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施工噪聲管理規定
房建施工噪聲管理規定
1、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應充分考慮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合理布局作業機械,妥善安排施工時間,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2、建筑施工作業噪聲可能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的,項目部應按當地有關規定向對該項目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以下簡稱為環保部門)提出申報,申報內容包括:
2.1工程項目名稱;
2.2施工進度和安排;
2.3建筑施工場所和作業機械;
2.4施工期限;
2.5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擬采用的防治措施;
2.6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現場環保聯絡員姓名和聯系電話。
3、施工現場禁止使用產生強烈噪聲的設備(如柴油發電機等),若因條件所限,確需使用的,應報環保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治環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4、對確因技術條件所限,通過治理排放的噪聲仍不能達到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的,應采取限制施工作業時間等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減少對周圍居民造成的影響,同時在環保部門主持下,與受影響居民協商解決。
5、有下列情況的,可申請連續施工作業:
5.1因混凝土澆灌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一般為混凝土澆筑施工;
5.2較大型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
5.3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廢料白天無法清運的;
5.4其他特殊情況。
6、重大節假日,嚴格按環保部門和主管部門所限定的施工時間進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