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管理規定
1 項目部應在項目管理計劃中列入臨設管理內容,并通過業主審查,經項目所在地方政府批準。
2 各施工分包商應在總承包商總圖規劃方案的規劃基礎上完成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分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經過總承包商的審查,協調各施工分包商之間的銜接關系。
3 施工分包商對施工臨時用地、用水、用電的管理應遵守總承包商《施工現場總圖管理規定》
4 施工分承包商進場前應向總承包商提交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和臨時用地、用電、用水一覽表(可隨“施工組織設計”一并提交),其中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臨時用地面積大小、位置、標高等要求;
b) 臨時用電量大小、用電設備數量及其位置要求,臨時電纜架(敷)設方位、走向及要求;
c) 臨時用水量大小、位置、水管敷設情況,污水的處理辦法及排放量;
d) 臨時建筑物的規格、結構形式、主要建設方案;
e) 道路交通走向。
5 施工分承包商的臨時倉庫、臨時堆場可根據總承包商的規劃,盡量利用永久倉庫或永久堆場,節省工程費用。
6 原則上不允許施工分承包商利用永久建筑物作為臨時設施使用,當施工分承包商確需短期使用時,必須書面向總承包商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能使用,且不得影響正式交工。
7 現場施工臨時用水、用電,如果業主有條件提供時,應由總承包商與業主辦理手續,并進行臨時用水、用電的管理。通常由總承包商安裝計量儀表,并向業主支付水、電費用。
8 施工分承包商施工區域內的臨時用水、用電由施工分承包商接管、接線,安裝計量儀表,并向總承包商支付水、電費用。
9 臨時停水、停電造成的損失,分別由造成停水、停電的責任方承擔。
10臨時用地、用水、用電的提供和使用,應由有關方簽訂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