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范圍內港口間運輸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從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裝卸、儲存和檢測等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管轄區域內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船舶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行政管轄區域內港口裝卸、儲存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細顆粒和一定量水分、當其含水率超過適運水分極限時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兩相流動層的固體散裝貨物,包括鐵精礦、高嶺土、紅土鎳礦和其他具有類似物理性質的貨物。
適運水分極限,是指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運輸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動水分點的80-90%確定。流動水分點是指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發生流動時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條? 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實行目錄管理。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目錄(見附件1)由交通運輸部適時更新并公布。
第六條? 凡使用船舶載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其含水率不得超過適運水分極限。
第七條? 船舶載運積載因數小于0.56 m3/t高密度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時,應在各艙及同一艙內均勻分布,避免重量過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結構變形而影響船舶強度。
第八條?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托運人)應當在貨物交付船舶運輸前,委托具有國家資質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對送檢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樣品進行適運水分極限、顆粒分布、積載因數檢測并出具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有效期6個月。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適運水分極限檢測所需取樣、制樣、送檢,應當由托運人委托由交通運輸部批準的理貨機構(以下簡稱理貨機構)進行。
托運人應當在貨物裝船前,委托檢測機構對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平均含水率進行檢測并出具貨物含水率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有效期7日。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含水率檢測所需取樣、制樣、送檢,應當由托運人委托理貨機構進行。托運人應全程參與取樣過程。
為保證送檢貨樣狀況與裝船貨物實際狀況相一致,托運人還應當委托理貨機構對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裝船過程實施現場監裝。理貨機構應當在裝船完畢后出具已裝船貨物含水率匯總報告。
若取樣后至裝船期間出現可能改變貨物適運水分極限和貨物含水率等情況,應按本條第二款重新取樣檢測。
對于通過船舶直接過駁方式轉運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貨物原始資料并委托檢測機構和理貨機構對原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形態進行檢查和監測。如無變化,經內貿承運方共同確認后裝船;如有變化,應按本條第二款執行。
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取樣、制樣、送檢、檢測以及監裝等作業程序和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九條?船舶裝載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前24小時,船舶或其代理人應當核對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檢測報告、含水率檢測報告等相關單證和資料,確認貨物適運,并在船舶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備。
船舶裝載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前12小時,作業委托人應當將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檢測報告等相關單證提供港口經營人,港口經營人應及時對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檢測報告等相關單證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作業。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12小時前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將作業計劃和有關核對情況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