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確保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檢測任務的順利完成,確保取樣化驗人員安全,杜絕人員中毒、傷亡等安全事故發生,須對取樣分析作業進行安全控制,特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使用于品質化驗中心所屬范圍內發生的取樣、分析作業活動。
3 定義
本管理規定,是指動火、受限空間取樣、分析化驗而提供的室內外環境安全及工作活動安全而制定的安全管理規定。
4? 取樣安全管理
1、取樣前,根據所取樣品性質準備取樣工具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如果現場環境惡劣,沒有安全保證,可停止采樣操作,并通知生產調度和崗位人員,凡發生以下情況應停止采樣并立即與調度聯系:
(1)取樣現場通道發生障礙。
(2)無崗位操作工的配合監護。
(3)雷電、暴雨、濃霧、冰雪天氣或風速超過六級以上的氣候條件。
3、取樣作業時必須兩人同往,由運行部所在崗位當班操作工進行監護。取樣前應聯系好崗位操作工一同前往,操作工監護,同時告知當班班長。
4、動火、受限空間從事采樣作業時,應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站在上風口采樣,須有一人監護,確保安全后方可作業。
5、登高采樣上下階梯時,一手扶梯,確保安全。
6、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數據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7、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的,選配檢測設備要與風險分析出的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與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必要時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
8、對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易燃易爆容器及場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反應器、塔、釜、槽、罐等)的入口,必須實現取樣現場有人監護、并有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5 分析安全管理
1、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的氣體取樣檢測分析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確保檢測儀器定期檢測,保證其完好性。
2、環境要求:操作室應具有良好的通風及排風通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防爆設施,給水排水滿足需要。疏散通道暢通,保證發生意外時,人員順利疏散。
3、對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樣品要單獨存放,遠離火源及高溫設備,嚴格管理。樣品多時應集中存放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排風通道,應使用防爆電器,安裝防爆開關的分析室。
4.化驗員工作期間按規定勞保穿戴整齊,進入裝置區及上罐取樣嚴禁攜帶無關物品進入。
5、取樣檢測要在規定時間內分析完成,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6、化驗員要熟悉分析室內消防器材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品質化驗中心
2023年5月8日
第2篇 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動火作業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第3篇 固定動火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固定動火區域動火作業。
3.內容
3.1動火類別
3.1.1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拆除設備的部件、管線修補工作。
3.1.3自給設施的制作、維修。
3.2固定動火作業區域的劃分條件和要求:
3.2.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3.2.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15米。
3.2.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2.4正常生產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可能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此時固定動火區內嚴禁動火。
3.2.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3禁火區
除規定固定動火區外其他地點
3.4動火原則
3.4.1曾用于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凈。
3.4.2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可動火可不動火的維修任務,不得隨意在固定動火區隨意動火。
3.4.3清除周圍的易燃、易爆物,現場配置滅火器,保證滅火器的有效使用。
3.4.4動火周圍的下水井、閥門井、地溝等清除易燃物后,并采取覆蓋隔離。
3.4.5嚴格按照《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動火作業。
3.4.6動火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一人單獨操作,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其他
4.1固定動火區域審核部門為公司安全環保部。
4.2固定動火區域有效期為半年,到期安全環保部人員對現場進行危險危害辨識,對符合要求的進行批準。
4.3固定動火區域內的機械及電氣設備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備件及其他工具放置整齊,安全環保部人員將不定期進行檢查,對違規現象將進行處罰。
第4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5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 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 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
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
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
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
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
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6. 作業單位應根據工業動火風險識別的結果編制作業方案,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風險,均應在作業方案中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
油氣生產
一、二級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一級及特殊工業動火還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7. 在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作業單位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
8.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9.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安全管理部門對核發的《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作業延期和 。
1.工業動火作業實行一處一證,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2. 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可申請延期。
申請負責人、批準人應重新核查,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作業人身體狀況、作業環境,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 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立即取消工業動火作業,終止作業許可。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3.工業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發現危及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6.事故、災害狀態下。
第十一條 在工業動火作業中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責任:
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即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危險狀況;2. 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3.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4.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2. 負責作業前對動火作業涉及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作業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單位。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作業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要配備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7. 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3.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 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6. 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7. 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機具要求
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一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3.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并實行鎖定管理;
與動火施工相關的設備、設施由屬地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
5. 距動火點15米內的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氣體檢測要求
1. 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中應明確氣體檢測方式和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未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
2.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必須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進行檢測分析。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4小時。
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5%(v/v);
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2%(v/v)。
5.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第二十四條 高處動火作業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
4.1.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
1. 進入有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受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有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2. 有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氧含量為1
9.5%~23.5%,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動土作業中動火作業
1.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6篇 動火安全管理規定怎么寫
1.動火管理的范圍
1.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1.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1.3打磨、噴沙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2. 動火的審批2.1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錢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 2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
2. 3《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 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3.1動火前應整體考慮,如有威脅到的相鄰部門及其他,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 2動火前應備好滅火器材。
3. 3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 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3. 3動火現場5m之內應達到無易燃物,動火器具設施應擺放規范,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能夠迅速撤離。
3. 4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3. 5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佩戴安全帶。
3. 6動火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
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動火。
3. 7動火完畢,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3. 8乙炔瓶和氧氣瓶必須按規定存放。
3. 9動火結束,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 10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動火期間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必須指定代理人。
第7篇 豐華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大廈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需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大廈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管理公司接到申請后二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訂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用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前'八不';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至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公司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第8篇 煉鋼廠動火管理規定
一、 總 則
為了進一步規范煉鋼廠動火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集團公司動火安全管理》的要求,結合煉鋼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等級劃分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動火作業。
1、一級動火作業
⑴禁火區域;
⑵油罐、油箱、油槽車,儲存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⑶各種受壓設備;
⑷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⑸與焊、割作業有明顯抵觸的場所;
⑹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⑺油庫(站)、變配電所 (站、室)、液壓站(設備本體、管道管路)、電纜遂道、易燃易爆物資生產儲存加工場所、皮帶通廊(保溫材料為可燃物)、填料式冷卻塔、高層建筑、人員密集場所;
⑻aq 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規定的特殊動火作業;
⑼其它遇明火易發生火災事故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
⑴皮帶通廊(保溫材料為非可燃物);
⑵新、老空壓機站區域(不包括各種受壓設備)
⑶除一級動火作業以外,其它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除一級、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都屬于三級動火范圍。
(二)《動火證》審批程序
1、《動火證》由施工單位提供,必須使用集團公司安監部統一編制的《動火證》。
2、一級動火作業審批辦法: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區域車間分管領導(改、擴建項目由改造辦分管主任)初審簽字,經安全科復檢簽字后,報分管廠長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審批辦法: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區域車間分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安全科審批。改、擴建項目中的二級動火作業由改造辦專責審核,改造辦分管主任審批。
4、三級動火作業的審批辦法:三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區域的點檢員或區域負責人現場檢查確認簽字,車間安全員(改、擴建項目由改造辦專責)審核,車間分管領導(改、擴建項目由改造辦分管主任)終審批準。
5、節假日、雙休日、夜班期間,原則上禁止一、二級動火作業。如生產或檢修需要必需進行動火作業時,夜間一級動火作業,車間設備主任必須到現場確認,而后由車間點檢員在《動火證》審核欄簽字,車間設備主任代廠領導負責終審批準,車間設備主任到現場進行動火作業監護,待安全科人員及廠領導到廠后簽字。
三、《動火證》簽訂要求
1、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三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
2、施工動火單位人員持辦理好的《動火證》到動火區域,車間點檢員或區域負責人(工段長、作業長、班組長)向施工動火單位人員交代本區域內的危險因素,施工動火單位人員同車間點檢員、區域負責人,共同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可靠后,在《動火證》中“同意動火開始人”處簽字方可動火。改、擴建項目由改造辦專責到現場確認并簽字。
3、動火過程中,施工單位要設監護人、車間要設檢查人,做好全過程的監護工作。一級、二級動火作業車間安全員要對動火作業項目進行監管。
4、動火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人員找到該動火作業項目點檢員及該區域崗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現場情況,確認無遺留火種后,在《動火證》中“同意動火結束人”處簽字,施工動火方可結束。將《動火證》第1聯返給安全科。施工改造區域由改造辦項目管理人員到現場確認并簽字。
四、《動火證》管理要求
1、《動火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2、《動火證》必須由動火執行人或動火單位的現場監護人(負責人)保管隨時備查。
3、《動火證》的動火期限,必須準確填寫動火審批時間和結束時間。
4、一份《動火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證》上簽字。
5、動火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花、焊花濺落、飄散措施。
五、動火作業現場的管理
1、動火作業前在線車間必須將動火區域的安全狀況、危險因素、安全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進行告知、交底。施工單位應及時傳達給具體施工人員。
2、施工單位作業前必須將動火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清理干凈,嚴禁用紙箱、篷布等可燃物作擋火板,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3、動火作業期間,現場不得設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如有使用必要,用后必須將現場清理干凈后方可作業,嚴禁同一部位動火作業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交叉進行。
4、多層動火作業,上層必須保證下層部位設備、材料、人員的安全,地面作業必須保證地下部位的設備、材料、人員安全,上、下層必須做好多層監護。高空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焊花、火花,噴濺及墜落的措施。
5、動火作業現場應根據作業性質配備相應類型的滅火器材。
6、在靠近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淋滅火消防設施的部位動用明火作業, 應采取措施, 防止設備非火災條件下啟動。
7、電焊、氣焊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氧氣瓶、乙炔氣瓶應分開放置,間距在 5 米以上,氣瓶距火源10米以上,乙炔氣瓶應有防傾倒支架;
②氧氣瓶、乙炔氣瓶壓力表必須完好,乙炔氣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氣瓶與軟管連接處要牢固,防止脫落;
③嚴禁液化氣罐替代乙炔氣瓶使用;
④電焊機線路應按用電規范執行;
⑤動火過程中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監護,防火巡檢人員和作業區域工作人員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消除。
8、動火區域的車間安全員、工段長、點檢員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區域動火過程中的安全防火工作負責,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證》。對《動火證》審批手續不完備,現場防火措施不落實或存在安全防火隱患的作業,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和義務。
9、動火作業完成后,施工單位動火監護人同車間點檢員及該區域崗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現場情況,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動火作業現場。
六、固定動火點管理
1、由于檢修作業必需,長期在一個固定區域從事檢維修、加工的三級動火作業可設立固定動火點。
2、固定動火區域動火作業實行每月審批《動火證》。固定動火點的《動火證》應在“動火部位”一欄注明“固定動火點”。固定動火點《動火證》應統一保管,隨時備查。
3、固定動火點《動火證》的審批辦法:固定動火點的《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區域的車間點檢員或作業負責人現場檢查確認簽字,車間安全員審核,車間分管領導終審批準。
4、固定動火點每日動火前該區域的點檢員、區域負責人(工段長、作業長、班組長),應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動火施工。
5、動火作業結束后,由施工單位找點檢員及該區域崗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現場安全情況,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施工方可結束。
6、固定動火點距易燃易爆的廠房、庫房、罐區、煤氣水封等不應小于30m,并應符合有關規定的防火間距要求。
7、室內固定動火點應用實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并保證疏散通道暢通。
8、固定動火點由車間上報安全負責審核、確認、登記,由廠分管領導審批,并報安監部備案。
9、固定動火點由所在區域車間主管領導負責管理,應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固定動火點應明確區域范圍,落實防火負責人,現場設置明顯的固定動火點標識及專門的管理制度,配置相應的滅火設施。
10、防火安全重點部位禁止設立固定動火點。
第9篇 動火動焊安全管理規定
1. 凡在公司重點要害部位,危險性場所動火、動焊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本安全規定。
2. 動火、動焊前必須經過單位申請,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
3. 動火、動焊作業必須措施完善有效,手續齊全,經過批準。
4. 焊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未領取操作證書者,不得上崗動火、動焊。
5. 在容器內工作沒有規定電壓的低壓照明和通風不良及無人在外監護不能動火、動焊。
6. 未經領導同意,任何部門人員擅自拿來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況和構造情況下,不能動火、動焊。
7. 動火、動焊前應徹底清理被焊接的設備或管路,對有可能殘留危險物品的設備或管路應進行化學處理。如無法確認是否處理徹底時,應進行預燒處理,預燒時,必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
8. 對接觸危險品的設備及其有金屬連接的一切設備進行焊接時應使用氣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如因工藝需要不能拆卸又必須使用電焊時,應經過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并在被焊接的設備與其他設備之間采取可靠的絕緣或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
9. 在氧氣管路上動火時,必須絕對切斷氧氣;在煤氣管上動火,確認煤氣后方可動火。
10. 動火、動焊作業期間應設專人監護,工作結束后必須徹底檢查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后方能離開。
第10篇 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模版
為規范在市場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需要在市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向市場事務所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市場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市場事務所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事務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
1. 一級動火需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會同物業管理員、消防保衛負責人、電工等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 二級和*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批準,消防保衛人員現場監督.
3. 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 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5. 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市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第11篇 臨時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臨時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動火申請和審批
轄區內的動火作業,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可向管理處提出申請,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由消防監督員辦理臨時動火作業手續,操作人員要持證上崗,經批準后方能作業,同時管理處派人予以監督。
2、動火前須做到“八不”;
2.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2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2.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2.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2.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的不動火。
2.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或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2.7未配備滅火器材或消防器材不足的不動火。
2.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的不動火。
3、動火中須做到“四要”;
3.1動火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3.2動火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3動火作業中,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時,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滅火。
3.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動火后須做到“一清”;
即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
第12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
四、 園區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內部區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
第13篇 動火焊接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焊接作業審批程序和動火焊接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相關人員的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涉及的動火焊接作業。
2? 引用文件
gb9448-1999焊接與切割安全
3? 定義
3.1? 動火焊接作業:是指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包括焊接、切割、噴燈燒焊、熬瀝青等明火作業;鑿水泥基礎、打墻眼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3.2? 固定動火點:是指正常生產需動火的工房,如機修工房等。
3.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是指生產、使用、貯存爆炸品、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毒品的工(庫)房。
4? 管理要求
4.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手續,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2? 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實行分級管理。
4.2.1? 在公司內從事以下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門和分公司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a) 在易燃易爆場所周圍50米以內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b) 在有毒、有窒息可能的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c) 對輸送接觸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管道設施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4.2.2? 4.2.1條規定以外的非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現場審批。
4.3? 對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管理要求
4.3.1? 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由公司安全部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4.3.2? 在固定動火焊接地點從事動火焊接作業,不需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
4.4? 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程序
4.4.1? 辦理許可證前,分公司技安人員應先到動火焊接作業的現場檢查,制定安全處理措施,并由需動火焊接作業的工序、班組配合維修分廠實施焊接(動火)作業。
4.4.2? 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人員填寫動火焊接許可證,由公司安全部門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4.5? 審批動火焊接許可證的要求
4.5.1? 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認真核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嚴禁不檢查就簽證的失職行為。
4.5.2 許可證上必須詳細填寫動火焊接的地點、部位、動火焊接時間、動火焊接類型(點焊、氣焊、熬瀝青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填表人的姓名,并做到“一物一證”,“一處一證”。
4.5.3? 動火焊接前公司需動火工序、班組應落實現場處理負責人,維修組落實監護人,公司技安人員應向其交待清楚,并讓監護人、現場處理負責人在許可證上簽字。
4.5.4? 能夠拆卸下來的設備、附件,應拆卸后拿到固定動火焊接點作業。
4.5.5? 應該用搬手拆卸螺栓的作業,不得采用氣焊切割拆除,否則不予開證。
4.5.6? 易燃易爆場所在生產過程中原則上不準動火焊接。若生產急需,必須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只準使用氣焊,必須電焊時,焊件與其它金屬連接物之間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接地或其它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特別危險的動火焊接,應研究安全措施,由分公司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簽字批準。
4.5.7? 惡劣天氣(五級以上大風及大雨)禁止室外明火作業。
4.5.8? 易燃易爆區停水時,原則上不能進行動火焊接。
4.5.9? 許可證簽發的動火焊接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天,最長不超過五天。規定時間內未完工,應提出再次審批。工程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在動火現場必備安全條件不改變的情況下,可酌情延長許可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
4.6? 動火焊接安全措施要點(主要指焊接、切割作業)
4.6.1? 采取切斷、加盲板等,使動焊設備與其它生產系統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滲漏到動火焊接設備中來;將動火焊接區與其它區域采取用石棉紙板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花飛濺而引起事故。
4.6.2? 清理現場,應將動火焊接現場周圍一切易燃可燃物移到安全場所。
4.6.3? 置換、清掃和清洗儲存易燃氣體、液體、有毒氣體、液體的管道和設備,在安全處理不能確保有效的情況下,應用儀器檢測設備、管道內氣體含量,確保系統符合防止燃燒爆炸、防中毒的安全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5%;
b)爆炸下限小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2%;
c)毒害氣體含量應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
4.6.4 ?對于接觸易燃易爆物品的夾層、套管等設備,不能進行可靠安全處理的,應進行預燒處理。
4.6.5 ?動火焊接作業中涉及臨時線安裝、下罐作業、高處作業的,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定。
4.6.6 ?動火焊接現場應備好滅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4.7 ?操作人職責
4.7.1 ?焊工必須取得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4.7.2 ?操作人須持有動火焊接許可證方可作業。操作人應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待相應措施已落實后,認真檢查作業現場,符合要求才能動火焊,并嚴格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4.7.3 ?必須按動火焊接許可證上的規定內容作業,禁止從事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動火焊接作業。
4.7.4 ?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安全措施不可靠,操作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待排除隱患后繼續作業。
4.7.5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清理作業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工完場清。
4.8 ?監護人職責
4.8.1 ?必須熟悉動火焊接現場的危險性,掌握預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8.2 ?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現場條件符合要求,并在監護人一欄簽字。
4.8.3 ?必須備好滅火器材。
4.8.4 ?必須堅守崗位,有權拒絕與監護無關的任何工作。
4.8.5 ?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隱患,監護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向公司技安人員報告。待排除隱患后再繼續作業。
4.8.6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與操作人一起認真清理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完工場清。
4.9 ?現場處理負責人職責
4.9.1 ?應熟悉作業現場的危險特性,工藝流程。
4.9.2 ?嚴格按公司技安人員、消防人員提出的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安全處理。
4.9.3 ?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并按其完全落實后在現場處理負責一欄簽字。
4.9.4 ?協作備好滅火器材。
4.9.5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應檢查現場有無后患。
動火焊接許可證
申請單位
填表人
監火人簽名
動火部位及
動火方式
動火時間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序號
動火安全措施(與本次動火有關的具體措施在序號上劃“√”)
1
生產裝置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采樣分析合格(采樣分析結果復印件存于單位安全部門):動火期間,不應停止置換用的壓空或氮氣,保持吹掃
安全處理負責人簽名:(要求寫出落實安全措施的序號并確認已落實簽名)
2
切出運行,與生產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斷開并絕緣與動火設備管線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
3
動火設備內部清理干凈,采樣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采樣分析結果復印件存于單位安全部門):動火期間,不應停止置換用的壓空或氮氣,保持吹掃
4
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溝、地漏、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措施進行隔離
5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各類可燃氣體敞空作業,15m內嚴禁各類可燃液體敞空作業
6
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
7
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檢測人:??????????? 時間:???????????? )
8
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
9
現場配備滅火器(??? )具,防火毯、石棉布(?? ?)塊
10
電焊地線應牢固固定在焊件本體上,電焊線不得與其它設備(非焊件)搭接,遵守電焊操作安全要求
動火人簽名:
11
乙炔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m,遵守氣焊操作安全要求
12
正確穿戴防護用具,高處作業系安全帶
補充安全措施(要求寫出措施序號):
動火點單位意見:
安全消防部門意見:
附件:公司內“動火證”管制區域或情景(暫行)
所有下罐槽等受限空間的動火作業;
一分廠大、小煤球磨內動火作業;
一分廠冷凍工房內動火作業;
二分廠萃取工房內的動火作業;
庫房內動火作業;
高空動火作業;
其他有可燃溶劑儲存或可燃氣體產生的場所動火作業。
第14篇 供電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規定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規范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簽發程序,按照《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 適用范圍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須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二、動火級別
根據火災“四大”原則劃分,一般分為二級(“四大”即: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及禁止明火區。
三、動火區域
1、一級動火區:調度樓內部所有場所、220kv變電站主控室、電纜層(室)、蓄電池室、注油設備、賓館。
2、二級動火區:一級動火區以外的其他場所。
四、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技術員簽發,公司安監人員、保衛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分管生產的公司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四、動火現場監護
1、二級動火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做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3、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4、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五、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正確安全的組織動火工作;
(2)檢查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動火執行人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負責人。
六、動火工作票使用原則:
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1)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七、動火工作票填寫使用要求
1、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負責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監部門。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時,還應多一份交運行人員收執。
2、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3、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動火工作須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4、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有負責該項工作的單位,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第15篇 天然氣動火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天然氣管道、設施、安裝維修動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避免國家財產遭受損失和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根據我司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禁火區內動火危險程度等級劃分。
1、一類動火:凡配氣站區范圍內的動火場為一類動火。
2、二類動火:天然氣ф108以上的主管及閥井的動火為二類動火。
3、三類動火:除一、二類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
二、動火的審批權限及管理規定。
1、動火許可由動火項目負責人或需動火部門負責人負責辦理,并負責現場指揮。
2、一、二類動火由專(兼)職安全員會同動火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
3、三類動火由公司專(兼)職安全員審批。
4、動火執行人員到達工作地點,必須向動火所在地的當班負責人或監火人員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手續齊備方可動火。
5、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執行人員隨身攜帶,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必須按動火許可證規定的項目和時間內進行,若動火期滿,施工尚未完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7、動火執行人員在沒有見到按上述手續審批的動火證,有權拒絕動火。
三、動火的安全技術措施。
1、一類動火:(1)凡屬一類動火,分管經理,專(兼)職安全員,動火部門負責人均應到現場負責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對儲裝易燃易爆物質的容器和管道,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員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分析合格必須在動火證上簽名。
(2)場站內及設備管理容器上動火,必須切斷氣源,插好盲板,并置換分析合格,動火分析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斷半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
2、二類動火:二類動火范圍,凡涉及管網面大的重要動火,分管經理及有關人員應到現場負責檢查安全措施,動火前應切斷上流氣源,并對管道進行置換,置換合格方可施工。對于不具備置換條件的管道動火。(如管道閥門存在內漏)則管道動火應帶余壓施工,其余壓不能大于600pa。
3、三類動火:三類動火公司專(兼)職安全員應到動火現場負責安全措施檢查,較重要的動火施工,動火部門負責人應到現場負責的協調工作,動火前應切斷上流氣源,管道排空泄壓。
4、動火現場的通用規定:
(1)動火時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在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2)高處動火應采取防火花飛濺引起可燃物質燃燒的防火措施。
(3)動火地點應設置滅火器材和監火人員,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4)公司職工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違*火規定,造成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直至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