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醫院病歷管理規定4
第五醫院病歷管理規定(四)
1、為了加強醫院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2、醫院由醫務科病案室專職人員,具體負責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3、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住院病歷在運行過程中,由病區護理組保管;患者的檢驗報告、影響報告、病理報告等結果收到24內歸病歷中;患者出院后的病案,由病案室收集,經登記、分類、統計后歸案。
4、各科室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5、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必須填寫申請單,經醫務科審批通過后,到病案室登記,現場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6、運行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本科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7、醫院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8、醫務科負責受理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者近親屬代理的人,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病歷資料的,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10、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11、受理復印病歷資料申請后,如果是運行病歷,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12、受理復印運行病歷申請后,由醫務科通知病區,將需要復印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到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復印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病案室加蓋證明印記。
13、醫院復印病歷資料,按照物價部門規定收費。
14、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務科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主觀病歷。封存的病歷由醫務科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15、病案的查閱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