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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8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4-21 19:16:06 查看人數:14

      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內發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a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貴州大方發電有限公司對外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負責發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參與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審查,負責簽訂發包工程安全協議書,參與承包方安全技術措施審查,組織施工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第四條? 計劃營銷部負責簽訂外包工程合同前組織審查承包方的資質和條件。

      第五條? 黨群工作部在審計承包工程合同時一并審查發包工程安全協議,審查承包單位的資質和條件。

      第六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發包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和相關的技術監督工作。

      第七條? 項目責任部門負責落實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中應由發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對工程進行相應的安全、質量監督。負責組織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在工程開工前對承包方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章? 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八條? 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審查

      (一) 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單位時,須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禁止錄用。

      (二) 安全資質審查在工程發包前進行。

      (三) 對于發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設備事故的承包單位,一年內不得向其發包工程,連續發生兩次的,不得繼續錄用。

      (四) 安全資質審查的內容:

      1、 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2、 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或“安全資格認可證”或相應的證書。

      3、 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4、 能否勝任承包工程,有無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現場有關安全技術要求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相應許可證、特殊工種作業證上崗。

      5、 有滿足工程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6、 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必須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九條? 簽訂承包工程合同:

      (一) 不論采取哪一種承包形式,發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須有具備法人資格的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質和項目必須在施工(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之內。

      (二) 工程合同中,具體規定發、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作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補充附件,同樣具有法律效率

      (三) 本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部門、班組不得對外簽訂發包工程合同。

      第十條? 簽訂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

      (一) 承包合同簽訂的同時,承包方負責人應與安全監察部負責人共同簽訂“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協議內容包括承包方和發包方各自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項,明確安全責任。

      (二)對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凡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設置監護人的工作項目還必須明確現場工作監護人。

      第十一條? 發、承包方的安全責任:

      (一) 發包方的安全責任:

      1、 在開工前由項目責任部門組織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對承包方的負責人、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

      2、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及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開工前項目責任部門必需組織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與承包方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勘察,事先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項目負責部門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承包方的工作內容、作業區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險點分析、制訂“三措”(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以上內容必需有完整的記錄與資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由承包方擔任。

      4、 承包方的工作負責人必需具備《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條件,能承擔《安規》規定的安全責任,經項目責任部門考試合格后報安全監察部審批。有長期合作關系的承包方工作負責人資格審查,每年進行一次。

      5、 承包方負責人開工前將工作負責人名單及其允許工作的范圍報項目負責部門。

      6、 若承包方不具備工作負責人資格,由項目責任部門指定發包方協作部門負責監護工作,監護人必須到位盡責,督促落實工作票及“三措”,對許可的正確性、現場安全施工負責。

      7、 安全監察部對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監察。

      (二) 承包方的安全責任:

      1、承包單位的負責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2、在工程開工前,承包方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三措”內容,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對現場個人的施工安全負責。長期施工的承包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規定的考試。上述考試成績應記入技術檔案。

      第2篇 某電力生產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發、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團公司系統的電力生產、多種產業工作應充分挖掘、利用集團公司系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來完成。確需要利用系統外人力資源的,必須采用對外發包工程的方式,嚴禁雇傭臨時工。集團公司系統各對外發、承包工程單位要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規范企業的電力生產、多種產業發、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電力生產工作”是指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有關的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業擴、用戶電力設備的安裝、檢修和試驗、輸煤、除灰等工作。

      “多種產業工作”是指非電力生產為主業的工作。

      “集團公司系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包括集團公司系統主業、多種經營等,隸屬各企業管理的檢修公司、燃料公司、實業公司等二級公司。

      “臨時工”指與企業的雇傭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無固定工作崗位的外來用工人員。

      第三條 集團公司系統對外發、承包工程必須由企業統一管理,嚴禁以車間、班組、部門或個人名義發、承包工程。

      發包工程必須承包給有相關資質和施工能力的單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須由企業統一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范圍。

      第四條 發、承包工程必須依法簽訂合同,簽訂安全協議,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五條 發、承包工程嚴禁“以包代管”。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外出承包工程,在執行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發包方現場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中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專業公司,各基層企業。

      第二章 發包方的職責

      第七條 發包方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并復印有關見證性材料備案: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安全資質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人員年齡、工種、健康狀況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滿足工程需要;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三)承包方保證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

      (四)承包方施工隊伍超過300人的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安全管理機構、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持有資質證書。

      第八條 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必要時,在承包方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要求。

      第九條 在有危險性的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燙傷、墜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環境污染、電網破壞事故的,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并制訂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核批準后,監督承包方實施。承包方應按有關行業安全管理法規、條例、規程的要求設監護人。

      第十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并簽訂安全協議作為附件。安全協議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方提出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三)承包方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文明生產、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發包方對現場實施獎懲的有關規定;

      (五)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

      (六)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準入手續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職責

      第十一條 必須按照發包方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接受發包方的資質和條件審查。

      第十二條 要積極主動地配合發包方做好技術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的特點,對作業現場可能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組織全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學習要有簽字。

      第十三條 開工前應按照與發包方簽訂的安全協議的要求,認真制定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核批準后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 承包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單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由發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書面提出申請,經發包方廠級領導批準后,指派有關車間、班組配合完成。

      第十五條 承包方施工隊伍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換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工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關系到施工安全及質量的特殊工種人員,特殊情況需要換人時須征得發包方的同意,并對新參加工作人員履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發包方現場安全管理的規程、制度和安全協議明確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承包方必須自覺接受發包方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對發包方提出的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設備的不安全情況,除按規定逐級上報外還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

      第十八條 承包方在開工前要向發包方交納工程總造價的5%作為安全風險抵押金。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承包系統外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交納。

      承包方因違章作業造成設備停運、損壞、火災及人身傷亡等影響安全生產的,按規定接受發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條 承包方在辦理手續時須提供工作人員的名冊,注明所有工作人員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狀況等,并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見證材料以供驗證;提供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登記表。

      第二十條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術性的工作,工作人員年齡不得超過55歲;所有工作人員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職業禁忌癥。

      焊工、起重機械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章 發、承包工程的現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承包方隊伍進入作業現場前,發包方要對其進行消防安全、電力設施保護及社會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訓和考試完成后,辦理準入手續后,憑證件出入現場。

      證件上應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稱、準入的現場區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要積極做好發包工程的工作票、動火票辦理等事宜,除長期外委隊伍外,發包工程應實行工作票雙負責人制。發包企業工作負責人對現場作業安全措施是否執行到位,施工人員是否在指定時間、區域內工作負責,外包隊伍工作負責人對施工作業的現場組織、協調和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行為負責。

      第二十三條 發、承包方安全監察部門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安全施工,要隨時對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情況,及時糾正,并按規定給予懲處。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的安全監督部門,對本企業外出承包工程的現場,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承包方隊伍嚴重違章作業,導致設備停運等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后果,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進行停工整頓,有權決定終止合同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遇有工程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方施工的,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包方對各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發、承包工程中發生生產事故,不論事故原因,必須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各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訂本企業發、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3篇 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內發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a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貴州大方發電有限公司對外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負責發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參與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審查,負責簽訂發包工程安全協議書,參與承包方安全技術措施審查,組織施工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第四條 計劃營銷部負責簽訂外包工程合同前組織審查承包方的資質和條件。

      第五條 黨群工作部在審計承包工程合同時一并審查發包工程安全協議,審查承包單位的資質和條件。

      第六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發包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和相關的技術監督工作。

      第七條 項目責任部門負責落實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中應由發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對工程進行相應的安全、質量監督。負責組織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在工程開工前對承包方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章 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八條 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審查

      (一) 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單位時,須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禁止錄用。

      (二) 安全資質審查在工程發包前進行。

      (三) 對于發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設備事故的承包單位,一年內不得向其發包工程,連續發生兩次的,不得繼續錄用。

      (四) 安全資質審查的內容:

      1、 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2、 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或“安全資格認可證”或相應的證書。

      3、 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4、 能否勝任承包工程,有無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現場有關安全技術要求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相應許可證、特殊工種作業證上崗。

      5、 有滿足工程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6、 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必須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九條 簽訂承包工程合同:

      (一) 不論采取哪一種承包形式,發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須有具備法人資格的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質和項目必須在施工(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之內。

      (二) 工程合同中,具體規定發、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作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補充附件,同樣具有法律效率

      (三) 本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部門、班組不得對外簽訂發包工程合同。

      第十條 簽訂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

      (一) 承包合同簽訂的同時,承包方負責人應與安全監察部負責人共同簽訂“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協議內容包括承包方和發包方各自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項,明確安全責任。

      (二)對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凡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設置監護人的工作項目還必須明確現場工作監護人。

      第十一條 發、承包方的安全責任:

      (一) 發包方的安全責任:

      1、 在開工前由項目責任部門組織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對承包方的負責人、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

      2、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及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開工前項目責任部門必需組織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與承包方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勘察,事先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項目負責部門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承包方的工作內容、作業區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險點分析、制訂“三措”(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以上內容必需有完整的記錄與資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由承包方擔任。

      4、 承包方的工作負責人必需具備《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條件,能承擔《安規》規定的安全責任,經項目責任部門考試合格后報安全監察部審批。有長期合作關系的承包方工作負責人資格審查,每年進行一次。

      5、 承包方負責人開工前將工作負責人名單及其允許工作的范圍報項目負責部門。

      6、 若承包方不具備工作負責人資格,由項目責任部門指定發包方協作部門負責監護工作,監護人必須到位盡責,督促落實工作票及“三措”,對許可的正確性、現場安全施工負責。

      7、 安全監察部對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監察。

      (二) 承包方的安全責任:

      1、承包單位的負責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2、在工程開工前,承包方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三措”內容,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對現場個人的施工安全負責。長期施工的承包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規定的考試。上述考試成績應記入技術檔案。

      3、 復雜的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施“三措”,報項目責任部門,經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

      4、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還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地方,開工前應得到值班負責人的同意。

      5、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且不超過檢驗周期。

      6、 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進行施工。

      7、 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8、 承包單位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發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安全監察部,同時按規定上報。

      第十二條 對承包方的入廠安全教育

      安全監察部須對承包方的負責人、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全體施工作業人員入廠安全教育由項目責任部門組織進行。教育內容主要為有關安全生產制度,與工程有關的工作負責人須具備《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條件,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了解現場安全注意事項等技能。

      第十三條 向承包方交待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項均應列入施工現場“三措”或工作票中。凡項目部門臨時(包括按規定可不制訂施工現場安全技術措施、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向承包方提示的安全事項,應盡可能采取書面形式,并取得承包方的確認。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管理:

      (一) 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和發包方均應落實安全協議和工程合同中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安全、勞動保護等事宜。

      (二) 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包括電氣、熱機工作票;動火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應得到現場值班負責人的同意后方可開工。

      (三)項目責任部門所指定的責任人負責做好聯系協調工作,經常檢查監督施工人員按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發現違章有權停止其工作。

      (四) 承包方施工人員必須做到遵章守紀,文明施工,自覺接受安全監察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設備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報告安全監察部門。

      (五) 承包方施工人員在本公司區域內工作發生違反安全規程制度的行為,安全監察部有權按本企業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停工整頓、限期清退。

      第十五條 為了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根據上級有關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實行外包工程預交安全保證金辦法,并規定:工程承包總費用在10萬元及以下者交2000元,工程承包總費用在10萬元以上者交5000元,留作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由安全監察部代收。凡在施工過程中有違章違規行為則按照公司有關規定予以扣除一部分乃至全部安全保證金;若造成發包方人員傷害、設備損壞等后果者,則加重處罰,并在工程結算時結清。若施工中沒有發生不安全現象,則預交安全保證金在工程結算時如數退還給承包單位。

      第十六條 外包工程結束,經有關部門質量驗收合格,并經安全監察部簽字后,財務部門方可支付承包費用。

      第十七條 安全責任的劃分:

      (一)凡是外單位承包我公司電力生產有關工程時,我公司有關部門在簽訂工程合同時,已按規定對承包單位進行了資質審查、入廠安全教育,并且在開工前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如隔離電源、汽源、水源及可燃氣體等);對施工難度及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項目,凡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三措”,并經審查合格監督實施,按規定應設監護人的工程項目設了監護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項,并有詳細的記錄、紀要等,承包單位在施工中發生人身傷亡時,不定為本企業(發包方)的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二) 按規定必須設有監護人的工程項目,若因監護人工作不到位,外包人員在失去監護的情況下施工而釀成的人身或設備事故,則應追究監護部門或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章 記錄與報告

      第十八條 報告與記錄格式及填寫要求

      (一) 計劃營銷部應建立能反映對承包方進行安全資質審查過程的有關資料檔案,并應明確審查流程和有關責任人。

      (二) 安全監察部應建立能反映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情況的資料,包括教育的時間、內容、接受教育的人員名單并簽名。

      (三) 對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違章現象,安全監察部應及時作好記錄。

      (四) 項目責任部門應有完整記錄、資料來反映對承包方進行的安全技術交底。經審核會簽的“三措”一式四份分別存于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項目責任部門與承包方。

      (五) 安全監察部建立承包工程安全協議書檔案。

      第十九條 保存期限

      所有記錄資料一律在工程結束后保存一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貴州大方發電有限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中的安全管理

      在電力基本建設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履行工程安全的歸口管理工作,實行全口徑的人身傷亡事故統計。各建設單位在落實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上做了大量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分明,通過推行現場作業程序標準化、安全設施規范化、施工場地定置化等綜合管理手段,使勞動作業環境、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有了很大的改觀。但是,據近幾年在電力基本建設中發生的事故分析,建設單位全口徑人身傷亡事故仍時有發生。因此,作為建設單位如何完善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檢查、督促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全口徑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仍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1 抓好工程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1.1 安全資質的審查要靜態與動態相結合

      在電力基本建設中,承包方將承包工程的特殊工種進行轉包,在施工中使用包工隊伍和臨時工的現象已日益增多,這增加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難度,也給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防止承包方在工程轉包以及使用包工隊伍和臨時工時發生“以包代管”等現象,建設單位必須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進行靜態與動態相結合的審查。不但在工程招投標期間要審查承包方的“一照三證”及近3年的安全施工記錄,施工人員的安全素質,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構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工器具的配備情況;審查兩級機構以上承包方管理機構的安全人員配備情況,并進行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靜態評審。而且在施工期間要分階段進行動態復檢。對“復檢”不合格方發出黃牌警告,限期整改,當達不到要求時,可以終止合同,并按合同條款賠償一切損失。

      1.2 簽訂安全協議

      簽訂安全協議是建設單位對發包工程進行安全管理和經濟制約的重要手段。當投標單位中標后,建設單位應與承包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發生事故后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明確安全獎罰規定和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提取。當發生人身傷亡或存在安全隱患而引起的罰款均將在保證金中扣除。

      1.3 進行電力安全培訓

      由于絕大多數的承包方是非電力系統單位,對電力系統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特點往往認識不足。因此,除了承包方加強自身的安全教育外,建設單位要根據電力系統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工程的具體特點組織承包方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特別是在電力運行區域內的擴建工程,施工人員必須經建設單位安全教育和考核才能發放通行證,無證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以確保基建與生產結合面上的安全。

      1.4 嚴把開工關

      建設單位要嚴格審查承包方的開工條件:審查承包方的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現場專職安全人員的落實情況;審查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身份證及“上崗證”;審查是否具有并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以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審查施工人員是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以及必要的安全培訓和安全交底;審查現場安全工器具、防護設施、施工機械的配備情況及施工人員的勞動保護和作業環境等情況。

      2 加強施工現場監督力度

      建設單位要抓好發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絕“以包代管”,就必須對發包工程實行動態管理。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進行全過程的檢查、督促、指導和服務,并加強安全考核。首先要組織落實,在以建設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為主任委員,各承包方安全第一責任人為副主任委員的工程安委會領導下,設立以建設單位安監部門牽頭,各承包方安監部門參加的專業齊全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監督組。該監督組將負責檢查各承包方是否按照建設單位編制并批準的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的要求搭設“臨建”及堆放材料;檢查各承包方是否按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要求組織施工。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的承包方進行處罰并提出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頓,直至清退,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包方承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工程安委會匯報監督情況,并以安全簡報的形式向各承包方領導及被監督的施工隊伍傳遞、交流安全監督情況。“表揚與批評”、“獎勵與處罰”均反映在簡報上。使企業的領導者、管理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實際狀況,從而進行必要的決策,同時對基層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發出警示性信號,使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中起到信息交流、反饋、宣傳和教育的作用。

      3 控制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費

      在工程招標時,可將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及相應的費用作為工程招標的一個內容列入招標文件中,讓投標方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及其相應的費用。在實際施工時,只有實施了投標書中的承諾并起到了預期的效果,經建設單位確認后才能支付相應的安全措施費。上述方法與直接將“安措費”如數撥給承包方相比,既能提高承包方編制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積極性,也能防止承包方在轉包及使用包工隊伍或臨時工時發生“以包代管”的現象,保證“安措費”真正用在安全技術措施上。

      安全管理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要加大安監人員巡回檢查力度,發現安全問題及時解決,把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以防為主”。同時要督促各承包方加強自檢、互檢、專檢力度,使他們相互學習、交流、競賽,共同提高工程建

      設的安全管理水平。(董觀生)

      第5篇 承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公司承發包行為,強化公司承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檢修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采購帶現場安裝等的承發包工程。

      3 責任管理

      3.1 承包單位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的安全巡視,發現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并主動接受公司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3.2 發包部門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必須指定專人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安全管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負責協調處理。

      3.3 工程所在區域的部門領導或安全負責人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負區域管理責任,必須認真地向承發包單位或部門進行安全現場環境和不安全因素的交底和介紹,并積極配合施工過程中各類危險作業的安全監護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有權及時制止或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3.4 公司有關職能部門領導或安全負責人根據各自的職能要求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負職能管理責任,應指定專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通知發包部門或承包單位進行整改,并有權責令承包單位停止作業,同時要及時做好記錄,以作為對發包部門月度考核、承包商年度評定和工程項目費用結算認證的依據。

      4 管理要求

      4.1 發包管理

      4.1.1 發包部門應檢查承包單位的以下文本是否齊全或規范:

      4.1.1.1 承包方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進滬許可證、企業資質證書;

      4.1.1.2 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承包方應提供的“綜合保險”憑證。

      4.1.1.3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2.1.1.4 施工人員必須符合作業要求,外地進滬人員須已辦理務工證和用工合同;

      4.1.1.5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1.2 發包部門在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項目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時,必須同時簽訂《施工項目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安全協議》)。

      4.1.3 安全督查室負責對承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外來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證書”,取得該資質證書后,方可在焦化公司承包工程。

      4.1.4 發包部門應嚴格控制承包單位將工程項目再發包的現象。

      4.1.5 發包部門應將承包單位在公司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情況作為承包商動態管理的重要內容。

      4.1.6 發包部門應督促承包單位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到公司相關部門辦理其它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

      4.2 承包管理

      4.2.1 承包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后,經安全督查室進行復核同意,加蓋上海焦化有限公司行政章。《安全協議》一式三份,發包部門、承包單位、安全督查室各留存一份。

      4.2.2 承包單位參加施工人員必須按《外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規定》的要求,經過公司三級安全教育。

      4.2.3 承包單位未經發包單位同意不得將承包的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4.3 施工管理

      4.3.1承包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規和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3.2 施工人員進入公司區域一律不準吸煙,違者罰款,造成后果者,則從嚴追究責任。

      4.3.3 公司區域內嚴禁無證動火,在申請取得《動火許可證》后,要仔細查對有關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以保證動火的安全。凡延期或重新動火必須重新提出動火申請。

      4.3.4 因施工需要搭建臨時工棚或進行掘土打樁,須向公司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不準擅自搭建違章建筑或動土作業,以免損壞地下電纜和管線。臨時工棚內必須放置足量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不準隨便存放危險易燃物品,更不允許在棚內明火作業。

      4.3.5 施工用電或用水須事先聯系和申請,不準擅自進入生產區域架設臨時線路。裝設電氣設備的人員必須是持證電工,并按規定進行。施工結束后,要負責拆除臨時用電器具,以免留下隱患。

      4.3.6 投入施工使用的起重機械、焊割工具及其他各類器具設備,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經常檢查。各種安全附件必須完好有效,嚴禁使用有明顯缺陷的施工用具。

      4.3.7 因施工需要拉設鋼絲繩、浪風繩,需經本公司有關部門同意,不得隨意損壞本公司各種設施,特別是不能危及本公司交通、供電、供水、供汽、生產管線、重點設備及廠房建筑的安全。

      4.3.8 一切施工作業人員和車輛,都不準無故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從事與作業無關的活動。

      4.3.9 未辦妥手續和落實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嚴禁進入設備內部作業。進入設備(塔、釜、容器等)內作業時,內部照明必須采用安全低壓行燈或外部投光式照明。

      4.3.10 進入施工現場,應按規定戴好安全帽。在進行離地2m以上的懸空危險作業時,安全設施必須可靠有效。禁止在懸空作業時向地面亂丟物件、工具,以防止落物傷人或砸壞設備,造成事故。

      4.3.11 因工作需要打開的樓板、地溝、窨井、蓋板以及新挖溝、坑、孔、洞都要設立明顯標記(夜間要掛紅燈),防止行人墜落。施工結束后要及時進行回填和復蓋。

      4.3.12 要嚴格遵守我公司《設備檢修掛牌安全規定》的有關規定,不準擅自開動或停止屬我公司范圍內的各類機械動力設備,嚴禁跨越運送煤和焦炭等運輸皮帶。

      4.3.13 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設備的擺放必須整齊穩固,并保持道路暢通。拆除的模板、毛竹、腳手板、廢舊設備及廢料要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4.4 事故處理

      4.4.1 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工傷事故,現場人員除積極搶救傷者外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應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督查室,同時按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勞動保護監察部門,同時積極協助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4.4.2 外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參照公司“事故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4.5 外來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外來施工隊伍安全風險保證金制度》(見附件)。

      4.6 凡不遵守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參照“員工獎懲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4.7 本規定由安全督查室負責解釋。

      4.8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第6篇 電力生產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發、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團公司系統的電力生產、多種產業工作應充分挖掘、利用集團公司系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來完成。確需要利用系統外人力資源的,必須采用對外發包工程的方式,嚴禁雇傭臨時工。集團公司系統各對外發、承包工程單位要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規范企業的電力生產、多種產業發、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電力生產工作”是指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有關的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業擴、用戶電力設備的安裝、檢修和試驗、輸煤、除灰等工作。

      “多種產業工作”是指非電力生產為主業的工作。

      “集團公司系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包括集團公司系統主業、多種經營等,隸屬各企業管理的檢修公司、燃料公司、實業公司等二級公司。

      “臨時工”指與企業的雇傭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無固定工作崗位的外來用工人員。

      第三條 集團公司系統對外發、承包工程必須由企業統一管理,嚴禁以車間、班組、部門或個人名義發、承包工程。

      發包工程必須承包給有相關資質和施工能力的單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須由企業統一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范圍。

      第四條 發、承包工程必須依法簽訂合同,簽訂安全協議,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五條 發、承包工程嚴禁“以包代管”。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外出承包工程,在執行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發包方現場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中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專業公司,各基層企業。

      第二章? 發包方的職責

      第七條 發包方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并復印有關見證性材料備案: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安全資質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人員年齡、工種、健康狀況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滿足工程需要;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三)承包方保證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

      (四)承包方施工隊伍超過300人的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安全管理機構、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持有資質證書。

      第八條 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必要時,在承包方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要求。

      第九條 在有危險性的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燙傷、墜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環境污染、電網破壞事故的,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并制訂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核批準后,監督承包方實施。承包方應按有關行業安全管理法規、條例、規程的要求設監護人。

      第十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并簽訂安全協議作為附件。安全協議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方提出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三)承包方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文明生產、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發包方對現場實施獎懲的有關規定;

      (五)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

      (六)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準入手續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職責

      第十一條 必須按照發包方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接受發包方的資質和條件審查。

      第十二條 要積極主動地配合發包方做好技術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的特點,對作業現場可能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組織全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學習要有簽字。

      第十三條 開工前應按照與發包方簽訂的安全協議的要求,認真制定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核批準后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 承包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單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由發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書面提出申請,經發包方廠級領導批準后,指派有關車間、班組配合完成。

      第十五條 承包方施工隊伍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換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工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關系到施工安全及質量的特殊工種人員,特殊情況需要換人時須征得發包方的同意,并對新參加工作人員履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發包方現場安全管理的規程、制度和安全協議明確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承包方必須自覺接受發包方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對發包方提出的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設備的不安全情況,除按規定逐級上報外還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

      第十八條 承包方在開工前要向發包方交納工程總造價的5%作為安全風險抵押金。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承包系統外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交納。

      承包方因違章作業造成設備停運、損壞、火災及人身傷亡等影響安全生產的,按規定接受發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條 承包方在辦理手續時須提供工作人員的名冊,注明所有工作人員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狀況等,并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見證材料以供驗證;提供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登記表。

      第二十條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術性的工作,工作人員年齡不得超過55歲;所有工作人員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職業禁忌癥。

      焊工、起重機械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章? 發、承包工程的現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承包方隊伍進入作業現場前,發包方要對其進行消防安全、電力設施保護及社會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訓和考試完成后,辦理準入手續后,憑證件出入現場。

      證件上應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稱、準入的現場區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要積極做好發包工程的工作票、動火票辦理等事宜,除長期外委隊伍外,發包工程應實行工作票雙負責人制。發包企業工作負責人對現場作業安全措施是否執行到位,施工人員是否在指定時間、區域內工作負責,外包隊伍工作負責人對施工作業的現場組織、協調和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行為負責。

      第二十三條 發、承包方安全監察部門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安全施工,要隨時對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情況,及時糾正,并按規定給予懲處。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的安全監督部門,對本企業外出承包工程的現場,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承包方隊伍嚴重違章作業,導致設備停運等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后果,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進行停工整頓,有權決定終止合同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遇有工程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方施工的,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包方對各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發、承包工程中發生生產事故,不論事故原因,必須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各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訂本企業發、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7篇 發包工程和臨時工安全管理

      (1)生產性企業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2)生產性企業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3)生產性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2)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4)具有二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4)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規定條件;

      2)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

      4)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5)工程開工前,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6)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應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7)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設備、電網事故,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

      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9)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管理關系者除外。

      (9)生產性企業的車間(工地、工區)、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

      (10)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

      (11)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領導。

      (12)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臨時工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時,還必須在工作現場設立圍欄和明顯的警告標志。開

      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臨時工交待清楚并要求臨時工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工。

      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13)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施工企業承建的項目在施工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工程的需要招收部分臨時工,作為補充勞動力,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簽訂正式用工合同。

      2)通過體檢及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

      3)分到施工班組后,由正式職工帶領工作,并納入本企業職工的范圍進行安全管理。

      第8篇 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電力事業的發展和電力體制、經營機制的轉換,在電力生產、基建、多種經營工作中,工程發包、承包、轉包活動日益增多,大量使用包工隊伍和臨時工、民工也是一種 趨勢,給安全管理帶來了新的難度和課題。電力部頒發的《關于安全工作的決定》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電力系統多種經營安全管理規定》都對加強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已經成為電力企業安全工作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由于發包工程和臨時工是電力發展中的一件新事物,對它的安全管理還缺乏經驗和認識,有待于在實踐中作進一步的探索、總結和提高,使其逐步納入規范化的軌道。

      一、 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 實行招投標制度,擇優選擇承包施工隊伍

      實行招投標制度,按照發包工程或項目的特點,擇優選擇承包單位,是發包工程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特別是,選擇施工隊伍時一定要嚴格進行安全資質審查。發包工程的安全資質審查一般應由本企業安監部門具體承擔,對不符合安全資質的隊伍,企業不得錄用,安監部門有否決錄用的權力。著重審查承包單位是否具備下列必備條件:

      (1) 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和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2) 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記錄。

      (3) 具備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特種作業人員)。

      (4) 具備滿足工程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構、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5) 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必須設有兼職安全員。

      (6) 具有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辦法。

      對以上內容的審查工作可以采用詢問、查驗文件資料的方式進行,必要時還應進行走訪調查摸底,甚至進行考核。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特別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承包單位的弄虛作假;二是說情求情。因此,負責審查把關的安監部門和人員要經得住考驗,堅持從嚴審查、全面考核,實事求是地擇優選擇外包施工隊伍。

      (二) 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所有發包工程,甲、乙雙方在簽訂工程合同時,都必須簽訂作為合同附件的安全協議。或在合同中明確工程的安全、質量目標以及雙方必須承擔的安全責任和義務,作為對具體工程進行安全管理,且有法律效力的依據。

      1. 發包單位(甲方)一般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1) 對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認其符合各項安全要求。

      (2) 開工前對承包單位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應指定一名專職安監人員負責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3) 督促承包單位做好開工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考試工作,并進行必要的抽考和驗證。

      (4) 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事故及有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的,應事先要求和督促承包單位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

      (5) 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承包單位召開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例會,及時向承包單位傳達上級部門和電力系統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通報,并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

      (6) 發包單位的安監部門有權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承包單位作出處罰直至提出終止合同的要求。

      2. 承包單位(乙方)一般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1) 必須遵守發包單位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接受發包方的安全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發包單位安全部門匯報工作。

      (2) 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人員,形成安全管理網絡,做好現場安全監察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在施工現場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 工程開工前,承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位和考試成績須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凡增補、更換工種的,在上崗前也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

      (4) 開工前必須自上而下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5)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要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6) 對復雜的、危險性大的施工項目,應編制單獨的安全施工措施,對大型工程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單位審查合格后貫徹實施。

      (7) 在工程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在搶救傷員的同時必須妥善保護現場,立即向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必須認真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等。

      發、承包雙方除了要履行好上述職責以外,還須認真落實合同中規定的雙方應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的其他事宜。在工程合同或安全協議中,除了必須明確發承包雙方的安全職責以外,還必須明確發生事故后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安全獎罰規定和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提取。安全施工保證金一般按施工管理費的30%預留和提取,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則扣除50%。

      (三) 強化安全教育

      承包單位絕大多數是非電力系統單位,對電力系統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特點往往認識不足,因此,除了承包單位必須自身加強安全教育,發包單位要督促承包單位搞好安全教育以外,發包單位根據電力系統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具體工程的特點對承包單位(特別是非電力系統承包單位)的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教育的內容主要有:

      (1) 電力系統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特點,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等。

      (2) 工程概況、施工特點和安全管理要求。

      (3) 工程(工地)施工區域內主要危險作業項目和場所,安全注意事項。

      (4) 電力系統發生的有關典型事故及宣傳力度,經常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營造濃厚的安全施工氣氛,這是發包單位加強對承包單位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和有效手段,也是發包單位的重要職責。

      (四) “抓兩頭,顧中間”

      “抓兩頭”,即抓工程項的開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發包方要嚴格審查和控制開工條件,只有具備必要的開工條件之后,才能同意開工。“抓兩頭”主要內容是,開工前的各項手續齊全,經審查均符合要求,施工的技術安全措施已落實,承包單位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考試已完成等等;工程竣工后,必須經過驗收,驗收時,必須要安監部門的代表參加,主要檢查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有無違反安全規程和違反合同安全條款的問題,是否發生和存在安全、質量問題,進行安全考核,結清安全保證金等。

      “顧中間”,就是要抓好發包工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杜絕“以包代管”。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要對工程項目及其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進行全過程的檢查、督促、指導和服務。對于一個大型的電力工程,往往有好幾支甚至幾十支施工隊伍,施工隊伍和施工人員進出工地很頻繁,在施工周期內,安全施工管理,往往時緊時松,安全施工情況時好時壞,因此,必須要對發包工程實行動態安全管理,對施工工地要加強動態檢查,對承包單位的安全施工,要動態考核,對承包單位的資質也要動態管理。

      二、 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一) 目前存在的問題

      從電力系統近幾年來統計的情況來看,臨時工的人身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的一些問題。

      (1) 人員的素質得不到保證。如使用的臨時工文化程度低、年齡偏大、不作體檢等。有的臨時工連生產現場的標牌、警示牌都不認識,造成誤碰設備、走錯間隔而產生設備和人身事故。

      (2) 管理上有放任自流的傾向。有的單位對招來的臨時工不培訓、不進行安全教育,在作業前又不進行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和作業界限的交待,失之管理又盲目使用,在各類事故通報中有許多血的教訓。

      (3) 用工管理上尚有許多薄弱環節和漏洞。《勞動法》實施以來,有的單位沒有很好地貫徹和執行,對使用的臨時工不簽合同,不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一旦發生事故時,就處于被動的局面。

      (二) 采取有效手段,做好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抓好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是我們電力企業安全管理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以往的教訓和經驗來看,我們應該抓好以下幾項關鍵工作。

      (1) 要保證錄用臨時工的素質。就素質來講,首先要保證政治素質,企業中應對錄用人員了解其以前的社會經歷、思想狀況,堅決排除不合適人員進入電力企業作業;其次,要保證錄用臨時工的文化素質,就目前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要求和電力企業屬于高技術且對社會關系密切的行業要求來講,對錄用人員的文化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初中畢業,對特別簡單的工作錄用人員可以適當放寬;第三,要保證錄用臨時工的身體素質,在正式錄用前,一定要對臨時工進行必要的體格檢查,對有色盲、恐高癥、高血壓、心臟病、各類傳染病等的人員要嚴格把關,不得錄用。此外,不得錄用童工和屬于退休年齡以上的人員。要達到上述要求,需要企業有關管理部門的合作、配合和共同把關。

      (2) 嚴格管理,把臨時工納入企業正常管理工作的范圍。企業一旦錄用臨時工,要簽訂用工合同,在管理上也應當納入企業正常的管理工作范圍。首先,要對臨時工按工種的性質和工作范圍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術培訓,原則上用在什么崗位就應接受相應崗位的技能和安全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符合條件者上崗;其次,要進行嚴格的安全學習和考試,完成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檔案,做到持證上崗;第三,要明確臨時工的歸口管理部門,從錄用程序、錄用標準,到錄用后的教育、培訓和上崗要求等,企業要有一套規范性的標準或制度;第四,要保護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做好臨時工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工作。

      (3) 做好臨時工的現場管理和動態考核工作。臨時工從某種解度來說,是企業的補充用工,與技術工種相比,一般素質較低,因此必須做好現場工作過程的監護工作。以往,有些企業對臨時工缺乏現場的監護、教育和管理,曾發生過許多人身傷亡事故。有些事故是擴大臨時工工種范圍,又失去必要工作監護造成的;有些工作本因由技術工種來做的也拉臨時工來做,事故教訓極為深刻。此外,必須加強對臨時工的動態考核,對工作表現不好,不服從管理和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臨時工要堅決予以辭退,排除安全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同時,要關心臨時工的思想、生活等問題,為臨時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學習、生活氛圍,消除低人一等的思想。企業中有些職工也要改變對臨時工的歧視態度,共同為安全生產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三) 要嚴格控制計劃外用工,改變用工的形式和辦法

      根據統計的數字來看,目前企業的臨時工已占用很大的比例,且某些工種基本上已由臨時工來承擔,有些臨時工所掌握的技術已有一定的水平,導致在關鍵時刻出現“要挾”或“出難題”的情況,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一方面,我們必須正本清源,嚴格控制和掌握臨時工的數量和質量;另一方面,要加強職工崗位職責的管理,消除少數職工“只看不干”的傾向。與此同

      時,與長期臨時工可以使用外包隊伍的辦法來處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關系和安全責任,以利于加強管理。

      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8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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