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檢維修管理規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定了公司檢維修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檢修安全通則以及檢修完工后的處理等相關事宜。
1.2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的安全檢維修工作。
2管理職責
2.1本標準所列業務歸口安全環保部,在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的領導下行使管理、考核職能。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檢修組織與管理
3.1.1加強檢修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安全組織、安全任務、安全責任、安全措施“四落實”。
3.1.2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和《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3.1.3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安全負全面責任,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3.1.4抓好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預測分析(即風險評價),找出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預防措施。
3.1.5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和《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要求,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
3.1.6《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按公司《各種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qg/tyci16.27-2010,最新版,下同)中的3.5設備檢修作業執行。
3.2檢修安全通則
3.2.1根據《檢修任務書》和《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要求,生產單位要對檢修的設備、管道等進行工藝安全處理。
3.2.2檢修單位與生產單位共同對工藝安全處理等情況檢查確認后辦理交接手續。不經生產負責人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3.2.3從事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公司《各種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的“3.1動火作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3.2.4高處作業,必須執行公司《各種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的“3.3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2.5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3.2.6檢修的設備、管道與在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3.2.7在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3.2.8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3.2.9在生產、儲存危險化學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保持與化工操作工人的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品或緊急停車的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3.3檢修準備
3.3.1檢修轉動設備前,轉動設備上的電器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拆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
3.3.2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3.3.3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3.4焊接作業
3.4.1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前,對動火點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非專業人員禁止從事焊接作業。
3.4.2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3.4.2.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具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3.4.2.2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在主要裝置、橋架及易產生火花裝置的上風側等處放置,禁止倒置,乙炔氣瓶不得臥放,瓶內氣體使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
3.4.2.3乙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3.4.2.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3.4.2.5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不小于5 m的安全距離,與明火點應保持10 m以上的安全距離。
3.4.2.6高壓電源線及工藝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氣瓶。
3.4.3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3.4.3.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3.4.3.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有妥善接地或接零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3.4.3.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二次線必須單獨設立,不允許與管線、管橋、管架、設備和暖氣等非焊接設備搭接。
3.4.3.4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焊割)作業時,要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措施。
3.4.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3.4.5在多人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3.4.6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3.5受限空間作業
3.5.1進入或探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為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執行公司《各種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的“3.2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3.5.2進入受限空間之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隔絕,并進行清洗、置換等有效處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內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5.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受限空間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3.5.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及檢修人員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受限空間。若要繼續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手續。
3.5.5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聯絡。
3.5.6受限空間作業應根據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3.5.7受限空間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使用12v以下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3.5.8嚴禁在受限空間作業外投擲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氣或富氧空氣吹風。
3.5.9在受限空間動火作業,除執行本規定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具留在設備內。
3.5.10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受限空間作業證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
3.6盲板抽堵作業
3.6.1盲板抽堵作業必須執行公司《各種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3.4盲板抽堵作業”的有關規定,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3.6.2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3.6.2.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3.6.2.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6.2.3盲板由各生產車間保管、使用。
3.6.2.4要指定專人負責盲板抽堵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6.2.5盲板抽堵必須核準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的盲板抽堵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堵盲板而發生事故。
3.6.2.6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堵盲板,應在系統卸壓時保持微正壓,以防空氣吸入。
3.7 高處作業
3.7.1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 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必須執行公司《各種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的“3.3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7.2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3.7.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登高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3.7.4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3.7.5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3.7.6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現場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3.7.7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
3.7.8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3.7.9遇六級以上的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時,除非生產緊急等情況應停止高處作業。
3.8起重吊裝作業
3.8.1從事起重吊裝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執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公司《各種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的“3.6吊裝作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3.8.2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 t的重物和土建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或吊裝物體雖不足40 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應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3.8.3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規定統一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符合標準的安全帽
3.8.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確認許可,不得將生產性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3.8.5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3.8.5.1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3.8.5.2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3.9斷路作業
3.9.1斷路作業必須執行公司《各種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的“3.8斷路作業”的有關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9.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3.9.3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安全。
3.9.4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夜間應懸掛紅色警示燈。
3.9.5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負責迅速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志、圍攔、警告牌、紅色警示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然后由安全環保部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正常交通。
3.10動土作業
3.10.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動土作業必須執行公司《各種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3.7動土作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
3.10.2動土作業前必須摸清地下情況,向作業人員作好安全交底,并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3.10.3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3.10.4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與有關化工操作人員取得聯系,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3.10.5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上的內容進行,對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審核手續不全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10.6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懸掛紅色警示燈。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3.10.7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掘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3.10.8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
3.10.9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
3.10.10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撤出施工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3.10.11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1檢修完工后處理
3.11.1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
3.11.1.1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3.11.1.2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堵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
3.11.1.3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11.1.4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3.11.2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屬單位及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機和聯動試車,驗收后辦理交接手續。
3.11.3投料開車前,崗位操作人員認真檢查確認維修部位和安全部件,保證其安全可靠、儀表管線暢通。
3.11.4生產崗位交接班時,操作人員必須將檢修中變動的設備、管道、閥門、電氣、儀表等情況相互交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