看,液相連接導管的工作壓力、溫度及使用期限均未超出規定范圍,是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發生的破裂,這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液氨罐車上的緊急切斷裝置失靈是液氨泄漏擴大的主要原因。事故發生后,氨庫西側約64米處的緊急切斷閥很快被關閉,防止了液氨儲槽中液氨的繼續泄漏。雖然駕駛員對罐車上的緊急切斷閥采取了緊急切斷措施,但由于該裝置失靈,致使罐車上液氨倒流泄漏,導致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3)液氨罐區與周圍居民區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是導致事故傷亡擴大的重要原因。根據《小型氨肥廠衛生防護標準》(gb11666-89)和當地氣象條件,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為1000米,而實際最近距離不足25米,遠遠低于規范要求。因此,液氨罐區與周圍居民區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是導致事故傷亡擴大的重要原因。

      (4)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不落實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企業在采購液相連接導管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把關不嚴,致使所購產品為無證廠家生產的產品,給安全生產造成嚴重隱患。有關部門在項目審批和城建規劃上把關不嚴、監督不力;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企業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致使轄區行業內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措施。

      3.1事故1安全管理措施

      (1)對壓力容器開展深入地安全大檢查。對制造質量低劣的存有安全隱患的壓力容器,要采取嚴格措施進行處理,缺陷嚴重的要堅決停用。對超期未檢驗的壓力容器要進行檢驗,對自行改造的壓力容器不符合要求的要進行更新。新壓力容器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必須由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以杜絕質量低劣的壓力容器投入使用。

      (2)嚴格危險品的運輸。運輸危險品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并應按指定的時間和行駛路線運輸,以避免發生事故和擴大事故的危害程度。

      (3)嚴格液化氣體的充裝管理。充裝前必須對儲存容器進行檢查,不合格的不能充裝。充裝時要認真計量,防止過量充裝。

      3.2事故2安全管理措施

      (1)高度重視氣體充裝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無論是壓縮氣體還是液化氣體,都是危險化學品,氣體充裝單位都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前幾年,我省也發生過液氨鋼瓶、液氯鋼瓶爆炸事故,發生過溶解乙炔泄漏爆炸事故,發生過液氯嚴重泄漏的社會性災害事故。近兩年,液氨泄漏事故連續發生,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各氣體充裝企業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標準,認真落實省化工辦魯化管[2002]19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工作要求。

      (2)氣體充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標準、制度。

      1、所有氣瓶充裝單位必須持有《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無證不得進行氣瓶充裝作業。

      2、液氨槽車充裝必須做到:

      ①制定科學、合理的《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并嚴格執行。

      ②符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證件齊全,安全設施完好。

      ③輸氨橡膠軟管必須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合格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gb/t16591-1996),充裝前檢查軟管是否完好。

      ④充裝人員、押運員經過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充裝時必須堅守崗位。

      ⑤充裝崗位配備防毒面具及防毒呼吸器。

      ⑥充裝量不得超過設計允許的最大充裝量。

      ⑦充裝過程中確保槽車穩定。

      ⑧制定《重大液氨泄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3)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周邊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達不到國家有關規定,起因很復雜,但隱患明顯,危害性極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建設條件及與周邊場所的防護距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上述問題帶有普遍性,建議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按照《條例》規定必須立即排查,制定整改意見。

      (4)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加強事故隱患整治。7.8莘縣液氨泄漏事故,說明了企業隱患查找不徹底,措施不完善,而且落實不好。化工企業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溫、高壓等特點,任何小隱患不及時整治,都可能釀成大事故,這已經有許多血的教訓,因此,化工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問題必須引起各級政府和企業的高度重視。我們一定要認真落實江總書記“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認真汲取“7、8”液氨泄漏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基層和基礎工作,強化事故隱患整治,確保安全生產。

      第11篇 火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摘 要〕 介紹了火電廠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與特性,針對氫氣、氯氣、氨水、聯氨、強酸強堿、抗燃油、六氟化硫等危險化學品在火電廠的使用情況,分析了可能發生事故的途徑、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圍,并逐項提出了使用安全管理建議和措施。

      〔關鍵詞〕 火電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在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廢棄過程中,可能發生事故。火電廠在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各種類型的危險化學品,為了對危險化學品實行有效的控制,必須預先對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可能發生的事故形式、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圍等因素進行分析,以降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程度。

      1 火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及特性

      危險化學品,按危險特性分為8類,即: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火電廠根據機組容量及輔助設備的不同,使用的化學品略有不同,但目前大多數大型火電廠常用的危險化學品基本一致,主要有:氫氣、氯氣、氨水、聯氨、強酸強堿、抗燃油、六氟化硫等。這些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點,而且大多數危險化學品同時具有這些性質,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須綜合考慮。

      2 火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分布狀況及特性

      2.1 氫氣(h2)

      氫冷發電機組利用氫氣傳熱、散熱能力良好的特性,將氫氣作為發電機的冷卻介質。

      氫氣為無色無臭無味氣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它是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征的危險氣體。一旦泄漏,便可逸散在空中迅速擴散,與空氣形成爆炸混合物,且遇火爆炸燃燒后的火焰容易順風迅速蔓延擴展。

      當氣體從容器、管道口或其破損處高速噴出時會產生靜電。由于靜電看不見、摸不著,容易被忽視,所以靜電火花是引起氫氣發生火災事故的重要隱患。氫氣從鋼瓶、制氫缸等處高速噴出時,瓶內存在的鐵銹、水、螺栓襯墊處的石墨或氧化鋁等雜質都會引起靜電的產生。

      2.2 氨水(nh3·h2o)或液氨、聯氨(n2h4)

      發電廠在鍋爐補水處理中,利用氨水調節給水ph值,加入聯氨等除氧劑進行化學除氧,從而防止給水系統發生腐蝕。

      氨水(nh3·h2o)為無色有強烈刺激氣味液體,具有弱堿性,易揮發。氨水有一定的腐蝕作用,會刺激眼睛,燒傷皮膚,引起呼吸困難或強烈窒息性咳嗽。質量濃度約為5 mg/l時,有強烈刺鼻氣味,質量濃度為20~50 mg/l時,眼和咽喉有刺激感。對粘膜和皮膚有堿性刺激及腐蝕作用,可造成組織溶解性壞死。高濃度時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臟停搏。

      液氨為無色液體,由氣態氨液化而得,儲于耐壓鋼瓶或鋼槽中。液氨受熱后瓶內壓力增大,有爆炸危險,空氣中氨氣體積分數達15.7%~27.4%,有引起燃燒的危險。

      聯氨(n2h4)為無色油狀液體,有類似于氨的刺激氣味。聯氨易揮發、易燃、易爆,極毒,對眼睛有刺激作用,能引起延遲性發炎,對皮膚和粘膜也有強烈的腐蝕作用。

      2.3 氯氣(cl2)或液氯

      發電廠通常向循環水中加氯殺死水中微生物,防止微生物在凝汽器內繁殖、形成粘垢引起傳熱效率降低和腐蝕。有的電廠在生活水中加氯進行殺菌。

      氯氣(cl2)為黃綠色氣體,有窒息性臭味,有毒,一般操作場所空氣中含氯不得超過0.001 mg/l。它是一種強氧化物質,可以與普通物質發生劇烈的爆炸性反應,或生成爆炸性化合物。當氯氣暴露于潮濕的組織,如眼睛、皮膚和上呼吸道時,則會發生快速的腐蝕反應,引起咳嗽、喉及支氣管狹窄、肺水腫、眼睛和咽喉的灼傷等。

      氯氣在壓力增加或者在溫度低于-34℃時,呈清亮的、琥珀色液體狀態,氯氣通常被壓縮成液體儲存在鋼制容器中。

      2.4 工業鹽酸(hcl)及氫氧化鈉(naoh)等

      發電廠在水處理設備再生過程中,多使用鹽酸(hcl)及氫氧化鈉(naoh),在鍋爐本體及灰管道、汽機凝汽器等的化學清洗中多采用鹽酸(hcl)、氫氟酸、亞硝酸鈉等。

      鹽酸為無色液體,一般含有雜質而呈黃色。 氫氧化鈉也稱燒堿,呈強堿性,對皮膚、織物、紙張等有強腐蝕性。

      在化學清洗過程中,除了用到酸、堿,還有鈍化劑和緩蝕劑。這些試劑都對人體有著直接或間接的毒害作用。亞硝酸鈉常用作清洗過程中的鈍化劑,誤食一定量亞硝酸鈉可引起高鐵血紅蛋白血癥,血管擴展、脈搏加快、血壓降低。化學清洗過程中的緩蝕劑根據所選用的品種不同,也具有相當的毒性。

      2.5 抗燃油(eh油)

      發電廠電液控制系統所用抗燃油是一種抗燃的純乙磷酸脂液體,難燃性是磷酸酯最突出特性之一,在極高溫度下也能燃燒,但它不傳播火焰,或著火后能很快自滅,磷酸酯具有高的熱氧化穩定性。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大量接觸后神經、肌肉器官受損,呈現出四肢麻痹,此外對皮膚、眼睛和呼吸道有一定刺激作用。

      2.6 六氟化硫(sf6)

      在電力工業中,sf6是一種重要的介質,它用作封閉式中、高壓開關的滅弧和絕緣氣體。

      sf6為無色、無味、無臭、無毒的惰性非燃燒氣體。純凈的sf6氣體是無毒的,但不能維持生命。盡管純sf6氣體是無毒無害的,但在其生產過程中或在高能因子作用下,則會分解產生若干有毒甚至劇毒、強腐蝕性的有害雜質,如sf4、sof2、sf2、so2f2、hf等均為毒性和腐蝕性極強的化合物,對人體危害極大。

      2.7 其他危險化學品

      發電廠在分析化驗水、煤、油、氣等試驗過程中,不同程度地使用并接觸到一些危險化學分析藥品,如遇高溫、摩擦引起劇烈化學反應的硝酸銨等爆炸品,氫氣、乙炔、甲烷等易燃氣體,丙酮、乙醚、甲醇、苯等易燃液體,高錳酸鉀、過氧化氫、氯酸鉀等強氧化劑,強酸、強堿等腐蝕性藥品,氰化鉀、三氧化二砷、氯化鋇等劇毒品。在化學水處理設備、管道及某些主設備防腐工作中,使用并經常接觸到苯類、酮類、樹脂類、橡膠類等易燃、易爆、有毒的試劑。

      3 火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火電廠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及班組,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同時,對本單位的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發現存在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1 氫氣使用的安全管理

      發電機氫氣系統包括:制氫站、輸氫管路系統、氫冷卻系統、氫置換系統、氫干燥裝置、氫檢測監測設備及其他與氫氣相關連的設備。

      3.1.1 制氫站的安全管理

      制氫站是重點防火防爆單位,進入該站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持有特別通行證并登記,離開制氫站須在登記簿上注明時間,禁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制氫站;進入制氫站人員不準穿帶鐵釘子的鞋, 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帶防護眼鏡。制氫站嚴禁明火,操作人員禁止吸煙。禁止在制氫站中或儲氫罐旁進行明火作業或做能產生火花的工作,操作時使用防爆工具,嚴禁鐵器工具相互撞擊以免產生火花。為了檢查各連接處有無漏氫的情況,可用儀器或肥皂水進行檢查,禁止用火檢查。制氫站必須放置二氧化碳、砂子、石棉布等防火器材。

      制氫站在運行過程中,禁止氧氣、氫氣由壓力設備及管道內急劇放出。當氫氣急劇放出時,由于靜電原因可能引起自動燃燒和爆炸,當氧氣急劇放出時,管道的氧化層可能引起火花,這些都可能引起管道設備的燃燒和爆炸。動植物、礦物油脂和油類不應落入有可能與氧氣接觸的設備上,在操作和維修裝置時,手和衣物也不應沾有油脂。

      3.1.2 氫系統的安全管理

      發電機氫系統運行時,運行值班人員應精心操作、調整,保證氫冷卻系統各項指標、參數在合格范圍之內。氫系統進行排污前,必須預先仔細檢查排污口附近及周圍情況,不得有動火作業進行,排污時排污口周圍須設臨時安全區并作明顯標識。氫系統管路上的濾網、電磁閥應定期檢查、吹掃,保證濾網不堵塞,閥門不卡澀。為了防止因閥門不嚴密發生漏氫氣或漏空氣而引起爆炸,當發電機為氫氣冷卻運行時,補充空氣的管道必須隔斷,并加堵板;當發電機為空氣冷卻運行時,補充氫的管道也應隔斷。

      機組檢修需進行氫系統氣體置換時,工作人員應了解氫系統的管路及設備,熟悉掌握氫系統氣體置換規程,氫系統的氣體置換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置換所用的二氧化碳鋼瓶裝運至現場必須進行驗收,并作好明顯標識,以防其它氣體混入,置換下來的空瓶亦須作好明顯標識,新瓶和空瓶必須分開放置。進行氣體置換時,所有管道、設備、干燥器等必須同時進行置換,并注意檢查排污管道,放盡積水,特別要注意檢查系統有無置換死角。

      對氫系統進行檢修時,檢修人員應熟悉系統、設備,檢修前應編制完整的檢修程序,臨時搶修也須編制技術方案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嚴格按檢修程序實施。氫系統檢修時須使用專用防爆工具,在對充有氫氣的發電機進行檢修時, 應使用銅制的工具,以防發生火花,必需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對氫系統與其它系統連接的隔離閥或直通大氣的隔離閥必須認真檢修,如有必要應在試驗臺上進行水壓試驗,保證無泄漏。氫系統的表計管路必須認真清理,決不允許存在堵塞。發電機的氫側密封瓦的間隙必須嚴格按要求的參數調整,防止氫氣過量泄漏。氫系統設備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且驗收合格。

      3.2 液氨、聯氨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氨系統操作人員應穿工作服,戴防護眼鏡、口罩、手套,溶氨時要戴氨防毒面具,要緩慢開啟氨瓶出口門,同時開啟吸氣器。氨瓶應涂有明顯標志,禁止放在烈日下爆曬和用明火烤。配制聯氨溶液時,工作人員應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并啟動加藥間換氣扇。聯氨的濃溶液應密封保存,靠近聯氨濃溶液的地方不允許有明火。對聯氨進行化驗時,不允許用嘴吸移液管吸取含有聯氨的溶液。

      3.3 氯氣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氯鋼瓶運放時不許劇烈碰撞,夏天陽光下不能久曬,接觸鋼瓶的支墩表面應墊以橡皮。液氯鋼瓶內的液氯不能用盡,必須留有一定的剩余壓力,一般控制其剩余壓力為0.1 mpa或殘留液氯量20 kg,嚴禁抽吸成真空,以防倒吸入潮濕空氣或其它雜質。 氯氣系統運行時,氯瓶間及加氯間的門必須向外開,加氯現場必須配置防毒面具。加氯工作應由2人進行,操作人員應根據加氯操作要求,啟動加氯氣系統進行加氯,不得隨意亂動,加氯時必須密切注意加氯機加氯量、蒸發器運行溫度、液氯管壓力。

      加氯系統檢修前,必須確認檢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確已執行,嚴格按要求穿戴各種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氯氣室頂的淋水設施和排氣風扇,確保正常。拆卸加氯機時,應盡可能站在上風位置,如感到身體不適時,應立即離開現場,到空氣流動地方休息。檢修人員應熟知氯氣傷害的急救方法,當發生故障有大量氯氣漏出時,工作人員應立即戴上防毒面具,關閉門窗,開啟室內淋水閥門,將氯瓶放入堿水池中,最后,用排氣風扇抽去余氯。

      3.4 酸堿使用的安全管理

      水處理酸堿系統運行時,操作人員應認真檢查系統及設備,在系統良好及各閥門靈活好用、系統無滲漏點的狀態下,方可進行樹脂的再生操作。作業人員應熟悉酸堿的性質并掌握酸堿燒傷急救措施,應穿戴耐酸手套、防護眼鏡及膠靴。操作時需2人以上進行工作,密切監視酸堿計量箱液位,操作過程中不許離開人或同時進行其它操作。啟動和停止時各閥門開啟及關閉順序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酸堿系統檢修前應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確已執行,嚴格按要求穿戴各種勞動保護用品。不得在襯膠管道、酸管道及防腐容器上進行電火焊作業,如必須進行時,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排盡氣體及鏟掉襯膠層后進行,焊、割時不斷地用水冷卻等。對存有殘余鹽酸的罐體,應先沖洗干凈,并將蓋口打開,方準許焊接。工作現場須備有0.5%的碳酸氫鈉及2%的硼酸溶液等急救藥品及工業水源。進入酸氣較大的場所進行緊急搶修時,應使用套頭式防毒面具。

      在鍋爐等設備使用hcl、hf進行化學清洗時,現場必須保證照明充足、道路通暢,動力電源和照明電源分開,并將電源控制板設置在遠離清洗系統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清洗前準備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勞保用品,操作過程中必須統一指揮,分工負責。所有重要部位如酸泵、閥門、加藥點都要設置專人值班。酸洗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煙火,現場配備消防器材及用于酸、堿燒傷后的急救藥品。配制酸、堿的人員應穿戴耐酸工作服,戴耐酸手套、口罩、防護眼鏡。酸洗過程中排出的廢液應作中和處理,防止對環境及人身產生危害。

      3.5 抗燃油使用的安全管理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勿使油品進入眼中和口中,若油品進入眼中,應立即用清水沖洗,再滴入眼藥或盡快請醫生處理,若油品進入口中,應及時吐出,用水漱口并請醫生檢查。勿使抗燃油直接接觸皮膚,當皮膚接觸油品后,要用石油溶劑洗凈,再用肥皂清洗。接觸抗燃油時,宜帶耐油橡皮手套。在室溫時,人體吸入油蒸汽沒有危險,但應避免在高溫下吸入油蒸汽。抗燃油濺落在保溫層上應立即擦去,若油已滲入保溫層內或熱的金屬表面,則應擦掉并及時更換該保溫層以防止火災。抗燃油可能對電纜包皮(如聚氯乙稀材料)和一般的油漆有破壞作用,只要接觸到,上述材料(不管時間長短)都會軟化和起泡,應立即清洗侵蝕處并查明損壞程度。

      3.6 sf6的安全管理

      3.6.1 sf6氣體使用安全管理

      sf6新氣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sf6新氣的過程中,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裝有sf6氣體的鋼瓶靠近熱源或受陽光曝曬;從鋼瓶中引出sf6氣體時,必須用減壓閥降壓;使用過的sf6氣體鋼瓶應關緊閥門,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氣體泄漏。戶外設備充裝sf6氣體時,工作人員應在上風方向操作;室內設備充裝sf6氣體時,要開啟通風系統,并盡量避免和減少sf6氣體泄漏到工作區。工作區空氣中sf6氣體質量濃度不得超過

      1 000 mg/l,要用檢漏儀做現場泄漏檢測。

      3.6.2 sf6試驗室的安全管理

      sf6試驗室是進行sf6新氣和運行氣體測試的場所,化驗人員會接觸到有毒氣體、粉塵和毒性化學試劑。試驗室除具備操作毒性氣體和毒性試劑的一般要求外,還應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風設施(對通風量的要求是15 min內使室內換氣1次)。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礦物油測定的吸收操作應在通風柜內進行;色譜分析的有毒試樣尾氣和易燃的氫載氣應從色譜儀排氣口直接引出試驗室;生物毒性試驗的尾氣應經堿液吸收后再排出室外。每個分析人員務必遵守分析試驗室操作規程和sf6氣體使用規則,新來的工作人員在沒有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教育和有關培訓。試驗室內不應存放劇毒和易燃品,使用時應隨領隨用。

      3.6.3 sf6設備安全管理

      sf6電氣設備安裝室與主控室之間要作氣密性隔離,以防有毒氣體擴散進入主控室。設備安裝室內應具有良好的通風系統,通風量應保證在15 min內換氣1次,抽風口應設在室內下部。設備安裝室底部應安裝sf6濃度報警儀和氧量儀,當sf6的質量濃度超過1 000 mg/l、氧量低于18%時,儀器應報警。工作人員不準單獨和隨意進入設備安裝室,進入設備安裝室前,應先通風20 min,不準在設備防爆膜附近停留。工作人員在進入電纜溝或低位區域前,應檢測該區域內的含氧量,如發現氧含量低于18%時,不能進入該區域工作。如發現氣體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氣體凈化處理、更換吸附劑、更新sf6氣體、設備解體檢修等。

      3.7 分析藥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禁止使用沒有標簽的藥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有酸堿性、毒性及有揮發性或刺激性的液體。不準把氧化劑和還原劑以及其它容易相互起反應的化學藥品儲放在相鄰的地方。劇毒藥品必須具有明顯的“劇毒危險”標志,無標簽藥品嚴禁使用。

      凡使用和保管劇毒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其性能及使用方法,劇毒藥品應放在專門的柜內,應用2把鎖,鑰匙分別由2人保管,領用時必需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才可發放。使用劇毒藥品要特別小心,必要時要戴口罩、防護眼鏡、乳膠手套,操作時需在通風柜內或良好通風的地方進行,工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口,并遠離火源,接觸過的器皿應徹底清洗。對過期失效或報廢的藥品應向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并在安全監督部門和保衛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銷毀。

      第12篇 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碼頭系指利用碼頭進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區域,含躉船、泊位、錨地、棧橋等設施。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三條碼頭設備設施應符合jtj 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進行裝卸危險化學品作業的躉船,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書,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躉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條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危險品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第七條碼頭的液化烴裝卸管道應采用裝油臂或金屬軟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條碼頭應設消防水系統,消防系統應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每年系統整體試運不少于兩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卸碼頭小于5000t級時,應配置30l/s的移動噴霧水炮一只和5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一臺。

      2.四、五級油庫所屬的油品裝卸碼頭,應配置7.5l/s噴霧水槍兩只和2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一臺。

      3.停泊5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混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碼頭或停泊20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昆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設置兩個固定式水一泡沫兩用炮,每個炮噴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當海港油碼頭停泊50000t,級及以上船型時,兩用炮宜采用高架遙控炮。

      5.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問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給時間不小于2h,當設置水幕時,消防用水應考慮水幕用水量。

      6.甲、乙類油品海港碼頭,當停泊35000t,級及以上船型時,宜設置防熱輻射水幕,水幕設置應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7.35000 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類油品海港油碼頭在油船靠舶作業期間,應有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進行監護。

      第九條碼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交通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管 理

      第十條直屬企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碼頭防火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l。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

      3.按規定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

      4.配備碼頭監督員,對安全防火工作進行監督;在裝卸作業前,應填寫船/岸安全檢查表(見附表),并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實施裝卸作業;

      5.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設備設施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并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6.每月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切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督促限期整改;

      7.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十一條 自覺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碼頭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部門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嚴格執行碼頭作業區的動火作業及施工作業等制度。

      第十二條加強碼頭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應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按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10號令)的有關條款對運輸船舶實施管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條基本要求

      1.碼頭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劃定作業區域,加強門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入。

      3.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信號燈,裝船系統與裝船泵房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

      4.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話機旁應設置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5.碼頭上輸油管、門吊、吊機、絞纜機等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檢修、保養。

      6.碼頭控制室應有輸送危險化學品物料的壓力、流量、溫度等二次顯示儀表和報警系統。

      7.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并保證通道暢通。

      8.裝卸甲、乙類油品的泊位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

      9.在裝卸作業時,碼頭及禁火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10.嚴禁船舶靠泊碼頭進行檢修作業,禁止無關船舶停靠碼頭。

      11.應配備固定式可燃氣體測爆儀或便攜式可燃氣體測爆儀。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

      1.碼頭電氣設備(包括通信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規定。

      2.封閉式泵房(艙)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通風能力在工作期間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間不小于3次/h。

      3.躉船、泊位上不得設置臨時電源插座。

      4.躉船、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5.躉船、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6.碼頭輸油管道、裝載臂和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船岸跨接電纜應進行電氣連接并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溝敷設輸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管道固定點處,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

      7.躉船、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8.碼頭上下船的出人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人口處應設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十七條停靠碼頭

      1.凡準許停靠碼頭的船只,應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2.發動機排氣管無火星熄滅器的船舶、車輛不準停靠碼頭。

      3.凡停靠碼頭進行裝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電器一律停止使用,嚴禁任何人員在防火防爆區域內吸煙。

      4.危險化學品裝卸結束后,應關閥封船及時離開碼頭;進行洗艙作業時,應辦理申請單,經批準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

      5.危險化學品貨船裝卸作業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即離開碼頭。

      第十八條裝卸作業

      l。裝卸前應編寫作業指導書。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輸油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裝卸易燃液體危險化學品時,作業人員應首先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間用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塑料管,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后,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4.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5.連接軟管應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軟管與碼頭面之間的摩擦和撞擊。

      6.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危險化學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7.相鄰泊位的船舶間距應符合jtj 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8.集裝箱裝載遇水爆炸、燃燒或遇空氣自燃的危險物品不得超過一個桶高,易燃液體不得超過兩個桶高,同時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動、撞擊而發生危險。

      9.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做到輕挪輕放、車船銜接、貨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險貨物在碼頭停留時間,一級危險化學品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危險化學品貨物不得超過48小時。

      10.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運應嚴格執行gb 13348《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和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其裝配表的規定。

      11.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12.危險化學品貨船、躉船、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應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輸送需要加溫時,應按工藝設計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檢修作業

      1.碼頭檢修作業應在沒有貨船停靠時進行。

      2.檢修作業應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3.檢修用火,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二十條 碼頭應配備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堰等),并保持完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烴類、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二條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碼頭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碼頭應設置救生和防毒器材專用柜(內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護衣、防護膠靴等),設備、設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六條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辦理“中國石化受限空問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進行芳烴等毒性較大的物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碼頭躉船、泊位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1. 裝氨槽車要有該車的相關部門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否則不予充裝。2. 空卸車內應保持0.05mpa的余壓,新槽車要經置換抽真空后方可充氨。3. 充裝前應檢查槽車裝卸軟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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