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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9 17:00:14 查看人數:70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第1篇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1、監控維護、修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各后方可上崗。監控制值班人員不得脫崗,當發現異常或故障時,應在2分鐘內匯報安全礦長,調度員應及時調清情況安排處理,并匯報值班領導及礦調度。

      2、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監控分站,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動力開關、閉鎖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通風安全科嚴格按規程措施的要求進行安裝。

      3、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在開工前,必須由施工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的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 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人監控人員在場監護。

      4、監控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和監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5、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周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就使用地面空氣和標準氣樣進行調試,甲烷傳感器每7天由監測工和瓦檢員、機電工在現場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在測試和使用過程中,斷電功能失效后,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頭面的施工,及時處理,處理好后才能恢復施工。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6、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書面批準。

      7、如果監控裝置與人工檢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在正負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控裝置。

      8、瓦檢員、安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9、監控裝置應定計劃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監控分站必須每天進行防 爆檢查,嚴禁失爆。

      10、凡屬于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區隊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裝置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系現場共同進行,因故障檢修與監控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控維護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1、使用監控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 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2:監控中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控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臺賬、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志、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13、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只許監控維護工或瓦檢員按規定位置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控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14、采煤工作面從運、回巷門子口至工作面,掘進迎頭從開門點到迎頭所有監控設備由施工單位看管,被盜或故意損壞的責任者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的處分,如查不出責任者按發下標準情況由施工單位賠償,探頭被盜:2000元/個,損壞探頭:500元/個,探頭線被盜:5元/米。區長罰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頭均由當班的安全員和瓦檢員負責,維護、看管,如當班瓦檢員 、安檢員未發現匯報,各處以300元罰款,傳感 器線每丟失1米 按20元計罰,傳感器線被人為砸斷,每處罰款200元,特殊情況除外。

      15、各區隊的責任管理范圍,按通風工區當月劃分的范圍執行。

      第2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更好地服務礦井安全生產,調度監視監控系統應用于生產中,現對該系統的使用與管理作以下規定:

      施工單位編寫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設施時,必須對安全檢測系統作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一、 安全監視系統:

      在使用過程中探頭及線纜、接線盒由該地點的施工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監管,否則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安全監控系統:

      1、各分站點由各分站地點的單位負責監管。線纜、接線盒、甲烷傳感器由責任區內的使用單位監管,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甲烷傳感器3千元)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各分站主機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看、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峒室內,其離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掛。

      3、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側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吹甲烷傳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單位負責回撤設備及線纜并及時交回調度室。

      三、 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管理:

      1、掘進工作面距迎頭回撤的距離不小于100m,放炮后掛在距迎頭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掛在距工作面10m范圍內,線纜吊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標準,此項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組長負責回撤及敷設。

      2、使用單位應在開工前5天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提出安設監控申請單,交于調度室。掘進巷道從風機至工作面由使用單位敷設,采煤面從分站以外由本單位敷設。

      3、機電處要建立校驗制度,負責對各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工作,校驗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使用單位要給予配合,機電處要制定甲烷傳感器的使用制度、維護保護措施,確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甲烷感器。

      5、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有特殊情況除外)其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二日,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后必須每月進行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7、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0日,必須將井下設備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確需停止運行的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運行。

      8、瓦斯檢查員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誤差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報檢測值班員及工區,瓦檢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匯報內容,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安全監控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配合相關聯的單位拿出措施,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做好記錄。

      10、調度室應有一定數量的監控設備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四、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

      1、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每班必須有一名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系統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如實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后,應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領導。

      2、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并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批。

      3、調度監測、監控系統信息的采集要保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去監測室采集數據;任何單位及個人嚴禁使用打印機打印資料。確因工作需要的數據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方可采集有關資料并簽字存檔。

      五、技術資料:

      負責檢測的單位及有關單位要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建全以下臺帳和報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記錄還應長期保存。

      1、設備儀表臺帳2、安全監控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安全監控日報表

      7、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8、礦井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

      第3篇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考核細則

      一、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原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必須始終堅持人機結合的原則,實行專業全面管理制、主機定期巡查制、設備定期調試更換制、24小時監視匯報制、專職監督制、相關人員定期檢查制、人員包干制的管理體系。

      二、管理職責及負責范圍

      1、監控室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全面管理工作。

      (1)負責安全監控中心主機至井下分站的安裝、維修調校,并對主機系統進行適時調整和各類傳感器的定期校對。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時對分站、各類傳感器的拆裝作出安排,指導各使用單位正確使用、監護好監控系統的設備、纜線等。

      (3)認真填寫維修、調校記錄,建立安全監控設備、儀表、纜線、各類傳感器等臺帳,并按規定繪制監控系統布置圖。

      (4)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瓦斯報表。每日必須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接頭是否正常,根據風量、瓦斯變化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查找變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將監測瓦斯日報表報送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

      (5)監控維修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變化情況,對監控系統屏幕畫面和牌板進行實時繪制,做到與現場相符。

      (6)嚴格監控系統的管理,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匯報處理。

      2、監控維修人員負責對瓦斯監測監控設備、電纜等做到及時調整,管好維護好瓦斯監控系統工作,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3、調度室負責認真作好監控中心的指揮協調,在安排安全生產時首先調度指揮瓦斯監控系統工作。發現瓦斯超限、分站、傳感器故障及停電停風及時指揮有關人員處理,針對通風瓦斯變化情況適時合理地指揮礦井安全生產。

      4、安監科隨時檢查監控系統運行、安裝、調試情況,督促相關單位嚴格執行瓦斯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切實搞好通風瓦斯監察工作。

      5、技術科負責及時準確提供采掘接替計劃給通風部門,在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明確瓦斯監控系統的安設位置及要求。協調通風部門及時修改完善瓦斯監控系統圖的繪制。監督分區域的監控系統使用維護工作。

      6、供銷科負責瓦斯監控系統設備,儀器儀表等設施的采購供應和監控電纜的收發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時。

      7、采、掘、機、運車間負責分站至種類傳感器間的電纜鋪設、懸掛、回撤,傳感器的移動保護,停電后分站的恢復工作,各類傳感器斷線故障的檢查、維修保護,隨著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實時移動并符合要求。

      8、機運車間負責主井、運輸大巷鋪設的纜線、傳感器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匯報,并協助處理。

      9、機電車間負責中央配電所、各配電點水泵房內的分站、傳感器、電纜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匯報,并協助處理。

      10、各級管理人員對瓦斯監控系統經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采取措施并協助處理。

      11、瓦檢員經常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工作情況,發現數據誤差達0.10%時,及時與維修人員聯系調檢、校對,并督促采掘等單位按規定懸掛和移動傳感器,隨時檢查分站運行情況。

      12、礦級領導對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所需的人、財、物優先考慮,經常查視、指導瓦斯監控工作。

      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技術規定

      1、主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井下系統安裝調整時必須安設瓦斯電閉鎖和饋電傳感器,系統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確保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的瓦斯變化和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況。兩臺主機做到每月交換運行一次,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運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饋電遠程斥電裝置,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離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裝置。未按規定安設或設備外殼未設接地裝置的扣50元/處。

      2、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掘進巷道必須安設2個甲烷傳感器。第一個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距采面回風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磧頭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個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該回風巷口與水平回風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鋪設纜線按標準要求懸掛,發現一處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傳感器應掛在無淋水、頂板完好的錨梁上,做到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4、搬遷或回撤時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監控分站、局扇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電纜等必須與該工作面設備同步安裝、掘進巷道前進10米時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多余的電纜線必須圈好懸掛。

      5、瓦斯監接分站必須安設在能夠控制該工作面電器設備總開關電源側,嚴禁接在總開關的負荷側,當瓦斯超限時能夠迅速切斷作業點的全部設備電源(局扇風機電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統程序規定

      1、操作主控微機查視瓦斯變化情況的人員:礦級領導、安監科管理人員和值班維修人員。操作查閱輔助視頻的人員:技術科、機電科、安監科、調度室正副科長、采掘車間及機電、機運車間正副主任、調度室值班調度員,其他人員嚴禁上機操作。操作人員不準點擊其他窗口。,否則扣20元/人.次。

      2、查視瓦斯曲線變化情況的操作程序:

      在監視屏幕右角上點擊 一 號 查詢(c)模惟量開關數據查詢 ▽ 各探頭編號 取消 1 監控 確認。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一)主控室管理規定:

      1、礦級領導和安監科人員在監控室查視,其他單位允許的人員在值班室外查視并填寫查閱記錄。查視監控系統時,不認真記錄的扣10元/次,缺查視1次扣20元。

      2、操作系統時,只能按規定程序及內容操作若違規操作扣20元/次破壞主機監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關內容,或設置錯誤扣50元/次,操作時擅自打開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復原狀或使主機“死機”的扣50—100元/次,若損壞設備,除按原價賠償外并處罰100—200元。

      3、值班員屬瓦斯監控中心室的監控值班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須關門,否則造成設備設施損失全額賠償。

      4、監控室值班員隨時觀察系統是否正常,及時紀錄,值班員每隔30分鐘通過顯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并作好專門記錄,每天報送安監科,不報或缺報扣20-50元/次。工作中嚴禁睡覺,發現睡覺者扣20元/次。監視屏幕顯示瓦斯超限、停電停風、主機斷電、傳感器斷線等故障時,監控值班員向調度室值班員匯報,由調度室值班員按下列程序通知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1)停電停風:立即通知井下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命,查明原因及影響范圍,然后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部門負責人匯報。

      (2)瓦斯超限:監控系統顯示瓦斯超限時,監控人員首先通知瓦檢員和帶班長、班組長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進行處理,并匯報調度室和通風科管理人員。監控室值班員將瓦斯超限原因及處理情況,向縣監控中心匯報并作好記錄。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立即通知該工作地點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然后通知通風科值班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措施處理,同時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匯報。

      (3)主機、分站斷電:通知安監科維修人員處理。

      (4)傳感器斷線等故障:采掘范圍內的傳感器斷線故障及時通知該區域電工和帶班長進行處理,其他范圍地點的傳感器斷線故障及時按通風科維修人員、值班科員、科長的順序通知,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斷線超過1小時應向總工程師匯報,確因傳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斷線應通知通風科維修人員處理,確屬采掘單位范圍內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維護時,由采掘車間向調度室匯報,安排專職人員進行處理。經專職人員查實屬該單位損壞的則由該單位賠償和支付工資。

      (5)必須按上述規范進行調度指揮,并將查辦的情況向監控室反饋,以便監控室及時向上級匯報。否則給予20-100元/次處罰,或按上級規定處罰。

      (6)主監控室的清潔衛生由監控值班員負責打掃,主監控室設備由維修人員負責保管;室內的監視機由監控值班員保管,并負責打掃衛生;若發現損壞或丟失設備設施按原價賠償。

      (二)井下監控設備、設施、電纜的使用維護管理規定

      1、井下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包括:甲烷傳感器、分站,局扇開停傳感器,風速傳感器,風門傳感器,饋電傳感器,負壓等各類傳感器,主機到分站的通迅線,分站到傳感器的電纜、接線盒等。

      2、調度室、通風科、機電科對監控設備、電纜有調劑權,各使用單位必須服從,并建立專門臺帳。

      3、堅持誰主管的區域由誰負責的原則,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設備、傳感器、纜線等損壞、丟失,由該區域單位負責賠償,并對該單位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4、各單位管轄區域內的監控設備、設施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嚴防設備進水,傳感器、分站使用的保護罩由安監科統一設計,機電車間制作交供銷庫房,進行領用。未使用防護罩的扣50元/臺,傳感器、分站發現進水的扣100—200元/臺,造成傳感器缺件或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5、電纜接頭、分站及開關接口嚴格按標準要求連接,發現不規范或失爆情況扣100—200元/處。

      6、放炮時對甲烷傳感器有可能損壞的工作面,由班組長、放炮員將傳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將甲烷傳感器放回原處,并符合安裝要求,由當班瓦檢員、帶班長嚴格監督執行,否則扣當班放炮員、班組長20元/次,扣當班瓦檢員、帶班長10元/次。

      7、監控維修人員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按要求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調校1次,并進行報警跳閘試驗,其它傳感器應按規定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作好記錄可查。否則扣維修人員20元/次臺。

      8、凡是搬遷、維修設備纜線等情況而影響瓦斯監控系統正常監測的必須提前1天向調度室、安監科書面匯報。具體實施情況由調度室向監控室反饋,未匯報的扣10元/次。

      9、瓦斯監控系統設備、纜線等屬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經發現扣200—500元/處,并限期整改。

      10、監控設備、設施、纜線的領用管理

      (1)各類傳感器、分站、主機至分站的通迅線、接線盒、分站至甲烷傳感器的監控線、接線盒等等由安監科維修人員負責領用,供銷科設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專門帳戶,每月報1份給調度室。

      (2)使用單位領用時,須出據領料單,經安監科、機電科核實登記報總工程師審批,供銷公司和庫管員方準發貨,否則扣庫管員20元/次。若需增加纜線設施等由使用單位提前10天向調度室、機電科申報,待辦完手續方可領用。

      (3)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拆監控線,一經發現扣200-500元/次。

      (4)使用單位的電纜、接線盒需退庫時,經庫管員驗收登記并報安監科、機電科核帳后方可入庫,若出現差錯,照價賠償。不準將電纜線存放在車間保管室內,否則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監控系統的檢查、監督管理規定

      1、查視安全監控系統的人員每天必須到主控室或輔控室查視,了解掌握瓦斯變化動態情況,并做好記錄以便組織指揮安全生產工作,只看不登記的視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備了便攜式瓦檢儀的人偘,必須每班攜帶入井,做到隨時檢查瓦斯變化情況不攜帶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風科校正,否則扣20元/臺·次。

      3、采掘車間帶班長必須對所轄區域的監控設備、甲烷傳感器、纜線、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匯報3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處理情況匯報調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車間值班電工每班對所轄區域內瓦斯監控設備、設施、瓦斯傳感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調度室匯報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斷線超過30分鐘未處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員和瓦檢員必須隨時對作業范圍內及進班途經地點的瓦斯監控設備、設施、傳感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瓦檢員每班向調度室匯報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斷線故障達1小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否則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員及維修人員在上班時間內隨時對監控系統進行查視,分析瓦斯變化原因及時制定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當發現瓦斯超限、停電或系統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須在20分鐘內前往處理,否則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隨時將光學瓦檢儀或便攜式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職檢查,兩者讀數誤差大于0.1%時,維修人必須在4小時內調校完畢,發現傳感器故障時,維修人員應立即入井處理,否則扣10元/臺次。

      8、調度值班員認真填寫各班有關監控系統檢查、匯報的專門記錄,并按規定匯報處理,若未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有錯每次扣10元。若將報警裝置聲音關閉扣30元/次。

      9、相關人員匯報監控系統次數以調度室記錄為依據進行考核,月終兌現。若因調度值班員記錄有錯或不作記錄,則扣當班值班人度員。

      六、本規定從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上級或礦按關規定執行。

      第4篇 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好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針,進一步抓好全礦的安全生產管理,發揮、利用、管理好我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充分發揮好監測系統的監控效能,杜絕礦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對我礦監測監控系統作如下規定,希各單位認真執行。

      一)、管理組織機構:

      礦成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由總工程師擔任,副組長:由通風副總工程師擔任,組員:由安監副站長以及安全、技術、生產、通防等有關同志擔任。

      二)、管理規定

      (一) 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調試、校正、故障處理與維護及回收

      第1條有瓦斯涌出的每一個采掘頭面都必須安置甲烷斷電儀或甲烷風電閉鎖裝置。串聯通風的被串回采面進風巷,串聯通風的 被串掘進面的局部通風機前,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巷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礦井每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巷傳感器。主扇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自燃煤層礦井,每個采區及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主要扇風機及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閉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第2條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有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時。

      第3條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影響行人行車,安裝維護方便,要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4條監控設備的安裝工作由生產科根據頭面安排情況通知通防科做好監控設備安裝準備工作,通防科完成準備工作后匯報生產科,由生產科通知機電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安裝工作,誰延誤誰負責。

      第5條監控設備的初始安裝由通防科和機電科共同完成,機電科

      負責交待該頭供電系統情況和監控設備的搭火,通防科提供監控設備并配合機電科作好搭火和監控設備安置工作。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第6條監控設備的前移,在不改變供電線路系統的情況下,由通防科和施工單位共同完成,否則由機電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

      第7條采掘頭面瓦斯探頭的挪位由瓦斯員完成,因移位不及時崩壞探頭由瓦斯員賠償。

      第8條機電科改變供電線路,施工單位維護員維護設備及其他單位觸及監控設備時,任何人不準甩掉不用,否則按“三違”處理并處于不低于200元罰款。

      第9條監控設備的回收由通防科負責,施工單位完工后要及時通知通防科,通防科要根據生產情況及時回收設備并做好下一個頭面監控設備的準備工作。因設備回收不及時造成設備損壞、丟失的,由通防科賠償。

      第10條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規定。

      第11條監控設備安裝完后2天內由通防科負責制作和填寫現場監控牌板內容。

      第12條監控設備安裝完工后,由技術科組織通防、機電和安全部門做好驗收工作,不合格的按分工完成整改工作。

      第13條系統管理人員監控設備每月定期至少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co探頭等每周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校正一次,每七天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一次,調試前必須先電話通知調度室。對風速和抽風機房負壓儀每十天測試對比一次,調試的內容有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檢查調校(試)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漏掉一項(次)罰款20元,發現的問題處理不及時每項罰款50元,每次校驗有記錄可查。

      第14條井下連續使用一年的監控儀要運至地面全面檢修一次。

      第15條每次調試、檢修的內容要有記錄,每臺(個)設備要建立臺帳。

      第16條井下監控設備出現故障,要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延遲2小時罰款100元。

      第17條通防科要做好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要按規定配齊一定數量的備用設備。

      第18條通防科每月初5號前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填繪好安全生產監控設備布置圖和線路圖(可合一)、圖上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斷電儀、分站、中心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斷電范圍、傳輸線路等,交總工和監控中心各一份。

      第19條監控設備安裝合格后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設備要擺放整齊,不影響通風行人安全,線路要吊掛平直合理,要經常擦拭。通防分管人員要經常監督檢查,當設備出現故障且不能處理時,由通防科負責處理。

      第20條當監控地點出現氣體超限斷電時,必須由瓦斯員現場查明

      情況,撤出人員;恢復送電時必須由瓦斯員檢查完氣體,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氣體超限嚴格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嚴禁甩開監控或強行送電,否則按嚴重“三違”處理,并處于500~1000元罰款。

      第21條瓦斯員每班至少要和瓦斯探頭監測數據、便攜儀監測數據對比一次,發現三者相差超過0.05%時必須向科里情況,并盡可能查明原因。現場先以數據較大者為依據,通防科要安排管理人員查明二者誤差原因,并在8小時內復核調校完畢,且把處理結果登記臺帳。

      (二) 監控值班人員管理規定:

      第22條監控主站由通防科管理,調度室監控中心由生產科管理。

      第23條監控中心和監控主站必須有專人24小時負責值班,時刻監控井下監控內容變化情況。每班要填寫專項記錄。

      第24條通防科監控主站人員發現井下監控主畫面(或模擬圖)上內容即:甲烷、一氧化碳、風速、風門、負壓等出現異常或報警斷電時,要及時向科值班人員匯報,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人員處理。發現不及時,超過30分鐘未發現或未安排處理,罰款50元;監控主站人員和科值班人員要作好匯報登記記錄。要協調的,要及時向調度室人員匯報;調度室值班員要安排及時處理,超過30分鐘未安排的,罰調度值班員50元。

      第25條調度室監控中心發現監控內容有異常或報警斷電時,要查明原因,安排通防科及相關單位及時處理。發現不及時,超過30分鐘的按50元罰款,發現問題未安排處理的罰款50元,對監控問題要作好專項記錄。

      第26條監控主站對井下監控發生的事故要有詳細記錄,說明原因及回報和交處理情況,無記錄又沒有說明情況每次罰值班員200元。

      第27條監控主站要班班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并詳細填寫當班監測主要內容與發生不正常情況。

      第28條調度監控中心對發生co、ch4超限等異常情況要及時匯報給值班礦長,值班礦長處理不了的,匯報礦總工程師、礦長。

      第29條監控主站維護、軟件添加及調度室監控中心監控軟件添加由通防科負責,調度室監控中心硬件管理由生產科管理。

      第30條監控主站及監控中心值班室要保持設備干凈衛生,設備要擺放有序。

      第31條監控主站及監控中心為要害場所,非值班人員不得入內,上級及檢查人員入內必須登入來人記錄,其他人員進入監控主站罰監控值班人員20元。

      第32條監控硬件維護人員不準任意擺弄、插拔設施,監控微機不準任意調動,出現故障時要通知專業維護人員維護,不準玩游戲上網,不準任意刪減軟件,專用于監控安全生產,要全天候予以監控,如發現在監控機上玩游戲、上網或做其它不相關的內容罰款100元。

      第33條負責監控人員要加強專業學習,熟悉操作程序和日常故障處理,適應現代企業管理需要。

      第34條通防科要明確一名副職分管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技術科要定期組織通防管理人員對監控系統內外業進行專項檢查工作。

      第5篇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及考核細則

      一、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原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必須始終堅持人機結合的原則,實行專業全面管理制、主機定期巡查制、設備定期調試更換制、24小時監視匯報制、專職監督制、相關人員定期檢查制、人員包干制的管理體系。

      二、管理職責及負責范圍

      1、監控室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全面管理工作。

      (1)負責安全監控中心主機至井下分站的安裝、維修調校,并對主機系統進行適時調整和各類傳感器的定期校對。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時對分站、各類傳感器的拆裝作出安排,指導各使用單位正確使用、監護好監控系統的設備、纜線等。

      (3)認真填寫維修、調校記錄,建立安全監控設備、儀表、纜線、各類傳感器等臺帳,并按規定繪制監控系統布置圖。

      (4)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瓦斯報表。每日必須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接頭是否正常,根據風量、瓦斯變化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查找變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將監測瓦斯日報表報送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

      (5)監控維修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變化情況,對監控系統屏幕畫面和牌板進行實時繪制,做到與現場相符。

      (6)嚴格監控系統的管理,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匯報處理。

      2、監控維修人員負責對瓦斯監測監控設備、電纜等做到及時調整,管好維護好瓦斯監控系統工作,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3、調度室負責認真作好監控中心的指揮協調,在安排安全生產時首先調度指揮瓦斯監控系統工作。發現瓦斯超限、分站、傳感器故障及停電停風及時指揮有關人員處理,針對通風瓦斯變化情況適時合理地指揮礦井安全生產。

      4、安監科隨時檢查監控系統運行、安裝、調試情況,督促相關單位嚴格執行瓦斯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切實搞好通風瓦斯監察工作。

      5、技術科負責及時準確提供采掘接替計劃給通風部門,在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明確瓦斯監控系統的安設位置及要求。協調通風部門及時修改完善瓦斯監控系統圖的繪制。監督分區域的監控系統使用維護工作。

      6、供銷科負責瓦斯監控系統設備,儀器儀表等設施的采購供應和監控電纜的收發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時。

      7、采、掘、機、運車間負責分站至種類傳感器間的電纜鋪設、懸掛、回撤,傳感器的移動保護,停電后分站的恢復工作,各類傳感器斷線故障的檢查、維修保護,隨著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實時移動并符合要求。

      8、機運車間負責主井、運輸大巷鋪設的纜線、傳感器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匯報,并協助處理。

      9、機電車間負責中央配電所、各配電點水泵房內的分站、傳感器、電纜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匯報,并協助處理。

      10、各級管理人員對瓦斯監控系統經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采取措施并協助處理。

      11、瓦檢員經常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工作情況,發現數據誤差達0.10%時,及時與維修人員聯系調檢、校對,并督促采掘等單位按規定懸掛和移動傳感器,隨時檢查分站運行情況。

      12、礦級領導對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所需的人、財、物優先考慮,經常查視、指導瓦斯監控工作。

      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技術規定

      1、主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井下系統安裝調整時必須安設瓦斯電閉鎖和饋電傳感器,系統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確保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的瓦斯變化和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況。兩臺主機做到每月交換運行一次,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運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饋電遠程斥電裝置,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離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裝置。未按規定安設或設備外殼未設接地裝置的扣50元/處。

      2、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掘進巷道必須安設2個甲烷傳感器。第一個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距采面回風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磧頭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個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該回風巷口與水平回風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鋪設纜線按標準要求懸掛,發現一處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傳感器應掛在無淋水、頂板完好的錨梁上,做到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4、搬遷或回撤時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監控分站、局扇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電纜等必須與該工作面設備同步安裝、掘進巷道前進10米時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多余的電纜線必須圈好懸掛。

      5、瓦斯監接分站必須安設在能夠控制該工作面電器設備總開關電源側,嚴禁接在總開關的負荷側,當瓦斯超限時能夠迅速切斷作業點的全部設備電源(局扇風機電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統程序規定

      1、操作主控微機查視瓦斯變化情況的人員:礦級領導、安監科管理人員和值班維修人員。操作查閱輔助視頻的人員:技術科、機電科、安監科、調度室正副科長、采掘車間及機電、機運車間正副主任、調度室值班調度員,其他人員嚴禁上機操作。操作人員不準點擊其他窗口。,否則扣20元/人.次。

      2、查視瓦斯曲線變化情況的操作程序:

      在監視屏幕右角上點擊??? 一?? 號??? 查詢(c)模惟量開關數據查詢?????? ▽????? 各探頭編號?? 取消???? 1???????? 監控??? 確認。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一)主控室管理規定:

      1、礦級領導和安監科人員在監控室查視,其他單位允許的人員在值班室外查視并填寫查閱記錄。查視監控系統時,不認真記錄的扣10元/次,缺查視1次扣20元。

      2、操作系統時,只能按規定程序及內容操作?若違規操作扣20元/次?破壞主機監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關內容,或設置錯誤扣50元/次,操作時擅自打開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復原狀或使主機“死機”的扣50—100元/次,若損壞設備,除按原價賠償外并處罰100—200元。

      3、值班員屬瓦斯監控中心室的監控值班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須關門,否則造成設備設施損失全額賠償。

      4、監控室值班員隨時觀察系統是否正常,及時紀錄,值班員每隔30分鐘通過顯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并作好專門記錄,每天報送安監科,不報或缺報扣20-50元/次。工作中嚴禁睡覺,發現睡覺者扣20元/次。監視屏幕顯示瓦斯超限、停電停風、主機斷電、傳感器斷線等故障時,監控值班員向調度室值班員匯報,由調度室值班員按下列程序通知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1)停電停風:立即通知井下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命,查明原因及影響范圍,然后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部門負責人匯報。

      (2)瓦斯超限:監控系統顯示瓦斯超限時,監控人員首先通知瓦檢員和帶班長、班組長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進行處理,并匯報調度室和通風科管理人員。監控室值班員將瓦斯超限原因及處理情況,向縣監控中心匯報并作好記錄。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立即通知該工作地點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然后通知通風科值班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措施處理,同時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匯報。

      (3)主機、分站斷電:通知安監科維修人員處理。

      (4)傳感器斷線等故障:采掘范圍內的傳感器斷線故障及時通知該區域電工和帶班長進行處理,其他范圍地點的傳感器斷線故障及時按通風科維修人員、值班科員、科長的順序通知,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斷線超過1小時應向總工程師匯報,確因傳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斷線應通知通風科維修人員處理,確屬采掘單位范圍內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維護時,由采掘車間向調度室匯報,安排專職人員進行處理。經專職人員查實屬該單位損壞的則由該單位賠償和支付工資。

      (5)必須按上述規范進行調度指揮,并將查辦的情況向監控室反饋,以便監控室及時向上級匯報。否則給予20-100元/次處罰,或按上級規定處罰。

      (6)主監控室的清潔衛生由監控值班員負責打掃,主監控室設備由維修人員負責保管;室內的監視機由監控值班員保管,并負責打掃衛生;若發現損壞或丟失設備設施按原價賠償。

      (二)井下監控設備、設施、電纜的使用維護管理規定

      1、井下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包括:甲烷傳感器、分站,局扇開停傳感器,風速傳感器,風門傳感器,饋電傳感器,負壓等各類傳感器,主機到分站的通迅線,分站到傳感器的電纜、接線盒等。

      2、調度室、通風科、機電科對監控設備、電纜有調劑權,各使用單位必須服從,并建立專門臺帳。

      3、堅持誰主管的區域由誰負責的原則,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設備、傳感器、纜線等損壞、丟失,由該區域單位負責賠償,并對該單位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4、各單位管轄區域內的監控設備、設施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嚴防設備進水,傳感器、分站使用的保護罩由安監科統一設計,機電車間制作交供銷庫房,進行領用。未使用防護罩的扣50元/臺,傳感器、分站發現進水的扣100—200元/臺,造成傳感器缺件或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5、電纜接頭、分站及開關接口嚴格按標準要求連接,發現不規范或失爆情況扣100—200元/處。

      6、放炮時對甲烷傳感器有可能損壞的工作面,由班組長、放炮員將傳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將甲烷傳感器放回原處,并符合安裝要求,由當班瓦檢員、帶班長嚴格監督執行,否則扣當班放炮員、班組長20元/次,扣當班瓦檢員、帶班長10元/次。

      7、監控維修人員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按要求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調校1次,并進行報警跳閘試驗,其它傳感器應按規定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作好記錄可查。否則扣維修人員20元/次臺。

      8、凡是搬遷、維修設備纜線等情況而影響瓦斯監控系統正常監測的必須提前1天向調度室、安監科書面匯報。具體實施情況由調度室向監控室反饋,未匯報的扣10元/次。

      9、瓦斯監控系統設備、纜線等屬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經發現扣200—500元/處,并限期整改。

      10、監控設備、設施、纜線的領用管理

      (1)各類傳感器、分站、主機至分站的通迅線、接線盒、分站至甲烷傳感器的監控線、接線盒等等由安監科維修人員負責領用,供銷科設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專門帳戶,每月報1份給調度室。

      (2)使用單位領用時,須出據領料單,經安監科、機電科核實登記報總工程師審批,供銷公司和庫管員方準發貨,否則扣庫管員20元/次。若需增加纜線設施等由使用單位提前10天向調度室、機電科申報,待辦完手續方可領用。

      (3)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拆監控線,一經發現扣200-500元/次。

      (4)使用單位的電纜、接線盒需退庫時,經庫管員驗收登記并報安監科、機電科核帳后方可入庫,若出現差錯,照價賠償。不準將電纜線存放在車間保管室內,否則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監控系統的檢查、監督管理規定

      1、查視安全監控系統的人員每天必須到主控室或輔控室查視,了解掌握瓦斯變化動態情況,并做好記錄以便組織指揮安全生產工作,只看不登記的視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備了便攜式瓦檢儀的人偘,必須每班攜帶入井,做到隨時檢查瓦斯變化情況?不攜帶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風科校正,否則扣20元/臺·次。

      3、采掘車間帶班長必須對所轄區域的監控設備、甲烷傳感器、纜線、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匯報3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處理情況匯報調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車間值班電工每班對所轄區域內瓦斯監控設備、設施、瓦斯傳感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調度室匯報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斷線超過30分鐘未處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員和瓦檢員必須隨時對作業范圍內及進班途經地點的瓦斯監控設備、設施、傳感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瓦檢員每班向調度室匯報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斷線故障達1小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否則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員及維修人員在上班時間內隨時對監控系統進行查視,分析瓦斯變化原因及時制定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當發現瓦斯超限、停電或系統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須在20分鐘內前往處理,否則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隨時將光學瓦檢儀或便攜式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職檢查,兩者讀數誤差大于0.1%時,維修人必須在4小時內調校完畢,發現傳感器故障時,維修人員應立即入井處理,否則扣10元/臺次。

      8、調度值班員認真填寫各班有關監控系統檢查、匯報的專門記錄,并按規定匯報處理,若未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有錯每次扣10元。若將報警裝置聲音關閉扣30元/次。

      9、相關人員匯報監控系統次數?以調度室記錄為依據進行考核,月終兌現。若因調度值班員記錄有錯或不作記錄,則扣當班值班人度員。

      六、本規定從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上級或礦按關規定執行。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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