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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6 19:20:02 查看人數:34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確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發揮系統的監測監控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區域公司技術總監是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技術部負責安全監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監控中心值守人員由技術部負責管理,負責監視全公司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報警信息日報表,報值班領導審閱,發現問題應及時調度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條 礦總工程師是本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建立、設計和升級改造,通風礦長(或通防科長)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的現場管理負責,具體業務由通防管理部門或專門的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負責。駐礦安監站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納入礦井安全生產調度指揮系統,實時監控各監測點通防安全參數變化及被控制設備通斷電狀態。

      第五條 各礦必須建立煤礦安全監控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每礦至少有一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中心站值班人員不少于4人,安全監控維護員配備數量必須能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各礦安全監控維護員及值班員必須經過通風和監控技術專業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各礦應對通風、采掘、機電區(科)的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生產調度員、瓦檢工、爆破工、采掘班組長及機電維護員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監控設備管理與使用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 各礦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傳感器和分站的備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備足夠的零配件和維修校正用的工具、儀表。

      第二章 設計與安裝

      第八條 所有生產礦井、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都必須裝備可靠的安全監控系統;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監測系統。

      第九條 新裝備監控系統、更新或擴容監控系統必須提出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經區域公司審查,報煤業集團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覆蓋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規定的其他工作地點,監控的內容、設置及相關技術參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并與區域公司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證一標志”,即防爆合格證、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產品生產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第十一條 凡應安設安全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區設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聲光報警器、電源箱及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根據采掘工作面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斷電接點和編號。布置圖以礦井通風系統圖為底圖、斷電控制圖以礦井供電系統圖為底圖,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在安裝斷電控制時,使用單位或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中心站主機或系統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實現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第十五條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2)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面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第十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十七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條 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24小時有專職值班員值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及打印報表功能。

      第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或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熱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第二十條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和防雷裝置,中心站設備的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試一次,保證電阻值不超過4ω。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計算機不得從事與安全監控無關的工作。煤礦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為使運行的計算機得到定期維護,安全監控主機應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一般不超過3個月輪換一次。

      第二十二條 中心站所有設備的連接線應整齊有序,對接插頭處應定期檢查,保證接觸良好。中心站設備及設施應保持整潔。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控中心站環境溫度應在20℃±5℃、濕度應在40%~70%。

      第二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中不用的測點名及圖形,中心站要及時進行修改和刪除。

      第二十五條 對井下變更安全監控場所的測點,要在地面中心站運行日志中詳細記錄,以便查詢。

      第四章 傳輸接口及系統傳輸線路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使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傳輸接口的本安電路及與本安電路有關的電氣元件的型號規格和參數,并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傳輸接口應設置在便于連接分站信號的地點。

      第二十七條 連接傳輸接口通訊線路時,應規范、謹慎操作,避免發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條 每周檢查一次敷設光纜和電纜的巷道內支護情況,發現影響光纜和電纜正常通訊的巷道支護隱患,礦井必須及時安排處理,檢查應有專項記錄。

      第二十九條 監控通訊線路每隔200m作一個長度不小于100mm的標志,以便識別管理。

      第三十條 傳輸電纜的接頭都要使用防水接線盒。接線盒處電纜應交叉綁緊,防止巷道變形或接頭人為拉脫。進線電纜兩端應向下垂,防止接線盒進水。

      第三十一條 進入采區的各種傳感器電纜吊掛,嚴禁與動力線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幫吊掛的電纜應防止金屬棚卡子伸縮和肩窩來壓擠傷。

      第三十二條 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多種信息電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接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上的固定螺絲應涂油防銹。

      第三十三條 信號傳輸電纜與動力電纜在巷道同一幫敷設時,信號電纜應吊掛在動力電纜的上方,間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纖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第三十四條 系統所用電纜在入井前,均應在地面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試,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監控用的電纜必須在入井處安裝熔斷器及防雷裝置。

      第五章 分站及電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條 分站、電源箱入井前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應與說明書相符,接入系統運行48 小時,確認沒有問題后方能下井。入井前應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取得“防爆電氣設備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入井安裝。

      第三十六條 每臺分站應掛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測點,以便查找處理故障。當定義參數變動時,應及時修改牌板內容,保證與實際情況一致。

      第三十七條 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獨立通風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應考慮供電方便,盡可能設在各測控點的中心,以縮短測控線路。安設時應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條 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標準。

      第2篇 交通集團公司客運站安全數字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客運站安全視頻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客運站總體安全,維護客運站利益,提高客運站應急指揮響應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據《天津市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結合客運站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視頻系統,是指在交通集團公司客運站的場所或區域采用圖像技術設備開展視頻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存儲、監控和管理的綜合系統。

      第二章監控室管理規定

      第三條系統有關工作人員應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和專業技能;要熟練掌握監控系統操作技術,愛護監控設備,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

      第四條建立值班制度,監控室必須24小時設專人值守,負責對圖像實時監控、對圖像信息資料有效存儲;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職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關領導請假,并做好考勤記錄。

      第五條建立圖像信息采集系統的日常檢查、檢修和維修制度,及時排除故障,保證圖像信息采集系統的安全運行;值班人員要認真負責監視圖像,不得睡覺或干與工作無關的事宜。

      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圖像信息采集系統的安全運行;確保圖像信息資料畫面質量清晰,保存備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內,不得擅自刪改、破壞圖像信息資料的原始數據記錄。

      第七條建立圖像信息資料登記制度,對資料的錄制時間、錄制人員、有效長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項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

      第八條不得擅自復制或向客運站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圖像信息資料。

      第九條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案,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積極做出反映,并迅速上報有關領導不得延誤;遇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存儲現場錄像,并報集團安監部。

      第十條要按規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嚴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記錄。

      第十一條保持室內衛生,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揮發性物質并注意室內通風。

      第十二條嚴禁利用室內設備進行娛樂活動。

      第十三條非本室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嚴禁利用本室作為會客聊天的場所。

      第三章監控人員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

      第十五條認真鉆研業務,熟練掌握系統操作,不準私自關機。

      第十六條嚴守保密制度,不準私自帶無關人員進入監控室。

      第十七條 按時上崗,堅守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崗,嚴防脫崗,認真作好值班記錄。

      第十八條愛護儀器設備,保持其整潔良好的工作狀態,儀器設備遇下列情況之一及時報告,不得私自動手處理:①異常發熱②發出異味③有異常噪聲④監控圖像發生異常⑤其他工作異常情況。

      第十九條在系統檢修期間,應積極配合檢修人員工作。

      第四章應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監控系統采集的信息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權限接入或預留接口與市交通集團、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互聯互控。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復制相關信息,不得隨意傳播、復制或用于個人目的的查詢使用。

      第二十二條交通集團安監部將聯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定期開展監控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二十三條 公安、國家安全等行政執法機關因行政和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查看監控系統圖像資料,必須要按照程序進行登記。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執法需要調取、查看和復制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單位介紹信函。其他單位或個人不予提供視頻資料。

      第二十五條 監控系統建設、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值班監看、資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根據監控區域范圍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人員監看和管理,確保視頻系統有效使用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具有視頻監控系統的客運站應當派員值守,實時監看和按規定有效存儲視頻信息。遇到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對視頻信息的錄制、使用和去向進行登記,不得私自允許無關人員進入監控室。

      第二十七條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或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應當每月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和存儲設備等運行情況,確保有效運行。

      第二十八條監控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應經培訓后持證上崗。培訓設定和上崗證由交通集團安監部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盜竊、毀壞視頻系統的設備、設施或設置障礙影響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對本單位肇事者給予開除處分并照價賠償設備;非本單位肇事者進行照價賠償并通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集團公司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在集團公司系統進行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使用視頻系統的;

      (二)不按規定保存記錄視頻信息的;

      (三)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的;

      (五)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資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依法查詢、調用和聯網使用的;

      (七)監看和管理人員不經集團統一培訓;

      (八)監看和管理人員沒有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不按規定登記備案或拒絕監督檢查的單位,由交通集團進行通報并限期整改,未進行整改的單位按照《交通集團安全生產責任指標考核實施辦法》進行處罰,并在集團公司系統進行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集團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監控系統日常管理

      1、當井下發現傳感器顯示超限時,現場值班領導或安全負責人應立即切斷閉鎖電源、撤出人員到安全地點,站崗并向礦調匯報。得到礦調同意后現場安全人員與瓦斯檢查員一同逐步深入檢查瓦斯,查明原因。現場安全人員在不明瓦斯變化情況時不得懷疑傳感器誤顯示而不及時切斷電源撤出工作人員。

      2、礦調度員接到系統報警信息必須作好記錄,立即通知安全通風部門進行檢查處理。

      3、系統設備在瓦斯超限閉鎖動力電源后,任何人不得強行送電。非安全監控部門人員嚴禁調校監測設備。

      4、瓦斯檢查員每班三次對監控系統進行巡回檢查,用光學瓦斯檢查儀校對傳感器的顯示,當兩者誤差大于允許值時,先以讀數較大的為依據采取措施,安全監控人員必須在8小時對設備進行調校完畢。

      5、安全監控部門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當系統發生故障時立即下井處理,在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的規定,填寫故障登記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采取人工監測措施,否則不允許生產。

      6、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巡回檢查制度,定時檢查校正設備的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顯示數據、控制邏輯等。保證系統設備的防爆完好、顯示準確,分站、傳感器的設置符合規程的規定。每隔7--10天對系統的斷電功能(瓦斯電筆鎖)進行一次測試,確保系統斷電可靠。并作好檢查試驗記錄。

      7、機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至少每月一次對監控系統的系統的斷電功能(瓦斯電筆鎖)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時采取對傳感器通入瓦斯氣樣的方式進行,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可查。

      8、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報警器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將傳感器等監控設備挪移規定的監測位置,更不允許擅自停止使用。

      9、凡是經大修的傳感器,必須經專門的計量檢定機構鑒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大修如更換傳感頭、電路板等)

      10、系統設備運行6--12個月后,必須運到地面進行全面檢修。

      11、對損壞監測設施或擅自甩掉監測設施不用的責任人必須進行追查處理。

      12、礦井必須建立系統設備的檢修室、保管庫房的場所,儀器設備應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并保證設備有最大使用數量0.4倍的存量備用。 `

      第4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部門崗位責任制

      礦長:為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在人、財、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確保監管系統的正常運行;要經常瀏覽礦井信息傳輸情況,保證傳輸消息真實可靠;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經常分析故障類別及解決辦法。

      安全副礦長:對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負全面責任,負責檢查各部門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解決安全監控制度貫徹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措施,并保證實施;經常瀏覽礦井信息傳輸情況,對發生的弄虛作假、消息不真實傳輸等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總工程師:根據本礦具體情況,負責制定各部門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工種人員操作規程,制定不真實消息上傳處理方法;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專業人員培訓學習,經常瀏覽礦井人員匯報的隱患情況。

      安監科: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網絡系統正常運行的維護保養工作;負責本礦各種傳感器、井下分站的校驗工作,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及時掌握礦井風量和采掘面的瓦斯含量,經常瀏覽礦井消息傳輸情況,提出解決的措施和方法,并組織實施。

      調度室: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各項規章制度,經常瀏覽礦井消息傳輸情況;深入井下第一線抓好監管系統正常運行工作,及時掌握礦井生產動態;對井下出現的弄虛作假、消息不真實傳輸等隱患情況,要及時加以解決和處理,對解決不了的,及時上報有關負責人處理。

      機電部門: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該系統供電線路運行正常;深入現場第一線解決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系統的瓦斯電閉鎖是否正常,傳輸線路是否存在隱患等情況;協調該系統檢修與供電之間的關系,提出合理化建議,參與處理監控人員匯報的隱患情況。

      生產部門:根據礦井生產接續情況,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測系統做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在開工前10天,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由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審批后,送交監測部門。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常瀏覽礦井消息傳輸情況,及時掌握礦井采掘動態;督促測繪員及時做好系統的采掘跟蹤和圖紙填繪工作,杜絕越層越界和“三下”采煤,杜絕不真實消息上傳。

      安全員: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深入井下第一線,抓好系統正常運行工作,專職管理監控系統分站、傳感器、通訊電纜及局扇的“三專兩閉鎖”等裝置。如有損壞,須及時向安監科匯報處理。發現監控系統運行中出現弄虛作假、不真實消息傳輸、瓦斯超限、無數據、無信號等重大隱患的,有權立即停止生產并進行處理,及時向調度室及有關領導匯報。必須定期對瓦斯報表中記錄的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測數據與甲烷傳感器的數據進行對照。

      第5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確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發揮系統的監測監控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區域公司技術總監是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技術部負責安全監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監控中心值守人員由技術部負責管理,負責監視全公司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報警信息日報表,報值班領導審閱,發現問題應及時調度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條 礦總工程師是本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建立、設計和升級改造,通風礦長(或通防科長)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的現場管理負責,具體業務由通防管理部門或專門的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負責。駐礦安監站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納入礦井安全生產調度指揮系統,實時監控各監測點通防安全參數變化及被控制設備通斷電狀態。

      第五條 各礦必須建立煤礦安全監控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每礦至少有一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中心站值班人員不少于4人,安全監控維護員配備數量必須能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各礦安全監控維護員及值班員必須經過通風和監控技術專業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各礦應對通風、采掘、機電區(科)的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生產調度員、瓦檢工、爆破工、采掘班組長及機電維護員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監控設備管理與使用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 各礦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傳感器和分站的備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備足夠的零配件和維修校正用的工具、儀表。

      第二章 設計與安裝

      第八條 所有生產礦井、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都必須裝備可靠的安全監控系統;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監測系統。

      第九條 新裝備監控系統、更新或擴容監控系統必須提出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經區域公司審查,報煤業集團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覆蓋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規定的其他工作地點,監控的內容、設置及相關技術參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并與區域公司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證一標志”,即防爆合格證、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產品生產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第十一條 凡應安設安全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區設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聲光報警器、電源箱及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根據采掘工作面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斷電接點和編號。布置圖以礦井通風系統圖為底圖、斷電控制圖以礦井供電系統圖為底圖,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在安裝斷電控制時,使用單位或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中心站主機或系統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實現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第十五條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2)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面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第十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十七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條 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24小時有專職值班員值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及打印報表功能。

      第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或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熱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第二十條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和防雷裝置,中心站設備的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試一次,保證電阻值不超過4ω。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計算機不得從事與安全監控無關的工作。煤礦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為使運行的計算機得到定期維護,安全監控主機應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一般不超過3個月輪換一次。

      第二十二條 中心站所有設備的連接線應整齊有序,對接插頭處應定期檢查,保證接觸良好。中心站設備及設施應保持整潔。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控中心站環境溫度應在20℃±5℃、濕度應在40%~70%。

      第二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中不用的測點名及圖形,中心站要及時進行修改和刪除。

      第二十五條 對井下變更安全監控場所的測點,要在地面中心站運行日志中詳細記錄,以便查詢。

      第四章 傳輸接口及系統傳輸線路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使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傳輸接口的本安電路及與本安電路有關的電氣元件的型號規格和參數,并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傳輸接口應設置在便于連接分站信號的地點。

      第二十七條 連接傳輸接口通訊線路時,應規范、謹慎操作,避免發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條 每周檢查一次敷設光纜和電纜的巷道內支護情況,發現影響光纜和電纜正常通訊的巷道支護隱患,礦井必須及時安排處理,檢查應有專項記錄。

      第二十九條 監控通訊線路每隔200m作一個長度不小于100mm的標志,以便識別管理。

      第三十條 傳輸電纜的接頭都要使用防水接線盒。接線盒處電纜應交叉綁緊,防止巷道變形或接頭人為拉脫。進線電纜兩端應向下垂,防止接線盒進水。

      第三十一條 進入采區的各種傳感器電纜吊掛,嚴禁與動力線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幫吊掛的電纜應防止金屬棚卡子伸縮和肩窩來壓擠傷。

      第三十二條 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多種信息電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接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上的固定螺絲應涂油防銹。

      第三十三條 信號傳輸電纜與動力電纜在巷道同一幫敷設時,信號電纜應吊掛在動力電纜的上方,間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纖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第三十四條 系統所用電纜在入井前,均應在地面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試,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監控用的電纜必須在入井處安裝熔斷器及防雷裝置。

      第五章 分站及電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條 分站、電源箱入井前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應與說明書相符,接入系統運行48 小時,確認沒有問題后方能下井。入井前應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取得“防爆電氣設備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入井安裝。

      第三十六條 每臺分站應掛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測點,以便查找處理故障。當定義參數變動時,應及時修改牌板內容,保證與實際情況一致。

      第三十七條 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獨立通風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應考慮供電方便,盡可能設在各測控點的中心,以縮短測控線路。安設時應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條 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標準。

      第三十九條 電源箱應安設在供電穩定、便于傳輸接口和分站安裝的地點,分站和電源箱應先在地面安裝完畢通電后,用萬用表測試輸入輸出端口的技術參數,并觀察分站顯示值和狀態值與所帶監測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現偏差。

      第四十條 定期測試電源的輸出電流、電壓,及時處理電源故障。電源箱交流電停電后,中心站值班員應及時匯報礦調度室,由礦調度室安排管理單位及時查明原因、處理故障、恢復供電。

      第四十一條 在用的分站電源備用電池組,應每月檢驗一次放電時間,中心站值班員要注意觀察分站直流供電時間,實際供電時間不足1小時必須更換電源。

      第四十二條 存放未用的電池組(箱)要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充放電,防止電池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三條 隔爆型電源箱等防爆電氣設備及電纜的維護管理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地面試驗分站最多配置兩臺,并在定義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統時,應保持與系統正常通訊,否則應從定義中刪除,以免增加系統巡檢周期,影響異地控制執行時間。

      第四十五條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證數據準確。

      第六章 斷電控制管理

      第四十六條 凡監控區域有電氣設備的場所,必須實現自動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實現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七條 必須正常使用饋電功能,連續監測礦井中被控制饋電開關或電磁啟動器負荷側有無電壓,確保監測無誤。

      第四十八條 本分站能夠實現斷電控制的,嚴禁使用異地分站控制斷電。

      第四十九條 斷電控制器入井前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功能試驗,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齊全、符合電氣設備完好標準方可入井使用,運行中的斷電控制器應經常檢查,嚴格按照防爆型電氣設備管理。

      第五十條 采掘工作面每10天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斷電功能試驗,確保瓦斯超限時,斷電功能靈敏可靠。

      第五十一條 斷電功能試驗應在采掘工作面等場所正常供電情況下進行,無論是由地面中心站發出手控命令還是現場試驗,試驗前應先通知礦調度室及被影響單位,以便相關人員掌握現場情況。

      第五十二條 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第五十三條 中心站值班人員在進行斷電試驗過程中應做好記錄,對斷電功能失靈的場所,應立即通知監控值班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地面中心站應有詳細記錄,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 傳感器的設置規定

      第五十四條 必須在監控主機中正確設置各傳感器的編號、類型、安裝地點等參數;凡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傳感器的數據及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

      第五十五條 甲烷傳感器設置要求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中“6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規定,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濃度一律下調20%。突出礦井要同時符合安監總煤裝[2022]28號文件要求。

      第五十六條 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15m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五十七條 一氧化碳、風速、風壓、煙霧、溫度、風筒、饋電等各類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規定。

      第五十八條 開關量傳感器設置:

      1、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2、開停傳感器安設地點必須避開電磁干擾,確保開停狀態信息準確。

      3、井下主要風門、采區風門、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風流方向和風量的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八章 使用與維護規定

      第五十九條 各礦必須制定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明確各崗位安全監控責任,明確安全監控網絡、中心站、分站、傳感器、光纜、傳輸接口、電纜、電源、斷電控制器等設備的責任單位及考核辦法。

      第六十條 檢修:

      1、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有專人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

      2、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應配備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萬用表、流量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等儀器裝備。

      第六十一條 調校:

      1、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

      2、安全監控設備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48小時,經測試性能可靠、運行穩定后,方能下井。

      3、必須備有不同濃度的甲烷標準氣樣,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使其測量值穩定顯示,持續時間大于90秒,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他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5、安全監控設備調校的內容包括零點、靈敏度、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

      6、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現場確定斷電范圍內電氣設備是否真正斷電。

      7、傳感器及分站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第六十二條 維護:

      1、井下監測工24小時值班,負責檢查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

      2、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每次檢查瓦斯濃度時必須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對管轄范圍內甲烷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兩者顯示值不一致時,以高顯示值為準,兩者讀數差大于0.2%時,必須在8小時內進行處理,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斷電裝置。瓦斯檢查工要對安全監控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和異常時及時匯報中心站值班員,安排井下監測工進行處理。安全監控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納入瓦斯檢查工現場交接班內容。

      3、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員安排處理。

      4、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保持清潔,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員安排處理,在8小時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5、炮采炮掘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礦指定人員負責按規定移動,瓦斯檢查工進行監督管理,嚴禁擅自停用。

      6、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ch4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7、甲烷傳感器經過調校后檢測誤差值仍超過±0.1% 時,必須立即更換。

      8、安全監控系統中瓦斯監控相關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8小時內修復,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由瓦斯檢查工加強瓦斯檢查,采取人工巡查等安全措施。

      9、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面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防止甲烷傳感器進氣部位堵塞;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第九章 煤礦監控系統信息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應覆蓋到礦長、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或安監站長)、機電礦長、通風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副總工程師、通風管理部門,并與區域公司聯網。區域公司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應覆蓋到總經理、技術總監、安全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有關部室主要負責人、區域公司監控中心。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主機嚴禁接入其他網或從事與安全監控無關的工作,必須保證正常運行,嚴禁擅自停機。

      第六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安裝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升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網絡設備,必須保持正常運行,如發現設備故障,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做好故障登記。

      第六十五條 地面中心站值班員必須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控信息日報表,并在報表中注明當班瓦斯超限原因。礦長、礦總工程師每天審簽安全監控日報表。

      第六十六條 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部門、通風管理部門(或監控管理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上報,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第六十七條 當安全監控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指揮中心站值班員采取手動斷電功能,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第六十八條 當礦(井)出現瓦斯超限、監控系統運行異常等情況時,通風管理部門或安全監控系統管理部門必須組織進行一次分析,并將情況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簽,對瓦斯管理和安全監控系統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及時分析原因、落實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章 裝置的報廢及強檢

      第六十九條 安全監控裝置在以下情況下可申請報廢:監控裝置在使用過程中,使用效果異常或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第七十條 每年礦應列出下一年度所有傳感器的強檢計劃表,按規定每年對傳感器進行一次計量檢定,并做好強檢結果記錄。

      第十一章 技術措施及各種記錄臺帳

      第七十一條 礦井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1)安全監控設備臺帳;(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志;(7)安全監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報表格式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

      第七十二條 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對井下事故記錄應長期保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未提及內容,嚴格遵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等執行。

      第6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人員職責范例

      1.及時上報、下達有關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

      2.具體安排布置安全監控工作。

      3.經常性、周期性對系統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落實。

      4.負責各種安全監控設備、儀器、儀表的管理工作,確保設備完好,系統正常運行。

      5.安全監控出現異常、設備出現故障,及時進行處理。

      6.經常組織監控人員培訓學習。

      第7篇 安全生產監控系統日常管理辦法

      為確保我公司安全監控系統的穩定可靠運行,準確及時的反映井下作業環境狀況,充分發揮監控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嚴格按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1029-2007及礦“一通三防”文件中有關要求執行,做到“監控有效”,即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為此,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職責范圍: 電氣儀表室: 1、負責地面中心站及其監測設備、線纜的標準化管理。 2、在相關單位(機電、通風、使用單位)的配合下,負責井下安全監測設備、線纜的一次性安裝。 3、對安全監控系統的故障做到及時處理。 4、監督檢查各使用單位監測設備及線路的標準化管理工作,并按照相關文件進行考核。

      使用單位: 1、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的監測設備及線纜的安全、防爆和標準化管理。每天檢查監測傳感器線路及按標準吊掛傳感器,保證傳感器清潔衛生。 2、提供與監測分站相關閉鎖斷電開關的相關技術資料,搭接監控設備安裝所需要的電源和斷電接點。 3、負責工作面傳感器及線纜的延長和回撤,負責工作面終止后巷道內監測設備和線纜的回收上交工作。 4、及時反饋監測傳感器及線路的異常和故障情況,配合監測人員維護、檢修工作和中心站人員詢查。 5、負責本區域內監控設備檢修或調校過程中動力開關的的停、送電。

      機電部: 1、提供井下供電系統圖及相關供電設備的技術資料。根據斷電范圍提供斷電條件。 2、負責固定場所監測設備的電源搭火以及斷電設備所需接點的接線工作,提供分站合理化位置及接地極。 3、負責本區域內監控設備的標準化管理及設備檢修或調校過程中動力開關的的停、送電。 4、根據電氣儀表室提供的電纜布置資料負責統籌設計、安排監測電纜掛鉤。 通風隊: 1、負責提供安全監測傳感器(ch4、co、溫度、風速、風門等)的安裝位置(下發安裝通知單)及監控設備回收時間。 2、提供瓦斯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值及斷電范圍。 3、負責現場瓦斯傳感器數據的比對及傳感器、線纜的異常情況反饋。

      二、設備安裝: 1、通風部門根據設計提前一周下發監控設備安裝通知書給電氣儀表室,以便其做好設備、線纜準備,組織鋪設主干電纜和安裝設備。 2、通知書必須注明安裝地點、安裝位置、分站及傳感器上傳名稱、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范圍、斷電開關的型號、編號及斷電接點性質。 3、設備安裝時,電氣儀表室提前一天向通風隊、機電隊、使用單位下達施工通知單。各家根據通知單的要求,安排人員準時到達指定現場。負責搭接監控分站的電源、并把斷電控制線接入斷電開關中,使用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關聯設備的連接,配合安裝及設備交接,電氣儀表室負責安裝、調試監控分站及各類傳感器。 4、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設備、線纜標準化管理》的要求進行設備連接、安裝、調試。分站、傳感器位置按aq1029-2007要求設置。 5、設備安裝完畢后,確認傳感器、斷電器正常工作,由電氣儀表室和使用單位現場辦理交接手續,設備、線纜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管理。 6、電氣儀表室做好使用單位的設備及線纜使用臺帳,要求一巷道一臺帳,做到線纜的發放、回收數量清楚明了,接線盒、牌板發放、回收有帳。

      三、日常管理 1、監測維護人員每周不少于一次對所有的監測設備及線纜進行檢查,對不達標的依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下達整改通知書,對整改不及時的給予下達考核通知書。 2、監測維護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定期對傳感器進行認真調校和斷電試驗并做好記錄。 3、監控設備的關聯設備進行檢修時,必須提交檢修報告,并注明影響范圍和時間,經礦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中心站留存一份檢修報告備查。需停電檢修影響安全生產監控系統運行的,應提前向電氣儀表室提交停電影響報告。延長或回撤傳感器電纜、巷道臨時性標準化整線、巷道放炮等必須事先向電氣儀表室匯報影響的地點和時間,待中心站備案上報后方可作業。 4、通風隊瓦檢人員必須每班使用光干式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大于±0.2%),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協同維護人員在8小時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5、使用單位負責本區域內的監測設備、線纜及傳感器牌板的日常管理,嚴格按規程、標準吊掛。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屋頂)不得大于300㎜,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吊掛標準: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位置在切頂線上,距幫不大于200㎜,距頂不大于 300㎜。 采煤工作面:位置在離上出口不大于10米。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位置在離回風道口10—15米。 掘進工作面:位置離迎頭不超過5米。 掘進工作面回風巷:位置在離回風道口10—15米。 6、調度室監控值班員要24小時不間斷觀察各分站氣體數據的變化,發現數據異常、系統發現通信中斷、傳感器斷線等,應立即按要求及時匯報、追蹤,并做好記錄。 7、巷道內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前應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傳感器的挪移由班長、跟班隊長或其他管理人員挪移。在挪移傳感器時,不得拖拽傳感器,必須把傳感器及尾巴線固定在一起,防止傳感器和尾巴線的連接插頭受力松動造成虛接而導致傳感器數據異常。嚴禁把傳感器埋入煤堆或其它物品之中,嚴禁把探頭懸掛在淋水或風筒的正前方,嚴禁向傳感器灑水或噴槳,嚴禁傳感器放在電機等發熱設備上。發現故障及時向調度室監控室值班匯報,確保傳感器正常可靠的運行。 8、使用單位應做好各類傳感器、線纜及牌板的管理工作,當管理范圍內傳感器、線纜發生故障需要更換時,到電氣儀表室辦理領用手續,確保設備、線纜及牌板的標準化,回收的線纜及接線盒必須按規定到電氣儀表室銷帳(自然損耗的線纜不得大于線纜總長度的5%),以便復用。 9、使用單位每天要自覺保持監測分站、傳感器、牌板和線纜的衛生,錨噴巷道在噴漿前,必須將傳感器和牌板挪至安全地點,噴漿結束后,對傳感器、牌板和線纜進行清潔除塵,按標準吊掛,對礦調度要求檢查反饋的信息應積極主動去查實,嚴禁假報、瞞報。 10、非維護人員不得隨意拆卸傳感器接氣嘴及傳感器銘牌,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打開監控系統的分站,電源箱、傳感器等,以免造成系統人為故障。 11、當現場傳感設備數據異常或發出報警時,現場人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如實反映現場情況,按規定程序進行現場處理。 12、礦井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礦調度及相關單位應積極為維修人員提供便捷的途徑,確保故障在8小時內排除。 13、當監控場所發生掉電后,相關單位應積極組織電工查明原因,恢復送電,以確保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 15、當巷道內供電系統及設備連接發生改變時,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電氣儀表室,重新修改監控設備布置及監控系統圖,確保監控有效。 16、巷道貫通引起通風線路發生變化,通風部門應及時通知電氣儀表室修改傳感器安裝位置。

      四、監督考核 1、電氣儀表室是監測系統管理的主要部門,承擔監控系統設備和線纜的維護及現場標準化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2、監測維護人員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責任區域進行質量標準化檢查,并做好巡檢記錄,發現隱患及時下發隱患通知單,使用單位整改不及時的一次考核200元。 3、監測維護人員不按標準調試傳感器,進行斷電試驗,每次考核100元。 4、監控設備安裝時,各單位應積極配合,不按時到達指定地點的每次考核50元。 5、各單位值班人員發現系統故障異常后,應立即按程序匯報,礦調度接到匯報后,啟動應急處理程序,并做好記錄,不記錄、不匯報每次考核50元。 6、使用單位在事先沒有通知電氣儀表室的情況下,擅自作業造成監控系統數據中斷,每次考核100元。 7、現場氣體正常,因挪移傳感器,或者傳感器吊掛位置不當,或者對傳感器保護不當,造成傳感器數據異常,每次考核100元,(按超過正常值的2倍),導致傳感器報警超限的,每次考核500元。 8、傳感器數據異常一段時間后又恢復正常,說明設備運行正常,使用單位在不能正確說明真實原因的情況下,視傳感器吊掛位置不當處理。 9、監控系統發生異常時,使用單位有責任檢查、匯報異常現象,接受礦調度安排的指令,及時反饋信息,拒報、假報、瞞報,每次考核100元。 10、現場監控設備發生故障,監控維護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礦調度、使用單位要積極安排配合,故障時間超過8小時后,將按責任大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1、巷道施工或修復過程中,未對監測設備和電纜加以保護,造成損壞,影響系統正常工作,可視損壞程度及影響范圍大小對施工單位處以每次500—2000元的處罰。在施工結束后,未對電纜進行除塵和按標準吊掛的,除責令整改外,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 13、設備和監測牌板損壞或丟失,按原價賠償,設備被砸壞,沖塵進水、放炮崩壞及其它人為因素損壞,視損壞程度給使用單位以相應的處罰,屢次整改不到位的累計加倍考核。 14、探頭吊掛不符合行業標準aq1029-2007的規定,每次考核使用單位100元。 15、進行傳感器線纜對接時,必須嚴格按照“同顏色線對接的”原則,故意不按原則進行對接或虛接,造成傳感器故障,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考核100元/次。 16、工作面結束時,使用單位必須把所有監控設備及線纜如數回收,上交電氣儀表室銷帳,線纜的損耗不大于總數長度的5%,扣除損耗后,每少一米罰款5元。 17、巷道施工單位變更,交接方和承接方應及時到監控室辦理設備及線纜的移交手續,未辦理移交手續,所有設備、線纜及責任仍歸原使用單位。 18、由于不確定因素影響監控設備電源(無計劃),責任單位不按時恢復供電,或故意推諉責任,造成監控設備停止運行,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考核500元/次,同時被上級部門(省、市、縣監部門)追查和考核全部由責任單位承擔,對每次監控設備停電,礦必須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追查。 19、擅自屏蔽或者甩掉瓦斯超限斷電功能的,考核責任單位200元。 20、惡意破壞監測設備或通信線路的交保衛部門處理。 21、巷道供電系統、通風線路發生改變時,未及時通知電氣儀表室修改監控系統設備布置,每次考核200元。 灣圖溝煤礦

      第8篇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省境內從事采掘作業的煤礦(含煤礦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按規定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得從事煤礦生產活動。

      第二章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四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條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章 監控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條 裝備監控系統的礦井應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和配齊相應的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維護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經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一氧化炭、溫度,水位及頂板等環境參數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接到匯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記錄出來結果備查。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并簽字。

      第九條 為確保監控系統不間斷的可靠正常運行,對不能正常工作的傳感器要及時進行更換和維修,各種傳感器應有足夠的備用量。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對安全監控設備和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

      甲烷校準氣樣的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

      第十一條 每天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享。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監測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礦井安全監控日報表;

      (7)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十五條 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備用。系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

      第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性能可靠,工作穩定;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井下設備必須取得煤礦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生產企業和銷售商要有良好的質量和信譽,安裝監控系統時,必須提供聯網數據界面協議,便于今后實現全省聯網。對煤礦監測系統維護人員做好系統使用及監測監控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把煤礦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納入日常監察工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每年對轄區內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要進行專項監察。

      第四章 行政處罰

      第一十九條 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一律下達停止作業通知書。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體私營煤礦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或系統維護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安全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定期進行校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9篇 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本細則規定了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檢修、圖像傳輸、運行監控的管理以及日常工作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作業方法、管理要求,全段各級軌道車輛管理人員、司乘人員均不得違反本細則的規定。

      第2條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是軌道車輛保安設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軌道車輛運用安全動態管理信息化、實時化、智能化、數字化的有效載體。具備了實現軌道車輛作業生產計劃全流程網上審(核)批、關鍵作業環節和非正常情況作業全過程實時監控、應急搶險綜合信息查詢及全過程指揮、作業標準執行和監控制度的全過程跟蹤落實、干部下現場動態管理以及軌道車輛設備技術資料、規章管理和運輸生產綜合信息查詢等功能。

      第3條 段各級軌道車輛管理人員和司乘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任職前要經過系統操作的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使用,具體操作辦法以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使用說明書為準(見設備管理科主頁)。

      第4條 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設備更新、升級工作參照軌道車輛運行監控裝置的檢修標準執行,以確保設備正常運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5條 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管理工作由段軌道車運行管理領導小組負責, 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段長擔任, 組員由生產指揮中心、設備管理科、安全科、職教科、各車輛配屬車間主任擔任。段軌道車運行管理領導小組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1.段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備管理科牽頭,主要職責是:

      1.1負責掌握全段軌道車輛運行動態。隨時了解、掌握軌道車輛配合施工作業情況。監督、檢查各車輛配屬車間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管、用、修工作,解決日常運用中的問題。

      1.2參加路局組織的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使用管理工作的相關會議,貫徹落實路局管理規章制度及有關要求,遵循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制定段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和檢查考核措施。

      1.3設備管理科設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專職管理人員一名,負責系統日常簡單故障的處理。

      1.4負責與承委修單位簽訂維護協議,并嚴格按照協議議定事項組織維護,相關協議及承委修單位對系統設備的維護情況應定期向路局自輪運轉設備管理辦公室進行匯報,提供考核依據。

      1.5負責組織做好維護管理、設備施工、故障處理、系統升級等工作。凡涉及系統技術功能、結構修改、優化、軟硬件升級的工作,負責上報路局自輪運轉設備管理辦公室審核批準并組織實施。

      1.6負責建立、健全全段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使用管理基礎臺帳,嚴格按時間和工作要求向路局自輪辦上報相關技術資料、工作總結及分析表報記錄。

      1.7負責日常利用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對司乘人員的標準化作業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每月對監控發現的司乘人員在執行標準化作業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進行分析通報,制定相關整改措施,落實責任。

      1.8負責對軌道車輛傳輸的實時運行監控數據、圖像視頻數據和車機聯控錄音數據進行收集、保存并檢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員在車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嚴格考核。

      1.9負責每月對全段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基礎數據進行維護及輸入工作,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人員履歷、設備質量管理、自輪運轉信息、系統維護”功能欄的數據、文檔、權限的輸入及分配工作。

      2.生產指揮中心主要職責是:

      2.1負責掌握全段軌道車輛運行動態。隨時了解、掌握軌道車輛配合施工作業情況。監督、檢查各車輛配屬車間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使用工作執行情況。

      2.2負責系統專網路游器、網絡、電力電源及機房環境等基礎平臺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并在故障狀態下及時與承修單位聯系修理。

      2.3負責日常利用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對接觸網檢修人員的標準化作業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每月對監控發現的接觸網作業人員在執行標準化作業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進行分析,制定相關整改措施,落實責任。

      2.4負責利用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對行車事故、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的現場實時監控工作,并有權指揮現場人員攜帶便攜機對現場情況進行實時圖像傳輸,指導應急處置方案的有序實施。

      3.安全科主要職責是:

      3.1負責監督、檢查各車輛配屬車間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使用工作執行情況。

      3.2負責日常利用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對司乘人員和接觸網檢修人員的標準化作業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每月參加設備管理科、生產指揮中心組織的司乘人員和接觸網作業人員在執行標準化作業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的分析會議,提出相關整改措施,督促責任部門(人)整改落實。

      3.3負責協助生產指揮中心利用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對行車事故、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的現場實時監控工作,協調應急處置方案的有序實施。

      4.職教科主要職責是:

      4.1負責檢查各車輛配屬車間對司乘人員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使用操作的指導培訓工作。

      4.2負責對各級干部操作、使用軌道車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日常培訓,達到干部人人會操作,人人能使用。

      4.3負責牽頭組織對全段司乘人員進行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操作、工作原理及常見故障的排除等知識的教育培訓,達到每位司乘人員都能正確操作,確保設備完好率和正常運行。

      5.各車輛配屬車間主要職責是:

      5.1負責貫徹落實路局、段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及有關要求,遵循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2負責掌握車間管內軌道車輛運行動態。隨時了解、掌握軌道車輛配合施工作業情況。檢查、指導司乘人員嚴格按操作技術標準使用操作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

      5.3負責建立、健全車間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相關關管理臺帳,按要求及時上報運行有關報表,定期進行數據更新。

      5.4負責轉儲、收集管內軌道車輛每日傳輸的實時運行監控數據、圖像視頻數據和車機聯控錄音數據,并檢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員在車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落實責任、嚴格考核。

      5.5每周一在車間交班會上通報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使用情況,查找在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實安全責任。

      5.6負責管內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故障的上報、登記和消號記錄工作,協助、配合承修廠家維修人員對設備故障進行檢修。

      5.7負責管內司乘人員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使用操作知識的日常教育培訓工作。

      5.8負責組織對有關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使用操作方面發現的安質效a類問題進行分析,查找問題原因及教訓,制定相關整改措施。

      第6條 段軌道車運行管理領導小組每半年對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及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管、用、修工作組織一次專項檢查,指導、督促各車輛配屬車間認真貫徹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章 使用規定

      第7條 上線運行的軌道車輛必須保證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狀態良好,嚴禁關機或停用,未經設備管理科準許不得任意拆除停用系統裝置。軌道車輛擔當施工或運行任務時,自司乘人員上車整備到運行作業、返回固定停車線整備完畢,完成一次出乘任務之前,必須全程開機。

      第8條 司乘人員應熟悉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含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基本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按操作規程和作業程序操作,按使用保養規定定期進行維護,保持系統裝置狀態良好。

      第9條 運行中,軌道車輛嚴禁關閉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當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裝置發生故障無法恢復時,司機應及時在《軌道車工作日志》上做好記錄,立即向設備管理科、車間報告故障情況,以便及時進行維修處理。

      第10條 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裝置的運行記錄是行車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記錄的音視頻數據任何人員均不得刪除,上級有關部門將定期抽查分析記錄數據。

      第11條 司乘人員在交接班時,應當在確認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裝置完整、性能狀態良好時方可辦理交接班手續,并做好記錄(在交換班記錄本上注明)。

      第四章 日常管理規定

      第12條 施工計劃的制定及審核

      1.施工計劃的制定

      1.1施工計劃的制定實行當日提報、次日執行的原則,由接觸網工區負責在當日22點前制定。

      1.2施工計劃制定的具體操作方法為:登陸系統主頁后,在“生產組織監督”欄下,點擊進入“施工計劃”的“增加計劃”對話框,并逐項選擇、填寫“車間、班組、計劃時間、作業區間、作業項目、作業里程、作業車輛、司機、副司機、停放地點、備注”等,輸入完畢后點擊“添加計劃”即可完成施工計劃的制定工作。

      2.施工計劃的審核

      2.1施工計劃的審核實行按施工等級,分層審核的原則。

      2.2按照《寶雞供電段安全生產分層分權管理實施細則》(寶供安〔2009〕255號)文件的規定,段定ⅲ級施工作業的計劃由班組當日包保干部負責審核;段定ⅱ級及以上施工作業的計劃由生產指揮中心主管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審核。

      2.3施工計劃審核的具體操作方法為:登陸系統主頁后,在“生產組織監督”欄下,點擊進入“施工計劃”的“審核計劃”對話框,核實班組提報的施工計劃內容,包括:計劃時間、所屬部門、作業車輛、司機、副司機、作業區間、停放地點、作業項目、作業里程、備注。確認無誤后,方可逐項選擇、填寫“安全卡控”中的“措施制定人、幫教方式、計劃幫教時間、計劃幫教措施”;“指派盯控人員并審核”中的“指導司機、盯控干部”;“發現問題解決措施”中的“解決措施”,輸入完畢后點擊“提交”即可完成。

      3.施工計劃的完成

      3.1施工計劃按時完成后,由班組當日包保干部或班組負責人負責進行操作消記。

      3.2施工計劃完成后的消記具體操作方法為:登陸系統主頁后,在“生產組織監督”欄下,點擊進入“施工計劃”對話框,在施工計劃列表中選擇狀態為“審核完成”的施工計劃,點擊在該施工計劃欄內右下側的“詳細”鏈接。進入后,在“完成情況或撤銷原因”對話框內,填寫當日作業完成情況,輸入完畢后點擊“施工完成”即可完成。

      4.施工計劃的撤消

      施工計劃制定并通過審核后,由于突發惡劣天氣、局定取消天窗或臨時變更等特殊原因,需要撤消施工計劃時,段定ⅲ級施工作業的計劃由班組當日包保干部負責撤消;段定ⅱ級施工作業的計劃由生產指揮中心主管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撤消。

      第13條 關鍵人、區間的制定及撤消

      1.關鍵人、區間的制定

      1.1關鍵人、區間的制定應嚴格按《寶雞供電段軌道車關鍵人、車、地段管理辦法》(寶供管〔2009〕290號)文件的執行,由各車輛配屬車間負責實施。

      1.2關鍵人、區間制定的具體操作方法為:登陸系統主頁后,在“生產組織監督”欄下,點擊進入“關鍵人員(區間)”的“增加關鍵人(區間)”對話框,并逐項選擇、填寫“車間、班組、人員名稱(區間名稱)、開始時間、幫教原因、審批人”等,輸入完畢后點擊“添加關鍵人(區間)”即可完成。“審批人”必須填寫車輛配屬車間主任姓名。

      2關鍵人、區間的幫教及撤消

      2.1關鍵人、區間的幫教計劃、實施情況及撤消工作應由各車輛配屬車間負責,嚴格按《寶雞供電段軌道車關鍵人、車、地段管理辦法》(寶供管〔2009〕290號)文件的執行。

      2.2關鍵人、區間幫教情況和撤消的填寫輸入操作方法為:在“生產組織監督”欄下,點擊進入“關鍵人員(區間)”的“關鍵人(區間)列表”對話框,逐項填寫“幫教次數、幫教結果、撤消時間、撤銷人”等,輸入完畢后點擊“撤消關鍵人(區間)”即可完成。“撤消人”必須填寫車輛配屬車間主任姓名。

      第14條司乘人員的配班

      1.司乘人員的配班應嚴格遵循“強強搭配、強弱搭配”的原則,不得出現“弱弱搭配”的現象。且當日主車司機必須由取得b級以上等級資格的司機擔當。

      2.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內的司乘人員配班操作由車輛配屬班組負責人實施,應根據司乘人員工作及休班情況及時、準確地填報軌道車輛的司機、副司機姓名及狀態。

      3.司乘人員配班的具體操作辦法為:登陸系統主頁后,在“運轉人員銘牌”欄下,點擊進入“銘牌管理”對話框,依次選擇“軌道車車號、車間、班組、人員、運行或休息”內容,輸入完畢后點擊“增加銘牌”即可完成。

      第15條車輛位置實時動態信息

      1.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具備gps定位功能,能夠通過手機短信的功能獲取車輛最新位置動態信息。

      2.車輛位置實時動態信息的發送工作由當日車輛配屬班組包保干部或工長負責實施,發送時間為出車前和收車后(大修、動力設備車間軌道車輛在跨區間運行的情況下,發送時間為每日運行終到車站休息時)。

      3.車輛位置實時動態信息的短信輸入格式為:軌道車號 1892** ;車站名**;司機姓名;副司機姓名;指導司機姓名或包保干部、車輛監護人姓名。短信發送的服務平臺中心號碼為:。具體發送內容格式為:189256,絳帳,王玉平,趙柏榮,張亞軍(發送內容可預設在手機中,發送時僅修改人員和車站,車站名詳見附件2)。

      第16條車輛實時動態監控

      1.車輛實時動態監控的具體操作辦法為:登陸系統主頁后,在“設備運行動態”欄下,點擊進入“軌道車實時動態”子頁面,再點擊“安監信息”中的“自輪運轉設備分布”欄,待數據加載后,再點擊網頁左側的“自輪運轉設備分布”欄,選擇并點擊需要監控的車輛車號,網頁右側即可出現選中的軌道車輛,將光標放到所選車號上即可彈出車輛運行動態對話框,逐個點擊“動態視頻1、2、3、4”即可實現對軌道車輛運行動態的實時監控。

      2.車輛實時動態監控檢查項目:

      2.1檢查出車前,司乘人員是否檢查四證齊全、有效(正、副司機駕駛證,軌道車年度檢驗合格證,軌道車輛車軸探傷合格證及制動部件檢驗合格證);防護備品、機械備品、主要工具齊全有效;發動機燃油、冷卻水充足,潤滑油(油質、油面)符合標準;檢查鐵鞋放置盒的工作狀態良好;開啟運監裝置進行自檢操作,確認狀態良好。

      2.2檢查動車前,司乘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對第一架信號機進行二人探頭手比制度,并與車站聯控動車。

      2.3檢查車輛進入區間作業前,司機和副司機是否對行車憑證(調車通知書、調度命令、路票)共同確認復核。

      2.4檢查運行途中,司機是否精力集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螺栓“徹底了望、確認信號、高聲呼喚、手比眼看”制度。

      2.5檢查車輛中間站停車5分鐘,副司機是否下車檢查走行部、制動部分和車軸軸溫,并觀察各部有無漏油、漏水、漏風情況。

      2.6檢查車輛運行期間司機是否離開駕駛位,副司機在出站前或進入預告前是否立崗,司機是否及時正確與車站進行車機聯控。

      2.7檢查車輛在接近被掛車輛時是否執行十、五、三車距離信號;距離被掛車2米前一度停車;盡頭線運行距終端 10米停車。

      2.8車輛推進平板車運行時,是否有副司機引導,引導人員是否站穩、抓牢,戴安全帽。

      2.9 檢查車內接觸網料具是否堆放雜亂,影響司乘人員換端操作,是否有人在車內吸煙。

      2.10在出車前,到達作業現場,通過關鍵地段前,出現違章時利用指揮中心電話提醒司乘人員。

      第17條 “110”專家系統的使用

      1.“110”專家系統匯集了全局在“發動機故障、液壓故障、監控故障、機械原理、運用安全、車輛電器、制動、走行”等方面的車輛安全問題專家,專家信息資源實施共享原則。

      2.當軌道車輛發生故障后,司乘人員無法自行解決時,應立即上報段指揮中心,由段指揮中心負責根據故障現象選擇具備相應專長的專家并發送故障短信告知,故障專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解決方案并牽頭組織處理。

      3.“110”專家系統的短信發送具體操作方法為:登陸系統主頁后,在“自輪運轉信息”欄下,點擊進入“110專家系統”子頁面,根據故障現象勾選具備相應專長的專家(可勾選1名,也可勾選多名專家),在“短信內容”欄內填寫車輛設備的具體故障現象,然后點擊“短信群發”即可將短信發送。

      第五章 無線音視頻數據分析制度

      第18條 段和車間分別建立無線音視頻數據分析機構,段分析機構的具體工作由生產指揮中心、安調科、設備管理科負責,各車輛配屬車間分析機構的具體工作由主任、車管干部、指導司機負責,由專職人員負責監控裝置記錄文件的分析、轉儲工作。段和車間各級車輛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量化指標任務的要求做好監控工作,對監控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填寫記錄在《軌道車輛無線音視頻系統監控問題分析考核報表》中(附表3),各車間每周五12點前要將此報表在部門主頁的“車間生產日報”欄上掛網公布。

      第19條 無線音視頻數據的轉儲工作由各車間車管干部和指導司機負責每周轉儲一次,并上傳至段指定服務器,轉儲上傳后的音視頻數據保存期不得少于2個月。

      第20條各級車輛管理人員利用無線音視頻系統監控軌道車輛運行動態的量化指標

      序職務每日監控軌道車輛臺次(不少于)每周監控軌道車輛臺次(不少于)每月監控軌道車輛臺次(不少于)

      1段長、黨委書記//1

      2安全副段長/12

      3主管副段長/12

      4設備管理科長/14

      5安全科長/14

      6職教科長/13

      7設備管理科干部12全段配屬車輛1/3

      8安全科主管安全員/28

      9生產指揮中心 工程技術人員12全段配屬車輛1/3

      9供電車間主任/28

      10動力設備車間主任/28

      11供電車間車輛主管13配屬車輛1遍

      12動力設備車間車管13配屬車輛1遍

      13軌道車指導司機13配屬車輛1遍

      第20條無線音視頻系統監控分析問題的考核規定

      1.以下問題納入安質效a類問題考核:

      1.1車輛運行中無故未開啟使用無線音視頻裝置的;

      1.2未經允許擅自拆裝或蓄意破壞設備的;

      1.3監控發現車輛在運行或配合作業中,司機擅離操作崗位的;

      1.4監控發現車輛在動車前,司乘人員未執行對第一架信號機進行探頭手比確認的。

      2.以下問題納入安質效b類問題考核:

      2.1 未完成一次完整的出乘任務就提前關閉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的;

      2.2司乘人員在交接班時,未確認無線音視頻監控系統狀態是否良好就辦理交接班手續的;

      2.3接觸網班組未在當日22點前提報施工計劃的;

      2.4車間、生產指揮中心未及時審核施工計劃的;

      2.5接觸網班組對司乘人員動態掌握不清,造成人員動態信息錯誤,配班不合理、出現“弱弱搭配”現象的;

      2.6車間對關鍵人、區間無幫教措施的;

      2.7各級車輛管理人員未完成利用無線音視頻系統監控軌道車輛運行動態量化指標的;

      2.8無線音視頻系統發生故障未及時上報的;

      2.9未經設備管理科允許,擅自更改、錄入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基礎數據的;

      2.10車輛位置實時動態信息未發送或發送錯誤的。

      3.以下問題納入安質效c類問題考核:

      3.1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基礎數據錄入不正確的;

      3.2施工計劃因特殊原因需要撤消,而未及時進行撤除操作的;

      3.3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及無線音視頻系統基礎臺帳不健全的;

      3.4違反軌道車輛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及無線音視頻系統操作說明中規定之一的。

      第六章 故障報修和檢修處理

      第21條 軌道車輛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的檢修及故障修復工作,由段和具備檢修能力的專業修理廠家協商簽訂修理協議,具體修理工作由廠家負責。

      第22條 因人為造成軌道車輛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損壞的問題,修復工作仍由承修單位負責,但責任人按《寶雞供電段機械動力設備故障調查處理辦法》(寶供供〔2009〕7號)文件承擔相關賠償費用。

      第23條 故障報修程序

      1.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故障后,司機應立即報工區當日負責人、車間車管干部,車間在故障發生后2小時內,先電話上報給設備管理科,隨后以電子郵件形式將故障情況發給設備管理科。

      2.設備管理科接到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故障報修信息的同時,填寫故障報修單電傳給承修單位,并電話和承修單位聯系修復事宜(故障報修單見附表1)。

      第24條 故障登記制度

      1.對軌道車司機的要求。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故障后及時在軌道車行車日志記事欄中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故障發生時間、故障現象、匯報給工區和車間人員姓名。

      2.對車間的要求。接到無線音視頻系統故障信息后,要立即上報給設備管理科。

      3.對段設備管理科的要求。接到運監故障信息后,在將故障報修單報設備承修單位的同時,要在運監故障臺帳上進行登記,段無線音視頻故障登記臺帳見附表2。

      第25條 故障檢修處理登記和上報

      1.設備管理科主管人員接到無線音視頻系統故障信息后,要積極協調安排承修單位和車輛使用部門做好故障修復工作,盡快恢復無線音視頻系統的正常使用狀態。

      2.無線音視頻系統故障檢修后,司機在軌道車行車日志記事欄中做好記錄,記錄內容:修理項目(包括更換零部件名稱)、修后狀態(良好或不正常狀態)、要求檢修人員必須在以上記錄項目后簽名。

      3.無線音視頻系統故障檢修后要及時做好信息上報和登記工作。每次修理后司機必須及時將修理情況匯報給工區、車間,車間將修理情況上報給設備管理科主管人員(先電話上報,隨之以電子郵件形式上報)。車間、設備管理科分別做好運監修理的臺帳登記。

      第 27 條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的維修分為日常保養、定期檢測以及故障修理三種方式。定期檢測以及故障修理由設備維修廠家負責。監控裝置的日常保養和自檢自修由司乘人員負責,其范圍為:

      1.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電源引入端無電的處理;

      2.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保險管燒損的更換;

      3.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及附件的外觀清掃、螺絲緊固。

      第 27 條 備品備件管理

      1.無線音視頻系統裝置根據運用需要應配備必要的備品備件,以滿足系統故障恢復和檢修倒換使用。具體工作由設備管理科負責與廠家聯系,建立不少于5套主機備用備品。

      2.備品備件由設備管理科及相關車間妥善存放保管,建立備品備件臺帳,現場每月對照臺帳核對檢查備品備件,確保帳物相符。具體存放地點為:設備管理科、陽平關供電車間、略陽供電車間、拓石供電車間、千陽供電車間。

      3.對電子類備品備件,如各類系統板卡等,由設備管理科負責聯系廠家每年安排進行熱備試驗,確保備件狀態良好。

      4.系統故障使用備品配件后應及時予以補充,故障返修系統配件,各設備管理科負責督促廠家盡快返修或補充備用器材。

      第28條 在承修單位人員對設備檢修過程中,各車輛配屬車間應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 29 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設備管理科。

      主題詞:軌道車 安全監控 管理 細則 通知

      寶雞供電段辦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發

      第10篇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達到加強城市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使用數字或模擬視頻技術、通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和相關設備對一定區域進行實時圖像監視和信息存儲查詢的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監控系統,分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和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是指安裝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場所、要害部位、重要設施、 住宅小區等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單位內部治安防范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責加強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的組織領導。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使用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嚴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其他部門經授權可以使用系統內圖像監控資源,特定時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擔對所使用部分的圖像監控資源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在公安機關指導下負責建設、管理和使用本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相應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國土規劃部門應將城市公共圖像系統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對因城市拆遷改造需要移動、改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的,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城市拆遷改造預算。

      第七條 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充分保障投資人、建設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下列單位和場所的重要部位應當依法安裝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一)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場所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科研機構等單位;

      (三)市、區黨政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單位;

      (四)市級治安關卡、口岸、海關、邊防、機場、港口、大型車站、輕軌站(車)以及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郵政、通訊以及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

      (六)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供應設施;

      (七)大型商貿流通中心、會展中心 、公園、體育場館和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大型文化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貨幣、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營業和交易場所;

      (十)金銀、玉器、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加工、儲存、經銷場所;

      (十一)典當、舊貨交易市場、廢舊物品搜購站、網吧和公安特種行業管理的其它單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內主要街道和活動場所;

      (十三)歌舞娛樂場所和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專用停車場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長途客運汽車、城市功能公交車輛、出租車、地鐵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等。

      (十六)當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認為需要監控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組織章程規定應當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其他場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如酒店客房、員工宿舍、更衣室、衛生間等)禁止安裝圖像監控系統。

      第九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預留與報警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的聯網接口。建設、維修使用的器材、設備和材料要符合國家技術要求和規定,并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標識或告示。圖像監控系統信息資料要求畫面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前建設單位應將建設方案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圖像監控系統進行檢查、驗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驗收情況及項目評定等級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執行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已建成或在建的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系統建設情況及相關資料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行政主管部門檢查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應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整改,達到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投資建設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對系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使用單位和個人調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資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提供。因執法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信息資料。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相關單位將內部圖像監控系統的信息接入指定的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依法使用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 從事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維護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規定,對特定時段的敏感、保密圖像信息服從公安機關的保密管理;

      (二)嚴格限制圖像監控系統知密人員的范圍,并登記注冊;

      (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圖像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妥善保管圖像監控系統的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五)監控系統有關工作人員應經過必要的崗前培訓,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和專業技能;

      (六)積極主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五條 從事公共安全圖像系統建設、維護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擅自移動圖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故意隱匿、篡改、泄露和毀棄圖像監控系統采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

      (三)擅自改變圖像監控系統用途;

      (四)拒絕、阻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使用圖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

      (五)影響圖像監控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通過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采集的信息為偵查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的,應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應當在重要場所和部位安裝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而未安裝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單位和個人損壞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設備,均須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二)、(三)、(四)、(五)、(六)、和第十五條(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時,應當對監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嚴格保密。違者,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更好地服務礦井安全生產,調度監視監控系統應用于生產中,現對該系統的使用與管理作以下規定:

      施工單位編寫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設施時,必須對安全檢測系統作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一、 安全監視系統:

      在使用過程中探頭及線纜、接線盒由該地點的施工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監管,否則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安全監控系統:

      1、各分站點由各分站地點的單位負責監管。線纜、接線盒、甲烷傳感器由責任區內的使用單位監管,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甲烷傳感器3千元)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各分站主機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看、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峒室內,其離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掛。

      3、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側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吹甲烷傳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單位負責回撤設備及線纜并及時交回調度室。

      三、 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管理:

      1、掘進工作面距迎頭回撤的距離不小于100m,放炮后掛在距迎頭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掛在距工作面10m范圍內,線纜吊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標準,此項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組長負責回撤及敷設。

      2、使用單位應在開工前5天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提出安設監控申請單,交于調度室。掘進巷道從風機至工作面由使用單位敷設,采煤面從分站以外由本單位敷設。

      3、機電處要建立校驗制度,負責對各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工作,校驗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使用單位要給予配合,機電處要制定甲烷傳感器的使用制度、維護保護措施,確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甲烷感器。

      5、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有特殊情況除外)其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二日,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后必須每月進行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7、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0日,必須將井下設備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確需停止運行的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運行。

      8、瓦斯檢查員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誤差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報檢測值班員及工區,瓦檢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匯報內容,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安全監控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配合相關聯的單位拿出措施,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做好記錄。

      10、調度室應有一定數量的監控設備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四、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

      1、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每班必須有一名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系統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如實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后,應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領導。

      2、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并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批。

      3、調度監測、監控系統信息的采集要保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去監測室采集數據;任何單位及個人嚴禁使用打印機打印資料。確因工作需要的數據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方可采集有關資料并簽字存檔。

      五、技術資料:

      負責檢測的單位及有關單位要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建全以下臺帳和報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記錄還應長期保存。

      1、設備儀表臺帳2、安全監控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安全監控日報表

      7、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8、礦井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

      第12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659號)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中有關“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

      第二章? 系統功能

      第三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由塔機運行信息采集設備和信息處置系統構成,是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一種輔助手段。當塔機運行時,通過網絡實現工程項目地面監控和監督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產權單位遠程監控。

      第四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實時顯示塔機當前運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轉角、風速等運行參數信息。

      第五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基本的力矩報警、重量報警、高度報警、回轉報警、幅度報警、風速報警、碰撞報警、禁行區域報警功能,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環境適應性和抗干擾能力,滿足我區建筑施工現場工作環境,適合環境溫度為-20℃----+40℃;

      (二)各功能參數顯示精度誤差不得大于實際值的5%;

      (三)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報警設限值必須符合塔機安全使用技術參數要求,且與塔機機械限位調整值保持一致;

      (四)當實際值到達報警設限值時,或大臂、小車進入限制區域時,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操作人員和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預報警,對操作人員預報警采用語音、蜂鳴等形式,對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預報警采用黃紅警告色等形式,標準為:

      預警-----達到機械限位標定值的90%-110%;(黃色)

      報警-----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的110%;(紅色)

      (五)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違章行為進行記錄和統計,并對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簡易診斷: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司機未對塔機向安全區域操作,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一次違章記錄;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機械限位不能及時切斷對應方向的動力源,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發送機械限位的故障檢修信息。

      (六)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記錄保存塔機運行實時數據和預報警、故障診斷、開關機等信息。塔機實時運行參數每間隔1s記錄一次,記錄至少應存儲最近1.6×104個工作循環及對應的時間點,保存周期為60天。

      第六條 地面監控部分應能實現實時報警信息顯示、違規記錄顯示,故障診斷信息提示,歷史運行數據記錄和調取功能。

      第七條? 遠程監控應滿足違章報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對報警信息的查詢、統計、分析、提示和處置等功能。

      第八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有外接的標準com串口(db9)接口,能夠與寧夏統一的數據接收器(數據安全衛士)進行連接,實現塔機運行數據發送。

      第三章 安裝和調試

      第九條 各安全監控設備生產廠家(或產品代理機構)在組織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時,其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登高架設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并正確配戴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等勞動防護用品,服從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條 安裝過程中嚴禁更換塔機原機械限位裝置,當確需更換時,須告知使用單位,更換具有合格證件的限位保護裝置,并經型式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應安裝牢固,且不得與塔機其他傳動件發生干涉,加裝時嚴禁在塔機主要承力桿件上施焊。

      第十二條 塔機安全監控信息采集設備線路應與塔機機械限位裝置線路分開獨立設置,當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不影響塔機機械限位保護作用的正常發揮。

      第十三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必須建立在塔機機械限位裝置調試的基礎上,其報警信息值的設置應與塔機機械限位的調定值相對應。發現塔機機械限位未按照塔機使用規定調試時,必須先將塔機機械限位按照塔機的安全使用技術要求進行調試。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十二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確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發揮系統的監測監控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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