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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6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31 10:20:03 查看人數:37

      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為加強公司工業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蘭州石化公司生產區域的各類工業用火管理。

      2 引用標準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 用火分類及安全管理

      3.1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性的明火作業。作業場地稱為固定用火區。固定用火區域的審定由用火申請單位向區域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區域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范圍平面圖,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和蘭煉、蘭化消防支隊審批。固定用火區域審批有效期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區必須具備:

      3.2.1.1 邊界外五十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3.2.1.3 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2.1.4 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標明用火區域界限;

      3.2.1.5 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3.2.1.6 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3.3 臨時用火: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3.3.1 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電熱處理、電鉆、砂輪、風鎬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3.3.3 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3.3.4 臨時性的用電作業。

      3.4 臨時用火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分為三級:

      3.4.1 一級用火:

      3.4.1.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爆炸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3.4.1.2 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防火堤(無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內、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

      3.4.1.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3.4.1.4 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3.4.1.5 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3.4.1.6 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3.4.1.7 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3.4.2 二級用火:

      3.4.2.1 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后,可以按二級用火管理;

      3.4.2.2 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4.2.3 爆炸危險場所區域以外的場所用火;

      3.4.2.4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3.5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式樣附后)后,方可從事用火作業,“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一聯用火人持有;二聯監護人持有;三聯車間(安全部門)留存。一張用火作業票只允許一處用火。

      4 用火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4.1申請“用火作業票”時由用火單位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4.2 用火所在車間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會同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施工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削減風險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削減風險措施”欄,如需采取欄中所列措施的劃√,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處填寫其它削減風險措施。

      4.3 在反應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間內或容器本體內用火作業,必須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其分析報告單由作業負責人填寫或粘貼在“用火作業票”上。

      4.4 一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和廠主管部門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指定的廠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車間主任等審批人員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生效;特殊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簽發,經廠領導審查同意后批準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寫“用火作業票”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用火現場查看,并在相應欄內簽字。

      4.6 特殊用火作業票及“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4.7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

      4.8 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4.9 各單位在行政區域內或在公用管網、公用場所的用火作業,涉及其它單位的安全時,由用火單位與相關單位安全部門聯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用火作業票”仍由該單位按規定程序簽發、審批。

      5 用火監護及安全措施落實

      5.1 用火作業監護一般由二人擔任。車間和施工單位各派一人,以車間人員為主。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監護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掃、置換、分析等工藝措施,由生產人員落實。如需加盲板、設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車間提出,監督施工單位實施。一般情況,滅火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的封蓋,裝置界區內的由車間負責,界區外的由用火單位負責。上述作業無論何種情況,雙方必須共同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準用火。

      5.3 生產區域內的基建、技措項目等在工程設計的同時必須考慮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費用應同時列入工程預算。

      5.4 用火人的職責

      5.4.1 應持“用火作業票”第一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5.4.2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5.4.3 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4.4 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5.5 監護人的職責

      5.5.1 應持有“用火作業票”第二聯,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業票”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5.5.2 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用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如發生著火,要立即撲滅,難以撲滅時應馬上報警。

      6 用火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6.1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超過30分鐘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6.3.1 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提出;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3.3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6.3.6 進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間內用火應同時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6.3.7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

      6.3.8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濺落的區域安排監護人;

      6.3.9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時分析1次;一級和二級用火每4小時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級用火在執行中用火人、監護人或審批人等認為有必要隨時分析時,應隨時進行分析。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業結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6.3.1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6.3.13 一級、特殊“用火作業票”存根由廠主管部門保存,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保存。

      7 附則

      7.1 本規定由蘭州石化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7.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蘭州石化公司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8 附件

      工業用火作業票

      第2篇 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油田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油田所屬單位及承攬油田油氣工程的施工單位。

      第三條油田煉化、銷售企業及其他企業用火作業執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海(水)上用火作業執行sy6303-1998《淺海石油設施用火安全規定》。

      第四條用火作業中涉及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破土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時,各單位應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勝利油田工業用火級別的劃分遵照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用火審批權限及授權原則

      (一)各級單位應明確用火審批人。如審批人外出,審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權人代理審批,授權委托必須有書面材料。

      (二)審批權限:用火審批人應嚴格按照工業用火分級標準,審批相應等級的用火報告,不得越級、降級審批。

      (三)授權原則:

      1、一、二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二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2、三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3、四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及安全部門。

      4、用火報告中其他欄審批人為相應部門的領導或負責人。

      第七條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制定

      (一)一、二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二級(即施工方、生產單位,下同)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領導或負責人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級用火,由四級單位行政正職負責,會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員、三級安全、技術人員共同落實用火方案,確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執筆,經參與制定的各部門審核后形成書面材料。一、二級工業用火應同時制定用火作業指導書,與用火報告同時上報審批。

      (六)用火作業指導書是對用火安全防護措施的細化和完善,重點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1、施工項目介紹;

      2、用火領導小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現場平面圖);

      4、危害識別與風險評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體安全防護措施(詳細到每個步驟);

      6、應急處理;

      7、施工機具及消防設施設備清單。

      第八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應在用火施工前辦理,報告審批后應盡快實施,且各項安全準備防護措施均嚴格按照報告書內容落實,不得隨意改動。

      第九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一)一、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二級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共同審核,雙方二級單位業務技術部門、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經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審核簽發。

      (二)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審核,經雙方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報三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審核簽發。

      (四)四級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級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并經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后,生產單位三級技術部門及安全部門審批簽發。

      第十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

      第十一條 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

      (一)用火前,應由生產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組織雙方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以及雙方安全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對用火措施進行逐條落實,確認無誤并簽字后,方可下達用火令。

      (二)《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見附件1)應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寫,用火主要安全措施應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員、施工單位、生產單位監護(督)人逐項檢查確認簽字后方可實施用火。

      (三)工業用火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時及以上,應再次對現場安全措施進行逐項確認,并填寫《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依次延續。

      (四)每日用火結束后,應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用火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共同對現場進行完工驗收并簽字后方可離開。

      第3篇 煉化專業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工業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所屬企業的工業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類及安全管理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第四條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此類作業場地稱為固定用火區。固定用火區域的審定由固定用火申請單位向區域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區域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范圍平面圖,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單位(廠、處級)主管領導簽字后,報公司安全、消防部門審批。固定用火區域審批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固定用火區必須具備:

      (一)邊界外五十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四)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標明用火區域界限。

      (五)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臨時用火是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一)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電熱處理、電鉆、砂輪、熱煨管、風鎬等及臨時用電作業;

      (三)噴燈、火爐、電爐、噴砂、熬瀝青、炒沙子、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四)機動進入正在生產的煉化裝置、在生產區域內設置自帶動力源的發電機和自帶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

      第六條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臨時用火分為三級。

      (一)在以下地點用火為一級用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爆炸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在下列地點用火為二級用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后,可以按二級用火管理;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爆炸危險場所區域以外的場所用火;

      4、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對非可燃有毒帶壓介質設備管線和可燃帶壓介質設備管線不置換施焊用火,由各地區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非可燃有毒帶壓介質設備管線搶修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和《可燃帶壓介質設備管線不置換搶修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式樣附后)后方可從事用火作業,“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一聯安全部門或安全員留存;二聯用火人持有;三聯監護人持有。“用火作業票”存根(即一聯)由地方分公司明確的主管部門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第八條 申請“用火作業票”時由用火單位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九條用火所在車間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會同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施工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削減風險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削減風險措施”欄,如需采取欄中所列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處填寫其它削減風險措施。

      第十條在反應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間內或容器本體用火作業,必須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其分析報告單由作業負責人填寫或粘貼在“用火作業票”上。

      第十一條一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和廠主管部門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地區公司明確的主管部門或負責單位負責人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生效;特殊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簽發,經廠領導審查同意后批準生效。

      第十二條以上所有填寫“用火作業票”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用火現場查看,并在相應欄內簽字。

      第十三條 特殊用火作業票及“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第十四條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

      第十五條 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行政區域內或在公用管網、公用場所的用火作業,涉及其它單位的安全時,由用火單位與相關單位安全部門聯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用火作業票”仍由該單位按規定程序簽發、審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監護及安全措施落實

      第十七條 用火作業監護一般由二人擔任。車間和施工單位各派一人,以車間人員為主。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監護人;

      第十八條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掃、置換、分析等工藝措施,由生產人員落實。如需加盲板、設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車間提出,監督施工單位實施。一般情況,滅火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的封蓋,裝置界區內的由車間負責,界區外的由用火單位負責。上述作業無論何種情況,雙方必須共同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準用火。

      第十九條 生產區域內的基建、技措項目等在工程設計的同時必須考慮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費用應同時列入工程預算。

      第二十條 監護人的職責:

      (一)應持有“用火作業票”第三聯,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業票”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二)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用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并報警。

      第二十一條 用火人的職責

      (一)應持“用火作業票”第二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二)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三)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四)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第五章 用火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條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條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一)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當班生產負責人負責提出,并帶領分析人員到現場進行取樣;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三)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第二十五條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第二十六條 進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間內用火應同時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

      第二十八條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發生濺落的措施確認。

      第二十九條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條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第三十一條 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條 用火作業結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監火人應將用火作業票收回,并對用火作業現場進行無火種的確認。

      第三十三條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第三十四條 是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 為保證本規定有效實施,各地區分公司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4篇 熱電廠工業用火安全管理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圍及用火作業的審批程序、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直屬單位和公司范圍內的相關方。

      2 用火分類及定義: 本標準將用火分為三類:生產用火、固定用火和臨時用火。

      2.1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2.2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

      2.3 臨時用火:一是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2.3.1 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

      2.3.2 電熱處理、電鉆、砂輪、熱煨管、風鎬、接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等及臨時用電作業;

      2.3.3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2.3.4 在生產區域內設置自帶動力源的發電機和自帶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

      3 臨時用火分級

      3.1 在熱電廠以下地點(區域、設備)的臨時用火為一級用火:

      3.1.1 全廠所有變壓器,油開關,蓄電池室;

      3.1.2 全廠所有油系統,油罐區,機組油箱,冷油器,濾油機,稀油站;

      3.1.3 瓦斯系統及其管線,分液罐周圍10米以內;

      3.1.4 鍋爐制粉系統磨煤機筒體、粗細粉分離器及連接管、粉倉動火;

      3.1.5 酸堿儲槽內、酸堿計量箱內;

      3.2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為二級用火。

      3.3 特殊用火:

      3.3.1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況下的用火。

      3.4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

      3.5 安全用火作業票辦理規定:

      3.5.1凡在熱電廠一級用火區域內進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均必須辦理一級用火作業票。

      3.5.2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使用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打磨、熱煨管等明火作業。必須辦理二級用火作業票。

      3.5.3在熱電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必須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

      4用火審批程序

      4.1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臨時用火作業票”。申請臨時用火時由用火單位負責人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項目負責人填寫“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用火所在裝置項目負責人會同車間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用火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安全措施”欄,如需采取欄內所列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補充安全措施欄填寫其它安全措施。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和管線及有限空間用火必須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入用火作業票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4.3 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熱電廠安環科批準;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員)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特殊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共同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會同機動、車間、施工單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業指導書和應急預案,經熱電廠安環科批準,報請廠安全總監和領導同意后實施。若上述用火作業涉及其他單位,還需相關單位確認和簽字。臨時用火必須經當班班長簽字確認(大檢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單位向熱電廠安環科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地點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落實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區域平面示意圖,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經熱電廠安環科審核劃定用火區域、確定用火時間,落實安全措施,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由消防大隊會簽、案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審批有效期不超過一年;對建設項目固定用火區, 熱電廠安全環保科、設備技術科、生產運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必須參與固定用火地點風險評價,提出相應安全措施,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經廠主管領導審批后生效。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不超過2周)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留下檢查記錄,將檢查結果和要求通報施工單位落實。

      4.5 臨時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車間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用火作業人持有。臨時用火作業票起止時間原則上不允許跨輪班,確屬工作需要,臨時用火作業涉及到兩個(含)以上輪班時,交班車間監護人必須給接班崗位人員交待清楚,接班班長重新指定車間監護人,新指定的車間監護人和當班班長在認真檢查確認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第一、二、三聯上簽字。

      5 現場用火人員權限、職責

      5.1 現場用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5.2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5.3 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4 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6 用火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

      6.1 用火作業的監護,由車間和作業單位各派一人。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用火監護人。用火監護人的職責:時刻掌握用火現場的情況,隨時檢查用火安全措施,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間不得離開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并報警。車間監護人(由當班班長或車間項目負責人指定)必須是車間崗位操作人員,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具體負責工藝安全措施及環境變化的監護;作業單位監護人具體負責用火作業工器具、作業過程各項安全措施的監護。

      6.2 裝置項目負責人職責:是指車間負責該項目的技術人員。根據用火作業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補充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負責。作業項目完工后,負責進行驗收。

      6.3 裝置安全監督(員)職責: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

      6.4 相關單位簽字人職責:當其他單位用火點距本單位在15米以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有威脅時,技術人員要確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負責落實相關措施,必要時加派現場監護人,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6.5 用火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審查用火作業票是否按標準辦理。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負責簽發一級用火作業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會簽意見,報廠領導審批。

      6.6 以上人員有權監督現場用火人員執行“四不用火”原則情況,并有權對用火過程中出現違章情況時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糾正違章行為等措施,對不聽勸阻的,有權收回用火作業票,并對當事人行為予以記錄,報有關部門予以嚴厲處罰。

      7 安全環保科及各級領導職責、權限

      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或用火有危險時,有權停止用火作業,收回用火作業票,并根據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劃分

      8.1 原則上,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的單位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現場監護人;誰的設備、管線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在誰的區域內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2 對于新增加無產權歸屬的管線、設備用火,在誰的裝置區域內,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廠區各條公路及兩側、無人管理區域新增管線設備、熱電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或其它需要用火時,由施工作業單位提出申請,并指派現場監護人,由安環科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會同周圍20米內相鄰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并會簽有效。相鄰單位要加強巡檢,遇危及安全生產或安全用火作業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業,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須立即停止用火作業。

      8.3 各生產裝置區域內鉗工房、變配電室、電工值班室、儀表工值班室、化驗分析室內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用火作業票由生產車間會簽有效。

      8.4 廠區內非本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由用火點所在廠用火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5 任何單位要在油品罐區、瓦斯罐區等要害生產部位用火時,用火作業票由上述要害生產部位管理單位負責辦理,并組織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其它任何單位簽出的用火作業票均無效。

      8.6 用火點在距其它裝置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技術人員要確認用火綜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8.7 設備所屬單位到另一單位所轄區域施工用火時,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用火作業票,經所轄區域單位負責人審查會簽,雙方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后,方可用火。

      8.8熱工車間在工藝車間管轄區域內動火作業由工藝車間簽發用火作業票(熱工車間所屬的電源箱、控制柜內等動火除外)。

      8.9 廠內檢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必須根據批準合格的臨時用火作業票,給予辦理用電手續。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9.1 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提出;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9.3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9.4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則和綜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超過一小時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10.3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準用火;凡能拆下來的一定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節假日原則上禁止用火,對必須的用火作業,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裝置、單元或設施停工排料吹掃期間禁止各類用火。用火級別按照從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級、二級,認定有爭議時按照級別高的執行。

      10.4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發生濺落的措施確認。風力五級(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5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用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在泵房、機房、廠房等場所用火,必須保證2個以上應急通道,并保持暢通。

      10.6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必要時應配消防車保護。

      10.7 用火完工后,由車間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離開。

      10.8 一張用火作業票只限一處使用。特殊臨時用火、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 8 小時;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不超過72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作業票不超過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大隊等單位審驗一次。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10.9 裝置進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10.10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10.11 進入有限空間內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11 用火作業票

      11.1 用火作業票是用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11.2 一、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存檔;固定用火作業票由審批部門存檔。

      11.3 公司實行統一印制的用火作業票。

      11.4 用火作業票存根保存期為一年。

      12 名詞解釋

      用火單位: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或用火設備所屬單位;

      用火作業單位:是指施工及檢維修用火單位或具體用火作業實施單位;

      用火地點:是指用火點所在的裝置具體位置或區域名稱,對于環境條件、風險狀態、安全措施、監護條件、作業單位、用火等級、作業條件和內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內劃定并標示明確的半徑不

      大于10米的區域可視為一個用火地點,一張用火作業票僅限一個地點;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業的具體設施對象及作業內容、目的;

      用火等級:是指按照標準劃分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特殊;

      用火時間:指開始用火作業到用火作業結束的連續時間;

      用火種類:是指電焊、氣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體類別;

      裝置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簽發檢維修作業票的車間技術人員;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用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用火作業人、作業單位監護人:是指用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用火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車間監護人:是指負責用火現場監護的車間人員;

      用火主管部門:熱電廠安環科是一級及特殊用火作業票的審簽部門;

      申請用火單位車間領導: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領導(主任、副主任);

      相關單位負責人:是指本裝置用火可能影響到的其他裝置或其它需要給予協助落實安全措施和監護的單位或設施所屬單位的領導或技術人員;

      廠領導:是指熱電廠單位正職、主管生產副職或值班廠領導;

      13 檢查與考核

      熱電廠安環科、安全監督(安全員)負責對所轄范圍的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14 相關紀錄

      13.1 j 73--015--2005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臨時用火作業票

      13.2 j 73--016--2005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業票

      第5篇 油田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油田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油田所屬單位及承攬油田油氣工程的施工單位。

      第三條油田煉化、銷售企業及其他企業用火作業執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海(水)上用火作業執行sy6303-1998《淺海石油設施用火安全規定》。

      第四條用火作業中涉及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破土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時,各單位應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勝利油田工業用火級別的劃分遵照中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用火審批權限及授權原則

      (一)各級單位應明確用火審批人。如審批人外出,審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權人代理審批,授權委托必須有書面材料。

      (二)審批權限:用火審批人應嚴格按照工業用火分級標準,審批相應等級的用火報告,不得越級、降級審批。

      (三)授權原則:

      1、一、二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二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2、三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授權人為同級代管領導。

      3、四級用火報告審批人為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及安全部門。

      4、用火報告中其他欄審批人為相應部門的領導或負責人。

      第七條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制定

      (一)一、二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二級(即施工方、生產單位,下同)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領導或負責人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級用火,應由生產單位項目負責部門牽頭,組織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勘察落實用火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級用火,由四級單位行政正職負責,會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員、三級安全、技術人員共同落實用火方案,確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執筆,經參與制定的各部門審核后形成書面材料。一、二級工業用火應同時制定用火作業指導書,與用火報告同時上報審批。

      (六)用火作業指導書是對用火安全防護措施的細化和完善,重點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1、施工項目介紹;

      2、用火領導小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現場平面圖);

      4、危害識別與風險評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體安全防護措施(詳細到每個步驟);

      6、應急處理;

      7、施工機具及消防設施設備清單。

      第八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應在用火施工前辦理,報告審批后應盡快實施,且各項安全準備防護措施均嚴格按照報告書內容落實,不得隨意改動。

      第九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一)一、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二級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共同審核,雙方二級單位業務技術部門、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經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審核簽發。

      (二)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及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共同審核,經雙方三級單位業務技術、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報三級單位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審核簽發。

      (四)四級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級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并經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后,生產單位三級技術部門及安全部門審批簽發。

      第十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

      第十一條 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

      (一)用火前,應由生產單位的項目負責部門組織雙方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以及雙方安全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對用火措施進行逐條落實,確認無誤并簽字后,方可下達用火令。

      (二)《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見附件1)應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寫,用火主要安全措施應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員、施工單位、生產單位監護(督)人逐項檢查確認簽字后方可實施用火。

      (三)工業用火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時及以上,應再次對現場安全措施進行逐項確認,并填寫《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依次延續。

      (四)每日用火結束后,應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用火監督(護)人、用火操作人員共同對現場進行完工驗收并簽字后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用火監督(護)原則

      (一)一、二級用火前,雙方二級項目負責人、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到現場監督和用火確認,用火過程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指定的安全監督(護)人全程監督;

      (二)三級用火前,雙方三級生產、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人員必須到現場監督和用火確認,用火過程由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指定的安全監督(護)人全程監督。

      (三)四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指定的安全監督(護)人全程監督。

      第十三條 對用火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業人

      1、用火作業人應經過專業安全知識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術措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2、作業時應配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具、用品。

      3、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審批和確認合格的《工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和《勝利油田工業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沒有徹底落實不用火。

      4、對達不到用火條件或違章指揮有權予以拒絕用火。

      (二)用火監督(護)人

      1、用火監督(護)人由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產工藝、具有一定用火常識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用火監督(護)證,做到持證上崗。

      2、用火監督(護)人應具有對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且應在施工前勘查現場。

      3、嚴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則,發現用火措施不落實、用火部位與用火報告不相符、用火發生異常情況、作業人員不執行“三不用火”且又不聽勸阻的,監督(護)人有權收回用火報告,停止用火。

      4、在實施用火過程中,監督(護)人不得離開用火現場。

      5、用火點距關鍵裝置15米以內時,應加強安全監護。

      (三)用火負責人

      1、用火負責人由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擔任,用火負責人必須懂業務,能夠系統掌握用火安全技術知識,具有對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且應在施工前勘查現場。

      2、用火負責人必須了解用火系統和工藝、設備狀況,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負責人不得增加用火報告以外的用火項目,不得以任何事由離開現場。

      第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現場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職能部門在用火過程中負有以下職責:

      (一)項目負責部門負責整個施工過程的組織與協調,確保用火安全。

      (二)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用火施工過程中,生產系統的調度及用火系統流程的切換與確認。

      (三)基建工程部門負責協調整個用火過程的施工進度與質量監督。

      (四)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用火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的核實與用火條件的確認,制止和糾正不安全行為。

      (五)消防部門負責用火過程中消防滅火器材、設施的配備與滅火措施的落實。

      (六)其它部門負責監督用火過程中,按照其職能,應落實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用火作業基本原則

      (一)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換用火,必須切斷物料來源后用盲板隔離,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產系統上同時進行2處以上(含2處)用火。

      (三)用火期間,如果暫停用火作業間隔超過1小時,再次用火前必須對用火安全措施進行重新確認。

      (四)一份用火報告只限1個用火項目。

      (五)關鍵部位的用火,無法斷開的控制閥門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應做好工業用火登記建檔工作。二級生產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每月25日前將本單位一級用火統計臺帳上報安全環保處備案。

      第十七條 工業用火資料管理

      (一)工業用火資料:

      1、工業用火統計臺帳;

      2、工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包括一、二級用火作業指導書);

      3、用火安全措施確認書。

      (二)工業用火檔案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二年。

      第十八條法定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進行工業用火,確因生產所需時,用火級別提高一個等級。

      第十九條 應急情況下的用火

      油氣管線泄漏、穿孔、偷盜破壞等緊急情況時,可先進行現場緊急處置,嚴格按照工業用火要求,由各部門參加搶險人員現場商討用火安全措施,并進行現場用火安全措施確認合格后,由現場總指揮下達命令后,方可實施工業用火。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勝利油田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6篇 熱電廠工業用火安全管理標準格式怎樣的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圍及用火作業的審批程序、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直屬單位和公司范圍內的相關方。

      2 用火分類及定義: 本標準將用火分為三類:生產用火、固定用火和臨時用火。

      2. 1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2.2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

      2. 3 臨時用火:一是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

      主要包括:

      2.3.1 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

      2.3.2 電熱處理、電鉆、砂輪、熱煨管、風鎬、接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等及臨時用電作業;

      2.3.3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2.3.4 在生產區域內設置自帶動力源的發電機和自帶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

      3. 臨時用火分級3.1 在熱電廠以下地點(區域、設備)的臨時用火為一級用火:3.

      1.1 全廠所有變壓器,油開關,蓄電池室;3.

      1.2 全廠所有油系統,油罐區,機組油箱,冷油器,濾油機,稀油站;3.

      1.3 瓦斯系統及其管線,分液罐周圍10米以內;3.

      1.4 鍋爐制粉系統磨煤機筒體、粗細粉分離器及連接管、粉倉動火;3.

      1.5 酸堿儲槽內、酸堿計量箱內;3.2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為二級用火。

      3. 3 特殊用火:

      3.3.1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

      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

      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況下的用火。

      3. 4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

      3. 5 安全用火作業票辦理規定:

      3.5.1 凡在熱電廠一級用火區域內進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均必須辦理一級用火作業票。

      3.5.2 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使用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打磨、熱煨管等明火作業。

      必須辦理二級用火作業票。

      3.5.3 在熱電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

      必須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

      4用火審批程序

      4.1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臨時用火作業票”。

      申請臨時用火時由用火單位負責人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項目負責人填寫“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用火所在裝置項目負責人會同車間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用火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安全措施”欄,如需采取欄內所列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__,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補充安全措施欄填寫其它安全措施。

      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和管線及有限空間用火必須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入用火作業票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4.3 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熱電廠安環科批準;

      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員)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

      特殊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共同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會同機動、車間、施工單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業指導書和應急預案,經熱電廠安環科批準,報請廠安全總監和領導同意后實施。

      若上述用火作業涉及其他單位,還需相關單位確認和簽字。

      臨時用火必須經當班班長簽字確認(大檢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單位向熱電廠安環科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地點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落實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區域平面示意圖,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經熱電廠安環科審核劃定用火區域、確定用火時間,落實安全措施,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由消防大隊會簽、案后方可用火。

      固定用火審批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對建設項目固定用火區, 熱電廠安全環保科、設備技術科、生產運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必須參與固定用火地點風險評價,提出相應安全措施,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經廠主管領導審批后生效。

      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不超過2周)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留下檢查記錄,將檢查結果和要求通報施工單位落實。

      4.5 臨時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車間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用火作業人持有。

      臨時用火作業票起止時間原則上不允許跨輪班,確屬工作需要,臨時用火作業涉及到兩個(含)以上輪班時,交班車間監護人必須給接班崗位人員交待清楚,接班班長重新指定車間監護人,新指定的車間監護人和當班班長在認真檢查確認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第一、

      二、三聯上簽字。

      5 現場用火人員權限、職責

      5.1 現場用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

      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

      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

      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5.2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5.3 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4 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6 用火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

      6.1 用火作業的監護,由車間和作業單位各派一人。

      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用火監護人。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時刻掌握用火現場的情況,隨時檢查用火安全措施,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間不得離開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并報警。

      車間監護人(由當班班長或車間項目負責人指定)必須是車間崗位操作人員,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具體負責工藝安全措施及環境變化的監護;

      作業單位監護人具體負責用火作業工器具、作業過程各項安全措施的監護。

      6.2 裝置項目負責人職責:是指車間負責該項目的技術人員。

      根據用火作業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補充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負責。

      作業項目完工后,負責進行驗收。

      6.3 裝置安全監督(員)職責: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

      6.4 相關單位簽字人職責:當其他單位用火點距本單位在15米以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有威脅時,技術人員要確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負責落實相關措施,必要時加派現場監護人,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6.5 用火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審查用火作業票是否按標準辦理。

      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負責簽發一級用火作業票;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會簽意見,報廠領導審批。

      6.6 以上人員有權監督現場用火人員執行“四不用火”原則情況,并有權對用火過程中出現違章情況時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糾正違章行為等措施,對不聽勸阻的,有權收回用火作業票,并對當事人行為予以記錄,報有關部門予以嚴厲處罰。

      7 安全環保科及各級領導職責、權限

      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或用火有危險時,有權停止用火作業,收回用火作業票,并根據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劃分

      8.1 原則上,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的單位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現場監護人;

      誰的設備、管線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在誰的區域內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2 對于新增加無產權歸屬的管線、設備用火,在誰的裝置區域內,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廠區各條公路及兩側、無人管理區域新增管線設備、熱電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或其它需要用火時,由施工作業單位提出申請,并指派現場監護人,由安環科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會同周圍20米內相鄰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并會簽有效。

      相鄰單位要加強巡檢,遇危及安全生產或安全用火作業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業,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須立即停止用火作業。

      8.3 各生產裝置區域內鉗工房、變配電室、電工值班室、儀表工值班室、化驗分析室內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用火作業票由生產車間會簽有效。

      8.4 廠區內非本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由用火點所在廠用火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5 任何單位要在油品罐區、瓦斯罐區等要害生產部位用火時,用火作業票由上述要害生產部位管理單位負責辦理,并組織落實用火安全措施。

      其它任何單位簽出的用火作業票均無效。

      8.6 用火點在距其它裝置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技術人員要確認用火綜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8.7 設備所屬單位到另一單位所轄區域施工用火時,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用火作業票,經所轄區域單位負責人審查會簽,雙方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后,方可用火。

      8.8熱工車間在工藝車間管轄區域內動火作業由工藝車間簽發用火作業票(熱工車間所屬的電源箱、控制柜內等動火除外)。

      8.9 廠內檢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必須根據批準合格的臨時用火作業票,給予辦理用電手續。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9.

      1 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提出;

      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9.3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9.

      4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

      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則和綜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

      分析合格后超過一小時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

      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10. 3.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準用火;

      凡能拆下來的一定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

      節假日原則上禁止用火,對必須的用火作業,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

      裝置、單元或設施停工排料吹掃期間禁止各類用火。

      用火級別按照從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級、二級,認定有爭議時按照級別高的執行。

      10.4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發生濺落的措施確認。

      風力五級(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

      5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用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在泵房、機房、廠房等場所用火,必須保證2個以上應急通道,并保持暢通。

      10.

      6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

      必要時應配消防車保護。

      10.

      7 用火完工后,由車間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離開。

      10.

      8 一張用火作業票只限一處使用。

      特殊臨時用火、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

      8 小時;

      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不超過72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固定用火作業票不超過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大隊等單位審驗一次。

      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10.

      9 裝置進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10.10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10.11 進入有限空間內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11 用火作業票

      1

      1.1 用火作業票是用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1

      1.2

      一、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存檔;

      固定用火作業票由審批部門存檔。

      1

      1.3 公司實行統一印制的用火作業票。

      1

      1.4 用火作業票存根保存期為一年。

      12 名詞解釋

      用火單位: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或用火設備所屬單位;

      用火作業單位:是指施工及檢維修用火單位或具體用火作業實施單位;

      用火地點:是指用火點所在的裝置具體位置或區域名稱,對于環境條件、風險狀態、安全措施、監護條件、作業單位、用火等級、作業條件和內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內劃定并標示明確的半徑不

      大于10米的區域可視為一個用火地點,一張用火作業票僅限一個地點;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業的具體設施對象及作業內容、目的;

      用火等級:是指按照標準劃分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特殊;

      用火時間:指開始用火作業到用火作業結束的連續時間;

      用火種類:是指電焊、氣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體類別;

      裝置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簽發檢維修作業票的車間技術人員;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用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用火作業人、作業單位監護人:是指用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用火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車間監護人:是指負責用火現場監護的車間人員;

      用火主管部門:熱電廠安環科是一級及特殊用火作業票的審簽部門;

      申請用火單位車間領導: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領導(主任、副主任);

      相關單位負責人:是指本裝置用火可能影響到的其他裝置或其它需要給予協助落實安全措施和監護的單位或設施所屬單位的領導或技術人員;

      廠領導:是指熱電廠單位正職、主管生產副職或值班廠領導;

      13 檢查與考核

      熱電廠安環科、安全監督(安全員)負責對所轄范圍的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14 相關紀錄

      13.1 j 73--015--202 2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臨時用火作業票

      13.2 j 73--016--202 2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業票

      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6篇范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1.1 為加強公司工業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1.2本規定適用于蘭州石化公司生產區域的各類工業用火管理。2 引用標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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