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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火安全管理規定(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22 09:30:11 查看人數:73

      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施工現場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進一步明確安全用火規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各種工業用火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工業用火是指使用氣焊、電焊、鉛焊、塑料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作業和生產,維修油氣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第四條 工業用火管理范圍:

      (一)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二)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煨管、熬瀝青、炒沙子等施工作業;

      (三)打磨、噴砂、錘擊等產生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四)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五)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六)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七)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設備、電器、采樣器、檢測儀表、照相用閃光燈、攝錄像器材等設備。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及用火分級

      第五條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

      (一)凡屬下列地點用火均為一級用火:

      (二) 正在運行或開、停工過程中的工藝裝置區;

      (三)各類罐區、油庫、液化氣站;

      (四) 有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液化氣及有毒有害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氣及有毒有害介質裝卸區等;

      (六)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溝、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七)化學危險品倉庫;

      (八)輸送和儲存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的管道、罐體。

      第六條 凡屬下列地點用火均為二級用火:

      (一) 經認真吹掃處理并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

      (二)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而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三)系統管網區;

      (四)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場;

      (五)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第七條 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第八條 特殊用火:

      (一)節假日期間的一級用火(裝置年度大檢修期間除外);

      (二)在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用火;

      (三)在正常生產運行的液化氣罐區內一般不允許用火,如確屬生產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處理。

      (四)時間較長、區域較大、項目較大的一級用火;

      (五)其它特殊情況下的用火。

      第三章 用火作業票的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用火作業票應由用火申請單位填寫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殊工種進行審查。

      第十條 用火作業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與專業技術人員對將要進行的用火作業進行風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寫制定安全措施欄。

      第十一條 作業負責人安排人員組織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寫措施落實欄,相關人員檢查確認無誤后簽字。

      第十二條 在反應器、罐、塔等有限空間內或容器本體用火作業,必須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其分析報告單由作業負責人填寫或粘貼。

      第十三條 一級用火,項目部hse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后,由項目負責人簽發用火票,批準用火。用火申請單位選派監護人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和整個用火過程的安全。

      第十四條 二級用火,由項目部hse人員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落實后,由施工經理簽發用火票,批準用火。動火施工單位選派監護人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和整個用火過程的安全。

      第十五條 三級用火,用火作業申請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落實后,由現場施工負責人簽發用火票,批準用火,并指定現場監護人負責監護整個用火過程。

      第十六條 特殊用火,一般不允許有特殊用火,確因生產需要特殊用火的,由項目部主管領導簽發用火票并到業主或監理等上級單位備案,批準用火,并指定現場監護人負責監護整個用火過程。

      第十七條 固定用火區,由用火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報項目hse部審查,施工經理批準。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八條? 工業用火必須明確用火人、監護人、審批人及其責任。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上述人員都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允許簡化程序,逾越程序的情形發生,都有互相監督拒絕違章的權利。

      第五章 安全責任制

      第十九條 用火人安全責任制

      (一)應持用火票第二聯,認真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二)用火人應嚴格執行“四不用火”的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實際用火情況與用火票不符合不用火。對符合“四不用火”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2篇 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油田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油田所屬單位及承攬油田油氣工程的施工單位。

      第三條油田煉化、銷售企業及其他企業用火作業執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海(水)上用火作業執行sy6303-1998《淺海石油設施用火安全規定》。

      第四條用火作業中涉及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破土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時,各單位應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勝利油田工業用火級別的劃分遵照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用火審批權限及授權原則

      (一)各級單位應明確用火審批人。如審批人外出,審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權人代理審批,授權委托必須有書面材料。

      (二)審批權限:用火審批人應嚴格按照工業用火分級標準,審批相應等級的用火報告,不得越級、降級審批。

      (三)授權原則:

      1、一、二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二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2、三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3、四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及安全部門。

      4、用火報告中其他欄審批人為相應部門的領導或負責人。

      第七條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制定

      (一)一、二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二級(即施工方、生產單位,下同)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領導或負責人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級用火,由四級單位行政正職負責,會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員、三級安全、技術人員共同落實用火方案,確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執筆,經參與制定的各部門審核后形成書面材料。一、二級工業用火應同時制定用火作業指導書,與用火報告同時上報審批。

      (六)用火作業指導書是對用火安全防護措施的細化和完善,重點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1、施工項目介紹;

      2、用火領導小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現場平面圖);

      4、危害識別與風險評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體安全防護措施(詳細到每個步驟);

      6、應急處理;

      7、施工機具及消防設施設備清單。

      第八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應在用火施工前辦理,報告審批后應盡快實施,且各項安全準備防護措施均嚴格按照報告書內容落實,不得隨意改動。

      第九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一)一、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二級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共同審核,雙方二級單位業務技術部門、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經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審核簽發。

      (二)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審核,經雙方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報三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審核簽發。

      (四)四級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級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并經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后,生產單位三級技術部門及安全部門審批簽發。

      第十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

      第十一條 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

      (一)用火前,應由生產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組織雙方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以及雙方安全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對用火措施進行逐條落實,確認無誤并簽字后,方可下達用火令。

      (二)《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見附件1)應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寫,用火主要安全措施應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員、施工單位、生產單位監護(督)人逐項檢查確認簽字后方可實施用火。

      (三)工業用火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時及以上,應再次對現場安全措施進行逐項確認,并填寫《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依次延續。

      (四)每日用火結束后,應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用火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共同對現場進行完工驗收并簽字后方可離開。

      第3篇 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為加強公司工業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蘭州石化公司生產區域的各類工業用火管理。

      2 引用標準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 用火分類及安全管理

      3.1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性的明火作業。作業場地稱為固定用火區。固定用火區域的審定由用火申請單位向區域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區域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范圍平面圖,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和蘭煉、蘭化消防支隊審批。固定用火區域審批有效期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區必須具備:

      3.2.1.1 邊界外五十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3.2.1.3 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2.1.4 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標明用火區域界限;

      3.2.1.5 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3.2.1.6 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3.3 臨時用火: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3.3.1 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電熱處理、電鉆、砂輪、風鎬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3.3.3 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3.3.4 臨時性的用電作業。

      3.4 臨時用火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分為三級:

      3.4.1 一級用火:

      3.4.1.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爆炸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3.4.1.2 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防火堤(無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內、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

      3.4.1.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3.4.1.4 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3.4.1.5 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3.4.1.6 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3.4.1.7 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3.4.2 二級用火:

      3.4.2.1 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后,可以按二級用火管理;

      3.4.2.2 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4.2.3 爆炸危險場所區域以外的場所用火;

      3.4.2.4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3.5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式樣附后)后,方可從事用火作業,“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一聯用火人持有;二聯監護人持有;三聯車間(安全部門)留存。一張用火作業票只允許一處用火。

      4 用火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4.1申請“用火作業票”時由用火單位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4.2 用火所在車間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會同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施工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削減風險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削減風險措施”欄,如需采取欄中所列措施的劃√,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處填寫其它削減風險措施。

      4.3 在反應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間內或容器本體內用火作業,必須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其分析報告單由作業負責人填寫或粘貼在“用火作業票”上。

      4.4 一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和廠主管部門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指定的廠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車間主任等審批人員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生效;特殊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簽發,經廠領導審查同意后批準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寫“用火作業票”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用火現場查看,并在相應欄內簽字。

      4.6 特殊用火作業票及“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4.7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

      4.8 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4.9 各單位在行政區域內或在公用管網、公用場所的用火作業,涉及其它單位的安全時,由用火單位與相關單位安全部門聯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用火作業票”仍由該單位按規定程序簽發、審批。

      5 用火監護及安全措施落實

      5.1 用火作業監護一般由二人擔任。車間和施工單位各派一人,以車間人員為主。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監護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掃、置換、分析等工藝措施,由生產人員落實。如需加盲板、設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車間提出,監督施工單位實施。一般情況,滅火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的封蓋,裝置界區內的由車間負責,界區外的由用火單位負責。上述作業無論何種情況,雙方必須共同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準用火。

      5.3 生產區域內的基建、技措項目等在工程設計的同時必須考慮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費用應同時列入工程預算。

      5.4 用火人的職責

      5.4.1 應持“用火作業票”第一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5.4.2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5.4.3 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4.4 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5.5 監護人的職責

      5.5.1 應持有“用火作業票”第二聯,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業票”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5.5.2 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用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如發生著火,要立即撲滅,難以撲滅時應馬上報警。

      6 用火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6.1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超過30分鐘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6.3.1 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提出;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3.3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6.3.6 進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間內用火應同時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6.3.7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

      6.3.8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濺落的區域安排監護人;

      6.3.9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時分析1次;一級和二級用火每4小時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級用火在執行中用火人、監護人或審批人等認為有必要隨時分析時,應隨時進行分析。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業結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6.3.1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6.3.13 一級、特殊“用火作業票”存根由廠主管部門保存,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保存。

      7 附則

      7.1 本規定由蘭州石化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7.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蘭州石化公司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8 附件

      工業用火作業票

      第4篇 油田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油田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油田所屬單位及承攬油田油氣工程的施工單位。

      第三條油田煉化、銷售企業及其他企業用火作業執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海(水)上用火作業執行sy6303-1998《淺海石油設施用火安全規定》。

      第四條用火作業中涉及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破土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時,各單位應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勝利油田工業用火級別的劃分遵照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用火審批權限及授權原則

      (一)各級單位應明確用火審批人。如審批人外出,審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權人代理審批,授權委托必須有書面材料。

      (二)審批權限:用火審批人應嚴格按照工業用火分級標準,審批相應等級的用火報告,不得越級、降級審批。

      (三)授權原則:

      1、一、二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二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2、三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3、四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及安全部門。

      4、用火報告中其他欄審批人為相應部門的領導或負責人。

      第七條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制定

      (一)一、二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二級(即施工方、生產單位,下同)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領導或負責人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級用火,由四級單位行政正職負責,會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員、三級安全、技術人員共同落實用火方案,確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執筆,經參與制定的各部門審核后形成書面材料。一、二級工業用火應同時制定用火作業指導書,與用火報告同時上報審批。

      (六)用火作業指導書是對用火安全防護措施的細化和完善,重點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1、施工項目介紹;

      2、用火領導小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現場平面圖);

      4、危害識別與風險評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體安全防護措施(詳細到每個步驟);

      6、應急處理;

      7、施工機具及消防設施設備清單。

      第八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應在用火施工前辦理,報告審批后應盡快實施,且各項安全準備防護措施均嚴格按照報告書內容落實,不得隨意改動。

      第九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一)一、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二級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共同審核,雙方二級單位業務技術部門、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經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審核簽發。

      (二)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審核,經雙方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報三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審核簽發。

      (四)四級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級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并經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后,生產單位三級技術部門及安全部門審批簽發。

      第十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

      第十一條 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

      (一)用火前,應由生產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組織雙方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以及雙方安全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對用火措施進行逐條落實,確認無誤并簽字后,方可下達用火令。

      (二)《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見附件1)應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寫,用火主要安全措施應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員、施工單位、生產單位監護(督)人逐項檢查確認簽字后方可實施用火。

      (三)工業用火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時及以上,應再次對現場安全措施進行逐項確認,并填寫《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依次延續。

      (四)每日用火結束后,應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用火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共同對現場進行完工驗收并簽字后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用火監督(護)原則

      (一)一、二級用火前,雙方二級項目負責人、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到現場監督和用火確認,用火過程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指定的安全監督(護)人全程監督;

      (二)三級用火前,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必須到現場監督和用火確認,用火過程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指定的安全監督(護)人全程監督。

      (三)四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指定的安全監督(護)人全程監督。

      第十三條 對用火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業人

      1、用火作業人應經過專業安全知識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術措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2、作業時應配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具、用品。

      3、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審批和確認合格的《工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和《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沒有徹底落實不用火。

      4、對達不到用火條件或違章指揮有權予以拒絕用火。

      (二)用火監督(護)人

      1、用火監督(護)人由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產工藝、具有一定用火常識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用火監督(護)證,做到持證上崗。

      2、用火監督(護)人應具有對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且應在施工前勘查現場。

      3、嚴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則,發現用火措施不落實、用火部位與用火報告不相符、用火發生異常情況、作業人員不執行“三不用火”且又不聽勸阻的,監督(護)人有權收回用火報告,停止用火。

      4、在實施用火過程中,監督(護)人不得離開用火現場。

      5、用火點距關鍵裝置15米以內時,應加強安全監護。

      (三)用火負責人

      1、用火負責人由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擔任,用火負責人必須懂業務,能夠系統掌握用火安全技術知識,具有對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且應在施工前勘查現場。

      2、用火負責人必須了解用火系統和工藝、設備狀況,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負責人不得增加用火報告以外的用火項目,不得以任何事由離開現場。

      第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現場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職能部門在用火過程中負有以下職責:

      (一)項目負責部門負責整個施工過程的組織與協調,確保用火安全。

      (二)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用火施工過程中,生產系統的調度及用火系統流程的切換與確認。

      (三)基建工程部門負責協調整個用火過程的施工進度與質量監督。

      (四)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用火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的核實與用火條件的確認,制止和糾正不安全行為。

      (五)消防部門負責用火過程中消防滅火器材、設施的配備與滅火措施的落實。

      (六)其它部門負責監督用火過程中,按照其職能,應落實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用火作業基本原則

      (一)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換用火,必須切斷物料來源后用盲板隔離,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產系統上同時進行2處以上(含2處)用火。

      (三)用火期間,如果暫停用火作業間隔超過1小時,再次用火前必須對用火安全措施進行重新確認。

      (四)一份用火報告只限1個用火項目。

      (五)關鍵部位的用火,無法斷開的控制閥門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應做好工業用火登記建檔工作。二級生產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每月25日前將本單位一級用火統計臺帳上報安全環保處備案。

      第十七條 工業用火資料管理

      (一)工業用火資料:

      1、工業用火統計臺帳;

      2、工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包括一、二級用火作業指導書);

      3、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

      (二)工業用火檔案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二年。

      第十八條法定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進行工業用火,確因生產所需時,用火級別提高一個等級。

      第十九條 應急情況下的用火

      油氣管線泄漏、穿孔、偷盜破壞等緊急情況時,可先進行現場緊急處置,嚴格按照工業用火要求,由各部門參加搶險人員現場商討用火安全措施,并進行現場用火安全措施確認合格后,由現場總指揮下達命令后,方可實施工業用火。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勝利油田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用火安全管理規定(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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