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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定(7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4-29 12:20:08 查看人數:38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6-2009)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以下簡稱煉化企業)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規范了金屬腳手架搭建、拆卸、移動和使用等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 技術負責人:指熟悉腳手架標準,經過腳手架搭設專業培訓取得資格,能夠識別腳手架作業中風險的人。

      (二) 作業人員:指經過腳手架搭設專業培訓并取得資格證,能進行腳手架搭設作業的人。

      (三) 腳手架:指一種臨時搭建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物料的平臺。

      (四) 斜道:指附著在腳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員行走和運送材料的通道,分為人行斜道和運料斜道。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煉油與化工分公司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 煉化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七條 煉化企業基層單位按要求執行本單位的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規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八條 腳手架搭設單位應具有相關資質,腳手架搭設人員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

      第九條 腳手架作業人員的健康條件應符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十條 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前,將腳手架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交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高度超過24米的腳手架,作業單位應編制腳手架作業技術方案;高度超過50米的腳手架,應進行設計計算,腳手架作業技術方案應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查,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 腳手架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工作前安全分析應考慮但不限于:

      (一)高處作業。

      (二)現場存在的電力線路或工藝設備。

      (三)危險區域劃分。

      (四)作業環境。

      (五)鄰近作業人員的相互影響。

      (六)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七)氣候的影響。

      第十三條 腳手架作業應辦理作業許可證,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腳手架管理采用綠色和紅色警示牌進行標識(見附錄a):

      (一)掛綠色“腳手架準用牌”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二)掛紅色“腳手架禁用牌”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懸掛于腳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處。

      第十五條 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中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

      第二節? 腳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 金屬腳手架材料(如鋼管、門架、扣件和腳手板等)應有廠商的檢測報告和產品質量合格證。重復使用的金屬腳手架材料應滿足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七條 腳手架鋼管應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無縫鋼管,且同一腳手架中不同型號的鋼管嚴禁混用。

      第十八條 腳手板不得有裂紋、開焊與硬彎,腳手板均應涂防銹漆。

      第十九條 扣件應無裂縫、無變形,出現滑絲的螺栓必須更換,扣件均應進行防銹處理。

      第二十條 在入庫和使用前應對腳手架材料和部件進行檢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應及時修復或銷毀,在銷毀前應附上標簽避免誤用。

      第二十一條 應妥善保管腳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無腐蝕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損壞。腳手架部件的檢查結果應附在腳手架的相關資料中。

      第三節? 腳手架搭設作業要求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應按技術方案進行。不需要編制作業技術方案的,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個人安全防護裝備。

      第二十四條 作業區域地面應設警戒帶和警示標識,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作業人員入內。

      第二十五條 嚴禁攜帶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或其他傳送設施傳遞。

      第二十六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過程中嚴禁高空拋物,嚴禁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綁穩,嚴禁中途停止搭設作業。

      第2篇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控制腳手架作業風險,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大港石化公司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1.3 應用領域

      本程序應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鋼管腳手架作業,包括搭建、拆卸、移動、提升、改建和使用。

      2 參考文件

      jgj 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大港石化公司 《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3 定義

      3.1 架設技術負責人

      是指經過腳手架搭設專業培訓,且應滿足下列要求的人:

      a)熟悉腳手架相關標準;

      b) 能夠識別腳手架作業中潛在的危險;

      c) 經授權簽發并設置警示牌。

      3.2 作業人員

      是指經過腳手架搭設專業培訓并取得資質,能進行腳手架搭設作業的人。

      3.3 腳手架

      一種臨時搭建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設備和物料的平臺。

      3.4 腳手架作業

      是指腳手架的架設、拆除、改裝作業。

      3.4 斜道

      附著在腳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員和運送材料用的通道,分為人行斜道和運料斜道。

      4 職責

      4.1 企管法規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4.2 機動設備處負責腳手架作業的業務管理。

      4.3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腳手架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4.4 工程管理部負責新改擴建項目施工現場腳手架作業的安全檢查與管理。

      4.5 人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與本程序相關的培訓。

      4.6 各相關單位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負責施工現場的管理和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腳手架搭設作業單位的人員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

      5.1.2 腳手架作業人員的健康條件應符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要求,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5.1.3 作業單位應于作業前,將腳手架作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交項目主管部門(機動設備處、工程管理部)備查。

      5.1.4 高度超過24米的腳手架,作業單位應編制腳手架作業技術方案;高度超過50米的腳手架,應進行設計計算,并報項目主管部門(機動設備處、工程管理部)審查批準。

      5.1.5 腳手架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安全分析,具體執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工作安全分析時應至少考慮以下方面:

      5.1.5.1 高處作業;

      5.1.5.2 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設備;

      5.1.5.3 危險區域劃分;

      5.1.5.4 作業環境;

      5.1.5.5 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

      5.1.5.6 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5.1.5.7 氣候的影響。

      5.1.6 腳手架作業應辦理作業許可證,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5.1.7 腳手架管理采用綠色和紅色警示牌的方式進行目視化標識(詳見附錄b):

      5.1.7.1 掛綠色“腳手架準用牌”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5.1.7.2 掛紅色“腳手架禁用牌”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5.2 腳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5.2.1 腳手架鋼管應采用φ48×3.5或φ51×3鋼管,且同一腳手架中嚴禁混用。

      5.2.2 鋼腳手板不得有裂紋、開焊與硬彎,腳手板均應涂防銹漆。

      5.2.3 木腳手板寬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應小于50mm,竹腳手板及腐朽的木制腳手板不得使用。

      5.2.4 扣件應無裂縫、無變形,出現滑絲的螺栓必須更換,扣件均應進行防銹處理。

      5.3 腳手架作業的要求

      5.3.1 腳手架作業應在架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5.3.2 在腳手架作業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個人安全防護裝備。

      5.3.3 腳手架作業時,地面應設警戒帶和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5.3.4 嚴禁攜帶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傳遞。

      5.3.5 腳手架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進行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5.3.6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中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雨雪過后,應把架面上的積雪、積水清除掉,避免發生滑跌。大風過后,應對腳手架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

      5.3.7 腳手架作業過程中嚴禁高空拋物,嚴禁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綁穩,嚴禁中途停止作業。

      5.3.8 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符合下表規定:

      外電線路電壓等級(kv)<1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4.06.08.01015

      5.3.9 鋼腳手架設置在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防雷裝置接閃器的保護范圍以外時,應按下表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地區年平均雷暴日(d)機械設備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別嚴重地區≥12

      5.3.10 在生產區域進行腳手架作業時,應提前做好防護措施,避免桿件、材料意外損壞裝置設施。

      5.4 結構的一般安全要求

      5.4.1 腳手架必須設置安全爬梯或斜道供使用人員上下。

      5.4.2 腳手架必須在每根立桿底部設置底座或墊板,并設置縱、橫向掃地桿。墊板宜采用長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墊板,也可采用槽鋼。

      5.4.3 雙排腳手架應設剪刀撐與橫向斜撐,單排腳手架應設剪刀撐。

      5.4.4 作業層腳手板必須按腳手架寬度鋪滿、鋪穩,捆扎牢固,單排腳手架腳手板與墻面的間隙不應大于200mm,必要時需在其下方設置防護層。

      5.4.5 腳手架作業層外側,應設置雙層護欄和踢腳板,且均應搭設在立桿的內側。上護欄高度應為1.2米,中護欄可居中設置,踢腳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業層內側距墻面距離大于200mm時,也應設置雙層護欄和踢腳板。

      5.4.6 當腳手架高度超過底部最小邊長的四倍時,應采取防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閉式腳手架、使用連墻件或拋撐)。

      5.5 檢查

      5.5.1 腳手架搭設過程中或完成后,架設技術負責人應根據腳手架檢查清單(見附錄a)逐項檢查確認:

      5.5.1.1 分段搭設的腳手架,在每段搭設完成后;

      5.5.1.2 每搭設完10~13米高度后;

      5.5.1.3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

      腳手架檢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須在斜道或爬梯入口懸掛綠色警示牌。

      5.5.2 腳手架使用期間,若出現以下情況,架設技術負責人應檢查腳手架,并根據檢查結果設置警示牌:

      5.5.2.1 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大雨、寒冷地區開凍后;

      5.5.2.2 作業平臺上施加載荷前;

      5.5.2.3 腳手架改動后或對其安全性產生懷疑時;

      5.5.2.4 使用期間每隔7~10天。

      5.5.3 檢查中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設置綠色警示牌。

      5.5.4 屬地單位應對腳手架作業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質量安全環保處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監督整改。

      5.6 隔離與防護

      5.6.1 在腳手架作業過程中應根據需求設置安全通道和隔離區,隔離區應張掛醒目警示標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5.6.2 建筑用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腳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動部件,如扣件、活動鋼管、鋼筋、工器具等。

      5.6.3 超出相鄰避雷裝置保護范圍的大型腳手架,應按相關標準設避雷裝置(參見5.3.9)。

      5.7 使用

      5.7.1 所有使用腳手架的員工都應經過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腳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護措施等。

      5.7.2 使用者應通過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腳手架,腳手架橫桿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設計。

      5.7.3 腳手架上的載荷不允許超過其最大容許的工作載荷。

      5.7.4 嚴禁將腳手架用來懸掛起重設備。

      5.7.5 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

      5.7.6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臺內作業,不得架高作業。當工作平臺高度超過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5.7.7 腳手架在移動過程中禁止站人,并應將材料工具清理干凈。

      6 管理系統

      6.1 資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現有資源是協助實施本程序的可利用的資源。

      6.2 管理記錄

      企管法規處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記錄和修改明細。

      6.3 審核要求

      按hse管理體系審核方案的要求進行。

      6.4 復核與更新

      本程序應定期評審和必要時的修訂,最低頻次自上一次發布之日起不超過3年。

      6.5 偏離管理

      本程序所發生的偏離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偏離應書面記載,其內容應包括支持偏離理由的相關事實。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逾期應重新申報。

      6.6 培訓和溝通

      本程序由人事處負責組織培訓和溝通。相關管理、維護和操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

      6.7 解釋

      本程序由企管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3篇 煉油廠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廠施工作業中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q/sy1246-2009《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范》規定,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廠任何金屬腳手架作業活動,包括搭建、拆卸、移動、提升、改建和使用腳手架。

      第三條 用鋼管材料制作的腳手架有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門式腳手架,還有各式各樣的里腳手架、掛挑腳手架以及其它鋼管材料腳手架等。其他材料制作的腳手架有木腳手架、鋁合金快裝腳手架等。

      3.1腳手架 :一種臨時搭建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設備和物料的平臺。

      3.2安全爬梯(斜道):附著在腳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員行走和運送材料的通道,分為人行斜道和運料斜道。

      3.3技術負責人:熟悉腳手架標準,經過腳手架搭設專業培訓取得資質,能夠識別腳手架作業中的風險,并經過授權的人員。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職責

      4.1 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腳手架作業方案的審查,負責監督檢查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4.2 工程管理部負責項目施工作業中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理無屬地腳手架作業許可證;

      4.3 屬地單位負責屬地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理屬地腳手架作業許可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條 安全管理要求

      5.1 腳手架搭設作業單位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

      5.2 腳手架作業人員必須由專業架子工擔任,并按現行國家標準gb5036《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5.3 作業前,施工作業單位應編制腳手架作業方案,并經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查批準后,辦理腳手架作業許可證和高處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5.4 施工作業單位腳手架設計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方案交底,使作業人員了解腳手架搭設作業技術要求、存在危害,確保作業人員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作業方案交底記錄。

      5.5 在腳手架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根據需求設置安全通道和隔離區,隔離區應設置警戒標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腳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動部件,如扣件、活動鋼管、鋼筋、工器具等。

      5.6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工地臨時用電線路架設及腳手架接地措施等執行jgj46-20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超出避雷裝置保護范圍的大型腳手架應按相關標準設避雷裝置。

      5.7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中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雨雪過后,應把架面上的積雪、積水清除掉,避免發生滑跌。大風過后,應對腳手架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

      5.8 腳手架作業過程中禁止高空拋物、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綁穩時,禁止中途停止作業。

      5.9 禁止攜帶物品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或其他傳送設施傳遞。

      5.10作業中,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裝備。

      5.11 腳手架應正確設置、使用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的架體應設置完整可靠的臺面、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使用特殊防護設施時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5.12腳手板除了用做鋪設腳手架外不可它用。

      5.13腳手架的支撐腳應可靠、牢固,能夠承載許用最大載荷。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5.14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進行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5.15 腳手架管理實行綠色和紅色標識,由施工作業單位根據本規定樣式制作:

      --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紅色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5.16鋁合金快裝腳手架必須具有質量保證:滿足國家建設部技術和安全標準,生產質量標準符合iso9001。并且應有廠商的生產許可證、檢測報告和產品質量合格證。

      5.17 根據我廠的生產特點,嚴禁使用木質、竹質等材料制作的腳手架。

      第四章 腳手架材料要求及搭設、拆除要求

      第六條 腳手架材料要求

      6.1 腳手架材料(如鋼管、門架、扣件和腳手板等)應有廠商的生產許可證、檢測報告和產品質量合格證。重復使用的腳手架鋼管、門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狀尺寸、性能應滿足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嚴禁使用裂縫、變形、滑絲和銹蝕的腳手架材料。

      6.2 在入庫前和使用前應對腳手架材料和部件進行檢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應及時修復或銷毀,在銷毀前應附上標簽避免誤用。

      6.3門式鋼管腳手架所需材料應符合jgj128-2000《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要求。

      6.4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所需材料應符合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規定要求。

      6.5 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所需材料應符合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要求。

      6.6應妥善保管腳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無腐蝕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損壞。

      6.7腳手架部件的檢查結果和腳手板試驗信息應附在腳手架的相關資料中。

      第七條 腳手架的搭設、拆除

      7.1 腳手架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安全分析,工作前安全分析時應考慮但不限于:

      --高處作業;

      --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設備;

      --危險區域劃分;

      --作業環境;

      --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

      --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氣候的影響。

      7.2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作業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7.3 搭設

      7.3.1門式鋼管腳手架嚴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搭設施工。

      7.3.2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嚴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搭設施工。

      7.3.3 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嚴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搭設施工。

      7.4拆除

      7.4.1 腳手架經單位工程負責人檢查驗證并確認不再需要時,方可拆除。

      7.4.2 拆除腳手架前,應清除腳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雜物。

      7.4.3 拆除腳手架時,應設置警戒區和警戒標志,并由專職人員負責警戒。

      7.4.4門式鋼管腳手架拆除嚴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施工。

      7.4.5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拆除嚴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進行施工。

      7.4.6 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拆除嚴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施工。

      第五章 腳手架的驗收及使用檢查

      第八條 腳手架的驗收

      8.1腳手架搭設完畢或分段搭設完畢,應按規范要求對腳手架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2 高度在20m及20m以下的腳手架,應由施工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屬地單位安全人員(或工程項目安全人員)進行檢查驗收。高度大于20m的腳手架,應由施工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屬地單位安全人員(或工程項目安全人員)以及質量安全環保科人員隨工程進行分階段進行檢查驗收。

      8.3門式鋼管腳手架驗收嚴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

      8.4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驗收嚴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

      8.5 碗扣式鋼管腳手架驗收嚴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

      8.6驗收合格的腳手架由施工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發腳手架準用牌。

      第九條 腳手架的使用

      9.1腳手架的使用者都應接受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作業規程、作業危害、安全防護措施等。

      9.2腳手架的使用者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9.3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現場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9.4使用者應通過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腳手架。腳手架橫桿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設計。

      9.5腳手架上的載荷不允許超過其容許的最大工作載荷。

      9.6腳手架無扶手、腰桿和完整的踏板時,腳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墜落保護設施。

      9.7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

      9.8在腳手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同時執行《格爾木煉油廠動火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 腳手架的檢查

      10.1在腳手架使用期間的下列情況時,屬地單位(或工程項目部)安全人員、施工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附表《腳手架檢查清單》項目檢查腳手架,并根據檢查結果設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六級以上(含六級)風后,寒冷地區解凍后;

      --每一班次作業開始之前;

      --作業平臺上施加載荷前;

      --腳手架改動后;

      --每隔7~10天。

      10.2檢查發現腳手架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停止腳手架作業,設置紅色警示牌;在修理完善,檢查確認合格后,重新設置綠色警示牌。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一條 外來承包商違反本規定施工作業,按照《格爾木煉油廠外來人員及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廠內員工違反本規定作業,按照《安全生產違章管理辦法》、《安全環保激勵約束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進行考核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4篇 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腳手架作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以下簡稱水電廠)所轄生產生活區域等施工作業中的有關腳手架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腳手架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的發生,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等,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腳手架是一種臨時搭設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設備和物料的平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水電廠所屬各單位(包括廠監管的多元經濟單位)及承攬水電廠施工任務承包商的任何金屬(木)腳手架作業活動,包括搭建、拆卸、移動、提升、改建和使用腳手架作業。

      第二章 腳手架作業管理要求

      第四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度,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應有許可票見附件),并詳細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五條 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識別腳手架作業對生產區域的具體影響,進行工作安全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第六條 由施工單位編寫腳手架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按照等級劃分逐級辦理作業許可票,批準后方可進入生產區域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腳手架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有相應資質;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八條 凡是沒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沒有落實作業安全措施、未設現場作業監護人以及腳手架作業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作業。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條 腳手架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hse控制措施,并組織作業方案與hse控制措施的專門培訓,使作業相關人員充分理解和熟知腳手架搭設作業技術要求、存在危害。hse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2、風險評估結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3、安全工作方案:腳手架作業安全方案,應具體描述腳手架作業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周圍工藝設備和容器、工藝管線、電力線、危險區域等的安全,如何消除相互的影響。必要時應提供示意圖;

      4、個人防護裝備;

      5、其他相關資料。

      工作前安全分析時應考慮但不限于:

      --高處作業;

      --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設備和容器;

      --危險區域劃分;

      --作業環境;

      --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

      --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氣候的影響。

      第十一條 腳手架管理實行綠色和紅色標識:

      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紅色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三章 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

      第十二條 腳手架的搭設、拆除、移動、改裝等作業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 作業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裝備。

      第十四條 腳手架應正確設置、使用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的架體應設置完整可靠的臺面、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使用特殊防護設施時應在作業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第十五條 腳手板除了用作鋪設腳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十六條 腳手架的支撐腳應可靠、牢固,能夠承載許用最大載荷。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第十七條 當腳手架的高度超過其最小基礎尺寸的4倍時,應在其頂部采取防傾覆的措施。

      第十八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進行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第十九條 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工地臨時用電線路架設及腳手架接地措施等執行jgj46標準。

      第二十條 遇有六級及以上強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雨雪過后,應把架面上的積雪、積水清除掉,避免發生滑跌。大風過后,應對腳手架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

      第二十一條 腳手架作業過程中禁止高空拋物、禁止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牢固時,禁止中途停止作業,禁止攜帶物品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或其他傳送設施傳遞。

      第四章 腳手架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搭設期間遇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根據腳手架檢查清單逐項檢查確認,并根據結果設置警示牌:

      --分段搭設的腳手架,在每段搭設完成后;

      --每搭設完10~13m高度后;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

      腳手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a,腳手架警示牌參見附錄b。

      第二十三條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檢查腳手架,并根據檢查結果設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大雪、大風(六級及以上)、寒冷地區解凍后;

      --每一班次作業開始之前;

      --作業平臺上施加載荷前;

      --腳手架改動后;

      --每隔7~10天。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腳手架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設置綠色警示牌。檢查依據包括《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08。

      第五章 隔離與防護

      第二十五條 在腳手架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根據需求設置安全通道和隔離區,隔離區應設置警戒標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二十六條 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腳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動部件,如扣件、活動鋼管、鋼筋、工器具等。

      第二十七條 超出避雷裝置保護范圍的大型腳手架應按相關標準設置避雷裝置。

      第六章 腳手架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腳手架的使用

      1、腳手架的使用者都要接受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作業規程、作業危害、安全防護措施等。

      2、腳手架的使用者要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主動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3、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4、使用者應通過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腳手架。腳手架橫桿不可用作爬梯,按照爬梯設計的除外。

      5、腳手架上的載荷不允許超過其容許的最大工作載荷。

      6、腳手架無扶手、腰桿和完整的踏板時,腳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墜落保護措施。

      7、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

      8、在腳手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同時執行水電廠動火相關規定。

      9、腳手板材料應為木板或竹架板,腳手板放置在腳手架上后,兩頭應用直徑不低于5mm的鐵絲捆綁,防止負重后翻板。

      第七章 腳手架材料

      第二十九條 腳手架材料包括鋼管、門架、扣件和腳手板等,質量要符合國家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廠業務主管部門或總包單位應在施工作業單位入場前對其腳手架材料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對腳手架廠商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進行審驗。重復使用的腳手架鋼管、門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狀尺寸、性能應滿足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嚴禁使用裂縫、變形、滑絲和銹蝕的腳手架材料。腳手板材料應符合作業方案中對承載力的要求,嚴禁使用腐朽的腳手板。

      第三十條 在入庫前和使用前應對腳手架材料和部件進行檢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應及時修復或銷毀,在銷毀前應附上標簽避免誤用。

      第三十一條 應妥善保管腳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無腐蝕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損壞,使用期間應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腳手架部件的檢查結果應附在腳手架的相關資料中。

      第八章 腳手架作業許可票管理

      第三十三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管理。凡在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腳手架作業前,須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區域所屬基層單位辦理許可票,經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后按照等級劃分簽發腳手架作業許可票。

      對搭設高度5米及以下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一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報施工作業所在區域的基層單位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5米至15米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二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審批后,報廠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15米及以上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和業務部門審批完后,報廠主管領導審批簽發。

      第三十四條 腳手架作業結束后,申請人和許可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腳手架作業許可。

      第九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五條 廠主管部門職責

      根據廠業務部門職能職責,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內的腳手架許可手續審批和日常管理檢查工作。主要負責合理安排施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管安全”的要求;及時組織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環保措施;組織定期的安全檢查,督促問題整改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職責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督促對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落實作業許可制度和現場安全環保措施;督促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和屬地管理單位落實各自安全環保責任及安全措施;并對作業許可制度、腳手架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施工作業審查及許可人職責:

      1、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3、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票;

      4、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三十八條 基層單位職責:

      1、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危險點源和危險狀況;

      3、負責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腳手架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范、操作規程,落實作業許可,負責現場監護;

      5、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油田公司相關規定;

      2、負責制定切實可靠的作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批準后嚴格組織施工;

      3、在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4、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5、負責對施工作業隊伍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施工作業前、施工中發現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如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是指施工單位腳手架搭建現場負責人,其安全責任如下:

      1、對腳手架現場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負責對腳手架作業的現場指導;

      3、負責腳手架搭建期間的安全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設置綠色或紅色警示牌;

      4、負責辦理作業許可票,督促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

      5、作業前,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6、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對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險情排除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四十一條 現場監管人員安全職責

      1、現場監管人由基層單位或監理公司指派,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現場監管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

      3、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環境狀況,熟悉工藝設備運行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救護器具及消防器材;

      4、現場監管人在接到作業許可票后,應逐項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確認后方準作業,當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許可票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

      5、現場監管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6、作業過程中,現場監管人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監護人必須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的行為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應先停止其作業,監督其整改后,方準許繼續作業;

      7、現場監管人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存在后,在作業許可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職責:

      1、作業人是施工具體操作者,對作業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2、腳手架作業人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持證上崗;

      3、作業人必須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4、作業人在作業前,必須核準作業方案,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接到作業指令后,必須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可作業;

      5、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經負責人、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作業;

      6、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作業設備和工具,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規劃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建筑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6-2009)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以下簡稱煉化企業)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規范了金屬腳手架搭建、拆卸、移動和使用等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 技術負責人:指熟悉腳手架標準,經過腳手架搭設專業培訓取得資格,能夠識別腳手架作業中風險的人。

      (二) 作業人員:指經過腳手架搭設專業培訓并取得資格證,能進行腳手架搭設作業的人。

      (三) 腳手架:指一種臨時搭建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物料的平臺。

      (四) 斜道:指附著在腳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員行走和運送材料的通道,分為人行斜道和運料斜道。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煉油與化工分公司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 煉化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七條 煉化企業基層單位按要求執行本單位的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規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八條 腳手架搭設單位應具有相關資質,腳手架搭設人員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

      第九條 腳手架作業人員的健康條件應符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十條 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前,將腳手架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交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高度超過24米的腳手架,作業單位應編制腳手架作業技術方案;高度超過50米的腳手架,應進行設計計算,腳手架作業技術方案應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查,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 腳手架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工作前安全分析應考慮但不限于:

      (一)高處作業。

      (二)現場存在的電力線路或工藝設備。

      (三)危險區域劃分。

      (四)作業環境。

      (五)鄰近作業人員的相互影響。

      (六)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七)氣候的影響。

      第十三條 腳手架作業應辦理作業許可證,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腳手架管理采用綠色和紅色警示牌進行標識(見附錄a):

      (一)掛綠色“腳手架準用牌”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二)掛紅色“腳手架禁用牌”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懸掛于腳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處。

      第十五條 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中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

      第二節 腳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 金屬腳手架材料(如鋼管、門架、扣件和腳手板等)應有廠商的檢測報告和產品質量合格證。重復使用的金屬腳手架材料應滿足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七條 腳手架鋼管應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無縫鋼管,且同一腳手架中不同型號的鋼管嚴禁混用。

      第十八條 腳手板不得有裂紋、開焊與硬彎,腳手板均應涂防銹漆。

      第十九條 扣件應無裂縫、無變形,出現滑絲的螺栓必須更換,扣件均應進行防銹處理。

      第二十條 在入庫和使用前應對腳手架材料和部件進行檢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應及時修復或銷毀,在銷毀前應附上標簽避免誤用。

      第二十一條 應妥善保管腳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無腐蝕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損壞。腳手架部件的檢查結果應附在腳手架的相關資料中。

      第三節 腳手架搭設作業要求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應按技術方案進行。不需要編制作業技術方案的,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個人安全防護裝備。

      第二十四條 作業區域地面應設警戒帶和警示標識,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作業人員入內。

      第二十五條 嚴禁攜帶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或其他傳送設施傳遞。

      第二十六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過程中嚴禁高空拋物,嚴禁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綁穩,嚴禁中途停止搭設作業。

      第二十八條 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符合《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gb50484-2008)規定:

      外電線路電壓等級(kv)<1 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4.06.08.01015

      第二十九條 腳手架設置在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防雷裝置接閃器的保護范圍以外時,應按《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gb50484-2008)規定安裝防雷裝置。安裝防雷裝置施工設施的高度應滿足下表要求:

      地區年平均雷暴日(d)施工設施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別嚴重地區≥12

      第三十條 在生產區域進行腳手架搭設作業時,應提前做好防護措施,避免桿件、材料意外損壞裝置設施。

      第四節 腳手架結構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腳手架必須設置安全爬梯或斜道。

      第三十二條 腳手架支撐腳應可靠、牢固,能夠承載許用的最大載荷,并設置縱、橫向掃地桿。

      第三十三條 雙排腳手架應設剪刀撐與橫向斜撐,單排腳手架應設剪刀撐。

      第三十四條 作業層腳手板必須按腳手架寬度鋪滿、鋪穩,捆扎牢固,單排腳手架腳手板與墻面的間隙不應大于200mm,必要時需在其下方設置防護層。

      第三十五條 腳手架作業層外側,應設置雙層護欄和踢腳板,且均應搭設在立桿的內側。上護欄高度應為1.2米,中護欄居中設置,踢腳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業層內側距墻面距離大于200mm時,也應設置雙層護欄和踢腳板。

      第三十六條 當腳手架高度超過底部最小邊長的四倍時,應采取防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閉式腳手架、使用連墻件或拋撐)。

      第三十七條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或高危部位搭設腳手架,除架設爬梯外,還應增設逃生通道。

      第三十八條 腳手板除了用做鋪設腳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五節 腳手架檢查

      第三十九條 腳手架搭設過程中或完成后,架設技術負責人應根據腳手架檢查清單(見附錄b)逐項檢查確認。檢查確認應分階段進行:

      (一)分段搭設的腳手架,在每段搭設完成后。

      (二)每搭設完10~13米高度后。

      (三)腳手架搭設完成后。

      腳手架檢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須在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處懸掛綠色警示牌。

      第四十條 腳手架使用期間,若出現以下情況,技術負責人應檢查腳手架并記錄檢查情況:

      (一)室外作業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及寒冷地區地面解凍后。

      (二)作業平臺上施加載荷前。

      (三)腳手架改動后。

      (四) 對其安全性產生懷疑時。

      (五)使用期間每隔7~10天。

      第四十一條 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設置紅色警示牌,并及時修理,確認合格后,重新設置綠色警示牌。

      第四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監理應對腳手架作業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屬地單位對腳手架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存在問題監督整改。

      第六節 隔離與防護

      第四十三條 在腳手架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根據需求設置安全通道和隔離區,隔離區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四條 建筑用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在高溫、動火區域內應采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密目式安全網,不得留有空隙。腳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動部件,如扣件、活動鋼管、鋼筋、工器具等。

      第七節 腳手架使用

      第四十五條 所有使用腳手架的人員應經過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腳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護措施等。

      第四十六條 使用者應通過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腳手架,腳手架橫桿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設計。

      第四十七條 腳手架上的載荷不允許超過其最大允許的工作載荷。

      第四十八條 嚴禁將腳手架用做懸掛起重設備。

      第四十九條 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

      第五十條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臺內作業,不得架高作業。

      第五十一條 腳手架在移動過程中禁止站人,并應將材料工具清理干凈。

      第五十二條 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

      第五十三條 在腳手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同時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腳手架的使用者應參與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五十五條 特殊情況腳手架無上護欄、中護欄、踢腳板時,腳手架的使用者必須使用防墜落保護設施。

      第五十六條 使用過程中嚴禁對腳手架進行切割或施焊,未經批準不得拆改腳手架。

      第四章 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

      第五十七條 各煉化企業應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偏離應報煉油與化工分公司批準,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煉化企業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煉化企業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所引用的標準、規范發生變化時,以最新的標準、規范版本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煉油與化工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6篇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以下簡稱水電廠)所轄生產生活區域等施工作業中的有關腳手架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腳手架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的發生,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等,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腳手架是一種臨時搭設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設備和物料的平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水電廠所屬各單位(包括廠監管的多元經濟單位)及承攬水電廠施工任務承包商的任何金屬(木)腳手架作業活動,包括搭建、拆卸、移動、提升、改建和使用腳手架作業。

      第二章 腳手架作業管理要求

      第四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度,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應有許可票見附件),并詳細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五條 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識別腳手架作業對生產區域的具體影響,進行工作安全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第六條 由施工單位編寫腳手架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按照等級劃分逐級辦理作業許可票,批準后方可進入生產區域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腳手架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有相應資質;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八條 凡是沒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沒有落實作業安全措施、未設現場作業監護人以及腳手架作業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作業。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條 腳手架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hse控制措施,并組織作業方案與hse控制措施的專門培訓,使作業相關人員充分理解和熟知腳手架搭設作業技術要求、存在危害。hse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2、風險評估結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3、安全工作方案:腳手架作業安全方案,應具體描述腳手架作業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周圍工藝設備和容器、工藝管線、電力線、危險區域等的安全,如何消除相互的影響。必要時應提供示意圖;

      4、個人防護裝備;

      5、其他相關資料。

      工作前安全分析時應考慮但不限于:

      --高處作業;

      --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設備和容器;

      --危險區域劃分;

      --作業環境;

      --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

      --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氣候的影響。

      第十一條? 腳手架管理實行綠色和紅色標識:

      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紅色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三章? 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

      第十二條? 腳手架的搭設、拆除、移動、改裝等作業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 作業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裝備。

      第十四條 腳手架應正確設置、使用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的架體應設置完整可靠的臺面、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使用特殊防護設施時應在作業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第十五條 腳手板除了用作鋪設腳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十六條 腳手架的支撐腳應可靠、牢固,能夠承載許用最大載荷。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第十七條 當腳手架的高度超過其最小基礎尺寸的4倍時,應在其頂部采取防傾覆的措施。

      第十八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進行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第十九條 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工地臨時用電線路架設及腳手架接地措施等執行jgj46標準。

      第二十條 遇有六級及以上強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雨雪過后,應把架面上的積雪、積水清除掉,避免發生滑跌。大風過后,應對腳手架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

      第二十一條 腳手架作業過程中禁止高空拋物、禁止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牢固時,禁止中途停止作業,禁止攜帶物品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或其他傳送設施傳遞。

      第四章 腳手架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搭設期間遇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根據腳手架檢查清單逐項檢查確認,并根據結果設置警示牌:

      --分段搭設的腳手架,在每段搭設完成后;

      --每搭設完10~13m高度后;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

      腳手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a,腳手架警示牌參見附錄b。

      第二十三條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檢查腳手架,并根據檢查結果設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大雪、大風(六級及以上)、寒冷地區解凍后;

      --每一班次作業開始之前;

      --作業平臺上施加載荷前;

      --腳手架改動后;

      --每隔7~10天。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腳手架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設置綠色警示牌。檢查依據包括《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08。

      第五章 隔離與防護

      第二十五條 在腳手架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根據需求設置安全通道和隔離區,隔離區應設置警戒標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二十六條 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腳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動部件,如扣件、活動鋼管、鋼筋、工器具等。

      第二十七條 超出避雷裝置保護范圍的大型腳手架應按相關標準設置避雷裝置。

      第六章 腳手架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腳手架的使用

      1、腳手架的使用者都要接受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作業規程、作業危害、安全防護措施等。

      2、腳手架的使用者要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主動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3、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4、使用者應通過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腳手架。腳手架橫桿不可用作爬梯,按照爬梯設計的除外。

      5、腳手架上的載荷不允許超過其容許的最大工作載荷。

      6、腳手架無扶手、腰桿和完整的踏板時,腳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墜落保護措施。

      7、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

      8、在腳手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同時執行水電廠動火相關規定。

      9、腳手板材料應為木板或竹架板,腳手板放置在腳手架上后,兩頭應用直徑不低于5mm的鐵絲捆綁,防止負重后翻板。

      第七章 腳手架材料

      第二十九條 腳手架材料包括鋼管、門架、扣件和腳手板等,質量要符合國家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廠業務主管部門或總包單位應在施工作業單位入場前對其腳手架材料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對腳手架廠商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進行審驗。重復使用的腳手架鋼管、門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狀尺寸、性能應滿足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嚴禁使用裂縫、變形、滑絲和銹蝕的腳手架材料。腳手板材料應符合作業方案中對承載力的要求,嚴禁使用腐朽的腳手板。

      第三十條 在入庫前和使用前應對腳手架材料和部件進行檢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應及時修復或銷毀,在銷毀前應附上標簽避免誤用。

      第三十一條 應妥善保管腳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無腐蝕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損壞,使用期間應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腳手架部件的檢查結果應附在腳手架的相關資料中。

      第八章 腳手架作業許可票管理

      第三十三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管理。凡在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腳手架作業前,須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區域所屬基層單位辦理許可票,經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后按照等級劃分簽發腳手架作業許可票。

      對搭設高度5米及以下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一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報施工作業所在區域的基層單位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5米至15米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二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審批后,報廠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15米及以上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和業務部門審批完后,報廠主管領導審批簽發。

      第三十四條 腳手架作業結束后,申請人和許可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腳手架作業許可。

      第九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五條? 廠主管部門職責

      根據廠業務部門職能職責,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內的腳手架許可手續審批和日常管理檢查工作。主要負責合理安排施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管安全”的要求;及時組織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環保措施;組織定期的安全檢查,督促問題整改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職責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督促對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落實作業許可制度和現場安全環保措施;督促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和屬地管理單位落實各自安全環保責任及安全措施;并對作業許可制度、腳手架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施工作業審查及許可人職責:

      1、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3、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票;

      4、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三十八條? 基層單位職責:

      1、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危險點源和危險狀況;

      3、負責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腳手架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范、操作規程,落實作業許可,負責現場監護;

      5、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油田公司相關規定;

      2、負責制定切實可靠的作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批準后嚴格組織施工;

      3、在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4、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5、負責對施工作業隊伍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施工作業前、施工中發現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如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是指施工單位腳手架搭建現場負責人,其安全責任如下:

      1、對腳手架現場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負責對腳手架作業的現場指導;

      3、負責腳手架搭建期間的安全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設置綠色或紅色警示牌;

      4、負責辦理作業許可票,督促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

      5、作業前,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6、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對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險情排除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四十一條? 現場監管人員安全職責

      1、現場監管人由基層單位或監理公司指派,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現場監管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

      3、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環境狀況,熟悉工藝設備運行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救護器具及消防器材;

      4、現場監管人在接到作業許可票后,應逐項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確認后方準作業,當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許可票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

      5、現場監管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6、作業過程中,現場監管人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監護人必須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的行為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應先停止其作業,監督其整改后,方準許繼續作業;

      7、現場監管人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存在后,在作業許可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職責:

      1、作業人是施工具體操作者,對作業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2、腳手架作業人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持證上崗;

      3、作業人必須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4、作業人在作業前,必須核準作業方案,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接到作業指令后,必須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可作業;

      5、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經負責人、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作業;

      6、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作業設備和工具,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規劃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管道局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管道局腳手架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發生坍塌、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均是金屬腳手架作業活動,包括搭建、拆卸、移動、提升、改建和使用腳手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道局所屬各單位、直屬機構、各工程施工項目部及為局服務的分包商。

      第四條? 術語和定義

      (一)腳手架:一種臨時搭建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設備和物料的平臺。

      (二)安全爬梯(斜道):附著在腳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員行走和運送材料的通道,分為人行斜道和運料斜道。

      (三)技術負責人:熟悉腳手架標準,經過腳手架搭設專業培訓取得資質,能夠識別腳手架作業中的風險,并經過授權的人員。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腳手架作業管理程序或實施細則;施工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培訓、監督和考核;安全部門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六條? 員工接受腳手架作業培訓,執行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參與腳手架作業的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腳手架作業單位

      (一)腳手架作業施工方案必須由取得資質的技術負責人批準。

      (二)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作業。

      (四)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搭建過程中全程進行監督檢查。

      (五)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八條? 作業人員

      (一)按要求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二)嚴格按照方案的要求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條? 基本要求

      (一)腳手架搭設作業單位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腳手架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有相應資質。

      (二)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三)腳手架作業實行作業許可,應辦理作業許可證,腳手架作業許可證見附件。

      (四)設計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方案交底,使作業人員了解腳手架搭設作業技術要求、存在危害,確保作業人員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五)腳手架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安全分析,具體執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工作前安全分析時應考慮但不限于:

      --高處作業;

      --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設備;

      --危險區域劃分;

      --作業環境;

      --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

      --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氣候的影響。

      (六)腳手架管理實行綠色和紅色標識:

      --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紅色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十條? 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

      (一)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作業應在作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定(7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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