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業廣場店鋪商品質檢管理規定
商業廣場店鋪商品質檢管理規定
第1條 商場要求所有經營商品必須是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商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商戶須提供廠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授權書、商品的商標注冊證和商品的質檢報告書'五證'。
第2條 新品上柜必須提前報商場營運部價格管理員,經商場營運部批準后才能上柜經營。商場嚴禁私自上貨及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否則,一經發現商場有權終止合同,強制商品撤柜,經營假冒偽劣商品的店鋪需承擔5000-20000元的違約金,商場保留追訴經營商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對商場信譽造成損失的權利。
第3條 若政府有關部門或權利人提出了經營商戶銷售的商品有商標侵權或質量問題,商場可立刻將該商品撤貨,并暫時保管;若經營商戶能證明其商品的合法性,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后,商場可以恢復該項目在店內的陳列銷售。商品撤離期間的損失由經營商戶負責,撤離商品于保管期內的費用由經營商戶承擔;若該商品確實存在問題,經營商戶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責任外,還需承擔商場由此造成的經濟及名譽損失。
第4條 經營食品、副食品、餐飲必須有衛生許可證、質檢合格證、營業證,營業人員必須有健康證;經營家電、燈具、飾品等商品必須按國家規定備齊相關證件。否則,不允許經營。
第5條 推行信譽卡制度,必須主動給顧客開據售貨憑證,憑證開據規范,項目書寫齊全,不允許以任何接口拒開售貨憑證,發現一次處罰200元。
第6條 認真執行、兌現商場的售后管理制度的承諾,和今后商場陸續出臺的其他承諾,不準以任何借口拖延、刁難、坑害、欺騙消費者。否則,商場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嚴重者商場給予封鋪1個月的處罰,以及取消其合同優先續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