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計算機管理使用規定
科技公司計算機管理使用辦法
為了更好的、合理的利用資源,樹立愛護公司財物的意識,現將公司計算機管理、使用辦法規定如下:
1、公司購買的臺式計算機和便攜式計算機屬固定資產(辦公設備)由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
2、公司各部門按計劃和需求提出使用申請,申請表由部門經理填寫;如需購買由綜合辦公室報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批準。部門計算機領用見流程圖。
3、公司固定資產(辦公設備)的采購由商務部負責。
4、計算機的使用申請、采購、驗機、入庫、付款必須按操作流程辦理,操作流程如下:
綜合辦公室申請 商務部采購 行政副總經理
技術開發部驗機
綜合辦公室入庫財務部付款
5、公司各職能部門人員、開發部人員配備臺式機;市場部、工程部配備相應的便攜機或臺式機(市場部各大區可根據情況配一臺筆記本計算機)。
6、各部門內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計算機調配,調配后必須到綜合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公司計算機的統一調配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在需要整體調配時,各部門負責人應積極配合綜合辦公室的工作。
8、計算機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開發部維修人員,不得擅自處理。
9、如發現計算機損壞應及時通知綜合辦公室,其損壞程度和是否需要外修,由開發部維修人員確定;如需外修,在綜合辦公室填寫維修申請表按相應程序辦理。
10、使用人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用,并妥善保管。對計算機在使用或攜帶中的任何損壞和丟失盜搶,使用人負有直接責任,并將負責全部或部分賠償。
11、因保管不當發生丟失盜搶情況的,使用人需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由公安機關出據證明及使用人寫明情況匯報;如不能破案返還的,使用人將按該計算機折舊價格賠償,折舊價格由財務部依照有關規定出據;如返還后出現損壞的,按人為損壞處理。
12、因保管或使用不當致使計算機損壞,視情節分人為損壞和使用中損壞。凡人為損壞的(如磕、碰、摔和非規范操作),使用人按維修費賠償。凡使用中損壞的可分為保修期內和保修期外。保修期內損壞的公司以教育為主,不做賠償處理;保修期外損壞的,按計算機購買年限進行賠償。購買一年以內的(減去保修期、含一年),按維修費的50%賠償;購買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減去保修期、含兩年),按維修費的40%賠償;購買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減去保修期、含三年),按維修費的30%賠償;購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減去保修期、含五年),按維修費的20%賠償;購買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減去保修期、含十年),按維修費的15%賠償。
13、員工離職或調離原部門時,原使用人按交還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