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職 責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企業電力生產過程中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工作的職責,明確集體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內容與方法,強化集體企業的檢查與考核,特編制本規定,集體企業安全監察質量部負責集體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二條 各級機構管理職能
(一)安全監察部是負責集體企業安全監察的職能部門,建立健全集體企業系統安全監察網絡,各安全監察機構應符合人員數量、人員條件、專業搭配與生產、基建、施工安全監察任務相適應的規定,專業搭配合理,分工明確,有完成安全監察任務所必須的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在業務上受市公司安監部門的領導。
(二)集體企業下屬各生產單位應設專責安全員,其業務上受集體企業安全監察部領導。專責安全員的任免,應征得安全監察部的同意或認可。
(三)各班站應設兼職安全員,兼職安全員應由對安監工作認真負責的人員擔任,密切配合班站長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本單位專責安全員指導。
(四)集體企業安全監察部對公司各單位、部門執行規程、制度和“兩措”計劃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監督檢查。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調查,對電力建設和電力生產實行的全過程,以及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監察,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第三條 各級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職責
(一)各級安全監察人員負責監督本單位、班組各級人員安全職責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的貫徹執行,檢查、指導本單位及班組開展安全活動,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二)負責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設施狀況,重點負責監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機具、登高工具的管理和定期試驗工作。
(三)參加和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檢查、事故調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執行。
(四)負責組織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制定、落實和監督工作。
(五)分析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對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時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發出《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
(六)對涉外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會同公司有關部門辦理實行“重大隱患確認和撤消程序”,督促問題及時解決。
(七)負責管理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并按規定審查上報。應用通報、快報等形式對有關事故進行反饋,配合有關部門應用各種形式和辦法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第四條 安全監察的程序
(一)在計劃內的工程,施工作業前,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必須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綱要)編審標準》的要求,具備現場標準化作業指導書以及設計綱要和施工方案(措施),并按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單位(部門)。
(二)集體企業下屬單位分管領導在審批施工作業方案時,根據工程特點,如有必要,應選派現場工程項目技術總協調,施工作業單位應指定安監人員,對施工作業的全過程進行安全監察。
(三)一個單位有二個及以上班組在同一作業現場作業時,根據作業范圍、作業環境、作業條件等因素,施工作業單位應派出安全員擔任現場“安全總監”。
(四)二個及以上單位多個班組在同一作業現場作業時,除施工單位應派出安監人員外,安全監察部應指派一名“安全總監” (可由安監部門派出或指定單位安全員擔任)。
第五條 安全監察人員在實施安全監察職責及內容
(一)監督、檢查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危險辨識開展情況和人員到位情況,杜絕管理性違章;
(二)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布置情況,消除設備、環境安全隱患;有無裝置性缺陷和人員行為性違章;
(三)監督、檢查作業人員嚴格執行規程制度、作業指導書,防止作業人員行為性違章;
(四)監督、檢查施工、安裝工藝、質量和反措執行等情況,防止出現設備缺陷和安全隱患;
(五)在技術上、業務上對作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六)講解、宣貫安全工作規程及兩票。
第六條 安全監察的范圍和要求
(一)各級安全監察人員應按照《江西省電力公司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生產現場到崗到位實施辦法(試行)》、《江西省電力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監督規定(試行)》、《江西省電力公司反違章工作規定(試行)》和《各級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下生產現場工作規定(暫行)》要求,深入生產現場,對本單位所管轄范圍內的生產、基建等項目進行全方位、全過程地安全監察。
(二)各級安全監察人員對本單位所管轄范圍內的電氣設備及本單位管轄的用戶側進線、電氣設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監察和檢查。
(三)凡是新入公司員工的轉正定級、上崗和員工轉崗前必須經過與本專業相適應的《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嚴格考試并記錄個人培訓檔案。
第七條 安全監察到崗到位工作要求
(一)集體企業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應至少每季度深入生產現場3次,并在以下情況下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 220kv及以上主變壓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變電站全停作業。
3. 220kv及以上重要聯網線路重大異常處理。
4. 同一工作現場或同一施工任務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達到80人。
5. 江河大跨越施工。
6. 大型集中搶修。
(二)集體企業分管生產副總經理應至少每月深入生產現場4次,并在以下情況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 110kv及以上主變壓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高壓斷路器大修;
3. 110kv及以上變電站全停作業或復雜作業;
4. 110kv及以上重要聯網線路重大異常處理;
5. 特殊桿塔組立;
6. 大型構件吊裝;
7. 特殊跨越(鐵路、高等級公路、通航河流、110kv及以上帶電電力線路);
8. 臨近帶電體施工;
9. 同一工作現場或同一施工任務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達到60人。
(三)集體企業安監部每周至少深入生產現場巡查2次,技經部等職能部門應至少每周深入管轄的生產、施工現場巡查1次。在以下情況下相關職能部門應到現場巡察作業情況:
1. 35kv及以上主變壓器大修吊芯。
2. 110kv及以上斷路器大修。
3.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高處作業;
4. 大型腳手架(跨越架)搭設;
5. 起重機接近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
6. 多工程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
7. 同一工作現場或同一施工任務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達到40人;
8. 在變電站同時作業單位三個以上或專業班組3個以上。
(四)集體企業所屬各基層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并在以下情況下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 110kv及以上隔離開關、斷路器、互感器、變壓器停電檢修、試驗。
2. 110kv及以上主變、母差保護的調試和試驗工作。
3. 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保護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如聯切、聯跳、遠切、自投、減載、失靈)保護的校驗工作。
4. 變電站全部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30人。
5. 新建變電站主設備安裝、構架組裝、母線安裝工作。
6. 組立桿塔和架線工作。
7. 停電檢修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30人的其他工作。
(五)集體企業所屬各基層單位分管生產副經理應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并在以下情況下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 110kv及以上隔離開關、斷路器、互感器、變壓器停電檢修、試驗。
2. 110kv及以上主變、母差保護的調試和試驗工作。
3. 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保護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如聯切、聯跳、遠切、自投、減載、失靈)保護的校驗工作。
4. 變電站全部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20人。
5. 新建變電站主設備安裝、構架組裝、母線安裝工作。
6. 組立桿塔和架線工作。
7. 停電檢修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20人的其他工作。
(六)集體企業所屬各基層單位專職安全員應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并在以下情況下應到現場巡察作業情況:
1. 110kv及以上隔離開關、斷路器、互感器、變壓器停電檢修、試驗。
2. 110kv及以上主變、母差保護的調試和試驗工作。
3. 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保護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如聯切、聯跳、遠切、自投、減載、失靈)保護的校驗工作。
4. 變電站全部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10人。
5. 新建變電站主設備安裝、構架組裝、母線安裝工作。
6. 組立桿塔和架線工作。
7. 停電檢修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10人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負責人、安全監護人(現場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監督工作,確保人員到位、措施到位、執行到位、監督到位。
(八)項目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安全監理管理辦法》要求,對重要及危險作業工序及部位進行旁站監理。
第三章 安全監督考核
第八條 對于因專業或項目分管(部門)不落實技術措施的或可能釀成重大事故的隱患,按有關規定發出“安全監察通知書”,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限期整改,釀成事故者,按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考核或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發生過“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或嚴重不安全現象及行為的單位和有關人員,安全監察質量部有權取消其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評先”資格。
第十條 發生過未遂事故和六級及以上事件的主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監察質量部有權取消其本單位和個人的“評先”資格。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一條 本標準的實施情況由安全監察質量部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公司分管領導對安全監察質量部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按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