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經大學校園環境管理規定
上海財經大學校園環境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自覺維護良好的校園環境,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是學校任何部門和個人應盡的義務。為此,特制定《上海財經大學校園環境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校園環境是指校區內周邊設施公共環境。校區內環境特指:辦公樓、教學樓、學生公寓公共設施環境;校區內公共道路、綠化環境;校區內公共宣傳設施環境;校區內施工現場環境。校區周邊環境特指校門邊、校區圍墻周邊綠化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上海財經大學各機關單位、教輔部門、教學單位、校產企業、師生員工以及相關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校園范圍包括國定路777號校區和中山北一路369號校區。
第五條
后勤辦公室是我校校園環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應予協同配合,負責校園環境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并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罰。
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條
文明施工特指在校區內興建的基建工程和對原建筑物改造、裝修項目的文明施工。
第七條
在校區內興建基建工程和對原建筑物進行改造、裝修時,施工單位進場前需與后勤辦公室簽訂文明施工協議書。由后勤辦公室依據文明施工協議書進行監管。
第八條
學校機關、教輔部門、各教學單位如需對其已有的辦公設施自行改造,需報經后勤辦公室批準,后勤辦公室出具施工許可證后施工單位方可動工。
第九條
對校區內的各類施工、裝修工程,由后勤辦公室按工程預算1%向施工單位收繳文明施工保證金。工程竣工后,經后勤辦公室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條
環境衛生特指校區內及校區周邊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日常工作由學校委托的物業公司負責。
第十二條
后勤辦公室作為學校環境衛生的監督部門,按學校與物業公司的協議,定期對物業公司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三條
貫徹執行上海市文明城市建設條例,自覺遵守“七不”有關規定。
第四章違章搭建管理
第十四條
違章搭建特指在校區內空地、建筑物上或校區周邊圍墻及建筑物上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為。
第十五條
嚴禁校內各部門以任何理由未經批準進行違章搭建。
第十六條
后勤辦公室負責組織拆除各類未經批準擅自搭建的建筑物。
第五章廣告宣傳品管理
第十七條
廣告宣傳品特指以上海財經大學名義在各種媒體上傳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財經大學標識的宣傳品,在各種商品上印制上海財經大學名稱及學校專有的各類標識,在校區內及校區周邊張貼和懸掛各種告示和標語。
第十八條
各單位如需以上海財經大學名義在各種宣傳媒體上傳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財經大學標識的宣傳品,在各種商品上印制上海財經大學名稱及學校專有的各類標識,須經學校黨委、校長辦公室授權批準。
第十九條
各單位如需在校區內及校區周邊張貼和懸掛各種告示和標語,須經學校黨委宣傳部批準,在由黨委宣傳部指定地點定期懸掛和張貼。
第二十條
凡未經批準在校區內及校區周邊張貼和懸掛各種告示和標語,一經發現,由黨委宣傳部通知后勤辦公室予以清除。
第六章校園環境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校園環境秩序管理特指校區內人員往來、車輛行駛及各種大型活動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各部門聘用校外人員,須按《上海市外來人口管理規定》,到保衛處辦理登記手續,并簽定治安責任協議書。
第二十三條
校園內禁止擅自設攤。凡從事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設攤活動,主辦單位須報經學校保衛處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較多校外人員、車輛進出校園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必須提前二天報學校保衛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借用校內場地停放的外來車輛須經保衛處批準,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出租車不得出入校區,特殊情況需出入者須經學校門衛批準。
第二十七條
校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處罰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后勤辦公室對有以下情況者實施處罰,并按后勤辦公室制定的處罰細則執行。
1、任何單位及個人在校內施工過程中或日常生活中毀壞草坪、樹木、花卉。
2、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損壞上下水管道、電纜(包括電話、電纜)。
3、校內各部門和校辦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學校原有房屋結構,私自在學校建筑物上搭建附屬設施。
4、校內各部門和校辦企業,擅自在校區及校區周邊圍墻上懸掛標語,張貼各種宣傳資料及安裝燈箱廣告。
5、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媒體上以上海財經大學名義對外發布信息。
6、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及個人印制有上海財經大學標識的宣傳品。
7、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及個人在各種商品上印制上海財經大學名稱及學校專有的各類標識。
第二十九條
后勤辦公室對上述情況責任者進行通報并實施處罰,罰款費用開列收據后上交校財務處。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校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9年12月13日施行。學校以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上海財經大學校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