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房屋租賃轉讓管理規定
小區房屋租賃、轉讓管理規定
為保障房屋租賃、轉讓管理秩序,維護業主的正當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以及房屋租賃、轉讓法律規定,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房屋租賃雙方必須按公安部第24號令《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市公安局《關于加強暫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通知》和雨花區政府《關于切實加強私有房產稅收管理的通告》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房屋租賃雙方必須到管理處辦理租賃手續:出租物業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處,填寫《房屋租賃申請登記表》,并須將與承租方簽訂的租房協議及承租方的有效證件復印件交管理處備案,業主對物業仍負有連帶責任。
三、業主應向承租人告之“業主公約”及業主手冊中本小區的各項有關規定的內容,承租人應遵守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小區的各項規章制度,承租戶應按規使用物業。
四、物業出租時,水電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可由承租人交納,如承租人未能按時繳納相關費用時,業主將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業主承擔相關費用的,從其約定)。
五、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前一周內到管理處確認是否續租,若租賃終止,承租方搬離小區時,須由業主到場方可搬離。
六、物業轉讓時,轉、受雙方都應到管理處辦理轉讓后的物業管理服務手續,轉讓方應將“業主公約”、“業主手冊”、“房屋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等物業資料移交受讓方,結清轉讓前應由轉讓方付清的費用,辦理“維修基金”結算過戶手續。管理處未同新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原業主仍對其物業負有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